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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第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39号 原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试行收费标准,对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现就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认证机构在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申请费。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申请单元600元。其个,申请资料为非中文的,另收资料翻译费。资料翻译费收费标准由认证机构根据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元。下列情况不得收取申请费: 1.变更企业名称或地址(不包括企业迁址或改组、改制); 2.变更认证申请人; 3.变更商标; 4.在规定的产品单元内和同一设计型号基础上扩展产品销售型号和产品商标等。

(二)产品检测费。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产品检测费。产品检测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我委另行制定。

(三)工厂审查费。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并出具工厂审查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工厂审查费。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000元。审核员的人数和审查天数(人.日数),由你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报我委备案后实施。考虑到认证所需的交通费用差别较大,按照国际惯例,审核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申请认证的企业负担。认证机构不得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食宿费。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确认,在企业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应免于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质量保证能力相同部分的管理体系的审查,并免收相应的工厂审查费。

(四)批准与注册费。认证机构在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批准与注册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个认证单元800元。认证产品不涉及单元变化的扩展和变更,不得收取批准与注册费。按规定无需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只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工本费由认证机构根据证书印制成本据实收取,但每个证书不得超过10元。

(五)监督复查费。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复查内容,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分别在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时收取监督复查费。监督复查费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认证机构按照不超过工厂审查费的25%,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不超过产品检测费的25%据实收取。其中,产品检测机构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在3个及以下的,按以下规定收费:检测项目为1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100%计收;检测项目为2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50%计收;检测项目为3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33%计收。

(六)年金。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企业发放认证证书时,向获证企业收取年金。年金按下列标准收取:对同一申请企业获得的证书(包括从不同的指定认证机构获得的证书,下同)在20张以下的(含20张),每张证书每年收取200元;获得的证书在20张以上、50张以下(含50张)的,每张证书每年收取150元;获得的证书在50张以上的,每张证书每年收取100元。

(七)认证标志费。认证标志机构向获得认证证书企业发放认证标志或批准使用标志时,向获证企业收取认证标志费。认证标志费按下列标准收取:对按规定直接使用认证标志(CCC)的,收费标准为:8毫米标志每枚0.06元,15毫米标志每枚0.12元,30毫米标志每枚0.20元,45毫米标志每枚0.30元,60毫米标志每枚0.40元。对经认证标志机构批准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认证标志的,收费标准为: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第一年9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600元。

二、对已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其他有关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应免收相同部分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

三、执收单位收取上述费用应依法纳税。认证机构目前仍为事业单位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四、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第二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1 申请费 基本收费 600 境外申请另收通讯费 500 非中文资料另收翻译费 10002 产品检测费 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执行 3 工厂审查费 每个人每个工作日(审核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由认证申请人负担)35004 批准与注册费 每次 8005 监督复查费 工厂审查(工厂及产品未发生变更)初始工厂审查收费的四分之一 抽样检测(认证产品未发生变更)型式试验收费的四分之一6 年金 获证产品每年 4007 认证标志费 8毫米/枚 0.07 15毫米/枚 0.14 30毫米/枚 0.28 45毫米/枚 0.52 60毫米/枚 0.56 每一种标志使用费每年 1000注:a)境外厂、商可以用美元缴纳认证费。B)认证标志费在通过认证后,申请人购买或办理标志使用时,由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暂行)序号 产 品 名 称 检测收费1 入侵探测器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17,100 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15,000 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14,800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18,700 振动入侵探测器 15,400 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15,900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9,2002 防盗报警控制器 25,2003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18,2004 防盗保险箱(柜)防盗保险柜 7,550~20,650 防盗保险箱 6,100~17,500

第三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件

发改价格[2009]1034号

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财函[2009]11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认证机构在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申请费。申请费收费标准由每个申请单元600元降为500元。申请资料为非中文的,另收资料翻译费。资料翻译费收费标准由认证机构根据实际费用支出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产品检测费。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产品检测费。产品检测费收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即按发改价格[2006]1979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工厂审查费。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并出具工厂审查报告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工厂审查费。

工厂审查费标准由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000元降为2500元,收取工厂审查费的审核员的人数和审查天数(人.日数)详见附件。

按照国际惯例,审核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申请认证的企业负担,食宿费用由认证机构负担,不得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食宿费。

(四)批准与注册费。认证机构在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时,向申请认证企业收取批准与注册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个认证单元800元。

(五)监督复查费。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复查内容,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分别在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时收取监督复查费。

认证机构按照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和附件规定的监督复查人日数收取;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不超过产品检测费的25%收取。其中,产品检测机构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在3个及以下的,按以下规定收费:检测项目为1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100%计收;检测项目为2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50%计收;检测项目为3个的,按产品检测费的33%计收。

(六)年金。降低认证机构向获证企业收取的年金标准。即对同一申请企业获得的证书(包括从不同的指定认证机构获得的证书),统一按每张证书100元收取年金。

(七)认证标志收费。认证标志机构向获得认证证书企业发放认证标志或批准使用标志时,向获证企业收取认证标志费。

对按规定直接使用认证标志的,8毫米标志每枚由0.06元降为0.03元,15毫米标志每枚由0.12元降为0.06元,30毫米标志每枚由0.20降为0.10元,45毫米标志每枚由0.30元降为0.15元,60毫米标志每枚由0.40元降为0.30元。

对经认证标志机构批准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认证标志的,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第一年由900元降为450元,第二年起由600元降为300元。

二、下列情况免收相关费用

(一)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下列变更时,免收申请费:

1、变更企业名称或地址(不包括企业迁址或改组、改制);

