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土地登记发证依据程序
土地登记发证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一、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
土地人申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确权登记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土地登记办法》
二、土地登记发证的程序
土地登记发证需要经过土地权利人书面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等五个程序。
土地登记发证的要件:
申请土地登记发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土地登记申请人是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法人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单位是企业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土地登记申请人是个人的,需提供个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需要有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2、权属来源证明:(1)各时期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或挂牌确认书;(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需提交原始取得证明、协议(合同)、司法公证文书等;(3)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的,个人使用者提供户口本,并由四邻签字认可,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证明:单位使用者由主管部门开具证明。
1、以批准建设用地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报材料有:(1)土地登记申请书
(2)企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机关团体代码证书
(3)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明
(6)土地登记委托书
(7)宗地图
(8)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准文件、其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9)地上物权属证明
(10)原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或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土地还需提供 :(11)土地出让合同
(12)已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抵债、企业改制、兼并、合并变更登记申报材料有: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企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机关团体代码证书
(3)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土地登记委托书
(6)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明
(7)宗地图
(8)用地批准文件及其附图
(9)地上物权属证明
(10)原土地使用证。出让土地还需提供
(11)土地出让合同、已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
3、相关票据(出让金、契税、价格调节基金等有关票据)。
4、抵押登记的还需要提供: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地上建筑物证明(房产证)等。
5.其它相关材料。土地登记发证的时限:
土地登记发证在宗地达到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符合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公告30天无异议后办结。
国有土地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明书(交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交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交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需核对原件)
5、有权政府(部门)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原件1份)6、1982年以前使用土地无有权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且需直接确权登记发证的,须提交土地权属有效证明材料;
7、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8、属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并调取原土地登记档案或土地登记卡;
9、属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必须有完备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10、地籍调查表及指界材料(原件1套)
11、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电子版1套)
12、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13、申请人出具承担情况失实法律责任承诺
14、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划拨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交易双方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原土地证书(原件1份)
5、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6、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7、土地出让金、契税及有关税费的完税凭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8、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9、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原件)
6、有权政府(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原件1份)
7、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
8、土地出让金、契税及有关税费的完税凭证(原件1份,提供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9、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10、土地上有完整建筑物的,提交变更后的产权证明材料(原件1份)
11、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申请(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有权政府(部门)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原件1份)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7、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还需提供《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8、出让宗地原始土地权属证明;属存量土地的,应提交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收回宗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提供完备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
9、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凭证(原件)
10、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完税凭证(原件1份)
11、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12、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交易双方土地登记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原件)
6、转、受让双方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1份)
7、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首次转让的提交:投资额度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或提交形成工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建设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8、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
9、土地上有完整建筑物的,提交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原件1份)
10、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11、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商品房用地分割转让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1)土地分割转让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原土地证书(俗称“母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4)《分割转让登记申请审批表》并附《宗地分割转让登记汇总表》(原件1份);(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6)商品房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及平面布局图(复印件1份);(7)商品房建设竣工规划验收许可证及竣工平面布局图(复印件1份)
2、购房人为个人的提供:(1)土地分割转让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原件1份);(2)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3、购房人为单位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购房人(单位或个人)提供:(1)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2)《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证明书》(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3)商品房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4)购房缴款凭证及税费完税凭证(复印件1份)
