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淮北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管理与经费办法(修订)
淮北师范大学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创新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体制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省份建设的意见》和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 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项目是指国家、部、省、厅、市等政府机构下达的科研项目,资金由政府部门提供。
第三条 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是分管全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学校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都归口到人文社科处管理;学校所有自然科学类科技项目都归口到科技处管理。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范围
第四条 国家级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包括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括合作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重大项目。
第五条 省部级项目:教育部各类一般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一般项目、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及直属办(局)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各类项目,外省、市(自治区)同级别项目。
第六条 厅、局级项目: 省教育厅各类项目,省其它厅、局各类项目,外省、市同级别项目,各行业局、总公司的科技发展项目。
第七条 地、市级项目: 淮北市各类项目,外省、市、地区同级别项目。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咨询、和结题等工作,及时在校园网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请表格、表格填写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九条 各单位(学院、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所等)应积极组织教师申报,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信息,并经过所在单位审核后,按通知要求报送相应科研管理部门。第十条 项目申报中,各学院应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项目遴选应向青年教师倾斜,关注关心青年教师的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科研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分管科研的领导,有义务回答教职工在申报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帮助申请者解决困难。分管科研领导要对本单位的申请表格进行形式检查和内容核查,确保本单位项目申请形式规范,内容真实,并按时集中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鼓励各单位召开纵向科研项目论证会,邀请同行专家,从本单位学科发展、梯队建设等角度统筹规划和论证选题的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案以及科研力量的整合等问题,确保项目申报的数量和质量。鼓励学科交叉融合,校企校所联合,申报重点重大项目。
第十三条 各类纵向项目获得立项后,科研管理部门在网上公布,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和依托学院(中心等)。管理部门及时总结各类纵向项目的申报及立项情况,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等)在获知本单位教师项目立项后,应及时保存好有关复印件,建立相应的科研管理档案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组织实施。学校和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各种方便,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以项目来源部门下达的批文为准),均列入当年学校科研计划,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承担单位进行二级管理。
第十八条 在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七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要向科研管理部门报送开题报告(包括研究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对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确需中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申请报告,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视具体情况收缴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或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项目研究者,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没按原定指标完成的,同样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重大项目可以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研究内容的子项目,并相应分解研究经费,每个子项目设负责人一名。子项目的设立,由总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与管理部门商定。子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总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书(参照总项目合同格式),经总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院两级科研管理的优势。各学院独立承担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跨部门、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配合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组织协调,并由牵头单位落实计划,以分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各承担单位间要密切协作,定期交流研究进展,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管理部门每年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定期与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组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项目负责人每年末须将本年项目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研究计划、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据实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建议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或中止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所有项目都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按时据实填报研究进展情况、中期检查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立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工作需要须调整人员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经承担单位分管领导同意,科研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项目负责人出国、赴外地学习、进修及其他原因离校六个月以上的,期间必须安排有相应水平的人负责,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负责人报告,经科研管理部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不能将项目和经费转走,由继任负责人主持完成该项目的后续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造成所承担的项目拖期或撤销者,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剩余经费停止使用,同时,进行财务审计,并视情节部分或全部追回已发放的科研立项奖励和科研补贴。所引起的合同违约责任或其它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负责人按研究计划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总结,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需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专利。
第五章 项目结题和鉴定