2、变更认证申请人;

3、变更商标;

4、在规定的产品单元内和同一设计型号基础上扩展产品销售型号和产品商标等;

5、仅为更换证书,无需对认证企业和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二)对已经获得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产品,免收相同检测项目的产品检测费。(三)在企业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应免于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质量保证能力相同部分的管理体系的审查,并免收相应的工厂审查费。

(四)认证产品不涉及单元变化的扩展或者不涉及产品变化的变更,不得收取批准与注册费。按规定无需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只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工本费由认证机构根据证书印制成本据实收取,但每个证书不得超过10元。

(五)整机使用已经认证的零部件,不得重复认证并收费;关键零部件报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认证机构受申请人要求,赴境外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四、收费单位收取上述费用应依法纳税。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你委应加强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标志受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认证、检测和收费行为。同时,要科学合理划分产品认证单元,优化认证、检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六、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百例问答

为方便客户了解CCC认证的有关情况,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百例问答》一书中摘录部分内容供有需要者参考。该书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李怀林主编,此摘录内容未经主编同意。

1. 强制性产品认证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2. 哪些产品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

1)电线电缆(共5种)

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3)低压电器(共9种)

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电动工具(共16种)

6)电焊机(共15种)

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0)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安全玻璃(共3种)

15)农机产品(共1种)

16)乳胶制品(共1种)

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18)消防产品(共3种)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3. 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4. 对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有何限制?

答: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03年8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5. CCC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答:认证标志“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对于《目录》内的产品,“CCC”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标记。

6. 强制性产品认证包括哪些环节?

答:认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7. 如何确定某种具体产品是否需要强制认证?

答:可以查阅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的适用范围及相关附件。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2年第60号公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适用范围》。如果对认证范围界定存在疑义,应向认监委书面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

8. 怎样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答:申请人可以从访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www.teniu.cc获取必要的信息、资料和表格,在线提交申请。或者按照网上公布的联系方式,直接与各产品认证处联系。

9. 从哪里能找到关于申请单元划分、送样数量的规定?

答: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对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等做了详细解释,其内容包括:

1)适用的产品范围;

2)认证依据的标准;

3)认证模式;

4)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5)抽样和送样要求;

6)关键元器件清单;

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8)获证后的监督;

9)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10)其他规定。

1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可以从www.teniu.cc上下载吗?

答:不能。如有需要可以与CQC办公室联系购买。联系人:赵秀芹,CQC507房间:电话:010-85611904。

11. 谁可以作为《目录》中的产品的申请人?

答:《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目录》中产品的认证申请。

12. 当申请人为销售者或进口商时,有无附加要求?

答: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13. 申请人可否委托他人申请?

答:可以。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CQC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14. 申请时企业应提供哪些技术资料?

答: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

1)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5)CB证书及报告(如有)。具体内容参见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5. 认证周期?

答:在一般情况下,CQC自正式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一到三个月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6. 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2)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3)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4)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

5)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6)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7)接受地方质检行政部门和CQC的监督检查或跟踪检查。

17. 可否通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答:3C认证申请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进行,但是代理机构必须符合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且人员经过培训、注册。

18. 有关认证过程工作的投诉及争议如何进行?

答:申请人可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争议或投诉。如申请人对CQC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19.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申请同类产品增加生产场地时,是否涉及工厂审查?

答:应对增加的生产场地进行工厂审查。

20.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在原生产场地申请另类产品认证时,是否涉及工厂审查?

答:此种情况应进行工厂审查。

21. 非常规工厂审查是否可能?

答:在申请认证产品型式试验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的工厂审查为非常规工厂审查。如因试验周期较长或其他原因,企业提出进行非常规工厂审查的,需经CQC领导批准实施。

22. 工厂搬迁时,如果流程、设备、操作人员等条件都未改变,是否需要对新工厂进行检查?

答:是。即使流程、设备、操作人员都未改变,工厂的搬迁仍可能导致质量保证能力的变化。

23. 监督频次如何确定?

答:一般情况下,CCC认证产品自获证之日起的第13个月(电线电缆、电线组件自获证之日起的第7个月)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当月进行的,可延长2个月。

24. 什么情况下CQC增加监督频次?

答:若发生下述情况下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有足够的证据使CQC对生产厂失去信任时。

25. 监督审查时出现什么情况暂停认证证书?

答: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26. 特殊情况下能否在现场进行检测?

答:特殊情况下诸如:产品重量、体积或配电限制等因素确需现场检测时,由检测机构核实现场条件是否符合要求,CQC做出决定。

27. 企业能直接向检测机构递交CCC证书的申请吗?

答:申请最终应递交到CQC的相应产品认证处,然后CQC指定相应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28. CCC认证申请可否递交给CQC分中心?

答:申请直接递交到CQC总部,当然也可以通过CQC分中心转交。

29. 进行定牌生产的产品如何申请CCC标志?

答:生产厂或订货方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CCC认证。

30. 单元划分由谁确定,有何规定?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CQC工程师依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及CQC制定的其他解释文件确定。

31. CCC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多长?

答:CCC认证证书没有有效期限制,靠CQC监督检查维持其有效性。CCC临时证书的有效期截止2003年4月30日。

32.2002年5月1日前申请了CCIB或CCEE证书,还未进行样品检测/工厂检查,将按什么要求检测/检查,按什么标准收费?

答:可以按照原CCIB或CCEE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有效期至2003年4月30日的CCC临时证书,费用按原标准收取;或者按照CCC的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没有有效期限制的CCC证书,费用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CCC收费标准收取。

33. 向哪里提交换证的申请?

