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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房屋交(竣)工验收

公路房屋交(竣)工验收



第一篇:公路房屋交(竣)工验收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甘交建[2010]180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

竣(交)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竣(交)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 公路 房屋建筑 验收 办法 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15日印发

甘肃省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

竣(交)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的竣(交)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含收费大棚)新建、改建、扩建的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的验收工作一般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投资较小、技术简单的项目竣(交)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四条 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可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进行验收,也可根据相关条件单独验收。

第五条 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六条 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及收费大棚工程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建设单位已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分阶段质量验收(地基验槽、卫生间防水、地基基础工程分部、钢筋混凝土工程分部、屋面工程分部、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及设备单位工程、室外道路及广场单位工程)。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已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评定,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交工报告。工程交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监理单位已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勘察和设计单位应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项目质监机构委托的检测工作已经完成,各项检测指标合格。

(七)工程资料已按照《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D62/T25-3016-2005)整理完毕。

(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七条 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及收费大棚工程交工验收与公路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同时进行时,验收程序和内容与公路主体工程相同。各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的格式和“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的格式相同,建设项目“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中应包含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及收费大棚工程的内容。

第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九条 交工验收结束后,各合同段与接管单位应及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条 公路附属房屋建筑及收费大棚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程序、内容等均与公路主体工程相同,在竣工验收前,交工验收时提出的质量缺陷和使用单位提出的质量缺陷必须全部整改完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公路交竣工办法

甘肃省县际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县际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县际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局管国扶贫困县连接国道建设项目、大中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其它国债路网收费还贷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际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 县际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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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房屋竣工验收

开发商不经验收强制交房 消费者质疑房屋存质量问题

中广网北京2月3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现在已经买上房子的80后们,不论房子的大小总能惹来羡慕的目光,可是有一群80后的业主买了房却不敢收,河北石家庄市一群已经买了房的80后业主们,目前正在进行拒绝开发商强迫交房的维权行动,他们的处境有多尴尬,先看看几位80后业主的投诉:

消费者有话说:楼盘未在质监部门注册过

张女士的先生:建设局反馈过,给我们的回复的是东三路与盘古东街交叉口的东方魅力商住大厦未在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关交房事宜请咨询质监部门,质检部门给我们的答复是这个楼盘也没有在那注册过。楼盘能提供给我们的是一个内部的验收证明,类似于开发商跟监理公司验收建设单位的验收证。

合同里面定的是12月31号交房,现在已经晚了十几天了,早交一天违约金可以少赔点,石家庄市政府规定的从2006年6月份以后不许收天然气移植费,现在开发商要每户收3200元的天然气接口费,物价局这个收费不合理。

记者:这个房子感觉和你当初想象的差别大吗

业主:差别比较大,有点矮,宣传的地暖,最后也改成了暖气,因为属于塔式的楼,里面有个天井,我那块的窗户是铁皮加单层的玻璃,西边那块的就是塑钢的双层玻璃。开发商解释说这是消防的要求,但是同一个位置的还有不同的材料做的?这也是我没法接受的。

消费者有话说:开发商自行验收作为交房凭据

主持人:“东方魅力”商住大厦是由河北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2010年3月,开发商看准了80后业主的买房需求,以70年产权小户型社区智能化为噱头,吸引了大批的80后业主前去购买,当时开发商和业主们签订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显示的交房的日期是2011年12月31号,接到开发商迟到的电话收房通知之后,业主们到达交房的现场就已经意识到,自己艰难的维权行动就要自此开始了。

几位业主提到开发商答应1月18日组织业主开会,那么开发商代表如何解答业主们关于房屋质量没有验收合格的质疑,业主们又能不能够如愿以偿的解决自己的收房问题呢?以下是业主提供的会议现场的记录:

开发商:公司建设单位现在开始交房,根据合同约定的检验都合格,我们认为具备了交房的条件。业主:我来得晚,我想请问一下您在河北润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职务,是不是股东? 开发商:其实我在公司上班,公司应业主的要求派我过来做一个解释说明。业主:您今天做的承诺或者您说的话能不能代表跟我们签合同的这家公司? 开发商:可以。

主持人:开发商的代表回复业主说,目前没有任何官方的证明文件,他们手上有的就是自己还有监理单位盖章的房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关于这个房屋验收合格文件,是不是能够证明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来看开发商如何回答:

开发商:这个合同就是了,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期限这块,该商品房经检验都合格。

业主:您自己验收合格?

