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日照市教育局
日照市教育局
日教发[2007]16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各民办教育办学机构: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日政发〔2007〕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日照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教育局联系。
日照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日照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系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设置民办学校应当适应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结构布局要求。
第四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办学行为,未受过刑事处罚。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六条
民办学校应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和明确的培养目标,有与办学层次及规模、类别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
第七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校校长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或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应学校管理工作的经验,身体健康,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校同期在校生设计规模,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0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100人。
(三)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10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5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3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50的比例配备。
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财会人员应当具有法定任职资格。
(四)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教师,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15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7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2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30的比例配备。
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学历或职称,应当符合所授课程的任职条件。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五)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应为独立院落,业余(培训)学校应有相对集中的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200平方米。超出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按人均不少于5平方米、业余(培训)学校按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配备。
校舍安全、卫生,能够满足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原则上应为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证明必须办理到学校名下,做到产权明晰。临时周转用房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5年。
(六)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实验实习设备。学校自有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20万元,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0万元。
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图书和期刊,其中,印刷图书不少于2000册。超出部分按生均10册配备。
(七)办学流动资金: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4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20万元、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2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10万元、启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八)制定与本层次学校所设专业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配备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材和辅导资料。
第八条
设置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学校的用地、校舍和实验实习设备应当为学校自有,做到产权明晰、自有校舍、独立院落、达到规定规模,筹建学校在土地证、房产证过户到学校名下后,方可批准正式建校。
(二)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设计规模:
完全小学不少于12个班,每班45人,计540人;
初级中学不少于12个班,每班50人,计600人;
高级中学不少于18个班,每班50人,计900人;
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不少于18个班,每班50人,计900人。
(三)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条件按照省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层次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条
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须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设置非学历民办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高校函授站,须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同意后由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厅申请;设置民办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须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设置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非学历培训学校,须向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设置财经、卫生、保安、武术等特殊专业的民办学校,须先经市或区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设置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向市教育局申请设置民办学校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当年十二月底以前给予是否同意设置或报上级部门审理的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受理。