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各产品认证处受理换证的申请。

34. 换证时如需补做试验,是否仍在原来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进行?

答:如果检测机构具备试验能力,原则上在原检测机构补做试验。

35. 产品已经获得CCEE证书,未做电磁兼容(EMC)测试时,换证时是否需要补做EMC测试?

答:如果在相应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了EMC测试要求,则换证时需补做EMC测试。

36. 如果原获CCEE或CCIB证书的工厂2002的监督检查还没有进行,是否需要先接受监督检查才能换CCC证书?

答:如果工厂的监督检查报告在有效期内,则不必再接受检查而直接换证。如果有特殊情况,可向CQC检查处询问。

37. 如果换证时需要工厂审查或监督检查,申请人应与哪个部门联系?

答:申请人可通过检测机构查询,或直接向CQC检查处查询。38.答:申请人可与相关检测机构联系,提供报告编号,请检测机构帮助查找。原来获得CCIB证书的工厂无须提供工厂审查和监督检查报告。

39. 换发CCC证书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答:1)申请换发CCC证书的产品是目录内的产品;

2)该产品已经获得CCIB证书,或/和CCEE证书或/和CEMC证书;

3)有效的工厂审查报告。

40. 换证时原证书能否合并或拆分?

答:原则上每张原证书换发一张新证书,但是当原证书的系列产品或者派生产品的单元划分与认监委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的单元划分不相符时,则应按后者的相关规定换发证书。

41. 换证时申请人应提供哪些基本资料?

答:1)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

2)产品原认证证书;

3)补充的测试报告(如EMC报告);

4)监督复查报告;

42. 原CCEE证书到期后,是否可以换证?

答:不可以。需要重新申请CCC认证。

43. 转换证书是否需要进行工厂检查?

答:换证时,原则上不对工厂进行附加审查,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差异部分的审查安排在下一次监督时进行。

44. 《证书转换申请审核表》可否通过检测机构转交CQC?

答:可以。

45. 《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付款人名称和申请人名称是否必须一致?

答:可以不一致。

46. 《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生产者”和“生产厂”有何区别?

答:“生产厂”是指产品进行最终装配、检验、加贴认证标志的场所。“"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也叫“制造商”。二者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47. 《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授权人”应如何理解,是否需出具企业法人签名的授权人,是否需加盖单位公章?

答:“授权人”是企业法人或企业的权力机构授予一定权力,能代表企业就相关事项做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人。该处应加盖单位的公章,授权人第一次发行职责时应提供企业法人签名的授权书。48. 不同型号的产品必须填写多份《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吗?还是按原证书的型号填写?

答:原则上应按原证书的型号填写。

49. 申请换证时,老证书是否要收回?

答:收回。

50. 公司的名称已经更改,可否在换证时一起更改?

答:可以。

51. 为规范区域门牌号,公司的地址已更改,换证时是否可以一起更改?

答:如果实际地点未变,只是门牌变更,可以在换证时变动这些内容。

52. 换证时是否可以扩展原证书上的产品型号?

答:应先按照原证书的型号申请。待取得CCC证书后,再扩展产品型号。

53. 希望将申请过程中的CCIB或CCEE认证转换为CCC认证,是否填写同样的《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按照同样的程序?

答:是。

54. 换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如果不需补做试验,收到齐全、符合要求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新的证书;如果需要补做试验,则根据试验的情况时间长短不等,一般不超过2个月。

55. 换证是否接受或有条件接受国外认证公司的EMC报告?

答:不接受。

56. 2002年5月1日前,已接受了CCEE的工厂检查,但还未取得检查报告,申请转换证书时是否要重新检查工厂?

答:不用。57. 《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每一个项目是否都要用中文和英文填写?

答:最好中文和英文都填写,这样证书可以中英文对照。如果企业没有条件,只填中文或英文也可以。但产品名称必须填写中文。

58. 是否允许使用特殊式样的认证标志?

答:通常不允许使用特殊式样的认证标志,但是对于电线电缆等产品由于其形状的特殊性,当必须使用变形的3C标志时,需报认监委(CCC标志管理中心)批准。

59. 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外包装上使用CCC标志吗?

答:可以。

60. 境外产品可以在入境后由国内的代理商加贴CCC标志吗?

答:不可以。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入境前加施CCC标志。而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CCC标志。

61. 2002年5月1日后,是否还可以凭CCIB或CCEE证书购买CCIB或CCEE标志?

答:不可以。从2002年5月1日起停止发放原CCIB和CCEE标志,但可以凭原CCIB或CCEE证书购买CCC标志。

62. 在产品上印刷/模压标志是否需要获得批准?

答: 需要获得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的批准。

63. 在过渡期内,同一产品上或同一包装物上可否同时加贴新旧认证标志?

答:不可以。已经获得3C认证的产品,必须加施3C标志。对于外包装物,可以用3C标志覆盖旧标志。

64. 对于采用模压CCIB、CCEE标志方式的产品,可否延长新旧标志使用的过渡期限?

答: 不可以。但对于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进口、购进但未销售完成的产品,可以继续携带原标志,但须加施3C标志。

65. 如何申请购买和印刷/模压CCC标志?

答:认监委指定的CCC标准发放管理中心负责发放CCC标志和批准印刷/模压CCC标志。

66. 持国外的CB证书和报告转换成CCC证书还需做哪些工作?

答:应按照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申请程序进行申请。CQC对照样机对CB报告和证书进行核查确认,需要时进行必要的差异试验以及电磁兼容试验和工厂审查。

67. 是否可以一次申请,同时获得CCC证书和CB证书?

