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普湾新区(普兰店市)基层水利工作调研报告

普湾新区(普兰店市)基层水利工作调研报告



第一篇:普湾新区(普兰店市)基层水利工作调研报告

普湾新区(普兰店市)基层水利工作调研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和省一号文件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全面提高基层水利管理服务能力,根据大连市基层水利工作调研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区(市)于3月15日-3月25日在全市开展了深入的调研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普湾新区(普兰店市)位于辽东半岛的中南部,千山山脉余脉贯穿全境,土地总面3375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187公里。全区(市)辖2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总人口约9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 61.9万人。建国以来,我市的水利工作由五十年代兴修水库的第一个高潮,到七十年代水利网络建设的第二个高潮和九十年代发展节水灌溉的第三个高潮,全区(市)各类水利工程已由建国初期的十几处发展到 2657处,蓄水总量2.5028 亿立方米,灌区渠系总长398.6公里,有效灌溉面积24.89万亩,城镇供水保证率达到97%。与1950年相比水利工程数量增长了160多倍,蓄水提水能力增长了34倍,有效灌溉面积增长了21 倍。特别是‚十一五‛时期,全区(市)的水利事业得到了空前发展。

(一)水利机构建设情况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是强化水行政管理、执行各项水利政策、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是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载体。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普兰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09]32号),设立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正科级建制,为普兰店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全市防洪保安、排涝抗旱、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小型农村水利规划、水资源管理、乡镇供水、水土保持等日常工作任务。辖设5个科室和16个基层单位,除水资源管理处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普兰店市抗旱服务处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市自来水公司是国有企业外,其它单位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系统共有职工878人,45岁以下职工539人,占61.38%,45岁以上339人,占38.62%。其中本科以上学历63人,占7.18%,高中以上学历281人,占32.1%,高中以下学历597人67.9%。

1997年12月水政监察大队正式成立,副科级建制,性质为全额拨款性事业单位,编制15名,主要职责是受林业水利局委托,行使水资源、水工程、防汛抗旱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大队自组建以来,突出抓好地下水、河道采砂、城市水源地保护等方面的专项执法稽查,截至目前共承办水事案件300余起,结案率97%,回访率100%,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及追缴各种水规费4000多万元。2006年成立水利治安派出所,编制5人。直属水管单位人员编制全部落实,其中:河道管理处编制 31人,水土 保持办公室编制 13 人,河道维护费征管中心编制3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办公室编制8人,普兰店市防汛抗旱办公室人员编制4人,水利规划设计院编制20人,性质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水资源管理处成立于1986年10月,编制8人,现有人员23人;性质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普兰店市抗旱服务处成立于1998年,编制3人,性质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我区(市)自实施水务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把原由城建部门承担的城市供水和城市防汛管理职能划归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的人、财、物整体移交到水利局。实现水务统一管理后,水利局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城市供水、节水等水资源统管职能,实现了变‚多龙管水‛为‚一龙管水‛,改变了水管体制传统的‚政出多门‛的局面,为统一水资源管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目前,全区(市)23个乡镇办事处均设有基层水利站,目前在岗在编的工作人员为 80人,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工作安排等均在乡镇政府,由乡镇直管,市级水利部门只提供业务指导,性质大多数乡镇水利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个别乡镇水利站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近年来普兰店市特别注重水利员队伍能力建设,先后补充了11名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乡镇水管站,水利队伍稳定,工作积极主动,有力地保障了乡镇防汛抗旱及各项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区(市)目前还没有成立农民用水协会,只有蔬菜协会和果树协会,这些组织有集中供水设施 的,他们存在用水协议。

(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维护情况

普湾新区(普兰店市)现有水利工程824座(处),地下水取水井中规模以上机电井6947眼,规模以下机电井、人力井多达150624眼,方塘86座,塘坝5座、拦河堵河截潜工程11处,提水站点31处。水库54座、其中大

