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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篇:济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物价局,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济宁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市直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5日

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济政发〔2000〕46号)及《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济政发〔2014〕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定点医疗机构。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政策制定等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定点资格确认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确定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

(三)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效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增长;

(五)引入竞争机制,建立退出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提高。第五条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具体范围包括: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六条 愿意承担济宁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有对外服务资格的军队医疗机构必须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法人资格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五)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材料;

(六)《医疗机构评定等级证书》及复印件或相应等级的证明材料;

(七)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

(八)医疗机构内部设置、医务人员结构以及与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等材料;

(九)医疗机构全体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申请类别分为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诊疗服务,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诊疗服务。第八条 确认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程序

(一)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县(市、区)开展医疗机构定点工作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结合参保人数增加数量、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及县(市、区)医疗保险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定点资格认定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资格认定数量、时间、材料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等。

(二)发布信息,受理材料。在进行资格认定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开展定点工作的有关信息,在相关媒体和门户网站发布定点公告。凡愿意承担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审核医疗机构的定点申请材料。

(三)现场考核,发文公布。县(市、区)根据确定的定点资格认定实施方案,在审核申请材料的基础上,组织考核小组现场考核;形成初步意见,经研究后确定定点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公布,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县(市、区)确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抽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县(市、区)取消其定点资格。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确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应按照参加医疗保险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按每3000名参保人员确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自然村不足3000名参保人员的可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县(市、区)已有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高于规定数量的,不得再新增定点,并逐步将定点医疗机构数量规范到应定点数量限额内;低于规定数量的,可根据本地实际,在规定的数量范围内分批增加定点医疗机构。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范围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重新接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审查。定点医疗机构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变更后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与变更前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本单位医疗保险管理,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议到期后,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解除或终止协议,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须悬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标牌,在显要位置公示各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公布医疗保险咨询与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遵守有关检查、治疗、用药、住院、出院、转诊和转院等规定。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医时,应认真核验医疗保险凭证及有关证件,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扣留医疗保险凭证或者抄录医疗保险凭证号码,并及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等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和巧立名目收费,严禁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员权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备药应满足参保人员需求,药品使用应首选疗效好、价格较低的目录内药品,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实施各项医学检查应有检查结果记录,凡用一般检查能达到诊断需求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不得随意扩大检查项目;100元以上的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达到60%以上、70%以上、80%以上。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时,应当征求参保患者的意见,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做好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医保结算管理系统的对接,确保医疗费用等信息及时准确上传。对上传信息不及时或信息内容不全,影响系统结算和系统考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 门诊管理

(一)定点医院应设立门诊报销窗口,配备完善的计算机硬软件系统,落实门诊专管员,承担相关门诊费用的结算服务工作。

(二)建立门诊病历登记保管制度,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

(三)为参保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签约服务参保人员信息库,对纳入重点就医服务的参保人员定期随访,加强健康管理及医保政策宣传;要开辟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参保人员意见。

(四)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数据,应及时准确上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上传不符合要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五)参保人员治疗结束应即时结算,并及时打印汇总费用清单和医保门诊结算单,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收取参保人员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并开具正式有效票据。第二十二条 住院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的入、出院标准和ICD病种目录管理规定。

(二)参保人员住院后,三日内疾病确诊率应达90%以上。

(三)严格请假制度。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得离开医院,确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医院的,经主管医生同意,科主任签字,必须限定请假时间并在病程记录中记载清楚,否则视同挂床住院。(四)参保人员符合出院标准应当出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下达出院通知;参保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出院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应当出院、定点医疗机构未下达出院通知的,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出院需带药的,只准带与病情有关继续治疗的口服药品,药品品种最多不超过5种,并按照“急性疾病3日量、慢性疾病7日量、最长不超过2周量”原则给药;已开药品尚未用完期间不得重复开药,已鉴定为门诊慢性病病种的,住院期间不得重复开取与慢性病病种治疗有关的药品。

(五)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时应当打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参保人员或家属核对后签字并登记参保人员联系方式。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得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否则从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结算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等原因,确需安排参保人员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其医疗费用与在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结算。不按规定办理结算,其费用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参保人员出院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第二十三条 转诊转院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制度;

(二)严格掌握转诊转院条件;

(三)具备转外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转外就医率控制在3%以下。第四章 违规与处罚第二十四条 入院标准掌握不严。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住院标准,放宽入院指征,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视为入院标准掌握不严。一个年度内,初次查实入院标准掌握不严的,责令退回本次全部违规医疗费用;第二次查实的,责令退回本次全部违规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以违规金额2-5倍罚款,上缴同级国库;第三次查实的,责令退回本次全部违规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以违规金额2-5倍罚款,上缴同级国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第二十五条 挂床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挂床住院:

