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宜春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2-12 【生效日期】2003-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宜春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的村民建造私房,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在中心城规划区内,禁止城镇居民建造私房,严格控制本地村民建私房。中心城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不得在中心城区内建造私房。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规划区总面积约180平方公里,包括:
中心城区:为2020年规划建成区,东至袁河-新坊河,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320国道以西500米,南至榨山,面积约72平方公里;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含中心城区):东至渥江的石背、湾下水库及下浦与彬江的交界线;南至下浦街道办事处的三五水库,南庙的邮桥、十亩里,湖田的下鸟山一线;西至湖田的刘家下、双塘、樟树,官园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边界一线;北至官园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边界,渥江的罗家坊、罗家里、石背一线,面积约141平方公里;
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渥江的罗家坊,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三阳的国家塘、蕉西,北至三阳的石岭布,面积约14平方公里。
温汤规划控制区:东至安山下、茶树坪、烟埠一线;南至张家坊、高陂头、里田一线;西至东林、下青元、社埠一线;北至雷公冲、学鸣冲一线,面积约25平方公里。
第五条第五条 中心城区村民新村的选址、规划,由乡级政府(镇、场、街办)负责编制;由袁州区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报建由市规划局审批。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规划区村民新村选址、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报建由袁州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发证。
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民建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规 划 选 址
第六条第六条 村民建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村民新村。禁止见缝插针,零星建设。
第七条第七条 村民新村选址要求:
1、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2、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的建设;
3、不得妨碍城市的近期建设;
4、规划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次干道50米范围内不准建村民私房。
第八条第八条 村民新村选址确定后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科学、可行,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详细规划未通过审批的村民新村不得批准建房。
第九条第九条 村民新村选址按下列程序办理:
1、选址。市规划局会同袁州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规划设计。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街道(乡、场)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3、办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此作为安排村民建房、报批土地手续的依据。
三、建 房 管 理
第十条第十条 村民新村的建房管理以街道(乡、场)为主体实施。村民向本地街道(乡、场)申请建房,由街道(乡、场)审查后按第五条规定统一上报审批;新村的配套设施也由街道(乡、场)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中心城区内,允许人均拥有2分地以上的有地农民,在市规划局选定的村民点内,以户为单位、以联合、联排、合作的形式建造公寓式楼房。人均少于2分地的农民,不得在中心城区内建造私房,确实要建的,只能在中心城区以外的规划村民新村内建造。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村组、街道(乡、场)必须及时将本辖区村民建房的条件、要求、程序以及申请人状况、初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接受村民监督,禁止暗箱操作。村民建房位置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每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新建住房后,原有宅基地收回,住房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凡出卖、出租、闲置住房或将住房改变使用性质,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批准建房。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村民建房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实行集中审批制,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1、受理。村民向当地村组、街道(乡、场)提出建房申请,经袁州区政府审核同意,由街道(乡、场)收集户籍证明、现有住房条件等材料,按照审定的详细规划要求及竞价择位情况,安排其建房位置,报市规划局审定;
2、办用地许可证。土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房户具体建房位置,为建房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办规划许可证。按照规划要求,建房户选择图集或请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经市规划局审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办施工许可证。由市建设局审查施工图纸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放线。市规划局会同街道(乡、场)共同到现场实地放线;
6、规划验收。房屋竣工,房前屋后的基本配套设施已经完成,原有住房也已经按规定拆除,由市规划局会同街道(乡、场)分批进行规划验收,合格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规划区村民建房的报建,由袁州区政府参照以上程序审批后,报市规划局备案、发证。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中心城区村民建房,由市规划局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代收新村配套设施建设费,所收费用,按照新村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分期拨付给街道(乡、场)。
四、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村民新建住宅,不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有关规定强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村民违章建房按《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罚,依下列程序查处:
1、中心城区以内村民违章建房,村委会、街道(乡、场)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且及时报告市城管局、规划局,由市城管局按法定程序处理。
2、中心城区以外其它规划区的村民违章建房,由市城管局委托袁州区政府负责查处,同时报市城管局、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共同加强村民建房的管理,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局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强制性条文等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村民建房进行审批,违反规定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支队要加强违章建筑查处力度,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对违章建筑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杜绝违章建筑的大面积蔓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处罚决定。对没有认真巡查,没有及时发现违章建房的,由市城管局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查处不力,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当事人,市城管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袁州区及有关街道(乡、场)必须认真做好本辖区村民建房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安排、管理好村民建房。如有擅自调整规划,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对街道(乡、场)要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乡、场)必须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辖区的违章建筑,积极配合城管监察支队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对于乡、镇、场管理失职,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建筑的,由袁州区政府责成乡、镇、场负责做好违章人的思想工作,使之自行拆除或主动接受处理。凡有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对违章建筑知情不报,甚至有意隐瞒,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五、附 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12日印发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镇、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和风貌。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形成村民自建住宅小区。(新版删除该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因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二章
