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培训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以职业技能和技术等级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培训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推动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2.拟定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等;
3.受理办学申请,组织社会培训机构设置评议,办理审批事项,颁发办学许可证,审核所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办理年检,组织对社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的评估及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
4.组织、指导社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指导本地区社会培训机构教研社团活动;
5.受理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应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事项;
6.受理社会培训机构教职工和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负责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1.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严掌握的原则,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和培训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在管理人员和师资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建设、职业指导等方面及时提供服务。
2.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教学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评估,总结交流经验,对成绩显著的社会培训机构予以表彰。
3.依法加强对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和管理,建立招生广告审核制度,保证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查处未经审核刊播、散发或张贴招生广告、简章的社会培训机构。
4.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完善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及其管理规则。
第五条 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
1.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人员人选。
3.有能满足申办培训内容需要的教师人选。
4.有相对固定的办学场地。
5.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及稳定的经费来源。
6.有适合办学需要的办公、教学设备。
7.有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制订有教学、教师、学生管理制度和财务、实验、实习场地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设置的主要工种、专业、培训层次、师资、设备情况及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的提供举办者单位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学历证书;个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街道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3.拟任社会培训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名单及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上岗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办学启动资金和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金证明须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5.办学章程及社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
6.专业理论教学场地、实习场地、实验及实习设备的证明文件,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的出具经合法公证的租赁契约或合同,租期1年以上;
7.各种管理制度;
8.跨省区(或区内跨地市)举办社会培训机构,须提供举办者所在省区(或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七条 实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鉴定业务相近、相关的培训机构。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和规定的审批权限对申请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
1.举办以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等级岗位培训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举办以中级职业技能水平为培训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区内跨地、市以及地、市直属单位举办的以中级、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等级岗位培训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以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培训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和跨省区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以及自治区直属单位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其他有必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自治区直属单位举办不冠以“广西”字样的以培训初级、非技术等级岗位和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培训机构的更名、撤销由原审批机关办理。
第九条
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和办法。
1.受理。申办者按规定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有关审批机关,经初审合格后领取《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填写后送交之日为受理日。
2.审核。审批机关组织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3.批准。审批机关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我区有关规定和专家组的审核意见,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复。
4.发证。对批准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予以公布。正本须悬挂于社会培训机构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对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应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社会培训机构的命名原则。
