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医疗设备管理办法
医疗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院各科室医疗设备资产管理行为,科学合理购置、分配、使用医疗设备,进一步促进医院医疗设备固定资产使用效能的发挥,根据《医疗设备三级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医疗设备管理办法。
一、医院有关医疗、教学、科研使用的医疗设备,单价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的医疗设备均属固定资产范畴,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医院医疗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设备科作为医院医疗设备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设备的计划、论证、采购、验收、培训、考核、出入库、内部借调、内部转账、计量、维修、保养、清查盘点、报废等方面的管理。
三、设备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攸县财政局实时颁布的《株洲市攸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
四、医疗设备完成招标采购后,由使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设备科人员和供货商三方按照招标采购技术要求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大型医疗设备由医疗设备质量检测管理所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作为验收依据。
五、各使用科室人员在操作新购医疗设备前必须由厂家工程师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医疗设备。各科室新进人员在操作医疗设备前必须在科室内部进行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操作医疗设备。甲、乙类医疗设备、医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操作上岗合格证才能上机操作设备,并且每次开机运行都要有详细记录,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操作使用。
六、医院其他科室作为医疗设备的使用部门,医疗设备使用和管理应纳入科室工作的重要位置。使用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医疗设备的自检、验收、操作使用、再培训考核、计量管理、维护保养、不良事件上报、清查盘点、报废等方面的使用管理,并完善相关记录。
七、领用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不准在科室之间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科室之间进行变动时,须经设备科同意完善转账记录后由设备科库房办理科室转账过户手续。
八、医疗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特殊情况经医院批准后方可借出,收回时由保管科室检查无误,方可接收,并完善相关借用记录。
九、各科室所使用的医疗设备发生故障时,未经设备科同意不得将设备带往外地修理。
十、设备科每年9月至12月期间联合财务科、审计室相关人员对医院各科室医疗设备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一次,清查后保存好盘存记录。如有盘亏、盘盈情况,应查明原因核实后由医疗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员写出书面报告,经设备科长和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作出相关处理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十一、单台件采购金额在一万元及以上的医疗设备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设备档案。主要包括医疗设备申请单、招标采购文件、验收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使用说明书,线路图等资料。各科需用时,应到设备科办理借阅手续。
十二、使用寿命超过折旧年限,故障频发,无维修价值的医疗设备,应先由医疗设备使用科室提出报废处置申请,经设备科、财务科、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部门审核,并经国资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医疗设备报废处置手续。处置医疗设备固定资产后残值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禁止各科室自行处置、报废医疗设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或报废金额过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责成医院相关部门核查是否有待报废医疗设备未履行手续,是否存在管理部门未及时清理医疗设备固定资产现状情况。
十三、医疗设备存储房间内应保持整齐、清洁,经常注意门、窗、水、电的关闭,下班前仔细检查,以确保安全。
第二篇:医疗设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决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保证医院医疗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设备包括:医疗设备以及医疗辅助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且单次采购设备总额超过2万元的。
第三条 采购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招标选购,按照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要求选择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设备,为医院工作提供可靠保证。
第四条 凡使用医院自有资金采购医疗设备及大宗物资的,均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都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招标领导小组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为保证医院采购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经2009年5月11日院办公会议研究成立了医疗设备购置选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医疗设备采购工作。
第六条 项目组 根据采购项目要求以及院办公会议决定,由
职能科室牵头成立采购项目组,分管院领导必须是项目小组成员。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考察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报告,具体组织采购招标工作。
