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59号 【发布日期】2006-08-22 【生效日期】2006-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06〕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促进小煤矿技术装备升级、开采技术进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据《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整顿关闭小煤矿的总体目标
依法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办矿水平,全省小煤矿数量进一步减少,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人以下;基本消灭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煤矿整顿关闭的重点对象
(一)煤矿整顿的对象
1?越界开采的矿井;
2?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
3?有瓦斯动力现象又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
4?受水害威胁且情况不明,没有采取有效防治水措施或防排水装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排水能力不足的矿井;
5?没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矿井;
6?今年以来已发生安全事故的小煤矿;
7?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井,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级核准(审批)的矿井;
8?相关证照已过期的矿井;
9?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矿井。
(二)煤矿关闭的范围和对象
1?立即依法关闭非法矿井。包括:非法开采和已关闭但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非法挂靠的矿井;同一个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越界开采的矿井;非煤矿山违法从事煤炭开采的矿井。
2?限期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井。包括: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矿井,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不符合所在地产业发展布局要求的矿井。
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矿井。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指核定能力,未进行能力核定的依据设计能力,下同)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其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不再延续,到期一个淘汰一个;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4?依法关闭违法组织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包括:依据《特别规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从事生产的矿井;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矿井;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井; 1年内连续发生2起或2起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矿井。
5?列入资源整合范围被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6?煤炭资源枯竭且采矿许可证2006年或2007年底前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要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三、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方法与阶段目标
(一)整顿关闭方法
1?对3万吨以下(含3万吨)生产能力的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审。由安徽煤监局牵头,省经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市、县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2?对资源丰富、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较高、能够有效治理瓦斯和防治水害、采煤工艺规范的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小煤矿,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按照省经委等12 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皖经煤炭〔2006〕121号)进行资源整合,其整合方案于2006年9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个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前,经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进行资源整合的矿井,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其整合规模按批准方案执行。
3?对小煤矿进行生产能力复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核准》(发改运行〔2006〕819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规定,依法对小煤矿重新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经复核,生产能力在4万吨以上、可采储量超过20万吨(以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为准)的小煤矿进行改造升级,暂不列入关闭淘汰对象。
4?对可采储量超过20万吨,能够进行资源整合的独立块段或开采极薄煤层的小煤矿,制定整合方案,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的单井规模不得低于9万吨/年;不能进行资源整合的,依据资源、技术和市场相协调的原则,进行改造升级,改造升级后的单井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极薄煤层4万吨/年),否则依法予以关闭。
5? 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对决定关闭的小煤矿,依法及时注销、吊销其相关证照。在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期间,有关证照确需延续的,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延续手续。
(二)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2005年7月~2006年12月):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2006年,全省计划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淘汰落后能力的小煤矿23对(名单附后),煤矿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下达关闭决定,证照颁发机关要吊(注)销相关证照。年底前,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将其关闭到位。
第二阶段(2007年1月~2007年12月):以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整合技改,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基本完成关闭3万吨以下(含3万吨)矿井任务。
第三阶段(2008年1月~2008年6月):以依法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关闭所有3万吨以下(含3万吨)矿井,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指导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任务,明确责任,把整顿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具体矿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联合监管,形成合力
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联合监管机制。
1?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新建矿井规模,负责认定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产煤市政府决定关闭的小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等监察指令,并向产煤市政府依法提出有关监察建议;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产煤市政府决定关闭的小煤矿依法及时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监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安委会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为每位劳动者加入工伤保险投保,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负责依法查处超定员组织生产、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和妇女从事井下作业等违法案件。
