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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会受到怎样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会受到怎样处罚



第一篇: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会受到怎样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会受到怎样处罚

2015-11-20 07:15:53来源:新浪微博作者:【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会受到什么处罚?承担什么责任?有没有明确的依据?

【解答】

请贵公司结合具体情况依“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等不同的规定来判断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行为应接受何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账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实际工作中,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自己负担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只负有扣缴义务;

(2)扣缴义务人既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又负有扣缴义务。

不少企业在履行扣缴义务时没有严格区分上述两种情况导致税款计算错误,此外对扣缴义务人代付税款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企业应如何正确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进行账务处理呢?下面笔者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以企业经常发生的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为例进行分析。

一、支付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一)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税款

1、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某企业职工王力2008年3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5500元,由职工自己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王力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假设本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仅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下同):

根据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求得:

王力应缴纳个税=(5500-2000)×15%-125=525-125=400(元)

2、账务处理

为了正确记录、反映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核算。在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科目。实际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例1的计算结果,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月末计提应发工资(含税)时

借:生产成本等 5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5500

(2)支付工资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55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51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00

(3)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二)由扣缴义务人代付税款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计提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除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外的工薪支出按照受益对象分配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或其他科目,并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账务处理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雇主为雇员全额负担税款

(1)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应纳税额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所对应的税率。

例2:承例1,假设企业为王力全额负担个人所得税。王力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求得:

应纳税所得额=(5500-2000-125)÷(1-15%)=3375÷85%=3970.59(元)

应缴纳个税=3970.59×15%-125=470.59(元)

(2)账务处理

①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生产成本 5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5500

②计提代付个人所得税时

借:营业外支出 470.59

贷:应付职工薪酬470.59

③支付职工薪酬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5970.59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55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70.59

④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70.59

贷:银行存款 470.59

2、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

(1)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3:承例1,假设企业为王力定额负担个人所得税300元。王力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额=(5500+300-2000)×15%-125=570-125=445(元),其中雇主负担300元,雇员负担145元。

(2)账务处理

①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生产成本等 5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5500

②计提代付个人所得税时

借:营业外支出 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300

③支付职工薪酬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58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5355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45

④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45

贷:银行存款445

二、支付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一)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税款

1、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未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元)×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4:王某受聘担任某公司兼职业务员,2008年3月6日为该公司介绍一笔销售业务,按照合同约定,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介绍服务费60000元,个人所得税由王某自己负担。王某取得劳务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求得:

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应纳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2、账务处理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根据例4的计算结果,该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支付劳务报酬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时

借:销售费用 600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476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400

(2)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400

贷:银行存款12400

(二)由扣缴义务人代付税款

1、计算方法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未超过336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应纳税额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所对应的税率。

例5:假设例4劳务合同约定,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公司负担,则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劳务报酬60000元属于不含税支付额,应先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

根据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求得:

应纳税所得额=[(60000-7000)×(1-20%)]÷[1-40%×(1-20%)]=42400÷[1-32%]=62352.94(元)

应纳税额=62352.94×40%-7000=24941.18-7000=17941.18(元)

2、账务处理

根据上述例5的计算结果,该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支付劳务报酬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时

借:销售费用 60000

营业外支出17941.18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60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7941.18

(2)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7941.18

贷:银行存款 17941.18

取得个税手续费返还的账务处理

2010-1-18 10:30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上述规定既规定了企业对于向个人支付款项时负有代扣代缴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对于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同时还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但是,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处理这笔返还的手续费呢?很多人认为手续费属于从税务机关返还的款项应该不再涉税,但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呢?对于企业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可以由企业随意支配而不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呢?

对于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主要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

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法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时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对于储蓄机构所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征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是有着充分的政策依据的,但对于一般性企业所取得的返还个税手续费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应征营业税,但却也无法找到这部分收入应该不征或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但如果根据营业税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严格意义来讲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进行缴纳营业税,只不过因为该笔收入是从税务机关取得因而模糊了征税概念。

对于这一点目前在实践工作中可能多数税务机关都未对此进行实际征收,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也有部分省市对此行为已经作出征税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因而,对于该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企业还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后再作处理更为稳妥。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首先,对于该笔手续费的用途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关于个人取得该笔手续费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上述两个规定已经足以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因而,对于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对于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同时计入到支出中,参与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中。

关于代扣个税的账务处理问题

(2010-09-16 09:07:10)

第一种、账务处理

A.代扣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B.交税并取得完税凭证时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而没有通过“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因为“其他应收款”核算项目包括企业代扣项目,而个税是企业代扣项目,所以也并无不妥。第二种、账务处理(搜集整理)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为税务部门代扣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职工自己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只负有扣缴义务;另一种是企业既承担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又负有扣缴义务。后一种情况又可分为定额负担税款、全额负担税款和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现谈谈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A、企业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款的账务处理

