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
《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行政许可办事程序
一、项目名称:《苏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审查批准书》。
二、实施主体: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三、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156号)。
四、发证范围: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1、设立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
3、其他企业新建、改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指其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储存物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是指企业拟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项目是指企业拟将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改造为生产、储存新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扩建项目是指企业对现有生产危险化学品产品的生产、储存设施设备进行改造,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储存设施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对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进行改造,扩大危险化学品储存能力的建设项目。
五、申领原则和条件:
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1、严格控制各市(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区域布点,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在各市(区)规划的区域内建设。
2、严格限制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甲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低于1000万元的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
3、严格限制剧毒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的设立和新上新、改、扩建设项目,不再批准设立氰化物类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4、严格限制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址上进行新、改、扩建项目,鼓励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扩张性搬迁,使中心城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向规划区域内聚集。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经过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建设。
同时,申请企业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已纳入市(区)长远或年度经济发展规划,选址在市(县)区以上政府规划的工业区专门区域;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
4、具有符合生产或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1、《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四份;
2、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3、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专篇)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具备法定检验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资料(复印件);
5、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安全评价报告(附光盘)及在苏州市安监局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的情况说明;
8、拟建工厂、仓库与周边建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的情况说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拟建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条件论证专篇。安全条件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1、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周边环境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影响;
3、自然条件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影响。
建设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全预评价导则》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出具预评价报告书。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结论负责。
申请人在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复制件上,必须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核对人(签名)”的字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人对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申领程序:(一)咨询
申请人到当地工作点或市危化办领取《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审查申请表》,咨询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的有关注意事项。市危化办或五市工作点按以下程序对申请项目进行安全审查服务:
1、立项审查服务:工作点或市危化办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审查服务,立项审查服务包括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两方面,对通过立项审查服务的项目,同意申请单位进行项目安全预评价。同时,各工作点将建设项目概括报市危化办。
要求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必须对被评价的生产、存储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作出明确判断,必须提供准确完整的评价企业地理位置图、建设项目四周环境关系图(注明与周边间距)和企业内部总体布置图,在预评价报告目录后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概况表》(附表一)。
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申请单位完成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后,向苏州市安监局或五市安监局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书面申请,由安监局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预评价表)进行评审。评审分现场勘察和书面评审两部分组成。对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必须在评审会召开前,提前 三个工作日将安评报告交有关专家审查,否则与会专家有权拒绝在安全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上签字。评审专家在召开评审会前需填写《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概况表》(附表一)中专家评审意见,并需注明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问题的部分或页码。在专家评审会上,由评价公司根据专家项目概况表专家书面意见中经评审会专家确定的部分,以及会上专家意见,当场填写修改意见勘误表,并交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后,修改定稿。评价公司修改完成后,送评审会专家组组长审核确定无误后,报送有关安监部门。评审专家组对评审报告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意见表》(附件二)。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评审予以通过的建设项目,由工作点或市危化办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稿、评审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表各一份(复印件)报苏州市安监局备案,由苏州市安监局对评价中介机构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通知书》(附件三)。
(二)申请
申请人按照申报条件规定,准备齐申报材料向五市工作点或市危化办提出申请。
(三)受理。
五市工作点或市危化办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按下列情况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苏州市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苏州市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加盖苏州市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苏州市安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项目安全审查批准申请,并出具加盖苏州市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
市危化办或五市工作点指派工作人员对正式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安全审查,由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意见书》。
对需要到申请人现场核查的申报,由市危化办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
在正式受理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市危化办”原则上应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安全审查决定。
对通过安全审查的项目,由当地安监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同意设立或建设的决定。
(五)批准