5、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7、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继承、判决过户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原件);形成完整建筑物的,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6、继承、离婚的,提供有关协议、相应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相应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
7、法院判决的出让土地过户变更登记的(依法抵押、合法交易、抵偿债务等),提供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原件1份)
8、契税等相关税费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法定继承、离婚财产分割不提交)(原件1份)
9、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10、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说明:涉及上述情况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仅限于经公证的法定继承和夫妻离婚涉及的非转让(买卖)性住宅用地和集体“四荒”地。 名称变更(更名)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原件1份)
6、名称变更后地上有完整建筑物、附着物的提交:有关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7、自然人名称变更的需提交:(1)户籍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后的证明(原件);(2)新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
8、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提交:(1)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证明(原件1份);(2)名称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3)必要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原件1份)
9、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提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原件1份)
10、社团法人名称变更提交:(1)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明书》(复印件1份);(2)名称变更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原件1份)
11、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12、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说明:因单位合并、撤设、分立、破产、改制等原因引起的名称变更,应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供地方式,再办理变更登记。 地址变更(更址)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含他项权证,原件1份)
6、地址变更(更址)批准材料(复印件1份)
7、地址变更后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8、自然人地址变更提交:户籍部门开具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或户籍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了的有效证件(原件1份)
9、法人或其他组织地址变更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地址变更的有效的证明(原件1份)
10、机关法人和其他的事业单位地址变更提交:主管部门关于地址变更批准文件或更址声明或更址通知书(原件1份)
11、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12、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含他项权证,原件1份)
6、有权政府对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7、规划部门对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8、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出让合同或用途变更协议(原件1份)
9、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1份)
10、变更后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11、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12、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注销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含他项权证,原件1份)
6、土地权利灭失证明材料,如抵押权人出具的还贷(借)款证明(原件1份)、还款凭证(复印件1份)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证明材料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更正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原件1份)
6、更正登记证明材料(原件1份)
7、有权机关更正登记的批准材料(原件1份)
8、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补发土地证书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补发土地证书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市级以上主要报纸声明土地证书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7、申请人承担情况失实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原件1份)
8、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换发土地证书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换发土地证书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原件)
6、有权政府(部门)关于换发土地证书的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7、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8、申请人承担情况失实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原件1份) 土地查封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执行公务人员个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2、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原件1份)
3、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地役权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地役权登记双方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供役地权利人土地证书
6、需役地权利人土地证书
7、地役权合同
8、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9、其他必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异议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异议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有关异议证明材料(原件1份)
农村村民宅基地设定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格式,原件1份)
2、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5、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6、其他必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二、权属来源材料
1、有权政府批复文件具体为: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耕地、园地的,为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其它为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复文件;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使用耕地的,为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为乡镇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
(3)1999年1月1日起至今,为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具备法定的审批手续。2、1982年2月13日以前的历史遗留宅基地:(1)村委会、国土所和镇街审核证明(内容包括:取得时间、坐落位置、取得面积、四至邻居、该户村内宅基地数量,至今没扩大用地面积,无争议)(2)国土局规划科出具的是否符合规划审查意见。(3)申请人出具承担情况失实法律责任承诺书。
三、面积认定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包括以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宅基地调剂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或以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宅基地调剂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四、不予登记发证情形
1、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4、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7、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的旧房所占宅基地;
8、地上住宅房屋权属不清的;
9、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10、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26)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
1、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申请(表格式,原件1份);
2、申请人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权属来源材料
1、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资料
2、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原件1份)
3、实施《六十条》时的有关土地所有权资料(原件1份)
4、移民安置材料(原件1份)
5、村、队、场、社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变化资料(原件1份)
6、土地调整资料(原件1份)
7、权属界线协议书(原件1份)
