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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员聘用[范文模版]

医院人员聘用[范文模版]



第一篇:医院人员聘用[范文模版]

医院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人事制度改革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

凡中层干部,一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

(二)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单位与职工(国家干部、固定制工人和合同制工人)订立 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2002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职工个人档 案(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须经区卫生局鉴证后生效)。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 工作的;

(6)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7)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3万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 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5、实行聘用制后,原工人身份的女性工作人员现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连 续聘用5年以上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如工作需要、本人申请、身 体健康,经组织批准,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其退休年龄可按现行女 干部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原干部身份女性工作人员聘用在工勤岗位上工作满1年的,其退 休年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现行工人退休年龄执行。

(三)实行双向选择

各科室人员明确编制,科主任、护士长与相关职工实行双向选择,职工在首次聘用中落 聘下岗的,可给予半年时间的内部待聘期限,并为其提供转岗培训和两次上岗机会。待 聘人员在待聘期内只发基本工资(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浮动物价补贴)。待聘期满后仍未能上 岗的,由医院办理辞退手续,本人也可以辞职,到人才(劳动力)市场登记,重新就业。待 聘人员,男50周岁,女45周岁,个人提出内部退养申请,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报区卫 生局审核备案,内部退养期间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部分津贴,不参加年度考核,可参照在职人员增加档案工资作为参保基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四)实行到年龄退休和离岗退养

1、到龄退休。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从到龄的当月起办理退休。

2、离岗退养。干部身份:男57周岁、女52周岁;工人身份:男50周岁、女45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区卫生局批准,可以安排离岗退养。退养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部分津贴。并按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五)退休人员返聘留用

1、工作人员退休后,原则上不返聘留用。

2、确因工作需要,需返聘留用的,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本人和科室负 责人申请,院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区卫生局审批。

3、返聘留用期限1—5年。

4、返聘留用期间,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有关待遇按 中办发[1986]32号暂行规定和单位聘用合同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用〓工〓制〓度

(一)用工原则:公开岗位,公开要求,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二)健康体检:应聘者须参加录用前体检(特殊情况可先录用后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 用。

(三)用人方式:实行聘用(合同)制。医院与员工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及 权利与义务(详见合同书),医院与所有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合同书。(四)试用期(见习期、初期):

1、临时工原则上实行1—3个月的试用期,每次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2、对新录用应届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初期),见习期(初期)为一年,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定级。

3、试用期(见习期)内发现员工不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或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医院 将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延长试用期(见习期),直至解除合同。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者移交有 关部门处理。

4、被延长试用期(见习期)的员工在原合同书上说明原因,由双方签字(盖章)。

(五)工作职责:医院各岗位都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每一位员工都必须认真履 行。

(六)工作时间:

1、实行无假日医院,24小时全天候服务;双休日及节假日由科室负责安排轮班、轮休。

2、非工作时间根据需要接通知后应及时到岗。(七)考核:

1、考核对象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底开 始,翌年1月底结束。

3、年度考核在院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事科组织实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3)本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5、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出国人员由对方单位对该同志出具书面的评语,回医院考核。

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级。

6、科室将个人年度考核材料报人事科审核后,再由院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7、其它不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职手续:

1、职工离职时必须办理离职手续,按医院规定移交工作和结清财物。

2、未办理手续擅自离职者,按旷工处理,其人事关系不能转出;若造成财物损坏、遗 失或工作脱节,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实行到年龄退休和离岗退养制度:

1、到年龄退休:

(1)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文件规定,原则上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享受退休待遇。(2)对即将退休的职工,人事科提前两个月通知其本人和所在的科室。

(3)本年度内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在职期间的待遇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退休期间的待遇按退休月数计发。

2、退休人员返聘留用:按本院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3、离岗退养:按本院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医院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暂行办法

