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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牲畜口蹄疫防治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牲畜口蹄疫防治办法



第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牲畜口蹄疫防治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牲畜口蹄疫防治办法.txt其实全世界最幸福的童话,不过是一起度过柴米油盐的岁月。一个人愿意等待,另一个人才愿意出现。感情有时候只是一个人的事,和任何人无关。爱,或者不爱,只能自行了断。宁夏回族自治区牲畜口蹄疫防治办法

(2002年6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5号令发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牲畜口蹄疫的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牲畜,是指猪、牛、羊等口蹄疫病毒易感动物。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是指猪、牛、羊等口蹄疫病毒易感动物的未经熟制加工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头、角、蹄等畜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牲畜以及畜产品饲养、购销、运输、屠宰、冷藏、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牲畜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口蹄疫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牲畜口蹄疫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牲畜口蹄疫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做好物资储备;

(二)发生牲畜口蹄疫时,决定对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牲畜口蹄疫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口蹄疫的防治工作。

指挥部设指挥长1人,设副指挥长若干人,各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级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口蹄疫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及牲畜和畜产品检疫、监督工作。

(二)计划部门负责牲畜口蹄疫预防、控制、扑灭工作的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牲畜口蹄疫预防、控制、扑灭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牲畜口蹄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牲畜、畜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牲畜及畜产品的行为。

(五)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牲畜口蹄疫病畜及同群畜的强制扑杀,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疫源调

查;依法查处阻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六)卫生部门应当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内餐饮业肉类食品卫生条件进行监督管理,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

(七)交通、铁路等运输部门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明承运牲畜、畜产品,并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牲畜运载工具的消毒工作,优先安排动物防疫物资的调运。

(八)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定点屠宰场(点)的检疫工作。

(九)民政部门负责因强制扑杀病畜及同群畜致使畜主生活困难的贫困户的救济工作。

(十)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做好与防治牲畜口蹄疫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牲畜口蹄疫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防止区内外牲畜口蹄疫的传播;加大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疫病诊断、监控和检疫条件。

第八条 加强牲畜饲养场(户)的防疫卫生管理,建立健全防疫、检疫和消毒制度。

第九条 牲畜经营者必须履行牲畜口蹄疫免疫义务,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牲畜口蹄疫强制免疫计划,对所经营的牲畜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对已免疫的牲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封统一的免疫标识。

牲畜口蹄疫免疫疫苗,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提供,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供应,并负责组织实施免疫注射。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口蹄疫疫区购买牲畜及畜产品。

出入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牲畜及畜产品,必须取得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专用的验讫标志,牲畜凭检疫证明出售和运输,畜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患有或疑似患有牲畜口蹄疫的,都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立即上报当地指挥部办公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牲畜口蹄疫疫情。

第十二条 发生口蹄疫疫情后,当地指挥部应及时查明疫源,采取紧急扑灭措施,并立即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当地指挥部必须对封锁令划定的疫点、疫区实施下列防疫措施:

(一)在疫点的出入口和出入疫区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置消毒点,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

(二)在封锁期内禁止牲畜及畜产品出入疫点、疫区。

(三)疫点每日进行消毒。

(四)患有牲畜口蹄疫的病畜以及同群畜必须全部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地必须全面消毒。

(五)对疫区的牲畜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六)停止牲畜及畜产品的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封锁的疫点、疫区在最后一头病畜处理完毕15日后,并经过彻底清扫和消毒,再未发现新的口蹄疫病畜的,经疫情发生地指挥部确认,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第十五条 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列入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牲畜口蹄疫预防、控制、扑灭、紧急疫情处理和口蹄疫防治的科研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牲畜口蹄疫扑杀经费补偿机制。对强制扑杀的牲畜实行国家补贴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办法,及时给受损失的饲养场(户)补偿,帮助其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牲畜经营者不接受对所经营的牲畜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强制免疫接种,免疫接种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从牲畜口蹄疫疫区购买牲畜或畜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出售的牲畜或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收回的牲畜或畜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或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牲畜或不执行凭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运输畜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运输费用不能确定的,可以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牲畜口蹄疫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炭疽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确保我市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河东省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口蹄疫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市动物防疫站报告。市动物防疫站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牲畜口蹄疫疫情,应在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告到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立即报市政府。

二、疫情确认

牲畜口蹄疫疫情认定程序:

(一)现场临床诊断。市动物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研究、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保障、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生牲畜口蹄疫疑似或确诊病例,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易感动物,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牲畜口蹄疫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将距疫区周边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封锁疫点。

扑杀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市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关闭活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和运出。

对有关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措施

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市动物防疫站审验合格后,由市农发局向市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疫情档案

市农发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纪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检测,防止疫情蔓延。

上述

(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市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实施。

