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的资产是折本校山有、使用的,枉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学校购置的资产: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尤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巾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古200元)而低于500元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l、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3、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 其主要职责是:
l、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学校产权完整的职责:
2、根据职责制度并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
3、负责校内各学位资产占用和使用方向的管理:
4、负责全校物资采购与报废等计划的综合平衡、计划变更与实施、参入基建招投标与竣工验收:
5、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学校资产的帐、卡管理,做到帐卡、帐帐、帐实三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办理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分级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制。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学校资产的统一登记汇总,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规划、协调、管理学校资产。
学校各相关部门为二级管理机构,安排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按分管权限做好每年计划的申报与落实,并进行日常管理。即对实物资产分类编号,设专门帐、卡予以登记,对人型、贵重、精密仪器专用设备按单件(台)建立技术档案。对各类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及时,准确如实进行登记。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还要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对利料、低值易耗品的帐、物管理。各分管仓库每半年向资产管理部门报一次库存情况。学校各相关部门归口管理各类专用资产。分别是: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和家具用具等方面资产的管理;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方面资产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所有图书资料方面资产的管理;
各资产使用部门均为三级管理机构,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具体使用保管。各使用单位要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设备要定专人管理。操作人员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完好。
第二章采购制度
第五条物资采购坚持计划采购的原则,杜绝物资采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尽可能发挥资金与设备的使用效率:凡无计划均不得进行物资采购。
第六条采购计划制定采用先下后上,上下结合的程序。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先提出书面报告,定期集中报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学校领导审核。
第七条凡因原计划遗漏、临时急需或计划用途变更,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追补计划或计划变更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由使用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拟出购置计划草案:由资产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校长审核。
2、行政设备、设施、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初步计划,再由资产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报校长审核。
3、低值易耗品亦采取集中采购的原则。各部门所需要的低值易耗品按计划额度(或指标)及使用进度,由资产管理部门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定期采购,批量发放,争取做到零库存。
4、大型设备的购置及重人建设项目须经充分论证,报学校董事会审核。第三章资产登记与建帐
第八条各类资产必须坚持谁经手形成谁负责入库·的登记制度,即资产在形成之后,其经手形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到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建帐(卡)手续。
第九条学校财务部门凭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验证签章,给予付款结算。
第十条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会签后的有效凭证,进行学校资产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第十一条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应认真建立并做好本部门所占用学校资产的流水帐和分类明细帐。
第四章资产的使用及处置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使学校资产在规定的使用时限内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若出现难以修复的故障,应及时呈报资产管理部门安排专人(项)修理,恢复其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若有多余闲置不用或不需用的资产,应主动报告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调剂,资产管理部门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资产的平行调拨、无偿调出,有偿转让、出租、出借等手续,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
第十四条学校资产个人不得长期占用。教职工在校内调换工作岗位,必须向原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设备清交手续;调出学校时,应如数归还所占用的学校资产,没有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共同验证签字,人事部门不得放行。
第十五条学校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为提高资产利用率,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各类资产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并有权对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低下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的形式: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
学校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确已丧失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修理价值或市场缺少主要零配件不能修复的;由于某种原因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又难以改造的可申请报废。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程序
1、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2、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3、报校董事会审核;
4、回收残值上缴财务,核减固定资产。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学校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
第五章资产清查与报告
第十八条各资产使用部门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每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帐(卡)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归口上报各二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学校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其归口管理的资产实行报告制度,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资产变动情况表,经与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按时报送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部门对报表进行逐项核实汇总,最终编制出学校资产统计报表呈报校董会审核.