(二)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5座、小

(一)型水库6 座、小

(二)水库 42 座,总库容2.5亿立方米,兴利库容1.2 亿立方米。‚十一五‛期间,全市水利规划项目完成水利建设投资11.6亿元;解决了全市101,313人饮水困难和饮水不安全问题;发展各类农田节水灌溉面积8.7万亩;建污水处理厂1座,城市供水改扩建工程4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4处;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12万亩。2008年末,6座国营水库完成了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水库管理纳入市财政管理,从而使水库运行管理焕发了生机,人员定岗定编,落实了人员经费和工程管护经费,收支两条线,解除了水管单位后顾之忧,运行管理纳入良性轨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由县级和大连市级或中央资金,建设过程采取‚四制‛原则,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建设完工后交由乡镇责成所在村屯负责管理。今年我们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由群众自己主张,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的项目予以立项,进行规划设计,否则不予立项。建好的工程按权属级别分别交给村民组和村委会责成专人进行管理、维护、收取水费。节水灌溉 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及地块已全部落实,今年规划节水灌溉面积2.6万亩,落实水源工程24项、地块63个。生态河治理工程根据大连市政府制定了‚3153工程‛计划,我区(市)在三年内基本完成39条2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生态工程建设任务,计划完成生态河建设面积为3.3万亩,平均每年完成1.1万亩。今年落实生态河建设共22项,其中普湾新区8项、拓展区14项,目前正在实施中。

(三)水利非税收入情况

目前我区(市)水利建设基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和划转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筹资政策已出台了管理办法,2011年的水利建设资金已足额拨付到位,年初预算内的地方水利配套资金也全部兑现。2011年全区(市)完成水规费征收2141.5万元,创历史新高。其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730万元,占河费130万元,拍卖砂场费230万元,水资源管理费220 万元(征收率达30%),水土流失补偿费82万元,行政处罚收缴63万元,水库供水水费和租赁费696.5万元,并确保各种水规费按规定足额及时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进行划转和返还,更好地保障水利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情况

目前乡镇所辖水利工程的管理主要由乡镇责成所在村委会来管理,村级水利建设则由乡镇负责指导,村级自己管理,根本没有能力进行维修和养护,确需改造维修的工程则由县级统一安 排资金采取招投标完成。乡镇现有的水利工程其投资是由县级和大连市两级解决。新建项目由乡镇行文报水利局和财政局,对超过50万元项目则由财政局和水利局联合行文上报大连市争取资金。

二、存在问题

1、设施老化失修,水源调蓄能力不足。全市现有蓄水工程大多是五六十年代修建,设计标准低,淤积严重。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进程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需求,现有机泵站由于运行时间长,加上养护成本高,设备普遍存在锈蚀、老化的问题。有的机泵站房屋破损、残缺不全,有的变压器、电动机零部件损坏,有的线路老化,无法正常运行。

2、农村居民饮水设施建设压力大。农村水源建设相对滞后,安全饮水覆盖率低,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利问题依然突出。全区(市)31.9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占全市总人口的34%,占全市农业总人口的50.4%;已解决饮水安全的部分地区,建设标准低、水源不稳、水源保护压力大、保障程度不高,集中式供水比重低。

3、‚重建轻管轻用‛现象较为普遍。一是小

(一)型以上水库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及资金投入不足,公益性岗位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还没有完全足额落实。二是小

(二)型水库的管理人员和经费基本没有落实,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现象比较普遍,水库的运行维护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三是 已建成的水利设施中,除国家和省里的投入外,区(市)配套资金不足,致使沟渠等硬件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蓄水、防洪、人饮、灌溉等综合效益发挥不充分。目前,大型水利工程直接由市级管理,维修管护基本能落实到位。但工程的末级渠系网管进村下地后,管理权责出现市管管不到,镇管没精力,村管没能力的局面。群众对设施的爱护程度降低,人为损坏也无人追究,出现自生自灭的状况。

4、水资源费征收与管理难度大、水资源利用率偏低。大连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所属洼子店水厂,坐落于普兰店市大刘家镇洼子店村,2005年在大沙河下游修建了一座拦河闸,拦蓄大沙河区间径流,年均抽取2000~3000万立方米水量,用于大连市城市供水,依据《水法》有关规定,大连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应向普兰店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400~600万元水资源费,但一直未能落实。

5、水利专业人才匮乏,服务队伍建设滞后。目前全区(市)水利系统人员结构不合理,文化与专业知识结构出现断层,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水利专业人才紧缺。一是水利部门现有的人员数量、结构和专业能力很难适应水利事业大发展的需要。全区(市)水利系统在职职工878人,其中水利及相近专业人员200人,占22%,乡镇水利站和水库在职职工年龄老化,平均年龄高达50岁。各乡镇缺乏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对农村水利设施进行及时有效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二是基层水利单位专业技术设备老 化,办公条件简陋,工作经费不足,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三是缺乏培养和引进中高级人才的激励机制和物质基础。

7、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现行农用水费价格还没有体现价值规律,甚至连收取水费都很困难;水利投融资体制、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