(一)医嘱无外出检查治疗项目的;

(二)患者无住院所需洗漱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的;

(三)病历中无出院医嘱的;

(四)有住院病历,但无检查检验结果的;

(五)未履行正式请假手续的;

(六)属于挂床住院的其他行为。一个年度内,初次查实挂床住院的,责令退回本次全部违规医疗费用;第二次查实的,责令退回本次全部违规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以违规金额2-5倍罚款,上缴同级国库;第三次查实的,责令退回本次全部违规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以违规金额2-5倍罚款,上缴同级国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第二十六条 分解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分解住院:

(一)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在同一医院因转科治疗重新办理出入院手续的;

(二)参保患者病情不符合出院标准而让患者转为自费住院一段时间后,再重新转为医保住院的;

(三)定点医疗机构以超定额为由,让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出院手续的;

(四)参保患者出院后,在15日内因同一种疾病(非急诊)再次住院的;

(五)属于分解住院的其他行为。一个年度内,初次查实分解住院的,责令退回本次全部违规医疗费用;第二次查实的,责令退回本次全部违规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以违规金额2-5倍罚款,上缴同级国库;第三次查实的,责令退回本次全部违规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以违规金额2-5倍罚款,上缴同级国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第二十七条 虚假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虚假住院:

(一)病程记录及医嘱与病情不符的;

(二)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为同一笔迹的;

(三)住院病历内容有伪造的;

(四)医嘱与每日收费、治疗清单不符的;

(五)有入院手续无住院病历的;

(六)有住院病历无实人住院的;

(七)有结算记录无住院病历的;

(八)有加床记录无床无人的;

(九)一床多人的;

(十)其他属于虚假住院的行为。发现且查实虚假住院的,责令退回本次全部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以2-5倍罚款,上缴同级国库,暂停责任主管医生医保医师资格一年;情节较重的,暂停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第二十八条 冒名住院。冒用或伪造他人医保凭证住院的,视为冒名住院。发现且查实冒名住院的,责令退回本次全部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以2-5倍罚款,上缴同级国库,暂停责任主管医生医保医师资格一年;情节较重的,暂停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第二十九条 违规收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规收费:

(一)无医嘱有收费的;

(二)有医嘱无检查报告结果,有收费的;

(三)多计费多收费的;

(四)超标准收费的;

(五)其他属于违规收费的情形。发现且查实违规收费的,责令退回本次全部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以2-5倍罚款,上缴同级国库,暂停责任主管医生医保医师资格一年;情节较重的,暂停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它不规范医疗行为:

(一)护理级别记录与病情不符的;

(二)无手术、输血等指征进行丙肝、梅毒和艾滋病抗体等检测的;

(三)不合理使用药物治疗的;

(四)入院时进行非必要项目检查,套餐式检查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出院带药的;

(六)过度诊疗;

(七)其他属于不规范医疗行为情形。发现且查实不规范医疗行为的,责令退回本次全部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以2-5倍罚款,上缴同级国库,暂停责任主管医生医保医师资格一年;情节较重的,暂停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擅自将分支或协作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或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个人账户金消费记账及医疗保险结算服务的,经查实,责令退回违规费用,直接取消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明查与暗访,日常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等方法。对查出的问题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办法,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科学合理下达费用指标,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支出。要加强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收费、单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探索,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不纳入总额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医疗费用审核所需的诊疗资料及账目清单。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年度考核得分采取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日常检查占年度考核总分的60%,年度检查占年度考核总分的40%。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在全市通报表扬,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或末位(年度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不断完善人社系统绩效考核办法,全面提升整体工作水平,着力打造服务型、效能型部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局领导班子成员、科室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考核采取分级逐一方式进行。局领导班子成员、科室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考核领导小组逐一考核;其他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逐一进行考核。

全局所有考核对象采取统一的考核量分标准(考勤50分,考绩150分,总分200分)。各科室、所属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

二、计分方法

(一)基本分

考勤50分。班子成员、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工作日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的,应向局主要领导告之去向。否则发现一次扣3分,直至扣完为止。

考绩150分(具体分值见责任状指标)。考核按半年或年终采取自我申报、公开述绩、逐一过堂、集中考评、结果公示方式进行考核打分;对不宜直接计分的考核指标,由考核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分好、中、差三个格次进行考评定格。每个格次按好1—0.8、中0.7—0.5、差0.4—0系数折算计分。

(二)加分

1、荣获先进:获部省级: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市级:省厅或市委、市政府;县级:市局、县委、县政府(不含县直部门)综合表彰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获条线业务部门(部、省厅、市局内部业务处室、中心等)表彰的,分别加20分、10分、5分。其中:表彰个人的加相应分值;表彰集体的,按相应层级分别给予分管条线领导、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加50%分。

