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伤管理制度111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符合本适度上述第1条、第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5、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与综合管理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综合管理部是本制度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综合管理部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表格详见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综合管理部予以执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因本人(指工伤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受伤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如下:
1、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公司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1)住院7天以内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住院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住院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
2、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住院1——2个月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住院2个月—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7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3)住院6个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3、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指工伤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赔偿标准同第一条相同。但若造成重大的后果或者工伤人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单位有权追究其责任并要求其做出应有的赔偿。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根据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其违章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B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C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2、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故意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3)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应法律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4)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九、附则:
1、本制度由办综合管理部负责执行。
2、对本制度有疑问者,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者,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修改之。
4、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有冲突以相关法律为准。
5、本制度的工伤核准与理赔流程若与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等保险有冲突流程按相关保险理赔程序办理。
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第二篇: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
三、工伤范围
1、工伤范围认定:
①在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时受伤;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受伤的; ③在公司委派的厂外公务执行过程中非本人责任而意外受伤的; ④上下班时间按正常所经路线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
2、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工伤条例》第八条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不列入工伤范围,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①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②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
③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的犯罪行为。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四、工伤事故上报及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人事管理部,管理部根据伤者情况处理:
①情况轻微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
②严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受伤的员工送往镇级以上(含镇级)医院急救。
2、工伤事故发生后,生产有关部门写份详细的工伤事故报告表(见附表1)上交到厂长处,厂长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意见,然后再上交到总经理处审批存档。
3、若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或工伤管理负责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
4、行政管理部根据公司员工购买社保或商保情况24小时内报承保公司并确认是否属于工伤,属工伤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5、员工如需住院,期间行动不方便的安排必要的护理人员,在院护理期间按照工伤条例标准补贴护理费用45元/天,伙食补贴15元/天。
6、治疗费用:先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向财务部借款垫付,待工伤理赔结案后再向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
五、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和工伤假待遇的规定:
1、员工因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同事根据贡献的大小,给予奖励。
2、员工工作过程中非人为因素(机械故障、电路故障或其他突发原因)发生工伤的;员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务执行过程中非本人责任意外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
3、如因员工本人工作中因马虎大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他人或本人受伤的,全部医疗费由肇事者承担,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4、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第三篇: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保障企业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职工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费用,并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以及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节 安全责任划分
第一条 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增减、变更工作,负责与员工所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各医院等单位协调处理工伤相关事宜。
第三节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第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把伤者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负责工伤发生所需费用的借支、垫付,交纳费用到医院的工作,并在当天将事故经过报告公司安全保障部和人力资源部。
第二条 安全保障部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安全管理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写出《安全事故调查表》,分析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并由目击证人(一般至少两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按手印,总经理签字后交至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接到安全保障部上报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后,立即与社保局联系确认是否属于工伤,如果确认是工伤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工伤事故调查表》所述内容和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若属于轻微工伤(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做工伤事故详细记录,由目击证人签字按手印后自行备案。若属于重伤或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应立即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积极到社保局开据《后付制证明》并到工伤职工所住医院办理相关住院手续。
