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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章搭建纠纷材料(精选5篇)

关于违章搭建纠纷材料(精选5篇)



第一篇:关于违章搭建纠纷材料

小区业主黄先生告诉记者,楼下邻居近期在自己家后院的小天井里大兴土木,原本露天的天井被完全封闭,依托着围墙,铝合金框架支撑起了完全透明的玻璃材质墙面,并且将顶篷直抵楼上人家的空调支架下。“这已经是改良后的玻璃屋了。”黄先生表示,底楼两套住房为同一业主所有,其中一套在此前已经搭起了玻璃房,而新近搭建完成的小屋和原有的连成了一体,甚至进行了改良,为了方便空气流通,顶篷处还开启了5扇可开合的天窗,俨然是一间坐落在花园里的阳光房。为了方便进出,业主还在围墙处开了一道门,将家门直接朝向了小区绿地。“每逢下雨天,雨水打在顶篷上噼里啪啦的声音,已经成为噪音。”黄先生表示,尤其在炎热的夏天,阳光照射在玻璃屋顶上,不仅刺眼且所产生的热辐射,直接影响二楼住户,更令人担忧的是,高度离二楼住户仅一步之遥,也造成了安全隐患。

法律人士认为,底楼的天井,该业主有使用权,但没有产权,如果将之完全封闭,从物权法的角度讲,就等于侵占了小区业主的公共部位。这种玻璃房应该属于违章搭建,业主可以以侵犯相邻权进行诉讼。

请问潭律师:1)当前小区内底楼住户都搭此类建筑,隔壁102室更是将整个35平米天井全部做成阳光房,请问律师我家阳光房究竟算不算违章建筑?(天井划分在我家房型图中)2)若算违章建筑,必定要被法院强制拆除

我家是一楼,房型为三室一厅外加近35平方米的天井(96年房型,天井三面是由围墙围住,两间卧室和客厅都并排朝南,03年8月装潢时在征得二楼户主口头同意后在其中的一间卧室外搭了一个阳光房约12平米(阳光房的位置是在天井的左边,左面挨墙,顶棚基本和围墙统一高度且没有向围墙外围延伸,阳光房位于天井右边的一边砌过水泥围墙装了门,天井围墙没有被破坏过,当时物业也到现场来看过并默许)。现二楼户主到法院起诉我家阳光房为违章建筑要求拆除。tansy解答:

答:你好。虽然当前许多小区内底楼住户都搭建了此类建筑,但它依然是违章建筑。若权利人诉至法院则多半会判决折除此建筑。二楼的晾衣架及空调不是违章建筑。

但此类案件目前是民不举官不纠,现对方已将你起诉至法院,则你败诉机率很大。若要保全你的阳光房,建议你与对方直接调解或者由律师调解解决此事,争取庭前合解,以最小代价维护自已的最大利益。

第二篇:业主违章搭建

业主违章搭建,物业怎么办?

关于违章搭建的界定

目前,法律法规对违章搭建没有权威的定义,一般理解为建造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这些强制性规定分布在大量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据不完全统计有20个以上,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公路法》、《防洪法》、《民航法》、《电力法》、《畜牧法》、《市容管理条例》等等。

违章搭建不能简单的以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为界定标准,应由规划、城管等政府部门通过法定程序作出认定。

住宅区域内违章搭建的形式

为了经济利益,违章搭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

1、在屋顶建设的违章搭建,如在屋面利用屋面平台加盖整层房屋,或者利用屋面露台、退层等顺势搭建简易活动板房、阳光房,或者将屋面升高等;

2、在一楼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如私自将一楼空地围起来作为私家花园、私自搭建车棚、车库等;

3、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如利用一楼阳台、外墙搭建阳光房、简易棚等;

4、违反业主公约安装的设施,如伸缩晾衣架、封闭阳台、无烟灶台等等;

5、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等。

违章搭建的形式无法列举穷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章搭建由哪个部门管

管理违章搭建的婆婆很多,在举报违章搭建时一定要找对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在规定禁止性规定的同时,也相应的规定了处理违法搭建的部门,例如:

《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防洪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处罚。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相关权利人对违章搭建行为的救济方式

对于违章搭建行为,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相关权利人可以行驶以下权利进行救济:

1、相邻业主投诉权。对于违章搭建行为,相邻业主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投诉,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拆除,以排除妨碍,同时相邻业主还有权要求政府部门对违法主体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2、相邻业主诉讼权。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了相邻业主的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利或者影响了相邻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相邻业主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业主委员会权责。业主委员会,有权也有义务对违章搭建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对于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4、物业公司权责。物业公司有权也有义务对违章搭建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对于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还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业主公约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并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处理违章搭建的义务

物业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发现违章搭建行为,有义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等法规的规定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也就是说,在遇到业主违章装修搭建时,物业公司一般应积极履行三项义务:一对违章装修行为进行劝阻;二是对违章搭建行为进行制止;三是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点是物业公司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点击查看:对不起,我们可能已经干不好中国的物业了!陆

物业公司无权强拆违章搭建

遇到违章搭建,相邻业主首先想到的是投诉到物业,要求物业进行处理。但是物业公司并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对违章搭建采取拆除等强制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或者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进行强拆,否则应当赔偿损失。案例一:物业强拆违章建筑,法院判决赔偿业主损失 2001年6月13日,南京市民张小阜女士购了一处住房,并与苏宁物业公司(下称苏宁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约。7月16日,张小阜请工人对新房进行装修。在此过程中,她在内厨房外北阳台上,用轻钢龙骨材料搭建了一间约8.5平方米的厨房,且进行了内外装修,但该房系违章建筑。

同年9月27日傍晚,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苏宁公司的保安人员来到张的新房,限装修工黄某5分钟内离开房间。黄某离开后,苏宁公司的有关人员将张家的北阳台厨房吊顶、屋顶、墙体等多处砸烂。第二天上午,张小阜找到物业公司负责人交涉未果。当日晚6时许,苏宁公司的邱某带领该公司数人,从张小阜邻居的窗口跳入张家北阳台,将其违章搭建的厨房全部砸毁,厨房内的生活设施及物品全部被毁坏。

事后,张小阜与苏宁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于2001年10月11日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苏宁公司赔偿物品损失费2.3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苏宁公司首先提出,诉状中所称在外阳台上搭建的厨房是违章建筑,张小阜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损害行为就是该公司所为。据此,苏宁公司不清楚张小阜起诉的依据是什么。此外,对张小阜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小阜指出,自己对搭建的厨房是违章建筑不持异议,但苏宁公司无权拆除违建,并坚称厨房及室内物品就是对方强行拆除并毁坏的。她认为,由于苏宁公司的损害行为,毁坏了自家外厨房自来水管及厨房排油烟气管等。由于自来水管损坏漏水,还造成邻居家厨房、餐厅装潢受损,费用高达4685元,要求苏宁公司一并赔偿。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张小阜损坏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所建厨房的建材价值、人工费用及厨房内的生活设施、物品进行了财产评估,鉴定结论总损失额为1.2万元。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阜搭建的厨房虽系违章建筑,应当拆除,但该权利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苏宁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无权行使此权利。作为厨房的搭建人,张小阜投入的建筑材料、人工费用及厨房内的生活设施、物品系其合法财产,理应受法律保护。苏宁公司擅自闯入对方民宅,毁坏财物属不法侵害行为。该公司的侵害行为与原告财物受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理应予以全部赔偿,具体赔偿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物业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业主,要求拆除违章搭建?

这个问题长期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相反的判决,支持的法院认为违章搭建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妨害了物业管理秩序,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主体,维持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是其合同义务之一,因此物业公司当然有起诉违章搭建业主的主体资格。反对的观点认为,虽然违章搭建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但是并未损害物业公司的利益,故物业公司无起诉主体资格。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违章搭建行为的界定是概括性的,尤其缺乏专门针对城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章搭建行为的界定,这就需要在《房屋销售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中对违章搭建行为进行约定。

案例二:业主违章搭建构筑物,物业起诉拆除获法院支持

杨先生在松江某小区新购联排别墅一幢,为让家人住得舒心,杨先生精心装修,花费甚巨。他不仅将房内布置得温馨舒适、富丽堂皇,把靠南的二楼露台、三楼阳台作了封闭,更为了多利用空间,把靠北的阳台一并封闭,并在封闭的玻璃上再搭建了一间阳光房。看到房屋靠小区围墙,杨先生又突发奇想,将屋外靠墙的草地改造了一座古香古色的全木质凉亭,准备夏天乘凉,冬日小憩。