第二篇: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从第34条到第38条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经费,建立健全财产、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办学经费的用途作了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审计和审查。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4条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财务制度是指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所必须遵守的规章和准则,是财务管理的依据。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学校财务制度的实施,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关系和学校内部财务活动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做到合法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保证财务收支计划的圆满完成,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具体说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应建立: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方面的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学校基金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管理制度,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校办工厂财务管理等制度。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方法、程序等规定。主要内容有:会计工作通则、会计核算原则、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会计交接、会计档案等规定。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学校的会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会计活动的管理。
资产管理制度是指民办学校物资资产的保管、配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指: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的保管维修制度,财产物资的管理和配置、使用制度。具体为:财产分类账
制度,物品采购登记制度,物品进出库制度,物品损坏及报废制度,办公用品发放等制度。民办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民办学校在管好资金的同时,要管好资产。要划清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设置固定资产账卡。防止因财、物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破损、丢失,努力克服管理中重财轻物的倾向。
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照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要分清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财产、创办者投入到教育机构的财产和教育机构通过办学积累的财产,并分别登记建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及编报各种财会报表,做到账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钱)相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按照有关规定,要长期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定期向批准办学的行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教育机构内部应加强财务管理的民主监督,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账目。
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本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就直接规定了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也间接地表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投入者所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社会资产属于社会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学校是以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教学活动的,当它取得法人资格后,就对民办学校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是由我国的法人财产制度所决定的。
第三篇: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校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为了加强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从第34条到第38条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经费,建立健全财产、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办学经费的用途作了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审计和审查。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4条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财务制度是指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所必须遵守的规章和准则,是财务管理的依据。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学校财务制度的实施,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关系和学校内部财务活动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做到合法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保证财务收支计划的圆满完成,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具体说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应建立: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方面的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学校基金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管理制度,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校办工厂财务管理等制度。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方法、程序等规定。主要内容有:会计工作通则、会计核算原则、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会计交接、会计档案等规定。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学校的会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会计活动的管理。
资产管理制度是指民办学校物资资产的保管、配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指: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的保管维修制度,财产物资的管理和配置、使用制度。具体为:财产分类账制度,物品采购登记
制度,物品进出库制度,物品损坏及报废制度,办公用品发放等制度。民办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民办学校在管好资金的同时,要管好资产。要划清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设置固定资产账卡。防止因财、物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破损、丢失,努力克服管理中重财轻物的倾向。
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照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要分清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财产、创办者投入到教育机构的财产和教育机构通过办学积累的财产,并分别登记建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及编报各种财会报表,做到账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钱)相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按照有关规定,要长期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定期向批准办学的行政机关
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教育机构内部应加强财务管理的民主监督,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账目。
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本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就直接规定了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也间接地表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投入者所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社会资产属于社会所有。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学校是以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教学活动的,当它取得法人资格后,就对民办学校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是由我国的法人财产制度所决定的。
第四篇: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范文模版)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为了加强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从第34条到第38条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经费,建立 健全财产、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办学经费的用途作了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审计和审查。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4条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财务制度是指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所必须遵守的规章和准则,是财务管理的依据。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通过 学校财务制度的实施,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关系和学校内部财务活动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做到合法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保证财务收支计划的圆满完成,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具体说民办学校财务管 理应建立: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方面的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学校基金管理制 度,收费标准管理制度,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收据和发票管理制
度,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校办工厂财务管理等制 度。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方法、程序等规定。主要内容有:会计工作通则、会计核算原则、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会计交接、会计档案等规定。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学校的会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会计活动的管理。
资产管理制度是指民办学校物资资产的保管、配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指: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的保管维修制度,财产物资的管理和配置、使用制度。具体为:财产分类账制度,物品采购登记制度,物品进出库制度,物品损坏及报废制度,办公用品发放等制度。
民办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民办学校在管好资金的同时,要管好资产。要划清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设置固定资产账卡。防止因财、物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破损、丢失,努力克服管理中重财轻物的倾向。
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照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要分清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财产、创办者投入 到教育机构的财产和教育机构通过办学积累的财产,并分别登记建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及编报各种财会报表,做到账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钱)相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按照有关规定,要长期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 接管人
员办理交接手续。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定期向批准办学的行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教育机构内部应加强财务管理的民 主监督,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账目。