2、典型推介:在上述层级会议上作先进典型发言的,按 10分、8分、6分;作为书面材料交流或以文件(简报)转发推介的,按8分、6分、4分,分管领导、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加50%分。

以上加分项目,同一项内容获多层级表彰或推介的,取最高得分,不累加计分。

3、召开现场会:提供上述层级现场的,按相应层级加分,分管领导、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加50%分。

4、创新成果:局考核领导小组视项目申报(书面)创新项目效果的影响程度,在省内、市内、县内、局内有影响的,按20分、10分、5分、2分。

5、合理化建议:考核对象提出对全局工作有建设性、指导性的建议(书面),被局领导班子集体认可采纳,并取得实效的,每条加2分。

6、指标超额加分:对基金征收类、预外收入类(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指标超额按上升百分比加分,上不封顶,对其它类指标超额按不超过20%比例封顶加分。

招商引资等县重点指标,参照县委、县政府文件精神,由局另行制定办法重奖。

7、信息或宣传调研文章:按信息、宣传调研的专项考核办法加分。(同一文字材料被多次采用的,按最高分一次加分给发表文章的署名者,不重复加分。未署名的宣传集体材料,分管领导、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各加50%分。所有网上刊登稿件或有偿稿件不予加分)。

8、鼓励帮带:鼓励上级帮带指点下级提升工作绩效水平。若分管领导考核得分低于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得

分的,可加分至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得分。(帮带加分只适用于一、二级目标责任状范围)

以上加分项目,因时间原因,未能列入本考核评比,可接转到下一加分。

(三)减分

1、对承担市县考核指标未完成或分管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2、被县委、县政府或市局工作督查通报批评的,一次扣3分。

3、凡廉政行风建设或违反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被服务对象投诉或被媒体曝光且查核属实的,第一次扣5分;第二次扣10分;第三次扣20分(累计算分)。三次以上取消考核资格,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4、凡未按时完成局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任务的一次扣2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1、完成目标责任状任务的,局领导班子成员享受县绩效考核奖金标准,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享受局绩效考核奖金标准。对年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享受局绩效奖金,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2、对局科室、所属单位实行统一绩效考核奖金标准,但绩效考核奖励必须拉开档次(原则上不少于3个档次),各科室、所属单位内部每个考核对象的得分、档次和奖金分配方案,由分管领导、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后,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3、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使用、评优奖励、外出考察和学习深造的依据。

4、本考核办法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第三篇: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09年,我局根据市统一部署及要求,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09年,局劳动保障网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08条,其中,概况信息35条,法规公文20条,工作动态156条,其他类信息297条;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劳动保障信息共21条。主动公开人事信息633条,包括:人事政策法规、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军转安置、考试培训、服务承诺等。另外,对于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等有关政府信息,我局还通过唐山电视台、报社等其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

2、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见附表

1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及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见附表

2二、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和局办公室、1信息处及各科室的配合支持下,做好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是落实专人负责。按照局领导意见,确定办公室是牵头负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职能科室,督促本局其他科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正常工作日落实专人及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了确保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和正常开展,局领导十分重视,办公室和信息处专门有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收集、采编、更新、发布等事务工作。

三是强化责任考核。把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全年开展“情系民生”作风建设主题活动的一项内容,建立专人负责制,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建立信息采编责任制,由相关科室提供采编内容,办公室把关汇总,信息处负责发布;监察室进行重点督查,并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三、下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我们将把我局新产生的信息,需要对外公开的及时进行公开,并及时将政府信息公开资料分别送到市图书馆和档案局,以便群众查阅。结合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强化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实、做细。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2009年主动公开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附表1:

*未发生的栏目填写“—”

附表2:

第四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开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开展“软环境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软环境建年” 活动的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各项工作的落实,不断创新人社行政管理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新局面,县人力资源头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决定2011年在全市场人社系统开展“软环境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通过开展“软环境建设年”活动,进一步着力整治一些机关和干部中仍然存在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群众观念淡薄、政绩观有偏差、慵懒散问题突出、执法执纪一严、以权谋私屡禁不止等问题,努力营造文娱廉洁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促使各级人社部门工作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发展环境明显优化,努力创建系统又好又快发展的软环境,让基层满意、企业满意、人民群众满意。

二、实施步骤与工作重点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与部署落实(2011年4月下旬前)

1、层层动员,全面部署。市人社局召开全市人社系统动员大会,对开展“软环境建设年”活动进行全面部署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