随着装修完工,杨先生准备享受劳动成果时,却收到物业公司的通知,要求其限期拆除封闭的二楼露台、三楼搭建的阳光房以及凉亭,为此双方争执不下。物业公司依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相应的入住文件,将杨先生告上了法庭。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先生的行为违反了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七条中不得擅自封闭阳台、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建筑物的规定,判决被告拆除相关的封闭阳台以及凉亭。

案例三:业主违章搭建构筑物,物业起诉拆除获法院支持

王敏系万科星园小区9号楼X房屋的业主,自2012年7月王敏在其所有的房屋外的全体业主共同部分私自搭建构筑物,北京万科物业认为,王敏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敏拆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万科星园9号楼X室二层主卧东北角露台上搭建的违法构筑物。王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程序上万科物业提交的证据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是到2013年12月31日,以及到期,万科星园小区涉及违建比较普遍,应当追加所有违建业主都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事实上王敏之所以在二层露台上搭建,是为了解决冬季保温的问题,不存在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情况,在购买该房屋时前手业主已和业主进行过沟通,物业公司同意在个人露台上搭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科星园小区业主大会与原告签订了《万科星园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期满后原告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被告间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被告系X室的所有权人,万科星园业主委员会制定了《万科星园物业管理规约》,被告作为万科星园小区业主,亦应予以遵守。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违法构筑物的请求,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万科星园9号楼X室二层主卧东北角露台上搭建的违法构筑物。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王敏负担。

物业公司处理违章注意事项

1、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等文件明确对违章搭建行为进行界定,对常见多发的违章搭建行为作出列举性规定,明确物业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

2、加强装修管理,对装修现场、屋面、露台、庭院等可能违章搭建的重点部位的装修加强巡视,一旦发现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或违章搭建的苗头应当及时制止,防止其他业主效仿,否则一旦形成违章搭建的风气将无法制止,最终必将招致更过业主的不满。方法上可以通过限制装修人员或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方式制止违章搭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联合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工作人员耐心做好违章搭建业主的说服工作,说服不成功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向相邻业主通告,获取其他业主的支持。

4、物业企业接受的是全体业主的委托,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违章搭建,侵害了其相邻各方的正当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予以劝阻、制止和及时报告。实践中物业公司在履行上述三项义务时都必须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了上述义务却没有留下相关凭据,则可能日后成为其他业主拒交管理费的理由或被业主认为疏于管理。

5、虽然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为物业管理企业设定了相关义务,却并没有赋予物业管理企业行政执法权,因此物业企业应慎重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三篇:物业违章搭建纠纷法律责任分析与处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纠纷法律责任

分析与处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纠纷几乎是每个物业管理企业在实践中都能遇到的,也是非常棘手的问题。本文将就这一纠纷的法律责任和物业企业的正确处理作一简要的探讨与分析。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弄明白物业管理的内涵、物业管理的性质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等相关概念。这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后面的分析,同时,只有明白了这些我们才有探讨违章搭建纠纷,分析责任的基础和实际意义。

一、相关概念

1、物业管理的内涵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物业企业的职责即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二是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这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确保物业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良好的环境。它也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最基本的内容。规定中的“相关区域”应是指 与房屋配套或为房屋的使用者服务的室内外各类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相邻的场地、庭院、干道等。

2、物业管理的性质

物业管理是一种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现代化生产方式相配套的综合性管理,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而出现的产权多元化格局相衔接的统一管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其本质是服务行为。

3、物业企业的性质

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法定程序设立,以物业管理为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其指导思想是:以服务为宗旨,以经营为手段,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统一为目的。这是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行政部门所属的房管所和各自管房单位的房管处的最本质的区别。

二、法律责任分析

违章搭建,顾名思义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场地”私自搭建,而又不能出示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这显然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同时给行为人房屋相邻各方的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妨碍,进而引起相邻各方的不满,引发纠纷。如果不及时妥善处理,可能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

1、违章搭建行为人责任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搭建,破坏了小区规划,妨碍了其相邻各方的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其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这一根本的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违反了《环境保护

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还违反了《业主公约》,进而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正常情况下,物业企业在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有这样一条:业主应自觉遵守和维护《业主公约》。如果是这样的话,违章搭建行为人就又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综上所述,违章搭建行为人在物业企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后,应迅速明白自己行为的欠妥,可能给相邻各方带来不便,进而引发纠纷,造成不必要的后果。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停止搭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给有关各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协商解决。