凡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不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班”。未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未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广西”、“自治区”或指代广西的词语等字样。
第十一条 社会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到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到有关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必须在批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允许超范围培训,不允许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开展学历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其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
第十三条 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须经负责办学资格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方能刊播、散发或张贴。招生广告、简章要注明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号、办学性质、培训时间、培训目标、收费许可证号、收费标准、证书发放与就业方式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或言词误导。
第十四条 社会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与培训目标相一致,切实保证培训质量。要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选用的教材应当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社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入学登记制度和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入学时填写入学登记卡和社会培训机构学生入学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登记卡填写后一周内交审批机关备案,作为学生结业验印和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一览表培训机构应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社会培训机构必须每月向审批机关报送当月学生入学情况登记表并根据要求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十七条 社会培训机构的学生完成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所在社会培训机构发给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八条 社会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学生个人的学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社会培训机构的学生自动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退回一部份培训费。退费额应在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收费标准内与学生协商解决。超过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部份应全额退还学生。
由于社会培训机构的原因学生不能就学的,应退还所收全部培训费用和其余的住宿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社会培训机构年检时须向审批机关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到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二十二条 社会培训机构合并或改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范围和招生对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办学许可证。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视为非法办学。
第二十三条 社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散:
1.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书面要求解散的;
2.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社会培训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培训机构解散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与在校学生协商退款事宜,审批机关可以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审批机关对核准解散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立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予以封存。
第二十六条 社会培训机构在办学活动中,有违反《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且申请开展定点职业培训的社会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号)第十三条:“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第十五条:“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
四、行政审批数量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原则适时控制数量。
五、行政审批条件
1.依法设立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
2.具备开设职业培训所要求的场地、师资、实习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1、《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5份)
2、《定点培训机构师资情况表》(5份)
3、《定点培训机构实习设备情况表》(5份)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证审批
八、行政审批程序
详见行政审批流程图(附件2)
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行政审批收费 无收费
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根据规定需要进行定期检验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19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做好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八 年十 二 月 一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规范创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全面推进我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培训基地)是指: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评估认定,并获得批准开展创业培训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
第三条 创业培训对象:有创业意愿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农村劳动者、水库移民、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等各类城乡创业者。