第三篇:卫生局防治牲畜口蹄疫措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口蹄疫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市动物防疫站报告。市动物防疫站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牲畜口蹄疫疫情,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告到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立即报市政府。

二、疫情确认牲畜口蹄疫疫情认定程序:

(一)现场临床诊断。市动物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牲畜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二)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市动物防疫站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如确认牲畜口蹄疫疫情,依照有关办法予以公布。

三、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成员单位: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外经贸局、商业局、工商局、农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部队。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发局。各乡镇都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二)部门分工牲畜口蹄疫应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1.市农发局负责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2.发展计划、财政、经贸、卫生、公安、交通、商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研究、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保障、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

(六)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市动物防疫站审验合格后,由市农发局向市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疫情档案市农发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纪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检测,防止疫情蔓延。上述

(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市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实施。方案和建议。2.市政府组建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市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局依法协助执行任务。3.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加强牲畜口蹄疫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牲畜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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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

河东市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确保我市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河东省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口蹄疫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市动物防疫站报告。市动物防疫站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牲畜口蹄疫疫情,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告到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立即报市政府。

二、疫情确认牲畜口蹄疫疫情认定程序:

(一)现场临床诊断。市动物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牲畜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二)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市动物防疫站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如确认牲畜口蹄疫疫情,依照有关办法予以公布。

三、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成立河东市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总指挥:尤泽军市政府副市长副总指挥:黄连渤市政府副秘书长孙凤德市农发局局长成员单位: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外经贸局、商业局、工商局、农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河东部队。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发局。各乡镇都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二)部门分工牲畜口蹄疫应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1.市农发局负责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2.发展计划、财政、经贸、卫生、公安、交通、商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研究、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保障、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

四、控制措施一旦发生牲畜口蹄疫疑似或确诊病例,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易感动物,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牲畜口蹄疫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1.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3.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1.封锁疫点。2.扑杀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1.市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2.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3.关闭活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和运出。对有关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措施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2.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市动物防疫站审验合格后,由市农发局向市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疫情档案市农发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纪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检测,防止疫情蔓延。上述

(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市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量的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物资。储备物质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且相对安全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口蹄疫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同时,积极申请国家扑杀病畜及同群畜补贴和强制免疫费用。

(三)技术保障1.市牲畜口蹄疫诊断实验室必须符合《辽宁省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标准》的规定;2.免疫、检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四)人员保障1.成立市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扑灭技术方案和建议。2.市政府组建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市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局依法协助执行任务。3.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加强牲畜口蹄疫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牲畜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第五篇:2008防制牲畜口蹄疫工作总结

2009防制牲畜口蹄疫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指挥部办公室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采取以免疫为重点的综合防控措施,全面推进牲畜口蹄疫强制免疫工作,从而有效控制了牲畜口蹄疫在我县的发生和流行,确保我县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口蹄疫作为人畜共患病中排在首位的重大动物疫病,它严重制约着畜牧生产,危害人体健康,口蹄疫防治是我县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我部把牲畜口蹄疫强制免疫作为口蹄疫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一边倒的工作抓紧抓实。

为切实加强口蹄疫防治工作的领导,我县健全各镇指挥机构,近几年,按市政府的要求,我县推行动物防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制订了以口蹄疫防治为主要内容的动物防疫考核责任制,切实推进各项措施和计划的落实。

(二)全面推进口蹄疫强制免疫,提高免疫率

做好口蹄疫免疫是预防牲畜口蹄疫最有效措施之一,为切实提高免疫率,我县打破春、秋大防的固有概念,把口蹄疫强制免疫作为一项制度实施,对凡是40天龄以上的,符合条件生猪强制口蹄疫疫苗免疫,并在免疫后佩带免疫耳标,建立免疫档案,对外省调入需继续饲养的生猪,无论有无免疫耳标,都重新免疫,佩带新免疫耳标。据统计,1—12月份,共组织发放245万ml口蹄疫疫苗,免疫生猪55万头次,佩带免疫耳标113万只,免疫率100%,免疫牛6.5万头次,免疫率100%。

(三)加强监测,确保牲畜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对免疫过的猪、牛、羊,我局不定期开展口蹄疫免疫抗体水 1

平检测,全年抽取猪、牛血清共4597多份进行口蹄疫病监测,对抗体水平低的,及时补免,消除疫情隐患。我们还及时汇总监测结果,提出预警信息和防治对策。

(四)加强疫情报告制度

对各镇报告的疑似动物疫情,我局及时派员前往调查处理,迅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早、快、严”的原则,扑灭疫情,并按规定上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个别地区经费困难,影响了口蹄疫防控工作正常开展。

三、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下一阶段的牲畜口蹄疫防制工作我们将认真总结前一阶段的做法,继续加大力度,一是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免疫率100%;二是加强监督巡查;三是加强疫情监测及处理,确保全县不出现大的动物疫情。

博罗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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