三、几点建议

1、规范基层水利管理体制和机构设臵。一是乡镇水利站是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履行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应统一确定为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受当地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的双重领导,以区(市)管为主;统一定性为全额财政拨款类事业单位, 编内在职人员工资经费及退休人员退休金全额列入区(市)级财政预算, 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由区(市)级财政核发。二是建立小型水库管理机制,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7】75号文)要求,小

(一)型水库需配备2-3名管理人员,小

(二)型水库需配备1-2名管理人员。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其工资参照林业防火员模式,由区(市)财政和地方政府按比例承担。三是水资源管理处作为全区(市)水资源的管理部门,应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水利规划设计院一直以来从事政府公益行业的规划设计、勘测任务,随着水利工程建设的逐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会越来越 少,仅靠财政返还的勘测设计费来保障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办公经费等,很难维持正常工作运转,建议按照单位编制性质落实全额拨款。

2、进一步健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整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农林水专项资金等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应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群众积极参与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模式,进一步明晰所有权, 核发产权证, 落实管理责任,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推行水利工程建设‚二次监理制度‛, 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制, 解决长期困扰水利工程基础民生项目的‚监理方不受益, 受益方不监理‛、‚监理与受益‘两张皮’‛等问题;应改进现行的小农水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设立小农水建设补助资金专户, 完善‚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以奖代投‛等机制, 调动农民积极性以推动小农水建设工作。

3、建立中央投入地方财政主导的基层水利建设投入保障机制。应尽快扩大中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规模, 全面推行‚民办公助‛小农水建设项目, 完善中央财政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差别补助政策, 允许在补助资金中提取5%用于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改革、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和开办等工作经费;应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 努力争取中央财政对所有节水灌溉贷款项目全部实行实际利率全额贴息, 引导农民抵押土地承包权借入信贷资金投入农村水 利基础设施建设,应积极争取政府出台优惠政策, 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利用财政补贴平拟水价以减轻农民负担。

4、尽快出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筹集办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应由区(市)级统筹,区(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部分资金,争取从土地出让收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农灌水费的全部收入,水利行政事业性收入中提取25%,从乡镇及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提取5%,筹集‚农田灌溉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由水利部门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5、强化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议尽快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完善用水定额指标管理,强化计量和考核,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6、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人才保障机制。加强基层水利职工的后勤支持保障, 改善办公环境, 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通过改革用人制度, 引进竞争机制和考核机制, 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全员聘用制, 做好职工培训,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普遍推行基层干部到更高层次机关单位挂职锻炼的交流培训制度, 促进基层水利站的队伍建设;加大对多种形式的基层用水合作组织建设的扶持,允许基层水利服务组织以共同体形式承揽小型农村水利设施服务项目, 将所辖土地承包权作抵押融资等。

7、加强农村水利的法律制度建设。今后一段时间水利立法应将《农田水利法》、《农村供水条例》列为重点,尽快颁布实施;同时加快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和依据规划管理的轨道。

(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 徐峰)

第二篇:关于印发普湾新区(普兰店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普管办发„2012‟9号

关于印发普湾新区(普兰店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区(市)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普湾新区(普兰店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普湾新区(普兰店市)道路交通安全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重要指示和省政府4月9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汲取“4〃0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迅速在全区(市)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依据大连市交管会总体方案部署,特制定我区(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薛恒副省长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充分认清当前我区(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以“城市保畅通、农村保安全”为原则,以治理薄弱环节为重点,坚持全警动员、强化措施、严格整改的工作方针,以超常的举措和务实的作风,坚决杜绝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坚决确保全区(市)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严格教育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严厉惩处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密整治一批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严肃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营运企业,有效防止再次发生有影响的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为迎接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营造平安、稳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

三、组织领导

成立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 张乙明 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宋振民 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林乐毅 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 程绍东 交通局局长

宋桂田 安监局局长 连厚利 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连厚利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办等各项工作。

四、工作步骤及措施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分为4个阶段:

(一)教育动员阶段(4月12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交通管理委员会,召开动员大会,传达贯彻省政府会议精神,深刻反思“4〃0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惨痛教训。

(二)问题查摆阶段(4月13日至15日)。市交通管理委员会,要针对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存在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16日至6月24日)。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交通管理委员会,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整治行动,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全力落实措施,迅速掀起整治高潮。

(四)检查验收阶段(6月25日至6月30日)。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大连市交通管理委员会考核方案要求,对我区(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凡在整治期间,仍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排名最后的交管会,一律取消评选大连市道路优胜单位评选资格。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把好“三关”