8、农业税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9、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三、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27)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
1、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原件1份)
2、土地登记申请书(表格式,原件1份)
3、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5、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交:(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有权政府地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新增建设用地,原件1份),或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企业改制,原件1份)
7、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1份)
8、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各1份)
9、土地估价备案材料(原件1份)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11、地上完整建设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2、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1份)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缴纳凭证(原件1份)
14、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篇:土地登记发证情况汇报
宁远管理所关于集体土地登记发证
工作的情况汇报
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对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合法利用、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自2009年启动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以来,在市局、分局的正确领导和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宁远国土所始终把农村“三证”登记发证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土地资源的重要举措,现将该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金川区宁远堡镇镇域面积1402平方公里,辖14个行政村、102个村民小组,现有人口8077户2.8万人,耕地6.7万亩,人均2.4亩,基本农田6万亩,保护率89.56%,人口多、荒滩多、山多、耕地少“三多一少”特征明显。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了全面推进该项工作开展,宁远堡镇成立了由金川区城郊综合改造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国土所所长任副组长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镇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各村也相应成立了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的工作小组,明确专人办理此项工作。同时,为严明奖惩,镇党委、镇政府还把此项工作纳入了各村年终目标考核管理,从体制和机制上保障了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能否让群众及时明白知晓有关方针政策,事关发证工作的成败,为此,我镇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除在“4.22”地球日、“6.25”土地宣传日悬挂横幅外,还充分利用宁远堡镇首届、第二届“四**”城乡一体化推进会等农民比较集中的时机,设立宣传点,向村民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发放有关耕地保护、农村宅基地申批、土地登记申请流程等各类材料7000多份,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成人皆知,并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舆论基础。
(三)严格政策,规范操作,分步实施。农村“三证”登记发证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稍有偏差,就可能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甚至引起大规模群体上访。为此,我镇“三证”登记发证工作一开始就坚持“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和“积极、稳妥、有序”的工作方针稳步推进;把工作量大,牵扯面广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放在首位先行开展起来;把工作量小、纠纷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权登记发证工作放在第二位;把权属不清、矛盾纠纷多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放在最后做。严把政策法规关口,制订详细实施方案,将这项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1、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一阶段是入户调查,对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现场勘测丈量摸清底子;第二阶段是根据审批文件逐宗核对到户,按照《土地登记表格使用及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调查户主身份证明书》和《土地登记申请书》等相关表册,进行公示;第三阶段是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土地登记申批表》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报国土分局进行审核;第四阶段是张贴公告,无异议后发证到户。2009年我们已完成马家岸、新安、油籽洼、下四分、新华五村新建、改建的925户农宅
外业的现场勘测丈量,现录入微机857户(68户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父子各一宅,暂时只发一证);已打印户主身份证明、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批表、《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各343份,待市局检查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将下发到农户手中。2010年我所上报山湾等7村共665户宅基地申请和2011年上报西湾等五村宅基地申请835户,已于2011年10月批复,目前现场勘测丈量和录入微机阶段。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虽然量不大,但因历史原因早年建成的学校、村委会、各类企业、养殖业、个人圈占的场地大多数缺少完整的权属资料和确切的建成时间,给依法登记发证带来诸多困难。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村组所有权权属界线相对比较清楚(除个别村组外),对基本没有权属纠纷的“城郊六村”和新安、油籽洼八村,经再次和相临村组共同指界后,可以登记发证。对确有争议的其余六村,一时无法调处解决的,划出争议区,不能因确权发证使原有的争议矛盾进一步激化,成为现阶段确权发证工作的阻力,影响确权发证工作进度;待今后条件成熟再一一化解;
三、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少,工作量大。我所现有在编人员仅2人(所长、副所长)。近年来,市区重大项目征地拆迁任务逐年增大,且基本都在宁远堡镇境内,大多时间要求紧,任务重,法律性强,工作难度大,加上人手严重不足,业务工作根本无法开展。虽临时聘用工作人员2名,仍无法应对繁重的工作量,且因工资较低,3
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大打折扣,同时大量的业务工作根本无法开展。
(二)一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历了不同时期,造成村与村、组与组、户与户的之间土地权属不清,主体不明,土地权属争议多,特别村与村权属界线争议难以调解,指界不签字、不盖章,登记发证难度相当大;二是很多群众及少数基层干部对土地登记发证的意义和作用思想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还不知道宅基地登记发证是干什么的、有什么用途、登记什么内容,如何通过土地使用证来维护自身利益,不能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三是农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尽管土地公有制度已实施几十年,但一些农民认为宅基地私有,祖辈传业,有证无证照样居住,无关紧要。四是由于认识不到位,在宅基地地籍调查及勘丈过程中,一些村民把个人与邻里间的矛盾带到登记发证过程中,四邻指界时不签字、不盖章,影响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五是对一户多宅认定不一,造成宅基地管理混乱,判断没有统一标准,给确定权属带来影响。以及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加上外出务工人口较多,在地籍调查时直接影响本宗地和相邻界址的指界工作。
(三)技术力量弱,工作经费少,登记发证落实难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财力不足,国土所资金困难,造成登记发证落实难。特别是宅基地这一块,必须逐宗逐户勘测丈量,工作量非常大,要求较高,专业性强(按政策规定每户只能收取5元工本费。村庄地籍调查经费难以落实)。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年轻劳动力纷纷外出打工,村内文化水平高、基本素质好的人员不多。所里临时雇佣参加调查工
作的人员对各村组基本情况不了解,加之未经过专门培训,对宅基地登记发证业务理解和政策把握不能完全到位,即便是镇上抽调参加的干部也因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缺乏。虽然国土所对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投入了大量精力和人员力量,但自身技术力量也是很有限,无法完全满足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技术需求。另外,由于技术力量和工作经费的原因,在没有进行农村地籍调查情况下,用传统方法进行宗地界址测量,然后进行电脑制图,未能采用数字化全解析测量方法,不能形成数字化的地籍调查成果,为以后农村地籍数据库的建设带来了一定难度。
(四)历史遗留问题多,法律规定滞后。
一是大量已建成的住宅权属来源资料不全。(宁远堡镇山湾、龙景、宁远、中牌、西湾、东湾、白家咀、高岸子、西坡9个村自98年至今,陆续修建了一些已批或未批的住宅,这些住宅因宁远堡镇村镇规划的进一步调整集中居住,最近几年必定改建或拆除,对于其中已批的住宅,是否要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对于未批的住宅,是否要进行补批?如果要补批,零星修建的住宅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已建住宅该如何报批?)二是很多宅基地占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应怎样核减,如何确权,在实际工作中都存在很多困难(马家岸子一组户均占地面积1.58亩,二、三、四组户均占地面积0.66亩,)。三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绝大多数没有合法的用地批准手续,确权缺少法律依据(宁远镇“城中四村”高岸子、西坡、白家咀、马家岸村响应各级政府的号召,自98年以来已建的楼房或平房900多套(白家咀村五、十组沿河雅路和兰州路、永昌路两侧近180套,高岸子村沿河雅路已建的80多套楼房,西坡村一、二组已建的近400套,马家岸村二、三、四组沿长春路两侧修建的近300套,但因规划问题至今各级
