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⒈在校学习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⒉达到《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
⒊非英语专业 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要求(其他语种学生参照执行);
⒋英语专业学生过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成绩达到学院要求;
⒌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学院要求;
⒍表现特别优异或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授予学位的条件。
⒎对于未达到第三、第四款要求的学生,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要求授予学位:
⑴获得硕士研究生考试复试通知者;
⑵省级以上(含省级)课题的主持者(课题在授学位之前必须结题)或专利获得者;
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学校专业奖学金者;
⑷在校学习期间,从未有补考科目,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 1者;
(5)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者;
(6)个人及集体(10名及以内主力队员)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专业及专业相关竞赛三等奖(含)及以上奖项者;
⑺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研究报告、美术或音乐作品、文学作品 1篇,或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专著 1部,其作品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审核通过者; ⑻在校期间由市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个人成果展(含作品展、专场演出等)。
⑼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获面试通知者; ⑽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特岗教师”招考被录取者; ⑾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选调生招考被录取者;
⑿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以及在校时应征入伍正常退役后返校就读者; ⒀学生在校级及以上运动会上平(或破)校记录者;
⒁应届毕业生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未获面试通知,但该项考试中外语成绩达到C区分数线者;
⒂以在校期间各门必修课程期末考核总评成绩平均分计算,其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中处于前80%(含80%)以上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⒈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⒉未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在《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毕业者;
⒊在校学习期间有 8门(含 8门)及以上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为补考合格者;
⒋在修业期内考试作弊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授予学位
⒈非英语专业学生 CET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达到第五条第七款条件者除外);
⒉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者; ⒊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适用第六条)。
第八条 非外语专业学生因 CET四级考试成绩没有达到学校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证书者,在毕业后 2年内可参加 PETS(英语等级考试)与 CET相对应等级的考试,分数折合与申请学位当年授予学位分数相当,经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其他语种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条
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没有达到学校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在毕业 2年内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与申请学位当年授予学士学位分数相等,经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能毕业的学生,只发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类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并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后参照以上条例执行。
第二篇:学士学位授予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各高校成教学院、函授点、远程教育中心,各自学考试委考助学单位:为做好我区2010年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及考试科目
1、成人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和专业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根据《自治区学位办关于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学办字[2006]08号)规定,2004年(含2004年)以后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生,所学专业课程中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者,只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达标者,还需参加申请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3、学位英语参考教材为《新视野大学英语》(外研社出版),考试内容以第二、三册为考核重点,其他语种另行通知。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考生可以免考。
4、专业课程考试为大综合,考试内容含授予学位专业的三门主干课程。
二、报名及考试
从2010年起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考试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3月15日至28日。逾期不予补报。3月31日前各报名点将报名信息及数据报宁夏教育考试院自考处。
2、报名地点:
考生需持毕业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张2寸彩色照片到各学位授予单位教务处报名;自学考试毕业生也可以到各专业委考助学单位进行统一报名。
3、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5月15日。上午9:00—11:00为学位外语考试,下午14:00—17:00为专业课考试。考试地点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
第三篇:学士学位授予文件
宜宾学院文件
宜学校发[2012]21号
宜 宾 学 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被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学员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另行规定。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下设分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2—4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拟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2.审查各院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3.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做出撤销误授学士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问题。第六条 各院分委员会职责:
1.接受本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审核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3.根据本细则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呈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4.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出学位授予的有关建议。
6.接受本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申请。
三、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按期获得毕业证。
3.学习期间平均成绩(不含考查科目)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且补考科目(不含考查科目)不超过5科次(含5科次)。
4.毕业论文(设计)经综合考核成绩达70分(含70分)以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达到中等(含中等)以上。
5.公共应用能力与专业应用能力达到规定要求:(1)公共应用能力由公共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构成。公共英语应用能力达标,以学校每年根据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成绩划线确定(艺体类学生以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划线确定)。
计算机应用能力达标,以获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文科专业和艺体专业学生)和二级证书(理工科专业学生)为标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省统测证书都可作为认证。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得省级奖的,其英语应用能力视为达到规定要求。
(2)专业应用能力的内容和达标标准由各院根据本院各专业特点确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6.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八级统测成绩达到学校每年划定的分数线。日语专业学生同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记过处分者。2.考试作弊者。
3.毕业论文(设计)做假者。4.未达到“第七条”所规定条件者。
5.虽获准毕业,但修业期内专业核心课程累计2门及以上补考者(此条从2011级开始实施)。
6.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1.因第八条第1、2款影响授位的,若在毕业前表现优秀,获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或受处分后在毕业前共获得3次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可由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不合格影响授位的,允许延长在校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周,不超过八周),经重新答辩,答辩合格者。
3.因公共应用能力和专业应用能力检测未达到当年规定标准的,毕业后(半年内)可回校参加补测,测试合格者可补授学位证。
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应届本科学生毕业前4周(6月初)审查本专业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根据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校学位办汇总各院材料并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因特殊情况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的,由申请人向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明确的决定后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做出决定,校学位办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通报各委员。其他时间不再单独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交院办公室。
第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或决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或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由院转交学生本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有意见分歧,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仲裁。
六、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校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有打印错误,须经院办公室审查,院主管领导认定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换发,原证书返回校学位办封存。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无论何种原因遗失,一律不补发。
七、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在毕业典礼大会上宣布。
第十九条 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宜学院发[2006]7号文件《宜宾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学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释和处理。
宜 宾 学 院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 细则 宜宾学院 2012年6月21日 网发
第四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一条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必修课程平均绩点2.0以上(含2.0)。
第十二条 全日制本科结业生返校修读课程、完成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上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全日制本科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能毕业的学生,只发毕业证,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四条对全日制本科生,有资格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系统修完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通过第二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可以获得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含业余、函授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德端正,无考试作弊行为。
(二)已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条例,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在规定时间交所在院(系);
(二)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表、鉴定和成绩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三)教务处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四)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篇: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2012年12月24日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关于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态度认真,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低于70分者;
(二)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
(三)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或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学生有前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但以后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再受过任何处分,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后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
(二)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三)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可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通过所在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由各学院根据上述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个进行初审,并由院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按学院汇编清册,连同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复核后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五)由教务处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并做好授予学士学位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通过授予学士学位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成员半数时有效。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应届毕业本科生的学位评定一次,对于经审议未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一般不予补授。
第九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条被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二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一次。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01—2002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