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保税物流复习
简答题: 保税“保”的是什么税?按照我国现行海关制度和关税制度,保税主要保的税是进口环节税,包括关税、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特殊商品的消费税四个税种。
一、广义保税物流分为那几类?其主要内涵是什么? 广义的保税物流包括保税加工货物的物流、保税仓储货物的物流、出口监管货物的物流三类。狭义上的保税物流,只包括仓储类保税物流。
1、保税仓储货物的物流。税仓储货物的物流是指经营者经海关批准,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从供应地到需求地实施空间位移的服务性经营行为。其包括进口货物在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场所之间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内部和这些区域、场所之间,以及境内区外出口货物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在供应链上体现为采购、运输、存储、检测、分销、分拨、中转、转运、包装、刷唛、改装、组拼、集拼、配送、调拨等流通性简单加工业务及增值服务。
2、保税加工货物的物流。保税加工是指经营者经海关批准,对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或装配以及相关配套业务的生产性经营行为。在产业链上体现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常规形式,以及研发试制和检测、维修等产品前后端配套服务工序等特殊的生产经营方式。因保税加工而产生的物流,就是保税加工货物的物流,与保税仓储货物的物流相比,增加了对进口货物在保税状态下进行加工和实质性制造等生产环节,改变保税货物的物理形态,增加了生产物流的内容。
3、出口监管货物的物流。出口监管货物的物流是指经海关批准,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配送、流通性增值服务等物流活动。包括出口配送型的物流和国内结转型的物流两类。(1)出口配送型物流。出口配送型物流是指对以实际离境为最终目的的出口监管货物在出口监管仓库内所进行的物流活动。(2)国内接转型物流。国内接转型物流是经海关批准,暂不办理出口退税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转为国内加工贸易企业使用、转为内销、向国外直接出口等物流活动。
二、经营保税运输的条件:
运输企业 资格条件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3、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三、保税监管:保税监管是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享受保税政策的进出口货物或物品在保税状态下研发、加工、装配、制造、检测、维修等产业链全过程,以及采购、运输、储存、包装、刷唛、改装、组拼、集拼、分销、分拨、中转、转运、配送、调拨等简单加工及增值服务等供应链的全过程,实施备案、审核、核准、查验、核查、核销等实施监管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经营出口配送型(仓库)企业的条件:300万5000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1、国内结转型仓库: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该类仓库存储货物转为国内销售,或供加工贸易企业使用,也可面向国外直接出口。货物入仓时不予以签发报关单退税联,必须在货物实际离境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该类仓库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
2、出口配送型仓库: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该类仓库的入仓货物以进行国际物流配送为目的,货物主要流向境外,原则上不予回流。出口配送型仓库除了存放国内出口货物外,还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该类仓库面积一般不低于5000平方米。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符合上一年度入仓货物的实际出仓离境率不低于99%等条件的,可以向海关和税务部门申请国内货物入仓退税政策,即清关出口货物进入出口配送型仓库,主管海关即予签发报关单退税联。该类仓库管理上必须符合货物入仓退税的有关要求。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杈和仓储经营权;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5、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干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五、公用型和自用型保税仓库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两者的区别是:
1、所存货物的供给对象不同。前者面向全社会提供公共保税仓储物流服务,后者存储的货物仅供本企业自用。
2、功能不同。前者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包装、打膜、印刷唛码、分拆、分级、分类、拼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后者主要是为特定加工贸易企业供应生产自用的生产性物料、零备件等,不能开展简单加工服务。
3、面积标准不同。前者最低面积为2000平方米,后者对面积不设最低门槛。
4、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的要求不同。公用型保税仓库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仓储经营权,自用型的经营主体无需具有仓储经营权。
5、经营主体的性质不同。前者对经营主体的性质不作特别要求,可以是外贸企业、物流企业或生产型企业等,但后者的经营主体只能是加工贸易企业。两者的联系是:
公用型与自用型保税仓库是一种交叉包含关系。保税仓库按供给使用对象的不同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公用型保税仓库可以分为公用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公用型寄售保税仓库、公用型其他专业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通常是指备料保税仓库,可以分为自用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自用型其他专业保税仓库。
论述题:
一、什么是保税物流及其特点?