5?公安部门负责收缴产煤市政府决定关闭小煤矿的爆炸物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爆炸物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6?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
7?财政部门对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的矿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财政政策支持,同时确保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过程中政府部门所需的工作经费。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认定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布局不合理、资源接近枯竭、国有煤矿井田内以及资源重叠小煤矿;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产煤市政府决定关闭的小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对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得延续。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产煤市政府决定关闭的小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10?供电部门负责对关闭矿井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当地供电单位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11?工会组织协助政府协调解决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矿井的善后处理工作。
12?各产煤市、县政府要向整顿关闭和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小煤矿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督促资源整合和技改升级的煤矿企业及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督促整顿和资源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在整顿关闭和整合过程中借整顿、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突击生产和边施工边生产,防止整顿矿井“明停暗采”、整合技改矿井“假技改实生产”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三)发挥媒体作用,取得全社会支持
1?对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的煤矿要在媒体上公告,形成全社会重视煤炭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的良好氛围。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整顿关闭中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情况属实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制定相应经济政策,完善退出机制
1?各产煤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借鉴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小煤矿转产扶持、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完善正常的煤矿退出机制。
2?对关闭的矿井,其剩余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退还;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等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返还本息。
各产煤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分年度计划,于2006年9月15日前报送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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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皖政办〔20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12号 【发布日期】2008-03-27 【生效日期】2008-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
(皖政办〔2008〕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我省产品和产业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
技术标准是企业进行生产技术活动的基本依据。技术标准战略就是通过建立和推广技术标准,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策略。
近年来,技术标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贸易、保护民族产业、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技术进步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手段,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有利于为我省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有利于优化我省产业结构,快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实现产业聚集和完善产业链,提高产业竞争力。
二、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组织开展技术标准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全社会重视和参与标准化工作。
(二)坚持企业为主、市场引导的原则。技术标准研制以企业为主,以市场为导向,推进标准化与市场的联系,为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提供技术支撑。鼓励支柱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及重点骨干企业形成技术标准联盟,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力度,尽快形成优势产业技术标准。
(三)坚持技术创新、资源整合的原则。以技术创新为重点,实现优势特色产业关键技术的突破,形成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的产品标准。充分整合利用各类资源,充分挖掘全社会的人才、技术、设备、资金潜力,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标准化工作机制。
三、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主要任务
我省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主要任务是:实施三大工程,即重要技术标准研制推进工程、技术性贸易壁垒突破工程、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示范工程;建设三大体系,即农业(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公共服务技术支撑体系、标准化政策法规体系。
(一)实施重要技术标准研制推进工程。
1.积极推动我省优势龙头企业、科研机构参与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争取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话语权。
2.积极申报组建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跟踪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时将自主知识产权融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到“十一五”末,全省争取申报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和分技术委员会(SC)30个。
3.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紧紧围绕我省优势产业,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大力推进专利技术向技术标准转化,建立健全基本满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到“十一五”末,争取主导或参与新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数量超过120项;制(修)订省地方标准1000项以上。
4.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到“十一五”末,力争全省规模工业企业主导产品采标率达到80%以上;全省工业产品标准覆盖率达到100%;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安徽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争创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20家。
5.积极开展标准项目的研究。组织有竞争力、技术含量高、符合国家发展要求(如食品安全、节能降耗、节能减排等)的项目申报国家标准科研项目、省科技攻关项目。积极争创“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科技成果奖”等。
(二)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突破工程。
1.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建立包括收集与反馈系统、调查系统、分析系统、研究与咨询系统等在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防范和应对体系。
2.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传递网络。以报刊、网络等为载体建立基本覆盖全省主要出口企业的信息传递网络。
