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2月12日
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
(2014年10月29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满足学龄前儿童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或者社会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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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享受政府财政奖励补贴、办园规范、面向大众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比例应当逐步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对幼儿园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食品药品监督、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学前教育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的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标准化建设,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布局纳入城乡规划,根据本地区适龄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等需求,制定幼儿园的布点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保障本地区学龄前儿童入园的需求。
第七条 幼儿园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卫生、食品安全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开发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安排幼儿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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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用地,配套建设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配套幼儿园交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已建成住宅区幼儿园设置不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空置楼宇、校舍和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对有条件扩建的幼儿园,应当划定扩建用地,用于幼儿园建设。
鼓励优质幼儿园举办分园或者合作办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据有关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幼儿园设施。
依法需要征收幼儿园园舍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按照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建设或者安排新园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幼儿园对在园儿童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教职工;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幼儿园的审批工作。
申请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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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办园的,举办者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并提前三个月告知家长,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幼儿园终止办园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经核准后,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办园许可证,并由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四章 保育和教育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注重学习兴趣、生活能力、文明礼貌等方面的培养,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发展。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当避免小学化倾向。
幼儿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不得实施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得侵害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进行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和处理。
幼儿园提供餐饮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保卫设施,加强对教职工和在园儿童的公共安全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在园儿童安全,并及时报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幼儿园所在地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幼儿园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增设幼儿班,根据残疾儿童特点实施保育和教育。
第十九条 学龄前儿童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4—
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学龄前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应当尊重学龄前儿童,关注儿童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引导儿童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鼓励幼儿园与家庭、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合作,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保育和教育知识宣传、指导等服务。
第五章
教职工资格与权益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职工包括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保安人员等。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经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教职工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慢性传染病、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人员,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幼儿园教职工与在园儿童的比例,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幼儿园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招聘和配齐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资待遇、进修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八以上。
学前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二十五条 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应当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公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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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三)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奖励补助,合理分担幼儿园办园成本;
(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
(五)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培训;
(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幼儿园教育;
(七)扶持农村和学前教育薄弱地区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八)其他用于发展普惠性幼儿园的项目。
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各类幼儿园或者以各种形式捐助支持学前教育事业,设立或者联合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助资金,并按照捐资助学统一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应当参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幼儿园的用水、用气、用热等公用事业收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将公办幼儿园建设、教师配备和待遇落实、经费保障以及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等履行职责情况纳入考核和督导内容。考核和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省、市幼儿园定级评估标准,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按质定级,分类指导。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教师培训制度,将幼儿园园长、教师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
幼儿园应当鼓励、支持教师进修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执行政府定价,按照幼儿园的分类等级收费。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
其他民办幼儿园按照办园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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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在园儿童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条例规定办园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克扣学前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幼儿园向在园儿童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取其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幼儿园收取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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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沈阳市