例1,某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月收人2600元,按规定,该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600一2000)×10%-25=35(元)

账务处理为:

①支付职工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2600 贷:库存现金 2565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②上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 贷:银行存款 35

B、企业为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账务处理

a.企业为职工全额负担个人所得税款

例2,某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月收人2600元,企业为职工全额负担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l一税率)

=(2600-2000-125)÷(1- 15%)= 558.83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58.83 × 10%-25=30.89(元)。

账务处理为:

①企业计提代付职工个人所得税款时

借:利润分配一代付个人所得税 30.89 贷: 应交税费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0.89

②支付职工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2600 贷:库存现金 2600

③上交税款

借:应交税费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0.89

贷:银行存款 30.89

b.企业为职工定额负担个人所得税款

例3,某企业职工月工资、薪金收人5000元,按规定,企业为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月50元。

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 + 企业代职工负担的税款 一 费用扣除准

=5000 + 50 - 2000

= 305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 3050 × 15%-125 =332.5(元)。

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332.5-50=282.5(元)。

账务处理为:

①计提代付职工定额税款时

借:利润分配一代付个人所得税 50

贷:应交税费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0

②支付职工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0

贷:库存现金 4717.5

应交税费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82.5

③上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32.5

贷:银行存款 332.5

c.企业为职工负担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款

例4,某企业职工月工资薪金3600元,企业负担其职工应纳税款的40%。

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00)× 10%-25=135(元)

企业应负担的税款=135 × 40%=54(元)

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135-54=81(元)

账务处理为:

①企业为职工按比例计提税款时

借:利润分配一代付个人所得税 54

贷:应交税费一代扣个人所得税

54②职工支付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3600

贷:库存现金 3519

应交税费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③上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5

贷:银行存款 135 第三种、上年少代扣的,当年补扣

某公司2008少代扣个人所得税17.86万元,我公司已于09年4月份补缴。请问财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借:以前损益调整 17.86

贷:应交税费 17.86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86

贷:以前损益调整 17.86

第三篇:关于社保及个税代扣代缴的会计分录

关于社保及个税代扣代缴的会计分录

一、工薪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三级明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①-职工福利费②

-(企业承担部分,三级明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③

-住房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④

二、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和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仅个人承担部分的保险、公积金和个税的金额)⑤=⑥+⑦+⑧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承担部分)⑥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费(个人承担部分)⑦

—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⑧

三、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扣除个人承担社保、公积金和个税部分)⑨=①-⑤

—职工福利费⑩

—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⑪=③

—住房公积金(企业承担部分)⑫=④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费(个人承担部分)⑬=⑦

—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⑭=⑧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承担部分)⑮=⑥ 贷:银行存款⑯=⑨+⑩+⑪+⑫+⑬+⑭+⑮

第四篇:经济补偿金的个税如何代扣代缴

问:经济补偿金的个税如何代扣代缴? 答:

按照规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额及纳税方式

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的用人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免征对象

 只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其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除此之外,其他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3)可扣除的收入范围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不对一次性经济补偿重复征税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劳动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参考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2条;

2.《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2条、第5条。例:

小王在北京一家商贸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业绩不佳进行裁员,小王是被裁人员之一。公司经理与小王商谈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商贸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待小王办完离职手续后,商贸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小王认为,自己工作已经三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四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按照每月的工资平均三千多元计算,四个月工资应有一万两千多元。但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不到一万一千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说,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一万两千多元,但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小王不解的是,自己领到的经济补偿金还要缴个人所得税? 解:

本例的法律要点是: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之一;

 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的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才须交个人所得税。本例中:

1)商贸公司与小王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商贸公司在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本例中,小王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

资的三倍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操作提示:

1)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但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还有关注国家有关对税收政策对经济补偿金的个税代扣代缴的规定。

2)企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要留意当地年平均工资的变化。

(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员工关系)(劳动关系)

第五篇:发工资(分录:代扣代缴个税社保)

1、通过计提工资环节 计提工资时: 借:费用-103 贷:应付工资-100(税前)

应付福利-社保公司部分-3

发放工资时(扣除个税和个人社保公积金部分后发放,假设个税为1,个人社保公积金为1),员工实际到手的为100-1-1=98元 借:应付工资-100 应付福利费-社保公司部分-3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公积金1

-个税1 银行存款-员工实际收到98 银行存款-社保局等3

代扣代缴时: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公积金部分1

-个税1 贷:银行存款-2

2、如果不计提工资,直接发放工资时直接费用化:(通常不建议这种做法)

发放工资时: 借:费用-103 贷:银行存款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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