保税物流作为国际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进口货物处于保税状态,在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场所实现从供应地到需求地的有效流动,包括采购、运输、存储、简单加工、增值服务、检测、分销、配送、流转、调拨等环节以及为实现这一流动而进行的计划、管理、控制过程。保税物流的特点: 第一,制度物流。保税物流是因制度引致的物流,也是因保税制度的管制规范而产生的物流,因保税制度的建立发展而产生发展,是物流的一种特例。
第二,系统边界交叉。保税物流货物在地理上是在一国的境内(领土),从移动的范围来看应属于国内物流,但保税物流也具有明显的国际物流的特点,例如,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及区港联动皆具有“境内关外”的性质,所以可以认为保税物流是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接力区。边界交叉。保税物流是国际物流的组成部分,保税制度是因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是为充分发挥本国比较优势,扩大对外贸易而对部分进口货物采取保税措施,保税所保的是进出口货物的关税,进出口货物来源于或销往国外,与其对应的是国际物流,是国际物流的延伸和连接。没有国际贸易也就没有保税货物,没有保税货物也就贸易保税物流,先有国际物流,才有保税物流,保税物流是国内物流和国际物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的延续,所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及场所也就成了国际物流的接力区,成为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特殊连接点。
第三,流体特殊。国际物流的流体即国际贸易货物,进入一国海关时,因监管不同,分成两类即一般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境结关后,即可自由流动。而保税物流的流体是保税货物,虽然通关放行了,但因缓税缓证,属于尚未结关的货物,还是海关监管的货物。所以,保税物流是不完全自由的物流,其货物的运输、仓储、加工、增值服务等活动以及为上述物流活动提供的设施等均要经海关审批,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才可以进行物流活动。
第四,全过程管理。一般贸易货物的通关基本程序包括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是“点式”的管理,而保税货物是从入境、储存、加工到复运出口的全过程,是全过程的线性管理过程。一般贸易货物的通关基本程序包括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是“点式”的管理而保税货物是从入境、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口的全过程,货物入关是起点,核销结案是终点,是全过程的线性管理。
第五,要素扩大化。物流的要素一般包括运输、仓储、信息服务、配送等,而保税物流除了具有这些物流的基本要素外,还包括海关监管、口岸、保税、报关、退税等关键要素。这些要素紧密结合构成完整的保税物流体系。
第六,海关审批备案。保税货物必须经海关批准或许可,按海关要求进行储存和加工等物流活动。储存或加工保税货物的企业及其仓库和管理制度,都有特殊要求,达到海关监管条件,并要经过海关批准和验收方可接受保税业务。保税物流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要向海关备案,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货物运输途中非不可抗力因素引起货物毁损灭失的缴税义务等;而普通物流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只要符合所装运货物的物理要求即可投入营运。
第七,流向既定。保税货物从口岸海关验货场经海关验放放行后,处于保税状态,尚未缴纳关税,尚未办结海关手续,但可以在一定的保税条件下继续流转,这“一定条件”就是指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物流,只能在海关监管区域或场所进行物流活动。其流动范围仅限于海关监管的区域场所,包括进口货物在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场所之间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内部和这些区域、场所之间,以及境内区外出口货物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
第八,信息共享。一般物流信息处理只是物流活动利益攸关方即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进行,包括运输方、仓储方、供应方、需求方之间的信息传递处理,但保税物流的信息处理除了上述几方当事人之外,还要增加监管方即海关,海关对保税物流及其保税货物实行全程监管,所以随保税货物的物流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包括仓储方、运输方、需求方、供应方等的信息都应传递到海关监管信息平台,接受海关监管,对海关透明公开。
第九,效率瓶颈。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物流活动是保税物流不同于其它物流的本质所在。海关为了达到监管的效力,防范风险,严格的流程、复杂的手续、较高的抽查率必不可少,但这与现代物流追求便捷、高效率、低成本的运作要求相背,物流效率与海关监管效力之间存在“二律悖反”。在保税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海关的监管效率成为保税物流系统效率的瓶颈问题。第十,平台性。保税物流是加工贸易企业供应物流的末端和销售物流的发端,甚至包括生产物流(如VMI)。保税物流的运作效率直接关系到企业正常生产与供应链正常运作,构建通畅、高效率的保税物流系统是海关、政府、物流企业、口岸等高效协作的结果。完善的政策体系、一体化的综合物流服务平台必不可少,例如集成商品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物流中心将是保税物流的主要模式之一。
二、保税货物及其特点是什么?
