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医保字[2007]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规范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和《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确认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
第三条 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
(一)退休后异地居住,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吉林省省直单位的参保人员;
(二)省政府、省直各厅局等参保单位的异地派驻机构在职职工。第四条 申办程序
(一)退休人员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异地居住情况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住证明;
(二)派驻异地的在职职工要提供成立驻外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本人任职、调转的相关文件。
(三)填写《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情况,并签章;
(四)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证明材料和《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统一到省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医疗待遇
(一)首次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自办理完毕的次月起,3个月内为待遇审核期,异地居住人员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常规门诊用药、治疗,享受异地就医待遇,突发疾病按照急诊有关规定执行,待遇审核期满后,异地居住就医待遇正式生效。
(二)异地居住人员的医疗待遇、支付范围,按照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按照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有关规定认定合格的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四)工伤人员的医疗待遇由省医保局报销时,根据工伤部位和病历诊断、费用清单等审定。
第六条 就医管理
(一)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四所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要求其中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各一所,专科医疗机构一所,各级别、类型医疗机构不得重复选定,可以放弃。
(二)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异地居住人员,可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三)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居住就医待遇自进入待遇审核期时起,封锁本地医疗保险待遇。
(四)首次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半年内不得变更,半年后,享受待遇的地点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在参保地和居住地之间自由变更两次。
(五)变更异地居住地的,视同首次办理。
第七条 异地就医手续有效期为2年,仍需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可重新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下发前,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医保字[2007]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方便特殊疾病患者就医,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和《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确认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
第三条 申办范围。
以下需要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精神分裂症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第四条 申办程序
(一)须提供申请人近期明确诊断所患疾病的卫生行政部门允许复印的完整病历复印件(恶性肿瘤需提供病理报告)和诊断书原件(需要明确写明诊疗方案);
(二)填写《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情况,并签章;
(三)将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材料和《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统一报送省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医疗待遇。
(一)特殊疾病人员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即时生效,定点医院选定后当年不得更改,变更日期为次年1月;
(二)特殊疾病支付范围:特殊疾病基本治疗费用;
(三)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结算(不参加与本年度住院次数累计,其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计算)。
第六条 就医管理
本地居住参保人员就医时须持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门诊病历本及省医保局核发的《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处方本》在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可以在其异地就医所选择的定点医院中选择一家作为其特殊疾病门诊的定点医院,经省医保局批准后,在该院发生的治疗该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第七条 特殊疾病审批手续有效期为2年,到期经复审通过办理延期手续;到期未及时办理复审手续的,或复审未通过的终止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医保字[2007]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确认已享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
第三条 报销范围。
(一)经省医保局批准的在本地或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二)经省医保局批准的转诊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经省医保局批准的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其他符合规定但无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医疗费用。第四条 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报销人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报销人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报销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票据;
(三)报销门诊医疗费用需提供处方,或带有用药及检查明细的票据副联,报销住院医疗费用需提供加盖有效印章的费用明细清单;
(四)门诊病历(手册)或卫生行政部门允许复印的加盖有效印章的完整住院病历;
(五)转诊转院审批表、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或急诊备案表。
第五条 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年度医疗费结算的最终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10日。
