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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一百问

森林资源管理一百问



第一篇:森林资源管理一百问

森林资源管理一百问

一、基本概念:

1、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森林、林木、林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林权证书:是指林权证,或山林权证、林权执照等。它是确认林权的法律凭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给山林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山林权属凭证。

3、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4、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6、珍贵树木:指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7、幼树:法律上所称幼树的含义指胸径在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8、森林资源:森林生态系统内一切被人们所认识的资源,包括林地、林木、森林动物、植物、微生物,还包括森林环境和景观等。

9、森林采伐限额: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或单位,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根据该区的森林资源现状确定,且经过国家批准的森林资源年采伐最大限量。

10、采伐许可证:通过法定程序申请的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11、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间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12、主伐:对成熟林分或部分成熟林木进行的采伐。主伐方式分为皆伐、渐伐、择伐三种。

13、抚育间伐:对幼林郁闭后直至主伐前一个龄级的林分进行中间利用采伐。

14、择伐:每次采伐仅伐去一部分成熟木,林地上始终保持着多龄级林木的采伐方式。

15、渐伐:在较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龄级期,如10-20年)分2次或多次采伐掉伐区内全部成熟林木的采伐方式。

16、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规定的其他木材。单位立木出材率一般平均按67%计算。

17、商品材: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各种规格材、非规格材的原材、制成品、半制成品及柴炭。

18、自用材: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地方自用(如建校、农民打家具用木材等),不进行商品流通的各种规格材、非规格材的原材及柴炭。

19、采伐剩余物:采伐林木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枝桠、梢头、灌木等的统称。

20、更新造林:在原来生长森林的迹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上造林。

21、低产林改造:对在组成、林相、郁闭度、起源等方面不符合经营要求的那些产量低、质量次的林分进行改造的综合营林措施,使其转变为能生产大量优质木材和其它多种产品,并能发挥多种有益效能的优良林分。

22、林地:指郁闭度在0.2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3、占用林地:国家或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需要,依法使用全民所有的林地叫占用林地。

24、征用林地:国家或公司法人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需要,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叫征用林地。

25、四至:山林座落地东、南、西、北或周边的具体界址。

26、插花山:越过行政区域界线,一方在另一方境内所有的山林。

27、地物标:地面反映在地形图或航摄照片上比较明显、特殊的各种地物标志。

二、森林资源管理

28、哪些采伐类型应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的范围? 答:本省境内的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含竹林)和林木(含竹)采伐,都应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9、什么情况下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答:自然灾害或者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追加采伐限额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伐。

30、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1)制定和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2)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3)审批采伐作业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4)对伐区进行监管、检查和验收;(5)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31、集约经营材如何管理?

答:集约经营材是林业主管部门为加工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安排的专项采伐指标,要求定额采伐、定向培育、定点供应、定线运输,并严格控制在纤维板、刨花板、造纸范围内。

32、如何管理森林采伐限额指标?

答:(1)不得突破和相互挪用采伐限额。但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年度森林采伐量指标;(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森林采伐指标,在逐级分解下达过程中,不得层层截留;(4)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或委托国家林业局批准;(5)森林采伐限额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本辖区内非林业部门的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凡存在多部门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的,必须加以纠正。

33、如何分类管理森林采伐限额指标?

答:“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生态林和商品林两类管理:(1)各地要严格控制生态林采伐。商品材采伐则可在采伐限额内适度放活;(2)要优先安排人工林采伐限额,如不足可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3)要严格对抚育采伐限额的管理,严禁使用抚育间伐限额实施主伐。抚育间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主伐或者其他采伐限额;(4)经省林业厅核实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节约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允许其将节约的全部商品材限额以及农民自有材和烧材限额的一半结转到下年度的商品材限额使用。

34、如何加强阔叶林资源的采伐管理?

答:(1)天然阔叶林原则上不准再搞皆伐,对确需皆伐的,由地、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皆伐面积不准超过2公顷。对未经批准,擅自采伐的,或超越职权批准采伐的,按滥伐林木论处;(2)京九铁路、浙赣铁路、320国道、105国道、316国道等主要交通沿线及风景名胜区的阔叶风景林禁止采伐;(3)自然保护区内的阔叶林禁止采伐;(4)各种古树、名木、母树禁止采伐;(5)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平地150米以内,河流源头及两岸第一层主山脊以内水源涵养林禁止皆伐,对抚育伐、更新伐(渐伐)强度最大不得超过15%;(6)禁止主伐12公分以下的阔叶中幼林;(7)在天然残次林迹地上禁止炼山、全垦整地。

35、对阔叶树的采伐利用作何规定?

答:除利用采伐剩余物外,严禁烧木炭、生产活性炭和砍阔叶树生产木片,严禁砍伐杂木棍。

36、如何管理自用材、烧材等非商品性的林木资源消耗?

答:(1)集体林权单位和农村居民建房、添制或者修理农具、家具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自用材的采伐,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自用材计划指标内安排;(2)严格控制生产商品木炭。生产商品木炭所耗林木抵商品材指标;(3)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控制薪材消耗,制定薪柴管理办法,限期关闭以木材为燃料的砖瓦窑及其他副业炉灶。

37、对采伐剩余物的利用如何处理?

答:采伐林木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枝桠、梢头等采伐剩余物,应当充分综合利用。采伐剩余物视树种加工取材,单位蓄积比例不一,一般平均取7%左右。采伐剩余物的利用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核定,不列抵采伐限额。

38、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如何监督检查?

答:(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实行分级负责,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要主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对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建立健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和通报制度。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要将上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森林采伐量指标执行情况和林木采伐管理情况的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对重点采伐单位的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和重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进行审计和追踪审计,并将检查或审计结果书面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对全国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39、擅自进行年森林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和年度间调剂的,如何处理?

答: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年森林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和年度间调剂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相应扣减超森林采伐限额单位的下年度采伐量指标或采取宏观措施予以调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0、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期间如何确定:

答: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每年从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

41、如何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

答:(1)发证机关(含被委托发证单位)要依法严格审核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以及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2)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部门及发证人员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3)发证机关要确定专人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4)发证机关要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台帐制度,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核发情况。

42、加工剩余物如何处理?

答:加工剩余物是指原木制材后的边角料等剩余物。加工单位利用剩余物加工细木工板等产品之前,必须先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林政、木材检查站和森防站等部门到现场进行核算后,再由林业局林政科向加工单位下达加工剩余物指标才能加工利用。其产品出口要有林政部门的抄告单作为凭证,有木材检查站出具的放行证和森防站出具的检疫证才能放行。

43、如何做到凭证采伐、强化林木源头管理? 答:(1)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要求(包括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树种、采伐方式、强度、定伐根林地清理等方面)作业;(2)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直到纠正为止;(3)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做到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等;(4)要进一步完善烧材管理,大力推广“改燃节柴”、“改灶节柴”。

44、火烧山是否可以任意采伐?

答:不可以。因森林火灾而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应纳入限额。如采伐数额很大,甚至超出当地限额,作为特殊情况,按程序上报处理。在火烧山上采伐木材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一是要有森林防火部门的火灾认定。包括火灾面积、过火面积、森林损失面积等;二是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林业设计部门的采伐作业设计;三是要有林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45、农民房前屋后的林木是否可任意采伐?

答:农民房前屋后的林木暂时未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一般情况下能够自主采伐,但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林业部门批准。一是采伐林木数额较大,二是要采伐的林木是珍贵树木。被林业部门认定为古树的不能采伐。

46、在哪些情况下,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7、伐区采伐结束后,如何验收?

