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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协议

安置补偿协议



第一篇:安置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征收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 邮编:,电话:。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住址:组;身份证号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住址:组;身份证号码:; 电话:。

第一条房屋征收依据

甲方因规划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xxxxxxxxxxx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xxxxxxxxxxxxxxx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xxxxxxxxxxxxxxxxx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必须征收乙方的房屋,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被征收房屋现状

以乙方签字认可的测绘、评估资料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来源:

(一)乙方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套(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201x年x月x日前原住房面积平方米;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内新建住房面积平方米)混合结构(砖混结构)房屋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平方米。

(二)乙方在搬迁范围内自建的其他房屋及附属物情况如下:

1、灶立方米;

2、水池立方米;

3、堡坎立方米;

4、地坪平方米;

5、围栏立方米;

6、铝合金窗平方米;

7、室内地砖平方米;

8、铝合金扶手平方米;

9、厕所墙砖平方米;

10、房屋附属设施元,装修元,共计元;

11、;

12、;

13、;

第三条预期建筑成本价约定

安置房的预期建筑成本价为元/㎡。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元/㎡进行补差,不足部分由征收人按元/㎡补给被征收人。第四条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方式

甲方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提供货币化补偿、产权调换和宅基地异地小区集中安置三种方式,任其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自愿选择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1、货币安置

选择货币形式进行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屋评估价为准。乙方被征收房屋套(栋),建筑面积平方米,由甲方按评估价支付乙方补偿费元。由甲方支付乙方其他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共元。

2、产权调换安置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的住房,在2010年1月1日前的住房面积按1:的比例调换安置;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前内新建住房面积按1:比例调换安置(根据凯府办发〔2011〕103号文件规定,以实际搬迁时间计算应得的奖励),乙方选择的安置房屋户型为㎡的住房。

(2)甲方在位置修建套共平方米(其中平方米套,平方米套;)住房,门面间安置乙方。(3)因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存在有一定面积差,按以下方式结算差价: ①甲方安置乙方的安置面积超出乙方被征收原住房实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乙方安置房的建筑成本价(xxx元/㎡)方式补差,计算公式为:补差金额=建筑成本价×〔安置面积-原住房测绘面积×应得的比例(1:x)〕;

②乙方被征收原住房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甲方安置乙方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甲方按乙方被征收的住房评估价方式补差,计算公式为:补差金额=评估单价×〔原住房测绘房面积-安置面积÷应得的比例(1:x)〕。

③门面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以房屋置换方式置换给搬迁户,门面超出30平方米部分按xxx元/平方米计算,待安置房建成交付使用时,按实际测绘面积结算,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4)房屋、门面差价,在房屋、门面交付同时,按实际测绘的面积进行测算补差。

(5)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之后30天内,按测绘评估结果,由甲方支付乙方附属物补偿款金额共元。

(6)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房交付通知之日起7日内(含住房装修时间),自行搬迁入安置房。

3、宅基地异地小区集中安置

(1)对选择宅基地异地小区集中安置的,甲方在安置点内安排乙方宅基地个,安置面积为㎡;甲方并负责免费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建房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按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

(2)选择宅基地异地小区集中安置形式进行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屋评估价为准。乙方被征收房屋套(栋),建筑面积㎡,由甲方按评估支付乙方补偿费元。由甲方支付乙方其他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共元。

(3)宅基地差价由甲方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30日内结算给乙方。(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宅基地基础不能超过正常标准。

第五条乙方现有的(供水、供电、闭路电视、电话、互联网)设施由甲方登记备案、乙方不要甲方补偿,安置房或自建房完工后由甲方统一恢复,费用由甲方负责。第六条安置房屋的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共建造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且门面开间不小于3.8米,层高不低于4米,住宅层高不得低于3米。

2、安置房屋产权性质: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产权属于私有性质的房屋。第七条过渡房租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按乙方实际发生的过渡期限和实际测量的原住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进行补助(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每月房租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进行补助,房屋未征收完的,按测绘面积计算过渡费)直到乙方按规定时间搬入新安置房为止。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30日内,由甲方现一次性支付12个月过渡费,以后过渡费按搬迁安置方案规定在搬入安置房时一次性结算。