开发商:包括五项,首先是开发商还有承建单位,我们的承建单位应该是全国最好的,还有石家庄市华艺设计院也是甲型的设计院,监理单位也是甲型的,开发商是二级资质,由这五个部门验收合格才行。

业主:商品房合同归管理局管,你要让管理局出一份管理鉴定才行。

主持人:开发商说有监理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就可以交房,要到政府办理的验收合格文件可以在收房之后继续办理,在石家庄是不是监理单位盖章就可以证明说房屋具备了交付条件,配套的设施都还没有完工,监理单位是否就可以出具这样的证明文件,开发商关于配套设施没有施工完就急着交房原因:

消费者有话说:管理部门未接到楼盘验收申请 业主:那等于是您这房子现在没有拿到合格证? 开发商:怎么会没有合格证呢? 业主:这是哪个部门出示的文件? 开发商:后有盖章。

业主:这是一个内部文件,您这是自己盖了章,自己说自己房子合格的文件,我们已经咨询过了,管理部门没有接到这个楼盘提交的检验要求的文件。

开发商:合同里面也有一条,我们也是咨询过相关部门的,具备第9项条件,第一项是商品房验收合格,第二个就是综合验收合格,第三是三期综合验收合格,第四就是有政策的基本文件,你说的应该是第四种,开发商在合同里面就有相关条件,开发商已经有竣工的出具,还有各个部门监理单位出具竣工验收,就可以进行交房。

主持人:“东方魅力”商住大厦的80后业主们除了房屋证明验收之外,还有一个事很纠结,为什么交房的时候还要交付天然气的接口费,开发商会怎么解释?记者拨通了河北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电话:

润龙:我们那个项目09年就开始销售了。石家庄市的规定文件我们是2010年才接到的。

本身时间就有差别,而且之前这个费用都是另收的,不可能这个文件一下来所有的费用就不收了,开发商核算成本的时候这个费用是单独算的。

主持人:大部分的业主表示他们现在严重质疑房屋的质量,所以必须要看到石家庄建设局出具的相关的房屋合格验收证明才愿意收房。那么开发商到底能不能出具石家庄建设局的验收竣工证明文件?开发商代表口口声声说,房屋验收合格,到底是不是真的已经验收合格了,记者拨通了开发商售楼处的电话。

商家有话说:层高检测只需要直接检测楼高

记者:您好,是“东方魅力”商住大厦的售楼处对吧?你觉得这个小区是不是已经达到交房的要求了?

售楼处:按照合同的约定我们达到了交房的要求了。

记者:那现在你手上有哪些证明文件,可以证明这个小区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了? 售楼处:我们现在有施工单位、开发单位还有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五个部门盖的章。记者:我跟建设局那边沟通过,他们说如果你们没有通过验收的话,是不能交房的。售楼处:我们这5个部门验收已经竣工就可以交房了,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有几个选项,我们已经达到了我们交房的条件了。

记者:现在水电那些都没通。售楼处:交房之前就已经通了。

记者:你们在现场业主沟通的时候是没有通的。

售楼处:我们当时是临电,但是不影响客户使用,正式用电的话跟供电局签的合同也是没有问题的,钱我们早已经交了,供电局肯定也有安排,设施不是开发商这块来做的。记者:但是层高这是?

售楼处:你说的是层高,也在合同里面有,我们写的就是层高,而不是净高。他验收不是量的每一层的层高,比如一号住宅楼是80米,然后他一测量就是80米,这就没有问题。

主持人:在石家庄开发商要交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开发商是在狡辩还是说的就是一个真实的情况,记者致电石家庄建设局,核实了相关的情况。

质监部门:开发商未申请验收将受处罚

记者:在石家庄开发商要交房的话,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局: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以后才能入住。职能检测站管竣工验收的,如果要验收报给他们。

记者:如果不具备交房条件交房的话,建设局这边会怎么处理?还有行政处罚。记者:您说的具备的条件也是和北京这边建委差不多是吧?

建设局:一样,这些是国家的。自己验收的不算数,监督站验收了,才符合要求。记者:监督站是吗?“东方魅力”商住大厦这个建筑有没有通过验收?

监督站:没通过验收呢,现在没验收,还不能进住。我们得验收完他才能进住,如果擅自进住我们就要进行处罚。按河北省的国家的建筑法去处理,相关建委建设局来了个文,我们正落实这个事。

专家有话说:天然气接口费不应该收

主持人:从整个的调查当中,是不是应该缴纳天然气的接口费?这是现在很多业主关心的一个核心问题。特约评论员包华认为:

包华:接口费已经在政府的收费的文件中被取缔了,在这种情况之下不存在这个收费项目,更不存在收费标准,所以不应该收费。

主持人:目前业主们遇到的情况,他们接下来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艳华认为:

律师有话说:业主应根据合同搜集开发商违约证据

王艳华:业主应当依据双方之间的签订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在合同当中对于配套设施水电暖气这些都相关约定了相应的标准,业主应当是依据合同来搜集开发商违约的证据,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首先对于验房的标准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为法律是规定住宅小区的标准应当达到综合验收,但是在合同的约定只是普通的验收。第二水电暖气在交房的时候并没有达到使用标准,这些都是违约的行为。

主持人:各地的预售房制度应该进一步如何规范,如何更有效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呢?