答:可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既是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构,同时又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测试证书互认体系(IECEE-CB体系)的国家认证机构(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被40多个国家的权威认证机构接受。

68. 如果产品所用的元件有CB 报告,CCC认证时是否承认?

答:如果该元件检验依据的标准在中国对CB体系承诺认可的范围内,原则上CQC承认认可的范围内,原则上CQC承认其CB报告。

69. 元件产品没有被列入强制认证目录内,今后除了随机认证外,还能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独立的认证证书?

答:可申请CQC自愿认证证书或CB证书。

70. 产品在CQC取得CB报告,并补做差异部分的测试,是否可以直接取得国外的认证,如GS、UL等?

答:企业凭CQC颁发的CB报告和差异部分的测试报告,可以直接向参加CB体系的国外认证机构申请,取得其证书。

71. 有国外认证标志的零部件,在整机申请CCC认证时是否要做随机测试?

答:如果零部件有CB测试证书,则不用随机试验。72.答:列在目录中的诸如:显像管、电线电缆、熔断器等需要单独强制认证,未列在《目录》中的元器件目前不单独进行强制性认证,仅进行随机试验。如果一些关键安全件具有CB证书或CQC颁发的自愿认证证书,可以免去随机试验。73. 2003年8月1日后,原认证的产品未销售完如何处理?

答:2003年4月30日前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CCIB或CCEE证书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国内产品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进口产品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74. 原来获得CCIB或CCEE证书,本次未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是否还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由于未列入《目录》内,这些产品不用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也不能使用CCC标志。申请人可以申请CQC颁发的产品自愿性认证证书和/或CB测试证书。

75. 原来列入CCIB或CCEE目录,但本次未列入CCC目录内的产品,如果原证书还在有效期内,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书?

答:在2003年5月1日前可以。

76. 接上问:如果可以,工厂是否还要接受监督复查?

答:是。CQC检查处将按照原证书的技术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77. 有些代理机构称,经他们办理CCC认证,可以时间短,收费少,是这样吗?

答:CQC的认证程序是完全公平、公开的、联系渠道畅通,通过代理机构进行CCC认证和申请人自己与CQC直接联络没有区别;认证收费标准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发布的,通过代理机构不可能减少收费。

78. CCC认证完成后,如有结构类似,型号、规格不同的产品,是否能以增列方式进行(即类似国外TUV,ETS的方式),以减少重新认证的费用?

答:对型号,规格不同的产品。如果与原证书产品属于同一申请单元,经CQC认证工程师确认,则可以不进行试验而颁发新的证书。

79. 取得CCC证书的产品,是否还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

答:不用。

80. 在2002年5月1日前申请了CCIB或CCEE证书,还未进行样品检测/工厂检查,将按什么要求检测/检查,按什么标准收费?

答:可以按照原CCIB或CCEE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有效期至2003年4月30日的CCC临时证书,费用按原标准收取;或者按照CCC的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没有有效期限制的CCC证书,费用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CCC收费标准收取。

81. 整机不在强制认证目录内,而所用的元件在目录内,应怎么办?

答:对整机不是目录中产品,其中所用的、但非单独进口销售的部件可以不申请认证。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82. 3C目录以外的主要元件,是否不再控制?元件强制认证与自愿认证的关系?

答:不在目录内产品,不用进行CCC认证。如果元件获得CQC自愿认证证书,整机做CCC认证时可以减少随机试验,缩短周期,降低费用,整机厂与部件厂责任分担。

83. 整机使用的某些元件需要CCC认证,那么2003年5月1日后整机是否还可以使用未获证的零部件?

答:2003年5月1日后不应再购买未获证的元件,使用库存的零部件应到当地质量监督或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84. 产品申请CQC自愿性认证,如果没有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可否依据国际的相关标准进行测试并认证? 答:CQC自愿认证一般依据中国的标准进行,对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CQC可以按照国际相应标准测试,颁发在国际上广泛承认的CB证书。

85. 哪些产品要补做EMC?

答:大部分家电和电子产品,一些电工产品和汽车,都有EMC要求。具体情况参见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

86. CCEE证书转换为CCC证书后,是否还需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复查换证工作?

答:不需要。

87. 工厂在2001年下半年接受了CCEE监督复查,现有新的型号的同类产品申请CCC认证,是否需要进行工厂检查?

答:不需要。将在下次监督检查时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

88. 整机和元件都需要CCC认证,是必须元件获得证书后,整机再申请,还是可以同时申请?

答:元件获得证书后,整机再申请比较好。

89. CCC证书可否转换为国外认证机构的证书?

答:目前还不可以。企业可以在申请CCC证书时,同时申请CB证书,一次申请,一次试验,获得两张证书。凭CB证书申请国外认证证书会简便许多,费用也大大降低。

90. 出口产品是否只需获得CCC标志,不用其他标志?

答:出口产品还需满足目标市场国家/地区的要求,获得其规定的认证证书和标志。

91. 不在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是否可以转换?

答:可以转换成CQC自愿认证证书或CB测试证书。

92. 已获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答:不可以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员虽然包含一些体系要求,但还有很重要的一些内容是产品认证所特有的,包括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一致性检查等详细要求。如果企业已获得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的ISO9000证书,可适当简化工厂体系部分的审查。

93. 地方质检部门可否代理企业和认证申请、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答:地方质检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进行监督。地方质检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应直接参与和实施认证活动、代理认证申请或为企业提供有偿的3C认证咨询。地方质检部门有宣传和推动3C认证制度的义务,但不应与咨询活动混为一谈。

94. 已经获得CCEE或CCIB认证证书的在销或在用产品,由于返修,2003年5月1日后,再次返还商家或消费者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3C认证后,方可返还?

