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工程款支付制度

工程款支付制度



第一篇:工程款支付制度

财务支付制度

一、内部付款制度及流程:

1.内部付款需先填写内部付款申请书。

2.内部付款申请书要如实填写付款原因、内容,由该项项目经理批准,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处审批后付款。

3.内部付款申请书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申请人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申请人收款时需填写收据。

二、工程款付款制度及流程:

1.工程款付款需填写工程项目申请表,上面如实款填写具体工程项目,申请金额,盖公章,并由该项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工程施工清单。

2.此项目工程由该项目经理审批后签字。3.财务审核后,送总经理签字。4.由收款填写收据,进行付款。

三、预付款的支付制度及流程: 1.预付款的支付,须由经办人书面提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批。预付的金额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金额。财务部要与经济合同核对后,方可支付。2.预付人工费,可只填制付款凭证,不填结算单,如确须填制结算表,须单独填制,不可多个工序或与完工工序混合并合

并填制。预付的人工费,必须填明工序名称、完工程度,第几次预付,累计已预付的金额。3.结清预付人工的工序结算,必须在结算单填明本工序已预付的人工费日期、次数、金额、本次结算金额。

四、货款的支付制度及流程:

1.货款的支付原则上应是货物经验收后,手续齐全才付款,如遇特殊情况,确须预付购货款或工程款的,须提供供货合同或工程合同。

2.应付账款的支付,由供应商或物资(采购)部门、经办部门(合同)负责人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发票或材料对账清单,经主管会计审核,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付

2012-03-19

第二篇: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人的担保即为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金钱担保是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与金钱的得丧变更相联系,从而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已经构筑了一套完整的担保制度体系。在建设工程领域,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建设部又先后制定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和《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深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一、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部所述的担保包括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工程担形式主要是保证。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提供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当业主不按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目前,工程担保尚不是强制性制度,但是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已经有充分法律依据,承包人应当尽力争取。为获取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呼吁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实行强制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国家力量干预可以有效弥补当事人自我调节机制的局限性,从而逐步建立和谐正义的建筑市场秩序。

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规定于《合同法》286条,内容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进行答复,该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获取工程款的一把利剑,应当充分利用之。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

1、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前者适用于正常竣工工程,后者适用于烂尾工程;

2、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欠款数额清楚、证据充分,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不必对工程款纠纷另行提起诉讼;

4、两种情形下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用建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在建工程抵押于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产生,债权人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在建工程为抵押财产。《物权法》实施之前,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已经规定了在建工程抵押制度,但该《办法》所称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相比,《物权法》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设定、效力、保全、实现方式等制度做出全新规定:在建工程可以担保任何合法债务,而非局限于担保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可以将在建工程抵押于任何债权人,而非局限于提供贷款的银行。应当说,《物权法》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制度为清偿工程欠款提供了一条便捷途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就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就拍卖、变卖在建工程(包括建成后的建筑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文/邢万兵)

第三篇:工程款支付证明

工程款支付证明

甲方(XXXXXXX)发包,乙方(XXXXXXX)承建的工程,合同价款为:X仟X佰 万元整,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甲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 X仟X佰X拾 万元整工程款,约为合同价款的 欠工人工资。

特此证明

甲方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负责人: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出具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工程款支付合同

工程款支付合同

建设方(车辆购置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购车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认真协商,建设

方(车辆购置担保人愿意将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青苔泉一号坑土方部分拉用工程承包给乙方,工程款的结算形式以甲方担保给乙方按揭购置豪沃自卸车的方式结算,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由乙方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

置豪沃自卸车 辆(车架号号发动机号,)购车款共计万元。用于甲方承包的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青苔泉一号坑土方拉用。

二、乙方首付按揭购车款每车70000元。

三、甲方为乙方车辆提供一年的车辆保险费万元。

(其中:交强险元,第三人保险元)。并将保险费单据移交乙方。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自购车之日起18个月的车辆运行

费用万元(其中:每月支付购车按揭款万元,每月支付施工所需燃油费万元(按实际用量支付),每月支付每辆车两名司机工资8000元,车辆维修费3000元,高于3000元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车辆轮胎更换费用及司机伙食费)。

五、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车辆燃油的质量,并保证生产的安全和合理调度,在土方拉运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及人身安全损失及责任均有甲方负担。

六、甲方保证在乙方按揭购车还贷期间(2011年11月20日至2013年4月20日)为乙方提供足够的土方拉运工程进行施工还贷。至按揭购车还贷期到期还清贷款,甲方无条件将车辆所有权及所有手续、凭证交由乙方,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入户手续。如在购车还贷期间,因甲方不能提供相应的工程量而导致还贷延期,剩余的购车贷款将由甲方承担。并无条件将车辆所有权及所有手续、凭证交由乙方,由乙方办理过户、入户手续。