第四条 创业培训是指:为促进各类城乡创业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带动其他人员就业,由定点培训机构对创业培训对象进行的创业指导性培训。
第二章 创业培训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 辖区内具备办学资质和创业培训条件的社会各类高校、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和有关单位均可申请认定为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服务为宗旨,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经营发展为工作目标,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2.有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并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培训业绩突出。
3.重视客户需求和培训后支持,为客户建立培训档案,对已经创办的微小企业实行跟踪管理和后续服务,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4.学校或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愿意引入创业培训项目,承诺按照创业培训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培训,不断改进和完善创业培训服务措施,实现创业培训项目可持续发展。
5.制定开展创业培训的年度计划和市场宣传及推介计划,积极执行“六个统一”原则:即统一申报计划,统一调派师资、统一培训教材、统一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统一档案管理、统一拨付培训补贴,打造创业培训品牌。
6.具备必需的教学资源,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的组织工作;有获得创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的培训教师;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课桌椅、电脑和投影仪等教学设备。
7.与社会伙伴密切合作,为培训学员提供后续的创业跟踪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申请创业培训基地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 3.具备办学或培训资格的证明;
4.主要行政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拟任课教师的资格证明; 5.开展培训教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6.创业培训教学计划。第八条 认定程序 1.递交申请。申请机构应向所在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2、预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培训机构的申请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筛选,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并将预选合格的机构名单和推荐意见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
3、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预选合格的机构名单和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对照申报单位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筛选,确定实地考察名单。
4.实地考察。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确定实地考察的机构名单和地区分布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到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1)听取申请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对此项工作的汇报情况;(2)查看申请机构开展创业培训的原始档案记载情况,办学的固定教学场地、教学设备以及管理情况;
(3)查看二至三个微小企业经营管理及提供后续管理服务情况;(4)核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表格。
实地考察结束后,考察人员根据评估情况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评估表》(见附件2)。
5.确定创业培训基地名单。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各市推荐意见以及全区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确定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创业培训的要求
第九条 创业培训期限应视创办企业的类型、规模和创业者自身条件确定。基础理论集中培训一般不少于10天,创业方案分析、开业指导、开业后跟踪辅导要达到半年以上。创业培训开班规模不超过25人。
第十条 创业培训统一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创业培训教材,另根据创业需求,开设与创业有关的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税收、市场环境、项目选择等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基地要科学制定教学计划,督促学员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员开业前,创业培训基地应指导帮助学员到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学员开业后,创业培训基地要坚持跟踪指导服务,针对学员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辅导,帮助解决学员实际困难,直到学员能独立经营半年以上。
第十三条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求聘请专家定期开展创业培训师资和开业指导人员培训工作。创业培训教学人员须取得相应创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创业培训。
第四章 创业培训的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凡符合现行就业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基地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肃财务纪律。严禁申请培训补贴时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对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回骗取的全部资金,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创业培训基地的管理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基地接受自治区和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基地在举办创业培训班前,应将课程安排、计划开办时间、招生人数、学员基本情况等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后方可开办。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基地举办创业培训班结业后,要将学员的考评情况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结束一年后,向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提供学员开业情况,包括学员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状况及促进就业等情况。
第十九条 创业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当年的培训质量、创业成功率为主要检查、管理内容,每年检查一次。对完成培训任务有困难、创业成功率低、培训质量不理想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创业培训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申请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认定评分表