市危化办对已通过安全审查和当地政府作出同意设立或建设的决定的项目,由苏州市安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政府作出同意的决定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由苏州市安监局向项目建设单位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对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八、承诺时限:苏州市安监局承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审查。
九、变更及延长规定:取得批准书的新设立企业或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向原安全审查受理工作点或市危化办提出变更安全审查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安全审查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审查。
(1)改变选址。
(2)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发生重大变化。(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发生重大变化变化。
(4)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取得安全审查批准书的单位,自取得批准书之日起的2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书自动失效。如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批准书失效前30个工作日,办理延长有效期的批准手续。
第二篇: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4]156号
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制定的《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1- 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涵义见附件)的安全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安全审查实施主体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以下简称苏州市安监局)负责全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苏州市安监局成立“苏州市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化办),具体承担全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市危化办在各县级市设立安全审查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工作点的设立及其工作职责由苏州市安监局另行制定。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工作点或市危化办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审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安全审查范围
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或建设以下企业、项目的,均需申请安全审查批准行政许可:
-2-
(一)设立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
(三)其他企业新建、改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三、安全审查原则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各市、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区域布点,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在各市、区规划的区域内建设。
(二)严格限制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甲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
(三)严格限制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和新上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不再批准设立氰化物类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四)严格限制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址上新、改、扩建有关建设项目;鼓励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扩张性搬迁,使中心城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向规划区域内聚集。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经过所在地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3-
四、安全审查申报条件
申请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建设新、改、扩建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所在市、区长远或经济发展规划,选址在市(区)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工业区专门区域;
(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三)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拥有符合生产或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门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安全审查申报材料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苏州市安监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具备法定检验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资料(复印件);
(五)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安全评价
-4- 报告(附光盘)及在苏州市安监局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的情况说明;
(八)拟建工厂、仓库与周边建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的情况说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拟建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一)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周边环境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自然条件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影响。建设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全预评价导则》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出具预评价报告书。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结论负责。
申请人在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复制件上,必须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核对人(签名)”的字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人对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安全审查程序
安全审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咨询。申请人可到所在地工作点或市危化办领取《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审
-5- 查申请书》,咨询有关事项。
(二)申请。申请人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第五部分的规定,向所在地工作点或市危化办提出申请。
(三)受理。所在地工作点或市危化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苏州市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苏州市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苏州市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苏州市安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苏州市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市危化办指派工作人员对正式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安全审查,由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意见书》。
对需要到申请人现场核查的安全审查,由市危化办指派2名以
-6- 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
自正式受理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市危化办原则上应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安全审查决定。
对通过安全审查的项目,由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设立或建设的决定。
(五)批准。对通过安全审查且当地政府作出同意设立或建设决定的项目,由苏州市安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自苏州市政府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苏州市安监局向项目建设单位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对不予颁发批准书的,自苏州市政府作出不同意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变更。取得安全审查批准书的新设立企业或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向原安全审查受理工作点或市危化办提出变更安全审查的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安全审查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1.改变选址或总体平面布置图的。
2.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3.工厂、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4.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
(七)取得安全审查批准书的单位,自取得批准书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书自动失效。如需延长的,应在批准书失效前3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7-