范围划分
第六条
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控制区域内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严控区城。具体范围包括:街道办事处、镇的全部区域,武广新城、湘江新城等规划覆盖区域,总体规划其他相关规划覆盖区域以及因建设需要规划控制区域。
农村村民在严控区城内新建、改(扩)建住房进行严格控制,若符合建房资格确须建房,则通过安置房解决或在规划的村民集中建房点内建设,如在村民集中建设点建设确存在困难的,经区政府同意,可因地制宜、相对集中建设。
在严控区城内属于D级危房等级的,由镇人民政府、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按D级危房处理,拆除原建筑后按原建筑面积、原层数(但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2层)批准改建。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对暂未编制城乡规划的区域进行农村村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并编制规划报市规划局批准(此两段删除)
第三章建房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拆除重建的;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节约使用宅基地,层数不得过1层,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不符合镇、村庄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五)选址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切坡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农村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民代表或户主签字同意);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人建房资格审核后分期分批在其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符合建房资质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部门以及村委会人员联合实地踏勘,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先后报送规划天元分局、国土天元分局核实核准。
第十二条规划分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
国土分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及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对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的,不予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应在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取得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部门及治违中队一同实地放线,划定四至范围,承担批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申报材料时应填写接收材料清单,由接收人签字后交申请人保存。
镇人民政府、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及相关部门每次移交材料时均应填写材料移交清单,接收材料人员应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在踏勘时应对村民建房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用清单形式一次性告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应当对村民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党接受监督和检査,如实提供情沉和必要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村民建房审批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及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村民集中建房的设计方案按照区建设局委托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相关图纸统一规范,若村民要求自行委托设计,其委托设计的方案须报区建设局核准后报规划分局审批。
第二十条房屋建成后,规划分局应对房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符合程度予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分局对房屋的用地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未按照规划和用地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手续办理费用,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镇、村以及相关部门不得搭车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生效。
第三篇: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望发〔2013〕3号
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生态秀美和具有一定文化品位、地方居民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和《中共新建县委、新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1、成立望城镇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长堎国土所、镇林业站、镇村镇建设管理执法中队主要领导和各村书记、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主要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长堎国土所、镇村镇建设管理执法中队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
2、成立望城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组长由分管村镇规划建设领导担任,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新村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承担。
3、成立望城镇村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建设的监督巡查,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4、成立望城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其它蹲点领导和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分管村镇规划建设的领导担任。
5、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工作由村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会控违信息员为直接责任人。村委会控违信息员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村民建房报批手续,对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建设进行巡查监督,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二、加强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原则
6、在村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拆旧建新),必须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有村庄都必须编制建设规划,村镇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审批建房,不得批准无自然村村庄规划、不按规划选址等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超面积、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建设项目。