第七条 监督组 由医院纪委(纪检监察室)成立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采购决议、设备考察、设备招投标、履行合同、合同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负责签订《党风廉政合同》。
第三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八条 采购项目申报
科室按照业务发展提出项目购置书面申请(填写《项目购置申请表》)。书面申请必须包括所需项目对工作开展的必要性、经济效益预测、技术参数或指标、配套条件、人员技术力量、大概费用的相关情况等内容。申请不能指定设备的品牌和生产厂家。经分管领导批示同意以后,上交职能科室提交医院办公会讨论。
第九条 采购项目确定
采购项目申请必须邀请相关专家提出综合采购意见同意后,经院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确定购买,并同时成立设备采购项目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条 采购项目的考察
1、项目购置申请经院办公会同意购买后,项目组根据科室申报情况以及办公会议的决定,广泛详细地收集设备、物资的相关市场供货情况。向具备供货资格的供应商发出招投标通告,待供应商
报名后,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上报医院招投标领导小组进行选标和招标工作。按照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意见,确定考察3个以上的目标进行考察。
2、项目组对参与投标的设备进行现场考察,应认真考察设备的使用情况,并做记录。由项目组提出书面考察意见。考察意见必须充分考虑我院的实际使用需求、市场占有率、设备的使用以及厂家维护保养情况,明确提出采购设备的参数和相关要求。并报办公会进行研究。
项目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资格审核、项目考察和会议决议。并填写《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申购设备全程管理议采记录表》
3、监督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决议和考察进行全程监督。按考察目标及日程形成监督日志,考察完毕后汇总形成考察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招标实施
采购项目招标根据采购金额的不同,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形式。
1、邀请招标
招标购买工作由医院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可以在院内进行邀请招标。根据项目的使用要求,由项目组根据市场供应情况,提前一周对相关供应商发布招标公告。邀请3家以上的有关供货商进行邀请招标;对于供货商不满3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竞争性谈判。
为保护竞标公司成交价位和配置等商业机密,竞标实行背对背
式程序。由竞标公司分别介绍本公司概况、推荐产品的配置、性能、报价及投标价。评标过程必须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由评标专家根据性能、质量、价格、维保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书面采购意见,经办公会决议后确定中标公司。招标结果必须在院内公示,同时公布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电话。
对招标设备的内容(型号、配置、价格、供货与保修时间、承诺等),必须在招标会上由投标方签字确认。若签定合同前发生变更,应组织原招标评委与原各投标单位重新议价。
监督组负责对招标进行全程监督,按照规定程序严格执行,招标完毕后出具《项目监督报告》,并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招标过程出现的特殊情况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公开招标
招标购买工作由医院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云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院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前我院应做好编标和确定参加招标人员。
编标:由项目组、使用科室1-3人(人员构成必须是单数)组成编标小组。根据医院具体和市场调研情况集体制定设备技术参数。要求技术参数无倾向性。项目组审核技术参数并交招标公司制作标书。编标过程必须在封闭状态下进行。
参加招标人员: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我院参加评标人员。公开招标由招标机构负责人主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
法》规定进行招标。
公开招标必须依法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同时公布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电话。评标过程必须在封闭状态下进行。中标结果产生后,应由委托招标机构负责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监督组负责对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编标、开标、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及中标单位的选定等主要环节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现场监督,并出具《项目监督报告》,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3、政府采购
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4、评标办法
我院采购项目招标采用的评标办法有综合评分法、最低价法、竞争谈判法等。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明确本次招标使用的评标办法。
第十二条 中标和合同签订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组、财务和使用科室与中标方进行商务谈判,商议确定招投标项目的细节问题。谈判结果报院办公会批准后,才能签定购买合同。监督组负责监督并与中标方签订《党风廉政合同》。未签订《廉政合同》的财务部门不得支付购置资金。
第十三条 合同验收
购买合同必须明确采购设备或物品的型号、性能、配置、保质期、维保服务、交货日期、安装调试时间、验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途径。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有违反合同的情况,按照合同规定处理。如因违约造成损失的,将追述违约方进行赔偿。
采购设备或物品安装到位正常使用5天后,应组织合同验收工作,由项目组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应包括分管院领导、项目组、使用科室3人以上、财务等人员组成,并填写《合同验收情况表》。监督组负责监督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明确解决办法,由主办科室负责督促完成,并记录在《合同验收情况表》中,直到设备能够正常使用,验收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通知财务科履行付款义务。