一要严把客运企业源头关。对3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者1年内3次以上超速违法行为的营运驾驶人及所属企业进行清查统计。(牵头部门:公安局、交通局)

对两年内有两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记录的客运企业,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或经济处罚;对所属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多发或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企业,依法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相应的行政或经济处罚;对存在客运车辆屡次严重超员、长期站外揽客、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一律责令停业整顿。(牵头部门: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

对辖区内所有旅游客运企业、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清理企业、车辆和驾驶人的资质,包车牌证的发放,车载卫星定位装臵的安装和使用情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责令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从事营运。(牵头部门:公安局、交通局)

二要严把重点车辆源头关。对客运车辆,全面进行上线检查。(牵头部门:公安局)

摸清在运输单位挂靠的营运客车底数,对以各种形式挂靠、转包的,建议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变经营管理现状,逾期不改的,清除出客运市场。(牵头部门:教育局、公安局)

对从事非营运、私人拥有的中型以上客车进行全面的排查,防止其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并全部纳入“八种重点车辆”管理系统,由辖区防范民警指导车主同所在街道或安全组签订责任状、驾驶人与车主签订安全保证书。(牵头部门:交通局)

对所有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开展集中清查。特别是对校车管理要做到“三个坚决杜绝”(坚决杜绝未参加检验的校车从事营运,坚决杜绝安全技术条件不合格车辆、报废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接送学生,坚决杜绝“黑校车”从事营运)。(牵头部门:公安局、教育局)

三要严把重点驾驶人源头关。将客、货运驾驶人划分为红、黄、绿3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对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列为红色等级,对其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考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给交通运输部门责令企业停止其营运驾驶。对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6分的驾驶人,列为黄色等级,对其进行不少于半天的交通安全教育,并通报给交通运输部门责令企业加强监管。对没有交通违法记分的驾驶人,列为绿色等级,予以表扬鼓励。(牵头部门:公安局、交通局)

对所有运输企业驾驶人,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对大中型客运、货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组织集中办班学习。(牵头部门:公安局)

要重点对校车驾驶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逐一核对校车驾驶人是否具备相应准驾车型、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等内容,确保校车驾驶人符合营运条件。(牵头部门:教育局、公安局)

对申请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驾驶证的,进行夜间实际道路考试,加强对驾驶人夜间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的考核。(牵头部门:公安局)

继续深入推进网上“清违行动”,力争在5月底前,实现对记满12分驾驶人排查率、告知率和教育培训率达到100%。(牵头部门:公安局)

(二)以国省干道、县乡公路为重点,排查险桥险段、坡道弯道、临水临崖和视距不良隐患路段

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三级以下公路,禁止营运车辆夜间通行。(牵头部门:公安局、交通局)

公路部门对辖区公路的标志、标线设臵情况进行普查,对事故多发的路口路段重新进行现场调查,重点排查交通标志、标线、防撞护栏和安全设施的设臵等。对于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重大隐患一律实行挂牌督办、限时整改。(牵头部门:公安局、交通局)

(三)强化路面巡逻管控和警务工作站机制,消除管控死

严格执行公安交警巡逻勤务机制,所有公路中队要对国道、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实行24小时路面勤务制度。(牵头部门:公安局)

启动九七广场交通检查站。依托检查站,对7座以上客车逐台检查登记,违法必究。(牵头部门:公安局)

路面勤务要加大科技装备投入,交警大队要至少配备2台以上流动测速仪和4部以上酒精检测仪,每天测速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牵头部门:公安局)

加快农村中队与派出所合署办公进度,提高农村交通管控范围。(牵头部门:公安局)

(四)加大城区道路、农村公路交通违法整治力度 城区道路要重点整顿酒后驾驶、闯红灯和涉牌涉证、货车超载等突出问题,对酒后驾驶、闯红灯、超速行驶、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从严查处,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记满12分以及严重交通违法人员名单。(牵头部门:公安局)

(五)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牵头部门:宣传部、电视台)

充分依托国省干道、县乡公路沿线,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和手段,大力营造浓厚的社会面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大张旗鼓地强化对运输企业特别是长途客运企业、中小学校和大专院校

等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的宣传,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不断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意识。(牵头部门:宣传部、公安局、交通局、教育局、电视台)