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是转型期医院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人事制度改革,激活内部运行 机制,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广纳紧缺专业人才,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医疗成本。 根据本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报经区卫生局同意,决定由医院自主招聘录用合同制卫技 专业人员,充实到人员相对紧缺的临床科室,作为对计划编制不足的有益补充。为规范这项 工作,特制定“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暂行办法”。(一)聘用

1、聘用性质: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指不占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医院增员指标、不列

入医院正式职工编制,由医院自主招聘、录用、管理、解聘,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 疗工作或医疗辅助工作的编制外职工。

2、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 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28周岁以下(特殊情况 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 先。

3、招聘程序:被聘用者本人申请,医院人事科审查,科教科、护理部组织专业考试,院领 导面试,成绩合格者,择优录取。

4、聘用办法:录取后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正式予 以聘用。医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制卫技人员劳动合同,并报 区卫生局备案,合同期限为一年。(二)管理

1、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一经录用,即分配至相关科室,纳入科室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2、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我院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所在科室 负责考核,评出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合同续聘、工资、奖金、晋升晋级挂钩。

4、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符合卫生局招考条件,参加理论考试成绩按招考比率列入医院面试 者,医院在招考中予以优先考虑。(三)聘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 内容;

2、聘用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用关系;也可根据医院、聘 用者双方实际情况及聘用者年度考核结果,决定续聘与否,但续聘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如聘用者连续二年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资格证,即不再续聘。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 发生;

(2)违反行风与职业道德建设有关规定,有损医院声誉者;(3)严重违规违纪、经教育无效者,触犯法律法规者;(4)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天者;(6)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

(7)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

(2)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3)依法应征入伍的。(四)待遇

1、基本工资:试用期内,月工资为400元;正式聘用后,中专毕业生月工

资400元,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月工资为450元;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者,次 年起月工资增加50元,连续晋升工资年限为5年;连续二年考核优秀等级者,次年起月工资增加80元。对中级及以上资质人员的工资可参照并略低于正式在 编职工的标准,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2、奖金:试用期内不建奖。对有执业资质的人员,正式聘用后享受不低于

本人所在科室在编职工50%的效益奖。年终一次性奖金根据当年医院经济效益酌 情发放。

3、福利:误餐与在编职工同等享受;节日福利、通讯费减半享受;节假日加班 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参照在编职工办法发放;各类假期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4、对有突出贡献的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各 类假期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5、保险: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一经正式聘用,医院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其缴纳 养老保险金,个人自缴部分由院部在其工资中扣除后代交。缴费基数按城镇职工最低 标准缴纳。

6、职称晋升:按上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有关精神执行。

7、学习培训: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参加院部及科室举办的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医务、科教、护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和培训;非指令性培训、学习、考试,一切费用自理。(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聘用者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合同,都必须办好工作交接手续,离院不得带走医院科技 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临时工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一)招收使用临时工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属本市农村劳 动力和城镇下岗待业人员。

(二)招收临时工的工作顺序

1、招收临时工须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向院部提出申请,院部根据相应科室工作任务 及用工指标情况审批(特殊岗位,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

2、招收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待业人员须审验身份证、镇村允许外出务工证明、50 周岁以下女性计划生育证明、城镇下岗、待业人员下岗证和待业证。

3、临时工录用之前,须进行健康体检(由院保健科组织,并出具健康证明)。

4、临时工被录用,须与院方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或协议书,并接受上岗前培训。(三)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

1、各科室使用临时工必须经过招工程序,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书后方可使用。

2、全院临时工的招收及录用由院人事科负责。

3、全院临时工的科间调配及岗位变动由院总务科会同相关科室协商负责。

4、使用临时工的科室,应将临时工与在编职工一样进行教育和管理。

5、各科室需辞退临时工和临时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书时,须报总务科和人 事科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6、临时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计划生育。

7、临时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积极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使用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若干规定(一)请假、销假