第二十七条 各类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申请书、合同、协议)的研究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并于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结题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类项目结题应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据实填写工作总结,提交成果资料等有关证明材料,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核准。须鉴定验收的及时申请鉴定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学院(中心等)在认真审核有关结项材料后,以学院为单位集体报送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集中委托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就经费使用按程序审计。
第三十条 结题项目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登记、归档,并指导项目负责人进行成果登记和专利申请。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报告向科研管理部门说明理由,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项目不再列入校科研计划。在该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申请新项目。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建档程序和内容见校档案室有关科技档案具体规定。
第六章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是由我校为主持单位申请立项的项目,科研经费一律拨入校财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科研管理部门按项目登记编号,制作《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由财务处按卡号分别列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对擅自将科研经费转入校外账户、逃避学校财务管理的当事人,学校将追究其相应责任。违反规定者3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项目,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该科研项目不再纳入学校的科研计划,不能作为奖励、晋级、评优、职称评定和计算工作量的业绩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经费,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提取管理费;没有规定的按5%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
(一)学校组织的各类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及科研平台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咨询的专家劳务费支出;
(二)学校组织各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相关费用支出;
(三)学校组织承办或协办各类科技活动的评审、咨询、研讨、论证、论坛等会议的相关经费开支;
(四)学校组织各类科研活动额外加班费用支出;
(五)开展各项科研业务活动的相关接待费用支出;
(六)补充差旅费、交通费、办公经费不足部分;
(七)补充校专家、院专家讲学费不足部分; 以上各类费用支出严格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并遵从勤俭节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开支。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须严格按项目申报书、合同书的经费预算计划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做到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单据完备。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设比例限制。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在研究过程中,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共同协商调整,经专家论证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备案后,按照新的预算执行。调整后的预算不得再调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可合并使用,由项目组成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具体使用办法参见《淮北师范大学间接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三十八条
领用学校和学院等药品、材料等应按价结算,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从项目经费中划拨。
第三十九条 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原则上可自行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具体办法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所使用的经费均按票据报销,出席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凭会议通知和发票报销。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野外科研考察等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有完整真实的相关支撑材料,如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详细住址、证明人等,单笔支出不超过500元,每次支出不超过1000元情况下可以据实报销。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如需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参见学校《财务报销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淮北师范大学期末考试项目清单
淮北师范大学期末考试项目清单
学院 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学生人数
目录
1、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
2、考试试题
3、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
4、考试成绩单
5、考试情况分析表
6、课程教学总结
7、学生答卷
教研室主任(签字)学院院长(签字)学院(章)
第三篇:淮北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经费审查部2010
淮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审查部2010---2011学
工作报告
尊敬的李老师、葛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我是学社联经费审查部副部主持工作李云鹤,很高兴由我来为大家汇报本学年经费审查部的各项工作,经费审查部在团委老师的指导和学社联其他部门及本部门所有同仁的辛勤工作,以及各家A级学生社团的全力支持下,顺利完成本部门的各项工作,也很好的配合学社联和校团委各项工作的开展。我部积极配合并协助团委老师对各社团申办活动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以及活动项目经费的审批,从而保证了社团活动项目经费的支付方面顺利进行,但我们同时也在好些方面存在着不足。以下是本学年经费审查部的工作情况:
首先我向大家汇报我部在我校“第十届社团文化节”中的工作情况4.16日由学社联经费审查部成功主持召开了“第十届社团文化节”活动项目审批发布会,会上我部详细介绍了本次社团文化节项目经费审批报销的相关程序和注意事项。随后,与会社团和我部进行了互动。本次会议的召开意味着第十届社团文化节开幕前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此次文化节共有32家A级学生社团申报的活动成功立项,各家社团做出活动经费预算并由学社联常任理事会及我部认真审核后上报团委老师,经过团委老师认真考虑后同意预拨经费共计4490元,后期各社团上交发票总额共计4479元。
在本次文化节活动中,我部成员与各家社团财务负责人及时沟通、协调,做好财务报销工作,并在5月27日之前顺利完成了各社团对于本次文化节经费报销的发票、账本及其他相关活动资料的上交工作。
从本次社团文化节财务审批报销工作来看,我部工作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比如我部没有做好规范社团账本填写的统一标准,导致有些社团账本账目不明确、字迹潦草、没有日常开支账目,同时有些社团上交发票及总结材料不积极,导致报账工作不能顺利开展,财务工作是不能马虎的,必须认真谨慎,在此我希望以后我部召开社团财务人员培训会时社团财务负责人务必到场,不能由其他人员代替。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各家社团,还希望各社团谅解并支持我们的工作。我部关于本次名牌社团评选所做的工作
一年一度的名牌社团考评都会受到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我部召开关于名牌社团考评的部门内部会议并认真商讨,依据《淮北师范大学名牌学生社团考核办法》评定指标中第二项第三条社团财务运转情况(满分7分)给予各社团在本财务工作公平打分,为我校名牌社团考评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吸取教训,制定完整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我部在本学各项工作中收获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我部认为为了更好的做到社团财务公正公开和账本的规范工作,我部将会制定更详细更可行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采取一些正确有效的措施来引导社团(比如我部将在团委老师和会长的指导下做好账本的模版,由我部复印并发放到各社团,以此来规范账本的填写统一),具体的制度我部将会在下学期开学前制定完成!
