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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一篇: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发布单位】陕西省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日期】2005-12-03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05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3日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第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与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省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水利、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八条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域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分区域、分断面达到的水质目标及达标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四)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九条第九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和生产。

已有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和矿山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应当限期转产或者依法关闭。

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选矿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残油、废油应当回收,船舶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库区水面漂浮物的打捞和水藻的防治。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资源,防止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汉江、丹江流域生产、销售含磷制品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汉江、丹江流域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进行有偿经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要求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应当对排污口实行监督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河道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汉江、丹江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或者倾倒船舶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清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严重水污染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与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省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水利、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域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分区域、分断面达到的水质目标及达标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四)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九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和生产。

已有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和矿山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应当限期转产或者依法关闭。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第十一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选矿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十三条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残油、废油应当回收,船舶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

第十四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库区水面漂浮物的打捞和水藻的防治。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第十五条 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资源,防止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汉江、丹江流域生产、销售含磷制品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

第十八条 汉江、丹江流域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进行有偿经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第二十一条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要求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应当对排污口实行监督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河道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汉江、丹江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或者倾倒船舶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清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严重水污染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本省渭河流域内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集中治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渭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计划内予以安排。

渭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城建、地矿、农林、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情况。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渭河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渭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防治渭河流域水污染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八条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水体功能区类别,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

第九条

禁止建设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化工、冶炼等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

严格限制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防治水污染的规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禁止向渭河流域水体、河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它化学类有毒有害废液和贮存、堆放、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一条

渭河流域城镇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城区应当按规定时限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厂,确保污染排放达到标准。

第十二条

渭河流域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排污口,并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渭河流域城市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建立污水排污口。

第十四条

严禁采用渗坑、渗井、裂缝、溶洞或者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输送、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等,应当有防渗漏措施。

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十五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十六条

渭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植树造林,涵养水源,发展生态农业,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地膜,控制面源污染危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渭河流域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审批程序报批。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确认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向渭河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经审核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排放总量和标准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渭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水污染防治目标,编制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标准,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控制。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纳入排污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根据下达的总量控制要求,提出污染治理方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时限,排污单位应当按期达到排污总量控制削减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凡排污单位超总量、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对国家明令限期取缔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企业,按规定时间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因改建、扩建、维修需要拆除或者停用防治污染设施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污水集中处理费。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渭河流域污水排放监测网络,对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实施经常性监督控制。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监测系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渭河流域地表水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渭河流域水体、河床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它化学类有毒有害废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贮存、堆放、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经检验不合格该项目就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家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停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征收两倍以上超标排污费,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程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三十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赔偿损失。

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所罚款项,必须依法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罚款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责令关闭、停产的,被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陕西省汉江综合整治规划

陕西省汉江综合整治规划

第一章 汉江治理基本情况

汉江, 是长江最大支流,发源于陕西宁强嶓冢山,经汉中、安康,于秦岭巴山之间穿行约650公里,在白河出陕,由武汉汇入长江。

汉江与长江、黄河、淮河并称“江河淮汉”,是中华民族的伟大母亲河。汉江流域在我省境内年均水资源总量多达238亿立方米,比我省黄河流域年均水资源总量多51%。汉江以其丰沛的水量和优良的水质,已成为国家和省内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水源地,沿江地区更是陕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地带。

多年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汉江综合治理工作,贯彻中央治水方针,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组织和带领沿江各级政府、广大干部群众坚持不懈地开展了以防洪工程、水资源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等为重点的水利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截止“十一五”末,累计新修加固堤防2255公里,发展有效灌溉面积184.5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86万平方公里,建设洋县卡房水库、南郑云河水库、勉县娘娘滩水库、西乡小峡引水工程等一批省市重点水源工程,新增蓄水能力5212万立方米,改善灌溉面积41.8万亩。解决了37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新增小水电装机58万千瓦,新增水产品能力3.3万吨,有力支撑和保障了区域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发展。总结汉江治理工作,有五条基本经验:一是坚持求真务实,科学规划是搞好汉江治理的前提条件。二是坚持防洪优先,综合整治是确保汉江安澜的根本措施。三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水和谐是维系汉江健康生命的重要途径。四是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是推进汉江治理的有效方法。五是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是保障汉江治理顺利开展的关键。