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本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就直接规定了在民办学校存续期 间,民办学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也间接地表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投入者所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社会资产属于社 会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学校是以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教学活动的,当它取得法人资格后,就对民办学校的财产享有法 人财产权,这是由我国的法人财产制度所决定的。
法人财产制度即法人独立财产制。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法人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以其财产为基础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财产为对价从别人那里取得财产;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 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付其债务。拥有独资的财产也是法人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根据之一。在法律上,任何法人都要有独立财产,只不过 因各类法人的情况不同,对独立财产的具体要求不同;但这均不妨碍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也正是由于法人财产制度的极端重要性,我国《民法通则》也明文规定法人 应当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就是我国法人独立财产制的民法渊源。民办学校从作为法人起,就享有对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根据法人独立财产制,民办学校对 其产权具有以下的法律涵义:
(1)民办学校法人的财产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社会捐赠、国家的支持,不同部分投入的所有权还是归原投入者所有,法人独立财产制并没有改变原所有者对投入财产的所有权。
(2)民办学校对其财产拥有独立支配权,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为履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责,独立的、自主的支配其校产,即对 校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民办教育机构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对使用权加以一定限制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其限制和排除的目的,在于保证教育机构不 以营利为目的和实施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出资人的财产利益不受侵害,防止出资财产的流失。
(3)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校产的原投入者不能因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而随意从校产中撤回资产的投入。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取得 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后,具有学校法人资格。教育机构设立后,举办民办学校的有关组织、个人用于出资办学的财产即与举办者的其他财产相分 离。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用于办学的财产属于学校法人财产,由教育机构直接行使占有、管理、使用权利。举办者不得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财产,也不得随意 从
教育机构抽回。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通过收取学费、接受捐赠、取得校办产业收益以及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固定资产,均归民办学校所有。
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是指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民办学校的校舍、场 地、仪器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或将民办学校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侵占或变相侵占民办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监察及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直接责任者。对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
本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这一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稳定的经费来源是民办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证。对于确保教育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有直接的影 响。为此,本法从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允许民办学校向其就学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这是民办学校的重要经费来源,是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体现。民办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杂费以及住宿等学习期间必要的费用。
(2)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需报有关部门备案。
进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物价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只能按批准后的收费标准向受 教育者收取费用。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审批部门和物价行政部门备案后,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所收取的费 用必须纳人教育机构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机构的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 所收费用;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审批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 章制度,对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育机构 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3)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必须公示
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公示的范围主要为:国家规定的审批 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 示
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方式为: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 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通过教育收费的公示,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 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4)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投入和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经费,以保障正常的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至 于教育机构用公共积累举办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或编著教学研究书籍等,都属于教育机构自身建设发展范围,是本款规定所允许的。
民办学校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本法第38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要制作每一会计财务会计报告,并在会计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财务会计报告应包 括: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余结算表、收支盈余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财务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会计报 表。主要说明民办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或下一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或者审
批机关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应认真审核。教育机构应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并长期保存。
民办学校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计,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民办学校要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专项或全面审计,并在审批机关指定的日期内提交审计报告。对民 办学校进行财产财务审计,既是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措施,又能有效地防止教育机构的资产被侵占、分配、挪用、变卖或用于校外投资,引导教育机构科学、合理 地使用其财产。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 理极度混乱的,要进行限期整顿,对民办学校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篇: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拓步教育培训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
(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1
(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三)、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4
(四)、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7
(一)中心安全工作管理制
为保证培训中心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举办者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董事会成员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中信保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月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加强中心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中心的教学秩序正常。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
7、中心还要教育学生遵守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1)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2)
1、加强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3)
2、保障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4)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5)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6)
13、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长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2、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
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7、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8、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9、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中心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战争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2、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
3、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4、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学校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二)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
2、学生在校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学生。
3、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学校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学生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5、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和“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学校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三)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
2、学生的活动一般提倡在校内进行,组织者应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如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途中要注意车辆交通安全,严禁超载带人带物。
4、不提倡学生到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活动,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的活动,如集体到野外、河塘游泳等活动。
5、组织集体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动,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动,在野炊中要注意饮食卫生、用火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