第六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省直生育保险。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费收支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吉医保字[2007]93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医疗保险费缴纳和基金报销申领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费收支管理规程》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省直医疗保险费收支业务管理规程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发[2001]5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吉政办发[2003]10号),结合参保单位实际,在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保证财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的同时,更好的为广大参保职工服务,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医疗、生育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第三条 参保单位及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享受待遇资格,补记个人帐户。参保单位中断缴费超过1个月以上,又重新开始缴费的,须将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一并补齐,其职工及退休人员从重新缴费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待遇。参保单位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及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由单位负责支付。
第四条 省直医疗保险费收款业务规程。
(一)参保单位每月按规定时间到征缴部领取征缴通知单,根据征缴通知单核准缴费的金额、帐号、单位全称,于每月25日前(年末12月20日前)足额将次月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存入到省医保局指定的基金收入帐户,同时将本单位的医疗保险编号填写在银行进帐单的第3联上。缴款4个工作日后及时到省医保局财务部核对并领取收据。
(二)以现金形式缴存医疗保险费时,参保单位需持现金到省医保局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后,凭银行加盖现金收讫印章的现金存款凭证,到省医保局做到帐处理、领取收据,对未到省医保局办理到帐录入手续的视同欠费,系统将自动封锁医保待遇。
(三)对不按时打印征缴通知单,直接按上月应缴数额缴费的参保单位,数据库里无应缴信息,无法到帐处理、打印收据;参保单位缴费不足时,将导致封锁医保待遇、参保患者无法正常就医。
(四)缴纳IC卡、病历本、处方本、医疗证工本费时,需凭业务部门开具的通知单到财务部足额缴纳现金。如金额较大,可通过银行划转,并在进帐单第3联上标明工本费款项。
第五条 省直医疗保险费各项支出业务规程。领取各种款项需提供的资料:
(一)携带的基本资料:
对领取终止个人帐户款属调转、出国留学等,需提供相关手续的原件、复印件;如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领取生育保险费时如男职工配偶没有工作或失业的女方,需提供单位证明、街道证明或失业证、结婚证的原件、复印件,并提供男方的医保卡、本;
对领取独生子女政策奖励(生育津贴)的,需提供退休审批表、生育保险独生子女父母政策奖励申领表原件、复印件。
(二)取款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1、本人领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亲属代领的需提供代领人、报销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报销人或终止个人帐户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单位经办人代领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报销人或终止个人帐户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其他人代领的需提供代领人、报销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报销人或终止个人帐户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在办理领取款业务签字的同时,需填写联系电话。
(三)对报销人姓名(指医保数据库中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符的,要及时更改信息,否则不予支付。
(四)领取款时间:每月1日至20日,当月发生当月领取。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
医须知
一、登记备案
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费用结算
(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4、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
5、出院证明;
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须提供急诊证明、急诊病历资料。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7、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个人申办的交通银行账号(必须为个人申办)
9、填写《省医保中心异地就医报销登记表》(见附件),贴好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在委托人处签字。
(二)门诊重症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
3、相关检查报告单;
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省医保中心自接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三、注意事项
1、异地安置人员因发生急、危重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病情稳定后应转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非急、危重症或可择期治疗、择期手术的疾病,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异地安置的人员需要转诊治疗的,原则上应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并由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
3、异地安置人员回郑期间患病,由本人或家属持住院证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批。
4、异地安置人员若需跨住院,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在院结算。(12月31日之前和出院之前各结算一次)。
5、进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篇:异地居住人员就医须知
异地居住人员就医须知
1、我公司在2010年2月1日正式参加湖南省医疗保险,3月份缴费,4月1日享受相关待遇,寄给您的医保宣传手册和医保手册均由个人妥善保存,让您更好地了解湖南省的医保政策,便于您有病时能及时就医。
2、医疗费结算 :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大病互助医疗金:按湖南省的医保政策,所有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2016年1月由90元提高到120元人/年的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在每年的3月底统一上缴湖南省医保局,用于超过基本医疗最高限额部分。每人每年30万封顶。
4、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湖南省按单位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或退休人员本人工资按3.4%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如单位人员平均工资高于本人退休工资的,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划入),用于您门诊医疗。不再报销门诊医疗费。
企业医疗补贴:由于所有在职和退休人员都参加了湖南省的医保,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因门诊费用偏低,个人自费部分负担较重,公司为了保障广大职工(退休人员)的身心健康,根据公司社管〔2010〕159号,决定继续实行企业医疗补贴,其标准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凡工龄10年以下的,每月补贴20元;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月补贴30元;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月补贴40元;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每月补贴50元。
5、住院医疗费结算:异地居住的人员住院时个人先垫付全额医疗费,并填写一份《湖南省城镇职工异地就诊登记表》,出院时将异地就诊登记表到医疗单位医保办和当地医疗机构签字盖章,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身份证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超过3万元以上的住院发票请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同寄单位社会事务管理部医保室收,由单位专管员统一报湖南省医保局审批。最终报销金额省医保局统一将医疗费划入单位财务,单位财务按人员名单寄发给个人。《湖南省城镇职工异地就诊登记表》每人只寄一张,请本人收到此表后多复印几张留存备用,上述加黑部分的要求,在报销住院医疗费时缺少一样资料都不能报销,切记!