7、我镇省庄、文全、小桥三个村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单门独户的村民住房,以多层或高层农民公寓形式统一还建或安置。对其他地区因工业化、城镇化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村民群众自愿要求整村拆建的村点,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建设或统一规划设计、分户施工建设。
8、沿高速公路两侧、沿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沿省道两侧65米范围内,不得审批建设新村庄和住房。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房屋占地面积、体量、层数、间距、退距、户型设计等有关规定要求,每宗建房用地占用农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占用空闲地不超过180㎡,占用荒山荒坡不超过200㎡,人均占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40㎡(农村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占地使用面积),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鼓励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以及无人居住的空心村,以腾出更多的宅基地用于村庄建设,改善和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村民建房建新必须拆旧,消除“一户多宅”现象,并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以约束和规范,由建房户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签订协议。
9、农村村民建房鼓励采用省、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新农村建设部门推荐的新户型,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提供推荐户型给建房农户选择确定,在选择户型时,每个自然村落村民选择的新户型要基本一致,防止出现村落户型杂乱无序的现象。
(二)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
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1)无房户;
(2)原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确需建房的;
(3)家庭常住人口中有子女已领取结婚证书,而且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农村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使用面积),确需分户新建房屋的(分户的父母身边至少有一个子女);
(4)在市、县控规区内原房屋破旧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确认属于D类危房,且无法修缮并经核实无其他住处的;
(5)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又无住房的;
(6)因自然灾害、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原因需新建住宅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40㎡的;
(3)将原有的住房转让、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4)原住房在拆迁和依法征用时,已享受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
(5)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
(6)没有和村委会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
(7)户口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8)其它违反宅基地批准条件的。
(三)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审批:
12、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由挂点领导组织召开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后,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在建房申请人所在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后,经村小组、村委会分别在《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由控违信息员报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13、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申请后与建房申请人选定户型,并于五个工作日会同国土部门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绘制一张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并分别在《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第二轮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请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讨论结果报镇人民政府签署同意意见后,分别由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报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和县国土局审批,审批后由村委会及时张榜公示审批结果。同意建房的,经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与建房申请人签订建房承诺书同时上交1万元建房保证金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房用地涉及林业用地、县乡公路沿线、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点的,在现场踏勘过程中,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及时通知林业、公路、水务、文物和旅游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并分别在《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意见。
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4、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分管领导组织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放验线。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会同蹲点领导、组织镇村干部、土管所、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联合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在现场设立拟建房屋的四至、层数、间距、建设规模、外立面效果图等内容的公示牌,以便群众监督及三级巡查,直至房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退回建房保证金。
三、加强执法,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监管机制
(一)建立村点违法建设二级巡查报告机制
15、村委会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一级巡查,主要职责为:
(1)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建设。
(2)建立村委会控违兼职或专职信息员制度,形成有效的控违监控网络,保持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全程动态监控。具体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切实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控违信息员每月由镇发放100元交通费补助。
(3)健全台账资料,由村控违信息员负责本村违法建设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报告和反馈,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制止、报告和处置情况。
(4)实行月报制度,由村控违责任人填写并签名后,报乡镇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5)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镇挂蹲点领导和分管领导。
(6)协助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开展执法行为。
16、镇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二级巡查,其主要职责为:
(1)乡镇是控违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控违第一责任人,挂点领导和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2)各蹲点领导是蹲点辖区内控违第一责任人,蹲点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采取分村包干办法,签订责任书。
(3)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负责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巡查,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已无法控制的,由镇政府上报县“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二)实行查处违法建筑三级联动机制