第十四条 上级专项拨款购置设备的,须将设备考察及招标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待批准招标后方可开展招标工作,招标过程邀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同时参与。
第四章 招标投诉办法
第十五条 投诉受理机构
1、院内投诉 在医院内成立设备采购招标投诉受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上级部门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监审处。
设立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示。负责受理投诉、开展调查、调查反馈及公示等工作。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范围
1、凡是院内组织招标采购的项目,当事人、有关人员以及医院职工,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应在招标前5天或招标后10天以内,向招标投诉办公室进行投诉。
2、投诉必须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投诉的处理:
1)、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投诉,一律不予受理;
2)、符合要求的投诉,进行统一登记以后,上报投诉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受理。
3)、投诉情况属实,确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于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对于投诉人捏造事实,虚假恶意投诉的,将给予警告,今后不得参与医院的任何采购项目。
5)、投诉处理结果公开公示,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五章 重新招标及废标的确定和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评标的的人员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发现问题不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条款或招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不属于重大偏差的,不得废标,可以通过澄清说明或酌情扣分的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下列几种情况应重新招标; 1)少于三个投标人的;
2)经招标小组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招标过程中违反招标纪律,符合废标条款的; 4)中标方未与采购方签订购买合同的。第二十条 废标的确定; 1)、投标金额超过标的金额的;
2)、投标方技术参数中的重要参数有不符合的; 3)、投标方有违反投标纪律行为,经查属实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废标处理,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的;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医院利益的;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接受投标单位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上缴和不报告的;在招标过程中发现串标、围标、陪标等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采购招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第二十二条 采购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落实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定工作程序,切实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加强保密制度。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方合同止,凡是属于调查、对比、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评标过程中所谈及的例证和事件以及授标意向等,任何人均不得向投标方或其它无关人员透露。
第二十四条 在评标期间,投标方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
第二十六条 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纪委解释,自2012
年3月起实施。
第三篇:医疗设备保养维护管理办法
保养维护管理办法
为使我院医疗设备的预防保养、日常维护、故障请修、备品零件管理、维修绩效作业有章可循,以维持医疗设备正常运转,降低故障率,提高使用率,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大型医疗设备定义及分类
1.中大型医疗设备是指单机价值超过人民币万元以上(重点十万元以上)用于医疗急救、诊断、治疗和医学科研设备。
2.设备分为:X线诊断机械设备类、监护及手术室设备类、眼科及碎石设备类、超声诊断及检验设备类、供氧及呼叫设备类、消毒及常规设备类。
二、工作职责与保养
1.保养维护人员
(1)协助新购置设备的安装、试机和验收。(2)故障修护的执行。
(3)定期检修计划的拟定和执行。
(4)设备使用异常反应和故障原因分析。(4)委托外部修理的申请、督导与验收。(5)对使用部门的清洁保养实施情形的检查。(6)建立各项设备档案。
(7)闲置设备的整修或报废建议。
(8)工作改善、设备改善方案的实施情形追踪。
(9)督促各使用部门依规范执行保养维护工作。(10)会同财会科定期盘点使用部门设备。2.设备使用人员
(1)协助新添置设备装机、试车、验收等作业。(2)设备清洁、整理及周围环境整洁的维护。(3)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清洁保养作业。(4)协助设备定期保养、故障维修作业。
(5)设备改善建议及报告研究如何提高利用率。3.设备保养管理(三级保养)
(1)一级保养:使用科室指定专人对所使用的设备,每天进行表面除尘和基本参数校正。应该做到:
班前检查:开机前应按要求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规范操作: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及《标准作业指导书》中的规定操作设备。班后清理:下班前,彻底清洁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整理工具使之摆放整齐。设备维修人员每月月底收齐《设备使用记录》,建立档案保管。
(2)二级保养:设备维修人员配合并指导使用设备科室专管人员对设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设备内部清洁和技术参数校正,填写《设备二级保养记录》并由设备使用主管核实验收签字。(3)三级保养:设备维修人员陪同计量检测、设备维修点或随访人员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参数校正,填写《设备三级维修保养记录》。
各级保养都要严格按照《设备保养标准》进行;设备维修人员要对保养情况进行不定时巡检,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三、设备维修管理