七、安全审查工作要求
(一)安全审查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安全审查及核发批准书。
(二)从事安全审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安全审查工作部门应建立完善安全审查、核发批准书管理及相关制度,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附件:名词解释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审查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印发 打印:陈臻 校对:张季峰 共印:一三○份
-8- 附件:
名 词 解 释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指其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储存物品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是指新建、易地(含搬迁)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项目:是指经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对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进行改造,或在原有装置和设施基础上扩大生产、储存规模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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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常见问题及对策
近期,我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 87,2001年版)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等法规、规范,对数十家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现状进行了安全评价,所到之处,确实感到问题不少。由于这些企业建设时普遍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科学论证和设计,在区域规划与总体布置、工厂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工艺及设备布置、电气及仪表、消防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事故隐患,必须进行彻底整改。有些企业问题相当严重,已无法通过整改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只能选择搬迁或停产。
现将本人在安全评价中发现的上述各方面的主要问题整理如下。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出现在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带有普遍性,可供评价人员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引起重视,也可供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自我整改中参考。
一、区域规划与总体布置不符台规定
甲、乙类工艺装置(厂房)或设施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等,其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有的附近就是居住区,有的附近有学校、村庄和场馆等公共设施。这些装置(厂房)或设施必须考虑结构调整或搬迁。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第3.3.8条的规定,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物不宜小于50m;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以下简称《石规》)第3.1.7条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和村庄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工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参照《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第2.0.l条的规定,石油化工装置或设施与居民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基本要求是大于500m,以避免毒物泄漏、火灾爆炸,殃及居民。
二、工厂总平面布置不符合规定
1.存在的问题
工厂普遍未作总体规划和设计,厂区布置较乱,各建筑物见缝插针,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主要有:
(1)甲、乙类工艺装置(厂房)或设施之间的间距;
(2)甲、乙类工艺装置(厂房)或设施与办公楼(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
(3)甲、乙类工艺装置(厂房)或设施与锅炉房之间的间距,(4)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间距;
(5)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
(6)甲类物品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工艺装置(厂房)或设施与厂外道路间距等不符合规范要求,(7)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足。
2.整改措施
上述司题可参照《建规》和《石规》的要求进行整改,其规定如下:
①根据《石规》规定: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之间的间距≥30m(石油化工装置)或≥25m(炼油装置);甲、乙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之间的间距≥25m(石油化工转置)或≥30m(炼油装置);乙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之间的间距≥20m(石油化工装置)或≥15m(炼油装置)。根据《建规》的规定: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他厂房之间的间距≥12m。
②根据《石规》规定:甲、乙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之间的间距≥35m和≥30m(独立的分变电所、车间办公室等,可减少25%)。根据《建规》的规定:甲、乙类厂房与办公楼(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③根据《石规》规定:甲、乙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之间间距≥30m和≥25m。根据《建规》的规定:甲类厂房与锅炉房(明火散发地点)之间的间距≥30m。
④根据《石规》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乙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之间的间距由一个罐区的总储量决定(15—50m),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间距根据一个罐区的总储量决定(l5—40m),与全厂性重要设施之间的间距根据一个罐区的总储量决定(20—50m)。根据《建规》的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之间的司距≥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距根据一个罐区的总储量决定(25—50m)。
⑤根据《石规》规定: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乙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之间的间距≥30m和≥25m。根据《建规》的规定: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根据储存物品的类别和储量决定(12—30m),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间距根据物品类别和储量决定(25—40m),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m。
⑥根据《石规》规定:甲、乙类工艺装置或没施与厂外公路(路边)与变配电站(围墙)之间的间距≥20m和≥50m。根据《建规》的规定甲类物品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道路(路边)≥20m,甲类厂房距厂外道路≥15m。
⑦根据《石规》规定:甲、乙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与厂围墙(中心线)之间的间距≥10m和≥8m。根据《建规》的规定:厂区围墙与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⑧根据《石规》规定:工厂内的装置、罐区及厂内重要设施之间的安全间距,要逐项计算核对。常见问题:
a)储罐区无防火堤;有些防火堤的高度不够;泵房及装卸鹤管与防火堤之间的距离不足。
b)厂房(库房)与宿舍等生活辅助设施合建,一层为甲类厂房(库房),二层为宿舍等;甲、乙类厂房与甲、乙类库房或宿舍为一栋建筑或紧邻。
4)甲类厂房、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附近有电力架空线通过,有的公路与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按《建规》和《石规》要求: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甲类厂房、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附近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三、建筑构造不符合消防规定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如乙炔、氢气压缩机房及甲类物品库房耐火等级不足二级(按要求应为一级耐火等级),有的厂房为木屋顶,有的厂房为钢结构未涂防火涂料,有的厂房年久失修或由于腐蚀,框架已严重受损,钢筋外露。
2.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布置在甲、乙类车间内,有的虽然布置在厂房一端,但仍位于爆炸危险区内,也未用防火墙分隔。
3.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其中间无防火墙,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只有1个(按要求至少为2个);甲、乙类厂房疏散楼梯为敞开式,未采用封闭楼梯间;甲类物品库房面积超标,且中间也无防火墙分隔;危险品与非危险品共用一个仓库,致使仓库面积超标的现象时有存在。
4.甲、乙类厂房开窗较少,泄压面积不足,有的采用卷闸门。
5.甲、乙类车间无强制通风设施,致使车间内有形成1区爆炸危险区域的可能,如乙炔生产厂房和库房的房顶有的无自然通风帽和强制通风机(通风机应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联锁)。
四、工艺及设备布置存在隐患
l.生产工艺过程本身就有缺陷,给生产装置埋下灾难性隐患。如液氯的汽化只许用水加热汽化器,而有的企业仍使用蒸汽直接加热,汽化的氯气也未经过缓冲罐直接进入氯化系统;醋酸储罐排出的气体未经过水洗处理等。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备未采取密闭操作,车间内有机溶剂气味浓重;有可燃气体的装置、罐区未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存在有毒气体的部位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含有刺激物的部位也未设洗眼器和淋浴器等。