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置民办学校的受理时间由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置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属已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应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分析、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者,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文件,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个人或个人合伙者,应当提交举办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其中,属有职业的应当同时提交举办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属外地来我市办学者,应当同时提交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的证明文件和我市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三)学校章程和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师、财会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
(五)学校用地、校舍、实验实习设备、启动资金、图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学校用地、校舍属自有者,应当提交所有权证明文件;属租赁者,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实验实习设备属自有部分,应当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属租用部分,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及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办学启动资金应当先存入学校临时银行帐户,并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所设专业的课程计划。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置民办学校。
不符合设置标准或材料不完备的学校设置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
审批和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审批民办学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学校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真实、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办学条件和要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职教师。
(四)正式设立学历教育学校,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五)审批前应认真考察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按照省政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设置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批;设置初级中学和小学,由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备案采取事前备案制,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再正式批准建校。
设置民办幼儿园、非学历培训学校,由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区县属民办学校不得跨区县设立教学点。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字号、层次、类别等,应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宜称“中心”。
民办学校的名称需冠以“日照市”等字样的学校,须按批准权限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以全日制(寄宿制)教学为主者,名称应冠以“专修”字样;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者,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以筹设的学校名称招生及开展教学活动;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告;对不批准设置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学许可证应悬挂(放置)在学校便于学生(家长)观看的办公(招生)场所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收费许可或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局在省教育厅指导下,管理市域内的民办高等学校,同时负责管理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对各区县审批的民办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协调。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审批的民办学校。
第五章
招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
招生不得擅自超出教育部门核准的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填写《日照市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事先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并加盖专用印章。其中:
在学校所在区县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在市级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在省级传播媒体或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面向社会印发招生简章,须经批准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学校名称必须使用全称;凡涉及学校性质、招生专业(项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总学时、收费标准、考试、发证、学校详细地址等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不得含有虚假、误导和欺骗内容。
发布与外地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教育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出具联合办班的有效协议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设立普通高校函授站的审批文件;发布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出具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的审批文件。其招生广告(简章)中均须注明由何院校颁发何种证书。
广告(简章)内容中如有“办学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以及“推荐安排工作”、“联合或委托培训”、合格率等内容者,必须提交相关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招生广告(简章)内容一经审核备案并签章,学校、广告经营单位等均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注明审核备案机关的审核文号。
第二十八条
招生广告(简章)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发布或其间需要更改内容者,须另行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六章