1、职工需要请各类假期,一律先用年休假(或放射假、积假)冲抵,并服从工作需要,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任何人不得擅作主张,采取自行休息或“先斩后奏”的方法。职工请假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主任(护士长、科长)同意,医务科(护理部)审核登记,分管领导批准,人事科办理手续,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如不办理请假手续或休假期 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归者均作旷工处理。

2、职工休假期满回单位工作后,本人应及时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如没有按时到人 事科办理销假手续而无特殊原因者作旷工处理。

(二)休假

1、病假

职工生病如需请病假须有本院保健科诊疗证明,具体按下列规定: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60天)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 月(180天)的,第三个月(61天)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部分的90%计 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181天)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部分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固定工资部分80%计发。

(2)活动工资部分的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本人活动工资部分的80% 计发;对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本人活动工资部分的70%计发。

(3)病假期间省定职岗津贴按本人固定工资部分比例发放;病假半个月以上(含15 天)市定职岗贴补和卫生岗位津贴均停止发放。

(4)病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一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180天)的,当 年不参加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2、事假

职工有私事需请假的,科室应严格控制,一般不准请事假。但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 的,由科室合理安排,具体按下列规定:

(1)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 年休假。

(2)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加省定职岗津贴的50%

[扣发基数工资(月基本工资+省定职岗律贴)÷21天];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上的,从第3 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省市职岗津贴。

(3)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的工资待遇:事假15天以上不超过30天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定

职岗津贴的70%计发;事假31天以上不超过60天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定职岗津贴的的60 %计发;事假61天以上不超过90天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定职岗津贴的50%计发;事假超

过91天的,从9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定职岗津贴。

(4)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15天)市定岗位补贴和卫生岗位津贴均停止发放;(5)事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一年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180天)的,当 年不参加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3、妊娠假

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需请假休息者,由科室合理安排,具体按下列规 定:

(1)职工在休妊娠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固定工资和活动工资)和省定职岗津贴的80 %发给;市定岗位补贴和卫生岗位津贴均停发。

(2)妊娠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

4、产假

(1)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规定:

①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②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

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④分 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⑤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 后假增加15天;⑥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 30天;⑦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⑧女职工在指定医 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 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 承担。

(2)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产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3)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省定职岗津贴、市定岗位补贴全额发给,卫生岗位津贴停发; 在规定的休产假期间内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5、哺乳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需请假者按下列规定:(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180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

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90天。哺乳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和法定节假日,其工资均按本人固

定、活动工资和省定职岗津贴的80%发给;市定岗位补贴和卫生岗位津贴均停发。

(2)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假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基 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常享受。在规定的休哺乳假期间内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和工作人员年度 考核工作。

6、护理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结婚 为

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休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 日

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常享受。

7、节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1周内不作重劳动。(2)取

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1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4)单纯输卵管

结扎:休息21天。(5)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

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

扎输卵管:休息40天。(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休假期间均包括公休假和法

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常享受。

说明: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8、婚假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需请假者,按下列规定:

(1)法定婚假为3天(不含路程)。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条件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除法定

假期外,增加婚假12天。

(2)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常享受。

9、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请假者,按下列规定:假期一般为1—3天,赴外

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1—2天。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基

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发,车船费自理。

10、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单位工作满一周年的在编在职正式职工;

②与父母亲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虽同父母亲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③不能利用公休假团聚的。

(2)具备以上条件者:已婚职工每年给予探望配偶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每四年、未 婚职工每年给予探望父母亲一次,假期均为20天。

(3)按规定请假且休假的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发;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探望父母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亲的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按财务规定标准)报销。(4)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①已享受结婚假的当年或离婚、丧偶的当年;

②当年累计休六个月(含180天)以上长期病假者;

③当年累计休一个月(含30天)以上事假者; ④产假满一个月后与家庭团聚一个月的。

(5)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影响当年年休假;利用探亲假期间结婚,不再另给结婚假;在探 亲假期间遇丧事,不再另给丧假;已享受婚假的当年并探望过父母,4年一次享受的探 亲假从结婚的次年算起。