答:伐区采伐结束后,应依据《森林采伐更新规程》和采伐许可证内容及伐区质量检查标准,对实施采伐的地点范围、采伐方式、强度、伐蔸高度、保留树种株数及林地清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给伐区验收合格证。

48、对采伐森林或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如何处罚?

答:采伐森林或者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发其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行政处分对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处分对象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49、从林区如何运出木材? 答:必须在当地凭采伐证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并且“两证”自木材运出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

50、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2)检疫证明;(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51、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有何规定?

答:(1)具有与其经营木材数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应占总额的50%以上;(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5)有利于保护林木资源,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年森林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一本帐”的规定,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及其经营(加工)的规模。

52、市、县对新建、扩建以林木资源为原料的企业审批权限?

答:年用料木材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毛竹五万根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年用料木材在五百立方米以上(含五百立方米)、毛竹五万根以上(含五万根)的,由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53、如何做到凭证经营加工,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答:(1)各地林业、工商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2)林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对管理无序、乱收乱购、无证运输木材严重的木材市场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无计划或超计划收购,无证运输木材严重,无证无照经营加工的单位要依法查处。

54、违规经营、收购、加工木材如何处罚?

答: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或者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55、办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

56、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有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饲养人员和技术人员;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源和饮料来源合理。

57、如何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 答:驯养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需首先向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场地、设施及有关技术、资金等情况,并填写《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不同级别分开填写),由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

58、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如何办理运输证明? 答:申请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和经营许可证副本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票证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运输证。

59、经营利用野生植物资源应办什么手续? 答:应办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60、采集、利用野生植物(大苗)应办什么手续? 答: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采集理由,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集证,方可按规定采集,需要采集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采集证。

61、未领取《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可申请办理《野生植物准运证》? 答:不能。

62、涉林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如何确定?

答: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技术鉴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持有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颁发的森林火灾鉴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火灾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

三、征占用林地管理

63、哪些情况下应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林地审核同意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答: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长期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都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64、国家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长期征占林地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只有省级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才有长期征用、占有林地的审核同意权。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以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65、申请征、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项目批准文件;(2)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含附地形图);(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5)审核同意的,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6、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2)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3)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67、在自然保护区内征、占用林地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一般不得征用、占用。因特殊需要征用、占用的,申报程序和材料除与征占用其它林地一样外,还必须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经原设立自然保护区批准机构的同意。

68、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林业厅的审核同意数量,按照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69、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在审查占用、征用林地申请时,应注意掌握哪些原则?

答:(1)凡可占用、征用立地条件差的林地,不得占用、征用立地条件好的林地;(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国防林、水源涵养林、防护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科研教学用的林地,一般不得占用、征用。因特殊需要占用、征用的,应征得林地权属单位和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70、林地旅游资源的开发权限和报批有何规定? 答:林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经营者单独进行,也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经营者同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或以其他方式联合进行。联合开发林地的,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依法确定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权利和义务。集体林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由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林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旅游资源所得收入实行以林养林,用以改善生产建设条件和扩大森林资源。

71、什么情况可收回或变更依法批准占用国有林地的使用权,如何操作?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或变更林地使用权:(1)用地单位已撤消或迁移的;(2)连续2年未使用的;(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4)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5)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收回的林地,可还林的,必须还林;不能还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利用。

72、行政划拨林地程序如何?

答:国家规定必须以行政划拨方式占用国有和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书面意见,经依法审查同意后,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73、对林区的林权登记发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有何规定? 答:(1)《林权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元;(2)我省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勘测暂不收费。74、退耕还林林权证按什么程序发放?

答:(1)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和退耕还林地权属证明等;(2)林业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乡(镇)、村负责人,申请人,相关权利人实地勘查,核实申请内容;(3)审查合格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林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对申请登记内容进行30日的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权;准予登记的林权性质、面积、座落位置、地形图;原退耕地或荒山所有权权利人和承包者;有关人员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4)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5)林业主管部门发放《林权证》。

75、核发林权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76、县内的山林权属争议以什么为处理依据? 答: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可能性权属为依据。林业三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处理;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地改革时期确定的权属,凭当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处理;双方都无证据的,人工林的山权、林权均归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或荒山荒地,按山权、林权各半的原则并结合自然地形处理。

77、跨县的山林权属争议如何处理?

答:以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为依据处理;没有土地证或其存根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的有关证据确定权属。插花山的权属判定:(1)双方均能出示证据的,山权、天然林林权归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的一方所有;(2)只有一方能出示证据的,山权、天然林林权归出示证据的一方所有;(3)双方均无证据的,应根据是否长期经营管理等历史和现实情况,结合自然地形,合理确定山权和天然林林权的权属。

78、土地证、协议书、判决(裁定)书等有关证据载明的山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如何确定权属?

答:以其载明的四至为准。四至界址的范围有争议时,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物标为准,确定四至界址。

79、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以什么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答:(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4)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5)对同一起林权有数次争议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6)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80、变更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如何申请?

答: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其中国有林业单位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经营范围图、山林权登记清册和山林权证须复制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8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如何处罚?

答:(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2)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82、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罚款。其中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的,除依法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10亩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10-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法律问答

83、什么叫盗窃罪?

答: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84、林业上盗窃罪定罪含义如何?

答: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价值1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5、盗伐木(竹)“数量较大”的含义是什么? 答:盗伐林木数量以2m3或者幼树100株为起点;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以400株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为起点。

86、盗伐木(竹)“数量巨大”的含义是什么? 答:盗伐林木数量以20 m3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以2000株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为起点。

87、盗伐木(竹)“数量特别巨大”的含义是什么? 答:盗伐林木数量以100m3或者幼树5000株为起点;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以10000株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为起点。

88、盗伐林木罪的含义是什么?

答:(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89、盗伐林木罚款标准是什么?

答:(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90、滥伐林木罪的含义是什么?

答:(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91、滥伐木(竹)数量较大的概念是什么?

答:滥伐林木以10m3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滥伐毛竹,以2000株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为起点。

92、滥伐木(竹)数量巨大的概念是什么?

答:滥伐林木以50m3或者幼树2500株为起点;盗伐毛竹,以5000株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为起点。

93、滥伐林木罚款标准是什么?

答:(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94、非法毁坏珍贵树木“情节严重”的含义是什么? 答:(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5、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含义是什么?

答:(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6、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含义是什么? 答: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和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整地、种苗、造林、管护等有关费用。

97、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如何计算?

答: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按违法行为人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整地、种苗、造林、管护等有关费用,可按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实际支出确定,也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98、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立木蓄积如何测算? 答:如果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用测量林木胸径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的,可采取勘查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现场伐桩,用测量林木根径等方法,确定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具体计算方式,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执行。

99、“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含义是什么? 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的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100、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

答: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面积、蓄积和强度等指标来采伐林木。

10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的含义是什么?

答:依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的,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102、聚众哄抢罪定罪含义是什么?

