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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审批程序(范文模版)

河北省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审批程序(范文模版)



第一篇:河北省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审批程序(范文模版)

河北省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审批程序

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严格依法审批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河北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征用、划拨、出让按以下程序、要求进行审批:

一、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程序要求: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以及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建设用地书面申请。

(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用地需要,与被征地单位协商鉴订征地补偿协议,与用地单位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并填写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

(三)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用地合理、手续齐全后,填写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卡片,按批准权限报批。(见土地管理法44、45条相关规定)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按《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四)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征地补偿协议,并向用地单位划拨土地、签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

3.规划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定点意见。

4.按照项目占地数量选用1:500、1:1000、1:2000的平面布置蓝图及标明用地位置、四至红线和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场勘察卡片。

6.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

7.征地补偿协议及划拨土地协议,划拨土地属已有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国有土地时,还应附送拆迁安置协议。

8.有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复垦计划。

9.用地涉及水利、林业等部门的,应附送有关部门意见。

10.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要附企业合同、章程、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境外独资企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副本。

11.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项目,除报送以上材料外,还要附送以下材料:

(1)县以上各级政府关于项目用地的请示。

(2)市、县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

(3)项目用地计算依据。

(4)填写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的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呈报表。

(六)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时按上述要求报送材料。

(七)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时按下列要求报送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书及审批卡片。

(2)经按权限批准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3)土地管理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

(4)标明用地块位置、四至红线及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颁布时间:1993-9-6发文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6日公布施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为满足本省对粮食、棉花和其他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划定并特殊保护的农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基本农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保证农业用地,兼顾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原则,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制定措施保持基本农田面积的稳定。

第四条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当保持在人均1.1亩以上。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部门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统一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按土地质量等级和综合生产能力划分为三级:

(一)高产稳产农田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中产农田为二级基本农田;

(三)一般农田为三级基本农田。

第五条 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水利、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协同土地管理和农业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农业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应当逐块定位、划界,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建立档案,并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所需经费,从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列支。

第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培肥地力、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和等级的活动。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做好基本农田的土壤营养诊断、肥力测定、配方施肥等服务工作。

第八条 使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兴修农田水利、改良土壤、保持水土、提高地力的义务。

对破坏耕地和掠夺性经营等造成基本农田地力下降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对保护基本农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非农业基本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占用面积,可以利用三级基本农田的,不得占用二级基本农田,除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一级基本农田。

占用三级、二级基本农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凡可能对基本农田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其污染防治方案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资金和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的,不准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基本建设,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用地单位还应当开发同等面积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开发基本农田确实没有条件的,应当缴纳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

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标准:

(一)三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30%至60%;

(二)二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60%至80%;

(三)一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80%至100%。

不能开发同等面积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又不缴纳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占用基本农田中的菜田,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同等面积和质量的基本农田或者缴纳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的,免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缴,县留用70%,上交市(地区)20%,上交省10%;计划单列的县级市留用70%,上交省30%。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由土地管理部门商农业、水利等部门统筹安排,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开发和改造,不得挪用。

挪用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的,必须全部退回挪用款额,并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15元罚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对拒绝、阻碍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农田损失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6日

第二篇:河北省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审批程序

河北省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审批程序(1993年10月23日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发布)

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严格依法审批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河北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征用、划拨、出让按以下程序、要求进行审批:

一、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程序要求: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以及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建设用地书面申请。

(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用地需要,与被征地单位协商鉴订征地补偿协议,与用地单位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并填写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

(三)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用地合理、手续齐全后,填写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卡片,按批准权限报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按《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四)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征地补偿协议,并向用地单位划拨土地、签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

3.规划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定点意见。4.按照项目占地数量选用1:500、1:1000、1:2000的平面布置蓝图及标明用地位置、四至红线和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场勘察卡片。

6.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

7.征地补偿协议及划拨土地协议,划拨土地属已有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国有土地时,还应附送拆迁安置协议。

8.有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复垦计划。

9.用地涉及水利、林业等部门的,应附送有关部门意见。10.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要附企业合同、章程、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境外独资企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副本。

11.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项目,除报送以上材料外,还要附送以下材料:

(1)县以上各级政府关于项目用地的请示。

(2)市、县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

(3)项目用地计算依据。

(4)填写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的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呈报表。

(六)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时按上述要求报送

材料。

(七)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时按下列要求报送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书及审批卡片。

(2)经按权限批准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3)土地管理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4)标明用地块位置、四至红线及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及要求

1.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2.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意受让者提供出让地块的必要资料及有关文件。

3.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有意受让者协商草签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4.出让合同按批准权限批准后生效,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合同规定收取出让定金、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5.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批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卡片。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

(4)标明出让地块位置、四至红线和拐点坐标的地埋位置和1:500的平面布置图。

(5)国有土地权源证明。

三、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和要求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出让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程序实施招标出让:

1、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招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向国内外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者需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单位投标。

3、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代表及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对有效标书评审后,决定中标者,由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4、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出让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出让报批手续。

6、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报批时,应报送下列材料:(1)经批准的出让方案。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4)各级政府审批卡片。

(5)中标通知书及公证书复制件。

(6)国有土地权源证明。

四、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和要求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出让方案,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土地使用权出让今案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程序实施拍卖:

1、发布拍卖公告。

2、有意竞价受让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名。

委托他人报名的,须向拍卖方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作为出让方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价高者为受让人。出让方与受让方当场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

拍卖活动须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4、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于签订出让合同后三十日内,按审批权限办理出让土地批准手续。

5、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报批时所报材料,参照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办理。

发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3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0月23日(地方法规)

第三篇: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所以出让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
(1)用地者向政府申请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用地申请经政府同意后,用地者与政府协商出让土地的用地面积、使用年限、出让地价等用地条件,双方就有关内容达成一致后,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完毕后,持有关材料,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价款,政府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
(5)办理土地登记的有关手续。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
(1)准备招标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等。
(2)发布招标公告。
(3)有意受让人办理竞标手续。
(4)政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出让合同。
(5)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拍卖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
(1)准备拍卖文件。
(2)发布拍卖公告。
(3)有意受让人索取有关文件,办理竞投手续。
(4)在指定地点、时间竞投。
(5)签订出让合同。
(6)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第四篇:划拨土地如何转为出让土地

划拨土地如何转为出让土地

汉海招融网讯划拨土地是什么意思呢?哪些房子属于划拨土地性质的,这样的房子可以自由转让吗?划拨土地指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划拨土地如何转为出让土地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为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应缴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该出让土地价格的4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体地块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3、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五篇:土地征用程序

土地征用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一般是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办理的。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批用地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四)征地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征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农业人口;

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

5、协调征地争议。

(五)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4、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七)颁发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认土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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