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东莞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0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发展,落实人才强区战略,聚集和培育一大批高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结合松山湖高新区实际,设立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人才聚集、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松山湖高新区以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主题,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科研机构为载体,重点引进和培养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产业等四大产业以及云计算、物联网、LED、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每年从高新区财政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人才专项资金;
(二)人才专项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
(三)上年度人才专项资金的期末结转。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人才专项资金重点围绕高新区产业发展需求,鼓励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产业领军人才、科研领军人才以及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人才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人才专项资金的所有项目须报请其审批,人才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申报与使用情况
均须报请其审议。
第六条 成立由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人才资金办”),由松山湖人才资金办统筹管理人才专项资金。
第七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核;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向管委会报批有关专项资金项目;核拨资金,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提请管委会审
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及额度
第八条 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财政供给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类型包括资助(含配套)、补贴和奖励三类。同一企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立项或认定的,人才专项资金对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人才专项资金与松山湖高新区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获得同类
立项或认定不予以重复资助。第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与额度
(一)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各类人才资助的人才或机构进行配套资助,根据市财政给予配套或资助的经费额度,按照最高1:1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资助。
(二)“千人计划”资助
对通过在高新区的工作单位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在高新区创业、或与高新区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给予250万元的人才配套资助。
(三)博士后工作站资助
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资助;对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
5万元的资助。
(四)人才平台资助
人才专项资金对管委会引进或合作建立的重要人才平台或项目可给予资助,具体实施办法采取一事一
议,报由管委会审定。
(五)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条 人才专项资金补贴对象与额度
(一)安家补贴。
1、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两院院士,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200万元。
2、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
3、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50万元。
4、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
5、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以上留学人员,人才专项资金
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
6、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人才专项资金给予
安家补贴10万元。
人才专项资金对人才的安家补贴从批准之日起,分五年等额发放。本办法所涉及安家补贴适用就高不
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租房补贴
1、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生活的两院院士,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与在高新区工作时间相同。
2、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补
贴期限不超过5年。
3、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生活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
米,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本办法所涉及租房补贴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且与市财政提供的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在园区其他地方租住住房的,参照同期专家公寓租金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具体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享受管委会优惠价购房的人员,自购房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三)购房补贴
对于在高新区工作的两院院士、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博士,教授、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购房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
定。
(四)技术补贴
1、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按照其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在高新区留成部分额度,专项资金给予技术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自本办法颁布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满一年,按以下标准给予技术补贴:初级技工500元/人/年,中级技工1000元/人/年、高级技工1500/人/年、技师2000元/人/年、高级技师2500元/人/年,初级职称1000元/人/年、中级职称2000元/人/年、高级职称2500元/人/
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五)场地租金补贴
1、对于在园区创业的广东省创新和科研团队和广东省领军人才,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于在园区创业的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8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15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补贴期限不超过
3年。
3、对于经东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在园区创业,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补贴期
限不超过3年。
(六)培训补贴
1、对于在园区企业工作,获得国际或国内权威行业认证的高技能人才,经审批,按不超过认证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
2、对于在园区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参加由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公布的培训项目,考试合格,取得由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的,由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费用的全额补贴。每名员工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培训补贴,最多享受3次培训补贴。
(七)人才招聘补贴
高新区内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参加国内外人才招聘活动,按照活动开支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宣传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实际发生额的50%补助参与单位,国内招聘活动一次最高补助5万元,国外招
聘活动一次最高补助10万元。
(八)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补贴项目。第十一条 人才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与额度
(一)对获奖人才的奖励。
对在高新区工作,在某一科技领域拥有先进技术、专利或对园区的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人才专项资金设立以下奖励办法。
1、设立“松山湖优秀人才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万元;
2、设立“松山湖优秀人才创业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万元;
3、设立“松山湖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5万元;
4、新引进或新评为国家、部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等重大奖项获得者的人员,经管委会审批,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
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引进人才的单位的奖励
设立“松山湖引进人才工作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评出的引才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三)对人才引进促进机构的奖励
对利用自身优势资源,成功引进海内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来园区工作或创业的企事业单位或海内外社会团体,根据引进人才(团队)情况,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
会另行制定。
(四)对于成功创业企业的奖励
对于在高新区创业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经东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所创办企业自注册成立一年内主营业务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自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起3年内,按照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
方留成部分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五)对于获奖创业企业的奖励
对于在国家级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奖的创业人员或创业企业,其项目在松山湖高新区内实施的,按照所获奖项等次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创业企业10-50万元创业资金资助。
(六)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奖励项目。第十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