六、工作要求

一要落实政府责任。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业要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抓好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动员教育辖区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积极维护交通秩序,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要落实部门责任。宣传部、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教育局、电视台等部门要由一把手负总责,切实抓好交通安全各项工作,公安部门要突出路面管控,交通部门要突出运输企业源头管理和路面交通危险路段治理,安监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督力度,教育部门要管好校车和学生安全,宣传部门要大张旗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三要加大督导检查。省、大连市和区管委会、市政府成立检查督导组,将通过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巡回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进行限期整改和跟踪督察。

抄送:市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检察院、法院。(共印90份)普湾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普兰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日印发

第三篇:普兰店市水管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普兰店市水务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市积极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通过实施水务改革,使水资源管理工作更加理顺,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有力地保障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水务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普兰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09]32号),设立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正科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林业水利局履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

1、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有关林业、水利法律、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林业、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水利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 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会同有关部门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进行管理;组织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统一调配城乡水资源,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协调全市水文工作。

(四)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组织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参与全市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的拟订工作;组织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管理工作;指导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工作。

(五)拟订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承担市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命令,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组织实施防洪论证制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管全市河道(水库、行洪区、闸坝)的规划设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全市河道堤防及沿海防潮堤的治理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河道采砂,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负责全市占河、占滩、清淤费、采砂管理费及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工作。

(七)负责城市供水行业管理及供水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和源水价格、自来水价格核定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中水设施的验收、发证工作。

(八)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排水费征收工作,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负责排水行业的管理;负责对市政排水管道和入户支管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监督。

(九)组织实施林业水利行政监察及执法工作;负责林水监察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林(水)事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十)主管各类水利工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指 2 导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界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市重要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

(十一)指导全市农村水利、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工作;承担市农田基本建设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商品林和苗木花卉的培育、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与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管理;分配和监督森木采限额;监督和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项目,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

(十四)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市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十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拟定全市湿地保护和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湿地和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市有关国 3 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打击滥捕、乱猎等违法行为。

(十七)负责全市林水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的有关保护工作。

(十八)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九)监管国有林业水利资产,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负责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水利统计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性的林业水利科技、信息化建设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林业水利队伍建设和培训。

(二十一)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二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设8个内设机构。行政科、党务办公室、工程管理科(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农村水利科(挂市农田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城乡供排水科(挂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水政水资源科、造林科(挂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林政科。

城市供水、城市节水及污水处理回用资金投入及来源渠道:普兰店市政府自筹、大连市和国家投资。

二、实施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

我市自实施水务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把原由城建部门承担的城市供水和城市防汛管理职能划归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的人、财、物整体移交到水利局。实现水务统一管理后,水利局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城市供水、城市防汛、节水等水资源统管职能,实现了变“多龙管水”为“一龙管水”,改变了水管体制传统的“政出多门”的局面,为统一管理水资源,发展城乡供水事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一是实现城乡水务管理一体化,有利于克服部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办事效率低下的弊端,体现了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有利于公众参与水管理。二是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有利于改革水生态系统和水环境。城乡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后,水利局优先解决水的生态问题,统筹考虑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城区水环境普遍得到改善,水生态系统建设能够有效提高城市品位,推动地产升值,有利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现代化。同时,城市防洪工程与市政工程、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有效发挥综合效益。水利局在辖区范围内合理利用并通过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布局,实现水资源供需平衡。三是实现城乡水务管理一体化,有利于合理调配水资源。水务一体化使水利部门能对城乡供水实施统一调度,相互补充,协调城乡间的供水量,有效缓解水的供需矛盾。能较好的解决城乡供水不足和供水不平衡的问题,使农业水利向城市水利拓展,城市水利向农村水利延伸,优势互补,改善城乡生态质量,实行开源、节流与联合调度并举。四是实现城乡水务管理一体化,有利于保护水资源。水利局可以充分发挥统一管理水资源的职能,在保证供水安全的同时,充分考虑到节水、排 水对环境的影响,对水质实施监测和治理。五是实现城乡水务管理一体化,有利于统一调度城乡防洪。实施水务改革后将城市与农村防汛纳为一体,对城乡防洪进行统一规划,有利于统一调度城乡泄洪,提高整体防洪能力。六是实现城乡水务管理一体化,有利于实现供水工程良性循环和节约用水。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从价格机制上理顺收费机制,建立起包括成本、资源消耗补偿和污水处理运行费在内的新水价核算机制,促使广大用水户节约用水,实现供水工程良性循环。

