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规定
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确保进口电线电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迸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电线电缆,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推销售、使用。第三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由收用货部门所在地商检机构负责实施。商检机构可采取商检自验,与有关部门共同检验,委托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四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报验和签证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 签订进口电线电缆合同检验条款时,应订明进口电线电缆的详细技术参数、检验标准、质量保证期、索赔期限以及提供出厂试验报告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合同金额较高,检验难度较大以及某些重要项目到货后无法检验的进口电线电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顶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第七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依据为: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i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四)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的不明确,依次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或生产国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国家现行标准实施检验。
第八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和收用货部门共同进行装船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工作。预检验小组应提供预检情况报告。
第九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收用货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检验验收工作。以收用货部门为主,吸收安装敷设单位参加,成立验收机构,在商检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收用货部门或货运代理部门如发现残损短缺问题,应向承运人索取残损短缺记录,并申请口岸商检机构鉴定出证;口岸检验确有困难,由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由当地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出证。第十一条
开箱检验
商检机构在收用货部门报验后实施开箱检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核查运输标志,核对电线电缆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相符,检查电线电缆有元残损;所附带技术资料及有关证明文
件等是否齐全。第十二条 性能检验
(一)商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抽取样品进行性能检验。
(二)进口的电缆无法抽取样品时,在不影响索赔的前提下,允许检验项目结合安装敷设过程进行检验。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期检验
在质量保证期内,收用货部门应对投入使用的进口电线电缆进行跟踪检验,并记录电线电缆的质量状况。如发现属于发货人的责任问题,应在质量保证期终止前一个月申请商检机构复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和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对进口电线电缆进行检验时,收用货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商检局1995年8月28日)
第二篇:电线电缆检验能力表
聚氯乙烯绝缘电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
(型号、额定电压、结构、导体电阻、2500V电压试验、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外经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低温弹性和冲击试验、绝缘低温弯曲试验、绝缘低温拉伸试验、绝缘低温冲击试验)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乙烯绝缘电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
(型号、额定电压、结构、导体电阻、绝缘线芯2000V电压试验、成品线缆2000V电压试验、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护套厚度测量、外经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前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后拉力试验、绝缘低温弯曲试验、护套低温拉伸试验、成品电缆低温冲击试验)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软电缆
(型号、额定电压、结构、导体电阻、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外形尺寸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低温弹性和冲击强度、成品电缆机械强度)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软线和软电缆
(型号、额定电压、结构、导体电阻、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外径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热延伸试验、护套厚度测量、护套老化前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后拉力试验、护套低温弯曲试验、护套低温拉伸试验)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
