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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前后差异及税收筹划策略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前后差异及税收筹划策略



第一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前后差异及税收筹划策略

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合并。两法合并前后的差异,必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内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d922.222文献标识码:a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两法)的正式合并。两法合并后与1991年颁布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颁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纳税人不同。合并后的新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新法将内资企业的纳税人由独立核算的企业变更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组织,使得我国对纳税人的规定更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税制安排也更为科学。

第二,税率不同。合并后的新法统一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另外,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法不仅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而且适当降低了税率,减轻了税负,逐步使我国形成了一个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第三,免税收入界定不同。合并后的新法对免税收入做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新法统一和扩大了免税收入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第四,税前扣除标准不同。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均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研发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根据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均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些变动必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内资企业应充分把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注意新旧税法的区别,从税收优惠、纳税时间、税率和税前扣除项目四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第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1)合理选择投资方向,加强技术创新。多上一些《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如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同时,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企业所得税法》对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多且力度大,如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不再受原先增长达10%的限制。因此,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2)充分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可继续考虑在西部地区设立新企业,或通过与原企业合并的方式即借壳,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3)合理选择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即可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第二,合理安排纳税时间进行税收筹划。(1)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定期优惠政策是从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年度开始计算,如果企业从年度中间甚至年底开始生产经营,则该年度将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于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非常少,因此企业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意义并不是很大。此时,企业就应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适当提前或推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2)在合法情况下,企业尽量延期纳税。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相当于节减了税款。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要推迟所得税纳税期,一方面要设法推迟收入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尽量提前税前扣除项目的列支。如:销售发生在月末或年末,企业可以试图延缓销售至次月或次年;(3)合理安排所得税的预缴方式。按实际数预缴的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时,易忽略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会计利润申报。由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按会计利润申报也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再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汇算清缴要结束时再缴纳少缴的部分税额。这样做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而且可以获得较大的税收利益。

第三,对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1)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2)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第四,对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由于新税法对部分可扣除项目的扣除比例有限制,企业如果能够控制各项费用和支出的规模,使其保持在新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之内,也可起到节税作用。(1)计提折旧的税收筹划。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在各种折旧方法中,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多。因此,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避税筹划;(2)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企业选择计价方法的关键在于判断本企业主要材料的价格趋势。总体而言,物价总水平一般是呈上涨趋势或保持平衡,因而对于普通材料而言,选择加权平均法比较稳妥。而对于一些技术更新快、供给不断增加的材料,价格可能呈下降趋势,比如家电生产企业在显像管价格不断下跌的过程中就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同样,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选择加权平均法,可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影响短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短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是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采取合法的手段追求减税利益的实现。它是企业的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有时还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总之,内资企业应充分把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注意新旧税法的区别,从税收优惠、纳税时间、税率和税前扣除项目四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第二篇:浅谈企业税收筹划

浅谈企业税收筹划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为了达到价值最大化,提高效率,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部分。如何实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当今企业共同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内涵,原则,分类,特点等来浅谈企业税收筹划。

关键词:税收筹划;避税;节税;效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的英文是tax planning,翻译成中文可以成为税收计划、税收安排、税务规划、纳税筹划或税收筹划等。税收把一部分经济资源由私人部门转到公共部门,改变了市场对经济资源的配置,一方面为政府部门筹集了税收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征与不征、征多征少来实现政府调节经济的功能,因此政府的税收政策的这种差异必然要对市场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行为产生影响,从而使纳税多少成为企业和个人进行各种决策所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税收筹划就是从市场经济主体企业或个人角度来间就在合法的情况下如何科学合理地纳税。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一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事先合理地安排其经营、投资和财务活动,将其纳税义务筹划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形式发生,从而实现其税后收益最大化或者谋取某种税后利益行为的总称。[1]