6、湖南省医保特门办理需准备的资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半年内的门诊病历(即平时看病记录);(3)疾病诊断证明书(须加盖公章);
(4)两年内的住院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都须加盖公章);(5)近期相关检查报告;(6)近期一寸彩照两张;
办理时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每月20日报送省医保中心,其余病种每年申报两次(三月和九月)。
7、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是指个人在家不小心摔倒伤或毒虫咬伤、没有第三方责任受伤的住院的费用,先由个人先垫付全额医疗费,并填写一份《湖南省城镇职工异地就诊登记表》,出院时将异地就诊登记表到医疗单位医保办和当地医疗机构签字盖章,还写一份《省直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审批表》,意外伤害请按表中相应栏填写,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在到入院医院医保办公室盖章,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身份证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此费用无论多少,必须请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长期、临时医嘱及各项检查报告单),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页数多时,在病历首页盖清晰的公章,其他的材料盖齐封章。
以上几点是摘录于湖南省医保局现行的医保政策规定,如有不明之处可电话联系单位医保室,我们竭力您解答:0731-82833447、82833442.以下对针湖南省医保的政策规定及报销流程中个人所要注意的事项,在此再重复说明一下:
①住院医疗费报销除住院病历是复印件外,其他所有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字迹清晰,明细单与发票金额完全一致;
②发票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③所提供材料时,需盖章之处应全部盖好完整清晰的公章。
④如您在当地参加了新农合或其他保险,湖南省医保可报个人自付部份,但必须提供发票原件,如当地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发票原件,只提供复印,在复印上加盖公章的,一律不受理。
⑤在寄报销材料时,请附您的个人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的,将卡号写清晰或复印;中国农业银行或其他银行账户的,除报您的卡号或存折号外,必须提供:开户行名称,户名必须是本人的。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者,需提供儿子或他人的卡号的,请写一份说明原因,注明与报销人的关系,附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及银行的相关信息,家庭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这种银行汇款方式是便于您及时收到您的报销款。如果不能提供银行账号的,我们将视同您是选择邮政汇款方式。邮政汇款弊病是:时间长,如果当地邮局不及时给您送达,在这过程中查询都非常的不便。
邮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洞井铺中铁五局一公司社会事务管理部医保室 联系电话:0731-82833447 邮编:4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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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关于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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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论述
作者:王泽明
摘 要:随着现今社会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本文对其原因、管理模式、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办法进行探讨,异地结算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各级部门应当给予足够重视
关键词:医疗保险;流动人口;异地实时结算
根据现行医保政策规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参保人在参保地区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以直接刷医保卡消费,住院和门诊重症慢性病则可以只支付自费及自付部分,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大大方便和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并且同时实现了医保部门对相关医疗服务机构的同步监督和管理。而经过批准外转和退休返往原籍居住人员可异地就医。所谓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的实际情况是患者把所有医疗费用必须先行垫付,然后回参保属地医保机构经过漫长的申报、审核、审批才能报销。异地结算难就是不能异地直接结算或结算成本很高而不愿异地结算。
医保异地就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异地安置,指参保人员退休回异地原籍定居、随家属子女在异地定居、在异地购房定居并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的;二是异地外转就医,指参保人员的疾病经参保地医疗机构诊断,因受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要转诊到异地就医,并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的;三是异地工作,指参保人员受工作单位派遣,长期在异地工作,并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的;四是其他类型,包括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旅游、探亲等临时外出,因病需要急诊或住院治疗。据初步调查,异地就医人员中以退休和异地安置人员为主,异地就医医疗费用以退休人员和异地安置的比例为高。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流向集中于大城市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垫付医疗费用困难,报销周期长是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遍反映。
一、异地就医结算难的原因
根据我国现行医疗保险政策,我国医保基金筹资模式和支付模式基本统一,即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共同筹资,负担支付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账户用于支付重症慢性病或住院费用,设自负段或统筹支付段,并设最高支付封顶线。
由于我国各省份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医保政策都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政策千差万别,现行统筹体系包括省级统筹(以四大直辖市为代表)、大部分的地市级统筹和县级统筹、行业统筹、大企业自筹自办,有多少个统筹单位就有多少个统筹基金。据统计,目前全国有2600多个统筹地区,地区之间政策与管理办法不尽相同:城镇职工以单位、个人共同筹资为主,筹资水平较高,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以国家财政出资为主,筹资水平较低。