1.设备维修实行专人负责制。
2.设备维修人员负责对所管设备要及时认真做好:设备开箱验收登记、设备索赔登记、保修期内维修登记、保修期到期前设备状况总结、设备维修情况登记(自修或外修)、关键零配件来源记录、设备清洁及消毒方法。
3.设备维修人员对所管设备,应尽可能采取下修方式(除故障特别复杂外)。4.维修中由于故障特别复杂或零配件采购困难,设备维修人员应及时通知设备使用科室,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维修中遇到难以判断或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设备维修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生产厂家或定点维修单位或供应商进行维修。
6.对返修率高的医疗设备,维修人员也应及时向上汇报。7.维修人员应严格把好报废设备鉴定关。8.设备文件档案实行维修人保管方法。仪器维修人员应定期对设备文件档案进行整理,分管主任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完整性。
8.维修电路图实行集中管理方法。
10.维修人员应经常与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和保养工作交流,积极听取设备使用人员对所用设备的反映,从中判断设备的使用现状。
11.维修人员还应经常与厂商维修工程人员进行联系和交流,虚心求教,尽最大可能地了解所管设备的常见及特殊故障的判断及维修方法。
12.维修人员应及时了解所管设备代理商或维修工程师的变更情况,并及时与新的代理商或工程师取得联系,以保证零配件的索取和维修联系。
四、维修及保养工作的落实及监督
1.医疗器械分管主任负责针对各类不同设备,制定保养工作要点及程序,并根据设备返修情况,调整保养周期。
2.仪器维修人员应每月深入科室检查设备运行情况。认真填写《巡检记录》并由使用设备科室专管人员签字确认。定期汇总“设备状况”,重点找出维修及保养工作中的漏洞并加以弥补。
3.仪器维修人员不定期地对全院大型医疗设备进行巡视,充分听取使用设备科室的意见及建议。
4.仪器维修人员下修及保养工作结束后,需填写仪器维修保养登记表,在表中详细写明工作过程及结论,并由使用设备科室专管人员签字确认。
5.设备维修时效、工作检查记录及有关表格档案的完整性等作为维修人员的工作考核标准,直接与医院奖励挂钩。对维修及保养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进行及时的通报。
第四篇: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更好地规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程序,加强设备采购工作中的监管力度,有效地防止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增加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医院利益,不断完善设备采购工作中的规范性、合法性,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全院仪器设备以计划采购为主,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如果单价超过五万元以上的设备同时须填写《医疗设备购置论证表》,统一交采供部汇总,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采供部组织实施,对超过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维修费以及配件费等,经过器械采购组统一研究或请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采购原则与方法:
1、大型医疗设备(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科室必须填报三种以上同性能的产品型号,有利于医院讨论择优选取,一般禁止科室指定品牌。
2、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必须由院领导、物资采购中心、使用科室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招标小组,一般选择三家以上供货商参加投标,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暗标、明标、议标等方式进行。招标后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实施。列入政府招标的项目,按政府规定执行。
3、单价五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设备在事先向院领导汇报后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如是批量设备则参照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4、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从各种途径购入设备。
四、医院自行招标实施办法:
1、医院自行招标由院采购小组组织实施,采供部根据招标项目公
开向有关供货商发出投标邀请(三家以上),包括招标的名称、采购期、单位、招标日期、标书提交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等。
2、开标前,医院组成评标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器械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相关科室主任、审计、财务、设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五、招标的原则:
招标采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合格的原则,公正评标,并写出评标报告。评标要遵循以质量为重,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评标结果应及时通知中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开标记录、投标文件正本、评标报告等应存档备查。
六、对于大型贵重仪器不论是政府集中招标项目,还是医院自筹资金采购项目,都要严格审查投标公司的资质、所投设备的技术性能、主要参数,进行充分地市场调研,实地考察,提交可行性方案论证,最终决定是否购置。
七、凡购置的医疗设备,设备科必须严格把好验收关,参与安装调试的全过程,双方认可(使用科室、设备科)才能验收,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医院。
八、在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任何部门、科室、个人不得擅自采购,一旦发现违规后,将受到院规、院纪的相应处罚。
九、付款方式:
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必须由各评标科室填写会填单,确认无误后,由物资采购中心填写汇款通知单,经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付款,大型
设备必须附有订购合同