3.化工装置或部位未设必要的安全阀、静电接地、避雷设施、可燃气体检测仪、水封井、联锁、氮封、呼吸阀和阻火器等;工艺设备及工艺管道等级选择不当(管道、阀门、法兰、垫片、螺栓和螺母等选型选材不当),也存在事故隐患。
4.溶剂计量罐或腐蚀性介质计量罐的液位计为玻璃管,且无阀门,一旦破裂,后果不堪设想。
5.危险品物料输送泵进、出口采用塑料管连接,易积聚静电。
五、电气及仪表选型不当
1.防爆车间工艺设备所用电机未采用防爆型,或者虽然配了防爆电机,但防爆级别选型不当(例如,在乙炔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所有电机、电气设备,均采用ⅡCT2以上的防爆产品,在有氢气危险环境中选用的隔爆型电气设备,也必须是具有ⅡCTl防爆级别与组别的标志)。
2.防爆车间未装防爆灯具,电气插座使用了普通型。
3.电气控制柜(非防爆)位于防爆车间内,且无隔离措施。
4.甲、乙类车间屋面无避雷带,厂区无接地网;甲、乙类车间也无火灾报警设施。
六、消防设施不完善
1.厂区无消防系统,罐区也无泡沫消防系统,罐组周围无环行消防通道或没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厂区也无消防车道,有些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够。
2.厂区室外、室内无消火栓或设置不足;车间室内无灭火器或配置数量不足。
3.企业既无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也无消防协会的消防评价报告。
七、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l.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资格证;其他从业人员有的也是无证上岗。
2.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没有按《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进行。
3.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没有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4有些企业没有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垒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无本单位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即便有也针对性不强、操作性较差,更谈不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八、建议
建议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应对照下列标准检查整改: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年版);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3.《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l一95);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7—94);
5.《爆炸及火灾危害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6.《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
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版);
8.《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一1999):
1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l2158—90);
11.《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12.《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 2000版);
1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1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l40-90,1997年版):
15.《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按照上述法规、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整改,从各方面消除隐患,就会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安全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程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第四篇: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环节安全生产知识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环节安全生产知识
一、危险化学品及危险特性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危险特性包括燃烧性、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还具有健康危害和环境危险。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
(一)着火源控制不严。
着火源是指可燃物燃烧的一切热能源,包括明火焰、火星、火花、化学能等。在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中的着火源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外来火种。如烟囱飞火、汽车排气管的火星、房屋四周的明火作业、吸烟的烟头;二是内部设备不良、操纵不当引起的电火花、撞击火花和太阳能、化学能等。如电器设备、装卸机具不防爆或防爆等级不够、装卸作业使用铁质工具碰击打火、露天存放时太阳曝晒、易燃液体操纵不当产生静电放电等。
(二)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混存。
由于经办职员缺乏知识或者是有些危险化学品出厂时缺少鉴定;也有的企业因储存场地缺少而任意临时混存,造成性质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因容器渗漏等原因发生化学反应而起火。(三)产品变质。
有些危险化学品已经长期未使用仍废置在仓库中,又不及时处理,往往因变质而引起火灾。(四)养护治理不善。
仓库建筑条件差,不适应所有物品的要求,如不采取隔热措施,使物品受热;因保管不善,仓库漏雨进水使物品受潮;艳服的容器破漏,使物品接触空气或易燃物品蒸汽扩散和积聚均会引起火灾或爆炸。(五)包装损坏或不符合要求。
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损坏,或者出厂的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都会引起火灾事故。(六)违反操纵规程。
搬运化学品没有轻装轻卸;或者堆垛过高不稳,发生倒塌;或在库内改装打包,违反安全操纵规程造成事故。(七)建筑物不符合存放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库房的建筑设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库内温缺少保温设施,使物湿度过大、漏雨进水、阳光直射,有的缺少保温措施,达不到安全储存的要求而发生火灾。(八)雷击。
危险化学品仓库一般都设在城镇郊外空空地带独立的建筑物或是露天,储罐轻易遭受雷击。(九)着火扑救不当。
因不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和灭火方法,适当的灭火方法使火灾扩大,造成更大的危险。四、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监管措施
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各个环节极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大,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产生巨大冲击。为此,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环节安全管理的责任感,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要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和乡镇(街道)、村庄(社区)排查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对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状况负责,掌握单位资质、进货渠道及数量、储存场所安全措施是否完好有效、委托运输单位是否具有资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安全资格证书、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等情况。要清查底数,建立台账清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第五篇: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1.储存要求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3690--1992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7)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储存方式:按照GB15603--1995根据危险化学品品种特性,实施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9)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GB18265--2000)(1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2.储存安排及储存限量
(1)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和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7)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8)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3.危险化学品的养护
(1)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2)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根据商品的特性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做到一目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及时处理。
(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剧毒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①商品数量
②包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③危险标志(包括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准入库。
