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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第一篇: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

2009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经研究,2009年全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拟于近期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药、护、技)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可申报副高级以上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民营、集体,下同)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工作,任职年限符合《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有关规定,在职或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

二、申报及评审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②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③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④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⑤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我省统一要求;

(4)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5)论文及科研符合要求(见川卫办发[2009]70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医学中专毕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聘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9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5年以上。

(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比照乡镇卫生院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要求。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艰苦边远山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或地区,不能再享受本通知规定有关倾斜与特殊政策。

3.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正高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受聘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晋升正高职务时其学历按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对待。

(3)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我省统一要求。

(4)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5)论文及科研符合要求(见川卫办发[2009]70号)。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受聘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人员: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二)申报程序

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要坚持按程序申报。

1.个人申报。从2009年起,我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人须登录四川卫生人才网(www.teniu.cc)、四川省卫生厅(www.teniu.cc)网页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职改办发文认定。

第二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11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省卫生厅关于2011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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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人才考评来源:发布时间:2011-4-14 9:27:40阅读次数:1090省卫生厅关于2011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卫人〔2011〕14号

各市卫生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做好2011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和受理审核办法等要求,继续按照《省卫生厅关于2010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0〕15号)执行。

二、对申报人员的受聘机构、受聘岗位、毕业学历(学位)、工作业绩、论文及病案材料等作如下补充要求:

(一)凡申报评审医、药、护、技和医学工程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从2012年起,参加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高级资格实践能力考核的人员,应提供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和加盖单位印章的相应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且注册证书中的执业范围与报考专业一致。

(二)学历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和在国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毕业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高[ 2006 ] 20号)等文件精神,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不得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2008年以来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备案名单附后。

(三)论文要求

申报人员须在每篇送审论文(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除外)前,另附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cn)“卫生高级资格申报”窗口进行个人网上申报,申报信息须经所在单位或市(县、区)卫生局网上审核并确认,相应的纸质评审材料须经省辖市卫生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凡在网上申报未经当地省辖市卫生局审核确认的人员一律不得报送纸质评审材料。

(二)时间要求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个人网上申报,申报人员网上申报时间为2011年5月10日至5月31日,审核确认截止时间为6月8日;送审材料上报:省和厅直单位于6月20日前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卫生局于6月24日前送省太湖干部疗养院,逾期将不再受理补报。申报人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均不再另行通知补充材料。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类别一览表.doc

附件2:申报评审卫生高级资格有关专题报告的写作要求.doc

附件3:2008年以来经我省批准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名单.doc

第三篇:省卫生厅关于2009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省卫生厅关于2009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卫人〔2009〕15号

各市卫生局,省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09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省职称办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2009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省下发的卫生类资格条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标准条件进行评审。

(一)学历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申报医师类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应提供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或预防医学类专业学历(学位)。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不能作为申报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等相应专业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高[ 2006 ] 20号)等文件精神,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不再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申报人员应按照人事部、卫生部专业标准条件规定的工作经历与能力提供材料,本人填写的《任现职后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应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印章。

申报人员应按卫生类资格条件附录规定,提交病案或专题报告。对设有病区,以手术病案、住院病人抢救或疑难病案等资料撰写论文的,须提供住院病案。对申报麻醉专业的,除提供2份专题报告外,还需提供2份反映自己业务水平,且本人主持麻醉的麻醉记录单。专题报告须提交专题报告所引用的相关原始资料来源。高评委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病案或专题报告的水平进行评价,必要时对病案或专题报告引用的原始资料来源进行抽审。

(三)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人员应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和成果材料。

(四)论文、著作要求

送审论文必须发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标有“ISSN”和“CN”期刊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teniu.cc)“卫生高级资格申报”窗口进行个人网上申报,申报信息经市(县、区)卫生局审核通过后再提交相应的送审材料。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中有关学历、毕业专业、任现职时间、每年参加本专业业务时间、业务工作量、论文、相关科研成果、奖励和晋升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等情况(材料)应在本单位公示1周,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处。对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延迟3年以上申报。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专业)年限、论文(专著)、病案、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化素质培训)、奖项、科研课题(含批文、鉴定、结题)等要素的截止时间均为2008年12月31日。

