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人退职与退休性质一样吗
工人退职与退休性质一样吗
标签:退职 退休年龄 报销药费 职工 医保
回答:2 浏览:1433 提问时间:2006-11-05 14:28
我是一家企业职员,企业改制后一年签一次合同,因病又不够退休年龄,最近厂里决定给我办退职,目前企业还没加入医保,职工还在厂里报销药费,我想知道我办退职后是否与退休人员一样在厂里报销药费,还能保留手中的内部职工股?
答案一:
退休是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待遇,退职是单位内部的政策。退休即依法退职修养;退职即退出现行职责。退职,也称内退,是单位内部的事情。达到退休条件的,再办理退休。
退职,仍然是单位的人,一切待遇都应当享受。你有权利“办退职后与退休人员一样在厂里报销药费,还能保留手中的内部职工股”。答案二:
退休和退职是两个截然不相同的概念,退休是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待遇,退职则与单位一刀两断,从你退职的那一天起,你就不算单位职工,当然就不能报销医药费用了。内退是指的退休(我们这里叫居休,实际就是下岗,但还算单位职工统计人数,当然要报销医药费的),不是退职。退职与退休,内退有什么区别,退职、内退算不算在岗人员
答案一
退职: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不能工作又不符合养老条件者,自请退职或由企业令其退职,退职时发给退职金。
内退:单位内部制定的一种政策,是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自愿退休的一种做法。退职、内退均不算在岗人员
答案二
退职: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不能工作又不符合养老条件者,自请退职或由企业令其退职,退职时发给退职金。
退休当然就是指达到退休年龄的,符合养老条件的人。有退休金领取的!
内退:单位内部制定的一种政策,是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自愿退休的一种做法。退职、内退均不算在岗人员内退与退休有什么区别
答案
(一):“内退”与国家法定退休的待遇是截然不同的。在待遇、发放机构等实体方面:“内退”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岗位休养”。关于内退职工的待遇及标准,根据该文件第9条和第11条规定,职工退出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退休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招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形式是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帐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帐户。可见,“内退”是企业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领取的是生活费而非养老金。退休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手续,领取养老金。
答案
(二)内退是指按照企业界定的退休年龄,不再参加工作,每月企业负担一部分生活费,并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退休跟内退的区别就在于,退休以后就与企业根本没有什么关系了,所享受的也是社会保险每月支付的养老金。
第二篇: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颁发国发[1978]104号)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同时也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肌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2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退休生活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的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的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会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面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不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推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20年,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第三篇: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1978年6月2日发布)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 第(一)
(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 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种种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例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件。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第四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作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作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进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休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家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其他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到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位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地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第五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专稿:2011年春节期间,明光市明东街道因地制宜,精心部署,充分利用外出打工人员回家过年的这一有利时机并结合村民组织的文体活动,利用远程教育网络,认真做好节目播出和组织收看学习,让全
街道党员过了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一、加强站点管理,搞好保障服务
