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精选案例
信贷案例题
案例1 名宝服饰集团是一家服装制造商,产品以外销为主。目前它在B银行有两笔贷款:
(1)1400万元的3年期贷款,用于扩大厂房,最终还款日为2008年;(2)800万元的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是以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建筑和土地作为抵押的,而短期贷款是由某集团公司作担保。
公司产品销售量稳步增加,由2008年1300万元增加到2011年2900万元。2008年亏损100万元,2009年到2011年公司的利润每年分别为90万元、160万元、280万元。产品主要是外销,而公司良好的经营状况是由于其主要客户美国某著名服饰经销商持续增加的生产订单,目前该公司负责名宝服饰集团90%的销售量。
2010年末公司的资产净值为2060万元,并且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过去3年的流动性比率分别为1.8、1.6、1.7。2010年借款人的总资产价值为6330万元。最近银行在对抵押的公司建筑和土地进行的专业估价,显示价值在下降,评估现值为1500万元。到检查日,借款人贷款余额为2200万元,均未逾期。由于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贷款利息能按时偿还。担保单位有充足的担保能力。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原理,2011年末的8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应划分(D)。
A、关注贷款 B、次级贷款 C、可疑贷款 D、正常贷款
2、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原理,2011年末的1400万元的中长期贷款应划分(A)。
A、关注贷款 B、次级贷款 C、可疑贷款 D、正常贷款
3、上述第二题划分的理由是(D)。A、数据显示: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B、数据显示: 2006年末公司的资产净值为2060万元,并且具有良好的偿还能力。
C、数据显示: 由于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贷款利息能按时偿还。
D、数据显示:抵押物价值在下降。
4、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原理,信贷员在分类中应最关注的是(A)。
A、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状况 B、借款人的第二还 款来源状况 C、借款人的利润状况 D、借款人的管理水平
案例2 2009年1月15日,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30万元,约定2010年4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2009年8月,该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邻原办事机构的房屋,又增建3间平房,作为仓库。2010年4月15日,甲公司没有偿还本息,银行几次催要,甲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履行。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办事机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要一并设定抵押?(A)
A、是 B、否
2、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抵押房屋为8间,而抵押登记簿中记载的抵押房屋为10间,银行实现抵押权应以(B)为准。
A、房屋抵押合同 B、抵押登记簿
3、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后被有关部门确认为违章建 筑,银行是否能对该建筑行使抵押权?(B)A、是 B、否
4、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有一附属车库,该车库属于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所有,银行是否能对该车库行使抵押权?(B)
A、是 B、否
案例3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贷款需要,将其所有的一商住楼抵押给某银行。此后,开发公司又将该商住楼出租。后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公司与银行协商,将该商住楼合理折价变卖给银行,以清偿其所欠贷款。银行获得该商住楼的所有权后,拟自行使用,故向各租户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各租户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拒绝搬出。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开发公司在将商住楼抵押后又将其出租的行为是否有效?(A)
A、有效 B、无效
2、银行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A)A、有权 B、无权
3、若开发公司未将抵押事实告知租户,则租户的损失应由(B)。
A、租户自行承担 B、开发公司承担
C、银行承担 D、开发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银行承担次要责任
4、本案中,如果开发公司是将已出租的商住楼向银行设定抵押,银行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B)A、有权 B、无权
案例
4、某甲为向某银行申请贷款,用其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某甲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
1.对于赔偿费5万元,某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2.如果该车辆未经抵押登记,其抵押效力如何?某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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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1参考答案要点:
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本案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
2.问题2参考答案要点:
按《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若某银行与某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未经登记,则抵押合同签订即成立,抵押权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某银行可以基于抵押合同要求小陈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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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一建设工程合同,该合同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合同约定:由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建设一商品房,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 内,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造价款50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后10天,房地产公司将商品房抵押给银行并办理登记,取得银行借款400万元。建筑公司按约定时间向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工程价款,房地产公司拒绝支付,于是建筑公司立即请求法院将该工程拍卖。
问题:
1.建筑公司立即请求法院拍卖该建设工程,行为是否合法?
2.因为抵押权已经办理了登记,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否优于抵押权?
3.若在工程验收之日后10天,全部商品房销售一空。建筑公司依照合同多次催告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未果,能否请求法院拍卖该建设工程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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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1参考答案要点:
建筑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向房地产公司催要未果,当然可以立即请求法院拍卖该建设工程。
2.问题2参考答案要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 偿权优于抵押权。
3.问题3参考答案要点: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建筑公司不得将该商品房拍卖或者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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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3月7日,甲银行与春天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同日,永业公司与贷款行签订协议,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全面保证,保证期间:到债务人归还全部贷款为止。同日甲银行向春天公司发放了300万元的贷款。次年12月21日,春天公司尚欠借款本息317万元。银行多次向春天公司催收贷款无果。经查明,永业公司为上市公司,某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永业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春天公司为某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永业公司股东大会通 过决议,同意为春天公司的3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已如实报告,并反映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问题:
1.该保证合同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中的担保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银行向春天公司催收贷款的行为能否导致保证合同的中断?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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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1参考答案要点: 该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为到债务人归还全部贷款为止等类似约定,视为约定不明,推定为主合同到期后两年。
2.问题2参考答案要点: 本案中的担保行为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担保已经经 过担保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3.问题3参考答案要点: 不可以引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本案中永业公司提供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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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7、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偿还,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问题:
1.若甲企业借款后,分立为A企业和B企业后约定,由A企业承担甲企业对外债务,该约定是否有效? 2.丙、丁对甲承担那种方式的保证责任? 3.戍的担保范围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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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1参考答案要点:
该约定无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分立的,应由分立后的企业共同承担原企业对外债务。
2.问题2参考答案要点:
丙、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责任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3.问题3参考答案要点:
依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案例
8、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二手楼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在乙银行办理的二手楼业务提供贷款调查的工作。该合作协议上仅有A的签名而没有甲公司的盖章。甲乙双方开展合作了一段时间之后,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而被撤换,新的法定代 表人上任后考虑到甲公司负责贷款调查工作的风险较大,便单方终止了该协议的履行,不再为乙银行提供调查工作,并告知乙银行这份协议是原法定代表人订立的合同,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原订立的协议对甲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
问题:
1.原法定代表人A与乙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为什么?