政府未给予任何文字性的批复。对于这部分住宅该如何补批?如何发证?);四是我镇外出务工人口较多,在宅基地地籍调查时直接影响本宗地和相邻界址的指界工作。对此,希望市局、分局协调政府统一发布公告,对户主无法到场的情况,由村、组干部找其直系亲属指界,并明确要求指界人转告户主如有异议在公告期内提出,不提将视为同意。
(五)宁远堡镇“城郊六村”(山湾、龙景、宁远、中牌、西湾、东湾)都在集中规划建设新的村民住宅区,龙景村规划点因村民具体居住位置的尚未确定,在申报过程中,无法填报四至,使我们无法及时报批宅基地,因此造成边批边报的现象。据此我们建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镇政府按规划先行报批各村规划区建设用地总面积(其中:包括住宅建设用地、道路及绿化、广场、办公场所等建设用地面积),经区政府批准后,再由国土所根据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按分期分批,逐宗落实到户。
(六)西坡村生产区占用土地为国有土地,该如何发证?发什么证?
(七)油籽洼、下四分大部分的农宅建于原金川公司农场的国有土地上,至今未下批复,该如何发证;另外下四分村在94年规划建设的农宅至今没有批复,该如何补办发证。
(八)新安、新华两村在07、08年新农村建设中修建的住房,大多数属原地改建,且在原有面积上有扩大的,有缩小的。因其面积有变化,该如何发证,是否要分局备案批复。
四、今后的打算
针对以上突出问题,我们将以此次推进会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落实责任,不断探
索完善方式方法,力争按时完成农村“三证”登记发证工作,取得实效,真正把这件为民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做到让上级领导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三篇:玉树藏族自治州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玉树藏族自治州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州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以上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即由土地所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结古镇区州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省直垂管单位及其它外来驻玉树的单位或部门由玉树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人民政府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的前提是权属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四条 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不经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直接予以办理:
(一)因区域地址整体变更引起土地坐落或宗地号等变更的登记;
(二)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注销登记;
(三)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更正登记;
(四)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或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
(五)其他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宗地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和横竖向界限图)、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用地情况划定。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章 土地登记程序
第六条 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批准;
(四)注册登记;
(五)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必要时,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第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合法变动的当事人。
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共同共有的土地因部分共有人下落不明无法申请登记的,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土地权利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后,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 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被监护人土地权利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等);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确认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成果图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五)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或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单位或相关当事人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姓名。如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藏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如有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一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提供相邻双方签字确认的权属界线范围以及下列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
(2)其他可依法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土地权属依据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以及具结保证书,并经乡镇、村两级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但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地籍调查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调查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规范和数据建库要求。
第十三条 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由土地权利人单方申请:
(一)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二)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三)依据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等单套房屋交付过户的土地变更登记;
(五)名称、地址、用途或其他土地登记内容变更和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变更登记;
(六)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七)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换发;
(八)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土地权利人死亡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有关遗产继承证明等材料。
原土地权利人在申请土地登记前死亡的,其合法的继承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有关遗产继承证明等材料。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县国土资源局应予以查验,并根据需要就有关登记事项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需要询问的应做好询问记录。询问记录表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时,询问记录表由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登记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在县国土资源局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权属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看的,应当制作查看记录。
第十八条 办理下列土地登记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指定的固定场所上予以公告:
(一)土地总登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依职权进行的土地注销登记;
(四)更正登记;
(五)补证登记;
(六)县国土资源局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其他登记。公告期限为15天。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复查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复查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土地登记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在核准后办理注册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后,申请人要求出具书面凭证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十条 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对共同共有的,在土地证书“权利人”栏应填写全部共有权人(或用等表示,并备注说明),在记事栏中注明“共同共有”和“持证人名称”。
第二十一条 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更正登记等,原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而无法收回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公告废止,并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国土资源局应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四)未能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的;
(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其他申请材料的或申请登记的证明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
(六)土地权利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原权利人提出土地权利初始、变更登记申请的;