答:获得CCEE、CCIB认证证书的在销或已经进口的但尚未销售的产品,2003年5月1日后在地方质检部门备案后,可继续销售。返修产品的再返回,可以选择“备案方式”,也可选择获得3C认证的方式。

95. 已经获得CCEE、CCIB认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如果制造商或生产厂发生变更,可否按原适用规则申请换证?

答:涉及企业组织机构变更的企业,可以继续按原适用规则中的技术要求申请换发3C认证证书。其他情况下,必须确认符合CCC规则的要求后,方能换发3C认证证书。

96. 获证后的产品监督检查时是否依然需要试验?

答:原则上每一申请单元的所有系列产品在获证后的每4年内至少抽样一次。抽样检测的项目在4年内应覆盖型式试验所要求的全部试验项目。

97.答: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获证产品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现场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现场检测。98. 监督检查时生产场地无样品怎么办?

答:现场监督时,如没有获证产品生产,在仓库也未抽到样品,则要求生产厂当生产获证产品时,通知检查部。检查部委托有关人员前往抽样。若获证产品在6个月内仍不生产时,则暂停证书。

99. 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同时向电磁兼容认证中心和CQC申请认证时,是否要进行两次工厂审查?

    答:为了不重复审查,不重复收费。认监委指定CQC统一安排工厂审查。希望企业尽量避免同类产品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的情况发生,避免认证程序复杂化。

100.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如何收取?

答:CQC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申请人按照CQC列出的费用、金额以及银行账号将款交到CQC。认证费用不会因为申请人选择了不同的认证机构而有所差异。

101. 如何对机动车辆强制认证实施规则所列摩托车发动机产品进行定义?

答:大实施规则所列摩托车发动机是指发动机总成,可以不包括空滤器、化油器、排气消声器等部件。但送样检测时需提供能够使发动机正常运转测试的必备部件。

102. 车辆认证在哪个阶段开始,产品销售阶段还是批量生产阶段?

答:在有样机后即可申请CCC车辆认证。

103. 车辆制动软管如何分类?

答:是根据制动软管的材料、结构、内外径和接头的不同进行分类的。<

104. 汽车产品强制认证实施细则“4o2o2o3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中的“特殊情况”是指何种情况?

答:是指运输困难,时间紧迫和检测项目少等情况。

105. 机动车辆申请CCC认证要求提交哪些资料,应在何时提交?

答:认证所需资料的清单可在CQC网站上查到,一般应在申请后即提交,但也可分步提交。如分步提交应按以下顺序:

1)送样检测前应提交申请资格证明文件(如授权委托书)、产品描述和基本参数、关键零部件(含外购件)登记表、产品检测报告(仅对于免于送样检测而认可内部试验报告的项目);

2)需现场检测时,应在申请时提交现场检测信息,如现场检测设备清单等;

3)工厂审查前应提交工厂信息,如工厂审查表等;

4)其他资料可以陆续提供。

106. 如何对已获证车辆单元进行扩展?

答:CQC根据同一单元内的扩展车型与已认证车型(或送检车型)的变化程序和涉及的差异检测项目来决定是以实车检测还是以确认制造商提供的报告的方式来进行单元扩展。前提是新车型经认证机构确认可划入同一单元。

107. 机动车辆申请过程中,关键外购件登记表的作用是什么?

答:提供登记表是为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中的“采购和进货检验”要素的审查及监督核查,应于审查前提供而且生产厂家应在送样检测前提交每种车型的关键零部件的配机参数表(影响安全、环保的零部件)。

10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在全国设立了几个分中心?

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在全国总共设立了11个分中心,分别为CQC 沈阳分中心、CQC上海分中心、CQC南京分中心、CQC杭州分中心、CQC福州分中心、CQC青岛分中心、CQC武汉分中心、CQC广州分中心、CQC深圳分中心、CQC成都分中心、CQC西安分中心。

109. 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CQC总部指定的区域范围,按照CQC总部的安排,组织检查员参加初次申请认证工厂的审查;受CQC总部委派完成所分工地区申请企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工作。

110. 各分中心管辖的区域范围是什么?

答:沈阳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上海、安徽、江西;南京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江苏;杭州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浙江、宁波;福州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福建、厦门;青岛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山东;武汉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湖北、湖南、河南、;广州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广东、珠海、广西;深圳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深圳、海南;成都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西安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

111. 工厂初次检查的人天数如何确定?

答:工厂初始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其人日数确定的依据是认监委发布的《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影响工厂检查人日数的因素主要有:工厂规模,申请认证产品型号或规格数量、生产工艺复杂程序,工厂质量管理状况等。112. 工厂检查员的定义是什么?

答:工厂检查员是从事初次工厂审查和获证后跟踪检查的人员。

113. CQC对工厂检查员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资格要求

工厂检查员应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一般专业须具有至少3年以上相应技术和管理的工作经历。对复杂或特殊技术专业项目,医药、医疗、核工业等必须是5年以上。

2)对于非相应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一般专业须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历。对复杂或特殊技术专业项目,如医药、医疗、核工业等本条不适用。

3)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能力要求

工厂检查员应符合相应专业的以下各方面能力要求(但不限于):

1)熟悉该专业项目适用的供方/组织的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过程;

2)能把握影响供方/组织的产品质量的关键活动,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3)具备建立质量保证能力所必须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能结合专业特点对供方/组织质量保证能力实施审核;

4)熟悉有关产品认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5)适用时,具有特定行业审核证书。

114. 工厂检查员需经过的培训有哪些?