学生入学及收退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学校以冒充其他学校、诋毁其他学校名义、阻止其他学校招生或者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
第三十条
学生到校,学校应及时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告知学校设置专业、颁发证书、学时、收费、教学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安排现场考察。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满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公示并悬挂(放置)在学校便于学生(家长)观看的办公(招生)场所醒目位置。
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实际学习期限收费。
学校收取学杂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收费票据。学历教育学校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非学历教育学校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专用票据。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杂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超过核定标准收取学杂费;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学生建校资金。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退费,应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依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学生因自身原因退学,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入学交费后,学习时间不满一周(7天)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十分之一收费,满一周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二)学生缴纳的代收费已购物品(如教科书、作业本等)由学校发放给学生本人,剩余费用退还学生。
(三)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退还全部费用。
第七章
教学与行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学校教学、行政和学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务和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校教学与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标准,配置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验、实习设施、场所和活动场地。相关设施、场所和场地必须安全、卫生、整洁、适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标准,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能胜任教学工作、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包括兼职教师)。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承担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助学以及国家资格性培训的学校,应使用国家规定教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严禁缺课、漏课或者删减课时。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认真做好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明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
严禁以任何形式谩骂、体罚学生。严禁对学生实施罚款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档案,严格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管理。
(一)建立学生入学注册制度。注册项目应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住所、入学时间、学习专业(培训项目)、身份证号码等。学员无身份证者应注明并核对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名称及户口薄编号。
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历教育助学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注册学员花名册报批准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按期登记注册学生的考核、考试或实验、实习成绩,及时存入学生学习期间的有关资料。
学生完成学业并通过相应考试、考核的,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写实性结业证明。
第四十条
学校应高度重视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一)学校必须建立并落实逐级管理责任制及校园安全、校舍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学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均应建立并落实宿舍、餐厅管理以及学生出入校园管理等制度。
(二)学校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及消防要求。
(三)学校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换学校安全设施。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和学生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所聘学校领导、教师、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并设立具备安全防盗条件的财务室。
财务人员不得由学校举办者的直系亲属担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一经批准设立,须持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学校名义独立开设银行帐户,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所收费用均应存入银行账户,严禁个人保管或者存入个人账户。
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按其办学注册资金50%的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监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严禁巧立名目侵占、挪用、私分所收费用和学校资产。
第四十六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使用该基金必须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研究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兼职教师酬金等项开支标准,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根据章程研究决定。
学校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教师、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按时交纳保险金。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接受审批机关及其委派的财务审计机构对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