对于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是其整个经营管理计划的不可割分的一部分,而且税收筹划的目的并非仅仅为了追求税负最小化,纳税人如果纯粹为了追求税负最小化,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从事任何活动,从而不用交任何税,税负为零,当然最小,但也没有利润,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筹划的本意。因此,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正如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一样,当然是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而不仅仅是纳税最小化。税收筹划有时也称为税收成本管理,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最终都要用企业的利润来上缴,税收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也就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若企业能通过精心的税收筹划安排来降低税收负担,则企业的竞争力也可以得到大大提高。

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仅指符合税法立法精神的安排,那么实际上主要是指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税收筹划是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传导机制,它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是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措施和桥梁。比如,我国从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了配合这一战略任务实施,对西部投资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时候,继续保留了这一优惠税率,那么东部地区的企业在权衡人力资源成本和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决定将东部地区设立 1 [3]的工厂迁移到西部地区,从而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那么这种战略性迁移的筹划安排不仅符合税法条款,而且也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

二、税收筹划的特点

从税收筹划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税收筹划至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前瞻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以前,预先对其经营活动所做的计划、安排,从而使其自身税负最优化,因而它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台湾学者把税收筹划成为租税规划,用“规划”可能更确切些,体现了其战略性。战略性包含全面性和长久性两层含义:全面性指纳税人把税收放在其整个经营计划中来考察,对其所有的经营活动做出全面安排;长久性指税收筹划立足于现在,着眼于将来,税收筹划不仅要针对现行税法进行筹划,而且还要在方法、策略上留有灵活机动余地,以对付未来税收政策可能的变化。合法性。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不仅是指符合税法条文上的要求,而且要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的要求。税收筹划并非利用法律的漏洞,卫视顺应法律精神,利用税法中又腐案税收优惠、税收激励等税式支出条款来进行筹划。[1]

三、税收筹划的条件、基本原则、分类

(一)条件:

市场经济条件、依法治税;企业管理人员的节税意识;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健全、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税收、会计、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二)基本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是企业任何活动都应遵循的原则,税收筹划也一样,税收筹划的成本包括设计筹划方案、查找法律依据、聘请税务顾问、聘请中介机构等而发生的费用,收益主要是去的的节税利益,只有在其收益大于成本的条件下才能展开,否则得不偿失。

2、时效性原则,税法不是固定不变的,国家每年都会有一些新的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同时也会对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做出修订、补充、废止,这就导致不存在一个一成不变的税收筹划方案,任何一个筹划方法或方案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企业每年的经营状况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必须及时地去修订原有的税收筹划方案,以适应企业变化了的内外部条件。

3、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方案的成功与否最终必须得到税务部门的税收检查的确认,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好风险防范的准备措施,要能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这些证据包括合同、原始凭证、发票、账簿、银行记录等,同时也要收集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以避免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三)分类:

1、按税种进行分类,税收筹划可以分为增值税筹划、营业税筹划、消费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筹划、其他税种筹划等。按税类划分,税收又可分成流转税筹划、所得税筹划、财产税筹划、资源税筹划和行为税筹划等。

2、按地域范围划,税收筹划可以分为国内税收筹划和国际税收筹划。国内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本国税收法规下对其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筹划;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人从事跨过活动时所进行的筹划。

3、按纳税人来划分,税收筹划可分为个人或家庭税收筹划和企业税收筹划。企业税收筹划还可以从经营的角度来考虑,按照企业的经营流程来分类,如可以分为企业设立决策的税收筹划、企业经营觉得的税收筹划、企业财务决策的税收筹划、企业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企业注销清算的税收筹划等。

四、企业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税收筹划的方法很多,而且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是交叉并存的,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主要方法:[2]

调整成本法。是指通过对企业成本的合理调整,抵减收益、减少应税所得额以减轻企业税负的节税方法。成本的调整应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适当处理,决不能乱摊成本,乱计费用。