(6)探望父母亲,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

(7)在职职工符合规定出境、出国需请探亲假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8)职工请探亲假可按实际需要另加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

11、年休假、放射假、积假

单位在编在职正式职工,根据科室工作需要和本人要求,由职工和科主任(护士长、科长)合

理安排休假。(1)年休假:

本院在编在岗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职工,根据科室工作需要和本人要 求,由科主任(护士长、科长)合理安排休假。

①年休假的假期

A、符合下列情况的职工,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 年休假假期。

a、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b、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c、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d、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e、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B、6月30日前调入并报到(包括人才引进)的职工,7月1日及以后调出(包括退休、辞职)的职

工,享受本人全年的年休假;7月1日后调入并报到(包括人才引进的职工),6月30日前调出(包括退休、辞职)的职工享受本人全年年休假一半。

②当年的年休假当年用完,未用完者不得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 定节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 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A、上年度考核不合格; B、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C、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D、当年事假、病假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再请事假、病假,其事假、病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规 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请休哺乳假的人员,1年不享受年休假。 ④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在休假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但本院 规定发放的午餐补贴不再享受。

(2)放射假:

①放射专职人员每年给予假期30天,当年的放射假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未休完的一

律不补。

②放射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发。

(3)积休假:积休假一般应当月内补休,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补休的,由科室合理安排可延迟 补休,但不得跨年度。(4)年休假、放射假、积休假不得冲抵(星期

六、星期日)加班;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照发。

以上假期除积休假外,其它各种假期均按日扣除医院发放的午餐补贴。(三)其它:

1、职工学历教育,医院应鼓励,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根据科室和医院的实际工作需要,由科主任(护士长、科长)合理安排,经医务科(护理部)审核并登记,分管领导批准。但学习期间不再享受医院每日发放的午餐补贴。

2、对无积休假、年休假而本人又需外出学习的教育人员,仍按余一医〔2000〕11号文件《 关于科研教育的有关规定》中的规定执行。

3、关于职工各种假期的奖金扣发按医院有关奖金发放条款执行。 医院医(农)保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医(农)保工作的文件、条例,充分认识到医(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广泛地向医(农)保病人进行宣 传,取得理解与配合,减少医患矛盾与医疗纠纷的发生,力争社保机构、医院、医(农)保病 人三赢的局面。

二、以高度的责任心来对待医(农)保工作,认真按要求核对就诊医(农)保病人的身份,防止 医保卡、医疗保险号(个人编号)被冒用。医务人员要严于律己,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医 疗保险号(个人编号),如发生此类情况将严肃处理。

三、认真执行医(农)保中心的“三个目录”,正确录入医(农)保病人的疾病名称,严格按医(农)保中心审批的诊疗项目进行收费,用药做到不超范围,用药品种选择合理,门诊病人日 人均费用及住院病人人均费用应控制在医(农)保中心规定的范围之内,门诊处方药量及出院 带药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对违规的科室及个人按医院管理的要求予以处理。

四、按医(农)保中心要求做好规定病种鉴定工作。申请科室要提供详尽的临床资料及实验室 数据,医院成立规定病种鉴定小组,鉴定医(农)保规定病种病人,经治医生要按要求填写规 定病种门诊继续治疗建议书,由医教科审核盖章后,方能去医(农)保中心办理规定病种证历 卡。各临床科室主任要组织科内人员认真学习医(农)保中心的规定病种病人用药、检查范围 及相关政策,并严格按规定执行,严禁超范围用药、检查,对违规者将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五、做好特治特检及转院审批工作。按医(农)保中心要求,对限制使用的特殊药进行书面审 批及电子审批,1000元以上的特检项目书面向医院医保科申请,医保科根据要求向医(农)保