2.新法定代表人的更换是否影响甲公司与乙银行合作协议的效力?
3.新法定代表人终止履行协议的行为是否合法?对乙银行而言,如何避免产生本案中出现的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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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1参考答案要点:
原法定代表人A与乙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公司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2.问题2参考答案要点:
新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不影响甲公司与乙银行合作协议的效力。
3.问题3参考答案要点:
新法定代表人终止履行协议的行为不合法,属于违约行为。为有效防范风险,乙银行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对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都要在合同上盖章和签字。本案中,合同上无甲公司的盖章,存在一定瑕疵。
会计案例题
1、阅读下面材料,回答提出的问题:
资料:陈会计的朋友经营一家公司,公司原来的张会计因为工作调动离开了公司,请陈会计临时帮助将公司当月账目结清。陈会计将张会计已编制好的凭证逐一登记入账后,进行试算平衡,并按规定填报了有关报表资料。过了几天,出纳员取回了银行对账单,出纳在对账时发现:银行存款的余额比企业的账目余额多了9000元,经过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发现。当月一笔销售业务通过银行转账收款10000元,但公司原来的会计将这笔业务记做1000元。出纳员感到奇怪,陈会计在结算时明明已经进行了试算平衡:⑴为什么根据试算平衡去判断记账正误会出错?⑵请您列举3种会计实务中无法通过试算平衡检验的记账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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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1参考答案要点: ⑴试算平衡:
①发生额试算平衡法:
全部会计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会计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发生额试算平衡法的理论依据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②余额试算平衡法:
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全部会计科目的贷方余额合计。余额试算平衡法的理论依据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③陈会计将一笔销售业务通过银行转账收款10000元的经济业务,错记成1000元。会计分录的借方为“银行存款 1000”,贷方为“主营业务收入 1000”。通过分录可看出,借贷方都是错写成相等的金额1000元。错写后,依然满足发生额试算平衡的公式,故无法发现自身的错误。因而,试算平衡只能说明经济业务基本没有错误,不能绝对认为账务处理没有错误。
2、问题2参考答案要点:重复登记经济业务;漏记经济业 务;将经济业务的会计科目写错;经济业务的借贷方数字尽管书写相等,但都写错,上述情况尽管采用试算平衡,但也无法查错。
2、阅读下面材料,回答提出的问题:
某审计师2011年1月18日开始对甲公司2010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在审计到固定资产时发现,甲公司已经采用了新的会计准则,但是在固定资产的核算中存在以下情况:未使用固定资产没有计提折旧;本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没有按规定考虑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根据上述材料回答:(1)分析上述事项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2)分析上述事项会计处理对甲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问题参考答案:
⑴会计处理不合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旧准则下不需提折旧,但在新会计准则下必须提折旧。提折旧时,分录借方为“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贷方为“累计折旧”。如果不计提折旧,则“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少计,导致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以及税后利润虚增。少计“累计 折旧”,导致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虚增,资产总数虚增,所有者权益栏目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虚增;
⑵会计处理不合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两条件的支出:即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本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在新会计准则下,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超过一年的周期以上,分次转入至“管理费用”。因而,该企业会计处理不全面,其原因是没有把属于本年应该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摊入“管理费用”。这样处理,将导致“管理费用”少计,导致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以及税后利润虚增。没有在贷方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导致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待摊费用”虚增,资产总数虚增,所有者权益栏目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虚增;
⑶会计处理不合理。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在期末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相比较,并将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分录为借方“资产减值损失”,贷方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不提减值准备,将会导致,“资产减值损失”少计,导致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以及税后利润虚增。少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导致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虚增,资产总数虚增,所有者权益栏目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虚增;
3、华兴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11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1)7月1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原材料价款150000元,增值税额为2550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已经收到,款项已经支付:7月9日,材料运抵公司并验收入库。
(2)7月10日,向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30000元,价款40000元,增值税为6800元,收到该企业开出的一张商业承兑汇票。
(3)7月31日,根据发料凭证总表,本月领用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0000元。其中,基本生产领用15000元。辅助生产领用10000元,车间一般性消耗领用9000元,管理部门领用6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华兴公司有关会计分录,列示必要的明细科目。
参考答案: 华兴公司:
(1)7月1日
借:材料采购--***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175500 7月9日
借:原材料--*** 150000 贷:材料采购--*** 150000(2)7月10日
借:应收票据--*企业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产品 30000 贷:库存商品--*产品 30000(3)7月31日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15000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10000 制造费用 9000 管理费用 6000
25500 贷:原材料--*** 40000 4、2012年10月,王某以甲公司名义在乙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该账户每月结算金额在50万元左右。2013年7月起,该账户经常发生单笔100万元以上的资金交易,而且在2013年12月20日,账户突然转入5000万元资金,对此乙银行未能引起警觉。2014年3月,检察机关冻结了该账户,乙银行方知甲公司所进资金为赃款,乙银行因未履行反洗钱义务而受到人民银行处罚。
问题:
1、什么是反洗钱?