第四条 若发生工亡事故,按照本细则工伤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当地各级政府职能归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人社局、工会等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追踪处理。
第四节 工伤事故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分工 第一条 工伤职工职责
1.1提供工伤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个人资料。
1.2 协助人力资源部办理医院、人社局等单位所需相关资料。第二条 工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职责
1.1 事故经过及时上报安全保障部及人力资源部,并在第一时间将工伤职工送至医院救治,安排人员照顾护理工伤住院职工。
1.2 组织部门职工对工伤事故现场进行保护,以便安全保障部安全管理员调查取证。
1.3 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工伤材料的准备及工伤认定申报工作。1.4 协助办理工伤职工转院手续、医疗费等费用借支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伤职工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保障部
3.1 协助部门在第一时间内将工伤职工送至医院。3.2 对事故现场维护、调查事故经过及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填写《安全事故调查表》,并对工伤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
4.1 到社保局、医院办理工伤职工住院手续,协助办理工伤职工转院、出院手续。
4.2 收集工伤职工相关工伤资料。
4.3 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费用的审批、报销等工作。
4.4 工伤职工医疗期满后的岗位安排工作。
4.5 协调解决工伤职工的工伤理赔、工伤纠纷调解、善后等工作。
第五节 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
第一条 工伤职工住院后,部门负责人积极参与和配合,应准备下列工伤认定资料申请工伤认定:
1.1工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 诊断证明原件,必须盖有医务科或医教科公章,没有医务科或医教科公章的诊断证明,不能作为申报和报账的凭证。
1.3第一次所照的X片和CT片报告单。(注:工伤病人因病情需要,进行CT拍摄,需到社保局报审批备案后方能报销相关费用。)
1.4 旁证一份。旁证上一般需两名以上目击者签字,并加按手印。1.5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第六节 工伤职工治疗费用借支及报销 第一条 工伤职工治疗费用借支
1.1 职工发生工伤送至医院后,由部门负责人到公司财务部借支相关费用(在借款申请中备注清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所需费用)。
1.2 工伤职工出院后,部门在人力资源部配合下,办理职工的出院手续,从医院退出的余款,应在当日内交回公司财务部,不得拖延。第二条 在急诊科、门诊部治疗或住院所产生费用报销程序及注意事项:
2.1报销工伤费用必须有急诊或门诊出据的诊断证明,住院的有住院证明,同时提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相关领导签字后方可报账。
2.2 凡是报销的医疗费,必须真实,若发票有污损、涂改痕迹,则不予报销。
2.3发票必须有费用清单或双处方,没有清单或处方的发票一律不报销费用。另外,X片、CT片必须用X片报告单、CT片报告单报账,没有X片报告单、CT片报告单的一律不能报销照X片、CT片所产生的费用。
2.4 若出现医院收款收据(发票)或相关费用报销资料遗失的情况,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公司不报销费用。
2.5到小诊所(非公立或协议医院外)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所开的收据,公司不报销。
第七节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条 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相关待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条 工伤职工若需要进行伤残补助,由公司工会、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集团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条 工伤职工出院后,根据医生诊断进行休养,休养期满后,职工应立即回公司报到,不按时到公司报到的,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其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第四条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由部门负责人借支,借支费用必须按财务流程和标准使用,属于交给工伤职工或其家属的费用必须有收据,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出院后根据病情和医生建议休息天数,由部门负责人每月报工资时统一申报并备注属工伤补助(工伤补助标准按: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上的最低劳动保障)。
第五条 工伤职工若需要进行二次及以上住院治疗,在第一次出院恢复后继续到公司上班,到第二次住院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到社保局申请备案同意后,再安排工伤职工住院治疗。
第八节 工伤事故总结
第一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负责人应组织职工对工伤事故进行总结,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工伤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条 对于因主观原因或操作不当、过失导致工伤的发生,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2.1部门领导知道职工发生工伤而没有向人力资源部和安全保障部报告备案的,所产生的费用由部门负责人全额承担。
2.2当事人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当天向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安全保障部报告备案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2.3根据工伤责任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处罚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而影响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治疗及工伤鉴定结果,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条 若经调查由工伤职工个人违规操作发生的工伤,待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后,视情节轻重,对工伤职工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条 因虚构事实、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进行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节 附则
第一条 本《工伤事故管理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二条 《工伤事故管理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
第四篇: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
3职责
3.1公司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开展公司工伤保险各项工作。3.2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审批每月职工工伤保险金上缴计划,职工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审批。
3.3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受伤职工的抢救及事故的分析、总结、处理工作。3.4公司财务部负责每月工伤保险上缴金额的核对、审批,及工伤职工相关费用、待遇核对和审批。
3.5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车间)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本部门(车间)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4程序 4.1工伤的界定
4.1.1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1.4患职业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1.2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1.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1.2.4职工有前款(1)、(2)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3)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1.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3.1故意犯罪的; 4.1.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1.3.3自残或者自杀的。4.2 职工发生工伤后的经办流程: 4.2.1核实工伤人员参保情况。
4.2.2办理挂账手续(生产性事故)、报工伤备案情况表。