中心提出电子申请。特治特检及特殊药物必须待审核通过后方能实施及使用,不得“先斩后 奏”。医(农)保病人转院应严格控制,对转院病人,经治医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科主任同意 并签字后提交医院医保科审核,经向医(农)保中心电子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

六、各住院科室要认真做好医(农)保在院病人的管理,杜绝“挂床住院”情况发生。医(农)保住院病人住院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医院,个别特殊情况需短期离开医院者,需向所住科室 护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能离开,离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七、各相关科室计算机必须严格按医(农)保操作流程正常操作,要求做到信息完整、准确。要及时上传医(农)保数据,整理、核对医(农)保资料,上报医(农)保中心审核。 医保管理的若干规定

1、个人医保卡帐户的组成:工龄补贴24元/年;统筹补贴45周岁以下全省平均工资(15768元)的2.7%,45周岁以上全省平均工资的3%,退休人员全省平均工资的4.5%。

2、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在个人当年医保卡帐户中支付,个人当年帐户用完后,在职人员45周岁以下自理500元、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自理400元、退休人员自理300元后,由单位按30年工龄以下(含30年)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30年工龄以上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的比例报销。

3、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杭州市区以外医院、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为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600元;其它医疗机构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

限额以下部分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如下: 分类起付标准至2万元2万元至4万元4万元至8万元

〖BHDG8mm,K23.5mm。5,K23.5mm〗在职退休在职退休在职退休〖BH DG12mm,K11.75mm。11,K11.75mm〗基金%个人%基金%个人%基金 %个人%基金%个人%基金%个人%基金%个人% 〖BHDG7mm,FK8mm,K11.75mm。11,K11.75mmF〗8020851585***955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可视同门诊纳入全年医疗费用,按第二条执行。

4、本院职工患病应严格控制转院转诊,确因病情危重、诊断不明、本院无治疗条件的,由 经治医师提出院转意见,经分管医保院长审批同意,并报区社保局医保科批准后,方可转入 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凡转非定点医院诊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省内为15%、省外(上海)为20%后,再按规定报销。

5、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的医疗费用,难产按省人均工资的20%报销,平产按省人均工资15%报销,超过部分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负。计划内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费用核算。

6、一个年度内,当年上述医药费按比例自负部分(不包括自理的500元、400元、300元)以及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上和大病救助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超过2200元(历年个人帐户可抵冲)以上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向单位申请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

7、临时外出人员、市级劳模、异地安置等医疗费报销按“余杭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规定执行。

8、计划内临时工发医疗包干款每人每年200元。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负500元,超过部分按50%报销;总医院费用在2万元以上按60%报销。

9、子女统筹:门诊帐户600元用完后全自理,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按80%报销。需转外院就诊的,报销办法按医保规定执行(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10、处方用药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执行。

11、严禁“一人持卡、全家享受”、一旦发现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2、医药费用报销时间半年一次,即7月下旬、12月下旬各一次。

13、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执行,解释权属医院医保办及财务科。

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若干规定

1、医院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调休、年休需服从科室工作安排,事 先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病假、事假按原程序审批,严禁自行先休息、事后补请假的行为。各科负责人外出2天及以上需向分管领导请假备案。

2、各科主任及护士长应加强对科室人员劳动纪律管理,严肃日常排班及节假日加班人员上 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业余休息时间会诊者,凡已领取劳务费的,一律不得再考勤积假。

3、院劳动纪律督查小组将会同相关人员不定期对院内劳动纪律及节假日科室人员上班情况 进行抽查。发现迟到、早退者每次扣科室50元/人,发现有中途离岗或缺岗者每次扣科室200 元/人,发现节假日加班弄虚作假者扣科室200元/人。督查小组将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科室和人员名单在医院通讯上公布。

第二篇:医院人员聘用合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乡镇卫生院

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长政发[2011]9号)有关要求,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聘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生效日期:2011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9日,共三年(其中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12月9日为试用期)。