网上申报信息应与提交的送审材料内容相符,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并最能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评审申报表等各种表格须逐项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及复印件,须由审核人签名和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申报材料须按要求的格式分类整理装订。送审论文应提供引用的临床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来源一览表。送审论文多于规定篇数的,由申报者本人按其水平排序。

申报材料表格(样表)可在江苏卫生人才网(www.teniu.cc)的“资料下载”等栏目内下载。

(三)时间要求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个人网上申报,凡网上申报未经当地省辖市卫生局审核通过的人员一律不得上报送审材料。申报人员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送审材料上报截止时间:省和厅直单位于6月19日前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卫生局于6月26日送省太湖干部疗养院,逾期将不再受理补报。申报人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均不再另行通知补充材料。

附件:

1、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类别一览表

2、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技术资格免试职称外语或计算机审核表

3、江苏省城市医生晋升副高级资格前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审核认定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抄送:省人事厅、各市人事局。

第四篇:省卫生厅关于2008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省卫生厅关于2008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卫人〔2008〕8号

各市卫生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人事厅统一部署,为了做好2008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经省人事厅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2008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省下发的卫生类资格条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标准条件进行评审。

(一)学历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申报医师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供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学历(学位)。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不能作为申报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等相应专业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高[ 2006 ] 20号)等文件精神,自2008年开始,未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原则上不再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申报人员应按照人事部、卫生部专业标准条件规定的工作经历与能力提供材料,本人填写的《任现职后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应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印章。

申报人员应按卫生类资格条件附录规定,提交病案或专题报告。对设有病区,以手术病案、住院病人抢救或疑难病案等资料撰写论文的,须提供住院病案。对申报麻醉专业的,除提供2份专题报告外,还需提供2份反映自己业务水平,且本人主持麻醉的麻醉记录单。高评委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病案或专题报告水平进行评价。

(三)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人员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

(四)论文、著作要求

送审论文必须发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标有“ISSN”和“CN”期刊号),非法刊物(中国扫黄打非网www.teniu.cc)的“资料下载”等栏目内下载。

申报人员的数据信息应按照统一格式录入。

(三)时间要求

申报材料与数据信息软盘上报时间:省和厅直单位于6月6日前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卫生局于6月13日送省太湖干部疗养院,逾期将不再受理补报。申报人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也不再通知补充材料。

附件:

1、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类别一览表

2、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取缔相关非法期刊名单(摘录)

3、正确鉴别合法期刊与非法期刊指南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抄送:省人事厅、各市人事局。

第五篇:关于2012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2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2〕

23号)

发布时间:2012-5-

4省卫生厅关于2012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卫人〔2012〕2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做好2012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2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受理审核办法等要求,继续按照《省卫生厅关于2011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1〕14号)执行。

二、对申报人员的受聘机构、执业范围、毕业学历(学位)、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及病案材料等作如下补充要求:

(一)凡申报评审医、药、护、技和医学工程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执业注册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提供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且注册证书中的执业范围应与申报评审的专业相一致(注册的执业范围与申报评审专业对应一览表附后)。

(二)学历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和在国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毕业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高〔2006〕20号)等文件精神,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

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不得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2008年以来在我省的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名单附后)。

(三)论文要求

申报人员(申报社区资格除外)须在每篇送审论文前,另附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cn)“卫生高级资格申报”窗口进行个人网上申报,申报信息须经所在单位或市(县、区)卫生局网上审核并确认,相应的纸质评审材料须经省辖市卫生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通过后方可提交。未经当地省辖市卫生局审核确认的人员一律不得报送纸质评审材料。

(二)时间要求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人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时间为2012年5月10日至5月31日,审核确认截止时间为6月8日;送审材料上报:省和厅直单位于7月13日前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卫生局于7月20日前送省太湖干部疗养院,逾期不再受理补报。申报人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均不再通知补充材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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