普兰店市在水管体制改革前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基本上是没有经过净化处理的水库原水,水质低劣,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而原先的自来水公司,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一直没有能力投入资金建设净化水厂,一 定程度上制约了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后,水利局经多方筹集资金,投资500万元建设了净化水厂,使普兰店城区居民喝上了水质优良的自来水。在提高城区居民用水质量的同时,普兰店市林水局大力实施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对偏僻村庄,则按照一村一处的标准建设人畜安全饮水工程,并在皮口镇、安波镇等建设了多处集中供水项目。集中供水具有投资省、供水足、统一 管理等多方面的优点。通过集中连片、水源共享,互为补充,统一调度,相互调节,既保证了各供水工程的正常供水,又为农灌储备了水源,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了合理调配,提高了水资源利用率和供水保证率。

三、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经验 我市在水务体制改革工作中,为了稳步推进,真正抓出实效,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按步实施,从而确保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主要经验是:首先,对本市的水资源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准确掌握所辖区域水资源的供需矛盾。第二,对现有水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深入调研,根据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交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对现有体制下管理水资源所带来的弊端进行认真、客观地总结。第三,根据现行的体制弊端进行认真梳理,借鉴外省、地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地具体实际,探讨合理有效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形成综合意见。第四,将形成的意见及时报当地市政府研究,由市政府做出科学决策,并增加和强化水利局的行政职能。通过以上步骤的实施,使我市水务体制改革科学、稳妥地推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通过改革体制,有效地克服了过去职能交叉、推诿扯皮的现象,提高了工作效率,使有限的水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其效益,为我市的水务一体化改革探索了经验。

从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所带来的成效看,水利局有利于发挥水务统一管理的优势,使水资源管理、防洪、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等项工作更加顺畅。普兰店市城乡水务统一管理体制改革为我市做好水务工作、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开了个好头,根据我市实施水务管理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完善管理体制,将我市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向制度化、规范化。

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我市在水务管理体制改革中已经取得了重要突破,也收到了明 显的成效,但在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管理体制方面,没有真正实现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或一体化管理的程度有待提高,与城建系统、环保系统的分工协作关系没有完全理顺;致使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没有得到更好落实;二是在运行机制方面,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尚未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投资渠道尚未形成,水务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滞后;三是在政策法规方面,现有的行政法规不适应城乡水务统一管理新体制的要求,水务管理技术标准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水政执法力度需进一步加强,使河道采砂乱采乱挖等涉水违规违法得以彻底遏制;四是在队伍建设上,水务系统的思想观念、人员结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城乡水务统一管理新体制的要求。这些问题是新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新旧体制交替中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是很难完全避免的,这些问题都将在我市水务改革的进一步实践中逐步得到解决,使新体制更加完善。

五、建议

1、大力推进水务体制改革力度、真正实现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

2、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

3、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节水型社会。

(普兰店 徐峰)

第四篇:水利工作调研报告

镇水利工作调研报告

一、20**年以来我镇的水务工作情况

20**年以来,我镇的水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和镇人大主席团和全体代表的监督支持下,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我镇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为已任,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全镇水务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连续三年获县水务工作先进单位。

(一)整合各类资金,改善水利基础建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

1、病险水库除险:

近几年来,镇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改造完善水利基础建设。

1、20**年以来,投入400多万元完成了东风、七棚、株木、乃塘、龙塘、石塘等六座小

(二)型以上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2、小农水项目建设:

2007年投入50余万元对京竹大塘、猪婆塘、横岭水库进行了维修改造,投入12.5万元完成了三八水库除险加固立项报告。投入6.7万余元修复连陂坝,投入11万元维修连陂渠道,投入

8.9余万元对东风渠道等大型灌区进行清淤。

3、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20**年至2007年,先后投入67余万元,解决了何家圳、陇田、乌石、河下等村2400余人饮水困难问题。

4、积极引导成立各类用水协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全镇共成立用水协会33个,通过他们自我管理、民主管理、自负盈亏。各协会通过一事一议和山塘的租金,近三年来累计投入300余万元,义务投工投劳3000余人次,维修改造山塘87座,水圳、水渠18000余米,进一步完善了农田水利基础建设。

(二)认真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每年年初都及时调整成立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并制定防汛抗旱预案,落实人员和物资,以平稳渡过汛期和旱期。20**年4月份特大汛期平稳渡过,2007年50年不遇的干旱,镇村两级投入抗旱资金300多万元,购买了大量水泵、抽水机等抗旱设施,实现大旱之年不减产,组织了4000余人投入抗冻救灾,使重点水利设施尽可能不受损,对受灾的水利设施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并未影响春耕生产。