2、银行参与洗钱过程中的常见行为有哪些? 乙银行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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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1参考答案要点: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2、问题2参考答案要点:
(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问题3参考答案要点:
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乙银行应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
5、张某2011年4月15日开立自然人银行账户,开户后交易频繁,2011年4月16日有些大额资金跨所或跨行存入,张某一收到存款,第二天就取出现金。业务发生情况如下:2011年4月16日转来1笔,金额150万元,4月17日提现50万元,4月18日提现50万元,4月19日提现50万元,4月19日转来1笔,金额180万元,4月20日提现60万元,4月21日提现60万元,4 月22日提现60万元,后进行销户。每次提现后就分别存入李、刘、陈等6个人的自然人银行账户。请针对上述业务回答下面问题。
(一)请问可疑交易报告应以哪些类型进行填报?(5分)
(二)初步分析意见如何填写?(5分)
参考答案:
(一)答: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二)答:该户为自然人银行账户,2011年4月16日至4月22日共转入2笔,金额共330万元,提现6笔共330万元,每次提现后就分别存入李、刘、陈等6个人的自然人银行账户,且该户开户后交易频繁,交易完毕就销户,开销日期间隔不到10天,情形可疑,经判断符合2号令(《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六款特征。
6、阅读下面材料,回答提出的问题:
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金额为人民币 8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的第2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唯一的继承人D获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向E依法提供了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之后,将汇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F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该汇票背书不连续,因为,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转让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2)该汇票金额已被变造。
问题:
1.本例中,A付款人说的背书不连续成立吗?为什么?
2.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3.如何界定当事人A、B、D、E、F的民事责任。答案:
1.问题1参考答案要点:不成立。因为,尽管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但是,D是以继承方式从C处合法获得该汇票的,是该汇票的权利人,所以,只要C提供了有效证明,便可行使相应的权利将该汇票转让给他人。因此,该背书应当是连续的。
2.问题2参考答案要点: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G可向其一切前手及付款人行使追索权,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3.问题3参考答案要点: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判定当事人的责任。A、B、D的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故应就该汇票当时记载的人民币8万元承担责任;E为变造人,应对人民币 18万元承担责任; F签章在变造之后,亦应对人民币18万元负责。如果G获得付款人支付的人民币8万元,则可向 E和F请求赔偿人民币 10万元;若是F向G赔偿了人民币 10万元,则F可再向 E追偿损失。
7、阅读下面材料,回答提出的问题:
甲于2012年4月1日签发一张3个月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给收款人乙,汇票金额100万元,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该汇票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于7月5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的资金帐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问题:
1.该案中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持票人是谁? 2.本案中,银行做法合法吗?说明理由。
3.本案中,若持票人丁于7月15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要承担票据责任吗?
答案:
1.问题1参考答案要点:甲为出票人,银行为承兑人,乙和丙为背书人,丁为持票人。2.问题2参考答案要点:银行做法不合法。依据《票据法》,①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3.问题3参考答案要点:银行要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丁未在法定期限内(7月1日至10日)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前手乙、丙的追索权,但可以对出票人甲、承兑人银行进行追索。根据《票据法》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银行仍应对丁承担票据责任。
8、公司2010年的税后净利润为1000万元,分配的现金股利为320万元。2011年的税后净利润为800万元。预计2012年该公司的某投资项目需要500万元资金,该公司确立的目标资本为股权资本占60%,负债资本占40%。假设该公司有以下股利政策可供选择:(1)剩余股利分配政策;(2)固定股利政策;(3)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分别计算三种股利政策下该公司2011年实际应分配的现金股利额。假设该公司正处上升期,你认为哪种股利政策对公司发展更有利?
参考答案:(1)剩余股利政策:
2011年分配现金股利:800-500*60%=500万元(2)固定利率政策
2011年分配现金股利:320万元(与2010年相一致)(3)固定股利支付率
2011年分配现金股利:800*(320/1000)=256 公司处于成长期,固定增长的股利政策对公司发展更有利。
第二篇:案例
第三章
案例1:
一个现场采访乡村放牛娃的电视节目中的对话 记者:“你在这儿放牛做什么?”
放牛娃:“让牛长大!” 记者:“那牛长大以后呢?” 放牛娃:“卖钱,盖房子。” 记者:“有了房子又做什么?” 放牛娃: “娶媳妇,生娃。” 记者:“生了娃呢?” 放牛娃:“让他也来放牛呗!”