第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三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06年1月12日
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区第三产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一)单位数和就业人员
2004年末,全区共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1340个,就业人员[注1] 21.71万人;个体交通运输经营户28.79万户,就业人员33.75万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行政事业法人单位593个,就业人员1.72万人。
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中,交通运输业[注2] 占84.85%,仓储业占13.66%,邮政业占1.49%;在法人单位就业人员中,交通运输业占89.87%,仓储业占2.99%,邮政业占7.14%(详见表1)。
表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和就业人员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04年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合计682.12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占88.50%,仓储业占7.70%,邮政业占3.80%;负债合计233.36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占82.34%,仓储业占16.49%,邮政业占1.17%;所有者权益合计448.76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占91.71%,仓储业占3.13%,邮政业占5.16%(详见表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率为34.21%。分行业看,交通运输业为31.83%,仓储业为73.28%,邮政业为10.5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政事业法人单位资产合计为20.31亿元。
表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单位:亿元
(三)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2004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185.93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业占87.83%,仓储业占7.17%,邮政业占5.00%。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政事业法人单位业务收入10.70亿元;交通运输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174.63亿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利润总额13.45亿元(详见表3)。
表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单位:亿元
二、房地产业
(一)单位数和就业人员
2004年末,全区共有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0.32万个,年末就业人员7.61万人(详见表4);房地产业个体经营户269户, 就业人员374人。
表4 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和就业人员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04年末,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合计为894.63亿元,负债合计为663.50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31.13亿元。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资产负债率为 74.16%,分行业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为73.25%,物业管理业为102.95%,中介服务业为52.68%,其他房地产业为78.75%(详见表5)。
表5 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单位:亿元
(三)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2004年,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177.66亿元,利润总额3.97亿元(详见表6)。房地产业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0.06亿元。
表6 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单位:亿元
(四)房地产业生产经营情况
2004年,商品房建设施工面积3427.94万平方米;竣工房屋面积1056.05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面积933.6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面积840.20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额189.15亿元。住宅销售额为152.27亿元。
物业管理企业在管房屋建筑面积4081.91万平方米;中介服务业房屋代理销售成交合同面积248.94万平方米,房屋代理销售成交合同41.70亿元。
三、批发和零售业
(一)单位数、就业人员和商品销售额
2004年末,全区共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1.44万个,就业人员28.66万人。批发和零售业全年商品销售额[注3]合计1392.86亿元,其中批发业销售额1082.98亿元,零售业销售额309.88亿元(详见表7)。批发业个体经营户6.34万户,就业人员11.70万人,零售业个体经营户64.75万户,就业人员98.46万人。
表7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和就业人员及销售额
在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共占20.32%,集体、集体联营和股份合作企业共占19.02%,私营企业占45.87%,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15%,外商投资企业占0.19%,其余类型企业共占14.45%。
在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法人企业就业人员中,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共占27.56%,集体、集体联营和股份合作企业共占20.55%,私营企业占27.8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14%,外商投资企业占0.63%,其余类型企业共占23.24%(详见表8)。
表8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及就业人员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04年末,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合计766.61亿元,负债合计557.38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09.23亿元。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率为 72.71%,分行业看,批发业为73.88%,零售业为69.87%(详见表9)。
表9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单位:亿元
(三)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2004年,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1240.90亿元,利润总额22.44亿元(详见表10)。