答: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10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含义是什么? 答: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104、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五、责任追究

105、在什么情况下追究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答: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明知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批复或者决定是违法的,既不向同级人民政府反映正确意见,又不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盲目执行造成自身行为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06、在什么情况下追究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答: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部门负责人的有关指示、批复或者决定是违法的,不及时向有关负责人表明正确意见,或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直至国家林业局报告情况,盲目执行造成自身行为违反森林资源规定,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对作出违法的指示、批复或者决定的有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107、在什么情况下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答: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干预、妨碍、阻挠本部门工作人员或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正常行使森林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108、在什么情况下追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答: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违法的决定,致使该部门或所属林业单位、下级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定,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主要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按照领导班子中其他领导成员所起的作用和责任大小,追究其他领导成员的相应责任。

109、林业主管部门不认真覆行职责,有哪些情形追究部门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答:(1)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林木采伐指标;(2)超过国家统一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下达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木材生产任务;(3)非法批准建设单位征用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者擅自批准改变林地用途的;(4)对上级机关批转、督促办理的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不组织核实、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有关上级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的;(5)因执法不严、监督管理不力或者对问题处理不当,导致本辖区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特大案件的。

110、林业主管部门违反哪些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规定,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关内设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答:(1)违反林木采伐管理规定审核或审批采伐林木、运输、经营或加工木材的;(2)违反林地保护管理规定审核或审批征用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的;(3)违反林权管理规定审核办理林权登记、发放林权证书的;(4)违反资源数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者擅自变更、篡改森林资源调查、检查、核查、监测数据的。

第二篇:森林资源管理一百问

森林资源管理一百问

二、森林资源管理

28.哪些采伐类型应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的范围?

答:本省境内的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含竹林)和林木(含竹)采伐,都应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9.什么情况下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答:自然灾害或者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追加采伐限额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伐。

30.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1)制定和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2)编制木材生产计划;(3)审批采伐作业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4)对伐区进行监管、检查和验收;(5)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31.集约经营材如何管理?

答:集约经营材是林业主管部门为加工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安排的专项采伐指标,要求定额采伐、定向培育、定点供应、定线运输,并严格控制在纤维板、刨花板、造纸范围内。

32.如何管理森林采伐限额指标?

答:(1)不得突破采伐限额。但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定森林采伐量指标;(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采伐指标,在逐级分解下达过程中,不得层层截留;(4)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或委托国家林业局批准;(5)森林采伐限额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本辖区内非林业部门的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凡存在多部门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的,必须加以纠正。

33.如何分类管理森林采伐限额指标?

答:“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生态林和商品林两类管理:(1)各地要严格控制生态林采伐。商品材采伐则可在采伐限额内适度放活;(2)要优先安排人工林采伐限额,如不足可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

(3)要严格对抚育采伐限额的管理,严禁使用抚育间伐限额实施主伐。抚育间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主伐或者其他采伐限额;(4)经省林业厅核实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节约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允许其将节约的全部商品材限额以及农民自有材和烧材限额的一半结转到下的商品材限额使用。

34.如何加强阔叶林资源的采伐管理?

答:(1)天然阔叶林原则上不准再搞皆伐,对确需皆伐的,由地、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皆伐面积不准超过2公顷。对未经批准,擅自采伐的,或超越

职权批准采伐的,按滥伐林木论处;(2)京九铁路、浙赣铁路、320国道、105国道、316国道等主要交通沿线及风景名胜区的阔叶风景林禁止采伐;(3)自然保护区内的阔叶林禁止采伐;(4)各种古树、名木、母树禁止采伐;(5)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平地150米以内,河流源头及两岸第一层主山脊以内水源涵养林禁止皆伐,对抚育伐、更新伐(渐伐)强度最大不得超过15%;(6)禁止主伐12公分以下的阔叶中幼林;(7)在天然残次林迹地上禁止炼山、全垦整地。

35.对阔叶树的采伐利用作何规定?

答:除利用采伐剩余物外,严禁烧木炭、生产活性炭和砍阔叶树生产木片,严禁砍伐杂木棍。

36.如何管理自用材、烧材等非商品性的林木资源消耗?

答:(1)集体林权单位和农村居民建房、添制或者修理农具、家具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自用材的采伐,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自用材计划指标内安排;(2)严格控制生产商品木炭。生产商品木炭所耗林木抵商品材指标;(3)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控制薪材消耗,制定薪柴管理办法,限期关闭以木材为燃料的砖瓦窑及其他副业炉灶。

37.对采伐剩余物的利用如何处理?

答:采伐林木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枝桠、梢头等采伐剩余物,应当充分综合利用。采伐剩余物视树种加工取材,单位蓄积比例不一,一般平均取7%左右。采伐剩余物的利用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木材生产计划进行核定,不列抵采伐限额。

38.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如何监督检查?

答:(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实行分级负责,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要主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建立健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和通报制度。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要将上森林采伐限额、森林采伐量指标执行情况和林木采伐管理情况的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对重点采伐单位的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和重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进行审计和追踪审计,并将检查或审计结果书面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对全国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39.擅自进行年森林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和间调剂的,如何处理?

答: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年森林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和间调剂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相应扣减超森林采伐限额单位的下采伐量指标或采取宏观措施予以调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0.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期间如何确定:

答: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每年从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

41.如何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

答:(1)发证机关(含被委托发证单位)要依法严格审核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以及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2)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部门及发证人员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3)发证机关要确定专人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4)发证机关要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台帐制度,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核发情况。

42.加工剩余物如何处理?

答:加工剩余物是指原木制材后的边角料等剩余物。加工单位利用剩余物加工细木工板等产品之前,必须先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林政、木材检查站和森防站等部门到现场进行核算后,再由林业局林政科向加工单位下达加工剩余物指标才能加工利用。其产品出口要有林政部门的抄告单作为凭证,有木材检查站出具的放行证和森防站出具的检疫证才能放行。

43.如何做到凭证采伐、强化林木源头管理?

答:(1)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要求(包括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树种、采伐方式、强度、定伐根林地清理等方面)作业;(2)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直到纠正为止;(3)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做到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等;(4)要进一步完善烧材管理,大力推广“改燃节柴”、“改灶节柴”。

44.火烧山是否可以任意采伐?

答:不可以。因森林火灾而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应纳入限额。如采伐数额很大,甚至超出当地限额,作为特殊情况,按程序上报处理。在火烧山上采伐木材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一是要有森林防火部门的火灾认定。包括火灾面积、过火面积、森林损失面积等;二是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林业设计部门的采伐作业设计;三是要有林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45.农民房前屋后的林木是否可任意采伐?

答:农民房前屋后的林木暂时未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一般情况下能够自主采伐,但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林业部门批准。一是采伐林木数额较大,二是要采伐的林木是珍贵树木。被林业部门认定为古树的不能采伐。

46.在哪些情况下,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2)上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3)上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7.伐区采伐结束后,如何验收?

答:伐区采伐结束后,应依据《森林采伐更新规程》和采伐许可证内容及伐区质量检查标准,对实施采伐的地点范围、采伐方式、强度、伐蔸高度、保留树种株数及林地清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给伐区验收合格证。

48.对采伐森林或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如何处罚?答:采伐森林或者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发其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行政处分对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处分对象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49.从林区如何运出木材?

答:必须在当地凭采伐证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并且“两证”自木材运出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

50.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2)检疫证明;(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51.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有何规定?

答:(1)具有与其经营木材数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应占总额的50%以上;(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5)有利于保护林木资源,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年森林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一本帐”的规定,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及其经营(加工)的规模。

52.市、县对新建、扩建以林木资源为原料的企业审批权限?

答:年用料木材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毛竹五万根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年用料木材在五百立方米以上(含五百立方米)、毛竹五万根以上(含五万根)的,由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53.如何做到凭证经营加工,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答:(1)各地林业、工商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2)林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对管理无序、乱收乱购、无证运输木材严重的木材市场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无计划或超计划收购,无证运输木材严重,无证无照经营加工的单位要依法查处。

54.违规经营、收购、加工木材如何处罚?