3.完善“WTO/TBT”信息资源数据库。在国家三大信息资源数据库(技术标准数据库、技术法规数据库、WTO/TBT―SPS通报数据库)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我省WTO/TBT技术标准专题数据库,提高WTO/TBT专题技术标准数据库在全社会的应用水平。
(三)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示范工程。
到“十一五”末,力争建立6―8个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示范市,培育30家具有自主创新优势的标准化示范企业,扶持5―6家节能减排示范企业,建立20个国家级、200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和50个农产品标准化批发市场,建设40个标准化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立绿色饭店、标准化服务社区等300个。
(四)建立健全农业(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1.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围绕我省农业十大主导产业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建立健全以优质、特色、生态农产品质量标准为主体的省农业标准体系。到“十一五”末,制(修)订省级农业地方标准200项以上。
2.以食品标准为重点,建立农产品安全质量溯源体系。按照《安徽省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建立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安全质量溯源的标准化体系。
3.建立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和动植物防疫体系。制定农产品市场准入技术要求、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技术要求、环境和动植物安全风险评估要求等;推广和实施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标准;积极推广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认证),到“十一五”末,通过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企业达到60家。
(五)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技术支撑体系。
加强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全省标准信息资源,建立以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为龙头,覆盖全省的标准信息服务网;加强产品检测体系建设,围绕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以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检测中心、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国家级、省级检测机构为龙头,联合全省专业质检机构,覆盖我省主要工业产品的产品检测、标准验证网络。
(六)建立健全标准化政策法规体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争取完善标准化地方法规和规章体系,到“十一五”末,形成较为完善的标准化政策法规体系。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和规章。
四、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领导辖区内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实施工作。质监和科技部门负责对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业、农业、文化、旅游、商务、环保、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服务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省属重点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要确定专业性机构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开展相应活动。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标准化继续教育工程,构建以质监、科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为骨干的培训网络,鼓励标准化人才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有关大专院校要积极探索标准化教育模式,加强标准化课程建设,条件具备的,可申报设立标准化专业。
(三)建立协调和激励机制。
建立科技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引导和鼓励科研单位、企业等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承担重大产业研发项目和创新产品项目的单位,同步进行标准研制与科技项目的研究,加快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向标准转化进程,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的项目,优先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业结构调整、科技发展等规划。将先进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列入省科技进步奖评定范围,将重要技术标准的研制成果纳入省科技进步奖奖励范畴。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项目。对企事业单位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予以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必要的标准化专项经费,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投入。
(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标准化知识。加强对在标准研制和采标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的宣传,引导企业走标准化管理和质量效益型道路。组织好“世界标准日”、“科普日”、“科技周”等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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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1]90号 【发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2001-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9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关于考核内容
1、对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皖政[2001]19号和省政府秘函[2001]74号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2、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按照省政府皖政[2001]19号和省政府秘函[2001]70号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二、二、关于考核办法
(一)对各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办法
1、自查。各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秘函[2001]74号文件要求,逐项进行自查,于2002年1月20日前向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2001年完成7项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表格形式,一式20份)。
2、复核。为保证有关数据的公正性、权威性,各市人民政府完成7项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由省统计局负责复核。
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2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供下列情况:
①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市政府完成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率、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率、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覆盖等10个方面工作的复核情况,并同时提供2001年各市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上述10个方面工作涉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2年1月20日前向省统计局提供有关数据。
②省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省政府领导对各市工作评议的情况。③省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各市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情况。
④省监察厅负责提供各市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⑤省文明办负责提供各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⑥省公安厅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情况。
⑦省经贸委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特大事故情况。