4.2.3工伤认定(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有关领导及安办,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由综合办公室向临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审批后,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书、医生诊断证明等资料一并存档安办保管。4.2.4申报工伤医疗费。4.2.5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的)。4.2.6申报伤残待遇。
4.3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4.3.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3.1.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3.1.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3.1.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3.1.4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4.3.1.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3.1.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4.3.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3.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3.4工伤事故报告; 4.3.5证人证言两份;
4.3.6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3.7近期免冠一寸彩照6张; 4.3.8工伤认定决定书6份。
4.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4.4.1工伤认定决定书; 4.4.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4.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4.4工伤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4.5照片4张;
4.4.6病历资料及辅助检查等。4.5申报伤残待遇须提供的资料:
4.5.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5.2《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4.5.3工伤职工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5.4《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不盖章);
4.5.5交通事故的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理赔协议书等相关资料。4.6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须提供的资料: 4.6.1工伤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4.6.2身份证复印件;
4.6.3旧伤复发、转诊转院等申请审批表原件; 4.6.4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复印件; 4.6.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4.6.6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 4.6.7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总清单;
4.6.8住院病历完整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证原件;
4.6.9门诊病历原件、处方底联、化验及医技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4.7其他
工伤经认定后,其他未尽事项参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5附则:
5.1本制度X年X月X日发布 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参考文件:
1.1 《工伤保险条例》; 1.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3 《安全生产法》; 1.4 《治安管理处罚法》; 1.5 《劳动合同法》。2 定义:
2.1 工伤:工作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因工作而导致的伤亡或职业病、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
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1 非工伤:工作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因为玩耍、打/吵架、开玩笑、违规操作及违反国家
相关规定的情形视为非工伤,非工伤不享受工伤待遇。3 职责:
3.1 行政部主管:
3.1.1 工伤事故发生后即刻安排车辆运送伤员及时救治;
3.1.2 负责陪同重伤职工到医院接受治疗,根据医生诊断结论决定是否需要住院治疗;
3.1.3 负责向社保局、保险公司申报工伤,进行工伤理赔; 3.1.4 负责审核工伤职工请假单;
3.1.5 负责工伤职工住院其间的相关费用申请及医疗费用报销; 3.1.6 负责代表公司探望住院工伤职工,为工伤职工提供适度、合理的帮助;
3.1.7 对工伤职工进行复工教育;
3.1.8 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包括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连带责任人等; 3.1.9 负责进行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处理。3.2 各部门主管:
3.2.1 当本部门发生工伤时,第一时间通知行政部,并协助紧急医疗救护; 3.2.2 负责调查工伤事故的详细原因和责任,并在4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
交行政部主管处;
3.2.3 属机器设备故障的,须对事故机器设备提出改善方案。
3.3 电工组:属机器设备故障的,须跟进事故机器设备的安全防范改进工作。4 程序: 4.1 简易包扎:
4.1.1 职工工伤后,如轻微外伤到所在部门包扎治疗,如重伤者先简单包扎,并进行适当急救,防止血液流失过多等症状,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4.1.2 在清洗伤口及急救过程中所产生的生化垃圾,应用专用垃圾桶放置并消毒; 4.2 护理:
4.2.1 若伤势严重,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迅速护送伤员至医院,然后安排人员护理(若
有工伤职工亲属,应优先考虑由其亲属护理。)
4.2.2 护理人员按每天8小时给予计算工资。4.3 纠正、预防措施:
4.3.1 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的部门主管或经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召开部
门专项会议,并将会议记录、处理结果交行政部主管处;
4.3.2 “四不放过”原则:在调查工伤事故时,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
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
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4.4 伤残鉴定: 4.4.1 认定为工伤者医疗终结后须申请伤残鉴定的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行政部主管携同向横沥社保局提出申请,开介绍信; 4.4.2 伤残鉴定所须材料:工伤事故报告签收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医院《疾
病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医院所有检查报告、红底照片1寸的5张和3 寸的2张;
4.4.3 鉴定地点:社保局指定医院。
4.5 记录:行政部主管须建立《工伤事故跟踪表》,并存档。5 工伤假期:
5.1 工伤职工的工伤请假单经部门签批后交行政部主管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5.2 工伤假期超过7天(含)的须报总经理审批; 5.3 工伤假须凭镇级以上医院提供的相关资料;
5.4 工伤假期间,伤者不得进入工作场地,应积极配合医生治疗,如有不配合治疗的或其
它原因感染使伤情复发或更严重的,工伤假按事假处理,医疗费用自理。6 工伤费用报销:
6.1 工伤医疗必须在社保指定医院治疗;
6.2 医疗费用相关单据必须保存好,否则公司将不予报销;
6.3 需门诊的工伤职工,公司尽量安排车辆接送,若确实无车辆时,需自行解决交通问题;
6.4工伤期间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发放工资;
6.5工伤痊愈上班后,3天内整理所有资料办理报销事宜,过期的以自愿放弃报销处理。7 工伤处罚:
7.1 冒充工伤欺骗公司的,惩罚扣款500元,并退回报销费用,情节严重的开除处理;
7.2 帮助他人欺骗公司的,惩罚扣款300元;
7.3 因个人违反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根据受伤情况,给予赔偿公司
100-2000元损失的处理; 7.4 因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其直接上司负监督不力责任,给予
记小过处理,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给予记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同时受经济赔
偿100-1000元损失的处理;
7.5 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后,属于一般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者将承担10%-20%医疗费用;
7.6 部门主管、组长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给予处罚20-200元,情节严重将追究法律责任。8 工伤调查
8.1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门诊治疗而又在休假期间的,须提供住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治疗
期内不许远离厂区或住所,随时接受公司、社保局、保险公司的调查; 8.2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须随身携带身份证,接受社保局执法人员、保险公司人员调查;
8.3 各部门人员有义务为工伤事故调查提供证据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