案例2 :刘刚:坦荡拾荒赚学费
三年间,他坦荡拾荒,靠“经营”垃圾,赚足大学所有的费用;三年间,他勤勉求学,以自强则刚的人生观改变着周围人的生活态度--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刘刚从卖废品赚生活费起步,三年间,在坚持学业的同时建立起废品回收公司;在赚取学费的同时,他正在为更多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解答:寻找第三章第一节
案例3:
一份对浙江四所高校3564名学生进行的心理健康测评中发现,19.6%的大学生出现抑郁症状,16.2%的大学生出现焦虑症状,14.3%的人存在敌对情绪,为此, 省教育厅将将启动“121”培训项目,准备经过3年时间,重点培训100名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提高培训200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普及培训1000名兼职教师。首批将重点建设15个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机构。
解答:首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次,掌握应对心理问题的科学的方法。
第三,要合理调控情绪。
第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增进人际交往。
案例4:慷慨的农夫
解答:竞争离不开合作,合作也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的合作就缺乏活力。竞争促进了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合作又增强了竞争的实力。正是这种竞争中的合作和合作中的竞争,推动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案例5:印度狼孩的故事、社会剥夺
解答:人具有个体性,有其独特的思维、行为方式和需要。但同时人又具有社会属性。他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在社会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任何个人的个体性都打上了深深的“社会性”的烙印。个人只有把个体性和社会性统一起来,才能获得自我发展、自我完善。
案例6:下沙女教师被害案
解答: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有维持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但是这种需要的满足,想法决定活法 定位决定地位 企图决定版图 格局决定结局 态度决定高度 思路决定出路 只能借助于社会,通过一定的社会社会方式来实现。但是,任何脱离社会需要的个人欲望不仅不能使个人需要得到满足,甚至还可能走上危害社会、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例7:比尔·盖茨与他的慈善事业
解答:个人的权利、自由是在社会中获得的,没有社会,个人的权利、自由都无从谈起。因此,享受个人的权利、自由与承担社会的责任、义务是统一的。只有人人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多做贡献,社会财富才能不断地增加,才能为人们享有权利和自由提供雄厚的基础,人也只有在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中,才能使自己地人格健全、品德高尚,个人的自我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实现。
案例8:环境污染
江西东乡县长林造纸厂的污水正不停地向东门口一个河道排放。原本清澈的河水,一时变了颜色,散发出阵阵刺鼻的气味。当地群众气愤地说,这条河里现已没有鱼虾,河水不能洗衣、不能浇地,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
解答:第三章第三节
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案例9:正确认识合作
荀子:“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人能群,彼不能群.”
解答:现代社会竞争日益加剧,但人际合作的可能性大于冲突的可能性(权力分配可以协商,地位差距可以调整,思想情感可以交流)。所以,大学生不仅要“独善其身”,且要“兼济天下”。
案例10:洪战辉
解答: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
课本P85
小资料:
全世界100多个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中,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不过20多个。20世纪以来,世界上有100多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各自选择了不同的社会制度发展自己。应该说各有成就和坎坷,但从总体上说,社会主义新中国成就更大。
美国经济学家多恩布什在《伟大的繁荣》中说,中国的生活水平增长7倍,提高速度居世界第二名。1999年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七,我国主要工农新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一,国际旅游居世界第八,吸收外资居世界第二,外汇储备居世界第二。同建国初期比,199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是1952年的120倍;钢产量是1949年的786倍,原油1333倍,原煤33倍,发电量288倍,粮食4.48倍,棉花8.6倍。
解答: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课本P28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根本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的根本指导思想,这就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性质和方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社会意识出现了多样化倾向。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必须更加坚定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动摇,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实践,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权、主动权、话语权。在这个前提下,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充分挖掘和鼓励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所蕴涵的积极向上的思想精神,更好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最大限度地形成思想共识,凝聚力量,齐心协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课本P66
(1)与世无争型:对人生、对社会抱悲观态度,对生活缺乏进取心。他们学习上高呼“60分万岁,多一分浪费”,生活上松散拖沓,没有时间观念和纪律观念,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什么都无所谓”。(2)享乐自私型:认为“人生苦短,须及时行乐”、“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于是大学城外往往餐厅、舞厅、台球厅、礼品店、游戏厅生意兴隆。沉湎于物质追求,必然会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而无暇追求人生的大志。
(3)唯我独尊型:自认为才高八斗,轻视他人,自我意识极度膨胀且嫉贤妒能。当代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从小在家里养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习惯,很少能够顾及他人的感受和需要。
当代大学生应具备的道德品质:
1.敬老爱幼、尊敬师长2.团结友爱、诚实守信3.文明礼貌、公正无私4.勤劳节俭、爱护公物5.求实创新、谦虚谨慎6.立志勤学、勇于献身
¡ ¡ 案例:红军长征胜利凭着革命理想高于天的精神
案例:一群意气风发的天之骄子从美国哈佛大学毕业了,他们的智力、学历、环境条件都相差无几。哈佛对他们进行了调查,27%的人,没有目标;60%的人,目标模糊;10%的人,有清晰但比较短期的目标;3%的人,有清晰而长远的目标。25年后,哈佛再次对这群学生进行了跟踪调查。。
¡ 启示:上面的材料以准确的数字、确凿的事实告诉我们“树立远大目标是重要的”这个道理。青年朋友们,当你们在人生长河中扬帆远航的时刻,千万不要忘记树立远大目标。远大目标是人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它可以不断地激发人的生命活力,使其永葆内在的青春。若没有远大目标,就不会有生活的信心,向上的动力,就像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一样,只能是浑浑噩噩、碌碌无为地度过一生。
¡ *.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一个人的理想越崇高、越坚定,精神境界和人格就会越高尚。¡ 案例启示:生长在声名狼藉的贫民窟黑人穷人家孩子罗杰•罗尔斯却成为了州长。这令人惊讶的结果缘于什么呢?就是“信念”两个字。“信念”,两个字看似简简单单,其实却蕴涵着深刻的道理,它可以产生神奇的力量。在故事中,信念改变了罗杰•罗尔斯的命运。青少年朋友们,让我们树立坚定的信念,向理想的高峰冲刺。你也可以成为一位“州长”。