保税货物(Bonded goods):保税货物是进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的定义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可以分为两大类:“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保税加工货物和“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含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的保税物流货物。保税货物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目的。我国《海关法》将保税货物限定于两种特定目的而进口的货物,即进行贸易活动(存储)和加工制造活动(加工、装配)。将保税货物与为其他目的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工程施工、科学实验、文化体育活动等)区别开来。
2、暂免纳税。《海关法》第43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出口未离境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各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若经批准转为内销,则必须缴纳加快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保税加工货物还须加收缓税利息。
3、复运出境。复运出境是构成保税货物的重要前提,保税加工货物一般必须复运出境,经批准方可转内销。从法律上讲,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因此,保税货物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产品复运出境,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保税货物的通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不同,它不是在某一个时间上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后即完成了通关,而是从进境、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境的全过程,只有办理了这一整个过程的各种海关手续后,才真正完成了保税货物的通关。
4、在境内储存或加工、装配。保税加工货物必须依照我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管理规定,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口。一般不允许未经加工、装配原状复出口,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办理有关内销手续,不允许内销。保税仓储货物进境后,根据市场需要,在货物所有人尚未最终确定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理内销或复运出口)前,必须按照我国对不同保税区域或场所所储存保税货物的有关管理规定在境内保税储存货物。
5、保税货物的进口必须经海关依法审核批准。
三、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和特点是什么?
(一)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我国保税物流园区是源于保税区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总结保税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保税区“区港联动”而发展起来的,保税物流园区的发展与保税区紧密相联。有利于推动现代国际物流发展和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也是海关保税物流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国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包括:保税仓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等。
保税物流园区既享受保税区的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又叠加实行了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保税物流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动。这使得保税物流园区的政策优势更加明显,有利于促进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更好地发挥。
(二)特点
1、规划建设联动。“区港联动”所形成的“前港后区”紧密联系的格局,体现出海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贸易便利、流动自由”的监管特点。
2、政策功能联动。“区港联动”将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区区位优势相结合,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战略的实施,为进出口企业提供快捷有序的国际物流发展环境。
3、经济利益联动。“区港联动”的保税政策可以增强港口对国际大型船公司和国际贸易货主的吸引力,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国际与国内物流企业进入区内,区港之间这种相互创造需求的关系会使其经济利益连成一体。
4、服务营运联动。实施“区港联动”政策以后,保税物流园区内的物流活动将变成区内不同企业之间的分工,港口的运输功能和保税物流园区的转口、贸易等功能可以相互补充。在管理方面,保税物流园区将按照‘管理与服务合一”的模式,提供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外汇等一站式服务和保税物流园区内营运操作服务的联动。
5、信息共享联动。保税物流园区依托电子口岸,可以实现生产营运、海关监管、政府政务以及电子商务的网络化、平台化运作,形成全程全网、全面链接、以信息管理为支撑的业务流程和监管流程。
6、资源统筹联动。通过信息流、资金流和商品流的辐射,联动各经济区域的物流网络,联动国际枢纽港和自由贸易区的物流节点,便于开展国际国内中转和快速集拼业务。
四、我国保税物流监管体系创新发展的方向是什么? 保税物流的创新主要有三种方式:
1、流程再造,通过简化、同步、自动化等方法对各类流程进行改造,如空中报关、“卡车航班”、空陆空接驳联运、就地报关、预约通关等;
2、规模经济,建设一体化的物流中心,进一步发展制造企业物流外包,提高物流仓储、运输、信息服务的经济规模;
3、新技术应用,主要包括监控智能化、数据采集自动化、数据传输电子化、业务审批网络化,及建设区域性物流信息平台。
保税物流监督体系创新:
第一、合理规划和整合各种监管区域、场所,完善和增加其物流功能 :
(1)设立监管区域、场所应因地制宜、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宏观控制。政府和海关应从宏观角度来考虑监管区域、场所的全盘网络规划问题,主要是根据市场自有的供需规律,从长远和眼前的利益、局部和整体利益等全方位考虑规划问题。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监管区域、场所经营的退出机制,对于没有达到既定指标、发展迟缓以及发展严重偏离原有性质和功能的监管区域、场所,将其撤销,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和效益最大化。
(2)对监管区域、场所完善和新增物流功能。A.完善保税区物流功能。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保税区目前的物流需求量还未达到规模效益的要求,这种状况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企业本身缺乏对保税区物流的需求,而是由于保税区物流企业的专业水平、提供能力、运作效率及其竞争力等还不具备明显的优势。因此,作为保税物流监管体系的有效补充,应积极发展和完善保税区的物流功能,通过建立保税区内外物流网络,健全保税区内物流设施,特别还应借助保税物流园区(区港联动)发展的契机,来努力提高保税区的物流水平。B.发展出口加工区物流功能。现行出口加工区内储运企业功能单一,无法满足区内、外企业国际物流的需要,建议选择一些物流需求较大的出口加工区赋予其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实现资源整合,避免已有加工区的地方再重复建设保税物流中心。第二、创新海关保税物流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