以上就是淮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审查部本学的工作情况,谢谢大家!
第四篇:公用经费管理办1
青山园完小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转,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及公用经费、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等其他事业收入。
二、使用范围
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可以按照学校培训计划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开支。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
三、禁用范围
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招待费,不准用于购买烟酒礼品等费用支出;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
四、程序规范
1、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审批程序,先审批后开支的原则。
2、凡开的票据要符合要求。
3、报账前,条据要有证明人签字,校长同意开支,报账员和审核员签字。
第五篇:高等院校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和自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高等院校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和自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和自立项目的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目立项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自立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或学校各部门自筹经费支持的项目经费。纵向项目经费和自立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第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及学校自立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立项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研究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纵向项目经费及学校自立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科技处、财务处和学院应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报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提交。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采购预算。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预算;间接费用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编制。
第六条
经批准的纵向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其他科目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履行以下调整程序: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及科技处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按规定需项目立项部门批准的,经学院、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按立项部门相关程序报立项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除履行上述调整程序外还应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支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经费的使用。第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应根据项目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按合同预算执行。当预算经费支出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时,直接经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等;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以及项目立项部门规定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的提取办法按项目立项部门相关规定足额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一)劳务费(人员费)。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范围和比例根据项目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和预算执行。劳务费的发放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劳务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30%;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50%。
(二)管理费。项目立项部门有规定的,按项目立项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立项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每次到款经费中我校实得经费提取3%的学校管理费、2%的学院管理费,属于过路费的纵向项目,学校和学院可以不提取管理费。
(三)绩效支出。项目立项部门规定的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本省项目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源占用费。指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费用。项目立项部门规定不提取间接费用的,在立项部门相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按学校实得经费的5%提取。按时足额提取资源占用费的项目,学校给予适当配套经费。
(五)通讯费。因科研工作发生的通讯费据实报销。
(六)水电费。科研项目所需电费的开支实行按表收费,经后勤水电中心或所在学院确认,据实交纳。项目所需水费的开支,按每次到款经费中我校实得经费的0.5 %提取。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科研经费支出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须按政府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大型仪器设备须经过招标购置。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每个纵向项目原则上只办理一个经费卡。若实到经费超过200万元的重大项目属校内多个学院共同承担的,为便于研究工作的开展,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办理经费分卡,并与分卡持有人签订校内科研任务委托协议,规定经费的用途与使用要求,编制经费分卡预算,经学校科技处批准后,方可设立经费分卡。由一个学院承担的项目,原则上不办理项目经费分卡。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出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
第四章
科研经费转拨管理
第十三条
需转拨的科研经费,应当以项目预算或合作(外协)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为依据,转拨的经费需符合项目预算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对转拨业务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转拨需按照项目预算或合作(外协)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或与转拨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提供科研项目批复文件、科研经费预算等资料,由学校科技处审批。
第十五条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学校财务处依据项目合同,办理科研经费转拨手续。
第五章
科研经费结余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项目立项部门准许留用的,可继续用于与科研工作有关的开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三年内,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规定予以结账。中止实施或撤销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立项部门要求处理财政资助经费,并及时清理账目。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项目立项部门不准留用的,按规定由项目立项部门收回(验收之前对应付未付的支出应在结题报告中列出明细)。
第六章
科研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第十九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如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的采购、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产生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加强无形资产的成果转移与推广应用。
第七章
科研经费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负责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有效控制,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核算与财务管理,协助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决算,配合项目立项部门的审计、专项检查等方式的经费监管检查,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学院负责人及科研项目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备处和招标中心负责对科研项目购买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购置计划及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仪器设备购置招标委托;购置合同的审核和签订、合同执行过程管理、验收;非经营性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报增、建帐、调拨及报废审批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监办公室负责受理违反国家、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法规、制度行为的检举,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应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完成进度。
第二十九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负责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学校配套经费及学校自立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和学校自立项目经费不计入考核经费,不提取水费、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自立项目经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开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科技计划科研专项经费间接费用按《国家科技计划科研专项经费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纵向项目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项目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