¡ 案例:在一次追捕行动中,有一位年轻的警察被歹徒用冲锋枪射中左眼和右腿膝盖。一个曾经高大魁梧、双目炯炯有神的英俊小伙子,成为一个又跛又瞎的残疾人。许多年后,那个歹徒终于被抓获了,那个年轻的警察在抓捕中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他却在卧室里割腕自杀了。人们读到了关于他自杀的原因:“这些年来,让我活下来的信念就是抓住凶手„„现在,伤害我的凶手被判刑了,我的仇恨被化解,生存的信念也随之消失了。面对自己的伤残,我从来没有这样绝望过。¡ 启示:一个人失去一只眼睛和一条健全的腿,是不可怕的,可怕的是失去了生活的信念和追求的目标。信念是生命的脊梁。一个人活着,无论外界的环境多么恶劣,只要心中信念的灯亮着,所有的绝境和困苦都算不了什么。
第三篇:案例样板
如何处理小区业主封阳台引起的侵权纠纷
【案情】2011年7月7日11::45分新亚洲.体育城一期物业服务中心接到水木清华D9-3-502业主投拆楼下D9-3-402装修封阳台超高到自家露台上。接到此事后客服人员冯敏、小区主任杨鹏理于11:55赶到现场查看,502为空置房业主在查看房间时发现楼下402主卧室阳台封闭,封顶高度超过了502露台上沿5-7厘米。502室业主认为楼下402对502造成了侵权行为,要求楼下业主降底高度至露台下沿。随后物业公司及时联系了402室业主并说明情况,请业主让安装工人把高度降底,避免业主间造成矛盾。402室业主表示自己已经装修入住2年多,因房屋设计建成时就间距短在装修时已仔细衡量过高度并在超高后的部位做了防水挡板,希望502室能够理解。后经物业人员多次与402沟通,最后402同意在502装修时对封顶高度降底,502室业主也同意了处理方案,并对物业服务很满意。
解析:
1、本案例中,402室阳台封顶侵害了二楼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能够协商如果整改,可以由物业公司、居委会出面直协调。
2、如果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拆讼。
3、《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做为楼下402业主,应该听取楼上502的建议对阳台封顶进行整改。
第四篇:案例相关
张某诉李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问题提示:对离婚协议中財产分割条款以及財产权属性有争议的,该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
(1)具有独立房屋权属证书的阁楼与其所依附的住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否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处理,不能简单以房屋权属证书来判定,应根据离婚协议的条款文义和财产的法律属性合理判定。(2)夫妻共同按揭购房时,父母有小部分出资的,不能视之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9)衢柯民初字第221号(2010年1月19日)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第三人:李某某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第三人李某某系双方的婚生女儿。2007年12月26日,李某与张某达成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中明确双方共有某园168号别墅一套、某苑15幢402室住宅一套、吉利豪情汽车一辆、海马汽车一辆等资产。协议就离婚事项达成多项约定,主要有:李某放弃所有的财产;现有的资产归张某和李某某共有,债务亦由其承担;资产处理由张某和李某某共同决定,需李某协助有关签字事项,李某应及时办理;吉利豪情汽车归张某所有,海马汽车归李某所有;双方另签一份离婚协议,用于办理离婚手续,如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2007年12月27日,李某与张某为办理离婚手续,签订另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在女方同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及经营性资产全部放弃;某园168号别墅一套归女方所有;某苑15幢402室住宅一套归女方所有;吉利豪情汽车一辆归女方所有。之后,双方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
张某起诉称:根据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某苑15幢2单元402室住宅一套(含阁楼)应归原告所有,请求判令被告依约履行将该房产属被告所有的部分产权过户给原告的义务。
李某答辩称: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为了能办离婚采取的变通方法,双方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才是真实的协议,应以前份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阁楼(编号甲402室)与402室住房独立办证,阁楼由其母亲陈某出资购买,并已由其装修居住,虽然阁楼登记在被告及李某某名下,但实际产权人是陈某,离婚协议仅对402室住房作处理,不涉及阁楼部分,被告同意将阁楼过户到其女儿李某某名下。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反诉称:根据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应当协助其办理海马车及吉利车更名过户手续,并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要求:(1)张某与李某某共同决定资产处理;(2)张某支付黄某债务;(3)公开财务结算报告,将共有财产李某某所有部分划归其名下。
张某反诉答辩称:海马牌汽车因交通事故违章记录没有消除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也没有帮助其办理吉利牌汽车过户手续。虽然协议约定由其代付黄某债务,但李某已归还黄某债务,该笔债务已消灭,不存在代付关系。协议约定经营资产归其所有,没有义务向李某公开财务结算报告。
第三人李某某述称:第三人要求402室住房产权证上仍保留其姓名,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的某苑15幢402室住宅不含阁楼,则要求将阁楼过户到其名下。
【审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先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书》,其中2007年12月26日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另签一份离婚协议,用于办理离婚手续,如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双方当事人在该协议条款中明示了2007年12月27日的《离婚协议书》仅用于办理离婚手续,而不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作的真实约定,故两份协议书的内容如有冲突应以前份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402室住房与甲402室阁楼系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均登记在被告李某及第三人李某某名下,被告李某以甲402室阁楼系其父母出资为由主张不具有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2007年12月26日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放弃所有的财产,现有的资产和债务归张某和李某某共有和共担。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可以认定被告李某已对其所占有402室住房及阁楼产权份额作出处置。虽然协议书中“现有资产及债务清单”一栏仅列明某苑15幢402室住宅一套,而未直接列明单独办理产权证的甲402室阁楼属于现有资产之内,此多由当事人对住宅与阁楼是否存在附属关系的观念判断所致,不能以此来说明李某对甲402室阁楼无处置权。402室住宅贷款未清偿之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某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应当在不能履行的客观事由消失后再行提出主张。甲402室阁楼行使过户手续没有权利上的障碍,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应当过户到原告张某与第三人李某某名下。双方对海马牌汽车及吉利豪情牌汽车办理过户手续并无异议,应当各自协助对方办理过户。协议约定欠黄某的款暂由张某支付,李某以后弥补。现因债权人黄某没有提出权利主张,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已清结无法查明,应待该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后,按照双方的约定暂由张某支付,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李某反诉要求张某与李某某共同决定资产处理,该项权利应当归属于第三人李某某行使。李某反诉要求张某公开财务结算报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将某苑15幢2单元甲402室阁楼过户到张某及李某某名下的义务。