(型号、规格、导体电阻、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绝缘线芯2000V电压试验、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护套厚度、外径或外形尺寸、椭圆度、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绝缘低温弯曲试验、绝缘低温拉伸试验、护套低温弯曲试验、成品电缆低温冲击试验、标志耐擦试验)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连接用软电线
(型号、规格、导体电阻、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结构检查、绝缘厚度、外径、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绝缘低温弯曲试验、绝缘低温冲击试验、标志耐擦试验)
钢芯铝绞线
(铝线直径、铝线面积、节径比、钢丝直径、外观、工艺质量、铝线抗拉强度、铝线断裂伸长度、铝线电阻率、单位长度质量)
挤包绝缘电力电缆额定电压1kV-3kV
(电压表示方法和材料及电缆型号和产品表示方法、导体电阻、绝缘厚度、挤包内衬层厚度、铠装金属带厚度、护套厚度、外径测量、老化前后绝缘机械性能、老化前后护套机械性能、老化前后断裂伸长率、低温性能试验、环境温度下绝缘电阻测量)
额定电压450/750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5部分:电梯电缆
(型号、额定电压、结构、导体电阻、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护套厚度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前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后拉力试验、浸油后拉力试验)
挤包绝缘电力电缆额定电压6kV-30kV
(绝缘厚度、电阻、铠装金属带厚度、护套厚度、老化前后绝缘机械性能、老化前后护套机械性能、老化前后断裂伸长率、低温性能试验、成品电缆段的附加老化试验、PVC绝缘和护套的低温性能试验、绝缘吸水试验、XLPE绝缘的收缩试验)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
(导体电阻、绝缘厚度测定、扩套厚度测定、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前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后拉力试验、绝缘低温弯曲试验、护套低温弯曲试验、护套低温拉伸试验)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7部分2芯或多芯屏蔽和非屏蔽软电缆(导体电阻、结构检查、绝缘厚度及测量、内护套或护套或外护套厚度测量、外径测量、椭圆度、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内护层老化前拉力试验、内护层老化后拉力试验、护套或外护套老化前拉力试验、护套或外护套老化后拉力试验、绝缘低温弯曲试验、护套或外护套低温弯曲试验、护套或外护套低温拉伸试验)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安装用电线
(导体电阻、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护套厚度、外径或外径尺寸、椭圆度、绝缘老化前拉力
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前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后拉力试验、绝缘低温弯曲、护套低温弯曲、护套低温冲击、标志、绝缘热收缩)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屏蔽电线
(导体电阻、结构构查、绝缘厚度、护套厚度、外径或外形尺寸、椭圆度、编织或缠绕密度、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绝缘热收缩试验、护套老化前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后拉力试验、绝缘低温弯曲试验、护套低温弯曲试验、护套低温拉伸试验、标志、低温冲击)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 第2部分通用橡套软电缆
(导体电阻、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护套厚度、外径或外形尺寸测量、老化前绝缘拉力试验、空气烘箱老化后拉力试验、护套老化前拉力试验、空气烘箱老化后拉力试验、低温护套弯曲试验、低温护套伸长率试验、标志耐擦试验)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6部分橡皮绝缘编织软电线
(导体电阻、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外径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空气烘箱老化后拉力试验、标志)
额定电压450/750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3部分:耐热硅橡胶绝缘电缆
(导体电阻、结构构查、绝缘厚度测量、外径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
额定电压450/750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6部分:电焊机电
(导体电阻、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外径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空气烘箱老化后拉力试验、标志)
额定电压450/750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7部分:耐热乙烯一乙酸乙烯酯橡皮绝缘电缆(导体电阻、结构检查、绝缘厚度测量、外径测量、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
第三篇: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___年___月___日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十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
食品标签是反映商品内资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范市场有关键的作用,标签的主要功用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型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的说明,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特性。
进口食品在国内销售需要什么证件