(二)合同到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是否与乙方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聘。如需续聘,双方应重新签约。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岗位工作。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需持有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三)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五)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六)甲方对乙方在思想上予以关心,业务上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进修机会。

(七)聘用合同期内,在未经甲方同意或选送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专业或学历学习。

三、工作报酬、福利、职务职称及其他待遇

(一)工资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本县具体规定、岗位绩效考核管理要求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核定和发放乙方的月工资、奖金及其它补贴等。

2、甲方根据国家、省、县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甲方对乙方工资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制,按月正常发放全额工资的50%,其余50%作为绩效工资进行管理,甲方按月对乙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劳动纪律、医德医风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后再行发放。

(二)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乙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休假等。

2、乙方在聘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休养的,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务职称及其它待遇:

1、合同期内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工作要求,经过考核,对具备条件的乙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

2、乙方享有参加民主管理、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四、工作纪律

乙方违反法纪、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职工奖惩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聘用合同的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上报县卫生局批准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受聘人员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出国、探亲、进修、外出学习等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甲方负责上报县卫生局批准同意,未经县卫生局批准同意擅自外出的,或者经县卫生局同意后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2)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3)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3、乙方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六、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安龙县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适应医院发展需要,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医院和医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院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院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岗位

院聘人员是指医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院聘人员主要从事临床医疗护理财务等专业技术和技术工人工作。

二、聘用条件

院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18—35岁。

2、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医疗组专科及以上文凭)或有关职务职称。

3、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工作,热爱安龙县人民医院,爱岗敬业,经医院体检合格,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聘用办法

1、医院办公室公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员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交院招聘领导小组

审核。

3、医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

4、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核同意后试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聘用。

5、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四、劳动合同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者,前两年实行一年一聘,满二年后可一年一聘也可两年一聘。

2、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应聘人员、工会各执一份,报县卫生局备案一份。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工资数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3、院聘人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各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院聘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表现和用人科室的编制情况,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由用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4、用人科室、院聘人员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用人科室负责办理该院聘人员的离院手续和收回该院聘人员使用的医院资产。

5、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院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2)严重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无证者五年内未考取执业证,医院自行解聘;

(5)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聘用人员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7)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院聘人员由医院指派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自行外出学习者,解除劳动合同;

(9)年龄:男性满55岁,女性满50岁的,自行解聘。

6、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

(1)在医院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医护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与医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3)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工资待遇

1、院聘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见下表。

(1)新进人员试用期间(试用期3月)学历为标准确定工资金额,中专、大专毕业每月800元,本科每月1000元。

(2)试用期结束,各学历按照各自的对应现行在编标准套改岗位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中专、大专岗位对应为550.00元,本科对应590.00元;薪级工资对应薪级为5、6、7级。边补220.00元;取得执业资格每月发给基础绩效300.00元。未取得资格不予以发放基础绩效。

(3)取得较高职称按照相应职称调整。

(4)院工会负责聘用职工的调整与日常管理工资。

2、院龄工资(签订合同之日认定院龄)。

按照国家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要求,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初级10元/1年,中级15元/1年,高级25元/1年。

3、业绩工资。

按所在科室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到科室,然后由科室根据每位同志的业绩重新分配。

4、院聘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标准投保。

5、院聘人员连续工作四年以上者可参加院中层干部竞聘,被聘为中层干部以上职务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6、志愿加入院工会的按基本工资的比例缴纳工会会员费,有权参加院工会组织的活动。

六、院聘人员管理

1、院聘人员被录用后,由工会负责人事代理。主要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组织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办理等。按照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承办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和考评申报。受理聘用人员的工资审核或因私出国、自费出国留学、报考研究生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事项。聘用人员档案放在工会,工资、管理、聘任由工会负责。

2、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科室必须承担本科室院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训等责任,加强院聘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3、聘用人员采取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办法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解聘、续聘或提高待遇的依据。