批发业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186.87亿元;零售业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734.62亿元。
表10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单位:亿元
四、住宿和餐饮业
(一)单位数、就业人员和营业额
2004年末,全区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0.19万个,就业人员9.73万人,全年营业额[注4]48.70亿元(详见表11)。
住宿业个体经营户0.76万户,就业人员2.40万人,餐饮业个体经营户7.76万户,就业人员23.36万人。
表11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就业人员及营业额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共占23.07%,集体、集体联营和股份合作企业共占25.16%,私营企业占37.11%,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57%,外商投资企业占1.72%,其余类型企业共占11.37%。
在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就业人员中,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共占30.52%,集体、集体联营和股份合作企业共占11.72%,私营企业占31.7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5.14%,外商投资企业占4.93%,其余类型企业共占15.93%(详见表12)。
表12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法人单位和就业人员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04年末,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合计为122.96亿元,负债合计为87.29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35.67亿元。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资产负债率为71.00%,分行业看,住宿业为74.81%,餐饮业为50.24%(详见表13)。
表13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单位:亿元
(三)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2004年,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46.22亿元,利润总额-3.22亿元(详见表14)。
个体住宿业营业收入8.35亿元;个体餐饮业营业收入122.58亿元。
表14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总额 单位:亿元
五、其他第三产业
(一)单位数和就业人员
2004年末,全区共有从事其他第三产业[注5]的法人单位 7.82万个,就业人员166.78万人,其中,企业法人单位0.83 万个,就业人员28.9万人,行政事业及其他非企业单位6.99 万个,就业人员137.88万人。全区共有从事其他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户16.38万户,就业人员32.48万人。单位数和就业人员的行业分布详见表15。
表15 其他第三产业法人单位和就业人员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04年末,其他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资产合计为 5250.12亿元,负债合计 4533.55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716.58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6.35%(详见表16)。
表16 其他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单位:亿元
(三)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2004年末,其他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548.70亿元,利润总额50.7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中,金融业、信息传输及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所占比重分别是52.40%、22.07%、13.66%,三个行业合计占88.13%。利润总额中,上述三个行业分别占40.16%、30.56%、18.29%,合计占89.01%(详见表17)。
表17 其他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 单位:亿元
(四)行政事业和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收入和支出
2004年末,其他第三产业中的行政事业和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合计1281.80亿元,全年收入608.19亿元,全年支出596.81亿元(详见表18)。
表18 行政事业和其他非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收入和支出 单位:亿元
注释:
[注1]就业人员:是指2004年12月31日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岗的就业人员。未包括上述范围之外的就业人员。
[注2]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注3]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商品销售额:是指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包括零售额和批发额两部分,其中零售额包括售予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的金额,批发额包括售予生产经营单位商品的金额和出口商品的金额。
[注4]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是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注5]其他第三产业:包括金融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报送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先进典型材料的通知 桂依法行政办发〔2014〕4号
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有效推进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经研究,拟定于2014年底召开全区依法行政示范点经验总结交流会(时间另行通知),现就报送总结经验交流会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荣获自治区级第一批、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单位提交1份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经验总结材料。经验材料要注意总结具有推广意义的经验和做法,把握特点,突出亮点,观点鲜明、论证有力,字数控制在3500字左右。
二、请各市撰写关于如何开展和推进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的工作总结。
以上两份材料请于2014年9月15日前报送给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电子版本发送到ry2802638@163.com。
附件:自治区级第一批、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名单
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容易,0771-2850694。)
附件 自治区级第一批、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名单