(1)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构建现代保税物流监管体系。一是完善保税物流信息监控系统。开发和建设保税物流信息监控系统,实现监管区域、场所的物流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联网,及时了解保税货物进、出、转、存等物流信息,对保税货物物流进行全过程、动态的监管。二是建设封闭式的物流监管运行模式。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建设和完善卡口的集装箱号识别系统、车牌识别系统、电子地磅系统、u卡识别系统等通道式智能系统,实现自动信息数据采集、传输、运行、管理。建设和配套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GPS监控系统,对监管区域、场所实施24小时监控,并对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实施GPS全过程监控。促进货物在不同监管区域、场所间有序地流动。三是深化通关作业改革。推行EDI无纸报关、多点报关、集中报关等通关运行机制,满足企业不同的通关需求,提高通关效率。
(2)以风险管理为依托,提高保税监管能力。实施风险管理,以企业为监管单元,根据现代物流的特点,在特定的时间内对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分析和开展稽察,对企业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改变以往保税监管只注重前期审核和后期核销的状况,转变为整体的,动态的过程管理,在对风险信息分析运用的基础上,进行有重点的监控,尽可能保证物流畅通,真正实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监管理念。
(3)建立区域间联动机制。推进区域一体化建设,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整合作业流程,简化手续,疏通保税物流在监管区域、场所间的合理流转渠道,构建保税物流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监管体系及通关一体化机制,实现监管区域、场所间的整体联动,通过优势互补,提高区域竞争力。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保税物流的发展。第三、健全政府管理机制,为保税物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完善立法,调整有关政策。目前应对有关监管区域、场所的立法进一步完善,这样才能为整个保税物流监管体系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国家还应通过调整有关的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使一些监管区域、场所的业务纳入正轨,开展其应具有的主要业务。
(2)合理配置政府管理资源。建议政府考虑设立物流发展局等类似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积极协调发展物流所涉及部门间的关系,解决由于管理体制滞后带来的部门分割、条块分割、政企不分的落后情况,理顺包括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外管、交通运输、银行等各部门的关系,为保税物流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五、保税货物主要分为哪几类?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可以分为哪几类?
(一)按保税货物的功能不同分为两类 保税货物的功能有储存或加工,与其功能相对应,把保税货物分为储存类保税货物和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两类。储存类保税货物:储存类保税货物可以分为储存后进入国内市场的保税货物和储存后复运出境的保税货物两种。
储存后进入国内市场的保税货物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进口寄售用于维修外国商品的零配件,如果用于保修期内维修,可以免税,如果用于保修期外维修,则要征税。不包括进口耐用消费品;(2)存入保税仓库的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这类货物一旦办结海关手续,即可进入国内市场。
储存后复运出境的保税货物可以分为(1)国际转运货物(转口贸易)。境外厂商运入我国境内暂存后再运往其他国家或者复运回国的货物,也属于保税货物的范围;(2)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如国际船舶、国际航线上的飞机等所需的燃料、食品等。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又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用于进行加工装配的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下称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属于保税货物。但加工贸易货物不一定都是保税货物,以下两种加工贸易货物不属于保税货物:
第一种:与保税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一同出口的国内采购料件,不属于保税货物的范畴;
第二种:政策规定不允许保税备案进口的加工贸易消耗性物料,不属于保税货物范畴。按照加工贸易形式和储存方式不同,把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分为五种:
1、来料加工。境外厂商提供原材料,委托境内工厂加工,产品由外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这种方式,我方是不用占用资金的。其货物流程是由国外的厂商提供原辅材料或零配件给我国的企业,由我国企业加工成制成品交给国外的厂商。
2、进料加工。境内企业付汇从境外购买原材料,完成加工,成品销往境外。进料加工一般是从国外购进原料,加工生产出成品再销往国外。
3、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
4、保税工厂。由海关批准,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工厂或企业。
5、保税集团。同一关区内,由一个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结合多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不同层次的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二)、保税货物因储存地点方式不同分为三类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主要指为加工贸易而保税进口的料件,以及用这些保税料件生产的半成品、成品。
2、仓储保税货物。主要指保税仓库储存的货物
3、区域保税货物。主要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储存或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保税货物按海关监管方式不同分为七类
1、为进料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
2、为来料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以及进口用工缴费偿还的作价设备;
3、补偿贸易用产品偿还的进口设备;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
5、按出口合同条款规定,由境外客户免费提供而进口的料件;
6、保税仓库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仓库存储的货物;
7、保税工厂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作价)设备和加工的成品等。
六、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功能是什么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人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保税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主要包括满足物流所需的保税仓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采购、分拨和配送、国际中转、转口贸易等。
1、福州某加工贸易企业年进出口额为1000万美元,为谋求报关方便,向海关递交书面报告,要求海关对其实行联网监管。据你所学保税物流知识,为该企业提出建议,应具备什么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2、福州籍居民张某今年11月设立运输企业,取得经营陆路运输资格,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拟向福州海关申请开展保税运输业务。请回答以下问题:(1)该申请是否可以获得海关批准?为什么?(2)该企业一定要开展保税运输业务应该怎么办?(3)向海关办理保税运输批准要办理那些手续?