按照国家规定,凡是经过检验检疫后进口的食品都贴有正规的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不仅要与外文内容完全相同,还必须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成分、净含量和固体物含量、原产国家或地区、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在中国境内的总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如果买到的所谓“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在原材料使用、加工过程、储存、运输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可向经销商索要查看“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这份证书是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的,证书上注明进口食品包括生产批号在内的详细信息。只要货证相符,就能证明该食品是真正的进口货。
购买时,最好选择大型正规商场,因为有购物发票,有利于维权。
第四篇:工序检验管理规定
工序检验管理规定
2009年7月1日发布
2009年7月15日实施
×××××××××××××××公司 1 目的
加强生产加工各工序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2 范围
进入生产加工流程的产品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及外购件的质量检验。3 职责
3.1质量安全部负责对质量控制的实施、保持与改进进行监督检查。3.2设备制造公司负责生产加工各工序的质量检验,对产品质量的判定、记录、处置等进行管理。4 工作程序
4.1生产调度人员在下达生产任务时,向生产工人提供有效零部件图纸、工艺规程、还有加工路线单。
4.2生产工人、工序检验员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按”制度即:按图纸、按工艺流程、按有关技术要求及本工序通用技术条件进行零部件加工和检验。
4.2.1生产工人在进行零件加工前应检查原材料、毛坯、半成品是否符合工艺要求,如发现不合格或者跳漏工序的零件,有权拒绝加工。若发现问题不作处理擅自加工造成质量损失的由个人负责。4.2.2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即: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操作者在加工中应按图纸、工艺、技术要求首先做好自检,在送交检验员验收前必须清除毛刺、飞边及焊瘤等,否则检验员可不予检查验收。4.3检验员要按加工路线单上的顺序检验验收,切实做到每“序”必检,顺“序”检验。
4.3.1专职检验员要严格执行首件检验。操作者对当班每批第一件加工好的零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必须送交检验员作首件检验,检验员也必须进行“首件检验”。对不送交首检或首检错检而造成批量废品的要追究责任。不送首件检验的由操作者负责,其他情况由检验员负责。
4.3.2经检验合格的工件应用油漆打明显的“√”号,入库或转入下道工序;凡不合格零件,应用油漆打明显的“×”号,不能流入下一道工序或入半成品库;凡是不符合图纸要求的零件,但不影响装配,或经返修成为正品的零件应用油漆打“△”号,返修合格后再打上“√”的标志入库或转序。
4.3.3严禁未经检验转序或将不合格品转入下道工序。
4.3.4检验员要对各工序的检测数据负责,必须如实做好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并逐项认真填写,严格按公差值内偏差的大小分类记载,要按照检验记录每月统计一次合格率。
4.4对于跨车间加工的零部件,在本车间工序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员开具“工件转交单”进行转交,下工序凭“工件转交单”办交接手续。4.5零部件按工艺要求全部加工完成,一律入半成品库(机架、滚筒等大型工件除外),库管员凭检验员开具的“半成品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登记上帐,妥善管理。
4.6零部件在生产过程中的吊装、搬运、转交要严防磕碰损伤,严禁野蛮装卸和一切不合规定的操作方法,对造成工件损伤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发现有损伤的工件,调度员、检验员、操作者、库管员都有责任向技术部门汇报,尚未处理之前不能继续加工,更不得进行装配。5 相关要求
5.1生产制造中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5.2生产制造过程中若遇因上工序原因造成加工余量过大,工序转交有误或料硬、铸件夹渣、气孔等加工量(时间)超出工艺规范要求增加工时,检验员参照本4.3.2、4.3.4执行,但必须说明责任。5.3认真执行计量管理办法,做好检测器具的保养、保管及定期检定工作,保证检验质量。设备制造公司要不定期抽检生产中的计量器具,若发现生产中流转不合格计量器具,对责任部门给予处罚。对于不合格计量器具造成质量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5.4检验员的工作岗位就在生产现场,要严格掌握各工序执行工艺纪律情况,对违反工艺纪律的现象要及时加以制止,拒不听从的,应向主管领导直接反映,在未纠正之前有权对工件拒检。
5.5设备制造公司每月25日前,认真填具“产品质量检验月报统计表”报送公司质量安全部。
第五篇:原材料检验管理规定
原材料检验管理规定
1、供应商交货时,生产部按采购的要求,对照供应商的“送货单”点清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外观、产品检验报告等。
2、生产部将所收物料放入待检区。生产部专员进行验收。
3、当来料整批或部分不合格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4、紧急放行
4.1如因生产紧急,进料来不及检验而需放行时,在可追溯的情况下,由生产部填写“紧急放行申请单”总经理审核批准。
4.2生产部留取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查,并在批准紧急放行的“物料标签”上加盖黑色“紧急放行”标识。
4.3生产部对留取的样品进行正常检查,如发现不合格时,生产部主管编写原材料检验报告作出处理意见。生产部立即对该批紧急放行的物料进行跟踪处理,对于尚未使用的,从使用部门收回作“退货”处理;对已制成的半成品或成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4.4生产部出具的“原材料检验报告”上应加注“紧急放行”。
4.5使用紧急放行的物料生产的产品,应确保在产品入库前,其紧急放行物料的检验报告结果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若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由生产部提出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5、生产部主管将“原材料检验报告”分送至办公室、生产部。
6、仓库将“合格”、“特采/试用”、“紧急放行”的物料置于仓库指定区域,并办理入库手续。对做“退货”处理的物料,仓库应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与供应商协商退货事宜。
7、生产部对因检验能力有限无法检验的物料,可通知办公室要求供应商随货附上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生产部参照供应商提供的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对来料进行验证。
8、仓库向生产部发出“特采/试用”、“紧急放行”的物料时,应在“领料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