第一批:南宁市人民政府、来宾市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宾阳县人民政府、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鹿寨县人民政府、灵川县人民政府、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岑溪市人民政府、上思县人民政府、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北流市人民政府、田阳县人民政府、宜州市人民政府、东兰县人民政府、象州县人民政府、扶绥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工商局。
第二批: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政府、崇左市地方税务局、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公安局、柳州市水利局、桂林市人民政府、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人民政府、梧州市公安局、梧州市交通运输局、梧州市审计局、玉林市公安局、玉林市公路局、玉林市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防城港市财政局、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防城港市检验检疫局、防城港市国家税务局、贵港市人民政府、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政府、百色市人民政府、河池市人民政府、河池市卫生局、贺州市富川县人民政府、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贺州市国家税务局、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四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
关于对牟崇坚等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
牟崇坚等同志:
你们给中央巡视组的信访件已由自治区信访局转交我社办理。经调查核实,现对你们材料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广西区供销储运公司减少租金及贱卖资产问题。
经了解,在1995年至1996年期间,广西区供销储运公司以公司的经营场地对外招租开发。1996年7月,该公司与北大物资机电市场签订租赁协议,租金为220/年。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市场不好,加上投入过大,市场有一定的建设期,该公司与北大物资市场协商后于2000年8月,南宁市政府实行“136” 工程,扩建大学东路,拆除了公司租赁给物资机电市场的临街商用大楼(五层共2177.5平方米),承租方随即提出要求减少租金。2012年7月,双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从2010年8月起每年租金200万元,2012年后租金按3%递增。
另据了解,广西区供销储运公司在1994年前是以公路运输为主营,后因运输市场竟争激烈,亏损严重,公司遂将车辆、汽 1 车配件,修理设施卖掉。
二、关于广西区果品公司贱卖沙井批发市场问题。
据了解,广西区果品公司在沙井有两块资产,一是果菜批发市场,二是南菜北运站即仓库。因未能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巨额债务,该公司果菜批发市场在2003年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上述资产均是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处置,区供销社无权干涉。在相关程序中,区供销社已尽了最大的努力去维护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区供销社和公司贱卖沙井批发市场、仓库的情况。
三、关于广西振合供销投资公司贱卖南宁石乳花荼厂问题。
经查南宁花荼厂全称广西土产公司南宁花荼厂,原系区土产公司直属管理的一个二层机构。1998年,经区联社同意,南宁花荼厂改制为广西石乳荼业有限公司,土地随后也变性过户至该公司名下。故后来公司售卖土地系公司自主安排,不存在广西振合投资公司贱卖的问题。
四、关于区供销社低价租赁土产公司仓库问题。
经查,土产公司仓库于2007年被广西振合供销投资公司通过拍卖方式买下,2009年仓库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广西振合供销投资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已属于广西振合投资公司。在过户给广西振合投资公司之前是由盛业公司经营租赁经营,盛业公司经营期间,最高的个别年份营业收入约200万元,较差年份不足60万元。2011年,鉴于仓库老化、仓储货 源萎缩、经营收入减少,盛业公司财务困难(发不出工资)、周边土地开发等实际,区供销社和振合公司在妥善处理涉及盛业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将仓库整体租赁给广西一周厨品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租期17年,第一年、第二年租金200万元,以后年租金以前一年为基数,按增长4.5%的比例计算确定。租金的约定主要考虑如下因素:近年仓储收入、当时南宁同类用地及周边土地使用费、预计物价指数、补偿盛业公司的支出等。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方负有合理使用及维护租赁物的责任。你们所反映的区供销社低价租赁土产公司仓库问题与事实不符。
五、关于一周厨品毁10栋仓库问题。
经核实,广西振合供销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一周厨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第十条款约定“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事先向甲方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租沙井仓库期间,一周厨品根据“抗震鉴定评估报告”,于2011年4月来函,要求对部分危房进行加固、修缮和拆除,广西振合供销投资公司于2011年4月10日复函,明确:(1)如经具有资质的机构认定沙井仓库内的2、4、6、10、11号仓库确为危房的,同意拆除这些建筑物。但在拆除上述建筑物前,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合法拆除手续。(2)一周厨品拆除上述建筑物后,应本着拆除回建的原则,按基建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回建手续,回建的一切费用由一周厨品 公司承担。(3)在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合同期满后交还租赁物时,将回建的建筑面积相当、库容相当的建筑物无偿交还振合公司,归振合公司所有。
根据《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范围内所有原有的建筑物、原有的其他构筑物性命及乙方在原有的建筑物、原有的其他构筑物上面增建、装修的附加物无偿归还甲方所有”。因此,一周厨品加固、修缮和拆除重建符合合同约定,如一周厨品对拆除危房不建,广西振合供销投资公司将按照合同给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关于强迫、欺骗你们下岗买断工龄问题。经查,你们原系广西区供销储运公司职工,于2003年储运公司实施深化企业改革期间与公司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8、9月期间你们到区社信访,认为系公司强迫欺骗买断工龄,要求认定储运公司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恢复你们的劳动关系。我社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关于牟崇坚等同志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此后,你们于2012年7月以各自名义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6日分别作出裁决,驳回你们的仲裁要求。2013年你们就同一事项再次信访,广西区党委人民政府信访局作出《关于牟崇坚等同志信访事项不予以受理告知单》。据此,你们所反映的强迫、欺骗你们买断工龄问题在信访中已经明确地答复意见,同一信访事项不再重复告知。
七、关于行政干预司法公正问题。
你们反映在法律程序中,区社出具给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证明导致你们败诉,是行政干预司法公正。经查实,你们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理由是:
1、区社所出的证明,是证明你们至区社来反映的问题的时间,至于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近10年时间里,你们还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向什么部门反映过同样的问题,只有你们当事人自已掌握最全面,供销社只能依据接访记录给你们当事人开具证明。
2、你们作为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律上负有谁主张谁举证的义务。
3、从劳动仲裁裁决书看,超过诉讼时效并不是你们败诉的唯一理由。裁决书已经从实体和程序上对你们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裁决书认为申请解劳动合同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欺骗胁迫的情形。
八、关于区供销社瓜分500万元改制专项资金问题。2005年初,区直房改办返还区联社公房出售款500万元,经查,我社坚持专款专用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按照企业申请、区联社核拨的程序,主要用于五个不能自筹改革成本的特困企业的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该款的使用有严格明确的用途和补偿标准,不能分光,不能平均量化到个人,该款目前仍有余额,如何使用,区联社将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管好用好,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你们反映供销社瓜分500多万元专项资金与事实不符,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关于梁小春等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对此问题已经有终结性意见。综上所述,区联社经调查核实后认为,你们反映的强迫、欺骗你们买断工龄问题在信访中已经有明确地答复意见,同一信访事项不再重告知。反映供销社瓜分500多万元专项资金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有终结意见,没有新证据,不再重自复受理。
抄送:自治区信访局。2014年9月19日(区供销社公章)
第五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柳 州 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柳工商发〔2016〕84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工商局关于2015自治区
绩效考评公众评议反馈意见整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城区分局、柳东分局、双生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
经研究同意,现将《柳州市工商局关于2015自治区绩效考评公众评议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日
柳州市工商局关于2015自治区绩效考评
公众评议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2015自治区绩效考评公众评议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柳绩办发〔2016〕5号)要求,为做好柳州市工商局2015自治区公众评议群众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15自治区绩效考评公众评议反馈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意见
(一)反馈问题整改
1.柳州市鱼峰区城中区工商局:服务态度差,建议:别一副自以为是的样子,上班时别跟大爷一样。(原序号:18)
2.柳州市工商局办证工作态度要提高,希望能耐心详细的解答办证人员所需问题。(原序号:67)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3.尽快出台扶持企业经济下行的压力的方案。(原序号:97)4.建议政府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多出措施,形成柳州发展新动力。(原序号:100)
5.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力度,特别食品的制假贩假行为。(原序号:103)
(三)政务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
6.柳州市工商局:单单领企业名称表格也要排队,希望另设领表格窗口提高效率。(原序号:115)7.办证上税最好能上门服务。(原序号:126)
8.柳州市柳南区的居民去柳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营业执照时,工作人员没有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跑了几次才办好。(原序号:143)
9.办理营业执照手续多,办理的时候不是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填写的格式也办事人员自己下载,有时候又下载不对,希望所需能够一次性告知并提供正确的格式模版。(原序号:184)
10.柳州市鱼峰区:办营业执照速度快一点。(原序号:186)11.在柳州市工商局的官网投诉反馈不及时,希望能够及时反馈。(原序号:192)
(四)企业人员意见建议
12.柳州的民营企业希望政府部门在出台优惠政策时要快一点。(原序号:231)
13.到工商办理审批,递交材料希望办事效率能提高。(原序号:235)
14.在柳州城中区工商所办证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原序号:244)
15.希望能加快办理营业执照等办证速度,更人性化一点,不要老是要一些我爸是我爸的证明。(序号:248)
16.在去工商局办事的时候,希望工作人员能一次性告知需要什么证件和办理什么业务,避免来回跑的麻烦。(序号:254)
17.柳州市的民营企业:希望政府部门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销售方面多帮助搭桥牵线。(原序号:269)
18.希望政府多到一些实体企业去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原序号:271)19.柳州市高新开区:在营业大厅办工商证、环保证、消防证、营运证的手续太复杂了,希望营运证的手续能简单化些。(原序号:272)
20.柳州市工商局:希望服务意识加强,老百姓到你窗口办事情请微笑服务,按流程办事情。(原序号:280)
21.对小企业多加扶持和沟通、多给支持和帮助。(原序号:281)
22.希望帮助小企业快速发展。(原序号:322)
(五)城乡居民意见建议
23.希望相关部门加大力度监督检查、查处南国今报等报纸上刊登的虚假广告信息,特别是涉及收藏品、药物的,更要加大力气,防止老百姓特别是老人上当受骗。(原序号:567)
(六)投资环境满意度意见建议
24.柳州市工商:工作态度不积极、拖拉。
(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意见建议
25.柳州市的居民在市区的工商局商广科办理商标时,工作人员办事不公开透明。(原序号:587)
26.柳州市希望国家给微小企业多些扶持,特别是在资金和贷款方面。(原序号:596)
27.柳州市城中区:办营业执照时间久。比如工商的说来看场地又不见来,还有办理工商业务窗口的人员的服务态度也不是很好,希望今后能对人服务态度好些。(原序号:597)
28.柳州市城中区工商局打印营业执照比较慢,资料已准备齐全了还要拖很久。(原序号:599)
29.工商登记:没有把所需全部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希望能 告知所需材料还要告知材料的格式。(原序号:617)
30.实体经济一直以为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党和政府也反复提到,市委市政府也提出“开放强柳,实业兴市”,但在具体政策上并没有太多可实操性,特别是近一两年来由于各种体制原因,让我们感觉到民退国进。由于“利益输送问题”,举例说明:现在所有的商业银行宁可大力支持国企,政府平台等,也到了惧贷民营企业,拒绝民企一些基本的贷款需求,尤其是一些实体经济企业更是雪上加霜。(原序号:628)
(八)为民办实事意见建议
31.柳州市柳北区:对食品安全方面监督,给群众带来安全食品。(原序号:650)
(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建议
32.城中区工商局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态度不是很好,有时候都不愿意去该单位办理业务。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对办理业务的市民能够热情接待。(原序号:773)
