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范文)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市场行为,充分运用社会信用的市场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市场优胜劣汰,保障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起重机械(指塔式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租赁企业的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是指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服务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租赁企业的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市建机分会”)对租赁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租赁企业应当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备案申请信息,保存并上传信息后,打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租赁企业应当在系统上传以下材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2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并于次季度1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上租赁企业截至上一季度的信用评价等级。
首次信用评价完成后、季度信用评价完成后或信用评价等级发生变化后,租赁企业应当在系统自行打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历史记录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记录单》)。
第十三条 租赁企业认为信用评价评分中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异议,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并保留原有信息;经核实确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
租赁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视情节轻重,责令租赁企业在1至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租赁企业直接降为“无星级”企业。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面负有次要责任的;
(二)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有关规定出租设备的;
(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履行对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配齐安全装置等法定安全职责,导致施工现场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对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的责令整改或者责令拆除设备的要求,拒不履行的;
(四)在办理设备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备案时,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
(五)在办理企业信息注册(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信用评价时,向市建机分会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
(六)伪造检测报告或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的;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1至6个月内整改的情形。
第十五条
租赁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视情节轻重,责令租赁企业在6至12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租赁企业直接降为“无星级”企业。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面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面负有责任的;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6至12个月内整改的情形。
第十六条
限期整改期满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租赁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合格的,恢复对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整改不合格的,继续责令租赁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选择租赁企业前查看《记录单》,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鼓励施工单位选择“三星级”和“二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
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对选择未备案或“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施工单位予以记分处理;
第二篇: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流程图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一次性告知书
利津县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报材料
1、《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下载网址:www.teniu.cc)(原件);
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
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原件、复印件);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7、监督检验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以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改造的,应提交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实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2007年6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的,应提供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9、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在申办产权备案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备注:以上提报材料按顺序,以每台起重机械设备为单位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印章。
二、办事程序
1、县政务大厅住建局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受理;
2、住建局工程股复核并进行现场踏勘;
3、住建局工程股报市住建委。
三、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上报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时间)。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五、联系电话:5621261
注:
1、事项办理依据: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⑵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⑶《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 ⑸《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字〔2010〕76号)。
2、、受理机关:利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决定机关:由利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初审后报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审批决定。
第三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在河北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本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表见附件9),外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申请表见附件10)。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备5台以上);
(四)租赁企业人员配备;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四)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第四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CRANE
RENTAL
AGREEMENT
出租方:
承租方: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在合法合规、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建筑起重机机械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设备概况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备案登记号
租赁数量
安装高度
使用场所
二、租赁概况
1.租赁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计
(月/年);
2.租金支付:租金
元/台(大写:人民币),每月的日支付租金;支付方式可选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现金等;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需按
%计算违约金;如超过
天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押金支付:签订本合同时需一次性支付押金
元(大写:人民币),乙方退租时,双方核验确认设备完好无损,则押金一次性退还;
4.租赁期限低于3个月的,设备的进场费和退场费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限大于3个月的,设备的进场费由甲方承担,退场费由乙方承担;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费;乙方需在退场前
天告知甲方做好接收准备;
5.乙方需要变更安装高度的,如需要顶升或加高及制作附着架,每顶升或加高一次(高度为
米),乙方需另外付费
元/次;
6.乙方停工放假期间,租金不变;
7.设备进场前,甲乙双方当面验收确认,设备完好无损;设备进场后出现故障的,由甲方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低于1000元的,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高于1000元的,甲方承担1000元,剩余费用由乙方承担;
8.设备每月维修不可超过
天,超过则不计租金;
9.续租转租: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租赁的,需与甲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乙方不可在租赁期间将设备转租第三方,或将设备抵押等,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责任
1.甲方需提供真实的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证件、设备登记备案证明等,确保提供给乙方的设备是正规合格、性能良好的;如有隐瞒造假或以次充好,甲方承担所有责任;
2.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的日内提供精确无误的基础制作图纸和技术要求给乙方,并为乙方预埋件的预埋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3.设备进场后的安装和拆装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需提供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安装方案、拆装方案、安装安全协议给乙方审核确认,如存在隐瞒造假、违规操作,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4.甲方需提供至少