(3)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可燃固体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条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装卸腐蚀品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
(6)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装卸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装卸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须远离热源和火源。
(7)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8)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倒。
(9)在操作各类危险化学品时,企业应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5.消防措施
(1)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大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消防队,并配有消防车。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对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2)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3)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
(4)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设有安全保卫组织。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无论专职还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6.人员培训
(1)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3)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化学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二)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储存条件是: 1.建筑条件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年版)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2.库房条件
(1)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2)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①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②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③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④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3.安全条件
(1)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2)除按附录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
①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
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③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存。
④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孔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⑤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⑥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⑦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纳、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4.环境卫生条件
(1)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2)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5.温湿度条件表(三)储存毒害品的要求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储存条件是:
1.库房条件
(1)库房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好。机械通风排毒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2.安全条件
(1)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2)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毒害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3)不同种类毒害品要分开存放,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要分开存放,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存。
(4)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执行“五双”制度(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安装防盗报警装置。3.环境卫生条件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毒品、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及时清除。用过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更换储藏毒品品种时,要将库房清扫干净。
4.温湿度条件
库区温度不超过35℃为宜,易挥发的毒品应控制在32℃以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品应控制在80%以下。(四)储存腐蚀性物品的要求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以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储存条件是:
1.库房条件
库房应是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防火建筑。建筑材料最好经过防腐蚀处理。
(1)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库房应是低温、干燥通风的一、二级耐火建筑。
(2)溴氢酸、腆氢酸要避光储藏。2.货棚、露天货场条件
货棚应阴凉、通风、干燥,露天货场应比地面高、干燥。3.安全条件
(1)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房建筑及各种设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年版)的规定。
(2)按不同类别、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等分区分类储藏,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储藏。4.环境卫生条件
(1)库房地面、门窗、货架应经常打扫,保持清洁。
(2)库区内的杂物、易燃物应及时清理,排水沟保持畅通。5.温湿度条件表(五)废弃物处置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对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明确了三条规定:
(1)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2)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3)按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六)危险化学品储存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分析
分析研究危险化学品储存发生火灾的原因,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管理是十分有益的。
物质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物质,凡是与空气中的氧气或其他氧化剂起剧烈化学反应的都是可燃物。帮助和支持燃烧的物质叫助燃物.主要是空气中的氧。凡是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都叫着火源。
总结多年的经验和案例,危险化学品储存发生火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九种情况:
1.着火源控制不严。着火源是指可燃物燃烧的一切热能源,包括明火焰、赤热体、火星和火花、化学能等。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过程中的着火源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外来火种。如烟囱飞火、汽车排气管的火星、库房周围的明火作业、吸烟的烟头等。
二是内部设备不良,操作不当引起的电火花、撞击火花和太阳能、化学能等。如电器设备、装卸机具不防爆或防爆等级不够,装卸作业使用铁质工具碰击打火,露天存放时太阳的曝晒,易燃液体操作不当产生静电放电等。
2.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混存。出现危险化学品的禁忌物料混存,往往是由于经办人员缺乏知识或者是有些危险化学品出厂时缺少鉴定;也有的企业因储存场地缺少而任意临时混存,造成性质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因包装容器渗漏等原因发生化学反应而起火。
3.产品变质。有些危险化学品已经长期不用,仍废置在仓库中,又不及时处理,往往因变质而引起事故。
4.养护管理不善。仓库建筑条件差,不适应所存物品的要求,如不采取隔热措施,使物品受热;因保管不善,仓库漏雨进水使物品受潮;盛装的容器破漏,使物品接触空气或易燃物品蒸气扩散和积聚等均会引起着火或爆炸。
5.包装损坏或不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损坏,或者出厂的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都会引起事故。
6.违反操作规程。搬运危险化学品没有轻装轻卸;或者堆垛过高不稳,发生倒塌;或在库内改装打包,封焊修理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
7.建筑物不符合存放要求。危险品库房的建筑设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库内温度过高,通风不良,湿度过大,漏雨进水,阳光直射,有的缺少保温设施,使物品达不到安全储存的要求而发生火灾。8.雷击。危险品仓库一般都设在城镇郊外空旷地带的独立的建筑物或是露天的储罐或是堆垛区,十分容易遭雷击。
9.着火扑救不当。因不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和灭火方法,着火时使用不当的灭火器材使火灾扩大,造成更大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