学校须于每年接受年检的同时,向审批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审批机关对学校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予认真审核,委托社会法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
第五十条
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管理制度。
凡单价在500元、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资产,或者单价不满500元、但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同资财产、物品,均须按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帐卡,并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五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学校必须事先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严格工作交接手续;审批机关可以指派专人监交。
第九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终止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原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名称、校址、层次、类别的变更和调整,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审批机关依法责令其终止办学: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者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者。
(二)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者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
(三)不服从审批机关依法管理者;
(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第五十六条
自行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的民办学校,必须妥善安置学生及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并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日照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篇:珍爱生命 从我做起 - 日照市教育局 - RZJYGOVCN
珍爱生命从我做起
---日照港第一小学预防艾滋病宣传周活动总结
一、活动目的:
2010年12月1日是第23个“世界艾滋病日”,活动主题为“遏制艾滋病,履行承诺”。为落实市教育局的通知精神,做好全校 “世界艾滋病日” 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师生防控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我校开展了以“珍爱生命 从我做起”为主题的预防艾滋病系列教育活动。
二、活动时间
2001年12月1日---12月6日
三、活动安排:
我们通过主题班会、黑板报、聘请校外辅导员等形式,让全体师生从多方面多角度了解艾滋病及其有关知识,加深对健康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培养学生从小崇尚科学、注重个人日常卫生的好习惯,提高他们自我保护意识和尊重他人的良好意识,努力营造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有益环境。
1、主题班会
12月1日学校各各班级召开了以“遏制艾滋,履行承诺”为主题的班会,宣讲预防艾滋病的有关知识,并制定预防艾滋病活动周计划。并组织材料报学校政教处。
2、黑板报宣传五、六年级出了一期以“全民动员、遏制艾滋、履行承诺”为主题的黑板报,从各种不同方面宣传预防艾滋病的健康知识,使在校师生
了解有关艾滋病健康的知识,以及如何预防艾滋病,全面提高知识的普及率。
3、聘请校外辅导员宣讲有关预防艾滋知识。
聘请了有专业知识的校外辅导员宣讲有关防艾知识,初步了解艾滋病的症状及其传播途径,了解我国艾滋病感染情况。挑选四、五、六部分优秀的学生听讲座,作为学校预防艾滋病宣传小天使。
4、防艾滋病小天使宣讲宣传活动
(1)防艾滋病小宣传员利用国旗下讲话和主题班队会、散发宣传材料等向全体同学广泛宣传有关防艾滋病知识,以点带面,增强广大学生对有关艾滋病知识的了解,同时倡导他们为身边的亲朋宣讲有关预防艾滋病知识。
(2)组织高年级学生观看了艾滋病教育宣传片。
通过以上宣传教育,使我校师生对艾滋病知识有了一步了解,知道艾滋病对社会和家庭的严重危害,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培养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责任感。
第三篇:日照市公交路线
去程: 东辰集团长途汽车站东港交通收费大厅东港区政府信合广场新港湾家园友谊医院东方汽贸兴业集团市人民医院日照方圆建陶公司日照火车站金阶广场港口医院建行大厦边检站 灯塔广场(33 站)2 去程:长途汽车站东港交通收费大厅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日照拍卖中心凌云大厦瑞园名城海曲公园东港区教育局百货大楼灯具市 场市实验中学汇源大酒店永和大厦电影院电影院百货大楼金伯利钻石海曲公园凯莱旅行社青岛啤酒日照有限公司兴业集团市人民医院日照方圆建陶公司市财政局日照火车站中铁二十三局一处碧 波大酒店文化社区建行大厦边防检查站帆赛基地万平口生态公园植物园舒斯贝尔花园新 玛特购物广场市政府市人民医院市人 民医院东门日照方圆建陶公司日照电大北京路 医院开发区管委富来沃商务公寓苏宁电 器友谊商店(34 站)6 去程: 正通汽贸七一九七七部队市技工学校化工厂东辰集团金伯利钻石海曲公园 新港湾家园友谊医院东方汽贸兴业集团市人民医院银座商城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市国税局望海小区餐饮街电影院邮政宾馆德福龙
商业广场东港交警大队富豪大酒店第二实验小学 翠阳小区日发汽贸公司风景水岸花园实验高中东门小孙家村中国人民银行市政府新玛特购物广场新营小学仁爱医院海 纳城市花园妇幼保健院曲师南门曲师大 大学科技园管委四季花园学苑路联通公司苏宁电器友谊商店碧波 8 去程: 大酒店良友大酒店望海小区在水一方海参馆都市花园厉家庄子山海天旅游局一佳学 校前滩西第三海水浴场(王家皂民俗村)(26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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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日照市主要领导
侯成君,1962年8月出生,山东省文登市人,博士研究生。先后任文登供电所技术员,技术科副科长,供电所副所长(其间:挂职文登市苘山乡副乡长);文登市苘山乡副乡长,苘山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文登市委常委、苘山镇党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兼苘山镇党委书记,文登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其间在吉林大学攻读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荣成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党组书记,荣成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郓城县委书记、县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菏泽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日照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其间:在西北工业大学在职攻读系统工程博士研究生;参加山东省中青年干部出国培训班;在美国密苏里大学学习宏观经济及公共管理);日照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2009年3月至今,日照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山东省第九届人大代表,1994年被评为“山东省新长征突击手”标兵、被省政府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