各地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不同,享受待遇不同,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不同,医保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等三大目录也各不相同,各地在异地就医管理中政策很难互相承认。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启动初期,各地医保信息管理系统都是自行开发的,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有的开发了医保IC卡,有的没有开发,有的医保IC卡是和当地银行共同开发使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技术的不统一造成了异地就医网络技术上的壁垒,而这又是由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二、异地就医的管理模式
目前各地对异地就医的医疗管理和支付政策一般有以下四种管理模式:
1.经办机构直接办理
即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经办机构直接与参保对象发生关系,不介入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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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参保人员需要先行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此种模式在操作上较为简便,医疗消费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病人费用意识较强,管理成本也较低,是目前大多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用的办法。
2.定点医院协议管理
即由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异地居住情况和意愿,直接选择定点医院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进行管理。这种模式通常采取的方式:
一是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有条件的进行联网结算);
二是将医疗费按协议标准包干到医院,结余归医院,超支不补,也不得向病人收取。此种模式对医疗机构按协议实行适时联动,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直接管理,保障了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才,参保人员可以不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此种模式实际上就是统筹地区医疗监管向统筹外地区的一种延伸,一般适用于一定范围内(如地市一级)定点管理,适合于转诊病人就医管理。
3.委托经办机构管理
一般指经办机构之间采取委托方式进行协管,异地人员接收居住地医疗保险政策管理,享受所属地医疗保险政策待遇。经办机构之间一般不发生基金往来,病人就医按当地标准向医院全额垫付,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验证后,回所属地报销,这种模式整合了医疗保险的监管资源,构建了比较全面的管理服务网络体系,有利于人员流动和资源共享。异地参保人员医疗纳入当地监管,规范了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防范和杜绝了医疗欺诈现象的发生。
4.区内定点区外托管
它综合了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模式,在区域内提升社会监管层次,一般由地级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牵头,整合全市区域内医疗监管资源,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联网结算;跨市则由市级经办机构整体实行委托管理。将各县区一级统筹地区异地人员视为区域内参保人员一体化管理,提升了监管层次,整合了监管资源,织就了监管网络体系,有利于区域内人员流动。
三、异地就医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垫付报销难,执行政策难,医院监管难,合适查处难是目前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四大难点。
1.垫付报销难是指异地就医不能由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员需要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又单位或个人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存在着垫付金额大,报销周期长,手续繁琐等问题。
2.执行政策难是由于参保地与就医地实行的医保制度政策不同,就医地医疗机构不能依照其参保地的医保制度提供医保服务,难免会有部分医疗费用超出参保地的医保规定范围,最终只能由参保人员承担,无形中加重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3.医院监管难是因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被当地医疗机构视作自费病人,缺乏当地医保机构的监管。这就导致医疗机构中不规范的医疗行为较为多见,参保人员容易受到过度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损害,其经济负担也随之增加。
4.核实查处难则体现在少数参保人员利用异地就医管理的缺陷,采用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手段,甚至串通当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伪造病史资料,借机虚报医疗费用,谋取私利,而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对此往往难以核查。有些地方即便是查实了其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果不触犯刑法,医保部门的处罚权限及处罚力度都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四、异地就医结算难的解决办法探讨
目前,随着现代社会流动人口日益增加,流动人口异地就医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各省。在此背景下,《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合作(湖州)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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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应运而生。根据协议,从2009年起,长三角实施异地就医结算分三步走:首先,完成江苏7个城市和浙江8个城市在本省范围内的网络互连,初步实现参保人员本省范围内持卡就医;随后,推动上海和江苏、浙江城市间的网络互联工作;最终,实现长三角16个核心城市间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2011年6月,湖南、海南、云南3个省级医保经办机构,以及福州、南昌、长沙、广州、南宁、成都6个省会城市医保经办机构代表签订《泛珠三角区域部分省及省会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合作框架协议》,在改造各自结算模块等技术手段下,省际间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初现端倪。由此可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在理论上是可行并且能行的,异地就医无法实时结算,难就难在每一个统筹地区就是一个信息孤岛,全国有多少个统筹地区就有多少个信息孤岛,泛珠三角协议可以解决小范围的问题,如果国家能够出台一个统一的接口标准,这样全国的上千个信息孤岛就可以轻松互通。此外,三个目录代码标准化对异地就医平台建设也至关重要。