(七)其他依法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档案。
土地登记档案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其中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名称、地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应当在15日内办结。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但需要公告的,公告期限除外。
第三章 土地登记类型
第二十五条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依法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租赁)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转为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的,当事人应当分别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租金)、有关税费缴纳凭证,或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批准文件以及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六条 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需要登记的,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持批准的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有关批准文件等权源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前,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土地证书;设有土地抵押权的,应先行解除,并依法办理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可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等,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八条 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在房屋竣工后由户主为代表持有县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县城及乡镇规划区内的居民住宅用地应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登记,不得按照宅基地登记。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明确以地下或地上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当事人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地下或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审批文件明确地下连同地表土地使用权开发使用的,将地下空间连同地表作为一个整体确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申请土地抵押权登记。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反担保的,申请办理土地抵押权登记还应当提供反担保合同等材料。
土地使用权抵押按规定需经批准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和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的证明。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持“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包含上述两份合同内容的一份合同文本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办理土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
第三十二条 如在同一宗地上设有多个抵押权,因某个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同意变更和对抵押顺位重新约定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已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上设立地役权和依法设立其他土地权利的,双方当事人可持土地权利证书、有关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地役权和其他土地权利初始登记。第三十四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当事人应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土地权利转移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因转让、互换、赠与、继承或者受遗赠等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二)因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到新的企业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三)因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四)因企业重组、改制、资产划转等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五)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因依法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分割转让需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涉及房屋产权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依据;
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和受让人符合转移条件的证明或经公证的继承房屋的证明材料;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抵押登记证明书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生效法律文书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法律文书确定的土地权利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原土地权利证书无法收回的,可根据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依法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相关证明文件等申请剩余部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因集体土地部分依法被国家征收或经依法批准土地置换、调整等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依法被征收或土地准予置换、调整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土地用途经依法批准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有关批准文件等,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需要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三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地址(住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名称(或姓名)、地址依法变更的证明材料等,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已通过建设项目土地验收的证明材料等,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房地产建设项目(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竣工后,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有关房地产建设项目验收证明材料以及有合法依据的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等,以宗地内房屋基本单元为单位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因土地使用条件等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或宗地分割、合并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有关批准文件等,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批准重建、改建、扩建引起已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重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后,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有关重新办理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验收证明等,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内容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原土地权利证书和有关变更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县国土资源局可直接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因下列情形致使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土地权利消灭之日起15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县国土资源局可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
(二)非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应申请续期而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已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或土地抵押权已终止的外,县国土资源局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四十三条 土地登记后,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15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办理的,县国土资源局可启动更正登记程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更正土地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或更正(撤销)已核准的登记。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当事人对土地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三)因登记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登记不当的;