4、医院任何科室均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违反医院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造成劳动纠纷、产生经济赔偿以及造成医院名誉损害的,医院将根据情况追究用人科室负责人责任。

5、院聘人员的工资由财务科按标准统一造册,由财务科发放。

6、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每年对院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业绩工资发放和终止、续聘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

1、考核对象为本单位的聘用职工。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考核,平时考核是考核的基础,考核于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结束。

3、考核在院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院工会组织实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半年(含半年)。

(2)本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

(3)本内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安龙县人民医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三、工资福利待遇

1、聘用人员包括本科、大中专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副系列工程技术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均按国家相应学历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内不享受其他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后的相关待遇为:

(一)新应聘的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享受聘用人员的出勤奖及30%医院月绩效奖。通过国家执业考试分数线到执业证注册之前,享受科室50%月绩效奖及聘用人员年终奖。取得执业证后享受科室100%月绩效奖。

(二)新应聘的有执业医师证书的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并能独立承担工作者,可享受聘用人员出勤奖和科室100%月绩效奖及聘用人员年终奖。

(三)新聘用的中级以上职称医生,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并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者,享受科室100%月绩效奖及聘用人员年终奖。

(四)新聘用的非统招临床本科毕业生不能单独工作者,工作满两年后,享受聘用人员的出勤奖,通过国家执业考试分数线到执业医师证注册之前,享受科室50%月绩效奖及聘用人员年终奖。取得执业医师证后享受科室100%月绩效奖。

(五)除医疗以外新聘用的大中专技术人员及其他副系列工程技术人员,3个月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工作满一年后享受聘用人员出勤奖,月绩效奖满一年后按100%发放。享受聘用人员年终奖。

(六)医学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并能独立承担工作者,享受出勤奖、100%绩效奖、医院年终奖。

(七)所有聘用人员正式录用工作满一年后享受“五金”(养老、医保、生育、工伤、大病)、取暖补助等。工会福利待遇一年内(不含试用期)按50%发放,一年以上按全额发放。

第五篇: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医学校、人才市场及其它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人员的思想、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条在分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人事科负责招聘、聘用、待遇、职级、技术档案管理等事项,作用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外,本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条用人科室将下一的人员需求计划,报部门主管审核后,上报院领导审批,由人事科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五条求职人员的应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报名。应聘学科带头人的应同时说明学科发展方向、前景及工作开展计划。

(二)面试考核:由人事科牵头组织院务会成员、医务科或护理部、用人部门主任对应聘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基本理论考试,政治思想、业务理论和基本技能考核。学科带头人由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面试,主要考察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学科发展前景。

(三)对拟聘用的人员由相关部门(医务科、护理部等)安排,原则上试用一月,试用期间发给本人生活费。

(四)在试用期满后,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试用期满考核表”中的“自评部分”。

(五)试用科室、部门主管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的德、勤、能、绩如实地进行考核,公正地评分并写出考核评语,报分管院长作出同意聘用,或不拟聘用的意见,提交院办公会审定。

(六)体检、由门诊统一组织拟聘人员在本院进行体检,放射人员应经市疾控中心岗前体检合格。

第六条报到当日,人事科应向新职员介绍医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人事科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一式四份,一份交由人事科存档,一分交财务科完善各类保险、一份聘用员工自留。同时签订《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告知书》。

第七条聘用人员将人事部门出具的工资呈报审核表交由人事科审核后,通知财务科执行。

第八条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试用部门主管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由院领导批准。

(二)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聘用的职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部

门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提前辞退试用职员。

第九条考核结果的评定

(一)考核办法采用项目评分法进行,考核内容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标准,每个标准限定一个最低分数,下一个标准的最低分数到该标准的最低区域为分数选择区间。

(二)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考核结果60分以上的,按期聘用;

2、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试用不合格,不拟聘用。

第十条人员聘用。聘用期满,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科室做出聘用期满考核和续聘意见,由主管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审定,人事科办理续聘手续。职员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30天书面申请由用人科室、主管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一条