折旧计算法。提取折旧是对企业固定资产予以补偿的基本途径,没有折旧提取,企业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都不可能实现。由于折旧要计入成本,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利润的高低,从而影响纳税。通常,采用加速折旧法可推迟纳税。

费用列支法。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列支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尽可能的缩小税基,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

收入控制法。是通过对收入的合理控制,相应的减少所得,减轻或拖延纳税义务以减轻企业税负的节税方法。这里必须明确,收入控制是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合理财务技术处理。

五、税收筹划同避税和节税的关系

讨论税收筹划时总是和避税分不开,避税是一个容易同税收筹划相混淆的概念。避税一般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缺陷、空白特例、含糊之处或其他不足之处,做出适当的财务安排,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规避税负的行为。

避税尽管符合税法条款的规定,但是却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举例来说,某国出台了遗产税,但是对直系亲属之间财产赠与行为尽管符合税法规定,少缴了遗产税,但是却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仅仅开征遗产税而不同时征收赠与税。再举例,1696年,英国用“窗户税”取代了詹姆斯二世统治期间开征的“壁炉税”,“窗户税”按照房屋窗户数量的多少大小征收,税额随窗户的的增加而增加,而英国纳税人为了避税则尽量少开窗户,少开窗户可以少缴税,这就是避税行为。尽管我们说避税是合法的,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讲,避税也往往是指处于合法和违法之间的灰色区域,因为,没有哪个国家会宽容纳税人肆意的影响大税法权威性的避税行为,世界各国税法都会控制相应的反避税条款,因此避税的合法性就收到了反避税规则变化的制约。所以,避税方法和策略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动中,纳税人总在不断地寻求税收制度的缺陷或漏洞,而税务机关总是在发现了漏洞和缺陷之后马上加以弥补,这就使得避税的合法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变数,合法避税和非法逃税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

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交易活动既符合税法条文要求,也符合税法立法精神的要去;而避税却是以完全合法的方式来利用税法中和某些事实中的某些含糊的地方。法律的含糊性来源于法律条文本身的含糊之处或对某个时间在运用时的含糊性;事实含糊性源于事实本身不太清楚,如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中就纳税人是否执行了独立竞争价格常会和纳税人之间发生争议。税收筹划并不完全等同于避税,它是排除利用法律漏洞违背税法立法意图的避税方法。

节税也是一个容易同税收筹划相混淆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讲,节税同税收筹划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节税利益,但二者并不是完全是这种关系,尤其是企业战略性税收筹划,获取节税利益只是影响企业战略性决策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因素,因为企业战略性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节税,而且是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或者谋取其他方面的利益。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门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安排其自身活动,减小税负,增大税后收益或谋取其他税后利益的艺术。企业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企业的最大价值。

参考文献:

[1]刘初旺.税收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7.[2]萨利·琼斯.高级税收战略:第四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0.12

[3]刘佳.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的法律调整及优化进路[J].税务与经

济.2014.(2)

浅谈企业税收筹划

班级:110514

学号:20112254

姓名:张诗宇

指导教师:李中霞

第三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

北京交通大学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中国经济的短期影响

Lizzy

目录

一、背景分析...............................................................................1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1  两税合并的背景..............................................................1  新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内容..............................................1 2.国际社会要求我国人民币升值压力大.................................2

二、对总体发展的影响................................................................3

三、对国外直接投资(FDI)的影响...........................................4

四、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5

一、背景分析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

 两税合并的背景

2008年1月1日以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制度的负面影响逐渐增加。一方面使民族工业遭遇制度打压,导致内资企业和自然人的创业锐志受挫,也导致我国资本外逃严重,有相当一部分外逃资本在维尔京群岛、西萨摩亚和开曼群岛等地(免税区)设立公司后,再以“外资”身份回流,以取得与外资相同的“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我国的外汇储备2006年2月超过日本。2006年年底达到一万亿美元”。,外贸顺差扩大,同时外贸摩擦增加。而“假外资”的回流,导致我国资本项下的外贸顺差进一步扩大,增加了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难度。所有这些,终于使我国政府于2006年12月24日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碍税法》首次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