2012年3月,国务院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针对异地就医难题中医保统筹层次偏低、结算单位间信息接口不统一等问题,《方案》指出:要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加快建立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来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的对接;同时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争取到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实时结算,初步实现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实时结算。
第五篇:异地就医长春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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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长春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核心提示: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险保险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向本单位报告,由单位向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在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的报销。
一、申办对象资格:
1、已办理急诊登记并经核准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2、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有效期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3、经批准转诊、转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4、其他特殊情况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申办材料:
1、门诊报销须持就诊医院的门诊小病志、复写处方、门诊有效票据及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2、住院报销须持就诊医院的住院费用明细单、病历复印件、住院结算票据、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及转外审批单。待遇封锁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三、办理程序:
1、出差、探亲就医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症需就诊或住院治疗的,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3-5日内向本单位报告,由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病情稳定后,须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病情不宜转回的,在外地治疗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0天,如超时须提前5天与单位联系,到医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异地住院又需转院治疗的,原则上转回长春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当地专科医院治疗的,应由转出医院提出申请或证明,报医保中心批准。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返长后一个月内凭单位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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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诊、转院就医办理程序:
经多次会诊仍无法确诊的疾病或因限于技术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需转往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经科主任提出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审批,报医保中心备案,不备案者不按转院处理及结算。转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由科主任提出意见,附省及省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材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医保中心审批,未经审批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不予承担。经批准转外就医的,原则上转往省级及省以上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只限一所,如确需转第二所医疗机构,必须附有第一所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并报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转外就医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时,本人须告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参保人员转外地诊断的,在获得明确诊断且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应及时返长治疗。在外地治疗的费用由个人垫付,返长后一个月内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转出患者自转院审批单开出之日起10日内到拟转入医院就诊,超过10日的须到医保中心重新办理转出手续。
3、驻外人员就医办理程序:
驻外地机构原则上应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如已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每年12月份由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办理下一的异地登记包干手续,其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按其单位全年缴费额除划转个人帐户外,剩余部分的人均值加上个人帐户应划入部分,年末由医保中心一次性划拨给参保单位包干使用,超定额不补,结余归己。如单位全体人员均在外地工作,在单位缴足全年费用后,年终由医保中心把全年缴费一次性返还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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