第五篇: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随着医院的发展,作为医疗、科研、教学的医疗设备已成为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对医疗设备的管理要求,医院必须制定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才能体现医疗设备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医疗设备的效能,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减少或杜绝人为损坏,保证医疗设备处于最佳状态。
设备科职责
设备科是全院医疗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参加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全过程。负责医疗设备的规划调研、立项论证、申报审批、招标采购、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培训使用、报废鉴定、配合财务部门完成医疗设备的调拨使用及报废报批工作。
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一、医疗设备购前论证制度
二、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三、医疗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四、医用计量器具及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五、医疗设备维护及维修管理制度
六、医疗设备调拨管理制度
七、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八、医疗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九、医疗设备应急保障制度
一、医疗设备购前论证制度
1、设备处负责全院医疗设备购前综合论证工作。
2、医疗设备购前论证会由相关专家参加,申报科室负责人参与;
3、医疗设备购前论证会每季度组织一次;
4、凡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购置,必须进行购前论证工作。经论证许可后方可进行采购申报;
5、申购科室在申请购置医疗设备论证会上,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阐述:
①应用论证:重点说明学科、临床应用必需理由;
②市场论证:重点描述所申购设备的市场应用状况;
③配置论证:提供详细的需求配置清单及功能要求;
④人员和场地基本条件论证;
⑤效益论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6、设备工程部负责拟购医疗设备的技术审核。
实行专人技术负责;参与采购、安装和验收工作。
二、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1、任何医疗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设备。
2.采购进口医疗设备要依据<<海关法>>和<<进口产品注册标准>>、有<<进口产品注册证>>、有报关证明和完整的商检报告(免检产品除外)。
3.医疗设备采购人员组成:
院长、主管副院长、纪检负责人、经济管理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设备处相关主办人员。
4、医疗设备采购方式:
大中型医疗设备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临床常规医疗设备实行打包询价、比价采购;
临床急需医疗设备的采购经院长办公会批准,院内组织三家以上公司参加,并参照近期市场招标结果,进行议标采购;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技术先进、功能实用、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5、按照医疗设备的管理范畴对甲、乙类医疗设备要在取得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核发配置许可后方可招标采购。
6、大额维修零配件采购:由设备最终用户根据设备故障诊断情况填写《配件申购表》,医疗设备工程部主管工程师附加故障情况技术说明,设备处负责人进行确认后上报医疗设备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安排采购。
三、医疗设备验收制度
1、医疗设备开箱验收应有供货商、最终用户代表、医院主管工程师和设备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共同在场。
2、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和设备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现场逐件开箱、逐件清点、逐件登记。
3、设备包装箱在验收未结束前严禁移离验收现场,直至全部验收工作结束,且对包装箱进行认真查看后,方可处理。
4、设备验收文件需现场由最终用户代表、设备处参加验收人员和供货商验收人员,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及设备运行状况共同签名确认。
5、对于随设备的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等重要文件,需进行仔细登记,并由保管人在验收文件上签名确认。
6、设备处根据验收完成文件和发票原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确认手续。
7、未经验收的医疗设备严禁投入临床应用。
四、医用计量器具及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计量管理的法令、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计量管理工作,健全计量体系,提高医疗质量,保证量值准确,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医院管理
中的积极作用。
1、全院的计量管理工作由设备处负责,并配有专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全院的计量管理工作。
2、各使用科室配备专职计量管理员(由护士长担任),组成全院计量管理网络,共同承担全院的计量管理工作。
3、按照检定规程严格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定期将强检器具送制定检定部门检定。
4、根据计量器具种类建立技术挡案并实行统一编号,做到帐物相符。
5、凡涉及国家规定列入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的用户部门,在使用设备前需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
6、涉及国家规定列入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的操作者需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7、设专人负责全院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的维护工作。
8、对列入强检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五、医疗设备维护及维修管理制度
(一)医疗设备维护保养管理(三级保养):
1.一级保养:使用科室指定专人对所使用的设备,每天进行表面除尘和基本参数校正。
2.二级保养:主管工程师配合并指导使用设备科室专管人员,对设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设备内部清洁和技术参数校正。
3.三级保养:主管工程师对所分管的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参数校正,包括内部除尘、机械部位加油、除锈等。