(四)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实需要更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更正登记的情形。第四十四条 土地登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等,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相关材料等,申请更正登记。
第四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县国土资源局审查认为更正依据充分的,可依法办理更正登记;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应将起诉文书和受理证明材料等提交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抵押权等。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或未向登记机构提供起诉证明材料的;
(二)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四)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已生效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权利人未按要求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县国土资源局可直接注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注销或失效后,原异议登记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异议登记申请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来某一时间获得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照约定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预查封土地权利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有效证件等,办理查封登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或预查封的,县国土资源局应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或预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第四十九条 在处置查封土地时,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已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或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土地权利登记,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不予受理。
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登记失效,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注销查封登记。
第五十条 土地权利证书严重污损、毁坏或记事栏记载已满的,土地登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换证申请。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登记权利人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灭失声明15天后,持刊登声明、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等,向原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补证申请。
县国土资源局受理换证、补证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补证登记应予以公告,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予以换发或补发土地权利证书。换(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上应当注明“换(补)发”字样和原土地证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土地登记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五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土地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等,方便申请人,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土地登记结果。
查询行为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土地登记原始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等可依照下列规定查询:
(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二)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查询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查询内容和目的。第五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完善土地登记簿,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五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局可以组织开展土地权利证书查验,及时更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土地登记,但不得以土地权利证书查验的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第五十六条 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七条 发现有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举报,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玉树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土地登记发证档案材料目录
5、土地登记发证档案材料目录
单位用地初始登记发证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档案材料目录
1、土地登记审批表
2、土地登记审核表
3、土地登记申请书
4、土地登记卡
5、地籍调查表
6、房产证
7、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批文、协议及用地证明)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征收土地补偿合同
10、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文件)
11、身份证明相关材料
12、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
13、其他相关材料
14、契税交税单
15、全部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16、土地证签收簿
17、缴费单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档案材料目录
1、土地登记审批表
2、土地登记审核表
3、土地登记申请书
4、土地登记卡
5、地籍调查表
6、房产证
7、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批文、协议及用地证明)
8、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文件)
9、身份证明相关材料
10、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
11、其他相关材料
12、土地证签收簿
13、缴费单
三、租赁,授权经营,作价人股等方式土地
登记发证档案材料目录
1、土地登记审批表
2、土地登记审核表
3、土地登记申请书
4、土地登记卡
5、地籍调查表
6、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授权经营证明或作价人股证明
7、身份相关证明
8、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
9、其他相关材料
10、土地证签收簿
11、缴费单
单位用地变更登记发证
一、出让土地整宗转让档案材料目录
1、土地登记审批表
2、土地权属情况审核表
3、土地登记申请表
4、土地登记卡
5、地籍调查表
6、房产证(复印件)
7、权属来源证明(包括转让合同和其他批准文件)
8、身份证明
9、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
10、其它相关材料
11、契税完税单
12、全部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13、土地证签收簿
14、缴费单
二、出让土地分割转让档案材料目录
1、土地登记审批表
2、土地权属情况审核表
3、土地登记申请表
4、土地登记卡
5、地籍调查表
6、房产证(复印件)
7、权属来源证明(转让合同和其他批准文件)
8、身份证明
9、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
10、其它相关材料
11、契税完税单
12、土地证签收簿
13、缴费单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档案材料目录
1、土地登记审批表
2、土地权属情况审核表
3、土地登记申请表
4、土地登记卡
5、地籍调查表
6、房产证(复印件)
7、权属来源证明(用途变更批准文件)
8、身份证明
9、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
10、其它相关材料
11、契税完税单
12、土地证签收簿
13、缴费单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变更档案材料目录
1、土地登记审批表
2、土地权属情况审核表
3、土地登记申请表
4、土地登记卡
5、地籍调查表
6、房产证(复印件)
7、权属来源证明(用途变更批准文件)
8、身份证明
9、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
10、其它相关材料
11、契税完税单
12、土地证签收簿
13、缴费单
个人独立宗地登记发证
1、土地登记审批表
2、土地登记审核表
3、土地登记申请书
4、土地登记卡
5、地籍调查表
6、房产证
7、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批文、村组证明)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文件)
10、身份证明相关材料
11、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
12、其他相关材料
13、契税交税单(征用土地)
14、全部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征用土地)
15、土地证签收簿
16、缴费单
成套住房分割档案材料目录
1、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书 审批表
2、宗地图
3、共用宗使用权登记卡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大证复印件)
5、购房合同或公证书
6、房屋所有权证(经收件人验证的复印件)
7、身份证明相关材料(身份证明、户口簿证明、结婚证明、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
9、其它相关材料
10、土地证签收簿
11、收件单
12、缴费单
成套住房转让档案材料目录
1、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书 审批表
2、宗地图
3、共用宗使用权登记卡
4、公证书及继承、赠予、离婚、买卖、法院判决书执行书等
5、房地产转让合同
6、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人的注销证)