第二章 开展汉江综合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尽管近年来汉江流域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西部强省的要求相比,汉江综合治理还亟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解决汉江防洪突出薄弱问题的紧迫需要。由于两山环峙的地理地形及多暴雨的气候特点,汉江流域洪涝灾害频繁发生,沿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防洪问题仍然是汉江流域乃至全省人民的心腹之患。全流域平均4年发生较大洪水一次,局部暴雨洪灾年年发生。近30年来,洪灾造成受灾农田260万亩次,受灾人口460万人次,死亡387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75亿元以上。汉江“81.8”洪水使汉中城区一片汪洋,“83.8”洪水使安康城区遭受灭顶之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的2003年、2005年、2010年和2011年,汉江流域接连发生较大洪灾,安康东坝等防洪薄弱地带遇水即淹、反复受灾,沿江群众一到汛期就要举家转移,生命财产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保障“一江清水供北京”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南水北调工程是我国继三峡工程之后的又一重大战略性项目,关系着京津、华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局。我省汉江流域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重要水源地,丹江口水库多年平均入库水量为388亿立方米,其中近250亿立方米来源于我省汉江流域,约占入库水量的65%。坚持不懈地推进水源区水保生态治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持之以恒地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确保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是我省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是保护涵养水源,促进水生态修复的根本保障。汉江流域是国家“南水北调”和我省“引汉济渭”等工程的水源涵养区,生态地位十分重要。由于特殊的地貌和气候特征,致使汉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加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生态恶化,水污染加重等问题日益突出。实施水源保护和水保生态工程,保护和修复汉江生态系统,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是确保“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根本性措施。

四是促进人水和谐,建设安澜、生态、魅力汉江的需要。汉江流域山大沟深、土少石多,土地资源十分短缺。围河造田、陡坡耕种、过度开发等问题十分突出。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化加快,城镇“脏、乱、差”现象加剧。加大河道整治,改变人水争地,实施生态修复和河流景观工程,实现人水和谐,还人民群众一个“安澜、生态、健康、魅力”的汉江,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

五是促进陕南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陕南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是省委、省政府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速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做出的区域长远发展战略决策。解决好新型工业、现代农业、特色产业“江边旱”的问题,支撑陕南循环发展,是当前水利工作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实施汉江综合整治,构筑防洪安澜屏障,提升水资源保障能力,是促进产业聚集,推进城乡和谐发展,统筹全省三大区域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承载着广大水利工作者多年来的治江梦想。

六是具备了成熟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上下认识一致,沿江群众热切期盼,广泛赞同和踊跃参与,为汉江综合整治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社会基础保障;国家和我省经济实力的迅速提升,水利投入持续加大,也为汉江综合整治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汉江综合整治机遇难得,人心所向,条件具备,行正当时。

第三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安澜惠民、生态宜居、持续发展”的健康河流新理念,全面实施防洪保安、水资源配置、生态环境治理、沿江绿化、水景观建设,实现“保障防洪安全,合理配置水资源、维系优良生态”三大目标,努力打造“堤固洪畅、水清岸绿、滩平航通、人水和谐”的中国式莱茵河,为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二)原则

1、坚持防洪优先,综合整治的原则。防洪能力低下是汉江综合整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堤防建设和生态治理的前提和基础。按照防洪优先、综合整治的原则,结合沿岸未来20-30年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防洪标准,安排各项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建设较为完善的防洪体系,灵活有效地控制和利用洪水。

2、坚持生态文明,人水和谐的原则。坚持人工干预与自然修复相结合,促进河道生态环境修复改善,维护汉江健康生命,为沿岸群众创造和谐宜居的生态环境;坚持河道资源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实现资源开发的科学、有序和可持续利用;坚持生态景观与人文景观相结合,在景观建设中挖掘水文化特色,体现区域历史文化氛围。

3、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区域间统筹发展的要求,对流域内的重点防洪保护区、水资源短缺地区、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重点治理区,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4、坚持以治理促开发、以开发促发展的原则。加快全面综合整治工作,再造一条安澜、生态的汉江,带动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向沿江聚集,以线串点,以点带面,辐射带动,促进两岸乃至汉中安康两市循环经济产业建设,吸引更多的资金资源投入治理,建立形成良性持续发展新机制。

第四章 总体布局

(一)建设目标

汉江整治立足服务陕南循环经济发展,遵循“安澜惠民、生态宜居、持续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防洪保安、水资源配置、生态环境治理、沿江绿化、水景观建设,实现“保障防洪安全,合理配置水资源、维系优良生态”三大目标,努力打造“堤固洪畅、水清岸绿、滩平航通、人水和谐”的新汉江。