沈阳市“十二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规划
我市现辖九区一市三县,总面积1.286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86万人。其中:农村面积9,365平方公里, 农村人口189.4万人;我市农村包括8个地区、101个乡镇、1451个行政村。2009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359.2亿元,人均GDP实现5,816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778.6亿元,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4,874元;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18,47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753元;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10元,农民人均消费支出4,808元。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农村消费需求将日益扩大。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提出了新要求,为继续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提供了新机遇。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商业设施、方便农民消费,保障商品质量、增强农村消费能力,优化农村商品结构、满足农民消费需求,根据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服务业委《关于编制“十二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规划的通知》(辽服函[2010]264号)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一、基本现状
2005年以来,我市以商务部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为契机,在省服务业委的指导下,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以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农村消费为突破口,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积极推进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建设,收到了显著成效。截止2009年底,全市11个承办企业,在101个乡镇、1,451个行政村,采取规范标准、商品配送、直营加盟等方式,累计建成标准化连锁农家店2,628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14个。农家店覆盖了100%的乡镇和95.17%的行政村。一个以县区店为中心、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初步形成。
――抓好体系建设,加大培育力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开展之初,我市农村零售网点正处在一个小乱分杂的自由发展时期,生活逐渐富裕的农民有了更多的购买需求,渴望身边有一个价钱合适、商品齐全、质量保证的“小卖店”,一些经营者也进行了尝试,但由于缺乏适合当地实际的系统管理和货源链,特别是没有相关政策的扶持和培育,使像“蒲公英”这样的较有名气的连锁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停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提出的宗旨和目的,为解决农村零售网点出现的问题提供了帮助。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和省服务委的具体要求,我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着力避免出现“临时性”效果和“半路夭折”现象。将这项工作列入市、区(县)两级商业网点建设规划,每年提出建店任务,并将其写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纳入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签订的商贸流通工作考核目标责任状。市服务业委成立了以主管副主任为组长,由有关处室参加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强化基础、规范操作、梯次推进、全面提高”的工作思路,形成了年有规划、季有分析、月有调度、随时协调的工作机制。为了支持承办企业做大做强,在2009年市政府出台的《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30条)。制定了对当年新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按投资额30%给予奖励的政策,鼓励承办企业在仓储建设、车辆购置、服务网络上进行投资。同时,为减轻承办企业的经济负担,政府还考虑对企业配送车辆给予一定的燃油补助。
――抓好典型示范,做好以点带面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群众参与的系统工程。实践中,我们重视抓好两个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一个是示范企业,一个是示范店。我们按照每个地区选择一个农家店和一个农资店承办企业的规划,要求各区县精心挑选实力强、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作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承办企业。如沈阳超市发生活购物广场,是有十几年物流配送和连锁经验的民营企业,该企业被确定为承办企业后,重视发挥品牌代理优势,按照《农家店建设改造规范》要求,对原有网络中的乡村店铺逐一改造。他们一抓业务培训,提升店长素质;二抓扩大货源,丰富商品种类;三抓“一网多用”,实行双向配送。目前,沈阳超市发生活购物广场共建有农家店471个,占法库地区农村日用消费品供应的60%。该企业曾连续两年被商务部评为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优秀试点企业。我省2007年在法库召开现场会,推广其经验。我市专门组织新民、辽中、于洪等区、县(市),分期分批到超市发现场取经,交流切磋,在大家对这项新工作缺乏感性认识的时候,以此有效地带动全市的承办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抓好验收评估,扎实推进成果按照标准建设和改造农家店,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打好基础的关键。我们在广泛宣传文件精神和具体操作要求的同时,严格把好验收关,并定期做好“回头看”的评估工作,把每次验收和评估工作作为推进工作成果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是在验收上,市服务业委至始至终反复强调对申请上报的农家店要按照标准逐一验收,这一指导思想带动了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在指导企业选址建店过程中,不盲目,不糊弄,求实务真,验收合格率从最初的80%上升到95%,有的能达到100%。我们要求“一店一档”,每个档案要具备“六个”要件,在档案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实地验收,每到一店都要做到“十看”,即:看面积、货架和摆放;看牌匾、公约和价签;看配送率和台账;看工装和消防。我们的验收组几乎走遍了全市所有的乡镇村屯,就连经常工作在县区的同志们都说,他们都没有走过这么多、这么全的村子。二是我们改变以往验收组“指手画脚”的工作作风,下车伊始,避免讲“不对”、“不是”,而是反复、耐心、细致地讲解,如何做,怎样做,告诉他们做好了会有什么样的效果,会给他们带来什么好处。承办企业非常希望我们对他们做的每一个店进行验收,因为我们在验收过程中为企业解决了一些农民的疑问,增加了农家店对承办企业的信赖度,我们把每次验收的过程都当作是具体帮助企业和农家店更新理念,提升管理的“加速整理器”。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对接,坚持市场化原则、坚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坚持立足农村地区,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努力构建我市新型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为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拉动农村消费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与时俱进、重视发展的原则未来五年,农村市场将呈现积极的发展趋势,连锁经营方式不断发展,农村市场的组织化及集中度逐步提高;城镇化进程加快,带动农村市场重心向中心镇转移;地区发展不均衡,多级配送体系长期存在;农民消费安全意识日益增强,农村商品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应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针对特点、统筹规划、适时调整、动态对接。
――公平竞争、创新发展的原则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本身就是一场农村市场体制机制的变革,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需要进一步加快变革。要打破地区界限,改变分级管理的体制,在已有11个承办企业的基础上,对新承办企业和项目的选择和培育,应彻底打破地区封锁,通过统一的招投标过程产生,并打破政府工作部门界限,支持各类经营企业、各类所有制企业积极参与。
――精心培育、科学发展的原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能否持续发展,关键看承办企业能否依靠市场自我发展。因此,选好承办企业是基础、建立配送体系是核心,应用信息技术是支撑,加强项目管理是保障。只有通过选择有实力的企业,在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统一配送率、农家店存活率和农家店建设的标准化,才能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2011年至2015年,全市规划建设改造农家店200个、配送中心2个。其中:2011年建设改造农家店100个、配送中心2个。到2015年底,通过完善现有农家店、补充消亡农家店、新建标准农家店、培育示范农家店以及推进配送设施标准化、配送管理规范化、配送流程信息化、配送商品品牌化等措施,使全市农家店和配送中心等商业设施情况达到如下指标:
农家店总量达到3200个,农家店乡镇覆盖率达到100%,农家店存活率达到95%以上,农家店统一商品配送率达到70%以上,农家店统一结算率达到100%;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总量达到16个,农村商品
第三篇:学前教育专业
学前教育专业
一.学前教育简介
学前教育是指出生至六、七岁儿童的教育,包括学前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学前教育专业主要培养全面和谐发展的、具备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科研人员及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广播、影视、书刊等各类大众传媒的策划和制作,相关企业(如儿童玩具、儿童服装人员和食品等)从事设计制作和营销的人员
二.课程介绍
文化基础课为:政治、阅读、写作、现代汉语、中外文学、儿童文学、英语、社会、数学、自然、科学技术与社会等;
专业课为:学前卫生与保育、学前心理学、学前教育学、中外幼教史、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幼儿园课程、幼儿园管理、幼儿游戏、学前教育研究方法、幼儿教师教育技能、现代教育技术、教师口语、计算机等;艺体课为音乐、舞蹈、美术、体育等,还有各类选修课、活动课和教育实践课.专业理论课为:学前卫生学、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学前教育史、幼儿园活动设计与指导、幼儿园课程、幼儿园管理、幼儿游戏、学前教育研究方法、幼儿教师教育技能等;