7、房屋所有权证(经收件人验证的复印件)
8、身份证明相关材料(身份证明、户口簿证明、结婚证明、法人代表证明)
9、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
10、其它相关材料
11、土地证签收簿
12、收件单
13、缴费单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发证
一、抵押档案材料目录
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审批表
2、抵押合同
3、房地产抵押清单
4、借款合同
5、地价确认书(抵押贷款证明)
6、抵押双方营业执照
7、身份证明相关材料
8、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委托合同、介绍信、受托人代理资质及机构证明、身份证)
9、董事会决议(抵押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书面证明、划拨、储备土地要有政府批准的相关文件)
10、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经收人验证的复印件)
11、房地产评估报告(国土部门备案确认的土地出价金额)
12、抵押登记工作流程表
13、土地证签收簿
14、缴费单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档案材料目录
1、土地登记审批表
2、土地登记审核表
3、土地登记申请书
4、土地登记卡
5、地籍调查表
6、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7、身份相关证明
8、代办委托相关材料
9、土地证签收簿
10、缴费单
第五篇: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二、办理时限
政务中心窗口在收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关股室办理。受理股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工作时限按资料补充完善之日起重新计算。不能在规定工作日补充完善资料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作退件处理。
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出具证明的单位公章。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新供地项目,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缴纳土地划拨款的凭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相关证明材料;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②历史沿用的,应提供确定土地权属文件; ③其他文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金交纳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5.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三)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6.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7.土地估价备案材料;
8.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9.其它文件。
1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抵押人为单位需盖单位公章以及法人代表私章;抵押权方需盖单位公章以及法人代表私章),以及土地抵押登记确认函。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抵押权方金融许可证。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5)具有土地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或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签定的地价确认书。
(7)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凭证,房产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8)其他
①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一起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还应当提供抵押权实现时优先交纳出让金的确认文件;
②以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③事业单位抵押的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属国有资产的,提交国资办同意抵押的批复;
④抵押土地同时抵押地上物的,应提供权属证书及他项权利证书。
⑤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须出具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五)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不同时期的批准文件
(1)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007年3月1日以后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2)1982年2月到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批准建设文件。
(3)1982年2月以前形成的宅基地因历史沿革等原因导致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证据不足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证明。
(4)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5)其他证明文件。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4.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5.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6.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7.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5.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6.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7.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8.因转让改变原登记用途的还应提交规划批准手续及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9.设定抵押权的宗地办理使用权变更,必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和受让人知晓该宗地已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11.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八)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5.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6、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7.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九)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提供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抵押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名称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申请更名的相关证明材料。名称变更批文、更名后事业、企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十一)地用途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用途变更批准文件。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二)土地面积分割(分摊)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双方买卖合同。4.分割(分摊)说明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5.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具总建筑平面图及楼房分层平面复印件。6.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7.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因容积率改变的,提供县政府批文。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4.相关村组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5.其他证明文件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四)土地证书遗失补办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提交土地权利人已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公告时间1个月。4.土地证遗失责任承诺书。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十五)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出让期限届满的有效文件。(十六)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如原证在国土局的,凭窗口注销证明到档案室领取土地证)、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4.银行出具还款说明、证明。(十七)更正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土地权利人的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更正登记原因的相关资料。4.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和更正登记原因的相关资料。5.涉及第三者的还应有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地籍调查——地价评估——交纳税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交件——窗口审核——申请人窗口领证
前置程序:地籍调查、地价评估、交纳相关税费。
由申请人完成上述程序,取得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地价评估报告、契税票等资料。
交件:申请人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交件并办理土地登记申请。审核: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人资格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政策界限明显,资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政策界限不明显,需要报相关股室审核的,转报相关股室按程序报批。领证: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窗口交费领证。