答: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或者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60.采集、利用野生植物(大苗)应办什么手续?

答: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采集理由,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集证,方可按规定采集,需要采集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采集证。

62.涉林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如何确定?

答: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技术鉴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持

有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颁发的森林火灾鉴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火灾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

第三篇:入住一百问

业主入住百问百答

1、楼盘有没有竣工验收报告?

答:A.楼盘房屋的情况按房屋质量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向您详细说明。

B.竣工验收报告现暂时没有,但很快就批下来了,因为竣工验收资料已经上报,西安市工程项目待批很多,所以竣工验收报告过一段时间后才能拿到。

2、验房发现维修问题何时整改完成?

答:将验房组(包括地产、物业、工程等方面)问题汇总尽快安排,不便统一给出完成时限,因为施工项目和内容很多,必须协调施工单位,在尽量减少打扰业主的前提下,尽快维修到位。

3、我要求先验房,再交费、领钥匙?

答:按照行业惯例,你交清购房余款和相关费用后,方能进行验房,所以请你配合一下。

4、我坚决要求达到入住条件后再验房、缴费、领钥匙、并要求赔偿在这期间的违约金?

答:请你到售楼部咨询。

5、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物业管理费2.1元/月·㎡,垃圾费6元/月,采暖费4元/月·㎡,水费3元/吨,电费0.65元/度。

6、电梯费如何收取?

答:电梯费包括(日常维护费+耗电度数+电梯管理费)×系数(系数为楼层)

7、大型维修资金怎么收取?

答:按国家相关规定。

8、何时办房产证? 答:按合同规定。

9、业主装修时有没有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是什么?为什么?

答:业主装修是要收取保证金,业主交纳1000元/户,装修公司交纳2000元/户,垃圾费300元/户,装修管理费3.8元/天(预交300元,多退少补)。

收取装修保证金的目的:物业公司从介入之日起即担负小区管理的工作,对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负责。收取保证金是避免违法违规装修施工的监管需要,也是对业主公约和装修管理协议的相关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管。杜绝随意破坏小区(墙、梁、柱等)的安全和整体形象;避免不规范作业可能产生的噪音扰民,不规范的明火作业可能带来的火灾隐患;装修人员来源复杂,本身就有可能存在隐患,因此收取保证金完全是为业主着想,是要为业主营造一个安全、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除对违规单位和人员要求是业主必须入住之日其赔偿损失或遵守法规规定外,对大多数按规定入住装修的业主是多了一个安全和利益的保障措施。

10、物业管理费怎么交?水、电费怎么收取?标准是什么?

答:物业管理费入住时预交三个月,以便今后业主有事或长时间外出,我们的物业管理工作不受影响。

11、你们还有其他房间在施工,业主入住后如何保证安全?

答:业主主要是乘坐电梯上下,进出方便。但据我们了解,绝大部分也不会立即住进来,都要进行在装修。所以入住前期业主可能会相对较少。我们也有严格的安全制度,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巡查。与当地派出所也有联防措施,请你对安全绝对放心。

12、户内用电总功率?各种进线多大?能否增容?

答: ⑴总功率:4.5千瓦;⑵进户线3×10㎡毫米;⑶不能增容。

13、水、电费是多少?水、电费是否包括公摊?

答:(1)水费3元/吨,电费0.65元/度。(2)包括公摊。

14、能否申请三项电,可否增容?

答:各用户有三项电。原则上不能增容,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将用途,负荷等内容申请递交物业公司,物业审批核定。

15、能否安装太阳能?

答:小区属于高新区重点规划形象工程,规划要求外立面不允许安装,否则对高新区及小区的整体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16、停车位有多少个?

答:大概180左右。

17、物业管理费包括哪些服务内容?

答: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公共设施、设备日常养

护、运行及保养费,公共绿化管理费,公共清洁费用,公共治安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固定资产折旧费,法定税费。

18、物业管理费什么时候计收?

答:以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收楼时间为准,按月计费(在15日前收楼入住的交纳当月全月管理费;在15日之后收楼入住的交纳当月半个月的管理费)。按季预收。

19、不装修也不入住,物业费怎么收?

答:不装修也不入住应全额缴纳,因物业费用来维护共用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每位业主有义务承担,所以业主缴纳物业费与其房屋装修也不入住的概念不能混同。如果连续空置6个月的房屋,从第7个月始,按70%收取,但须到物业办办理空置房手续,一次交清全年物业管理费,入住时多退少补。

20、小区安防模式采用哪些方式?是智能还是人工管理?

答:⑴、电子巡更;周界防范报警;对讲门禁系统;闭路监控系统;保安24小时巡逻。⑵、智能人工相结合。

21、业主以遗留工程为由,拒交物业费,如何应对?

答:物业公司与业主建立的是服务关系,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因此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用来维护相关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是每位业主的责任和义务。关于业主房屋存在的遗留工程局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会将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处理。

22、物业公司是否提供维修、清洁、绿化、家政等方面的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内容有哪些?收费标准怎么定?

答:提供有偿服务;标准详见收费明细。

23、目前佳境天城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什么是Xx物业,而不是其它物业公司?

答:按照法规规定,开发商有责任通过委托合同指定物业公司对该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选聘。

24、物业服务热线电话是什么?

答:物业服务热线电话

25、空调孔是否可以重新打孔?

答:原则上不可以重新打孔,如客观需要,经物业批准后可其在指导下进行,须保证原设计的美观,室外机在指定位置安装。

26、有限电视有多少个台?是否有凤凰卫视?何时能开通?

答:请咨询有线电视台,光电网络电话: 地址:

27、就近的商业网点分布如何?

答:

28、宽带网是否交初装费?何时开通?

答:请咨询中国电信营业厅。

29、小区内有什么生活娱乐配套设施?

答: 30、就近有什么金融机构?

答:

31、房产证何时办理?

答:请咨询售楼部。

32、进户门已按统一规定制作,我们是否可自行设计更换?

答:为保证小区公共区域形象统一,不能将进户门更换。

33、水表可否移位?

答:禁止移位。因为移位将造成检修和使用上的困难,水表及相连的管道,物业公司不提倡隐蔽装修。如隐蔽装修,水表及相连管道必须做成活动式,还应考虑以后检修和使用的方便;凡完全封闭的影响到检修和使用的,业主自行拆除。

34、电梯是什么品牌?电梯速度? 答: 三菱电梯,GPS-3 ,1.75米/秒

35、小区主要的配套运行系统有哪一些?

答: 变电所,交换站,电梯系统,门禁对讲系统,天然气系统,电信,有线,消防系统(水、电)。

36、签约可否别人代签?

答:可以由别人(受托人)代签。受托人须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业主(委托人)亲笔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持业主有效身份证件、受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方可前来签约。

37、地下车位是售还是租?

答: 售;服务费150元,如租租金330元。

38、房屋售后是否可以向物业委托出租?

答:可以。

39、垃圾如何进行处理?

答:袋装并投放指定地点,集中处理。40、卫星接收装置能否安装楼顶?

答: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向小区物业项目部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 续,在物业工程部指导下进行安装。

41、房屋保修年限多少?保修范围有哪些?

答:房屋保修年限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质量保修规范规定的年限执行。保修范围以交房时交给客户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为准。

42、超出保修期如需修理该如何处理?

答:超出国家规定保修期,公用设施维修费用由客户缴纳的大修基金承担;业主自有部分如需维修,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按照物业管理有偿服务的相关收费标准由业主缴纳。

43、人民币付款外,能否用其他方式?