统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统一”:一是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二是统一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率;三是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四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 新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内容

第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合并后,首次引进了“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概念。根据国际上目前通用的做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来对纳税人的身份加以界定,并严格以法人主体作为标准来进行纳税。

第二、收入总额的口径发生了变化。在新的企业所得税中,采用了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也就是说将企业以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计入到收入总额的范畴,然后减去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等。

第三、在新税法中,统一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定为25%。以实现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以及吸引外商投资的目的。

第四、改变了传统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新税法放宽了地域的限制,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并且对于那些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投资的领域,可以根据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和以前的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相比,新税法采用了替代性的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此外,新税法还规定,因企业对资源进行综合的利用,生产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时所取得 的收入,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扣除。

三、新的企业所得税不仅取消了地方性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取缔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与生产性外资企业的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在现行税法制度下享受低税率以及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要求其五年内过度到新的税率,保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

2.国际社会要求我国人民币升值压力大

中国所承受的人民币升值压力不仅是经济问题,确切的说是各国政府间的政治博弈。

其中,人民币升值的外部压力主要来自美国。近几年,美国由于国内经济结构问题而使经济增长缓慢,造成中美贸易不平衡,贸易出现逆差。美国政府把此归因于中国的汇率政策,认为正是因为中国实行了盯住美元汇率政策,使得美元贬值的积极效用没能全面发挥,反而增强了中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刺激了中国产品的出口。因此,美国极力想通过迫使人民币升值,美元相对贬值,来达到既能减轻其外债负担,又能刺激其产品出口的目的。如果人民币对美元大幅度升值,一方面可以极大地削弱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价格优势,阻止中国产品大量涌人美国;另一方面,提高美国公司投资中国的投资成本和使中国的生产成本上升,以抑制美国公司将生产基地转移到中国。按照美国人的大国历史发展观,经济大国必然变成军事大国和政治大国,最后成为世界霸主。因此,美国要保持世界霸主的地位,就必须遏制任何潜在竞争对手的发展,并且要采取先发制人的战略。

二、对总体发展的影响

 充分发挥税收作为政策工具对经济的调节功能

国家税收具有筹集财政收人和调控(调节)经济两大基本功能,政府征税会影响纳税人对消费、储蓄、投资以及劳动等行为的选择,因此,税收是政府进行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税收具有投资指向作用。可以合理预期的是,“两税”合并后,外逃资本以“假外资”回流将失去利益驱动,这种调节的效果将在一定程度l缓解我国资本项下外贸顺差扩大的压力。

新税法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将投资指向高新技术开发与利用及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循环经济等领域的投资。因此,“两税”合并对我国经济的某些方面将会产生比较明显的效果。

当前,由房地产热及积极财政政策拉动的经济结构失衡已经凸显。要想依靠对单一税种的调整来实现对经济的调整,其作用显然是十分有限的。在我国,要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需要调整税制结构,逐步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

 酿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

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公平,而税收公平又是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税收公平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普遍征税,指每一个社会公民无一例外都要履行纳税义务;一是平等征税,即税制应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纳税主体,如果税制能够使纳税入之间的经济能力不因税收发生变化,则这一税制就被认为是公平的”。税收的不公平导致税收不遵循行为的发生,其后果是比较严重的。

200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税务》杂志社公布了2004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其中,外企纳税百强的总纳税额几乎零增长”1。一方面是六成外企亏损,另一方面,来自中国大陆投资的外资额却节节高攀。2004年,中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达606亿美元,连续2年成为全球吸引外商投资额仅次于美国的国家。

