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

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



第一篇: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

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

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一)定义

经营者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登记。

(二)提交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三)业务流程图

(四)业务流程 1.工商流程

(1)申请人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补正材料。

(2)受理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不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4)审核通过后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赋码后,打印核准通知书。

(6)向税务机关传输开业信息,并向质检部门传输相关信息。(7)进行双告知。

(8)打印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发照。2.税务流程

(1)首先,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传递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后,依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地址(以生产经营地址的行政区划为标识)按户自动清分至县(区)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进行人工分配;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人工分配。各省税务机关可自行探索自动清分规则,以减少人工清分的工作量。

(2)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表单信息及确认其他税务管理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

(一)定义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申请换照,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换照)登记。

(二)提交资料

1.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或换照的,应当提交其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三)业务流程图

(四)业务流程 1.工商流程

(1)申请人提交变更(换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补正材料。

(2)受理的,打印发放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通过的,发放核准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

(4)核准通过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税务机关传输变更信息;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新码,向税务机关传输开业信息,向质检部门传输相关信息。(5)进行双告知。

(6)打印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发照。2.税务流程

(1)在税务机关已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变更工商登记有关表单信息,并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在税务机关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有关表单信息,按开业登记处理,对信息进行确认,若系统监控提示该户已登记,则按变更登记处理,对信息进行更新。

(2)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应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定义

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的,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提交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三)业务流程图

(四)业务流程 1.工商流程

(1)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需通过信息系统查证该个体工商户否是有主管税务机关,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实时向工商部门传输个体工商户的主管税务机关数据。工商部门以税务机关传输的主管税务机关数据作为判断个体工商户是否办理涉税事项情形的依据,没有主管税务机关数据的,视为该个体工商户无主管税务机关。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通过的,打印发放核准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打印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4)进行双告知。

(5)如果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向税务机关传输注销信息;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则无需传输注销信息。2.税务流程

(1)个体工商户办理清税申报时,应填写《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个体工商户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对未在税务机关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清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有关表单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统确认登记信息,进行税务管理,办理清税事宜。

(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后,核心征管系统记录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已清税。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后,向税务机关实时推送注销信息,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将注销信息实时返回核心征管系统,核心征管系统记录该纳税人工商已注销。(3)《清税证明》开具超过30天,主管税务机关仍未收到工商部门注销信息的,应将该个体工商户纳入税收风险管理。

(4)对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的,税务机关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篇: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定义

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的,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提交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万资财务 专业的代办服务)

(工商注册 代理记账 商标代办 资质申请)

(三)业务流程 1.工商流程 1 1(1)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先需通过信息系统查证该个体工商户否是有主管税务机关,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实时向工商部门传输个体工商户的主管税务机关数据。工商部门以税务机关传输的主管税务机关数据作为判断个体工商户是否办理涉税事项情形的依据,没有主管税务机关数据的,视为该个体工商户无主管税务机关。(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通过的,打印发放核准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打印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4)进行双告知。

(5)如果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向税务机关传输注销信息;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则无需传输注销信息。2.税务流程

(1)个体工商户办理清税申报时,应填写《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个体工商户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对未在税务机关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清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有关表单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统确认登记信息,进行税务管理,办理清税事宜。

(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后,核心征管系统记录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已清税。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后,向税务机关实时推送注销信息,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将注销信息实时返回核心征管系统,核心征管系统记录该纳税人工商已注销。

(3)《清税证明》开具超过30天,主管税务机关仍未收到工商部门注销信息的,应将该个体工商户纳入税收风险管理。

(4)对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的,税务机关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万资财务为企业提供免费工商注册、法人变更、股权变更、200元/月财务代理、1500元商标代办各种资质代办服务。

服务地区:西安、咸阳、宝鸡、郑州、太原、呼和浩特。

第三篇: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二、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三、企业网上登记

第一步、进入武汉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在“武汉市工商局网上办事大厅”模块中选择点击“网上登记”,注册、登录后进入网上登记系统。

第二步、在红盾信息网站在线填写相关电子登记表格信息后,网上提交资料。

第三步、工商审核人员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反馈初审意见。

第四步、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再次进入红盾信息网网上登记系统,查看登记初审意见。如初审通过,按《初审通过通知书》准备好申请材料,打印《初审通过通知书》和网上填

写的电子表格,并按规定签字盖章;如初审未通过,按反馈信息修改材料或到指定登记机关办理。

第五步、申请人根据《初审通过通知书》要求,带齐相关申请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受理。

第六步、工商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当场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将申请资料退回企业,企业补正后重新提交。

第七步、企业凭《受理通知书》交费后领取营业执照。

四、第二步: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需查重),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住所地、企业类型、股东等。请谨慎录入股东信息,一经核准通过,无特殊理由不得更改。

第三步:填写“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申请人、委托权限、联系电话等。

第四步:如果有相关材料上传的话,可以上传相关材料。确认填写的材料和上传的材料无误后,可以点击提交按钮,工商工作人员将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第五步:初审通过后,企业会收到一份初审通过通知书,可以根据通知书上的内容带上材料,到指定的工商局进行复核,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设立一家有限公司网上怎样办理?

第一步:先核准公司名称才能做设立登记。如果已核准了一个名称,输入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文号和选择登记类型,可进行设立登记。

第二步:填写“公司开业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完后提交到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将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初审通过。

第三步:初审通过后,企业根据初审通过通知书上的内容,带全材料到指定的工商部门进行受理登记业务。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给企业。

第四步:企业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第一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点击“企业名称登记”。

第四篇: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须知

一、申请人可以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交申请,但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名称也可以不起字号名称。

起字号名称的应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中填写,到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需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应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文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并由申请人签字与原件一致。

四、“住所”是指申请现住址,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

五、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书面委托人。

六、申请人表格填写或签字应使用中性笔、钢笔、毛笔。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文件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是指拟投诉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其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证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供房产证明须知

一、自由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四、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第五篇:个体工商户登记须知

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提交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东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4、使用字号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名称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参照开业登记);

4、组成形式变更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