2、物业管理企业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实体,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运转,物业管理的本质是服务行为,其性质是社会化、市场化的。业主与物业企业是《合同》的甲方与乙方,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二者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物业企业对业主没有行政许可资格。但作为“涉事”物业企业并不能因此就对违章搭建行为高高挂起,置身事外。因为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对物业管理的含义的规定中有“维护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规定,它也是物业管理两大基本内容之一。就这一点来说,违章搭建行为破坏了规划,不同程度地妨碍了相邻各方的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引起邻里纠纷,进而扰乱了物业区域内正常的生活秩序,物业企业有

义务,有责任制止。这是我在分析具体的问题之前先阐明物业管理,物业企业性质等概念的原因所在。

那么,物业企业与有关部门在这一纠纷当中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呢?且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修理。”从上述条款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明白两点:一是物业管理企业以违章搭建行为有制止和报告的义务;二是对违章搭建行为有制止和处理义务的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是哪个行政主管部门因各地的规定不同而异。

物业管理区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作为物业区域的管理服务人,物业企业在遇到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违章搭建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但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本条规定只是为物业管理企业设定了一项义务而已,并没有赋予物业管理企业行政执法权。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的是全体业主的委托,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违章搭建,侵害了其相邻各方的正当利益,作为管理服务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有义务予以制止。但实际上,这里的制止,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这与《条例》第二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秩序”的规定是一致的。

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制止义务又是有限度的,对物来管理区域内的违章搭建行为因为没有相应的手段而可能无法制止。这时,物业企业所应当做的,就是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物来管理企业的报告。如果相关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的报告不予理睬,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得很清楚:对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物业企业对违章搭建纠纷的正确处理

首先,应充分履行制止和报告义务,特别是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后,更要关注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如果有关主管部门能及时地处理,要积极地给予配合。但若遇到相关主管部门不能及时处理的话,就更要耐心细致地对违章搭建行为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阐明利害,谨防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可以再次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言明如再不及时处理的话,事态有可能扩大。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多与业主沟通,在业主心目中树立真实、诚恳的形象;另一方面也为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争取时间。赢得业主和相关主管部门的信任,这对树立企业形象,创立企业品牌很有好处。

其次,要文明服务,制止要注意方式,千万不能以“管理”者自居,动辄对自己的服务对象呼三吓四地下命令,这极容易使矛盾激化,让自己进退两难。

其三,物业企业要注重对《条例》、《业主公约》等的宣传,让业主尽可能明白自己的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物业小区内,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情是不可以做的,以减少上述矛盾的发生。

第四篇:违章搭建雨棚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XXX小区2栋有以下业主在装修入住后,外墙违章搭建了雨棚:2-3-

1、2-3-

5、2-3-

4、2-3-

11、2-3-

12、2-5-

9、2-6-10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文件第六条(装修人从

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7号文件第5章

帝56号文件: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四、违反了《XXX小区住宅装修申请表》中第二项规定:任何装修项目不

得影响楼宇外观。

对于以上业户,雅典汇物管处已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一)对以上业主发放了整改通知书;

(二)对还未造成事实后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城管科)进行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XXX物管处

2009年8月19日

第五篇:原创:业主违章搭建物业怎么办?

业主违章搭建,物业公司该怎么办?

一、关于违章搭建的界定

目前,法律法规对违章搭建没有权威的定义,一般理解为建造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这些强制性规定分布在大量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具不完全统计有20个以上,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公路法》、《防洪法》、《民航法》、《电力法》、《畜牧法》、《市容管理条例》等等。违章搭建不能简单的以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为界定标准,应由规划、城管等政府部门通过法定程序作出认定。

二、住宅区域内违章搭建的形式

为了经济利益,违章搭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

1、在屋顶建设的违章搭建,如在屋面利用屋面平台加盖整层房屋,或者利用屋面露台、退层等顺势搭建简易活动板房、阳光房,或者将屋面升高等;

2、在一楼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如私自将一楼空地围起来作为私家花园、私自搭建车棚、车库等;

3、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如利用一楼阳台、外墙搭建阳光房、简易棚等;

4、违反业主公约安装的设施,如伸缩晾衣架、封闭阳台、无烟灶台等等;

5、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等。违章搭建的形式无法列举穷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违章搭建由哪个部门管

管理违章搭建的婆婆很多,在举报违章搭建时一定要找对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在规定禁止性规定的同时,也相应的规定了处理违法搭建的部门,例如:《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防洪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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