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土地登记档案查询规定(推荐)
土地登记档案查询规定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二、查阅范围:
1、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2、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地籍图。
三、查阅条件:
1、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登记资料;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登记资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四、提供的要件:
1、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结果,土地权利人本人必须到场且当场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后,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土地权利人本人无法到场的,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2、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不提供查询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
(一)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
(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六、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
七、查询人在经查询机关同意后,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
八、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九、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场所,对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或者故意损坏查询设备的,查询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停止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证明;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本规定要求,仅本人或授权委托人、公检法机关可以查阅全部登记档案,其他人员及律师仅能查阅登记卡和宗地图。
第二篇: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成都市刊刻工艺厂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成都市刊刻工艺厂根据本企业档案的特殊性,同意有偿对外(公、私)查询企业的纸质文档如:(1、刻制印章的发票、印章刻制许可证、印章图谱、与印章相关的审批材料、等等;
2、职工工资福利明细、经济补偿凭据、入股信息、人事档案记录、等等。)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查询人必须是与企业有过相关联系;
(二)查询人必须提供查询的相关事项;
(三)查询人必须提供查询的正确时间;
(四)查询结果不会造成有违背国家法律;
(五)查询事项只限于本单位、本人相关;
(六)单项收费人民币200元/每次;
(七)查询结果企业只提供相关文档的复印件;
(八)收费由企业提供正规发票;
(九)3至9个工作日内出查询结果;
(十)查询事项期限追溯为20年。
(当年的以上查询原则上不收费)
凡同意以上规定的先办理查询付费,预留联系电话,等待查询结果。
特此规定
成都市刊刻工艺厂
2010年6月1日
第三篇: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5-12-16 | 来源: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2年12月4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活动,保证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
(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
(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 资料;
(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 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
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
第五条 查询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土地登记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七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 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 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一)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
(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第十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十一条 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 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十四条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 场所,对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或者故意损坏查询设备的,查询机 关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停止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证明;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查询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如何查询档案
如何查询档案
一:你最好把你的个人情况说明清楚,这样解答才能有针对性。二:如果你是大学毕业生,那么你的档案有几种可能
1:毕业之前学校给你签订了一份材料,上面注明你档案打回的地址,那么你学校会将你的档案按你的意愿打回。
2:你未毕业之前学校发给你就业协议,你签订了单位,那么你学校会在你毕业的时候将你的档案打回你所签订单位所在的人才市场的户头里保存。
3:你一直未签订就业协议,或者签订了一直未将该交给学校,那么学校会有两个可能:(1)学校免费帮你保管2年,2年期满直接将你的档案打回你户籍所在地的市人才市场。(2)学校直接就打回你户籍所在地的市人才市场,人才市场也是会帮你免费保管2年,2年期满后档案还会放在那里,但是按月收取你的保管档案费用,等到你需要使用档案的时候自然会叫你将之前的档案保管费补交过以后才可以拿。4:总结来说你找档案有几条基本的路线:
(1)打电话回学校,学校一般都会有毕业生的资料(2年之内,一般学校都只保存2年,时间长了就不好问了)让其帮你查询当初他把你的档案打到了哪里。
(2)打你户籍所在地的市人才市场的电话,或者登陆市人才市场的网站,可以查询到你的档案是否在当地保存。只要你有身份证号和真实姓名。
(3)回忆你是否签过什么单子你自己选择了你档案打回的地点,档案这个东西个人和公司是没有权限保存的,所以一般来说只有你所在的市人才市场和区人才市场两个地方。
然后顺藤摸瓜就可以找到了。
一般人事局人才市场的网站上都有“毕业生来档查询”一栏,你可以按照要求查询,但数据有可能不是最新的,所以还是建议打电话问人才中心。
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档案应该保管在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保管。你公司想保管你档案,除非它有人民政府和人事局的联合授权,否则建议你最好不要放他们那,免得以后限制你工作调动。
查找方法:
一、根据你的报到证查找。报到证上通常标明了你的档案邮寄地址,一般与你的报到地一致。
二、报到地没有,就需要和学校联系,一是有可能就在学校,二是在学校查询邮寄存根。档案一般通过机要邮寄,机要存根上可以查寻到机要号,通过机要号可以查询到邮寄地址、邮寄步骤和经手人。通过快递邮寄的可以根据快递存根查询。
三、上面两种方法都没找到,就电话联系有可能存放档案的地方,逐个咨询
很多人大学等学校毕业后,或是工作变动后,不注意档案的转移和保管事项,直到某一天需要升迁、报考公务员、资历考评等,才发现自己现工作单位没有自己的档案,档案找不着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中心(人才市场)1.有的人毕业多年后,工作几经变动,工作过的单位比较多,自己也不在意档案的事情,都想不起档案会在哪里了。为了能找到档案,只有根据档案可能的流向,多种途径来找了。
2.先从母校找起。各个大学基本都是学生毕业后档案也转移,这个是考验就3.4.业率等因素的,档案基本不会留在高校内。但是,为了慎重起见,还是要查查。直接到母校档案馆查,或是网上查找母校档案馆的联系方式,电话或是email联系相关负责人查询。通过大学档案馆查询,就算档案没有留在母校,也可以查到当初毕业是的档案去向。
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档案基本就六大流向: 继续在本校读研读博等深造的,档案留校; 已签约单位有档案接收权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
已签约单位没有档案接收权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中心);
未签约的未就业或是自由职业、自谋职业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回原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事部门(由于部门改革等原因,不同时期接收档案的原籍地部门叫法前后可能不一致,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毕业后在他校深造的,档案转到其他高校;
还有部分高校有政策,就是毕业后档案和户口可以留在学校的人才交流中心两年,两年后必须迁走。弄清楚了毕业后的几大档案流向后,就根据自己当初的毕业后去向进一步查找。深造的最终还是要离校的,正常毕业离校档案最终是要离校流向工作单位相关的档案管理单位;非正常离校,则档案可能就留校了,这种情况只能在深造学校查找啦。那些暂留母校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则可能由于忘记了等原
5.6.7.因,留在了母校人才中心,去查过就知道了,该人才中心一般就在校内,不知道在哪里的话可以问问档案馆的人,网上一般也可以查到其电话等联系方式。