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发展改革、监察、人事、统计、物价、应急管理、金融、经济研究、政府法制、信访、园区、重点工程、鲁南临海产业区、接轨青岛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政府调研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行政投诉监察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日照银行。
联系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行政事务管理局、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照监管分局、国家统计局日照调查队,驻日照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唐慎,男,1967年10月出生,四川安岳籍,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专业:国民经济学;研究方向:经济体制比较),经济学博士。
1989年7月,毕业于西安通信学院(载波通信专业)。历任兰州军区第一通信总站技术员、助理工程师;陆军第十三集团军政治部宣传处干事;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干事、副主任;中共重
庆市委办公厅副处级、正处级秘书。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常务)副书记;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副司长(挂职);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9年3月,任中共日照市委常委、日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负责经贸、交通、信息产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港口、电业、盐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机械化学工业办公室、市轻工纺织工业办公室、市建筑材料工业办公室、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市水产集团总公司。
联系市总工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盐务局、日照海事局,驻日照电力、铁路企业,日照海通丝业公司(工业方面)。
孙 雨1954年4月出生,山东省莒南县人。
1969年12月参加工作,历任陆军第55军无线电连报务员,临沭县邮电局报务员,临沭县委组织部干事,临沂地委组织部干事,临沂地委组织部副科长、科长,莒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日照市委副秘书长,日照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日照市岚山工委书记,日照市东港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
2002年12月任日照市政府党组成员,2003年2月任日照市副市长;中共山东省第七次、八次党代会代表,山东省八届人大代表,日照市十四届人大代表。
负责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城市综合执法、人民防空、地震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市地震局。联系市国土资源局。
解世增1958年5月出生,山东省日照市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7年3月参加工作,历任日照县涛雒公社西林子头村教师,县第二工业局生产员、会计,高兴公社团委干事;共青团日照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直机关团委书记、团县委副书记、书记;临沂师专干部专修科学员、班党支部书记;共青团(县级)日照市委书记;共青
团日照市委副书记;东港区副区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兼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工委委员、管委副主任;莒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日照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政协日照市第四届委员会委员,市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市第九次党代会代表,省九届人大代表,省第八次党代会代表。
负责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民族宗教、军民关系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体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市老龄工作办公室、日照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市委610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红十字会,市国家安全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医药集团公司。
徐 清女,1965年10月出生,辽宁省海城人,博士,高级工程师、副教授,澳大利亚乌伦贡WOLLONGONG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民主促进会日照市委主委。
1987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国家机械工业委哈尔滨焊接研究所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系副主任、副教授;日照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日照市政府副市长;市六届政协常委,市七届、八届政协委员,省九届、十届政协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山东省委常委,中国民主促进会十届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负责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大学科技园管委,市属高校。
联系共青团日照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档案局、驻日照高校、市新华书店。
万 同1956 年2月生,日照市东港区人,研究生学历,1978年12月参加工作。历任共青团日照县委副书记,日照市(县级)外经委副主任、日照市外经委对外业务科科长,日照市出口加工区管委
会办公室主任,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副主任,日照市岚山开发区筹委会副主任、岚山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日照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日照市长助理、市政府党组成员兼西藏日喀则地区行署常务副秘书长、专员助理、经贸委党组书记、行署副专员,现任市政府党组成员、日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负责外经贸、外事、侨务、口岸、打击走私、服务业、国内贸易、招商引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建设和管理、邮政、通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外经贸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口岸办公室、市打击走私办公室、市服务业办公室、市粮食局、市联社、市港航局(引航站)、市招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日照市委员会、市政府驻韩国联络处、市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联系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邮政局、日照海关、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日照边防检查站、岚山边防检查站,驻日照通信、邮政、成品油销售企业。