2005年全国外资企业销售收入77 024亿元,占全国销售收入总量的37.5%;2005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6 391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0.7%。内资销售税负率约为17.43%,外资销售税负率约为8.3%”o。因此,内资企业整体税负是外资企业整体税负的2倍多。这种状况无论从经济上还是心理上,都给处在同一个市场竞争的内资企业投资者带来沉重负担。从经济上,他们面临着高端人才的流失、技术创新投入不足。这就意味着他们核心竞争力的丧失,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国家持续发展能力的丧失;从心理上,他们谋求与外资相同的“超国民待遇”或逃税,假外资流人就是最好的例证。

因此,“两税”合并,对内能够从制度上给内外资企业在同一个市场里竞争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激发企业和自然人投资者的创业激情,使国内社会更加和谐;对外可以平衡国际收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中国外贸顺差,促进国际社会和谐。

 体现藏富于民、调整经济结构的政策取向

“在资本配置效率上,民间(市场)往往高于政府,而减税往往又成为发达国家鼓励民间财富进入市场的有效手段,因此,此次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视为政府对企业、对市场、对民间财富的进一步尊重和鼓励””’。内资企业税负降低,有利于它们轻装上阵,提高中资企业的全球市场竞争力。减税还将刺激民间自主

创业,缓解就业压力;两税合并后,我国税制将从“认身份”的普惠翩转为“认经营行为”特惠制,从而鼓励高新产业、挤出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有利于中国产业的整体升级换代。

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不同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

在“双轨”制下,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33%,但是,由于我国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实行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并不完全相同,有的企业执行的是33%的名义税率,有的企业执行的税率是低于33%,甚至有的企业还执行的是低于25%的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名义税率),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不同行业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

总体来看,根据目前各个行业执行的实际税率水平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规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银行保险、医药、汽车(商务车)、钢铁、煤炭等行业将从中获得较大的利益;纺织服装、食品饮料、高新技术等行业将基本维持在原有税负水平;部分涉外的企业的税负水平将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而上升。在所有的行业中,金融保险行业获得的好处是最大的,主要原因是金融保险行业在“双轨”制下基本上执行的是33%的名义税率,同时在成本费用扣除上,金融保险行业采取的是计税工资制度的限额扣除方式,而金融保险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远高于计税工资,这也相应的提高了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根据长江证券公司钱锟同志在2006年12月2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尚未明确得到通过时所做的分析,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税率水平在38%—41%之间,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将会使得该行业的净利润平均提高幅度在13%—25%左右。

三、对国外直接投资(FDI)的影响

 两税合并,不会影响外资流入

两税”合并对外国直接投资(FI)I)的影响外资实际税率从15%变成25%,内资从33%下降到25%,看上去似乎对外资是一个打击、对内资是一个利好。这是一种纯静态的分析,并不符合动态的景象。中国的税率并轨的确从长期看也许会减少一部分外国直接投资一个原因是中国目前相当一部分FDI是仅仅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不得不改装打扮成外资来“税收套利”的资本,当两税合并之后,这些在开曼群岛等地设立公司后又重新回到中国投资的国内资本就没有必要进行“易容”了”。另一原因是,新兴市场国家开始新一轮对外资减税潮,例如一些东盟国家和东欧国家。中国的税收竞争力需要放在全球范围内来考虑。

“两税”合并,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不会影响外资流人。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新加坡、印度、越南等的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40%、25%、42%、26%、35%~45%、25%。发达国家如美国和德国的企业所锝税率分别为30.8%和42.8%。因此,仅从税率而论,我国吸引外资的优势不减,税收优惠其实并不重要,外企更看重的是中国潜在有前景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稳定的政局、高速增长的经济、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在中国参与竞争的比较优势。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并不断开放本身对外资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它胜过我们给予外资的所有优惠政策。

四、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

 按照当前的经济增长情况,从短期内看,企业所得税收入肯定会减少,进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从长期看,两税合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将会加速财政收入的增长。

任何改革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内外资所得税法合并本身就是一项改革,因此其所支付的代价是财政短期内的减收。