答:除人民币结算外可以用本票、支票等方式结算。

44、小区屋面是否可以上人?

答:不能上人。

45、小区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人员有多少?

答:目前34人。

46、小区共有几路供电回路? 答:10千伏双路高压电源;一路为高新北变;一路为西大开闭所(备用)。

47、什么时间小区整体全面竣工? 答:年底。

48、小区内共有几路供水,高层与多层的供水方式?

答:一路供水;低区由下向上供水,高区有上向下供水。

49、每业主户内有几块水表,是采用什么表。质量是否可靠? 答:每户3块水表,一热二冷。50、每户是否有报箱? 答:有。

51、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那些权利?

答:(1)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议。(3)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享有被选举权。(5)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7)对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8)监督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52、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应履行那些义务?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2)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遵守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公用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5)执行业主大会及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53、业主大会召开的形式?

答:一般有两种形式: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

54、业主大会召开提前多少天通知我们?

答:业主大会召开15日之前通知。

55、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是固定的吗?

答: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经20%业主同意,或发生重大事故时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业主临时会议。

56、业主大会第一次召开是什么时间?

答:筹备组应自成立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议。

57、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答:业主委员会是按照法定程序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58、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怎样设置?

答:委员5—15人,经业主大会决议可适当增减,最少为5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59、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范围?

答:(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设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的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60、业主委员会什么时候成立?

答:待业主入住达到50%或首批业主入住2年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汇同相关部门,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6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怎么处理?

答:归全体业主所有,一般会用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支出。62、是不是交了管理费所有的维修都是物业公司负责?

答:管理费中的有关维修养护费用只是针对共用设施设备的,如业主自用部位需维修,可委托他人进行维修工作,如有需要可致电到客服中心来进行特约维修服务。63、房屋有质量问题是不是找你们物业公司?

答:房屋的质量保证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开发商在销售合同及质量保证书中已说明,如非人为原因在保质期内的问题可由物业公司协助业主要求开发商解决。64、维修费用已包含在每月管理费中了,为什么还要收取大修资金?

答:管理费中所涉及的维修费用,只是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和小修提供保障,大修资金是指对小区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在保修期满后进行的大修更新时所需的资金。65、大修资金交一次就可以了吗?

答:这要根据使用情况而定,如需续缴的,按国家规定向业主募集。66、大修资金在我将来卖房子时可以退吗?

答:大修资金是不退还的,但可随房产转移。67、这么大一笔大修资金谁来管理,收益是谁?

答:大修资金收取后将存入房地局指定专用帐户,若需动用资金时,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向房地局申请方可动用,资金利息归全体业主所有。68、为什么我自己装修房子要物业公司管理?

答:装修管理是物业公司依据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国务院110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79号令)中所规定的内容,向业主提供的装修管理服务,目的是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害。69、办理出入证你们是变相收费?

答:办理出入证是为了杜绝闲杂人员或一些不良分子进入小区,装修期间人员出入比较多,身份很难分清,所以为了业主的利益,我们采用为临时出入人员办理统一的出入证来确认身份,办理出入证只是收取相应的成本费用,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进行。70、装修房间我想打掉墙壁,可以吗?

答:您需要在装修申请中注明施工项目,如非承重墙,在物业工程部指导下进行施工。71、装修时我不用装修公司可以吗?

答: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只有具有资格和合法身份的装修公司方能进行装修工作,我们应严格执行,但为业主利益考虑,却需自装的,需配合物业项目部办理自装手续,届时业主与物业项目部共同作好相关的装修管理工作。72、为什么我们未享受服务就要交纳物业管理费?

答: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收费办法》中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业主预收不超过3个月的管理费。原因有两点:

一、预收管理费可保证物业管理企业有充足的资金及时间开展服务工作。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多项费用是折合到每月收取的,如水箱清洗、电梯年检、水质化验、设备年检等多项费用物业服务开始前就要做,物业管理企业做为微利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开展工作,因此需按照政府规章预收物业管理费。

第四篇:物业一百问

物业一百问、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服务内容? 答: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二)共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

(三)电梯、智能系统等运行服务;

(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六)保安管理;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程序的管理、服务;

(八)物业资料的管理。

3、物业公司何时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

答: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购房人验收房屋、签字认可后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也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住户办理入户手续时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

4、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

答: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5、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可由多个物业企业管理?

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6、房屋的共用部位是哪些?

答: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受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外坪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7、共用设施设备是哪些?

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等。

8、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如何提取?

答:

(一)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 的比例缴纳;

(二)公有住房销售时,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交纳;购房者按购房款2%提取。

9、什么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如何管理?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筑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代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1、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把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再转移给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

答: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12、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物业管理企业保安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答: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14、哪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何违规行为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答: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5、业主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及承重结构的,应由哪个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处何罚款?

答: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我自已的住房,可不可以在家开麻将馆或开公司?为什么?

答:不可以。改变住房用途应当遵守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还需经本栋房子全体业主同意并报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7、装修房子涉及敲墙打洞,需不需要办手续,为什么?

答:按照《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装修房子涉及敲墙打洞,必须经房产管理局批准才可实施,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8、底楼商铺开餐厅,污染了我,应该怎样维护合法权益,是不是可以不交物管费?为什么?

答:业主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自行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可以申请环保部门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可以申请环保局行政处罚底层商铺商家,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以其侵害相邻权为由进行起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不是物业服务企业造成的污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没有赔偿的义务,所以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19、我们的自行车没有停放在自行车库,可以停放在楼梯口吗?如果失盗了可以要求物管公司赔偿吗?

答:不可以停放在楼梯口,因为楼梯为公共通道而非车库,乱停乱放属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阴塞交通,存在安全隐患,如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没有停放在自行车库并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非机动车,因不存在委托代管合同关系,丢失后,不应找物业企业赔偿。

20、我家发生了入室偷盗,是否都应由物业公司负责赔偿?如果协商不好应怎么办?

答:不一定都由物业公司负责赔偿,物业企业公共秩序维护员不同于保安,只是依据合同维护公共部位轶序,如果物业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事项履职尽责做好了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并有相关记录作为佐证,则不应由物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可自行协商,如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

21、与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纠纷时,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可以不交物管费?

答:与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纠纷时,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合法渠道如实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向管理部门投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改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宜简单采取不交物管费的方式。因为采取不交物管费这种方式表面上看是损害了物业服务企业利益,实际上物业服务企业会因此采用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来降低成本,如果采取这种方式的人多了,结果会导致小区物业管理进入混乱状态,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问题并不能得到根本解决。

22、我室内设施设备坏了,是否由物业服务企业免费维修? 答:不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免费维修,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公共部分进行管理维护,如果室内设施设备坏了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但应另行支付特约服务费。

23、我居住的老小区,总表下设分表,为什么水、电收费标准和供电局、水厂公布的价格不同?如何解决?

答:总表下设分表的老小区,供电局、水厂、天然气公司只认小区总表读数。因公共设施设备的能耗和线损,故总表读数大于分表累计读数,按照合同约定应共同分摊的,就存在水、电收费标准和供电局、水厂公布的价格不同的问题。要根本解决该问题,需要全体业主申请供电局、水厂、天然气公司将总表下设分表,改为直接对水、电、气公司的户表,但会涉及到改装费,具体标准请向相关单位咨询。

24、水、电、气能源应由谁承担费用?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区划内,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

(三)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

(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25、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找谁,是不是可以不交物管费?