⑧省计生委负责提供计划生育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提供“两个确保”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⑩省财政厅负责提供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3、年终全面考核。以各市政府完成7项工作目标任务自查报告、复核情况和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为基础,结合省政府领导评议、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情况,用写实的办法确定各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位次。
在年终考核工作中,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组织考核组到各市进行考核,根据各市政府自查报告和复核工作情况,可由省政府督办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重点事项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内容另行通知。
(二)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考核办法
1、自查。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按照省政府秘函[2001]70号文件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2002年1月20日前向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2001年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表格形式,一式20份)。
2、复核。成立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小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统计局经济运行考核办、省监察厅纠风办负责同志组成),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分别进行复核、评分。
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2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供下列情况:
①省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省政府领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工作评议情况。
②省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
③省监察厅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④省文明办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3、年终全面考核。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实行百分制考核,以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自查报告、复核情况为基础,结合省政府领导评议、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得分情况,确定其目标管理考核位次。
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工作目标任务已由省政府秘函[2001]70号文件下达,满分为70分。
省政府领导评议满分为10分,由省政府每位领导分别为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打分,算术平均后计入总分。
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满分为7分;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满分为3分;政风建设工作满分为5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满分为5分。凡没有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工作任务的单位给5分(总分的70%);没有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单位给2分(总分的70%)。
在年终考核工作中,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组织考核组到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考核。根据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自查报告和复核工作情况,可由省政府督办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重点事项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内容另行通知。
三、三、关于年终考核结果的审定
1、各市政府的考核结果,由省政府督办室负责将自查报告复核情况、领导评议、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情况汇总排序后,报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
2、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考核结果,由省政府督办室负责将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各目标管理单位完成工作目标的复核、领导评议、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情况得分汇总排序后,报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四、关于奖惩办法
具体奖惩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皖政[2001]19号文件规定研究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
(皖政办〔2008〕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我省产品和产业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
技术标准是企业进行生产技术活动的基本依据。技术标准战略就是通过建立和推广技术
标准,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策略。
近年来,技术标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贸易、保护民族产业、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技术进步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手段,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有利于为我省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有利于优化我省产业结构,快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实现产业聚集和完善产业链,提高产业竞争力。
二、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组织开展技术标准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全社会重视和参
与标准化工作。
(二)坚持企业为主、市场引导的原则。技术标准研制以企业为主,以市场为导向,推进标准化与市场的联系,为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提供技术支撑。鼓励支柱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及重点骨干企业形成技术标准联盟,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力度,尽快形成优势产业
技术标准。
(三)坚持技术创新、资源整合的原则。以技术创新为重点,实现优势特色产业关键技术的突破,形成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的产品标准。充分整合利用各类资源,充分挖掘全社会的人才、技术、设备、资金潜力,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标准化工作机制。
三、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主要任务
我省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主要任务是:实施三大工程,即重要技术标准研制推进工程、技术性贸易壁垒突破工程、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示范工程;建设三大体系,即农业(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公共服务技术支撑体系、标准化政策法规体系。
(一)实施重要技术标准研制推进工程。
1.积极推动我省优势龙头企业、科研机构参与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争取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话语权。
2.积极申报组建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跟踪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时将自主知识产权融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到“十一五”末,全省争取申报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和分技术委员会(SC)30
个。
3.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紧紧围绕我省优势产业,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大力推进专利技术向技术标准转化,建立健全基本满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到“十一五”末,争取主导或参与新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数量超过120项;制(修)订