据预计新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也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考虑到新税法执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按新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新税法实施后,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有一定影响。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时,我们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实行了按因素分配和税款预缴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源转移问题。另外,按照现行一般转移支付办法,税源移出地的财力会自动得到一定补偿,随着中央财政均衡力度的不断加大,这种补偿机制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

作为一项改革,我们所追求的是它的积极效果。之所以要改革企业所得税,最主要目的是通过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其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提高。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综合国力已明显增强,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为税制合并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在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的情况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并下调税率,让利于民,不但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有限,而且由于新税法有利于扩大企业所得税的税源与税基,对创业投资、小企业、创新研发等方面支出实行税收优惠,从长远看会极大促进经济的发展,并且增加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1]曹小春.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外资流入的影响[J].财贸经济,2006,09:27-30.[2]谢宁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问题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05.[3]杨帆,陈明生,董继华,郭玉江.人民币升值压力根源探究[J].管理世界,2004,09:33-44+52.[4]郝燕.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对FDI的影响研究[D].山东大学,2008.

第四篇: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可能搁浅

财政和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行两税合并,商务部和一些地方政府则持相反立场

来自财政部的最新消息表明,呼声甚高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政策可能再度搁浅。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新的税法文本基本没有希望提交到今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2月21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无奈地对《?望东方周刊》表示。

这一“变故”也使原本有望于2006年实施的两税合并后延一年,如果再加上草案中基本确定的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给予的5年过渡期,内外资企业最早也得等到2012年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两税合并缘由

自改革之初,用了25年的外资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调节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正如贾康所言,“它的适用性在减弱”,而且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由于外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通过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特殊区域设立而取得的,而这些地区又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这样就加大了中西部地区引进外资的难度,使地区之间的差距日益明显。

此外,这种“两免三减”的优惠方式更多吸引的是中短期外资项目,同时亦缺乏对外资结构的合理引导,明显的例证便是中国引进的外资中,中小型企业较多,国际大财团、跨国公司较少,亚洲国家及港澳台投资居多,欧美发达国家的投资相对偏少。

由此导致的一些鱼目混珠的外资企业也接踵而来。特别是“假合资”、“假外资”,成为中国特有的现象,而且对内资产生“挤出效应”。

而从实际缴纳增值税来看,外资的贡献度也不如内资企业。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01年外资工业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所交增值税为3.37元,而同期国内工业企业则为4.64元。

据专家估计,跨国公司每年在中国的避税高达300亿元以上。

种种不尽如人意的表现,使得两税合并箭在弦上。

各方利益博弈

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行两税合并的态度相比,商务部和一些地方政府却持相反的立场。各方利益的博弈,使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进程一波三折。

商务部主张暂缓统一税制的主要依据是,影响外资进入,进而影响出口增长。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张曙光则表示,现在中国对于外资的需求已经主要不是量的多少,而是质的高低,靠税收优惠只能降低引资的质量和水平。

因为目前中国的投资增长过快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而这主要缘于地方政府以各种优惠措施招商引资的结果。很明显,一些地方政府抵制税改,也正是基于吸引外资的数量是评价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

由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孙钢执笔的研究报告指出,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资本融合速度加快,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投情况非常普遍。

同时,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共同发展,使中国经济成分趋于多元化和企业资本“混合化”,因而制定规范、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是势在必行。

而统一税赋,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就建立了一种能够改变行为预期的制度安排。以此,就可以抑制地方官员的引资热情,校正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

从各部门提供的依据来看,商务部的理由显然不足以撼动国家实施两税并轨的决心。

耐人寻味的是,两税合并最直接的当事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表现得倒很平静。

在2004年12月30日财政部科学研究所举行的座谈会上,飞利浦的代表认为,如果合并后的所得税率是草案所确定的25%―28%,对外资企业不会有很大的影响。

目前外资企业所得税为11%,而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则高达30%。

《?望东方周刊》在采访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时,该集团一位负责人语气平静地告诉记者,“我们没觉得有什么不公平的地方,如果两税合并方案下来我们执行就是了。”