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之二
博兴县土地登记权属审查制度
一、申请资料的审查
申请资料中需提供原件的是: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涉及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申请资料中需提供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存档的是: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契税票。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双方签字必须由当事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签字盖章,并留下详细的电话号码,注明办证类型。申请书填写工整、齐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印章或指印。提交的复印件资料均需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
(二)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 1.对企业法人的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为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代码证、身份证明等与原件是否一致。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必须是法人组织开据的证明。(1)必须有法人组织公章;
(2)单位名称是全称且与公章名称一致;
(3)开具证明时间,应在法定代表人任期之内,不能由已过期的任命书代替。社会团体法人的审查其各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对法律规定或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凡没有资格证明的,应审查其批准成立的证件或文件。
(三)对户主的资格审查
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应为身份证、户口簿。户主必须是户口薄上登记的合法户主,户主变更与户口簿不一致的或农村无户口簿的土地使用者,应有基层组织开具的证明。
(四)对代理人代理手续的审查
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主要审查代理委托书或指定委托书。委托书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书拟定时间必须清楚、准确无误。法定代理人应有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和户籍证明。
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需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申请。如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土地使用者为单位的,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亲自办理。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需出具盖单位证明的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工作关系。
(五)对权属资料的审查要点
土地权属要严格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要认真审核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依据要充分。
1.国有土地
审查权属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和证件、证明的效力等内容。核查土地证书与登记簿是否一致。审查宗地位置是否相符,宗地界址与原证是否相符,有无争议。经勘测的宗地面积是否与批准文件或者原登记档案的面积基本一致。有无违法占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是否一致。变更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转让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已经利用股审查同意。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完成。是否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是否涉及闲置土地。如为闲置土地交土地利用股处置后办理;是否涉及查封冻结土地。如为查封冻结土地一律停止办理;对集体联营联建的,一律停止办理。违法用地、超容积率按相关规定完善供地手续后办理;属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相关证明或单位出具统一证明;原宗地有大土地证的,需出具原土地使用者同意分割办证的证明,并收回土地证原件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发生几次转让而每次转让后又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不能直接转让给最后的受让方,必须按程序补办每次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遗失补证:主要查是否有原登记档案,是否涉及抵押。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及“招、拍、挂”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否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是否已签定出让合同。
法院判决土地使用权登记:主要查判决内容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主要查是否属生效的法院判决。
土地他项权抵押登记:主要查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是否完善;土地评估地价是否失实,对评估地价明显不符的要告知抵押权人。
土地使用者更名:要求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不变或提供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更名的文件;企业之间的分立、合并、企业改制、企业兼并等不属于更名登记。2.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按照2009年集体土地确权颁证技术细则执行。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主要审查出售房屋是否属多余住房;是否有售房后不再申请审批土地建房的承诺;购房人是否是本村的农业户口。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是否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
是否涉及闲置土地。如为闲置土地交土地利用股处置后办理。是否涉及查封冻结土地。如为查封冻结土地一律停止办理。对开发情况的审查。如抵押时住宅小区内房屋已建成,房屋已预售一律停止办理。
对公益事业用地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关团体用地、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批准提供批准手续后办理抵押登记。对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其相关规定提供股东会议决定或者职代会决定后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之三
土地登记卡管理制度
一、土地登记卡的填写 土地登记资料上报审批后,利用地籍信息系统上完成的审批结果打印输出土地登记卡,做到内容准确、详细、无差错,符合《土地登记办法》。每一宗地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每一次登记,无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还是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遗失补证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予以登记记载。
二、土地登记卡的更改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原始凭证和法律依据,原则上应做到无涂改。在实际工作中,如遇要更改的,必须由更改人签名,地籍地政股负责人(或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审核,并注明原因及时间。
三、土地登记卡的保管使用
国有土地登记卡由行政许可股保管,集体土地登记卡由各基层所保管,土地登记卡必须专人、专柜上锁保管,任何人不得将登记卡带出办公场所。
四、以上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如未按规定办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处理。
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之四
土地登记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种类
土地登记印章共计两枚,包括“博兴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
二、印章的保管
土地登记印章由县政务中心窗口发件责任人保管,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妥善保管,须加锁保存。印章严禁随身携带,严禁委托他人保管。
三、印章的使用
使用印章一律实行审批制度,必须经依法批准或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土地登记依法审批并加盖“博兴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及骑缝章。
四、责任制度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局办公室和局领导报告。任何人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违反者承担责任,给予处理。
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之五
土地证书管理制度
一、土地证书的种类
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土地证书的保管
1.土地证书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国有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明书》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保管,责任人:中心窗口发件负责人。《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由地籍股保管,责任人:集体土地登记岗位负责人。
2.土地证书必须入箱保管,任何人不得将土地证书带出办公场所。3.土地证书的签发使用限于土地登记业务范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三、土地证书的作废和销毁
1.土地证书如有损毁或填写错误不能使用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作好登记。2.对于停止使用和收回的土地证书的销毁交由地籍地政股和档案室共同进行。
3.土地证书销毁每3年进行一次,销毁过程严加管理,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检查销毁质量,销毁完毕,应清理销毁现场,销毁必须登记造册,销毁工作结束,参加人员要在销毁清单上签字确认,销毁清单作为永久档案保管。
四、任何人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失的,承担责任,并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