答:要成为合格的工厂检查员,首先要进行相关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课程的学习(不低于30小时);已完成产品安全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涉及所认证产品的特定规则的培训(不低于30小时)。

115. 工厂检查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检查员在检查组中的作用是协助组长完成审查任务。其职责为:

1)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审查;

2)将观察结果记录,并对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3)向审查组报告审查发现;

4)负责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

5)对审查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做好保管与保密工作;

6)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116. 工厂检查员应遵守什么样的行为准则?

答:应遵守:

1)贯彻国家有关产品安全认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

2)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审查;

3)忠实于审查目的,公正地获取客观证据,做出合理的结论;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接受企业以任何形式付给的报酬;

5)在未受派出机构和企业授权的情况下,不讨论或披露任何有关审查的信息;

6)不做损于认证机构及受审查方声誉和利益的事情;

7)检查前向派出机构公开同被审企业的关系,不得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决断的信息;

8)不有意传达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避免影响审查工作。

第五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百例问答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百例问答

发布时间:2008-12-18 13:41:00 文章来源:中认网收集 责任编辑: 勿言

为方便客户了解CCC认证的有关情况,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百例问答》一书中摘录部分内容供有需要者参考。该书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李怀林主编,此摘录内容未经主编同意。

1. 强制性产品认证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2. 哪些产品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

1)电线电缆(共5种)

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3)低压电器(共9种)

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电动工具(共16种)

6)电焊机(共15种)

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0)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安全玻璃(共3种)

15)农机产品(共1种)

16)乳胶制品(共1种)

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18)消防产品(共3种)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3. 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4. 对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有何限制?

答: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03年8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5. CCC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答:认证标志“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对于《目录》内的产品,“CCC”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标记。

6. 强制性产品认证包括哪些环节?

答:认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7. 如何确定某种具体产品是否需要强制认证?

答:可以查阅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的适用范围及相关附件。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2年第60号公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适用范围》。如果对认证范围界定存在疑义,应向认监委书面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

8. 怎样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答:申请人可以从访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www.teniu.cc获取必要的信息、资料和表格,在线提交申请。或者按照网上公布的联系方式,直接与各产品认证处联系。

9. 从哪里能找到关于申请单元划分、送样数量的规定?

答: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对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等做了详细解释,其内容包括:

1)适用的产品范围;

2)认证依据的标准;

3)认证模式;

4)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5)抽样和送样要求;

6)关键元器件清单;

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8)获证后的监督;

9)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10)其他规定。

1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可以从www.teniu.cc上下载吗?

答:不能。如有需要可以与CQC办公室联系购买。联系人:赵秀芹,CQC507房间:电话:010-85611904。

11. 谁可以作为《目录》中的产品的申请人?

答:《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目录》中产品的认证申请。

12. 当申请人为销售者或进口商时,有无附加要求?

答: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13. 申请人可否委托他人申请?

答:可以。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CQC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14. 申请时企业应提供哪些技术资料?

答: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

1)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5)CB证书及报告(如有)。

具体内容参见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5. 认证周期?

答:在一般情况下,CQC自正式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一到三个月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6. 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2)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3)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4)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

5)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6)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7)接受地方质检行政部门和CQC的监督检查或跟踪检查。

17. 可否通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答:3C认证申请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进行,但是代理机构必须符合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且人员经过培训、注册。

18. 有关认证过程工作的投诉及争议如何进行?

答:申请人可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争议或投诉。如申请人对CQC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19.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申请同类产品增加生产场地时,是否涉及工厂审查?

答:应对增加的生产场地进行工厂审查。

20.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在原生产场地申请另类产品认证时,是否涉及工厂审查?

答:此种情况应进行工厂审查。

21. 非常规工厂审查是否可能?

答:在申请认证产品型式试验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的工厂审查为非常规工厂审查。如因试验周期较长或其他原因,企业提出进行非常规工厂审查的,需经CQC领导批准实施。

22. 工厂搬迁时,如果流程、设备、操作人员等条件都未改变,是否需要对新工厂进行检查?

答:是。即使流程、设备、操作人员都未改变,工厂的搬迁仍可能导致质量保证能力的变化。

23. 监督频次如何确定?

答:一般情况下,CCC认证产品自获证之日起的第13个月(电线电缆、电线组件自获证之日起的第7个月)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当月进行的,可延长2个月。

24. 什么情况下CQC增加监督频次?

答:若发生下述情况下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有足够的证据使CQC对生产厂失去信任时。

25. 监督审查时出现什么情况暂停认证证书?

答: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6. 特殊情况下能否在现场进行检测?

答:特殊情况下诸如:产品重量、体积或配电限制等因素确需现场检测时,由检测机构核实现场条件是否符合要求,CQC做出决定。

27. 企业能直接向检测机构递交CCC证书的申请吗?

答:申请最终应递交到CQC的相应产品认证处,然后CQC指定相应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28. CCC认证申请可否递交给CQC分中心?

答:申请直接递交到CQC总部,当然也可以通过CQC分中心转交。

29. 进行定牌生产的产品如何申请CCC标志?

答:生产厂或订货方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CCC认证。

30. 单元划分由谁确定,有何规定?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CQC工程师依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及CQC制定的其他解释文件确定。

31. CCC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多长?

答:CCC认证证书没有有效期限制,靠CQC监督检查维持其有效性。CCC临时证书的有效期截止2003年4月30日。

32. 在2002年5月1日前申请了CCIB或CCEE证书,还未进行样品检测/工厂检查,将按什么要求检测/检查,按什么标准收费?