3、保税与免税都是没有缴税,所以保税与免税是一回事?对吗?为什么?
4、某企业要申请办理保税仓库应具备什么条件?
第二篇: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
开放分类: 物流、海关、保税、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是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
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
一、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二、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货物: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三、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四、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五、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六、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七、设立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八、物流中心(B)型的验收。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第三篇: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书;
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7.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期申请。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2.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变更申请。
1.企业申请书;
2.地级市以上地方政府意见书;
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
4.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四)注销申请。
1.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注销申请;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3.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处理报告;
4.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八、办理流程: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
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提交相关材料;
3.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制发的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
十四、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依据《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指导意见〉和〈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规划〉的通知》(署加发字〔2015〕51号)。
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日内电话通知或告知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第四篇:保税物流仓储合同
货物仓储合同
甲方:66666666666CO.,LTD(乙方):88888888物流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进出仓原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进仓通知,安排好货物的进仓;根据甲方的出仓通知,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货。
二、双方的责任:1甲方的责任
(1)按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物品仓储,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
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的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供消防、灭火、安全等规定保管货物,提供24小时仓库外的保安服务,保证货物的安全和稳定,以符合甲方
对货物保管的要求。
(2)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上述货物仓储,并就其储存保管的甲方货物进行独立库存纪录和财务核算,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里向甲
方提供进销存报告,清点库存,并记录备案。以《存货月结单》形式记录当月货物入库、出库情况。
(3)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安排人员到乙方仓储地点进行实物盘点及仓储情况检查,并事先提供人员名单。乙方应对人员姓名及
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予以接待并配合。
(4)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安排货物进仓。在接货时应按《发货通知单》、《货物入库通知单》上确定的货物名称、数量、外包
装尺寸大小查点货物,并检查货物包装及货箱封条是否完好。如无异状,由乙方人员书面签收。如发现异状,乙方应立即
通知甲方,并依照甲方指示接收或拒收货物,甲方未及时做出处理的,乙方有权拒收货物。
(5)交货时,乙方应核对收货人名称、印章、签收人员姓名是否与甲方通知相符,并核对提货人身份证或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记录证件号码。如为收货人或甲方指定承运人上门提货,则乙方还应核对收货人出示的《货物出库通知单》与甲方事先传
真给乙方的《货物出库通知单》内容形式是否完全一致。
(6)经核对上述事项,乙方要求收货人在《货物出库通知单》、《货物签收单》上书面签收后,方可对予以放行。
(7)出库时、乙方须对所有标准包装编箱号。
(8)乙方在分散货物拼箱出库时,须在箱体上粘贴醒目的标签纸,并注明箱内货物品名和数量、同时编箱号。
(9)乙方须将装箱明细填写在甲方出库单上,每次出库后回传甲方。
三、合同签订有效期限从_____年 __ 月 __ 日起至 _年_月_日止,期满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无异议则本合同将自动顺延。
四、本协议附件运输、仓储报价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0乙方:0物流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保税物流中心流程
1、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应向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货物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
(4)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保税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免税。重点)
2、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出中心
①出中心进入关境内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出中心运往境外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入中心(重点)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保税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货物,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设备以及转关出口货物,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①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②供中心企业自用的各种进口设备
③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
报关流程
1、海运:
(1)铁路
【1】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货到西安铁路中心站
【3】到保税区海关开出门证
【4】凭出门证到中心站拉货(监管车)
【5】保税区海关(9007)办进境备案清单(备案清单、合同、发票、箱单、提单、保稅倉儲進庫登記薄、委托书)
(2)公路
【1】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货直接拉到保税区
【3】保税区海关(9007)办进境备案清单(备案清单、合同、发票、箱单、提单、保稅倉儲進庫登記薄、委托书)
2、空运
【1】在咸阳机场海关办转关手续(9002)
【2】联系货代,将货拉到保税区(监管车)
【3】保税区海关(9007)办进境备案清单(备案清单、合同、发票、箱单、提单、转关单
保稅倉儲進庫登記薄、委托书)
货到后、单据齐全时1-3工作日办结,均不需要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