2、教育引导,学习提高。把开展“软环境建设年”活动与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有机结合,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开展“弘扬百色起义精神,切实做到执政为民”主题学习实践活动方案‡的通知‣(百纪发„2011‟2号)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在全系统党员干部中开展“弘扬百色起义精神,切实做到执政为民”主题学习实践活动,以科级以上干部为重点,以†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学习读本‡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党性和宗旨教育,加强科学发展观教育,加强责任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依法行政意识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牢固树立和自觉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要求,为“软环境建设年”活动提供思想保障。

第二阶段:民主评议与社会监督(2011年5月中旬前)

1、开展“万人评议”机关干部作风活动。继续贯彻落实•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整顿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意见‣(百发„2010‟25号)精神,认真参与第二次“万人评议”机关干部作风活动,制定•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考评办法‣,对具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部门在“依法行政、服务群众、行政效能、工作机制、改革创新、清正廉洁”等方面进行专项考评和社会评议,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列入机关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与考核和干部的选拔作用、评先评优、奖励惩处挂钩。

2、开展窗口服务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大会述职评议等方式,组织社会各界对具有窗口服务单位进行民主行风评议。要求被评议单位对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承诺,认真落实整改;将评议结果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承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评议结果要列为单位绩效考评内容,与干部的选拔作用、评先评优和奖励惩处挂钩。

第三阶段:承诺整改与机制建设(2011年5月下旬至11月)

1、实行公开承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本部门、本岗位存在影响“软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根据单位工作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就软环境建设的整改措施、便民利民的内容和方式、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整改责任落实和整改的时限要求等作出公开承诺,制定出单位和个人的•“软环境建设”整改承诺书‣,机关的整改承诺要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利用单位的政务公开栏和制作专门的宣传牌在机关内进行承诺公开。个人的整改承诺利用单位的下手 务公开栏集中进行承诺公开。

2、认真落实整改。按照加强软环境建设的目标要求,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先解决什么问题。紧密联系部门的工作实际,切实找准影响和制约我局软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找淮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责任感和 3 事汪心不强,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作风不扎实,慵懒散问题突出,对群众提出的诉求敷衍了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甚至放任不管;执法执纪不严。违法行政,粗暴执法;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集中整治和解决的重点问题,要逐个进行深入研究,根据工作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对照软环境建设的要求进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制定本科(室、本部门)•“软环境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解书‣,分解整改任务,落实整改责任。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承诺,带头整改,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3、加强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和完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科学决策机制。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决策的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坚持深入调研,民主决策,强化论证,建立和完善决策监督机制。二是建立和完善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保障服务窗口与内设机构审批工作用协调顺畅;充分发挥电子监察对行政审批的监控作用,不断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四是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继续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中央新修订的•关于实 4 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巩固反腐倡廉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创新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找准廉政风险高危点,制定有效有防范措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加强和完善“端正行风促廉”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维护社会稳定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社厅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人社厅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各和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强化社会监督机制,继续通过“政风行风热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设立机关行业软环境建设监测点等工作,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四阶段:总结表彰与拓展成果(2011年12月)

1、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认真开展一次“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突出问题的整改措施的落实、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切实做好查缺补漏工作。对应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继续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群众作出说明;对整改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重新进行整改。

2、巩固扩大工作成果。把软环境建设好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转化为经常性的工作坚持不懈的抓下去,不断巩固和扩大集中整治的成果,促进软环境建设的科学 5 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软环境建设的长效机制,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3、全面总结和表彰先进。各级人社部门在软环境建设集中整治基本告一段落后,要及时对开展活动的做法、成效和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并表彰一批软环境建设示范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形软环境建设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领导与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搞好软环境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和部署,认真制定“软环境建设年”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软环境建设年”活动的领导,成立由局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并落实机构和人员。要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活动扎实开展。

(二)督促检查,强化监督。要把督促检查贯穿于软环境建设的各个环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软环境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人社系统的“软环境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社会公开“软环境建设”举报投诉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软环境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8682141),强化社会对软环境建设监督。

(三)严明纪律,严格问责。要把开展“软环境建设年”活动作为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 6 畴,对不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不认真组织开展“软环境建设年”活动、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顾大局,各行其是,政令不畅问题;对机关纪律松驰,作风松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服务不优问题;对办事不公,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越权执法,滥用权力,野蛮执法问题;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影响软环境建设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系统简报、本地媒体的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社部门软环境建设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增强各级人社部门进一步强化软环境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第五篇: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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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政府|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庆人事考试

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定全县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拟定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4、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5、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离退休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

7、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9、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

10、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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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2、统筹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办法,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13、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 党组书记:贾光明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张超宜 副局长:李森林 副局长:余红玉 纪检组长:汪国兴

局党组成员、县绩效考核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张文斌 局党组成员、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朱光新 局党组成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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