充分增强各站点管理员春节期间的播放服务意识,切实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节前认真检查系统,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对存在的隐患进行了清理整顿,做好了(防盗、防火、防潮、防毒、防雷)等五防措施。
并对各站点督促搞好卫生,确保活动室有一个清洁的播放收看环境。
二、合理编播节目,开展针对培训
在春节期间,利用远程教育网络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为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
照集中教育活动要求部署,扎实开展了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宣传教育,帮助党员干部学理论、理思路、聚
干劲、谋发展、进一步提高干部素质,坚持科学发展,走科学发展之路,带领群众建设新农村,过上美好
新生活。
三、开展文娱活动,做到寓教于乐
为在春节期间丰富农村党员干部的文化生活,各远程教育站点精心挑选一批优秀节目,进行播放。
魏岗村就充分利用远程教育设备,组织村民在村办公室开展村节文艺活动,丰富了群众春节文化生活,发挥了
远程教育在助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他们还组织村民们自编自演,紧紧围绕“用党旗引领建设新农
村,让农民过上美好新生活”这个主题精心策划,创作了秧歌小调等演出节目,为前来观看的群众送上一场
精彩的演出,受到了当地群众的热烈欢迎。让全街道人民过了一个欢乐、祥和、文明健康的春节。
2011年春节期间,甘肃省榆中县以流动党员、农民工返乡过年和党员相对集中为契机,抢抓广大农村党员、群众农闲时节集中开展培训容易的良好机遇,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形式灵活、教学内容贴近农村实际的优势,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及时开展农村党员冬春季大培训活动,极大地丰富了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春节文化生活,不仅让党员群众过了一个温馨、祥和、愉快的春节,还让他们利用农闲时节,在家门口学到了政策理论、务工技术、种养殖技术,帮助他们找到了致富门路。具体做法如下:
一、抓宣传、做动员,营造氛围吸引党员群众积极参与。
针对每年两节期间流动党员、外出农民工都要回家过节的事实,榆中县远程办未雨绸缪,提前部署,要求各乡镇远程教育办公室及时做好安排,对流动党员、外出农民工回家过年的时间,学习需求等进行调研,指导各终端接收站点及时制订学习计划,并打印成传单逐户发放、同时在村务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张贴、利用乡村有线广播宣传、发动入党积极分子和电教宣传员(远教信
息员)编写宣传标语上门宣讲等形式,加大对远程教育工作及培训作用、培训效果的宣传,营造远教氛围,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的知晓率和应用率。积极组织、吸纳返乡大中专学生兼任远教辅导员,提高站点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吸引党员群众积极参与,使远程教育走进了农家,成了党员群众娱乐、致富的贴心宝贝。
二、抓培训、重培养,以学用效果促进党员群众广泛参与。
一是积极做好流动党员理论知识补课培训。针对部分流动党员常年在外,参与党的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培训较少的现状,各接收站点提前着手对流动党员情况进行详细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按照“标准不减、质量不降、形式灵活、组织有力”的原则,定目标、定内容、定时间、定责任。建立支委成员与返乡党员结对帮学制度,及时送去有关争先创优活动、“三会一课”和党的理论知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按计划进行帮学。金崖镇金崖村还积极组织返乡党员开展“三个一”活动,通过“讲一堂党课、过一次组织生活、上一期技术培训班”活动,为流动党员送去了法律法规知识和致富信息、技术,也为他们送去了温暖。
二是做好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创业技术培训。通过收集和总结外出农民工在外打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学到的成功经验,帮他们从网络课件上搜集有关的技术技能知识、自主创业信息,组织他们参与交流讨论活动,共议发家致富新点子。和平镇沈家河村党支部组织学习人员交流讨论后,及时总结流出党员在外地经销蔬菜的成功经验,鼓励本村蔬菜种植大户,充分利用本村蔬菜保鲜库优势,指导蔬菜种植农户登陆农业信息网,利用网络发布供求信息,带领群众参与远教、发展特色农业。
三是发挥娱乐资源优势,强化了党员群众的健康远教意识。通过组织开展“走近书桌、远离酒桌,走近电脑、远离牌桌”、“小手牵大手,你我尽孝心”、“社火拜大年、娱乐你我他”等活动,把远程教育站点办成了丰富群众化娱乐生活的“精神乐园”,为党员群众送去劳动权益保障、居家医务生活小常识及他们喜欢的灯谜、社火,帮助他们走近科学、远离赌博,有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今年春节期间,到全县各级远教站点学习娱乐的人员多了,参与赌博、斗殴的少了,打架、封建迷信等活动基本杜绝。金崖镇金崖村今年节日期间不仅在远教站点进行了多场红色影片播放、社火表演,还先后与永丰、窦家营等村联合巡演社火10余场,极大丰富了党员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是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科技下乡村活动。各远程教育站点通过采取“群众需要什么就下载什么、播放什么”,“群众有什么技术需求就送什么技术技能”等“菜单式”服务活动,为群众及时送去春耕、春播、春灌等种植技术和舍饲养羊、养牛、养猪技术,针对部分地方不久前发生畜禽口蹄疫病的实际,还进行了动物防疫知识宣讲。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春节期间全县各级站点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农业科技、务工技术等各类培训累计1620余期,培训党员群众78600余人次,其中培训返乡农民工23860余人次,培训流出党员、外来务工党员190余人次。
三、抓管理、促保障,用良好环境接纳党员群众主动参与。
为了确保节日期间站点能给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娱乐提供良好的环境,节前兰州市榆中县远程办对今年两节期间的工作就进行了周密部署,及时下发了由兰州市远程办统一印制的运行记载“三簿一册”。组织力量先后多次深入到乡镇,进行实地调研指导。各乡镇远程办公室也积极组织力量,对终端站点设备、线路、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维护,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加强了节日期间管理力量,建立了节日期间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学习培训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了节日期间站点正常开展工作,防止了偷盗,室温低、电压不稳损坏设备等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