2、选择宅基地安置

在签订协议后30日内由甲方现支付12个月过渡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进行补助(每月房租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进行补助,房屋未征收完的,按测绘面积计算过渡费)。以后过渡费在签订宅基地移交协议时一次性结算。第八条房屋搬迁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按房屋所有权计户,一次性补助搬迁费5000元。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房屋所有权计户,搬家费按5000元进行补助,按上述标准补助两次,即10000元。

3、选择宅基地安置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房屋所有权计户,搬家费按5000元进行补助,按上述标准补助两次,即10000元。

第九条签订协议和搬迁时间及奖励

1、签订征收协议和房屋搬迁时间:7天(201x年月日至月日止)

2、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奖励

根据搬迁安置方案规定,乙方房屋补偿款万元,一次性奖励万元;(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房屋并交给征收工作组的,除了按搬迁安置方案规定享受1:x产权调换面积奖励外,征收人另外给予每栋房屋2万元奖励。即乙方有房屋栋,奖励费万元;

(3)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房屋并交给征收工作组的,征收人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万元。

第十条乙方应在正式安置房交付之日起7日内搬进安置房居住,逾期不搬迁的,甲方不再支付超期的过渡费。

第十一条宅基地、安置房交付时间

1、宅基地交付时间

自本搬迁协议签订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宅基地的“三通一平”,并交付给被征收人建房。被征收人必须在签订宅基地移交协议之日起 8 个月内完成房屋建设工程,超过8 个月完不成房屋建成的,征收人不再支付过渡费。

2、安置房交付时间

自本搬迁协议签订之日起 24 个月内甲方正式交付安置房给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方修建的安置房屋延期竣工,交房时间视灾害情况自然顺延,并互不赔偿损失。

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15日内通知乙方。第十二条付款方式

乙方安置房超面积部分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正式移交安置房之时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乙方在签订完房屋移交协议和交清购房款后,由甲方免费为乙方办理安置房和门面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负责抓好集中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建设,并在平基完成后45日内保证通水通电,以便乙方建房需要。否则将按实际超期的月数按每月15/㎡给乙方补偿过渡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的计算。

(二)乙方有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土地的,不配合本次搬迁工作的,甲方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先予执行,并取消此次搬迁的所有奖励资格。

第十四条搬迁户签订本协议后,在规划区范围内临时搭建的过渡房进行过渡,如国家需要征用该地块时,不给予任何补偿及安置。

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第二篇:补偿安置协议(推荐)

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方:

甲方:上海华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王忠发(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事项:

乙方因原居住的脉通公司集体宿舍已抵偿给上海市社保局,故要求甲方帮助解临时住房问题,甲方虽多方联系,落实房源,但因房型、房租等因素,乙方表示无法接受。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房源由乙方自行落实,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房租补贴。现将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一次性补贴乙方安置费(含搬迁费)人民币元整。

二、乙方承诺,领取补偿安置费以后住房问题自行解决,以后不再向甲方提任何要求。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上海华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日期:二OO六年月日

第三篇: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嘉陵区李渡镇汉塘村三组

乙方:嘉陵区李渡镇人民政府

乙方修建汉塘农贸市场,需征用甲方土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地点:三社唐能其房屋南侧、村办公室东侧之间。

二、征用土地面积:2431平方米(折3.64亩)

三、征用土地单价及金额(含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每亩共补偿72000元,3.64亩,共262080元,青苗费及地面附属物由乙方直接补偿给被占地户。

四、付款方式:乙方动工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

五、农贸市场中间、东西两边必须预留街道宽为12米(预留街道面积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法人盖章:

年月日

第四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高台寺村十、十一队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银兴拆迁字【2010】020号

甲方:银川市兴庆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

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实施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大银川建设,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高台寺村十、十一队庄点进行改造,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2009.17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34号)文件,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设用地项目:

高台寺村十、十一队庄点改造项目

二、拆迁位置、土地面积:

拆迁位置位于兴庆区银古路办事处高台寺村,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三、产权调换返还房屋及货币补偿:

砖混结构房屋一等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二 等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一等平方米;砖木-1-

结构房屋二等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平方米, 简

易房平方米,新建砖混结构房屋平方米,砖木结

构房屋平方米,新建过道、棚平方米。

(具体测算见测算附表及房屋调查表)。

四、安置地点:

原地安置,在规划总图中A区域、高层住宅楼。

五、安置房屋建设标准:

依据银川市整体规划相关条件在该宗拆迁安置范围内的所有建

设用地、统一规划、整体设计、标准为高层建筑、外围相同。门厅、电梯间铺设地板砖、墙面乳胶漆刷白。框剪结构、对讲门铃、钢质入

户门、毛墙、毛地、地辐热采暖、天然气入户(天然气初装费由用户

自付)。上下水接口预留、卫生间防水处理、墙面墙顶水泥沙浆抹平、塑钢窗、双层玻璃、电梯(合资电梯)、二次加压供水、独立水表、双回路供电、IC卡电表、外墙外保温、外墙贴瓷或乳胶漆(以设计

为准)全封闭阳台、智能化消防设施(温感器、烟感器)电视电话网

络入户(如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已入网的可直接接入,未入网的用户安

装费用由用户自付)。

六、安置时间:

乙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8个月,18个月后如不能安

置最多不得再超过6个月。

七、交付拆迁后土地:

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于年月日前拆迁结

束,向甲方交付土地。

八、拆迁安置补助的费用和标准:

1、一次性搬家补助费用:每人60元,搬迁人口以所管辖派出所

户口簿、身份证为准。搬迁人口人,共计元。

2、过渡期租房补助费:应安置人口人,每人每月60元,过渡期为18个月,拆迁时费用一次性给付。若到期仍不能安置则按

过渡期顺延每人每月60元返还直到安置为止。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过渡补助费用共计元。

九、根据银川市旧城改造康居安置相关规定,乙方办理房产相关手续,由

甲方提供,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综上第三、八项乙方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共计

人民币(大写)。共计返

还安置房㎡(大写:平方米)。

十一、双方责任

1、甲方在乙方完成拆迁15日内,向乙方支付拆迁安置补助费。

2、甲方在协议安置期限内不能安置乙方,甲方按乙方拆迁面积每月

每平方米5元给予乙方补偿,补偿到房屋安置之日。

3、乙方按时交付拆迁后的土地,并在交付土地后保证建设项目的顺

利施工。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一)返还的安置房屋以总体面积整栋楼、整单元返还给高台寺村十、十一队安置拆迁办公室,依据此协议确定的返还房屋面积分配给乙方。

(二)协议签订后,乙方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同时失效,以本协议为准。

(三)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对被拆迁房屋自行

拆除,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如有人员伤亡,由乙方自

行负责。

十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延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甲方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阻碍甲方正常施工,否则由此造成工程延误等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

十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银川市兴庆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乙方(自然人):

代表人:

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

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

年月日

高台寺村十、十一队房屋拆迁测算表

姓名:

单位:

拆迁建筑面积(平方米):测算返还房建筑屋面积(平方米):货币补偿(人民币):¥:

测算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拆迁户(签字):

年月日

第五篇: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二〇〇 年 月 日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为保证沈阳市东陵区 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一、征用土地的位置及范围

征用的土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四至范围:南至,西至,北至,东至,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土地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用土地的面积

该项目征用所有土地的面积约为 亩,以实际勘测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给付乙方征地补偿费 万元/亩,具体分配标准包括以下三项:

1、所有土地补偿综合地价每亩 万元(土地补偿费 万元,安置补偿费 万元)。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计每亩 万元(含青苗,看护房)。

3、根据相关政策,农民保障、保险 万元(详见保障、保险分配方案)。

四、地上附着物费用

1、各类林木、葡萄树、小井、大棚、温室、立壕、牛舍、鸡舍、猪舍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上级规定执行,该补偿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2、机电井、变压器台按有关政策由甲方另行补偿。

五、征地补偿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

1、征地补偿费的总金额以实际占地面积,最终核定的金额为准。

2、甲方取得国有土地征用手续30天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六、被征土地的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以上

2、如乙方逾期未能交付土地,则应按征地补偿费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八、其它约定

1、如国家土地补偿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2、乙方就征地村民同意,经村民代表同意形成的书面决议应交甲方一份留存(作为本协议附件)。

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二份,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和东陵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备案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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