(二)规划范围及水平年

规划范围:汉江干流,勉县武侯祠到白河出陕口,长约470公里;37条重要支流入汇口河段,长约100公里。

规划水平年:现状年为2010年;规划水平年为2020年。

(三)总体布局

按照综合整治目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本次汉江综合整治规划的总体布局为一江两岸、三个基地、十个生态宜居城市,重点体现四大主题。

一江:建设本正清源、行洪通畅、生态健康、航运无阻的秀美汉江,打造独具特色的中国式莱茵河。

两岸:凭借秦巴之势,依托一江碧水,充分利用便捷、通畅江堤,建设两岸独具秦巴山水特色的五星级旅游休闲度假区。

三个基地:建设丰沛安全优良的水源基地、绿色环保水电能源基地以及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示范基地。十个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汉中、安康及勉县、南郑、城固、洋县、石泉、旬阳、紫阳、白河等十个生态宜居城市。

在规划功能和内容建设上,重点体现安澜、生态、发展、宜居四大主题。

安澜主题:确保防洪安全,是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

生态主题:维系汉江优良生态,关系到全国重要区域和我省关键地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局。

发展主题:以水电开发、绿色农产品种植、特色旅游为主,促进陕南循环经济发展。

宜居主题:通过防洪工程建设和生态治理修复,建设宜居城镇,惠及民生。

(四)目标任务

一是防洪保安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两大部分。工程措施的主要内容:新建加固干流堤防249公里,干流护岸73公里,支流汇入口河段堤防193公里,新修加固护基坝445座,建设交通桥梁16座,新建、改建穿堤建筑物124座。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193座,综合治理褒河等重要支流5条,实施中小河流治理40条、项目90个,治理山洪沟24条。非工程措施主要内容:以防汛预警和水文测报设施建设为主,提高防汛信息化水平。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20个县(区),改造水文站18处,新建水位站38处,改造水位站1处,新建配套雨量站635处。

二是水保生态和水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实施水保小流域综合治理257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925平方公里,控制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水质监测断面54处;划定黄金峡、三河口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污水处理厂64座,治理工业污染源100处,培育一批循环经济型和生态工业型示范企业,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在汉江主要支流汇入口和干流有条件的河滩地区,设置生态湿地18处;建设汉江特有鱼类增殖保护站9处,鱼类种质资源保护区1处。

三是沿江水景观建设:建设蓄水水面景观、滨河生态公园、河口湿地、堤岸景观等水生态景观区,与沿江七级电站库区共同构成汉江干流475公里和支流河口9公里的水景观长廊、200公里城市河段滨江生态公园、2.4万亩生态湿地,重现汉江碧波荡漾的美丽风光,彰显“玉带绕秦巴,仙水汉江源”的主题,呈现一幅“两山翠绿,碧水中流”的汉江河道美景。

为确保汉江综合整治规划的实施效果,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应做好节水治污型社会建设、汉江水能资源开发、航道整治、沿江产业开发等项目的规划和实施等工作。

第五章 投资与筹融资方案 规划静态总投资188亿元,其中防洪工程132.7亿元,水土保持工程36.7亿元,水生态与水资源保护工程18.6亿元(不含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及工业污染源治理)。建设资金通过争取国家投资、省级财政补助、市县(区)筹资与社会融资等多渠道解决。

一是争取国家投资。根据已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水利项目,汉江干流、重要支流、中小河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项目总投资约93亿元,按照分项投资比例估算,预计可争取国家投资70亿元,地方配套23亿元。年均国家投资14亿元。

二是省级补助资金。充分考虑陕南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除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23亿元全部由省级负担外,省级须从新增财力筹措20亿元,省级共需落实资金43亿元,年均8.6亿元。

上述中、省累计筹措资金113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60%。其中,汉江干流防洪工程项目中省资金达到规划总投资45%以上。

三是市、县(区)筹资与社会融资。市县及社会融资75亿元,每年需落实15亿元。汉中、安康两市及各县(区)政府在利用综合整治新增建设用地收益、土地增值、滩区开发融资等,引导社会和其他行业投入的基础上,从新增财力及各项规费中安排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河道水景观项目建设按照“谁建设、谁筹资”的原则,由汉中、安康市政府组织与项目相关的城建、环保、交通、林业以及旅游等部门筹措。