刘西良1958 年 7 月 1 日生,山东省费县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脱产),1979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日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79年12月至1984年12月,历任费县一中教师、教导副主任、团委书记。1984年12月至1992年6月历任共青团费县县委副书记、书记。1992年7月至1993年5月在日照市引进人才办公室工作。1993年5月至 1995年11月历任东港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党组书记、区政府党组成员。1995年11月至2001年1月历任东港区委常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党组副书记。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任日照市东港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党组书记。2002年12月至2006年1月任东港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2006年1月至5月任市政府副市长、东港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2006年5月任市政府副市长。
1988年被团省委授予“山东省优秀青年工作者”。2003年被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授予“全省关心国防建设十佳人物”。是山东省第七次团代会代表,日照市第九次、十次党代会代表;日照市第十四届、十五届人大代表。
负责农业和农村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联系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日照海通丝业公司(农业方面)。
第五篇:日照市初中一览表
日照市初中一览表
市直初中一览表
山东省日照市实验中学 地址:日照市营子街47号
邮政编码:276800 联系电话:0633-8221967 山东省日照市实验中学是市属初级中学,建于1985年,占地面积39700多平方米。现有39个教学班,教职工178人。近年来,先后荣获“山东省教学示范学校”、“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山东省教学工作先进单位”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50多项。日照市新营中学
地址:日照市新市区胶州路9号
邮编:276826 联系电话:(0633)8787399 日照市新营中学是一所市属初级中学,位于新市区中心地带,东临黄海,西依市政广场,南朝日照港,北靠大学城,地理位置优越,育人环境幽雅,先后荣获“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山东省教学示范学校”等30多项国家、省、市荣誉称号,是日照市一所“教育理念先进、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优良、教育质量突出、服务质量一流”的窗口学校。日照市实验学校
地址:日照大学科技园学林路东段
邮政编码:276826 联系电话:0633-8177788 日照市实验学校原名日照铁路实验学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学校分设中学部、小学部、幼儿园部,占地 210 亩,规划 114 个教学班(其中中学部 48 个班,小学部 48 个班,幼儿园 18 个班)。学校依山傍海,风景秀丽,先后荣获全国科普示范学校、省师德建设先进集体、省教学示范学校、省级示范幼儿园、省电化教育示范学校、省省级校务公开先进单位、省绿色学校、市规范化学校、市文明示范学校、市“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
日照港中学
地 址:日照市威海路 邮 编:276826 联系电话:0633-8382843 日照港中学始建于1984年,共有24个教学班,学生1400余人。占地面积39300平方米,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位于日照市市区中心地带,地理位置优越,育人环境幽雅。学校先后被授予“市级规范化学校”、“省级电化教育示范学校”、“日照市安全文明校园”、“日照港文明集体”等称号。
东港区初中一览表
日照第二实验中学 地址:山东路中段
邮编:276800 联系电话:0633-8237900 学校简介:日照第二实验中学为“95市长工程”,96年开始招生,是市区重点初中,位于山东中路456号。现有30个教学班,1900余名学生,129名教职工。曾获全国“合作教育”重点实验基地、省电化教育示范学校、市规范化学校等荣誉称号。
日照第三实验中学 地址:兴海路97号
邮编:276800 联系电话:0633-8222856 学校简介:日照第三实验中学座落在老城区兴海路97号,学校拥有一支水平高、能力强的师资队伍,拥有教职工156名,中学高级教师46人,市级优秀教师、骨干教师18人,国家级优质课1人,省级优质课3人。学校在管理机制上实行“五制”管理模式。东港区日照街道城西中学 地址:海曲西路72号
邮编:276800 联系电话:0633-8282652 学校简介:学校位占地28681平方米,校舍面积4181平方米。学校实验仪器器材和音、体、美器材达到国家一类、二类配备标准;实验开出率达100%;学校先后获得“全国科研先进单位”、“国家优秀科研成果奖”、“山东省交通安全示范学校”、“山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日照市文明示范学校”、“日照市办学水平优秀学校”等荣誉称号。名称:东港区日照街道城北中学 地址:日照北路1-3号
邮编:276800 联系电话:0633-8227283 学校简介:城北中学是一所省级艺术教育示范学校、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市级规范化学校,市级办学水平优秀学校、市级德育工作先进单位、市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学校占地70亩,现有18个班,教师94人,学生1100人。名称:石臼中心初中
地址:天津路中段(天津路176号)
邮编:276826 联系电话:0633-8311892 学校简介:学校现有教职工85人,其中高级教师25人,中级教师44人,教师现有本科学历60人,专科学历24人,研究生1人。教师学历达标率为100%。学校现有5300平方米新建教学楼和1600平方米实验楼各一座,共有3个年级12个教学班。
名称:东港区秦楼街道第一初级中学 地址:东港区秦楼街道驻地
邮编:276825 联系电话:0633-8373003 学校简介:秦楼一中始建于1960年,现有教职工122人,在校生1370人。学校以“为学生未来的发展奠基”为理念,以发展学生特长、弘扬学生个性、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适应未来社会发需要的人才为目标,是一所有着深厚文化底蕴、丰富文化内涵和鲜明办学特色的学校。名称:东港区秦楼街道第二初级中学 地址:枣庄路185号
邮编:276825 联系电话:0633-8785087 学校简介: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一切为了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让学生接受更好的教育”,目前有10个教学班,在校生310人,教职工57人,先后被授于教育部学科“四结合”实验学校、山东省电化教育示范学校、日照市规范化学校、日照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日照市办学水平优秀学校和东港区教学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
日照经济开发区初中一览表
开发区中学
地 址:太原路与连云港路交汇处 邮编:276826 联系电话:0633-2212502 日照经济开发区中学是一所省级规范化学校, 学校现有30个教学班,1400余名学生。学校以“三个面向”为指针,以“三个一切”为宗旨,以“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质量兴校,科研强校”为办学方略,以“着眼于学生未来,着力于学生素质”为办学理念,以认真实施“一个策略 ”、“三大引领”、“五大工程”为主要工作措施,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开发区第一初级中学
地 址:开发区奎山街道刘家寨村 邮编:276826 联系电话:8611115 学校简介:学校位于奎山街道驻地,204国道西侧,占地86.7亩,现有15个教学班,800余名学生,72名教师(学历达标率100%)。学校被评为“市级规范化学校”、“市级电化教学示范校”、“日照市师德建设十佳学校”等多项荣誉称号。
开发区第二初级中学
地 址:开发区奎山街道大岭三村 邮 编:276826 联系电话:8627180 学校占地面积为59730平方米,目前有平房345间,总建筑面积为9750平方米。现有13个教学班,在校学生566人,教职工64人,教师学历达标率为100%。学校于2002年3月被评为“省级规范化学校”。开发区第三初级中学
地 址:临沂路与深圳路交汇处 邮编:276826 联系电话:2200968 始建于1966年的开发区三中坐落于临沂路南首西侧,占地面积32500平方米,现有6个教学班,在校学生173人,教职工44人。学校先后被授予“区级规范化学校”、“区级教学先进单位”、“市级办学水平优秀单位”、“市级文明示范校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