答:商品房是开发商销售给业主的,按照相关法规,应由开发商承担保质期内房屋质量保修的义务,保质期届满后,公共部分按照法定程序,可动用公共维修资金进行修复,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房屋质量问题不是物业服务企业造成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没有赔偿的义务,故业主不能因房屋质量问题不交物管费。

26、楼上卫生间漏水应该找谁?是不是可以不交物管费?

答:楼上卫生间漏水应先找楼上业主协商,找水电工确认漏水原因,如果是房屋施工质量问题,保质期内应找开发商修复,超过保质期由楼上楼下业主协商解决;如果是装修使用不当的问题,应找楼上业主修复。因为不是物业服务企业造成的房屋漏水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没有赔偿的义务,所以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27、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8、什么是前期物业?

答: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指房地产开发单位邀请拟从事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人员参与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从物业管理角度对物业规划、设计、设备选用、功能布局、施工监管、验收接管、销售和租赁提出建设性意见,充分反映住户要求和物业自身要求,力求使用户入住之前的各种前期工作与用户使用的实际需要及日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

29、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从哪年哪月哪日开始施行?

答:2003年9月1日。

30、业主大会会议可分为哪几种?

答: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多少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答:15日

3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哪两种形式召开?

答: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

34、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35、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

36、什么是业主公约?

答:是指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订立或者承诺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37、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时,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答: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38、房子出租了物业服务费由谁来交?

答:《条例》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39、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有哪几种方式?

答:两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40、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分、共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多少罚款?

答: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41、物业管理企业有罚款权吗?

答:没有。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物业公司是一个企业是接受上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的民事主体,所以没有罚款权,但物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41、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的水电费如何分摊?

答: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共区域的水电费已计入物业管理成本,应作为物业管理费的构成部分,不存在分摊。

42、业主和建设单位产主纠纷,可以以此作为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吗?

答:不可以。因建设单位和物管企业分别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商品房的买卖和物业管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43、业主装修房屋时,需要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吗?

答:《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装饰房屋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管企业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44、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答: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它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并对业主大会负责

45、如果业主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该怎么办?

答: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主要义务之一,如业主拒绝交纳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物管企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如业主仍不交纳,物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46、《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2003年9月1日。

47、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答: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它的职能主要是民事的。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大都带有社会公共性。

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给业主或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业主大会、业委会应支持居委会工作,接受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居委会,并听取居委会的建议。

48、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条例》如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49、《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不同物业如何定价?

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50、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次的规定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什么资金?

答:专项维修资金。

51、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是谁的职责?

答:业主大会。

52.物业费包括哪些费用?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即人员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加班费和服装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包括;公共建筑(如过道、门厅、楼梯及道路环境)内的各种土建零修费;给排水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电气、燃气、消防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费;公共照明费;易损件更新费等等)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包括:清洁工具、劳保用品、清洁环卫、垃圾外运、化粪清掏等)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包括:绿化工具费、绿化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景观维护费等)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安全器械装备费等)

6、办公费用;

(包括:交通费、通讯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费、办公用房水电费等)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但楼道灯公共部位照明费按户分摊,未含在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之内,53.为什么要交专项维修基金,它的使用,续筹的程序怎样?

答:根据国家及当地《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物业维修基金的相关规定,业主需要交纳物业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用于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财务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等。54.物业服务具体包括那些?

答: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管理费以后,需要更具政府法规与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具体如下: 1 物业公用部位、场地的维护和管理。2物业公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3 环境卫生管理 4 公共秩序维护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管理 6 房屋装修装饰管理 有偿服务(根据业主需求及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情况适当提供,收费遵循市场调节价格,具体参见服务部挂牌公示标准,其收费用于弥补小区管理费不足)

8代表小区业主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及协调工作 在小区适合地方设立公告栏,公布相关通告或者有关管理的其他事项,为业主提供信息服务,所有有关小区公共事务,公共信息,已在公共宣传栏或单元门上张贴发布为准并视为送达,不再单独另行通知。

55.如何投诉,怎样保修?

答:如果您要投诉的是个别管理员或者服务人员,请记录其姓名,证件编号,直接到物业客户服务部投诉即可,也可用电话,书信形式进行投诉。我们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您反馈处理意见。如果保修问题,通知物业服务前台或者您的区域管理员,水,电急修2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按保修双方约定时间进行。由专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施设备应在30分钟内告知。保修进行回访。

56.因工程遗留问题,业主是否可以拒交管理费?

答:不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业主应暗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建设单位之间的问题,而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应当与建设单位或通过物业公司代为协调处理。

57.业委会有那些责任和义务:

答:1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 根据业主大会的书面授权,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 监督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听取并反映业主及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5 督促业主及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旅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6 业主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篇:aaq_3C认证一百问

3C认证一百问

1. 强制性产品认证从何时开始实施?;答: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O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2. 哪些产品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答:《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OO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1)电线电缆(共5种);;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3)低压电器(共9种);;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5)电动工具(共16种);;6)电焊机(共15种);;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1O)照明设备(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共2种);;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14)安全玻璃(共3种);;15)农机产品(共1种);;16)乳胶制品(共1种);;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18)消防产品(共3种);;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3. 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4. 对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有何限制?;答: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末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O03年5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5. CCC标志的含义是什么?;答:认证标志“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对于《目录》内的产品,“CCC”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标记。

6. 强制性产品认证包括哪些环节?;

答:认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1)认证申请和受理;;2)型式试验;;3)工厂审查;;4)抽样检测;;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7. 如何确定某种具体产品是否需要强制认证?;

答:可以查阅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的适用范围及相关附件。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O2年第60号公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如果对认证范围界定存在疑义,应向认监委书面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

8. 怎样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答:申请人可以从访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www.teniu.cc,获取必要的信息、资料和表格,在线提交申请。或者按照网上公布的联系方式,直接与各产品认证处联系。

9. 从哪里能找到关于申请单元划分、送样数量的规定?;答: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对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等做了详细解释,其内容包括:;1)适用的产品范围;;2)认证依据的标准;;3)认证模式;;4)申请单元划分原则;;5)抽样和送样要求;;6)关键元器件清单;;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8)获证后的监督;;

9)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10)其他规定。

10. 1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可以从www.teniu.cc上下载吗?;答:不能。如有需要可以与CQC办公室联系购买。联系人:赵秀芹,CQC5O7房间;电话:O1O-856119O4。

11. 谁可以作为《目录》中产品的申请人?;答:《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目录》中产品的认证申请。

12. 当申请人为销售者或进口商时,有无附加要求?;答: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13. 申请人可否委托他入申请?;

答:可以。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CQC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14. 申请时企业应提供哪些技术资料?;答: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1)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 的差异说明;;4)其他需要的文件;;5)CB证书及报告(如有)。;具体内容参见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15. 认证周期?;答:在一般情况下,CQC自正式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一至三个月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6. 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1)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2)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3)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4)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5)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6)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7)接受地方质检行政部门和CQC的监督检查或跟踪检查。17. 可否通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答:3C认证申请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进行,但是代理机构必须符合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且人员经过培训、注册。

18. 有关认证过程工作的投诉及争议如何进行?