七、乙方在甲方承包的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青苔泉一号坑土方拉用土方单程运距不超过2500米,每车每趟净利润不低于30元。工程款按月结算。乙方利润扣除甲方垫付的车辆保险费(逐月分摊)、购车按揭款、燃油费、司机工资、车辆维修费、轮胎更换费用、司机伙食费等,如有剩余,必须结算给乙方。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篇:工程款支付合同范本

合同签定当天,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工程款支付合同范本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工程款支付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丙方:

1.甲方、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a)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金额为 万元,(b)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金额为 万元;上述两份合同总额为 万元,上述合同工程内容均已完成,正在进行结算中,乙方同意以上述合同工程内容的部分工程款购买下述商品房,并转让给丙方。(上述两份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2.丙方知道下述房屋是乙方从甲方以工程款抵付方式取得。

3.乙方要求甲方将上述房屋产权办至丙方名下。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房屋抵付乙方部分工程款暨为丙方办理商品房买卖手续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以房抵款金额及方式:

1.乙方同意甲方以位于潍坊市 区 街 号 项目 号 室 房屋房屋抵付甲方所欠工程款 万元。

2.抵付方式为双方互开发票的方式抵付,价款应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的房款一致,该发票仅供乙方指定的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使用。

二、房屋有关状况:

1.该商品房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测绘单位最终测绘面积为准),单价 元/平方米,房款总额为 元人民币。不论乙方转让给丙方该房屋的单价是多少,丙方均同意按本协议的单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该房屋的具体交付标准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抵房协议为准。

2.房款中不包括该房屋办理产权的相关税费以及物业管理费。以上费用收取种类、额度如有变化。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3.以上约定的建筑面积如与最终测绘报告记在的建筑面积不符,超出或不足的面积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多退少补。(具体标准参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第 条)

三、原合同工程结算、付款约定:

因乙方承揽甲方的工程的原合同正在进行结算中,若结算额或工程进度款扣减甲方已付款额后余款不足房款,其余款项,三方同意为简化三方之间付款程序,由丙方以现金或按揭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

四、甲方的协助

1、甲方保证上述抵工程款的商品房未因其它事由被查封、抵押或出售;

2、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因甲方原因导致抵工程款的商品房被查封、抵押,致使乙方权利无法实现;

3、为方便乙方转卖房屋、办理产权等事宜,甲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将购买人名称直接按乙方要求写成丙方。

4、在原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确定最终结算额,且乙方、丙方将房款全部交齐完成抵付后,甲方与丙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交付房屋的钥匙。

五、承诺

丙方从乙处购得此房,房款交于乙方,并承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关于此房的一切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丙方除结构问题外不得向甲方提出退房、换房或索取其他赔偿等要求,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丙方同意按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承担房屋物业管理费(元/月),不论丙方是否实际入住。

七、丙方签订此合同时,不再享有甲方为其他购房者提供的任何优惠政策。该房屋的产权办理过程中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面积出现误差产生的房款多退少补事项时,三分同意为简化付款程序,由甲方和丙方按照最终测绘面积进行结算。

八、本协议签订后,视为甲方已将用于抵付工程款的商品房实际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抵付行为完成。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三分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四分,乙方两份,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日期: 日期

工程合同实务问题

1.情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进度比例为:“进度款70%,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分三期(每期一年)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待质保期满后支付”。

2.问题:

如果承包人中途解约,工程尚未完工,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提前一次性支付全部已完工程价款?发包人是否有权以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比例来抗辩?质保金应否在应付工程款中预留暂扣?

3.分析:

(1)如果支持承包人一次性提前支付全部已完工程款的主张,势必造成发包人提前支付大额工程款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可能诱使承包人恶意解除合同,提前回款,尤其是在承包人垫资施工的情形下;

(2)但如果支持发包人关于付款进度的抗辩,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来支付,又可能涉及到承包人迟迟无法取得工程款的问题,因为即便可以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合格,但有些合同约定的比如“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取得备案证书、分期付款”等条件往往在短期内无法实现,且很大程度上受发包人因素影响(比如未取得建设审批无法验收、资金压力长期停工不复工等等),势必导致承包人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

(3)此外,由于合同提前移交面临的质量保修责任未来难以区分,预留质保金无疑会损坏承包人权益,不预留质保金又会对发包人不公。此时是留是付,应当如何抉择?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