第六章 组织领导

汉江综合整治是一项跨区域、跨行业的系统工程,对陕南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建议汉江综合整治在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同时成立汉江综合整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专职负责汉江综合整治规划编制、计划安排、资金筹措、组织协调、技术指导、考核验收等工作。汉江综合整治指挥部总指挥拟请祝列克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及汉中、安康市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游和汉中、安康市政府等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沿江各市、县(区)政府是汉江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对照省上设立相应指挥机构。

第七章 实施计划及工作安排

根据总体规划内容和沿江各市、县(区)实际情况,结合全省“十二五”水利改革发展规划,汉江综合整治规划实施期为5年,按照“一年全面启动、两年进入高潮、三年大干快变、四年主体完工、五年全部建成”的要求,全面推进规划实施步伐。2011年,在全面完成汉江综合整治规划和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查的基础上,先期组织实施了汉江汉中平川段防洪工程、安康东坝防洪、白河县城防洪以及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土保持等项目,完成投资5.7亿元,其中中省资金5.14亿元。

2012年2月举行汉江综合整治开工动员大会,大规模启动工程建设,强力推进汉中中林滩河段堤防、安康东坝、城固江湾堤岸、白河县城段堤防等事关汉江安澜的重点防洪工程建设,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及水文监测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全力推进“丹治”二期、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建设褒河口、濂水河口、冷水河口生态湿地等,迅速掀起综合整治高潮。2013至2015年,按照实施进度,积极推进各项工程建设大干快上,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实现预期目标。

第八章 整治效果展望

汉江综合整治是一件功在当今、利在后世的宏伟壮举。五年之后,高空鸟瞰,宽阔的江面,清澈的江水,欢腾的浪花,蜿蜒的堤防,如画的两岸,秀美的生态„„汉江,宛如一条斑斓的玉带镶嵌在秦巴之间。再不见洪水泛滥,群众屡屡受灾,但得见百姓高屋宽房享安康;还喜那,绿色巨龙腾云上网亮三秦;更自豪,一江清水供京济渭保发展„„

水为眼波山为眉。让我们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同心协力,以秦巴为琴,以汉江为弦,弹奏出一曲安澜汉江、生态汉江、人文汉江、魅力汉江的不朽乐章,绘制出“玉带绕秦巴、汉水富三秦”的人间美景,让崭新的汉江滋润三秦儿女迈向更加辉煌绚丽的明天!

第五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10年1月27日在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杨永茂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一、2009年的主要工作

2009年,在中共陕西省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成了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为推动科学发展、富裕三秦百姓、建设西部强省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地方立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常委会把地方立法作为工作重点,坚持统筹兼顾、需要和可能结合、充分注重实效的原则,不断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一年来,共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13件,通过初审待进一步审议的法规2件;审查批准西安市地方性法规4件;审查省政府和西安市政府报备的规章7件。

注重统筹兼顾,保障协调发展。常委会根据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正了《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条例针对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多种复杂矛盾,以突破城乡分割的体制障碍为着眼点,以解决城乡规划管理割裂、乡村规划管理薄弱和规划执行不力等问题为重点,明确和细化了有关规定,强化了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针对我省草原退化和荒漠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的实际,常委会及时修订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以有效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草原保护和建设用地统筹兼顾,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草原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民生建设。就业是民生之本,针对我省就业难问题,常委会制定了《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从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重视技能培训、扶持创业、援助就业、扩大公益性岗位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明确要求重大建设项目立项要把对就业的带动作用作为重要评估内容,条例还规范了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保障。计划生育和未成年人保护是关系千家万户的大事,为适应人口计生工作新形势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情况,常委会修订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合法生育二胎的间隔规定,就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农村妇女孕期免费检查和住院分娩补助、提高独生子女奖励标准等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修订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重要修改完善,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更加具体可行。

重视防灾避险,维护公共安全。这是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和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难点问题。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了《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监督检查、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等事项予以科学规范,以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总结我省抗震减灾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强化了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救援措施,提高了学校、医院和公共场所建筑抗震设防标准,明确了城乡建筑抗震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支持灾后重建的工作要求。

扩大社会参与,完善立法程序。为了保证法规的前瞻性、针对性和适用性,常委会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贯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一年来,先后10次在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公开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征集到修改意见和建议1430条;全年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42次,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106场,深入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对修改完善法规起到了重要作用。凡涉及调整利益关系的立法,常委会都组织召开有关协调会和论证会,科学设定权利义务,切实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个别法规案,不急于交付表决,认真进行协调和修改完善。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法规起草中的主导作用,除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法规起草工作外,去年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有4件是由有关委员会组织起草的。