省地方标准1000项以上。
4.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到“十一五”末,力争全省规模工业企业主导产品采标率达到80%以上;全省工业产品标准覆盖率达到100%;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安徽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
争创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20家。
5.积极开展标准项目的研究。组织有竞争力、技术含量高、符合国家发展要求(如食品安全、节能降耗、节能减排等)的项目申报国家标准科研项目、省科技攻关项目。积极争创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科技成果奖”等。
(二)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突破工程。
1.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建立包括收集与反馈系统、调查系统、分析系统、研
究与咨询系统等在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防范和应对体系。
2.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传递网络。以报刊、网络等为载体建立基本覆盖全省主要出
口企业的信息传递网络。
3.完善“WTO/TBT”信息资源数据库。在国家三大信息资源数据库(技术标准数据库、技术法规数据库、WTO/TBT-SPS通报数据库)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我省WTO/TBT技术标准专题数据库,提高WTO/TBT专题技术标准数据库在全社会的应用水平。
(三)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示范工程。
到“十一五”末,力争建立6-8个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示范市,培育30家具有自主创新优势的标准化示范企业,扶持5-6家节能减排示范企业,建立20个国家级、200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和50个农产品标准化批发市场,建设40个标准化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立绿色饭店、标准化服务社区等300个。
(四)建立健全农业(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1.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围绕我省农业十大主导产业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建立健全以优质、特色、生态农产品质量标准为主体的省农业标准体系。到
“十一五”末,制(修)订省级农业地方标准200项以上。
2.以食品标准为重点,建立农产品安全质量溯源体系。按照《安徽省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建立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安全质量溯源的标准化体系。
3.建立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和动植物防疫体系。制定农产品市场准入技术要求、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技术要求、环境和动植物安全风险评估要求等;推广和实施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标准;积极推广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认证),到“十一五”
末,通过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企业达到60家。
(五)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技术支撑体系。
加强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全省标准信息资源,建立以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为龙头,覆盖全省的标准信息服务网;加强产品检测体系建设,围绕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以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检测中心、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国家级、省级检测机构为龙头,联合全省专业质检机构,覆盖我省主要工业产品的产品检测、标准验证网络。
(六)建立健全标准化政策法规体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争取完善标准化地方法规和规章体系,到“十一五”末,形成较为完善的标准化政策法规体系。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和规章。
四、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领导辖区内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实施工作。质监和科技部门负责对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业、农业、文化、旅游、商务、环保、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服务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省属重点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要确定专业性机构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开展相应活动。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标准化继续教育工程,构建以质监、科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为骨干的培训网络,鼓励标准化人才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有关大专院校要积极探索标准化教育模式,加强标准化课程建设,条件具备的,可申报
设立标准化专业。
(三)建立协调和激励机制。
建立科技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引导和鼓励科研单位、企业等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承担重大产业研发项目和创新产品项目的单位,同步进行标准研制与科技项目的研究,加快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向标准转化进程,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的项目,优先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业结构调整、科技发展等规划。将先进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列入省科技进步奖评定范围,将重要技术标
准的研制成果纳入省科技进步奖奖励范畴。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项目。对企事业单位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予以资助。鼓励企事业单
位设立必要的标准化专项经费,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投入。
(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标准化知识。加强对在标准研制和采标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的宣传,引导企业走标准化管理和质量效益型道路。组织好“世界标准日”、“科普日”、“科技周”等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方法规)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27日的标准化意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实施日期:2008年03月27日(地
第五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标题】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3-2-5 【失效时间】 【全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林下经济是以林地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为主要内容的立体复合经营活动。发展林下经济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绿色增长的迫切需要,是强化农业基础促进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转变林业经济发展方式,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林业合作组织,强化科技服务、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林业综合效益,推进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为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美好乡村和打造“三个强省”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和产业兼顾,统筹发展林下经济;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策引导,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坚持机制和科技创新,确保林地综合生产效益得到持续提高。
(三)总体目标。全面实施林下经济发展“5211工程”,力争到2016年,全省形成五大特色林下经济示范片,发展林下经济面积达到2000万亩,林下经济产值在2011年基础上翻一番,直接参与林下经济发展的林农人均收入翻一番。
二、突出重点任务