如果毕业时的签约单位有档案接收权,则毕业后档案流向的第一站就是该单位,直接去该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查找。如果在第一个工作单位查询到档案已经转出,而工作变动后的单位也有档案接收权,则继续到有档案接收权的单位查询。一般只有国有单位和事业单位才有人事档案接收权,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是没有人事档案接收权的。工作过的单位没有人事档案接收权的,则就要到工作过的单位的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才市场去查找。从毕业离校的第一个工作单位开始排查。各地关于人才市场的叫法,主管单位等都不太一样,反正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人力资源中心等都是,很多地方都是由人事管理部门开办和主管的,如果不知道人才市场在哪里和档案管理的问题,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问问。毕业后档案转回原籍的,就直接到原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查。各地情况也不太一样,有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有档案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各类档案;有的市县则设置下属人力资源中心(人才市场),所有接收回来的档案都归到人才市场管理。因而,可以先到人社局查询,再根据情况去原籍地人才市场查。
END
注意事项
基本就这几种查询途径和方法了,如果都找不到,就几乎可以确定是彻底丢了,不用再费心啦,那就得采用非常手段新建档案了。
第五篇:《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第14号部令《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司长樊志全。
记者:您能否首先介绍一下出台《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樊:《办法》的出台,是我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目的就是服务社会、护民便民。《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土地登记制度,为全国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的、可操作的依据和法律保障。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是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土地交易安全,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土地市场的重要内容是体现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部门形象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促进地籍管理工作良性循环实现地籍管理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
记者: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要求土地登记资料具有公信力,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软硬件配套设施。请问,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条件是否具备?
樊:应该说,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理由主要有五点:
一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中,对建立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是从1987年开始,我国土地登记工作经过10余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国城镇地籍调查已基本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每年的土地变更调查形成了丰富的地籍资料。这些宝贵的地籍资料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全国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开展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创造了有利条件。1999年至2000年开展的全国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共查验土地证书830多万本。通过年检,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土地登记结果,规范了土地登记行为,提高了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从而保证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结果的准确性、权威性。
四是我们通过试点积累了经验,创造了很多好的做法,为全面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形成了符合实际、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工作程序和完善的管理办法。
五是全社会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认识明显提高,逐渐认识到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作用,增强了这项工作的社会需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认识到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从而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铺平了道路。
记者:根据《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土地登记资料包含哪些内容?对这些资料的查询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樊: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土地权利人的有关登记资料进行查询的活动。《办法》规定的土地登记资料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二是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
《办法》对土地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两类不同性质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一是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公开查询。《办法》规定,对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对全社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规定查询。其原因是土地登记结果是政府形成的最终土地确权结果,具有公信力。二是原始登记资料采取限制查询主体的办法。《办法》对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哪部分原始登记资料作了明确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原始登记资料是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资料,在具有公信力的土地登记结果全面公开的情况下,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只对特定的查询人有实际意义。
记者: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工作?
樊:《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从而明确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机关。考虑到目前许多土地登记资料在事业单位保管的实际情况,《办法》同时规定“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以保证查询工作的正常进行。
记者:对于查询结果,查询人能否要求查询机关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樊:为了体现土地登记资料的公信力,《办法》规定了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制度。但只规定对登记结果出具证明,未规定对原始资料出具证明。主要考虑到出具证明具有法律效力,许多原始资料是由当事人提供的,难以保证其合法性和准确性,查询机关不能对此出具证明。
记者:《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樊: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的开展,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登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产生了一定的压力。我们希望变压力为动力,在《办法》实施前,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是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资料的规范化建设。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开展一次土地登记资料规范化检查,提高土地登记资料的规范化水平,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规范、全面、准确。同时,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程序、标准和要求,并严格依法登记。
二是进一步加快土地登记全覆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土地登记工作进度,尽快做到土地登记的全覆盖。同时,加大变更土地登记力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
三是创造条件,切实为查询人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牢牢树立服务意识,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提供方便。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使查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改进和完善查询条件,落实查询地点和人员,为查询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是推进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高科技手段开展查询是今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发展方向,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强土地登记信息化管理,提供高效、先进、快捷的服务。当然,在目前情况下,要正确处理先进技术和现有能力的关系,技术手段不应成为影响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的借口,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手工查询,也要及时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