包华:第一在选择项目的时候不要光看项目所处的地段以及价格,要看开发商的资质以及开发商以往的资信情况。第二需要关注合同条款,根据刚才开发商讲到的,开发商选择了擦边球的一做法,用普通的竣工验收作为交房标准的约定,很多购房人都没有仔细去看或者没有质疑,如果仔细去看过或者进行质疑的话,这个条款是可以进行调整的。

王艳华:首先在监管层上应该加强对开发商售房的监管,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可以再加强制定一些强制性的规范,对于开发商售房的标准可以进行强制性的约定,不能让开发商再有这种打擦边球的可能性存在。

第四篇:公路交竣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

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

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第五篇:房屋竣工验收程序

一般性程序:

首先是施工单位在完工以后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认为条件成就以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同时必须邀请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分别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其他文件进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各方面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后出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告知书》,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才可向业主交房。

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的组织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以后,尚不可交付房屋,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在验收的过程中还有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还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验收也有一个监督管理的过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过程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行为等做出判断,最终同意备案取得<<备案表>>,如果发现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还要重新验收。只有这一过程中没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才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7)、工程质量保修书;(8)住宅质量保证书;(9)住宅使用说明书;(1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备案专用章;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这时,共计四页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才是一份完整的备案表。

另外,《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缺少任何一项,买受人不能接受。

需要注意的是,《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是建设(开发商)、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建设行政机关各方,就完工的建筑物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所作的验收报告,并不能证明该建筑物没有质量问题,如果该商品房确有质量问题,主管单位可以收回备案表,责令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全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人签署的,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具备交付条件,也需要购房人来验收确认。

收房的注意事项

两种情况可拒收房

情况一:“四大件”不齐全

文件一:《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该文件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在内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等。

文件二:《住宅质量保证书》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等内容。

文件三:《住宅使用说明书》

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文件四:实测数据报告

开发商要向业主出示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住房面积的实测数据和公摊面积报告。

情况二:房屋主体有问题

因为开发商在交房时都取得了竣工合格备案表,所以开发商会以此为由抗辩客户提出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但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客户有权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对房屋的结构质量进行鉴定。

根据有关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收房两大误区

误区一通知收房就算交房

开发商有时会说:只要通知你收房了,就算交房了。这是错误的观点。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符合合同的约定,否则就不能算按期交房,交房不能以通知业主收房为标志。

此外,开发商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购房人收房的时间、地点。

误区二物业代表开发商

收房时,物业态度并非代表开发商的态度,对于物业的承诺要区分对待。如果物业是受

开发商委托负责收房工作,一旦出了问题业主仍要找开发商承担责任。

如果物业是以管理小区的身份出面,让购房人签物业管理合同,购房人可以签,物业费也可以交。因为这是物业管理关系,和收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收房要注意八点

注意一收房注意房款约定

如果客户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在房款结清之前,开发商有权顺延交付房屋,则客户须结清房款之后,才能接收商品房。

注意二物业费不能乱涨价

根据现行规定,新建小区一般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出示业主临时公约,就物业费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因此,如果在收房时出现物业费涨价的问题,业主可据此主张权利。

注意三物业费可以按月交

在办入住手续时,多数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求业主一次性交付一年或多年的物业管理费。根据有关规定,物业管理的各项收费可按月、按季或按计收,但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用。

注意四缴纳契税签协议

根据规定,契税一般于买卖双方办理房产权属过户或变更时向契税征收机关缴纳。现实中多数开发商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要求业主特别是按揭业主缴纳契税、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开发商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对于按揭买房的业主,在房屋权属证书未办下来之前,开发商要为其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若业主入住后不能及时缴纳产权办理时应缴纳的契税、交易手续费等费用,会造成房产证迟延办理或不能办理。而业主之所以不愿意在入住时缴纳这些费用,是怕开发商挪用。

对此问题,解决办法是业主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契税缴纳协议书》,约定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注意五先验房再办理手续

目前,开发商在交房时,一般都要求业主先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之后,才允许业主验房。对于这一不合理的程序,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并应将验房时发现的相关问题书面呈递给开发商并让其签收,以避免以后的纠纷。

注意六建议业主集体收楼

鉴于购房人专业知识的匮乏,建议购房人在收房时能够集体收楼,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指导协助,这不但可以弥补单一主体知识的限制,更好、更有效地维权,还可引起开发商的重视,促使开发商就收房过程中的问题做约定。

注意七遇配套问题先收房

针对不同的房屋问题,开发商承担的责任有区别:房屋主体有质量问题要承担退房责任,若是掉灰、裂缝等问题,开发商要修补。如果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配套设施、空气质量不合格等,购房人可先收房,然后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八投资买房尽快收房

有的业主买房是为了投资,迟延收房会造成其收租金的损失。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建议购房人做比较,如果租金的损失较大,建议先接收房,等把房子按照既定的计划出租后,再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收房要交如下费用交给开发商:

合同尾款、房屋面积差价款交给物业:

物业费交给政府部门:

契税、维修基金

法规、规章目录

2003/01/21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2002/03/01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

2002/02/0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0/09/26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2000/08/2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2000/07/28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

2000/06/3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2000/06/30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000/05/1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000/04/0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0/02/2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01/07 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1998/11/11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09/01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1998/01/0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01/01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1996/04/05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199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12/3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994/06/16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1993/12/01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1991/12/23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

1990/09/11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1988/03/17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1978/02/0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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