二、张某与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各自向对方履行海马牌汽车及吉利豪情牌汽车过户义务。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李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审理此案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前后两份离婚协议内容不一致该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前后分别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离婚协议,应视作后协议对前协议约定的变更,前协议在后协议签订后即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在本案中,双方在前协议中存在特别的约定,即明示了另签一份离婚协议用于办理离
婚手续,如与该协议内容有冲突,以该协议为准。也就是说,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预先设定了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后协议仅作为办理离婚手续之用,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约定,不对当事人产生实际的权利义务约束。根据契约自由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前协议中存在特别的约定完全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该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之下,应当按照前协议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具有独立房屋权属证书的阁楼是否与住宅一并处分
对于住宅与其上面的阁楼是否属于同一物权,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附属关系有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数量应当以产权登记的数量作为划分的依据。在本案中402室住宅与甲402室阁楼单独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两者之间单独实现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功能,属于两个不动产物权。也有观点认为,住宅与阁楼不宜将其区分为两个不动产物权。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物之所有权取得的原因基础,住宅与阁楼是同一合同项下的买卖标的物,买卖主体主观上不具有将住宅与阁楼区分为两个标的物进行交易的合意,客观上产生两本房屋权属证书是开发商在办证的过程中技术操作的原因所导致(如为规避建筑面积过大而带来的多纳税等问题)。其次,从建筑物构造上说,阁楼脱离下层住宅以后,并不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阁楼对住宅具有附属性。再次,传统观念认为,住宅与其上面的阁楼具有不可分性,阁楼不能视为独立的不动产,单层住宅与阁楼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分。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阁楼与住宅是否为独立的房产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虑。对于没有独立房屋权属证书的阁楼,此类阁楼对其下层的住宅依附性较强,无论从使用角度还是从权属角度,都应视为住宅的一部分,属于同一房产。对于具有独立房屋权属的阁楼,则要视情况而定。因独立房屋权属的存在,阁楼对住宅的依附性显然较弱。实践中此类阁楼,有的从使用功能上是完全独立的,在市场上可单独交易;而有的其使用功能仍依附于下层住宅,只是基于某种需要在产权上做了特殊处理,本案中的甲402室阁楼与402室住宅即是这种关系。对于前者一般可以作为独立的不动产处理,对于后者则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区分。
本案中,虽然阁楼具有独立的房屋权属证明,但其一直与402室住宅作为同一个家庭住房在使用,当事人在资产清单上也仅列名“百岁苑15幢恥2室住宅一套”,未提及“甲402室阁楼”,从阁楼的功能及协议的文义可以认定当事双方在生活上均已默认阁楼系住宅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在协议上已经将402室住宅和阁楼作为同一房产作了处分。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甲402室阁楼”有明确的其他安排,则另当别论。此外,根据2007年12月26日《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承诺放弃所有的财产和债务,现有的资产和债务归张某和李某某共有”,纵使阁楼未列入“现有资产”之内,但其仍属于放弃的财产,李某主张的理由即阁楼系协议约定之外所遗漏处分的财产不能成立。
三、婚后购房,父母有小部分出资的该如何认定
在购买402室住宅时,李某的母亲确有支付小部分购房款,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不能就此认定父母对房屋享有共有权,亦不能作为认定一方个人财产的依据。本案审理时,《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尚未公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该出资系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物权变动的模式决定,出资并不是认定共有权的法律依据,即使能
够认定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的,也只能是子女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债的返还请求权问题,而与房屋共有权无涉。
值此本文撰写之际,《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恰好实施,在此我们不妨作初探,即《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实施后对该问题的裁判会有何影响。我们的观点是,《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是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前提,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是父母的意思,不以夫妻另一方接受或不接受为条件;(2)购房出资的全部或大部分均由父母支付,即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购房出资。需要指出的是本案402室住房是夫妻共同按揭购房,父母仅出小部分资金,并不符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命题。故无论《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有无实施,对本案的裁决结果并无实质性的影响。
(一审合议庭成员:童小平王引儿陈波
编写人: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秋红
责任编辑:原晓爽
审稿人:罗东川)
第五篇:案例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1:
1950年4月1日某出版社出版了红玉与江明合作撰写的长篇小说“热土”。1951年红玉因病去世;1953年江明因车祸身亡。2004年11月某出版社又再版了两人合作的作品“热土”。2005年2月江明的女儿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某出版社未经其许可,出版其父亲的作品,并要求支付稿酬。
请问:某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江明女儿的诉求?为什么?
案情介绍2:
本案原告的遗嘱人查尔斯-塞尔登在1859年就一本介绍一种特殊的簿记法的名为《塞尔登分类账精编——简化簿记》的书取得了著作权。在1860年和1861年,他又获得了其他几部包含了对上述簿记法略修改的书的著作权。贝克使用并销售包含了与塞尔登作品中所描述的簿记法相似的账簿。原告塞尔登诉贝克侵犯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声称上述作品所介绍的簿记法中所包含的线条和排列受著作权法保护,由这些线条和排列构成的簿记法因而也受保护。被告贝克在他的答辩中否认原告的授权指控,并辩称被指控侵权的那部分内容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题。巡回法院判决被告侵权。被告不服,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查明,被上诉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中包括了一篇介绍簿记方法的文章,文章中附有一些由特定的线条和标题组成的使用上述特殊簿记法的表格(包括一些空白表格)。这种簿记法的特点是,在账薄中只须用一页或相对的两页就可记录表现每一天、一周或一月的所有业务,其效用与复式簿记一样。上诉人使用了一种相同的方法,但是,在栏目的安排和标题上都与被上诉人的有所不同。请问: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什么?本案中,你认为应如何判罚?