答:申请人可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争议或投诉。如申请人对CQC的处

理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19.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申请同类产品增加生产场地时,是否涉及工厂审查?;答:应对增加的生产场地进行工厂审查。

20.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在原生产场地申请另类产品认证时,是否涉及工厂审查?;答:此种情况应进行工厂审查。21. 非常规工厂审查是否可能?;答:在申请认证产品型式试验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的工厂审查为非常规工厂审查。如因试验周期较长或其他原因,企业提出进行非常规工厂审查的,需经CQC领导批准实施。

22. 工厂搬迁时,如果流程、设备、操作人员等条件都未改变,是否需要对新工厂进行检查?;答:是。即使流程、设备、操作人员都未改变,工厂的搬迁仍可能导致质量保证能力的变化。

23. 监督频次如何确定?;答:一般情况下,CCC认证产品自获证之日起的第13个月(电线电缆、电线组件自获证之日起的第7个月)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当月进行的,可延长2个月。

24. 什么情况下CQC增加监督频次?;答: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有足够的证据使CQC对生产厂失去信任时。

25. 监督审查时出现什么情况暂停认证证书?;答: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6. 特殊情况下能否在现场进行检测?;答:特殊情况下诸如:产品重量、体积或配电限制等因素确需现场检测时,由检测机构核实现场条件是否符合要求,CQC做出决定。27. 企业能直接向检测机构递交CCC证书的申请吗?;答:申请最终应递交到CQC的相应产品认证处,然后CQC指定相应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28. CCC认证申请可否递交给CQC分中心?;答:申请直接递交到CQC总部,当然也可以通过CQC分中心转交。

29. 进行定牌生产的产品如何申请CCC认证?;答:生产厂或订货方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CCC认证。30. 单元划分由准确定,有何规定?;答: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 CQC工程师依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及CQC制定的其他解释文件确定。31. CCC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多长?;答:CCC认证证书没有有效期限制,靠CQC监督检查维持其有效性。CCC临时证书的有效期截止2OO3年4月3O日。

32. 在2002年5月1日前申请了CCIB或CCEE证书,还未进行样品检测/工厂检查,将按什么要来检测/检查,按什么标准收费?

答:可以按照原CCIB或CCEE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有效期至2OO3年4月30日的CCC临时证书,费用按原标准收取;或者按照CCC的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没有有效期限制的CCC证书,费用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CCC收费标准收取。

33. 向哪里提交换证的申请?

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各产品认证处受理换证的申请。

34.换证时如需补做试验,是否仍在原来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进行? 答:如果检测机构具备试验能力,原则上在原检测机构补做试验。34. 产品已经获得CCEE证书,本做电磁兼容(EMC)测试,换证时是否需要补做EMC测试?

答:如果在相应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了EMC测试要求,则换证时需补做EMC测试。

35. 如果原获CCEE或CCIB证书的工厂2002的监督检查还没有进行,是否需要先接受监督检查才能换CCC证书?

答:如果工厂的监督检查报告在有效期内,则不必再接受检查而直接换证。如果有特殊情况,可向CQC检查处询问。

36. 如果换证时需要工厂审查或监督检查,申请人应与哪个部门联系? 答:申请人可通过检测机构查询,或直接向CQC检查处查询。CQC检查处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工厂审查及监督检查。

37. 如果工厂没有保存工厂审查或监督检查报告,换证时怎么办? 答:申请人可与相关检测机构联系,提供报告编号,请检测机构帮助查找。原来获得CCIB证书的工厂无须提供工厂审查和监督检查报告。38. 换发CCC证书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答:1)申请换发CCC证书的产品是目录内的产品; 2)该产品已经获得CCIB证书,或/和CCEE证书或/和CEMC证书; 3)有效的工厂审查报告。39. 换证时原证书能否合并或拆分?

答:原则上每张原证书换发一张新证书,但是当原证书的系列产品或者派生产品的单元划分与认监委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的单元划分不相符时,则应按后者的相关规定换发证书。40. 换证时申请人应提供哪些基本资料?

答:1)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 2)产品原认证证书; 3)补充的测试报告(如EMC报告); 4)监督复查报告; 5)其他CQC认为有必要的文件。41. 原CCEE证书到期后,是否可以换证? 答:不可以。需要重新申请CCC认证。42. 转换证书是否需要进行工厂检查?

答:换证时,原则上不对工厂进行附加审查,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差异部分的审查安排在下一次监督时进行。

44.《证书转换申请审核表》可否通过检测机构转交CQC? 答:可以。

45.《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付款人名称和申请人名称是否必须一致?

答:可以不一致。

46.《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生产者”和“生产厂”有何区别? 答:“生产厂”是对产品进行最终装配、检验、加贴认证标志的场所。“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也叫“制造商”。二者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47.《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授权人”应如何理解,是否需出具企业法人签名的授权书,是否需加盖单位公章?

答:“授权人”是企业法人或企业的权力机构授予一定权力,能代表企业就相关事项做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人。该处应加盖单位的公章,授权人第一次

履行职责时应提供企业法人签名的授权书。

48.不同型号的产品必须填写多份《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吗?还是按原证书的型号填写?

答:原则上应按原证书的型号填写。49.申请换证时,老证书是否要收回? 答:收回。

50.公司的名称已经更改,可否在换证时一起更改? 答:可以。

51.为规范区域门牌号,公司的地址已更改,换证时是否可以一起更改? 答:如果实际地点未变,只是门牌号变更,可以在换证时变动这些内容。52.换证时是否可以扩展原证书上的产品型号?

答:应先按照原证书的型号申请。待取得CCC证书后,再扩展产品型号。53.希望将申请过程中的CCIB或CCEE认证转换为CCC认证,是否填写同样的《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按照同样的程序? 答:是。

54.换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如果不需补做试验,收到齐全、符合要求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新的证书;如果需要补做试验,则根据试验的情况时间长短不等,一般不超过2个月。

55.换证时是否接受或有条件接受国外认证公司的EMC报告?

答:不接受。

56.2002年5月1日前,已接受了CCEE的工厂检查,但还未取得检查报告,申请转换证书时是否要重新检查工厂? 答:不用。

57.《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每一个项目是否都要用中文和实文填写? 答:最好中文和英文都填写,这样证书可以中英文对照。如果企业没有条件,只填中文或英文也可以。但产品名称必须填写中文。58.是否允许使用特殊式样的认证标志?

答:通常不允许使用特殊式样的认证标志,但是对于电线电缆等产品由于其形状的特殊性,当必须使用变形的3C标志时,需报认监委(CCC标志管理中心)批准。

59.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外包装上使用CCC标志吗? 答:可以。

60.境外产品可以在入境后由国内的代理商加贴CCC标志吗?

答:不可以。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入境前加施CCC标志。而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CCC标志。

61.2002年5月1日后,是否还可以凭CCIB或CCEE证书购买CCIB或CCEE标志?

答:不可以。从2O02年5月1日起停止发放原CCIB和CCEE标志。但可以凭原CCIB或CCEE证书购买CCC标志。

62.在产品上印刷/模压标志是否需要获得批准? 答:需要获得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的批准。

63.在过渡期内,同一产品上或同一包装物上可否同时加贴新旧认证标志? 答:不可以。已经获得3C认证的产品,必须加施3C标志。对于外包装物,可以用3C标志覆盖旧标志。

64.对于采用模压CCIB、CCEE标志方式的产品,可否延长新旧标志使用的过渡期限?

答:不可以。但对于2OO3年4月3O日前已经进口、购进但未销售完成的产品,可以继续携带原标志,但须加施3C标志。65.如何申请购买和印刷/模压CCC标志?

答:认监委指定的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负责发放CCC标志和批准印刷/模压CCC标志。

66.持国外的CB证书和报告转换成CCC证书还需做哪些工作?