(一)由管委会或其下属机构组织的,有利于人才引进、交流、发展等活动或项目支出;
(二)专项资金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申报,采用年度申报与专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申报程序由松山湖人才
资金办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在接收到申报材料之后对申报材料、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管委会审
批。
第十五条 所有获批项目都必须经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才资金办组织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由管委会审计机构对上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管委会。
第十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08-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贸发〔2009〕5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松山湖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设立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商专项资金”)。
第二条 电商专项资金来源:由园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额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行业机构。具体包括:
(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或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提供安全认证和网络支付服务,具备相应行业经营许可资质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
(三)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具备第三方支付服务资质,从事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代运营和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
(四)应用电子商务的园区其他企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1)当年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财政全额拨款单位;(3)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4)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欠租、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等不良记录;(5)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
第四条 电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
(三)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评价、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电商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电商专项资金的所有重大项目须报请其审批,电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申报与使用情况均须报请其审议。
第六条 成立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商资金办”),设在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电商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额度
第七条 鼓励园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建设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等。
(一)对园区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上线后正常运营满1年且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亿元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一项目获得各级政府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上一电子商务服务收入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品牌推广、网络销售等业务活动,且支付服务费3000元及以上的园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给予服务费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应用企业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缴纳年服务费的50%,使用在园区外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使用在园区内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加入不超过3家(含3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鼓励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国家级认证和信用机构、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松山湖设立全国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区域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一)对在松山湖投资设立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区域运营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对园区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对园区电子商务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原则上对于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在松山湖设立总部型国家级认证和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和信用评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松山湖设立全国总部或全国结算中心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于获得国家和省立项支持的电子商务项目,分别按照市财政支持资金额度最高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且每个项目获得各级政府资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总投入资金的50%。
第十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一)人才安家补贴,参照《松山湖高新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推进“梧桐计划”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第一至三款相关标准执行。
(二)人才资助与奖励,参照《松山湖高新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推进“梧桐计划”的实施办法》第六条“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第十条“加大人才激励强度”、第十一条“加强高新区人才团队培养”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金额连续3年给予全额奖励。
(四)对联合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在园区设立的电子商务人才实训基地的机构或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对组织员工参加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业务培训的园区企业,给予企业缴纳培训费最高50%的补贴,每家企业培训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一条 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行业组织可以享受以下房屋租金、网络租赁费和贷款利息实际支出补贴,但必须严格遵守房屋租赁、网络租赁和贷款协议,不得将房屋、网络和贷款作为其他用途。
(一)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第一年房租最高3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房租最高20元/平方米·月、第三年房租最高12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二)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前三年给予每年1000平方米以内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三)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前三年给予每年100平方米以内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四)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分三年按不同比例给予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用补贴,第一年补贴网络租赁总费用的50%,第二年30%,第三年2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扩大经营规模。对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经管委会核实贷款用途为开展项目技术研发和扩大本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可享受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利息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鼓励园区楼宇业主单位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建设运营。
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为单一产权,整栋楼宇建筑(或电子商务产业园)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含)以上,经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 对园区的电子商务运营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从其开始正常纳税算起,连续3年按其在松山湖纳税总额(包含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金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和行业统计分析
(一)对管委会批准或参与主办的电子商务领域专业会议、展会和论坛,给予承办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
(二)对参加经管委会备案的国内外重点电子商务展会的园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展位费总额的资助,同一家企业一年内展位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成果方式支持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或相关咨询服务机构编制发布松山湖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或专项课题研究报告。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
第十六条 电商专项资金资助申请由松山湖电商资金办公开受理,每年定期发布申报操作细则或申报指南,原则上每年一次。电商资金办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等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交管委会审议。最终项目评审结果由管委会负责公布。
本办法与松山湖高新区其它各项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电商资金办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告管委会。