17、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型、不成风”的基本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正在实施的各类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
(1)对形象进度在零线以下的违法建筑,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立即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并做好登记。
(2)对形象进度在基础以上,一层以下的违法建筑,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予以制止,拆除在建墙体,并及时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若有特殊情况无法独立完成的,可申请二级以上巡查管控责任单位协助实施。
(3)对形象进度在一层以上的违法建筑,一、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责成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不停止建设或到期不自行拆除的,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及时自行组织或申请三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
18、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镇向县“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提出或经县“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需主动介入的,可启动违法建筑查处联动工作机制:
(1)违法建筑一层以上主体基本完工的;
(2)各责任主体辖区内发生大规模抢建,难以控制或严重暴力威胁阻碍拆违工作等情况的;
(3)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建筑性质认定不清,需要申请其他部门参与配合确认的;
(4)相关责任主体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经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应主动介入查处的。
(三)实行违法建设问责制
19、村委会主要领导是本村辖区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控违信息员直接责任人,接受镇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每月考核,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辖区内发生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未按时向镇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查、控违工作基本情况的,或发现后未及时拆除的,造成县城管直属中队全县通报的,由镇主要领导对所在村挂点的领导、蹲点干部和村书记、主任诫勉谈话,并通报全镇。
(2)出现一层以下违法建筑(含一层),未及时拆除到位的,对所在村的村主任停职,村书记降职,待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到位后恢复职务。
(3)建立目标责任保证金制度。按照目标考核责任状的要求,分清控违、拆违任务的责任。各村预留2万元作为责任保证金,蹲点领导、干部、城管队员以工资作为责任保证金。对新发生一起违法建设且在两日内未及时拆除的,蹲点领导、村支书、村主任扣400元,蹲点干部、蹲点村城管队员扣300元。每月公布各村违法建设情况,并当月兑现,各村副职干部考核及问责办法由各村制定细则。
(4)一年内出现3次(含3次)以上的违法建筑未拆除到位的依法罢免相关村主任、村支部书记就地免职,蹲点村领导、干部,上报相关部门接受组织处理,并扣除责任保证金。
(5)对全年未发生一起违法建设,或者所有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均及时发现及时拆除的,政府将给予5000元的奖励。
(6)对伪造、使用假证的违法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相关职能部门中违规或因失职、把关不严等原因为违法建设办理规划、土地、房产证件的工作人员,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7)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村干部要带头遵守村建规章。本意见实施之后,凡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村干部违规建房的一律拆除,并对违规建房担任实职的人员一律免职处理。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从严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等组织处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班子成员以及村两委班子成员违规建房的,所在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加强服务,提升村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20、加大法规宣传力度。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南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让村庄规划家喻户晓,让村民熟悉建房审批程序,在全镇树立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
21、加大技术服务力度。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结合农村实际,提供美观、实用、可行、可操作的新型房屋单体设计效果图及配套结构施工图,供村(居)民选择使用。建房申请人建房条件符合审批要求的,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整理汇总,在农转用批准后,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审批手续。凡涉及村民建房办证审批的公职人员,要热情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发生无故刁难、索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及时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掌握辖区内村建发展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户型、外型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到位,变事后管理为事前、事中控制。各村委会、村小组通过信息联络员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并建立经常性的巡查制度,确保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全覆盖,不留盲区。
23、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望城镇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控违举报电话:83685789,手机:***,并设立举报箱,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如举报属实,给予第一举报人100元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篇:凤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黄陵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管理的范围。
依据《黄陵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四至)具体包括梨园片区,老城区。梨园片区分为东、中、西组团。老城区包括张寨片区、西商业街区、老城区、官庄片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居)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层)、扩建供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 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实行规划管理,必须遵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条
县住建局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乡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地区个人建房的受理。
国土资源局是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用地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乡镇土管所负责本地区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合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做好个人建房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个人建房涉及到公共设施、名木古树、历史风貌建筑、相邻房屋安全、电线、电缆及相关隐蔽工程的,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个人建房坚持“建新拆旧”原则。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区域内新建房户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即经批准后其旧宅及附属设施应自行拆除,原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交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