5年过渡期

过渡期是各方瞩目的另一个焦点。

“每次税制调整的时候,都会有3到5年的过渡期。这次的两税合并肯定会有5年的过渡期,这个已经定下来了。”贾康表示。

据了解,在1994年中国对流转税进行内外税制的并轨,并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当时外资企业缴纳的流转税要比所得税多得多,然而流转税的并轨非常平稳,并未影响外资进入中国。

因而两税合并的过渡期也借鉴了流转税并轨的经验。

贾康还透露出一个信息,“现在有不少外企希望过渡期延长至10年,这个可能性不太大。”

当然,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一再强调,继续对外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意味着对现行的优惠政策原封不动地全部保留,而是将普惠制改为特惠制,以提高规范性与透明度。

“这种阶段性的政策调整,也是符合中国实现现代化的渐进性。”贾康说。

对于两税合并的积极影响,贾康表示,“它将使我们有一个统一、公平、透明的竞争市场。”而两税合并最终也会使中国的税法制度更加完善。

符合入世协定

另外,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国际资本流动出现了新的特点,跨国并购投资已经成为全球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因而国外大公司到中国投资更多的是一种发展战略上的考虑,吸引他们投资的主要因素是国内广阔的市场前景、高素质以及低成本的人力资源等。

外资企业看中的正是中国日渐完善的法制环境,同时还有资本的安全性,即“收入能否得到合法的保护”。

“现在《合同法》已经制定完成,《三资企业法》也已经修改了多次,可以说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已经改善了很多。”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对两税合开的前景表示很乐观。

第五篇:浅谈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浅谈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在我国,施工企业之间竞争激烈是一个不挣的事实。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到足够的施工任务,相互压低报价、甚至垫资施工的现象也非常普遍,致使施工企业面临资金紧张、利润空间小,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拟从税收筹划方面谈一谈怎样缓解施工企业的资金及利润压力。

一、营业税税收筹划

(一)、把握好合同的签订关。

签订不同的合同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举例说明签订合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例一:施工企业施工任务不足时,为了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会利用闲置设备去分包或转包其它企业的施工任务。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是签订机械租赁合同或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要慎重。《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企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设备出租行为适用5%的营业税率。假如一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架空顶进设备为另一施工企业负责箱涵顶进作业,负责顶进方要完成箱涵内的出土、架空、顶进作业,另一方负责箱涵预制作业。假设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签订合同时没有经过财务部门的会审,签订了一项设备租赁合同。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0000*0.55=550000元,实际上述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应采用建筑安装企业3%的营业税率,如果将合同变更为分包工程合同,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0000*0.33=330000元,可以少缴营业税及附加220000元。印花税: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使用千分之一税率计10000000*0.001=10000元;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税率计10000000*0.0003=3000元,可以节省7000元。

例二:尽量不签甲供料合同。甲供料合同不仅施工企业得不到应得的取费,因为施工预算间接费取费标准是按照直接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甲供料合同中甲方供应材料价值没有记入工程直接费,降低了取费基数,致使按照直接费取费的计划利润、营业税及附加等取费低于预算标准。施工企业不但得不到应得的工程结算价款,还有可能使施工企业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均应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收取的料工费全额为营业额。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如果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包工不包料合同,应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呢?作为计税基数的营业额应包括工程耗用的材料价值在内,那么,工程耗用材料价值是按照实际使用材料的实际成本或预算成本,还是按照预算需用材料的预算成本呢?本人认为应该按照施工预算材料使用数量的预算价格确定。因此,签订甲供料合同时,首先按照包工包料合同办法计算营业税,然后再扣除材料的预算价格作为合同金额。

(二)、掌握建筑营业税的纳税时间,避免提前纳税浪费资金的时间价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