(二)认真审议决定重要事项,促进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常委会把推动中央和省委应对金融危机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围绕中心抓大事,先后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5项,作出决议、决定3项。

审议决定计划财政保增长的重点投向。先后听取审议了2009年全省及省级地方政府债券收支预算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08年省本级财政决算报告和省本级财政预算审计报告,批准了2008年省本级决算,作出了关于批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63亿元的决定和关于批准追加2009年省级财政支出预算15.12亿元的决定。这对保增长、调结构、保民生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债券资金和追加的财政资金重点用于中央投资需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重点支持灾后重建和民生工程起到了促进和监督作用。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常委会把“三农”工作作为保民生、促和谐的重点,听取审议了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针对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相对滞后,集约化、产业化水平较低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创新农业发展思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健全农业投入机制,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等具体意见。常委会充分肯定了政府把农村饮水工程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同时建议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行政推动,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经过上下共同努力,2009年全省解决了258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

推动《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国家批准《关中— 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后,常委会及时组织力量赴省内外进行调研考察,就完善我省实施意见提出有关建议。在此基础上,又专门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和西咸一体化有关情况的报告,并就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规划,统筹“一区四基地”产业布局,制定区域特殊政策等问题提出建议,以加快西咸一体化建设步伐,促进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快速起动,扎实推进。

高度重视就业和廉租房建设工作。常委会针对就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审议了当前全省就业工作情况和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提出重视支持就业和再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以就业需求为导向搞好职业教育,要通过大力培育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为推动安居工程建设,听取审议了关于全省廉租房建设情况的报告,要求进一步为廉租住房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加大投入和监察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住上廉租房,使安居工程真正惠及民生。

积极促进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为了推动解决法院民事案件判决执行难这一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常委会听取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决议对加强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加大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等,提出了严格要求,明确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执行威慑机制建设。要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依法大力协助和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决议将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一年来,常委会还听取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情况、关于节能减排情况等报告。

(三)加大监督力度,推动解决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

常委会把全省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坚持深入基层,了解实情,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执法检查、跟踪监督、信访督办和视察等活动,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到位、更具实效。

视察重大项目建设。为发挥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对我省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去年4月,常委会组织对全省45个重点建设项目和12户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视察。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快项目运作,加大投入,加强监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经营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以保持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的强劲增势,充分发挥大企业在保增长中的骨干作用。

检查“民生八大工程”。实施“民生八大工程”是我省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保增长、扩内需的重要举措。常委会就 “民生八大工程”进展情况再次进行了跟踪督查。并把项目监督与预算支出监督相结合,督促有关方面加大民生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力度,加快民生工程建设进度,使人民群众尽早受益,让广大老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开展秦岭生态保护和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为了促进《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去年常委会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听取审议了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针对条例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建议抓紧做好秦岭地区开发和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尽快完善实施条例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秦岭地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整顿和管理,进一步加快陕南地区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常委会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对我省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法律学习宣传不到位、监管体制改革步伐缓慢、食品安全制度不健全、工作保障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等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和要求,促进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常委会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全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7252件(次),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信访110件(次),重点督办信访38件(次)。工作中,我们注意把信访工作与监督工作有机结合,将群众反映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列入常委会监督议题,通过处理信访案件和重点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去年,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围绕工作重点,积极开展执法调研、立法评估和专题调研,对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进行跟踪落实,为常委会全面完成各项任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认真做好代表和任免工作,积极开展内外交流

一是突出重点,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常委会把组织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作为代表活动的主要形式,先后两次组织在陕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视察和调研报告。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制度,全年共有52名省人大代表列席了常委会会议,在陕全国人大代表 90多人(次)、省人大代表800多人(次)参加了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等活动。二是拓宽渠道,扩大代表的知情权。坚持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年分工联系走访了230多名基层省人大代表,了解代表的情况,征求代表的意见。坚持情况通报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和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结束之后,都及时将情况向代表进行书面通报。建立了代表电子邮箱和短信平台,使代表能够及时了解常委会的工作信息。三是加强督办,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制度和程序,推行代表建议网上办理,推进办理工作公开化。加强对重点建议的会办督办,促进所提问题的解决。截止本次会议之前,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545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已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了代表。代表提出的4件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本次会议已印发各位代表。四是创新思路,提高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水平。继续举办省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圆满完成了本届新任省人大代表的履职培训计划。为487名省人大代表选配律师,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和服务。认真办理代表来信,热情接待代表来访,帮助代表解决实际困难。

