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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证流程及注意事项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证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一篇: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证流程及注意事项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证流程及申报材料

前置程序

1.面积实测;2.缴纳维修资金;3.办理物业承接查验

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审核→制证→扫描→督查→收费→发证→归档

申报材料

1.江阴市房屋登记申请书(表二)

点击下载:江阴市房屋登记申请书(表二)

2.现场查看表

3.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维修资金缴纳证明

7.物业承接查验证明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9.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1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1.商品房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合格证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2.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13.公安门牌编号证明

14.白蚁预防合格证明

15.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含平面图)

16.配套用房权属申报表

17.房屋代码与公安编号对照表

18.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收费情况

房屋登记费:住 宅 80元/套 非住宅 550元/基本单元

房屋转让手续费:住 宅 3元/平方米 非住宅 5元/平方米

第二篇:预告登记证办理流程

预告登记办理流程

一、准备件

步骤1:分测绘:按银行分类

步骤2:找测绘:根据银行提供的需要办理的名单找测绘。步骤3:写资料:1预告登记申请书

2预告登记申请表 3红头

4授权委托书(我们公司的和银行的)5测绘和测绘复印件 6银行的合同

7计费单(三份:预告登记费 预抵押登记费 档案证明费)8受理单

其中银行的委托书、银行的合同由银行提供。

二、交件:

步骤1:约房地局:房地局约收件的时间、地点、收件数量。步骤2:约业主:电话约业主,确定能来办理的名单。步骤3:调合同:根据能来办理名单做掉合同明细表。步骤4:交件:协助房地局收件。

三、处理件:

步骤1:录件:将业主件里的资料资料录入房地局的电脑。步骤2:写日期 盖章 :每个件需要写受理日期 并盖章 步骤3:转件:将处理完的件转从受理人转到登记官。

步骤4:抽计费单和测绘复印件(用于缴费:计费单用于交登记费、测绘复印

件用于交维修基金)

四、缴费: 步骤1:审缴费情况:将抽回的计费单和测绘复印件做表让财务审缴费情况。步骤2:起资金单:根据财务审之后的缴费情况起资金单。步骤3:交费:待财务将钱批下来之后:登记费(现金):到房地局

维修基金(支票):交到银行,再转账

房地局

五、打证:

步骤1:打证:缴费之后将预告证一一打出来。

步骤2:贴图 盖章:将测绘原件贴到预告证上,并加盖房地局公章。

六、领证:

步骤1:约房地局:和房地局约领证时间

步骤2:约业主:电话通知业主前来领证,并确定能来的名单。

步骤3:塞票、登本:将整理好的登记费票和维修基金票据一一对应塞到件里

并将业主信息等在本上以便领证时签字。

步骤4:领证:协助房地局领取预告登记证。

步骤5:登本、转件:将领取的预告登记证一一登本、转件。

第三篇:兵役登记证办理流程

兵役登记证办理流程

1、请各单位在本邮箱内下载截止目前已参加兵役登记的人员,对照从公安上掌握的18-24岁的人员花名册,迅速核对哪些青年尚未参加兵役登记。

2、将尚未参加兵役登记的人员花名册反馈给街道、村民组,张贴《兵役登记通告》,组织适龄青年或家长前往参加网上兵役登记,打印上交《兵役登记表》、存根及两张一寸照片。

3、对照收集的《兵役登记表》,办理《兵役登记证》,详细填写信息后加盖基层武装部印章。其中兵役登记编号一栏填写网上登记的编号。

4、按照区征兵办划分的时间,携带《兵役登记证》及《兵役登记表》的存根前往区征办审核。

备注:如今网上已开通协助注册功能,如果适龄青年没有电话,可详细统计信息后,将其姓名及身份证号上报区征兵办单东辉参谋,由单参谋协助其注册账号和密码,而后各专武干部登陆账号密码后协助适龄青年进行网上兵役登记。

第四篇:开发商未办理初始登记购房人如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未办理初始登记购房人如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未办理初始登记购房人如何办理产权证?
在实践当中,部分开发商在将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后迟迟不能办理房屋的初 始登记即取得俗称的大产权证,导致购房人长期无法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权属证书 即俗称的小产权证。开发商因为在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比如未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没有按照规划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房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无法解决,导 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房屋初始登记,因而开发商无法取得大产权证,从 而也无法为购房人办理小产权证。还有一些开发商因为管理混乱,经营亏损,官 司缠身,濒临倒闭,虽然没有被注销,但是已是人去楼空,难觅踪迹。在没有办 理房屋初始登记的情况下购房人也无法办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购房人在没有取得所购商品房权属证书的情况下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也 遭受到一定的损失。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经依法登 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购房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就不享有所购 房屋的所有权。而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设立物 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开发商因建造房屋而取得所有权。因此,只 要购房人没有取得产权证,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就是属于开发商的。另外,在没有取得产权证前购房人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受到限制,比如不能办理房屋抵押借款用于资金周转;房屋不能合法出租用于收 取租金;房屋不能及时转让;不能及时在房屋上办理落户手续等等。购房人急于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但是基于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却无法办 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 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北京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 属证书后,方可转让。《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 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申请转移登记。根据以上规定房屋没有办理初始登记是不能够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购房人 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涉诉房屋的产权 证并承担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责任的同时,要求法院确认所购房屋属于购 房人所有。

判决生效后,在开发商已经撤离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涉诉房屋的 产权证当然是无法执行的,购房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向房屋权属登 记机关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明确要求将购房人所购房屋转移到购房人名 下,但是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往往还是以房屋没有办理初始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权属 转移登记。本人曾代理购房人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在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过程中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就以房屋没有办理初始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房屋权属转

移登记。在无奈之下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不予办理房屋转 移权属登记的行为违法,但是很遗憾,法院判决驳回购房人的诉讼请求。本人认为在法院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明确要求 将购房人所购房屋转移到购房人名下后,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 裁定书,将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到购房人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 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 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开发商不能及时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购房人 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以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 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人民法 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 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2007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 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 记的事实。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购房人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 权,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就不应当再受房屋办理初始登记才能转移 的限制。关于房屋必须办理初始登记才能转移的限制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 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突破,否则《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失去了应有的意 义,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也成 为空谈。购房人将长期无法取得所购房屋产权证,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侵

第五篇:《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实行免费发放,所记载的信息全国有效。

一、就业登记办理流程

1、办理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①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③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④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⑤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⑥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登记机关: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部门:江陵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电话:***。

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

条例》、《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4、办理办法:

(一)单位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①《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②《江陵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

③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④被录用人员登记照3张;

⑤劳动合同书;

批量办理(5人及以上),由录用单位完成电子信息后办理,此证只有计算机办理,手写无效。

(二)非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实行就业的,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照片、劳动合同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江陵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5、收费依据:不收费

6、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批量办理除外)

7、监督、咨询:当事人对该项工作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咨询县人

力资源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当事人对该项工作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纪检监察室投诉,投诉监督电话:0716-4738780。

二、失业登记办理流程

1、办理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①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②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业主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④失地农民;

⑤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⑦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2、登记机关: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机构:江陵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3、办理依据:《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4、办理办法:

(一)无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填写《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江陵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携带户口薄、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明材料(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等)、登记照3张,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后,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有就业经历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填写《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江陵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明材料(与企业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等)、登记照3张,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后,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批量办理(5人及以上),由录用单位完成电子信息后办理,此证只有计算机办理,手写无效。

5、收费依据:不收费

6、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批量办理除外)

7、监督、咨询:

当事人对该项工作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咨询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当事人对该项工作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纪检监察室投诉,投诉监督电话:0716-473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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