案情介绍3:
帅达公司是黑雨牌保暖内衣的代理商,专门设计创作了黑雨牌功能型保暖内衣的功能示意图,并用于产品外包装盒上。欧德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和另一股东曾某分别担任帅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和财务主管,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未经帅达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该功能示意图用于欧德罗公司产品的包装盒上。帅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欧德罗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欧德罗公司辩称,在帅达公司成立前,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帅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创意,并由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绘制了“黑雨”牌保暖内衣的功能示意图。
本案中,原告出示了其产品外包装盒上的功能示意图,并提交了印刷单位出具的证明。
请问:“功能设计图”是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什么?未经许可,欧德罗公司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4:
新力唱片有限公司(下称新力公司)于2003年12月12日在西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下称西部公司)发现后者以营利为目的将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为黎明演唱的“两位一体”、“全日爱”、“酸”。新力公司作为上述三首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西部公司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西部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放映新力公司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力公司的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确认西部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问:如何确认涉案的MTV作品的性质及著作权归属?
案情介绍5:
雅威以勒工作室(简称雅威工作室)与军信龙公司于2002年7月25日签订一份设计制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军信龙公司委托雅威工作室为其设计“赴外产品直销展示(北京)对接会”徽标和经翻译后的招商函,并负责印刷3000册,在军信龙公司对雅威工作室提交的设计作品签字确认后,雅威工作室方可制作;设计制作费为2万元,在协议签订时,由军信龙公司支付50%作为预付款,在雅威工作室提供了完整的设计制作作品后,由军信龙公司付清余款。在该合同“军信龙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项中,双方约定,军信龙公司对设计稿有权提出否决、修改和定稿,在其全部付清设计费后,拥有创意设计的知识产权和版权。
此外,双方在雅威工作室的权利与义务一项中约定,对雅威工作室创作的设计作品,在军信龙公司未认可并全额付费之前,知识产权和版权属雅威工作室所有。上述协议签定后,雅威工作室完成了设计翻译工作,并向军信龙公司交付3000册作品。军信龙公司先后付给雅威工作室1.5万元。在军信龙公司接受了雅威工作室印刷的招商函后,于同年8月12日向雅威工作室出具了一张欠印刷费5000元的欠条。同年8月底,军信龙公司以雅威工作室设计制作的招商函存在翻译错误为由,未经雅威工作室许可,对该招商函进行了部分修改后,另行委托他人印刷了3000册,并已由军信龙公司“赴外产品直销展示(北京)对接会”期间对外发送完毕。
雅威工作室遂以军信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足额的款项,擅自修改并委托他人印制招商函,其行为构成对工作室著作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军信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2万元。
请问:雅威工作室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军信龙公司有无权利修改其委托设计的作品?
案情介绍6:
被告道琼斯公司是一家集商业新闻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百年跨国媒体集团,住所地在纽约。原告是中国著名书法家关某。1994年春夏之交,原告为道琼斯公司总裁康彼得先生题写了具有独特风格的“道”字。2002年2月,道琼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该款“道”字用于其公司的标识,其运用范围包括网络、报纸广告、图书、户外广告、公司简介、各种宣传材料等。事后,为原告所知,他遂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请问:如何区分“道”字原件的所有权与“道”字作品的著作权?
案情介绍7:
2000年5月30日,天正公司取得国家版权局办法的软著登字第0004904号“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0SR0829,软件名称为“天正建筑软件IIV3.0”,著作权人为“天正工程软件公司”,证书注明“推定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自1999年10月21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陈某曾任天正公司总经理兼董事,现仍为天正公司股东。2000年2月25日、2000年4月5日、2000年4月18日,陈某分三次寄给天正公司某办事处负责人杨某三张“建筑3.5版”程序光盘。杨某未经天正公司同意,以天正公司某办事处的名义对外发出升级版快讯,声称天正公司在“建筑3.0版”的基础上将于2000年2月正式推出“建筑3.5版”,同时为软件用户提供免费升级服务。
“建筑3.5版”软件除删除了天正公司“建筑3.0版”软件中的天正字样外,还在其基础上对部分程序进行了修改,并根据用户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功能,但两个软件的设计思想以及基本内容一致,使用了相同的加密部件、教学光盘和用户手册等配套用品,2000年6月28日,天正公司致函陈某,主要内容为某办事处在天正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及浙江地区发放“建筑3.5版”,公司要求陈某将其个人保有的天正软件核心代码与研制部经理进行交接;将建筑软件程序包括在上海发行的“建筑3.5版”软件代码交于研制部,并负责对程序进行解释,同时要求陈某对此事进行书面解释。2000年12月18日,天正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杨某诉至法院。
请问:“天正建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为什么?
案情介绍8:
原告孙耀应中国曲艺家协会邀请,于1956年根据农民口述,记录整理了鼓词“粘糕段儿”,并在1957年第3期北京“曲艺”月刊上发表,后曾被各地曲艺演员以西河大鼓、山东快书等多种形式表演,中央电视台曾在不同节目中多次播出由不同表演者以河南坠子、曲艺小品、河西大鼓、小品等形式表演“粘糕段儿”。2001年1月23日,中央电视台在农业频道播放的由农业影视中心录制的节目中又使用了该作品,只不过在表演时稍加改动,并将名称改为“偷年糕”。请问:粘糕段儿是什么作品,其著作权归谁所有?