33.柳州市工商部门:办理工商业务时,希望工作人员一次告知所需要的材料,不要让群众跑来跑去。(原序号:775)
34.核准方面希望在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核准就好了,不用市里和县里都跑。(原序号:777)35.柳州市柳东新区雒容镇工商所:只要求“樊庆莲个体诊所”办工商营业执照,诊所开了几十年没有办过,现在才要求办,不知道他们要求办这个证什么意思,而且只要求自己办不要求别人办,希望要办就统一办,不要只要求一家办。(原序号:783)
36.城中区的工商所:在办理自主创业方面办事效率柳州与别的城市相比都比较慢,柳州刻名字要3天、完成需要13个工 作日。(原序号:786)
37.最好能有些业务能网上办理,如工商登记等等。(原序号:788)
38.柳州市市民反映说去该市工商局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告知所需的相关材料,当天没有办理好,第二次办理时工作人员的说法跟上次的说法和所需材料方面又不统一了,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能够有个统一的程序、规范一些,方便市民办理业务。(原序号:794)
二、整改思路及方向
根据以上反馈意见,经梳理,共涉及企个科、商广科、消保科、办公室、信息科、人事科、监察室、柳南区分局、柳北区分局、鱼峰区分局、城中区分局、柳东分局等整改责任部门。
各整改责任部门要紧紧围绕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消费维权,进一步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遵循“问题引领,即知即改,标本兼治、确保实效”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思路,针对反馈意见,认真查找问题,剖析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努力实现队伍作风进一步转变。
三、整改措施及责任分解
(一)转变工作观念,优化服务职能,提升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水平, 激发经济发展活力
1.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深化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按照企业登记前置、后置审批项目目录做好登记注册工作, 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进一步简化企业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能。
2.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加快在城区和具备条件的县域内实施“全城通、就近办”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全面构建“登记区域无限制,服务区域全覆盖”的工商登记新模式。
3.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办事程序。各办证窗口和工商所要公开办事流程、工作职责,提供规范的办照文本材料。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
4.继续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开展新设立小微企业跟踪分析,及时反映企业的诉求。继续加强非公党建工作,促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党组织作用发挥。
(责任部门:企个科,责任人:贺林,协助单位:信息科、各工商分局,整改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开展“红盾利剑”系列行动,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为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力度,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和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着力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效能。
(责任部门:消保科,责任人:邱胜凯,协助单位:各工商分局,整改时限:2016年10月30日前)
2.加强重点类别广告整治和重点广告媒介监管,继续完善监测体系,加大监管力度,构建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开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对虚假违法广告的举报实行有案即查原则。
(责任部门:商广科,责任人:张彬,协助单位:各工商分局,整改时限:2016年10月30日前)3.持续开展消费维权“五进”活动,采取提示警示、媒体发布、讲座等方式,加强群众、经营者识假辨假的能力,督促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和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责任部门:消保科,责任人:邱胜凯,协助单位:各工商分局,整改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三)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 1.加强作风建设,扎实做好干部日常管理、使用和培养,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继续深入开展“三严三实”活动,以法治工商建设为抓手,加强业务培训,开展政务礼仪培训,加强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切实转变队伍作风,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打造工商优质服务品牌。
(责任部门:人事科,责任人:谭艳,协助单位:各业务部门、各工商分局,整改时限:2016年10月30日前)
2.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实行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制度,加大检查督查工作力度,重点检查工作人员考勤、请休假制度执行情况。明确岗位职责,实行AB岗制度。
(责任部门:人事科,责任人:谭艳,协助单位:各业务部门、各工商分局,整改时限:2016年10月30日前)
3.继续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严格纪律督查,切实抓好队伍作风建设,强化执纪问责。
(责任部门:监察室,责任人:蒙仑,协助单位:各业务部门、各工商分局,整改时限:2016年10月30日前)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将整改工作列为本部门重点任务,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制定工 作实施方案,要按照有量化的工作任务、有可操作的推进路线图、有明确的时间表、有具体的责任主体、有可以检验的成果形式的“五个有”要求,进一步明确整改措施、标准、时限和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认真负责,整改落实。各部门要针对整改问题,对照整改目标,倒排工作进度,分阶段部署、落实整改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有效推进,防止整改流于形式,确保整改工作在既定时间内如期完成。各整改责任部门要于10月下旬对整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并对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整改成效、群众满意度情况等进行总结并撰写自评报告,于2016年11月1日前报送市局绩效办(设在监察室)。整改责任单位要注意收集整改工作相关的方案、通知、会议记录、图片等文件资料,便于检查核验。
(三)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市局绩效办将不定期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对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抽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对督查中发现的执行不力的责任部门和单位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