一年来,常委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认真审议人事任免事项,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7人。

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流,全年接待外国国会、议会议长和部长级代表团15批150人次,组织了4批代表团出访交流。同时,加强与兄弟省市区人大常委会的交往交流,增进了解,相互学习,不断改进工作。

常委会重视加强与市、县、乡人大的联系和工作指导,重新确定了渭南市、榆林市和咸阳市杨陵区人大代表名额,组织召开了全省乡镇人大工作座谈会,研究乡镇人大换届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进一步做好基层人大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五)强化自身建设,适应新形势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

一年来,常委会以代表群众利益为根本、以推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履职能力为重点、以创建“四型”机关为抓手,努力搞好自身建设。

加强学习,提高常委会履职水平。常委会巩固和发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坚持常委会专题学习讲座制度和中心组集体学习制度;在组织执法检查和调研活动前,先组织学习中央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摘要在报纸上刊登并上网公布,增强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常委会审议意见在转送“一府两院”前,先经主任会议讨论,“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由委员会审查后向主任会议报告,提高了审议意见的质量和办理实效。通过这些措施,调动了组成人员履职的积极性,提高了常委会工作质量,增强了办理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各项工作有序运转。完善了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出席会议制度,邀请代表和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改进了常委会会议的组织方式,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文件认真把关,并提前印送组成人员审阅,便于组成人员准备审议意见。制定和修订了精简文件等20多项制度,使常委会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加强机关建设,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开展了以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节约型、和谐型机关为主题内容的“四型”机关建设活动。在加强干部日常学习培训的同时,组织机关厅处级干部到中国延安干部学院进行了专题培训。加强了机构建设,成立了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法工委备案审查处。按照节约型机关的要求,精减文件和会议,从严控制公务接待支出。整合常委会机关宣传力量,加强了人大宣传工作。常委会机关在干部队伍建设、办公自动化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2009年,常委会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比,与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比,还有一定差距,工作中还有一些不足。主要是:地方立法工作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立法还比较薄弱;监督工作的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解决突出问题的力度仍需加大;常委会和机关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水平和效率还须不断提高。对此,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加以改进。

各位代表,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我省地方人大常委会走过了30年的光辉历程。去年,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总结纪念活动。30年的实践启示我们:做好地方人大工作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是围绕发展与和谐这个主题,把我省地方人大工作融入到推动科学发展、富裕三秦百姓、建设西部强省的具体实践中来。30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地方立法一定要与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协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统一;监督工作一定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30年的实践也昭示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应当继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措施,推动人大工作迈出新步伐,不辜负全省人民的重托和期望!30年我省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中共陕西省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省各级人大、社会各界人士和全省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也饱含着历届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的智慧、辛劳和汗水。在此,我代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二、2010年的主要任务

各位代表,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省经济保持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西部强省的关键一年。省人大常委会2010 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抓住结构调整、改善民生、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工作重点,加强立法和监督,发挥代表作用,提高履职水平,为全面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十一五”规划任务、建设西部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一)以推动科学发展为目标,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制定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坚持立改废并重,集中清理我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继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调研和听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二)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为主线,强化监督职能。在推进和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加强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听取和审议2010年上半年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2009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方面,重点组织开展对节约能源法和我省相关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力量就编制全省“十二五”规划、贯彻实施《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视察和调研。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城乡社保体系建设、交通事业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农村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报告。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民族团结进步、扶贫开发工作、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对我省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做出决议、决定。

(三)以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为重点,做好人事代表工作。继续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立法和监督等活动,认真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接受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监督。加强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完善并落实代表议案、建议的跟踪督办和答复问效机制。搞好代表视察调研活动的组织服务,注重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的联系,鼓励支持代表通过接待群众、参加信访等途径,了解并传递社情民意,使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在常委会的工作中得到及时反映。依法履行任免职权,认真做好人事任免工作。

(四)以提高依法履职水平为核心,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委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抓住当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实情,破解难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以提高常委会机关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为重点,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节约型、和谐型机关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各位代表,我们已经满怀豪情地跨入了新世纪的又一个十年。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神圣。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陕西省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同心协力,开拓奋进,为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规划、谱写陕西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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