专业技能课为:舞蹈、声乐、钢琴、美术、乐理、教师口语、计算机、写字、体育等,还有各类讲座,教育实践 三.本专业培养具备学前教育专业知识,能在托幼机构从事保教和研究工作的教师学前教育行政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教学、研究人才 四.培养要求
1.掌握学前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幼儿同课程的设计与实施、幼儿教育研究方法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观察幼儿、分析幼儿的基本能力以及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技能;
3.具有编制具体教育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初步能力; 4.熟悉国家和地方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学前教育理论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五.就业方向
学生毕业后的就业主要面向学前教育机构,如幼儿园、托儿所、亲子园等单位的教师工作,并能担任幼儿英语、舞蹈、美术、钢琴等技能的培训和指导,还能胜任与学前教育相关的咨询服务、产品开发、图书出版等工作。六.就业统计
录取研究生:14.86%
高等学校:16.22%
其他事业单位:1.35%
民营及私营企业:2.70%
出国:1.35%
部队:4.05%
国有企业:4.05% 以上资料来自百度
第四篇: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同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制
房地产转让须知
1、转让当事人(卖方包含共有人)须持有关证件亲自到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并签订合同,私自转让的房地产不受法律保护。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登记手续的,可经公证部门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转让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3、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地产转让事宜,按照“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签订该房地产转让合同。
一、转让房地产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共有权证号码:
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房地产座落:沈阳市区街(路)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转让面积:平方米
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
房屋权利来源:
土地使用权来源:划拨出让
二、房地产转让因由:
三、双方申报成交价款(或房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四、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盖章,并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查批准后有效。
五、双方议定付款及房屋交付办法(按下列第种办理)
1、合同生效后,乙方付甲方定金(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经房地产交易部门批准后乙方即付清余下的全部购房款:(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整,同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2、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整,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甲方将出卖的房屋交给乙方。
六、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甲方中途反悔不卖,须以定金的两倍赔偿乙方,如乙方反悔不买,则定金归甲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交纳税费。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部门存档一份。
十、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可选择如下解决纠纷方式之一: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
沈财农〔2008〕389号
关于做好农产品加工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农村经济局、经济局: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8]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适用于沈阳市区域内,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新建项目。农
产品加工项目是指以沈阳市范围内生产的粮食、水产品、林木、畜产品、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建筑物、设备、土地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二、申报条件
1.项目是纳入市政府计划并符合我市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规定的新建项目。
2.项目使用的原材料50%以上是沈阳市辖区范围内的农副产品。
3.项目80%以上用工是沈阳市新增劳动力或农民工。
4.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土地购置投资进行折算扣除后,达到或超过我市新建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定的投资额度:
(1)在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和沈北新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
(2)在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
(3)蔬菜、花卉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补助标准
1.经审核达到补助条件的项目,按照央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2.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由市政府研究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四、补助计划
企业凭据营业执照、属地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土地投资合同、协议、证明、固定资产投资合同及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凡应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出具增值税发票,下同)、缴费收据等资料,向所在地区、县(市)主管部门申报。区、县(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市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复核论证,复核论证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及有关方面专业人员等参加,经复核论证后,提出项目补助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五、项目审批
1.市财政局对市政府审定项目聘请经政府采购确认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评估,出具正式审核评估报告。
2.市财政局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提出项目补助资金核定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补助资金。
3.对于国家、省、市财政支农、农业开发、基本建设、科技等已给予补贴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其补贴资金达到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足。
4.在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和沈北新区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实行市、区两级1:1配比。按市政府确定的项目补助额度,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各50%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六、投资界定
1.土地类投资。
(1)项目建设用地具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及缴纳税费证明,且与加工项目有直接关系部分,可计入固定资产投资,其他占用土地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2)土地投资政府返还部分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3)企业征用农民土地补偿部分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4)土地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
2.建筑物类投资。
(1)根据合同及实际完工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企业当年获得的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付款手续(不包含预付款)予以评估确认。
(2)企业购置旧建筑物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3.设备类投资。
(1)根据合同及设备安装到位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企业当年获得的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付款手续(不包含预付款)进行评估确认。
(2)在沈阳市内购置的旧设备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4.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根据固定资产到位情况,依据企业当年获得的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付款手续(不包含预付款)进行评估确认。
5.固定资产投资按原值进行评估,不考虑增值因素。
6.项目为内新建成的项目,建设期最长为2年。
7.固定资产投资中未取得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部分,按该部分投资额的70%予以确认。
8.经审核评估未达到补助标准的项目,不予以重新审核。
七、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市财政下达补助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为保证农产品加工项目扶持政策落实,财政部门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农产品加工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与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沈阳市中小企业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财政农产品项目补助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办公室2008年8月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