名有相关资质证书且经验丰富的机手,并服从乙方的安排,以便更好的协助乙方的工作;机手工资
元/月,由乙方支付;
5.设备需由甲方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甲方机手确认签名,再递交乙方存档。
四、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制定基础施工方案并负责基础制作,并将相关资料如隐蔽记录、砼试验报告、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等交付安装单位确认和验收;
2.乙方负责清理安装和拆除场地,正确铺架输电线路,按甲方要求及用电规范安装专用配电箱,正确接通电源,保证设备进出场道路平整畅通和作业方便;
3.乙方负责指派有相关资质证书的操作指挥人员、司索工指挥机手作业,不可违章指挥,因错误指挥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
4.设备安装完毕,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5.乙方需按时支付租金,配合甲方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6.甲方机手及其他跟随人员需服从乙方的管理,如甲方指派的机手或其他跟随人员违规操作、不服从乙方管理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
7.在租赁期间,乙方负责设备的保管,如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配件丢失等,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约处理
1.如甲方不在约定时间将租赁设备检测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乙方有权拒付租金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预付的费用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2.甲方单方面无故停止租赁设备作业,或因甲方原因造成租赁设备无法继续作业的(正常维修保养除外),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
六、事故处理
1.因甲方机手操作不当,造成意外事故或人员伤亡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2.因乙方指挥人员指挥失误,造成意外事故或人员伤亡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方的原因造成设备损失、意外事故或人员伤亡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七、补充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友好沟通协商,可作为补充内容或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如双方存在异议或分歧,需尽量沟通协商,确实无法沟通解决的,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时间:
第五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编号: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承租人
(全称):
(简称甲方)
出租人
(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向
乙方租用合同所列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于甲方承建的工程项目上。(本
合同文本所指建筑机械是使用于建筑施工的塔吊、施工升降机、吊篮、混凝土机械、土方机械、道路机械等),双方就有关权利义务达成下
列条款。
第一条:租赁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租赁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安装高度
附着道数
租赁单价元/月
进退场费用元/台
乙方向甲方提供司机
人,元/人/月,工资由甲方支付。
第二条:租赁机械的交付及使用地点
1、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甲方通知的的时间,向甲方移交租赁机械,双方就交付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等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2、租赁机械交付地点及使用地点为: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用期限。
2、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租赁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
第四条:租金的计算及支付
1、租金的计算:在机械安装调试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为启用日期,甲方书面通知停止使用之曰为停用日期,期间连续计费。不足月的尾数日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尾数日计算。
2、租金的支付:进退场费应在设备检测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按月支付,在启用日期的第二个月对应日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机械设备租金结算单)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租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如需开票,税金由甲方承担。
3、春节期间扣除
天租赁费。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承租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
(2)施工机械进场前7天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基础图纸制作基础.
(3)甲方应负责承租机械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及保证机械的安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械毁损灭失的,应向乙有赔偿。
(4)甲方应负责乙方机械进退场以及安拆时施工现场无障碍,如塔吊前方有建筑物遮挡或因场地等原因造成拆除困难,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如不按时支付租金乙方有权停机,停机后租金正常计算。
(6)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承租机械转租。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供法律法规规定合格的机械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数量。
(2)乙方不得出租有下列情形的起重机械:
(一)国家明令陶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3)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生产厂家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4)乙方应提供技术保障服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修理现场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5)向甲方就出租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等提供技术交底。
(6)乙方派出操作人员操作机械的,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维修与保养
1、租赁机械在租赁期间由甲方使用,乙方全程管理。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操作维护租赁机械的,甲方应按机械运营、操作规定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操作、维护、指挥等人员。
2、甲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租赁机械的操作、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
3、因故障造成租赁机械无法运行,乙方自接到屯话通知时起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乙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1日内未能修复的,自第2日起免收租金直至恢复运营日止。但机械故障系因甲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甲方应支付修复停运期间的租金。
第七条: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
1、乙方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或虽提供机械设备,但型号、规格与合同不符合,甲方认为不能适用,乙方未依合同调整的,构成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行使本项解除合同权利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当于该机械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其他直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或按甲方通知日期提供机械设备的,每逾期一日,支付甲方逾期损失金
元/日。
3、乙方在合同期间无合理理由停止服务致使机械停工达25天以上的,应支付甲方相当与该机械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认为应当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解除。合同中部分机械租赁关系解除的,其他机械的租赁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通知机械进场后,又通知取消合同的,赔偿相当于该机械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未付租金的1%逾期支付滞迟金。经乙方催付仍未支付,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行使解除合同权的,由甲方赔偿乙方该机械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擅自改装、添附、拆除附件、改动机械限位的,乙方有权:
(1)要求甲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解除合同。乙万行使解除合同权的,甲方赔偿相当于该机械两个月租金水平的违约金。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赔偿。
7、甲方违反合同义务将本合同所承租的机械设备对外作抵押、质押、担保、转卖、抵债等有损于乙方物权的任何行为均为严重违约,乙方解除合同,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除应恢复原状外,应当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
第八条:有关事项
1、租赁机械及其附件自合同双方移交日起,其法律风险责任亦随之转移。由接受方承担租赁机械的毁损、灭失责任或其他第三方受损责任。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等需安装调试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的机械,甲方对已经运抵使用现场的机械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在租赁期间机械发生毁损或灭失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2)、更换与毁损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
(3)、甲方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3、租赁期间,乙方转让出租机械的,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履行,但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4、在租用机械期间,双方就租用机械进行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租赁期满,结清费用,本协议自行失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法院提出诉讼。
承租人:(甲方公章)
出租人:(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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