(二)设备维修管理
1.设备工程部实行值班主任负责制,负责日常维修力量的调配及全院医疗设备维修工作的完成。
2.负责医疗设备的技术验收、保修期内维修登记、保修期到期前设备状况总结、设备维修纪录(自修或外修)、关键零配件来源、使用记录。
3.维修责任工程师对所管设备,应尽可能采取下修方式(除故障特别复杂外)。
4.维修中由于故障特别复杂或零配件采购困难,主管工程师应及时通知设备使用科室,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维修中遇到难以判断或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责任工程师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维修负责人应及时召开问题讨论会,群策群力解决问题。
6.对返修率高的医疗设备,维修技术人员也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7.维修工程人员应严格把好报废设备鉴定关。
8.维修工程人员应经常与所管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和保养工作交流,积极听取设备使用人员对所用设备的反映,了解设备的使用现状。
9.维修工程人员应经常与厂商维修工程人员进行联系和交流,虚心求教,尽最大可能地了解所管设备的常见及特殊故障的判断及维修方法。
10.维修工程人员应及时了解所管设备代理商或维修工程师的变更情况,并及时与新的代理商或工程师取得联系,以保证零配件的索取和维修联系。
(三)工程技术图纸及档案的管理
1.严格执行大型医疗设备的验收报告、工程技术图纸、维修日志及联系记录和报废鉴定文件归档制度。
2.工程文件档案实行集中存放和维修负责人管理的方法。严防档案丢失。
3.工程部负责人应定期对下属的工程文件档案进行审核。
4.对最终用户保存的使用手册应严格进行登记确认。
(四)保养及维修质量控制
1.工程部负责人负责针对各类不同设备,制定保养工作要点及程序。根据设备返修情况,调整保养周期。
2、工程部需定期召开“设备维修技术讨论会”,重点找出维修及保养工作中的漏洞并加以弥补。互相学习,提高技能。
4.工程部负责人应定期地对全院大型医疗设备进行巡视,充分听取最终用户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5.工程技术人员下修及保养工作结束后,需详细写明工作过程及维修结论。
6.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发生的故障及时向工程部报,尤其是待用抢救设备。
7.对抢救设备(呼吸机、心脏除颤器等)实行定期巡检及最终用户确认登记。
8.工程部执行自行完成的高额维修奖励制度。
六、医疗设备调拨管理制度
医疗设备固定资产使用科室财产保管设专人负责,医疗设备的调拨和转移必须通知设备处,由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报财务处确认。如未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移交手续而导致的后果,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1.跨科借用:由于医疗需要,经借与被借双方负责人同意将医疗器械固定资产跨科借用,固定资产借出方需由财产保管人保留借方财产保管人借条。该借条必须注明设备名称、固定资产编号、设备完好状况、设备归还日期等。如未办理借条事宜或借条丢失所造成帐物不符等结果,将由借出方财产保管人承担相关责任。
2.资产转科:医疗器械固定资产因临床业务需要进行转科使用,主动提出一方需向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设备处审核,医疗设备主管院长批准,由双方财产保管人共同办理固定资产帐目变更后,方可移交相关资产。
3.资产出院:医院医疗器械固定资产因支援或捐赠转移出院外,设备处必须根据医疗器械主管院长的亲笔批准相关文件,凭接受方接受文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帐目变更手续并经财务处确认。
七、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设备处协同财务处完成医疗设备报废工作
1.报废申请: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资产所有方负责人需认真填写《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并提交设备处;
2.报废设备鉴定: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应本着严谨的科学态度,对需报废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给出实事求是的技术鉴定意见。
3.报废申请审批:《医疗设备报废申请单》经设备处负责人审核,设备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按程序办理报废申报手续。
4.报废物资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物资处理需与财务处进行现场监督,并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签名确认。如可提供维修利用的,设备工程部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上注明。如无利用价值的,则进行残值处理并上缴。
5.固定资产帐目变更:设备处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进行归档,并凭此单与财务处进行医疗器械固定资产帐目变更。
6、对不符合使用管理要求的医疗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八、医疗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定期检查电气安全。提供给设备的电源,其电压、相位应符合设
备的要求,供电线路必须能够承受设备的用电负荷。对电压要求稳定的精密仪器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稳压电源或UPS。
2、定期检查接地装置。所有带电医疗设备工作时应做好接地,并保
证接地设施良好。
3、保持设备工作环境清洁、干燥,做好防尘、防潮、防爆、防水、防电磁波、防静电工作。保证机房环境符合设备使用要求
4、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掌握操作方法和程序后
才能上岗工作。对放射、放疗、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危险部门的工作
人员,需经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才能上岗工作。
5、应严格按开关机程序开、关机器。严禁违规、野蛮、不按程序操
作机器设备。
6、严禁机器带病工作,发现机器出现异常应立即关机。通知设备维
修人员到场检修。
九、医疗设备维修应急保障制度
国家规定的工作以外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
(1)工程部实行全年每天24小时值班制,临床科室遇有紧急情况可通过院总值班通知值班工程师。
(2)对于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工程部应将《值班表》送达院办公室。值班工程师在接到报修电话后要及时作出响应。
(3)值班工程师如遇到无法排除故障情况,应及时与其负责人进行报告,相关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在最短时间内给与支持。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