第八条 申请新建、翻改建、扩建个人住宅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批准文件无效。
第九条
个人新建、翻改建、扩建住宅用房审批由县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委员会授权县建设局审批。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
一级控制区范围:
府城:老城区(东至东环路、西至禁垣路、南至南环路、北至东华路)、高校规划区(东至合蚌路、南至凤师大门、西至雷达山、北至龙兴公司);
临淮:沿省道307线的工业新区(东至城北、南至规划路、西至门台、北至铁路)和凤临路、合蚌路两侧; 门台:县工业园区(东至镇区、南至镇界、西至县界、北至铁路)、合蚌路门台至府城段两侧; 城西:皇城保护区范围(护城河河沿外50米)、皇陵保护区范围(神道中轴线东西各170米、陵墓南100米、独角兽北100米);
二级控制区:政务新区范围,县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地块(地段)。
一级控制区内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层,但可以申请危房维修。
二级控制区范围:
城市的近郊区如府城的南门村、蔬菜村,城西的西门村、前进村等村。
二级控制区内不得申请新建,但可以申请危旧房按原产权面积翻改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0㎡,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得扩大其宅基地面积。
三级控制区范围:
一级、二级控制区域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级控制区内可以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层。
个人建房法律、法规或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下列地区除危房维修外,禁止进行个人建房:
(一)城市一级控制区范围内;
(二)城市规划道路控制范围内;
(三)现有城市主干道控制范围内;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五)县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范围内。
第二章 个人翻改建、加层住宅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受理:
(一)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个人建房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高度、面积进行建设。
个人建房户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改建住宅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个人建房户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居)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1、《凤阳县城乡规划建设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3、现有房屋的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证书;
4、拟建房屋的平面位置图(一式三份);
5、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的,应当提交四邻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6、规划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村(居)委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对申请建房户现居住房屋的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居住情况等进行审议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会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个人建房的申请材料报送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建设管理站、土管所一同到实地勘测。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签署审核意见统一报送县建设局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过村(居)委会将书面答复送达建房申请人。
(三)县建设局在收到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 个人新建住宅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常住居民,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或旧城(村)改造需要拆迁、搬迁,按有关规定可新建个人住宅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其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三)申请的用地位于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
(四)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农村常住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农村常住居民新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符合集中居住、节约用地的原则。应尽量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实行统建、联建住宅。
第十九条 农村常住居民个人建房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的一般程序:
(一)个人建房户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用地申请:
1、《个人宅基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村委会接到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后,对申请建房户家庭情况、拟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情况进行审议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个人建房用地的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个人建房用地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建设管理站、土管所一同到实地勘测。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签署审核意见统一报送县建设局;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过村委会将书面答复送达建房申请人。乡镇建管站、土管所现场勘测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三)县建设局收到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材料后,按程序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提供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向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局在收到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个人建房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二十条 个人建房户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批的房屋位置、尺寸、高度、结构等进行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个人改建、扩建住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未完成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个人建造二层以上住宅的必须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向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个人建房应当布局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强制性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个人建房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按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 准的地区,按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一)位于国、省道两侧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退让距离;
(二)位于规划为主干道两侧的退让距离为10米,次干道两侧(30m~24m)的退让距离为5米,支路两侧(18m以下)的退让距离为3米;
(三)位于现有路幅不足12米的街巷两侧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退让;
