第一篇:增值税负数发票的程序
1.2.1购买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1)购买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③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开具流程
购买方申请开具流程(1)购买方提交申请单
若购买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2)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购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3)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纸质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即可以适当方式将纸质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4)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接收到由购买方传递的纸质通知单,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二篇: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发票程序
一般纳税人领购发票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过以下办理程序;
1、纳税人须持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票管员合格证》到主管分局办税大厅“发票购领窗口”领取“申请表”、《责任书》,并填写“申请表”,签订《责任书》。
2、纳税人向“发票购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①填写好的“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签订好的《责任书》(一式三份); ③《票管员合格证》;
④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⑤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⑥企业月销售额和月需专用发票面额、用量的报告。
3、“发票购领窗口”人员经审核资料齐全后,退回税务登记证副本、《票管员合格证》、《责任书》一份给纳税人。
4、纳税人凭“申请表”、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责任书》到“发票购领窗口”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登记《发票领购簿》。
二、第二次以后,再办理购买增值税发票需要的资料
将上次购买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税额统记一下,带上IC卡,银联卡,发票领购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次购的最后一张发票存根联,去税务大厅售票窗口购买
第三篇:什么是负数发票
什么是负数发票 什么是负数发票
所谓负数发票(即红字发票),是企业发生销售货物退回等业务时,冲减销售收入的合法凭证。对负数发票管理,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对销货方纳税人开具的负数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合法依据进行审核,另一方面要对购货方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调减进项税额进行监督检查。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无论是购货方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调减进项税额,还是对销货方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冲减销售收入,对其进行监督检查都是事后行为,因此,成为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而加强对开具负数发票主要依据的《企业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红字发票和负数发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由于实行电脑开票后,红字无法体现,才有负数发票之说。
[编辑] 开负数发票的情形及方法
开负数发票有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处理:
1.对方原票已做帐无法退回的,应根据对方提供的《退货折让证明单》开具负数发票,并交给对方。
2.对方原票退回或税控系统开具错误跨月作废而开具的负数发票,将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装订在一起做帐。
[编辑] 增值税负数发票的开具
使用电脑开票系统开票时,千万要注意,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开负数发票,必须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然后才能开具,否则不但无效,而且还违规。
国税函[2003]962号对您的问题有明确规定,供您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发票的新规定
各一般纳税人: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再凭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必须以购货方提供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称《通知单》)》为依据,没有《通知单》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自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符合新修订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的,各单位应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二、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发票票面错误等原因需要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持内容填写齐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称《申请单》)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应详细阐明。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发票是否经过认证。已经认证的,办税服务厅将《申请单》及空白《通知单》转有关管理分局(科)进行实地核实。经调查符合条件的,调查单位填写《通知单》,调查人员及其直接上级在《通知单》上签字,连同《申请单》一并转办税服务厅送达纳税人。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调查单位应当场告知纳税人,将《申请单》转办税服务厅留存。
未经认证或认证未通过(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通知单》。
三、自2007年4月1日起,《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不再由国税机关印制、发售,改由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自行开具。四、一般纳税人申请一百万元以上最高开票限额的,使用新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所需资料以及申请一百万元(含)以下限额的,仍按原规定办理。五、一般纳税人需要在申报所属月份分次报税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六、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七、具体相关政策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篇:开增值税负数发票是怎么规定的
开增值税负数发票是怎么规定的
2008-9-11 15:56 河南国税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咨询描述:因开票方所开增值税专票据上帐号不对,隔月需要开负数票冲销,再开正数票纠正帐号。请问,这需要办理出什么手续?是何时规定办这些手续的?
解答内容: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至十九条的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
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
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根据以上规定购货方到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可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篇:开负数发票的程序
一、由购货方申请开具《通知单》的规定:
1、三种情形:A在认证期内因专用发票抵扣联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B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C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均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写明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报送蓝票抵扣联原件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蓝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销售方依据《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2、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写明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票信息,同时报送蓝票抵扣联原件备查。所对应的蓝票需经认证,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已抵扣的,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蓝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单》。购买方须作进项税额转出,销售方依据《通知单》内容开具红票,并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帐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由销售方申请开具《通知单》的规定
1、因开票有误等原因购买方拒收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票信息,同时提供由购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及联次齐全的蓝票原件备查。经销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蓝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单》,销方凭《通知单》开具红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销售方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的:销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票信息,同时提供由销方出具的写明未交付原因、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内容的《销方未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及联次齐全的蓝票原件备查。经销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蓝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单》,销方凭《通知单》开具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