答:可以按照原CCIB或CCEE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有效期至2003年4月30日的CCC临时证书,费用按原标准收取;或者按照CCC的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没有有效期限制的CCC证书,费用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CCC收费标准收取。

33. 向哪里提交换证的申请?

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各产品认证处受理换证的申请。

34. 换证时如需补做试验,是否仍在原来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进行?

答:如果检测机构具备试验能力,原则上在原检测机构补做试验。

35. 产品已经获得CCEE证书,未做电磁兼容(EMC)测试时,换证时是否需要补做EMC测试?

答:如果在相应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了EMC测试要求,则换证时需补做EMC测试。

36. 如果原获CCEE或CCIB证书的工厂2002的监督检查还没有进行,是否需要先接受监督检查才能换CCC证书?

答:如果工厂的监督检查报告在有效期内,则不必再接受检查而直接换证。如果有特殊情况,可向CQC检查处询问。

37. 如果换证时需要工厂审查或监督检查,申请人应与哪个部门联系?

答:申请人可通过检测机构查询,或直接向CQC检查处查询。

38. 如果工厂没有保存工厂审查或监督检查报告,换证时怎么办?

答:申请人可与相关检测机构联系,提供报告编号,请检测机构帮助查找。原来获得CCIB证书的工厂无须提供工厂审查和监督检查报告。

39. 换发CCC证书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答:1)申请换发CCC证书的产品是目录内的产品;

2)该产品已经获得CCIB证书,或/和CCEE证书或/和CEMC证书;

3)有效的工厂审查报告。

40. 换证时原证书能否合并或拆分?

答:原则上每张原证书换发一张新证书,但是当原证书的系列产品或者派生产品的单元划分与认监委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的单元划分不相符时,则应按后者的相关规定换发证书。

81.整机不在强制认证目录内,而所用的元件在目录内,应怎么办?

答:对整机不是目录中产品,其中所用的、但非单独进口销售的部件可以不申请认证。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82.3C目录以外的主要元件,是否不再控制?元件强制认证与自愿认证的关系?

答:不在目录内的产品,不用进行CCC认证。如果元件获得CQC自愿认证证书,整机做CCC认证时可以减少随机试验,缩短周期,降低费用,整机厂与部件厂责任分担。

83.整机使用的某些元件需要CCC认证,那么2003年5月1日后整机是否还可以使用未获证的零部件?

答:2003年5月1日后不应再购买未获证的元件,使用库存的零部件应到当地质量监督或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84.产品申请CQC自愿认证,如果没有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可否依据国际的相关标准进行测试并认证?

答:CQC自愿认证一般依据中国的标准进行,对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CQC可以按照国际相应标准测试,颁发在国际上广泛承认的CB证书。

85.哪些产品要补做EMC?

答:大部分家电和电子产品,一些电工产品和汽车,都有EMC要求。具体情况参见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

86.CCEE证书转换为CCC证书后,是否还需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复查换证工作?

答:不需要。

87.工厂在2001年下半年接受了CCEE监督复查,现有新的型号的同类产品申请CCC认证,是否需要进行工厂检查?

答:不需要。将在下次监督检查时核实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

88.整机和元件都需要CCC认证,是必须元件获得证书后,整机再申请,还是可以同时申请?

答:元件获得证书后,整机再申请比较好。

89.CCC证书可否转换为国外认证机构的证书?

答:目前还不可以。企业可以在申请CCC证书时,同时申请CB证书,一次申请,一次试验,获得两张证书。凭CB证书申请国外认证证书会简便许多,费用也大大降低。

90.出口产品是否只需获得CCC标志,不用其他标志?

答:出口产品还需要满足目标市场国家/地区的要求,获得其规定的认证证书和标志。

91.不在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是否可以转证?

答:可以转换成CQC自愿认证证书或CB测试证书。

92.已获ISO 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答:不可以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虽然包含一些体系要求,但还有很重要的一些内定是产品认证所特有的,包括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一致性检查等详细要求。如果企业已获得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的ISO 9000证书,可适当简化工厂体系部分的审查。

93.地方质检部门可否代理企业的认证申请、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答:地方质检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进行监督。地方质检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应直接参与和实施认证活动、代理认证申请或为企业提供有偿的3C认证咨询。地方质检部门有宣传和推动3C认证制度的义务,但不应与咨询活动混为一谈。

94.已经获得CCEE或CCIB认证证书的在销或在用产品,由于返修,2003年5月1日后,再次返还商家或消费者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3C认证后,方可返还?

答:获得CCEE、CCIB认证证书的在销或已经进口的但尚未销售的产品,2003年5月1日后在地方质检部门备案后,可继续销售。返修产品的再返回,可以选择“备案方式”,也可以选择获得3C认证的方式。

95.已经获得CCEE、CCIB认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如果制造商或生产厂发生变更,可否按原适用规则申请换证?

答:涉及企业组织机构变更的企业,可以继续按原适用规则中的技术要求申请换发3C认证证书。其他情况下,必须确认符合CCC规则的要求后,方能换发3C认证证书。

96.获证后的产品监督检查时是否仍然需要试验?

答:原则上每一申请单元的所有系列产品在获证后的每4年内至少抽样一次。抽样检测的项目在4年内应覆盖型式试验所要求的全部试验项目。

97.工厂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获证产品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现场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现场检测。

98.监督检查时生产场地无样品怎么办?