答:应按照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申请程序进行申请。CQC对照样机对CB报告和证书进行核查确认,需要时进行必要的差异试验以及电磁兼容试验和工厂审查。

67.是否可以一次申请,同时获得CCC证书和CB证书?

答:可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既是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构,同时又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测试证书互认体系(IECEE-CB体系)的国家认证机构(NCB),颁

发的CB测试证书被4O多个国家的权威认证机构接受。68.如果产品所用的元件有CB报告,CCC认证时是否承认?

答:如果该元件检验依据的标准在中国对CB体系承诺认可的范围内,原则上CQC承认其CB报告。

69.元件产品没有被列入强制认证目录内,今后除了随机认证外,还能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独立的认证证书?

答:可申请CQC自愿认证证书或CB证书。

70.产品在CQC取得CB报告,并补做差异部分的测试,是否可以直接取得国外的认证,如GS、UL等?

答:企业凭CQC颁发的CB报告和差异部分的测试报告,可以直接向参加 CB体系的国外认证机构申请,取得其证书。

71.有国外认证标志的零部件,在整机申请CCC认证时是否要做随机测试? 答:如果零部件有CB测试证书,则不用随机试验。72.整机中使用的有关元器件是否要单独认证?

答:列在目录中的诸如:显像管、电线电缆、熔断器等需要单独强制认证,未列在《目录》中的元器件目前不单独进行强制性认证,仅进行随机试验。如果一些关键安全件具有CB证书或CQC颁发的自愿认证证书,可以免去随机试验。

73.2003年5月1日后,原认证的产品未销售完如何处理?

答:2OO3年4月3O日前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CCIB或CCEE证书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国内产品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进口产品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74.原来获得CCIB或CCEE证书,本次未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是否还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由于未列入《目录》内,这些产品不用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也不能使用CCC标志。申请人可以申请CQC颁发的产品自愿认证证书和/或CB测试证书。

75.原来列入CCIB或CCEE目录,但本次未列入CCC目录内的产品,如果原证书还在有效期内,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书? 答:在2OO3年5月1日前可以。

76.接上问:如果可以,工厂是否还要接受监督复查?

答:是。CQC检查处将按照原证书的技术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77.有些代理机构称,经他们办理CCC认证,可以时间短、收费少,是这样吗?

答:CQC的认证程序是完全公平、公开的,联系渠道畅通,通过代理机构进行CCC认证和申请人自己与CQC直接联络没有区别;认证收费标准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发布的,通过代理机构不可能减少收费。78.CCC认证完成后,如有结构类似,型号、规格不同的产品,是否能以增

列方式进行(即类似国外TUV,ETS的方式),以减少重新认证的费用? 答:对型号,规格不同的产品。如果与原获证产品属于同一申请单元,经CQC认证工程师确认,则可以不进行试验而颁发新的证书。79.取得CCC证书的产品,是否还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 答:不用。

80.在2002年5月1日前申请了CCIB或CCEE证书,还未进行样品检测/工厂检查,将按什么要来检测/检查,按什么标准收费?

答:可以按照原CCIB或CCEE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有效期至2OO3年4月3O目的CCC临时证书,费用按原标准收取;或者按照CCC的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没有有效期限制的CCC证书,费用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CCC收费标准收取。

81.整机不在强制认证目录内,而所用的元件在目录内,应怎么办? 答:对整机不是目录中产品,其中所用的、但非单独进口销售的部件可以不申请认证。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82.3C目录以外的主要元件,是否不再控制?元件强制认证与自愿认证的关系?

答:不在目录内的产品,不用进行CCC认证。如果元件获得CQC自愿认证证书,整机做CCC认证时可以减少随机试验,缩短周期,降低费用,整机厂与部件厂责任分担。

83.整机使用的某些元件需要CCC认证,那么2003年5月1日后整机是否

还可以使用未获证的零部件?

答:2OO3年5月1日后不应再购买未获证的元件,使用库存的零部件应到当地质量监督或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84.产品申请CQC自愿认证,如果没有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可否依据国际的相关标准进行测试并认证?

答:CQC自愿认证一般依据中国的标准进行,对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CQC可以按照国际相应标准测试,颁发在国际上广泛承认的CB证书。85.哪些产品要补做EMC?

答:大部分家电和电子产品,一些电工产品和汽车,都有EMC要求。具体情况参见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

86.CCEE证书转换为CCC证书后,是否还需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复查换证工作?

答:不需要?

87•工厂在2001年下半年接受了CCEE监督复查,现有新的型号的同类产品申请CCC认证,是否需要进行工厂检查?

答:不需要。将在下次监督检查时核实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

88.整机和元件都需要CCC认证,是必须元件获得证书后,整机再申请,还是可以同时申请?

答:元件获得证书后,整机再申请比较好。89.CCC证书可否转换为国外认证机构的证书?

答:目前还不可以。企业可以在申请CCC证书时,同时申请CB证书,一次申请,一次试验,获得两张证书。凭CB证书申请国外认证证书会简便许多,费用也大大降低。

90.出口产品是否只需获得CCC标志,不用其他标志?

答:出口产品还需满足目标市场国家/地区的要求,获得其规定的认证证书和标志。

91.不在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是否可以转证? 答:可以转换成 CQC自愿认证证书或CB测试证书。

92.已获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答:不可以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虽然包含一些体系要求,但还有很重要的一些内容是产品认证所特有的,包括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一致性检查等详细要求。如果企业已获得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的ISO9000证书,可适当简化工厂体系部分的审查。

93.地方质检部门可否代理企业的认证申请、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答:地方质检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进行监督。地方质检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应直接参与和实施认证活动、代理认证申请或为企业提供有偿的3C认证咨询。地方质检部门有宣传和推动3C认证制度的义务,但不应与咨询活动混为一谈。

94.已经获得CCEE或CCIB认证证书的在销或在用产品,由于返修,2003年5月1日后,再次返还商家或消费者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3C认证后,方可退还?

答:获得CCEE、CCIB认证证书的在销或已经进口的但尚末销售的产品,2OO3年5月1日后在地方质检部门备案后,可继续销售。返修产品的再返回,可以选择“备案方式”,也可选择获得3C认证的方式。

95.已经获得CCEE、CCIB认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如果制造商或生产厂发生变更,可否按原适用规则申请换证?

答:涉及企业组织机构变更的企业,可以继续按原适用规则中的技术要求申请换发3C认证证书。其他情况下,必须确认符合CCC规则的要求后,方能换发3C认证证书。

96.获证后的产品监督检查时是否仍然需要试验?

答:原则上每一申请单元的所有系列产品在获证后的每4年内至少抽样一次。抽样检测的项目在4年内应覆盖型式试验所要求的全部试验项目。97.工厂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获证产品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现场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现场检测。98.监督检查时生产场地无样品怎么办? 答:现场监督时,如没有获证产品生产,在仓库也未抽到样品,则要求生产厂当生产获证产品时,通知检查部。检查部委托有关人员前往抽样。若获证

产品在6个月内仍不生产时,则暂停证书。

99.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同时向电磁兼容认证中心和CQC申请认证时,是否要进行两次工厂审查?

答:为了不重复审查、不重复收费。认监委指定CQC统一安排工厂审查。希望企业尽量避免同类产品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的情况发生,避免认证程序复杂化。

100.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如何收取?

答:CQC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申请人按照CQC列出的费用、金额以及银行账号将款交到CQC。认证费用木会因为申请人选择了不同的认证机构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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