案情介绍9:
1997年阚某设计出贴金立体凸字,于1997年8月24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1999年1月9日获得贴金立体凸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金英马公司在某市拍摄电视剧“黑洞”,某市政府向该摄制组提供其办公楼作为拍摄场景,其中作为该剧人物贺清明的办公室的墙壁上挂有阚某以贴金立体凸字制作的毛泽东手写诗词“沁园春-雪”作品。金英马公司在摄制电视剧过程中将“沁园春-雪”作为场景内的物品摄入,在该剧剧片和剧中均有出现。阚某认为金英马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阚某对于以贴金立体凸字制作的毛泽东手写诗词“沁园春-雪”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案情介绍10:
原告经天信息有限公司从1996年开始研发“中国大法规数据库”,1998年3月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之后,该数据库于1999年正式出版。此后,经天公司发现被告徐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专家论案”网上复制了数据库内的全部法规数据,放在该网站“法规检索”栏目中供用户查询。经天公司认为自己在“数据库”的“内容选择、体例编排以及程序设计等方面付出了大量创造性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徐溪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将其告上法庭。请问:数据库是否属于作品?属于什么作品?如何确认其受著作权的保护?
案情介绍11: 陈某系某大学法学院教授,是“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和“正当防卫论”三部书的作者。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月17日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电子商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等。陈某发现该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公司的网站上(http://www.teniu.cc)使用自己的三部作品。读者付费后就成为被告网站的会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其网上作品。陈某就以这一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是否对作者构成侵权?
图书馆未经同意将作品载到互联网,是否对作者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12:
被上诉人是一些公开播放的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主要的上诉人是索尼公司柏特麦克斯录像机(Betamax VTR)制造商,原审被告还包括索尼的广告代理商、柏特麦克斯录像机零售商及一位家庭用户。上诉人的柏特麦克斯牌录像机的主要用途是对电视节目的“时间变换”(time shifting),即将用户不能在播放时观看的电视节目录制下来,使用户在晚些时候观看录像带上的节目(该节目随之被抹去)。一审原告声称将他们的电视节目制成家庭录像带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索尼公司应对该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要求对柏特麦克斯录像机的制造与销售颁发禁止令。请问:“时间变换”是对原告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的合理使用吗,为什么?
案情介绍13:
2000年3月15日,中华网公司在其开办的中华网上发布公告称:“从2000年3月15日至2000年5月15日,开展中华杯网络创业大赛,该大赛自2000年3月15日开始,整个活动暂定于2000年6月底结束。”原告屠某在网上看到中华网公司的广告,注册成为中华网公司会员,注册名为dongqing,,并与中华网公司在网上签订保密协议,其会员类型是保密协议(创业书)会员。屠某在2000年5月14日通过互联网向被告发出创业计划书。在创业计划书的末尾注明:“本计划书不要公开,评选结果请用电子邮件告之。”
屠某在创业大赛期间,开始着手寻找合作伙伴等创业前期工作,并未正式建立网站。当屠某再次上网查看创业计划书时,发现其创业计划书被公开于中华网公司网上,查看次数为30次,于是停止了建立网站的前期工作。请问:网络公司侵犯屠某何种类型的权利?
案情介绍14:
1981年10月11日,被告叶毓山受共青团市委,重庆市教育局、重庆市文化局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1981年11月25日,在重庆市各界代表参加的“群雕奠基典礼”仪式上,被告展示了其创作的30厘米高的《群雕》初稿,并就创作构思的主题思想、创作过程作了说明,同时展示了原告根据有关领导指示为说明《群雕》所处位置而制作的烈士墓模型。1982年3月、4月间,被告在《群雕》初稿基础上,又制作了一座48厘米高的二稿。随后,被告与原告根据初稿、二稿基本形态的要求,指导木工制作了《群雕》放大稿骨架。这时,原告作为《群雕》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被告指导下,参加了《群雕》泥塑放大制作与其他一些工作。被告的一些学生也参加了艺术造型工作。在泥塑放大制作过程中,被告经常在现场进行指导和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原告提出的一些建议,被告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表现手法的,亦予采纳。至1986年11月,《群雕》正式落成。
此前.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在北京举行,重庆市选送了被告创作的《群雕》放大稿的缩小稿参赛。刘国础等人设计制作的《烈士墓沙盘》也参加了展览。展览结束后,被告创作的《群雕》获得纪念铜牌。刘国础等入制作的《烈士墓沙盘》不属评选范围,没有颁发纪念铜牌。
原告诉称:(1)原告与被告共同创作的《群雕》方案稿,被告以个人名义参展;(2)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为《群雕》和原告与他人创作设计的《烈士墓沙盘》颁发的纪念铜脾,被告据为已有。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今被合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受《群雕》建议倡议单位聘请.创作了《群雕》初稿,制作了二稿。在此基础上,被告亲自参加和指导制作了放大稿,著作权应归被告享有。纪念铜牌是展览会发给被告创作的《群雕》作品的,原告无权享有。请问:此作品是合作作品吗?
案情介绍15:
1958年为完成国庆十周年献礼,中共中央宣传部指定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拍摄反映少数民族生活的电影。赵季康和王公浦接受指派创作了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作品署名为季康、公浦。该剧本被拍摄成同名电影于1959年公映。1983年,曲靖卷烟厂以“五朵金花”为名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香烟商标注册、“五朵金花”牌香烟生产销售至今。
赵季康认为曲靖卷烟厂未经自己和王公浦两位作者的同意、擅自将“五朵金花”作为香烟商标使用,利用“五朵金花”知名度进行牟利,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曲靖卷烟厂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曲靖卷烟厂则认为,原告创作《五朵金花》电影文学剧本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著作权应归属国家;曲靖烟厂将“五朵佥花”四字作为商标使用履行了法定的商标注册手续,不构成侵权;香烟和剧本不属同一领域,也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请问:此案应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