(四)科学规划林下经济发展。根据当地林地资源、经营习惯、农村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统筹林区发展,科学制定本地林下经济发展规划。立足长远,兼顾当前,科学确定发展林下经济的模式、种类与规模,明确发展目标和主攻方向,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确保产业发展与生态建设良性互动。
(五)建立五大特色林下经济示范片。通过示范、引导和扶持,建立沿淮淮北林下中药材与蔬果种植、沿江苗木种植与生态旅游休闲、江淮丘陵种植养殖、大别山中药材种植与采集加工、皖南山区采集加工与森林旅游五大特色林下经济示范片。力争到2016年,全省创建500个林下经济示范点,打造30个现代林业示范园区,培育一批林下经济强县和从事林下经济的农民增收致富典型。
(六)大力发展林业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具有市场优势的特色产业和林下经济产品,实行林下经济、合作组织和产业化梯度发展,走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发展之路。大力推广林菌、林笋、林药、林苗、林菜、林禽等模式,重点抓好大别山、皖北中药材,皖中林下种植、养殖,沿江苗木花卉与生态休闲旅游,皖南竹笋、山野菜等传统特色林下经济发展,突出抓好油茶、毛竹、食用(药用)菌、山核桃、板栗、麻栎、杨树、桑蚕、水果等林下种养加特色产业。支持发展市场短缺品种,优化林下经济结构,促进林下经济产品深加工,培育一批产业链长、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产业集群。充分发挥林区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生态良好的优势,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自然文化环境和林下无公害产品发展林家乐、森林人家、中医药养生会馆等休闲旅游、生态疗养,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森林旅游商品,逐步形成功能比较完善的旅游精品景区。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各类经营主体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打造一批影响面广、信誉度高、具有区域特色的绿色产品知名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七)积极建设示范点和示范园区。充分发挥种植养殖大户、林下经济合作组织以及龙头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按标准化要求,建设一批不同类型、独具特色的林下种植养殖、林间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示范点和示范基地。
(八)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突出生态优先原则,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在坡地上发展林下经济,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上发展林下种植业,防止过度开发。在新造林地和符合开发利用条件的林地,有计划地发展林下经济,实施立体复合经营,提高林分质量,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农民收益,推动林业和林下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农民收入和森林资源“双增长”。
(九)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培育和引进各类龙头企业、林下经济合作组织和大户,鼓励和支持兴办林产品加工、贮藏、运输等经营实体;鼓励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创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不断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发展林业循环经济,促进林下经济转型发展、立体开发、绿色发展。通过典型带动,提供模式示范、科技示范和效益示范,促进生产、加工、销售配套发展,形成区域化布局、集约化经营、规模化发展。
(十)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加快林下经济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在主要产区和重要集散地引导和培育林下经济产品专业市场,加大贮藏、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流通网络,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农超对接等现代流通方式向林下经济产品延伸。
(十一)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农民林业合作组织在发展林下经济和林业产业方面发挥纽带作用,提高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积极推进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为农民提供林权交易、森林保险、信息发布、抵押贷款等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完善支持政策
(十二)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工商资本、金融资本投入林下经济发展。充分利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等,重点支持林下经济示范点、现代林业示范园与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林下经济技术推广和农民林业合作组织发展。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林下经济优势产品集中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林下经济发展。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林业、商务、食品药品监管、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结合林下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相关资金渠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农民林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可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从事林下经济发展的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的所得,依法减征、免征所得税。对林农销售自产的林下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下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业生产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具备发展潜力的林农、大户、林业合作组织及龙头企业发展林下经济,优先给予信贷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创办林权抵押担保收贮机构,建立村镇银行支持林下经济发展新机制。支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对农户小额免评估可循环信用贷款、授信贷款、联户联保贷款等业务给予重点支持,简化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财政贴息扶持力度。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把发展林下经济作为促进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扶贫开发、美好乡村建设的重大举措。省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林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协调解决林下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六)强化部门协作。林业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强化示范推广和科技合作;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林业部门编制林下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符合投资政策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导向作用;科技、农业、商务、工商、质监、税务、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的推广应用及政策、信息、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服务,扶持林下种植、养殖重点项目;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要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部门要将林下经济发展与产业扶贫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营造发展林下经济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七)创新体制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林业发展方式。创新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为发展林下经济提供有效服务,引导和服务林下经济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建立健全林业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林下经济的应用技术和机制创新研究,大力推广林下经济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提高林下经济科技含量。充分利用农村科技推广服务网络,组织专家和技术骨干深入林区加强培训指导,开展送政策、送科技、送服务下乡活动。
(十八)实施人才战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在林下经济的科技研发与推广以及生产、流通、市场营销等各环节,着力培养一批专家和能人,努力打造一支以农户为主体的林下经济带头人和致富能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