第十八条 电商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电商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三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方式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三篇:宁波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养适应宁波产业转型升级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和促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引进、评价、激励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突出重点、程序严格、公开透明、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经费
1.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市“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的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项目补助经费。
2.技能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围绕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主线而创建的创业开放园区、“技能创业”乡镇(街道、小村、社区)等技能创业孵化平台的一次性经费补贴、实训补贴以及考核评估奖励等经费。
3.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建设:为推动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的建设,用于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交流、教材开发等费用。
4.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补助经费和考核评估奖励经费。
(二)技工院校发展经费
技工院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师资培养、校企合作、新型学徒制、实训场所(设备)提升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经费。
(三)职业技能竞赛经费
开展全市技能大赛及参加国家、省级技能大赛的表彰奖励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
(四)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
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和紧缺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包括:“金蓝领”培训经费,外国专家来甬开展技术指导及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等经费。
(五)高技能人才评价经费
高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建设经费,包括:评价标准(规范)及题库开发修订、标准化统一鉴定考点建设、智能化考试平台开发维护、鉴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开发使用、考评技术培训(研修)、专家委员会开展活动等经费。
(六)人才引进经费 对新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省级、市级政府表彰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以及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高技能人才的企业的奖励补助经费。对技能人才项目平台引进等柔性引才、国内外人才中介机构合作引才等补助经费。
(七)人才奖励经费
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奖励经费,包括:“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等表彰奖励经费。
(八)经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商确定的有关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其它经费,包括:高技能人才调研经费,技工教育教研室筹建、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工作经费,以及完成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经费。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草案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审核、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申报、逐项审核、按实拨付、决算报告”的管理办法。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作目标,按照“立项有依据、计算有标准、绩效有目标”的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草案和预算说明,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预算需求和财力可能,审核确定预算项目及预算金额,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市人力社保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按规定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及时跟踪监控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适时将各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拨付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资金或下达经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各项目资金有专门管理办法的,按照专门管理办法执行。没有专门管理办法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用款单位要落实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预决算、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合法性、项目进度、完成验收、资金使用效益等负直接责任。每年年底,用款单位应将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市人力社保局。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认真做好分析总结工作,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绩效和专项经费支出及决算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九条 内专项资金未使用或未下达的,按市财政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进展不正常、经费使用不当或项目进程与原审核结果不一致的,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可视情况减拨或暂停拨款,直至追回已下拨的全部款项。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完善项目支出的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监督,提高资金效益。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受款单位的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及市出台的各项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
明
一、出台背景
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宁波“人才强市”战略的不断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我市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我市更具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迫切需求。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扶持资金,制定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是下一阶段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能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200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提出“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随后,浙江省出台《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2014年1月6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3〕334号),对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相关问题做了规定。2016年7月1日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正式施行,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得到有效法律保障。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质量,健全政府扶持机制机制,规范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波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三)《宁波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2016-2020)》;
(四)《“技能宁波”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
三、制定过程
2016年4月,《宁波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2016-2020)》发布后,市人社局就《规划》具体实施开展了广泛的调研。2017年1月,在《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施行半年座谈会上,与相关区县(市)人社部门就市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设立与管理”展开了充分研讨。3-6月,市人社局多次赴市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相关人才培养机构听取意见,并充分征求了银亿集团、韵升集团等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的意见。形成初步思路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要求,市人社局根据我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城市建设要求及《“技能宁波”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起草形成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7月,专门召开意见征求座谈会,与全市各区县(市)人社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研讨、论证;随后,2017年9月,召集相关区县(市)人社部门、市级企业、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及评价机构等,再次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论证、分析、改进。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市人社局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对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管理办法》中尽可能予以采纳,最终修改形成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四、《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专项资金的适用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和趋势,《管理办法(草案)》第二条将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界定为:“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和促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引进、评价、激励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现状和趋势,《管理办法(草案)》第四条将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界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经费(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技工院校发展经费、职业技能竞赛经费、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高技能人才评价经费、人才引进经费、人才引进经费、其他经费”。