(一)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医院举办岗前、医德医风、法规和业务等各种培训及演练;

(二)科室对聘用人员指定上级医(药、护、技、工程)师负责带教,科主任定期检查带教情况,并定期进行理论和技能考核;

(三)聘用人中经科室考核,对达到工作要求并胜任本职者,报请部门主管审批后,可参加科室值班(医师可给予处方权);

(四)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度聘用期内的培训计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相关专业科室轮转;

(五)鼓励与支持聘用人员学习业务理论和技术,参加院内继续医学教育,并按规定修满任期内最低学分。

第十二条赔偿条款:聘用人员外出进修、培训、脱产学习后服务期限不得低于5年,服务期限未满5年申请离开的,退回进修、培训和脱产学习期间医院支付的费用(包括财政拨款外的工资、岗位津贴、年终奖、单项奖、住宿费、差旅费)及各种保险的医院承担部分,并赔偿因离开影响医院人才计划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进修期间的培训费,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一)自觉服从医院和所在科室的管理,遵章守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二)保质保量的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三)积极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劳动等集体活动;

(四)医院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一次考核,人事科存档,并作为晋级、晋职、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二、聘用人员的行政管理:

(一)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热爱医院;

(二)在工作和生活中,仪表和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自身形象;

(三)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矿工;

(四)爱护公物,自觉同不法行为作斗争;

(五)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职能科室、科室和患者及家属的监督。

(六)聘用人员的奖惩与本院职工相同。

三、聘用人员的医德医风管理:

(一)严格遵守医院医德医风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允许员工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第二职业或对外兼职活动,但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升学考试、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假期管理:为严格劳动制度,加强医院对员工假期的管理,对各种假期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节假日和法定假日参照政府机关规定执行。临床、医技科室实行轮班工作制。

(二)年假:按国家规定执行。本人申请,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在当年内安排完休假、不跨年。

(三)事假:在工作期间,确有私事要处理,须先书面“事假申请”,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科室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门主管、核准,报办公室备案。事假期间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因急事,如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当日打电话通知本科室,回来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书执行。

(四)病假:员工确实因病不能上班时,出具由医院保健医生开具并由防保科审核的医院病情证明,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科室批准,1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主任、院领导批准。病假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急病,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3小时内打电话通知本科室,并于上班后补请假证明。

第十五条待遇。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党、团员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活动。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和省、市以及医院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制度的工资分配方案或规定执行。

(一)员工的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福利等部分组成。

(二)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由人才交流中心确定;未实行人事代理的,遵照省、市人事工资政策核定;签定合同的按照合同确定的执行。

(三)绩效工资:每月及年终按照《医院绩效工资方案》执行。

(四)新进员工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十六条人员调动。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各部门主管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具体安排,并交人事科存档。

第十七条解聘。

(一)职员要求离开本医院,应提前30天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解聘申请,部门主管主任、分管院领导同意,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医院根据职员的表现或工作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的职员。

(三)聘用人员合同期满,经所在科室和医院批准后,办理终止聘用合同关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所在科室写出解聘的情况报告报主管部门、分管院长同意,由人事科办理解聘文件,经分管院长、院长签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收受红包,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医德医风差者;

3、玩忽职守,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严重医疗事故者;

4、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能完成医疗、预防保健及院外任务,给医疗卫生工作造成损失者;

5、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

6、考核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规定的继教学分者;

7、工作不称职者;

8、未经医院同意在外单位从事医疗活动者;

9、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医院依法制度的规章制度者;

10、严重违规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1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五)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医院另行安排工作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解聘。

(六)符合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其它条件的。

(七)上述各种原因结束聘用或试用关系的职员,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均应向人事科领取《移交工作清单》,在离开医院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放射人员应经市疾控中心进行离岗体检。

(八)住院慰问:员工住院期间,视具体情况办公室组织人员慰问。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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