(四)在有特定要求的地段,退让距离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禁止进行个人建房的地区,如原私有住房因年久失修或破旧不利居住,要求进行房屋维修的,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属危房,乡镇建设管理站现场踏勘情况属实的,同意按照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原结构进行维修,并拍照取证,留存归档,作为规划监察、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个人建房开工前,应当报验灰线。
乡镇建设管理站、土管所共同到现场核准后方可开工,待基础工程完成后应再次报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建设。
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要组织人员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站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土管所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县建设局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建房户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书等法定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办理农用地转为个人住房建设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房户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 对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住房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房的位置、高度、面积的,均属违法建设,由县建设局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个人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建房不得占用公用走道、妨碍公共交通修建围墙等附属设施或其它构筑物,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责令限期拆除的房屋或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 第一责任单位,县行政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对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以前与本办法有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第五篇: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
刘池同志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 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为了迅速落实市区领导的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发生在中心城市规划区的违章乱占滥建行为,经办党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召开这次中心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会,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市国土局、统征中心、市规划局领导,及处在中心城市规划区的二十个村的支部书记、村主任,一会,孝新主任还将就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作具体安排,市局领导还要作重要讲话,下面,我就开展这次中心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集中清理整治活动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中心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自市委、市政府做出拉大城市骨架,开发江北新区的重大决策以来,建民办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国土局、统征中心、住建局、规划局、城投公司等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一批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在我办相继建成投入使用,使我办交通基础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区位优势更加凸显,成为全市开发发展的战略重点和投资热点。在此期间,大多数干部群众自觉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主人翁意识,舍小家、顾大家,舍弃眼前利益,谋求长远发展,积极为重点项目建
环境条件显著改善,人民群众对此是满意的,也正是因为有了一个好的环境才带来了城市几年的快速发展。乱占乱建,不仅违反城市建设规划,势必造成在推进中心城市建设时,形成新的“拆迁户”,严重损害城市形象,人为增加城市建设难度,影响城市建设速度,对群众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四是逃避监管,增加了安全隐患。乱占烂建房屋,从规划设计到施工监管均存在严重缺失,安全隐患突出。五是手续不全,增加了不稳定因素。乱占烂建,必然伴随着国家相关手续不健全、不完整。私下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从而埋下了不稳定因素的隐患。六是违反有关规定,害了一批干部职工。乱占滥建是违法行为,国家公职人员涉足其中、涉及利益格局,不仅违法,也违反了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必然受到相关处理。七是影响建民的科学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办是安康中心城市建设的主战场,面临的最大机遇就是中心城市建设的机遇,城市发展,建民发展、群众受益。而乱占滥建如不及时得到整治,将影响建设环境,影响土地利用,影响项目建设,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人居环境,最终影响到全办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归根到底是影响到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迅速、扎实推进清理整治乱占滥建房屋工作
一要坚持原则,依法整治。清理整治工作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全面推进的原则。整合市上职能部门及办事处干部力量,划分工作组,在全办二十个重点村依次推开。二是坚持多管齐下,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重点对城市规划区、城乡结合部、集镇、交通要道、水源保护地等地区的违法乱占滥建行为进行清理整治。三是主动从轻,被动从严的原则。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法从轻处理;对态度不好影响极坏、拒不改正的依法从严从重坚决打击。四是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稳定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清理整治工作要依法开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房整治工作方案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依法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二要广泛宣传,层层发动。抓好清理整治工作,不仅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和支持,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思想上的认同和行动上的支持。办事处已经制定下发了《关于对中心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各村党
途的,包括农户以建猪圈、沼气池等生产性用房的名义建永久性住房,临道路边建商店、农资服务店等商业用房的;以建养猪场,养牛场等养殖场的名义,非法买卖土地,借机圈占土地和随意建房的。六是非法流转土地的。包括在中心城市规划区非法流转土地,变相买卖土地的。七是其他违法《公路法》、以及其它乱占土地滥建房屋的行为。
五要健全机制,长效管理。通过集中整治活动,要认真总结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办法措施,建立以职责明确、审批流程完善、联合控管、责任追究为核心的长效管理机制,真正使城市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步入法制化、长效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管理,强化责任,严肃纪律,确保清理整治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加强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成立了中心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二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强力组织推进,坚决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现象。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规划执法部门要负起牵头作用,国土执法部门要重点做好乱占土
高参,给集中整治工作设置障碍、制造阻力。
三、自觉抵制乱占土地滥建房屋违法行为,促进建民加快发展,是每位办村干部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四、要强化监督、公开公正,集中整治期间,一律停办建房审批,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突击办证,经查实,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