(三)关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根据我市财政预算相关规定,结合同类专项资金使用现状,《管理办法(草案)》第六条将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界定为:“预算申报、逐项审核、按实拨付、决算报告”,并对使用流程做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专项资金的责任机制及监管机制。根据上级财政预算规定,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管理办法(草案)》第八条将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责任机制界定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对责任机制的具体实施做了相应规定。同时,对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未使用或未下达”、“项目进展不正常、经费使用不当或项目进程与原审核结果不一致的”等异常情况,以及对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等事项,做了相应规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
第四篇:珠海文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文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珠海市文艺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文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宣通〔2016〕44号)和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文艺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文艺人才的发现、培养、引进、培训、重大贡献人才奖励以及文艺名家工作室扶持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正透明、奖补结合、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建立文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研究专项资金分配及管理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制定、发布申报指
展的项目研究、创作生产、成果推广、团队建设、本土人才培养等方面。在工作室补贴中,可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工作室领衔人(团队)的成果奖励或绩效奖励,支出经费比例最高不超过补贴经费总额的40%。
第十四条
各类资助经费结合项目情况,依据引进(或培养)协议分期拨付。首期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经费总额的50%。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用人单位(或珠海合作方)根据岗位需求或项目需求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必须在珠海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人才应符合《关于加强高层次文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应等次高层次文艺人才的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高层次文艺人才引进计划 1.《珠海市引进高层次文艺人才申报表》。
2.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反映引进人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所获奖项荣誉
证书、曾担任相关职务的任职证明、主持和参与的项目或课题证明等。
3.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4.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暂未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的,可提供引进(或合作)意向书。合同(或意向书)应明确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工资福利待遇、合作项目、任务目标、资金用途等事项。以项目方式引进的人才,须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立项证明及项目情况说明。
5.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我市相关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海外专家须提供我市或其他城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台港澳人员工作证,有海外工作经历的须提供海外任职证明材料。
(二)申报高层次文艺人才培养计划 1.《珠海市培养高层次文艺人才申报表》。
2.培养人才的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反映培养人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所获奖项荣誉证书、曾担任相关职务的任职证明、主持和参与的项目或课题证明等。
3.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4.提供在创作生产、课题研究、成果推广、团队建设、本土人才培养等方面所从事项目的情况说明。
(三)申报文艺名家工作室扶持计划 1.《珠海市文艺名家工作室申报表》。
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我市高层次文艺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全职引进的高层次文艺人才管理服务期为5年,其余类别高层次文艺人才依据协议明确管理服务期。高层次文艺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和培养期内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
以项目合作(或签约)等方式引进的人才(团队),其项目的文艺作品(或产品)由珠海合作方(或用人单位)享有相关知识产权,对珠海文艺发展具有实际推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文艺人才依据协议进行管理,协议应明确资助资金额度、双方权利义务、人才资助(或项目实施)计划及资助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求、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及绩效目标、相关违约责任等事项,高层次文艺人才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终止引进或培养人才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并视情况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宣传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资助协议;对相关资助资金专款专用,规范使用资助资金,不得超范围支出;及时上报入选人才(单
位)重大变动和项目进展等重要情况;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致使获得资助的项目不能按约定完成,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履行调整报批手续。文艺名家工作室在资助期间的工作室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终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的到位、财务管理及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价与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用款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宣传、财政等部门和审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用款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宣传部报送当工作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用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用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节,可采取通报、责令改正、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列入信用黑名单、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假申报,骗取、套取专项资金;
(二)擅自变更资助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挤占人才资助资金;
第五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办文资[2014]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1.继续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六大方向。
2.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3.扩大实体书店扶持试点范围。决定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陕西、云南等12个省市纳入试点范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5家实体书店。中央财政将对试点省市符合条件的优秀实体书店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等。
4.实施环保印刷设备升级改造工程。重点支持企业购置更新环保印刷设备,扩大高端环保印刷生产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绿色环保原辅材料研发及推广。
5.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
6.推动电影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
7.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
8.加快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倾斜。
9.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重点对列入《2011-2012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列入目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产业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5.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6.申请实体书店扶持奖励的,需提供实体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体书店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二)申报方式。
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http://wzb.mof.gov.cn/),进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模块,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三)申报程序。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2014年5月2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逾期不受理。
四、工作要求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201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不断提高申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申报工作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审核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对所有向财政部上报的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紧紧围绕国家文化改革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本部门(地区)改革发展重点领域,注意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做到工作衔接顺畅、运转高效。
(三)将今年项目申报与以往文化产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申报单位可限制其申报资格。
(四)认真开展项目初审工作,初审报告应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初审报告系必备申报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后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