和费用,确认合同收入的同时要计算营业税及附加,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因此,划分几种具体情况。一是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是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三是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是实行其他结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现实是发包单位往往不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而施工单位又要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按照会计确认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就等于提前纳税浪费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需掌握好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没有明确规定,由企业自行确定,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有明确规定。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为5%。按规定施工企业不能使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一般使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因此,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不应采用高于税法的年限。这样,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进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仅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将收回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也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另外取得固定资产要及时组资以便及时提取折旧,税法及会计制度均规定,当月增加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施工企业普遍采用项目管理,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工期、质量、效益负责,项目经理出于自己项目效益的考虑,推迟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影响固资折旧的及时提取,虚增当期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及企业的现金流出。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使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避免企业放弃折旧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二)、控制固定资产修理支出金额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支出直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前,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与5年期间平均摊销。税法还规定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具体条件为

1、发生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因此,企业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及日常修理,控制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金额,避免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改良支出的标准,使修理费用在发生期可税前扣除,减少当期应税所得,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合理安排子公司的施工任务

不同的施工合同其利润空间是不一样的,企业集团可以将利润高的施工任务分配给企业所得税率低的子公司或分配给处于亏损期的子公司施工,利用子公司的不同税率或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达到降低整个企业税收负担的目标。

(四)、合理分配总部的管理费用

税法规定,企业集团总部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的管理费用可以应分摊给下属公司,但是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支付标准。因此,集团公司可以给税率高的子公司或盈利多的子公司多分配管理费用,税率低或处于亏损状态的子公司少分配管理费用,达到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目的。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

施工企业目前对工程项目多采用目标责任成本管理办法,待项目完工后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根据项目的经济效益等指标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奖惩;公司本部工资考核根据公司任务开发、施工产值、安全质量、经济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年终奖金。2005年1月国税发9号文件对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全年进行平均,按其平均数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的工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限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限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9号文件的出台使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增加了纳税人得税后收益。但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仍然需做好筹划工作,不然企业将会多增加支出而个人并不能增加税后收益。比如:年终一次性发放6000元奖金,当月工资新近收入超过费用扣除限额,按照国税发9号文件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5%-0=300元,税后收益为6000-300=5700元;如果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63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6300*10%-25=605元,税后收益为

6300-605=5695元;如果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6400元,则纳税人的税后收益为6400-6400*10%-25=5785元。可以看出奖金的增加并没有使职工税后收益增加,有时反而使税后收益减少。从上述举例可以发现,奖金的增加使纳税人税后收益减少存在与一定的区间,企业应避免在这个范围内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那么,怎样计算出这一区间范围呢?

从举例可以发现,收入增加而税后收益减少的范围在纳税级距的临界点附近,计算年终一次性发放6000元奖金适用5%税率和适用10%税率时税后收益的差额,适用5%税率时税后收益为6000-6000*%=5700元,适用10%税率时税后收益为6000-6000*10%-25=5425元,差额为275元。275/1-10%=305.55元,假如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6305.55元,则税后收益为6305.55-6305.55*10%-25=5700

元,在该点上税后收益和6000元的税后收益相等,在6000元和6305.55范围内发放年终奖金税后收益均小于6000元时的税后收益,采用完全归纳发可以得出区间范围的计算公式,税收临界点上适用本级和高级税率的差额/1-高一级税率。

四、加强企业会计管理的基础工作,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控制制度不完善,有可能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比如:在施工过程不能按规定取得发票、以收据代替发票、取得不规范的发票等,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认定为白条而要求企业调增应纳税所的额;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能及时列销而计入下一纳税,税务机关可能认定其不属于本经营活动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不能够及时与提供劳务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账面存在大量预提费用,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企业在随意调整利润,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不违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与安排,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税收筹划工作要想落到实处,需要企业各部门共同配合才能实现。施工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但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盈利,而且可以减少当期的现金流出,缓解企业的现金压力,减少融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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