答:现场监督时,如没有获证产品生产,在仓库也未抽到样品,则要求生产厂当生产获证产品时,通知检查部。检查部委托有关人员前往抽样。若获证产品在6个月内仍不生产时,则暂停证书。

99.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同时向电磁兼容认证中心和CQC申请认证时,是否要进行两次工厂审查?

答:为了不重复审查、不重复收费。认监委指定CQC统一安排工厂审查。希望企业尽量避免同类产品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的情况发生,避免认证程序复杂化。

100.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如何收取?

答:CQC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申请人按照CQC列出的费用、金额以及银行帐号将款交到CQC。认证费用不会因为申请人选择了不同的认证机构而有所差异。

101.如何对机动车辆强制认证实施规则所列摩托车发动机产品进行定义?

答:大实施规则所列摩托车发动机是指发动机总成,可以不包括空滤器、化油器、排气消声器等部件。但送样检测时需提供能够使发动机正常运转测试的必备部件。

102.车辆认证在哪个阶段开始,产品销售阶段还是批量生产阶段?

答:在有样机后即可申请CCC车辆认证。

103.车辆制动软管如何分类?

答:是根据制动软管的材料、结构、内外径和接头的不同进行分类的。

104.汽车产品强制认证实施细则“4.2.2.3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中的“特殊情况”是指何种情况?

答:是指运输困难,时间紧迫和检测项目少等情况。

105.机动车辆申请CCC认证要求提交哪些资料,应在何时提交?

答:认证所需资料的清单可在CQC网站上查到,一般应在申请后即提交,但也可分步提交。如分步提交应按以下顺序:

1)送样检测前应提交申请资格证明文件(如授权委托书)、产品描述和基本参数、关键零部件(含外购件)登记表、产品检测报告(仅对于免于送样检测而认可内部试验报告的项目);

2)需现场检测时,应在申请时提交现场检测信息,如现场检测设备清单等;

3)工厂审查前应提交工厂信息,如工厂审查表等;

4)其他资料可以陆续提供。

106.如何对已获证车辆单元进行扩展?

答:CQC根据同一单元内的扩展车型与已认证车型(或送检车型)的变化程度和涉及的差异检测项目来决定是以实车检测还是以确认制造商提供的报告的方式来进行单元扩展。前提是新车型经认证机构确认可划入同一单元。

107.机动车辆申请过程中,关键外购件登记表的作用是什么?

答:提供登记表是为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中的“采购和进货检验”要素的审查及监督核查,应于审查前提供,而且生产厂家应在送样检测前提交每种车型的关键零部件的配机参数表(影响安全、环保的零部件)。

108.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在全国设立了几个分中心?

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在全国总共设立了11个分中心,分别为CQC沈阳分中心、CQC上海分中心、CQC南京分中心、CQC杭州分中心、CQC福州分中心、CQC青岛分中心、CQC武汉分中心、CQC广州分中心、CQC深圳分中心、CQC成都分中心、CQC西安分中心。

109.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CQC总部指定的区域范围,按照CQC总部的安排,组织检查员参加对初次申请认证工厂的审查;受CQC总部委派完成所分工地区申请企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工作。

110.各分中心管辖的区域范围是什么?

答:沈阳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上海、安徽、江西;南京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江苏;杭州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浙江、宁波;福州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福建、厦门;青岛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山东;武汉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湖北、湖南、河南;广州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广东、珠海、广西;深圳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深圳、海南;成都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西安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

111.工厂初次检查的人天数如何确定?

答:工厂初始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其人日数确定的依据是认监委发布的《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影响工厂检查人日数的因素主要有:工厂规模,申请认证产品型号或规格数量、生产工艺复杂程度,工厂质量管理状况等。

112.工厂检查员的定义是什么?

答:工厂检查员是从事初次工厂审查和获证后跟踪检查的人员。

113.CQC对工厂检查员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资格要求

工厂检查员应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对一般专业具有至少3年以上相应技术和管理的工作经历。对复杂或特殊技术专业项目,如医药、医疗、核工业等必须是5年以上。或

2)对于非相应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一般专业须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历。对复杂或特殊技术专业项目,如医药、医疗、核工业等本条不适用。或

3)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能力要求

工厂检查员应符合相应专业的以下各方面能力要求(但不限于):

1)熟悉该专业项目适用的供方/组织的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过程;

2)能把握影响供方/组织产品质量的关键活动,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3)具备建立质量保证能力所必须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能结合专业特点对供方/组织质量保证能力实施审核;

4)熟悉有关产品认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5)适用时,具有特定行业审核证书。

114.工厂检查员需经过的培训有哪些?

答:要成为合格的工厂检查员,首先要进行相关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课程的学习(不低于30小时);

已完成产品安全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涉及所认证产品的特定规则的培训(不低于30小时)。

115.工厂检查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检查员在检查组中的作用是协助组长完成审查任务。其职责为:

1)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审查;

2)将观察结果记录,并对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3)向审查组报告审查发现;

4)负责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

5)对审查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做好保管与保密工作;

6)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116.工厂检查员应遵守什么样的行为准则?

答:应遵守:

1)贯彻国家有关产品安全认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

2)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审查;

3)忠实于审查目的,公正地获取客观证据,做出合理的结论;

4)坚持原则,秉分办事,不接受企业以任何形式付给的报酬;

5)在未受派出机构和企业授权的情况下,不讨论或披露任何有关审查的信息;

6)不做有损于认证机构及受审查方声誉和利益的事情;

7)检查前向派出机构公正同被审企业的关系,不得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决断的信息;

8)不有意传达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避免影响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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