(三)严格水政执法

以水行政执法、行政许可为重点,全面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加大河道巡查力度,积极配合上级水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水事违法违章行为,20**年以来查处非法开采和盗采砂石等违法违章群众举报、信访12件次。

(四)提高全民节水保水意识

抓住每年3月22日的“世界水日”,3月22日??3月28日的“中国水周”及5月9日??5月15日的“城市节水”该契

机通过横幅、标语、口号、墙报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几年来发放宣传资料上万份。

二、基本情况

**镇位于**县东部,人口4万,辖12个村(场),1个居委会。全镇农田面积22181亩,有小

(二)型以上水库10座,其中小

(一)型2座,小

(二)型8座,300亩以上灌区、堤坝86处,干渠道总长124980米,支渠道总长约40公里。机泵站21个,有大小山塘584座。

三、水利现状和问题

我镇是一个农业大镇,渠道多,山塘水库多,堤坝泵站也多,用水时间较其他乡镇多,除水稻还有蔬菜、冬季作物,一年运行时间不少于9个月。

1、灌溉渠道损毁、淤积严重。全镇总长124980米的排灌渠道,因自然淤塞和人为损毁的有65000余米公里,约占全镇排灌干渠总长度的50%。目前损毁淤积的情况是:我镇四大主干渠,除五一圳90%能顺利

放水外,其余东风渠道、连陂渠道、座陂渠道和其它干渠、分干渠、支渠都是严重损坏和淤积。每年都得花几十万元清淤和维修方能畅通,涉及全镇灌溉面积80%以上。另外,田间灌溉渠道毁坏淤积的情况也非常严重,普遍存在断面不规则,杂草丛生,渠底淤积,人为损坏等情况,灌排水十分困难,有的根本灌不进去,排不出来。

2、机泵站设施老化,盗窃破坏严重。全镇原有灌溉机泵站21处,装机容量720千瓦。据统计,现在能发挥作用的只有8处,280千瓦,实际灌溉面积不到15000亩。现有的机泵站,由于运行时间长达三、四十年,加上养护成本高,设备普遍存在锈蚀、老化的问题。有的机泵站房屋破损、残缺不全,有的变压器、电动机零部件损坏,有的线路老化,无法正常运行。

3、小型水库、骨干山塘病险数量多,工程大,潜在问题大。全镇共有水库10座,山塘584座,其中小

(一)型水库2座,小

(二)型水库8座。还有小

(二)型以上4座水库未除险,山塘90%以上存在病险。主要存在溢洪道断面开挖未达到设计标准,有些水库在修建溢洪道时,遇到地质坚硬难以挖掘时就放弃挖掘,使溢洪道宽度和深度均未达到要求,当洪水来临时,溢洪道排洪不及,造成库内水位猛涨,甚至漫过堤顶。

4、安全饮水工程标准低,饮水困难。2005年统计,全镇存在饮水困难的群众有11411人。20**年至2007年,解决了何家圳、陇田、乌石、河下等村部分人的安全饮水。还有大部分群众不能喝上干净水,生产生活用水达不到水质合格标准。

5、用水协会组织已成立,但管理人员工资难以保证,积极性不高。

四、对策和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迅速,虽然近几年来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大力加强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农

田水利建设发展相对滞后,但很难满足农业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投入是水利建设的前提和保障。在新的形势下,农田水利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必须首先从投入机制入手,逐步从依赖国家财政负担的单一投入向多元化、多渠道、多途径、多层次方面转化,积极应对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两工”后投入上的新变化。根据近几年来农田水利建设的实践,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健全投融资渠道,保障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需要。

1、国家投资建水利。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国家投资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重点加大了对大型水利工程的资金扶持力度。建议水管部门在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时,着重倾斜对我镇骨干工程实施改造和配套。如还有四个病险水库和四条主干渠、二个蔬菜基地内的排灌设施,建议水务部门对项目建设和规划、设计、实施各个可不节都必须管理好,监督好,不留死角。确保建一处、成一处、见效一处,象东风水库。

2、“一事一议”建水利。对支渠以下田间工程,坚持“谁受益、谁投资、谁管理”的指导原则,利用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充分发挥用水协会作用以农民用水者和群众为投入主体,积极倡导农民自发自愿投资投劳,自力更生改善村组的田间工程条件。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单独或联合投资维护水利、建设水利。但水利部门对运行较好的用水协会每年给予相应补助,以保障正常运转。

3、产权改革建水利。支渠以下田间工程面广量大,可以采

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改革途径,将小型水利和田间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责任与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落实到用水者协会或农民用水户个人,从而明晰工程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落实管理权、搞活经营权,从根本上解决支渠以下田间工程的投入和长期养护问题。

第五篇:大连普湾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办法

大连普湾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动迁补偿行为,维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0]2号)、《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普湾新区区域内实施征地动迁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征地动迁,是指大连普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因发展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集体土地,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另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征地动迁补偿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协商和据实评估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项目需要,成立征地动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管委会征地动迁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区的征地动迁补偿工作。相关街道办事处、镇、工业园区(以下称街镇)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动迁补偿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征地动迁补偿对象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对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存在合法租赁关系的承租人,由使用权人负责与其解除租赁关系。

第二章补偿程序

第七条

对收回国有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领导小组依据规划红线和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动迁工作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后予以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动迁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设设施农业、抢栽树木;

(四)换房、房屋交易、更名及户口迁移、分户等事项。

第九条普查、登记、评估等工作按照动迁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各街镇根据普查评估结果,结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项。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证照,由街镇收回。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未能与被补偿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在限期内拒不交出土地的,各街镇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前款所述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处置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相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进行听证的事项,按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进行。

第三章土地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参考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进行补偿。收回经批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比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进行补偿。

征收一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上款综合地价表标准的100%予以补偿;征收未利用地,按综合地价表标准的80%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第十七条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前款所述标准中未包括或不适用本地区的类别,由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及评估机构进行专项评估提出补偿标准,报管委会批准后,在本区域内统一执行。

第四章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对住宅房屋分为农村宅基地住房和商品房两类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以及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农村宅基地住房的货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宅基地补偿和安置补贴三部分。

(一)房屋补偿参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二)宅基地补偿按照《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执行。

(三)安置补贴按照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之和与合理居住水平的商品房价格之间的差额一次性发放,具体标准由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综合考虑原房照面积、地区人均居住面积及商品房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进行测算后提出,经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农村宅基地住房产权调换依据原房照面积进行补偿。考虑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原住房人口的后续分户等因素,按以下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一)原房照面积低于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的,产权调换补偿面积与原房照面积之比不低于1.8;

(二)超过105平方米100%的部分,按原房照面积与产权调换补偿面积1:1.4补偿;超过105平方米200%的部分,按1:1.2补偿;超过105平方米300%的部分,按1:1补偿。

产权调换过渡期的临时补助按区域内同等面积的楼房租金支付。具体的补助标准由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测算。过渡期限多层不超过24个月,高层不超过36个月。逾期1年以内的,逾期期间每月增加50%补助;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期间每月增加100%补助。

第二十一条

实际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低于产权调换补偿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偿;实际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高于产权调换补偿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一)15平方米以内的(含15平方米),按成本价结算;

(二)15至25平方米的(含25平方米),按市场价格下调10%结算;

(三)25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格结算。

第二十二条对农村宅基地地上附着物,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只能享受一次农村宅基地住房补偿安置待遇。被征收人在本辖区内有两个以上有证房屋的,合并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在获得补偿安置后,不得在本辖区内尚未动迁区域购买或重建宅基地房屋。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货币补偿参考市场价值,按照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商品房产权调换按原产权证面积进行补偿。被补偿人有权按成本价增加原产权面积的20%,相应增加的税费由被补偿人自行承担。产权调换过渡期的临时补助参照农村宅基地住房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以有效房屋权属证明为计户依据,每户1000元。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擅自改变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第五章企业补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企业动迁补偿包括实物资产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部分。

对实物资产参照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对拆除生产必需的、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按评估净值进行适当补偿;对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生产物资、存货等根据评估机构核算的搬迁费进行补偿。

对被整体征占的企业,动迁通告下发时正常生产经营的,考虑停产损失、职工安置等因素支付安置补助,原则上按不高于不动产评估净值的20%进行补偿。

对在农村宅基地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已按农村住宅标准进行补偿的,不另行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八条对规模养殖业户的补偿,参考企业补偿标准进行。规模养殖由领导小组认定。第二十九条公建用房参考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不另行对停业损失、职工安置等进行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测量机构、评估机构和有关专业人员应对其提供的报告、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违法出具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补偿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偿的,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补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征地动迁补偿工作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阻挠和破坏征地动迁秩序,妨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征地动迁补偿项目或其他应需明确的事项,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进行的项目动迁,仍按原批准的动迁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按我区制定的社会保障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国家、辽宁省、大连市另有规定时,以国家、辽宁省、大连市规定为准并对本办法适时调整。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