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
赣州市物价局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房管所,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住建局: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142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6〕61号)文件规定,我市除保障性住房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进一步规范新的价格管理形式下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按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一)公共性服务。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二)专项性服务。主要包括:电梯、消防、地下停车场、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二、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它物业(含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倡优质优价。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应按统一标准收费。
五、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协助费用;(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直接用于物业服务区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八)其他为服务而发生的合理支出;(九)法定税金;(十)合理利润。
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应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期间,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的物业服务收费等内容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物业买受人在购买物业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在合同期限未满,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九、物业交付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交付前的物业服务,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限定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开发建设单位送达书面交付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计费起始时间以文件送达后两个月的时间为准。送达时间的认定:开发建设单位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买受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买受人拒绝签收的,以该通知留置于买受人的住所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5日为达送日;以短信、微信方式发出的以发送的时间视为送达日。开发建设单位在《赣南日报》或《赣州晚报》上进行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含地下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标准交纳。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明的,以购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为准。
十一、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不依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履行以下程序:
1、制定调价方案,接受第三方审计;
2、公布调价方案和审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3、公示结束后,书面征求(或业主现场表决)、收集全体业主意见;
4、公示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收集到的业主意见情况,并在公开场合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5、公布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结果及执行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起始日期。
十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停车场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减轻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负担,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经营收益应建立专户管理,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的畅通。
十四、住宅小区(除保障性住房外)停车服务收费属专项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并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登记,停车场所保洁、排水、照明、监控(巡视),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十五、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园林绿化用水、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楼道照明、车库(停车场)、二次供水、中央空调、电子对讲门、消防设施设备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附属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电价指居民用电类别的合表电价);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经营以及楼外附属设施用水用电用气按其实际用水用电用气性质执行相应类别水电气价。
十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各单位自有产权权属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新建或改造到户的,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提供收费到户的服务。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十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进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施工的单位,以及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办证费等相关费用。
十八、业主或使用人需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可以约定在申报装修时收取一定的装修履约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套。装修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已自行修复且无违约责任的,经双方确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0日内全额退还装修履约保证金。
装修履约保证金用于修复装修期间损坏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担违约责任。业主或使用人不修复,物业服务企业因业主不配合难以代为修复的,应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装修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十九、提倡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将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消防设施运行费(合同未约定的维修费除外)统一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二次供水、消防等设施运行费未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专项性服务项目的收费方式据实向受益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立名目另外单独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卫生保洁费等费用。
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施运行费用分摊公式:用户使用建筑面积×[(耗费+人工费)÷总使用建筑面积]
(耗费包括:电费、维保费、年检费、测试费、校验费、特种设备保险费、材料配件费等费用)
转供电、二次供水费用分摊公式:用户实用量×(单价+总损耗费÷全部用户实用量)
二十、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执行2014年《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号)的规定,应全部委托供水企业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费用实行同城同价,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
十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除外)、更新、改造项目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由受益业主据实分摊。
二
十二、装修垃圾可以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委托清运垃圾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强行服务并收费。
二
十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购房合同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明确,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并在用户申请开通时收取。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在交房时以未缴清代收费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交房手续。
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收费应遵循自愿原则,不能强行代办并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业主或其它委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价格政策,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张贴《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十五、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
十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七、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二篇: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2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
1、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2、五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元/米2•月)浮动幅度
有电梯 无电梯
一级1.751.15±20%
二级1.350.85±20%
三级1.000.55±20%
四级0.600.35+20%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已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企业名单的公示(截止2008年3月25日)企业名称 注册所在区(市)县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资质取得时间 证书有效期
成都武城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侯区 李向东 一级(建)1030076 2005-3-1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武侯区 向国荣 一级(建)1050273 2006-1-12 成都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武侯区 杨晓初 一级(建)1050275 2006-1-12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侯区 田永云 一级(建)1060281 2006-2-7
成都市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侯区 干久强 二级 510000W0050 2005-10-21成都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侯区 谢卫东 二级 510000W0062 2006-4-24 2007-4-23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侯区 陈进 二级 510000W0063 2006-6-15 2007-6-14 成都市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华区 冯伟 三级 5101080561 2008-1-17
成都市青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华区 蒋晓英 三级 5101080567 2005-4-20
成都市美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华区 李彪 三级 5101080576 2007-7-4
第三篇:陕西省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陕西省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日前我省出台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三个月。高层住宅物业费
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5元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我省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陕西物业服务新标准 物业服务按三级标准划分 》》陕物业收费办法出台 多层物业费最高四毛五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以及办公写字楼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四级基准价,我省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
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西安物业服务企业不规范收费或被取消资格
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1
高于2.2米车库物业费
按住宅标准50%收
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连续超半年未住
物业费收70%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公共设施维修费
不得计入物业支出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单位:元/m2〃月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0.45 0.40 0.35 0.30
高层住宅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1.50 1.20 0.90 0.70
办公写字楼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5.00 4.00 3.00 2.00
相关链接
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得超3元/m2
本报讯(记者 徐欣然)近日,西安市物价局发出通知,业主委托物业清运装修垃圾,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装修押金根据房子面积决定,最高为3000元。自9月5日起执行。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并负担相应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3元。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装修押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押金不超过3000元。
如果您遇到乱收费的情况,可拨打12358进行投诉。》》西安某小区门口新老物业对峙 只为争当管家
物业拒绝代收费
水电气不得停止服务
本报讯(记者 徐欣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也不得停止相关服务。》》西安某小区居民当上了“物业奴”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自7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管理所、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全市物业服务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变更的,由贵港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受理、批准、发证;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变更的,由市房产局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发证;企业申报一级资质核定、变更的,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房产局办理物业资质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定
(一)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公场所在贵港市行政区域范围,以物业服务为经营内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按《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完整齐全。
(三)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暂定)资质、三级(暂定)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资质,应将相关材料交由市房产管理局办证大厅的物业管理窗口受理,市房产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
(四)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三级资质的条件申报资质核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1、贵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核定申报表(原件一式贰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申请报告(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6、股东出资比例说明(原件一份);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8、企业管理制度(原件一份);
9、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书复印件;
10、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11、其它材料。
(五)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核定的三级资质设一年的暂定期。暂定期届满的,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持有三级(暂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暂定期限届满前45日内申请核定三级资质。
(六)物业服务企业的三级(暂定)资质被注销的,不得再申请核定(暂定)三级资质。
(七)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贵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定申报表(原件一式贰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申请报告(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经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6、承接所有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8、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材料(原件一份);
9、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原件各一份);
10、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书复印件;
11、物业服务企业业绩情况(承接的物业项目不属于贵港市辖区内的,应提供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12、其他材料。
(八)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资质等级核定。需申报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45日,按照本通知第(七)项的规定进行申报。
(九)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或受聘提供环卫维护、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物业区域,不计入物业服务建筑面积。
(十)物业服务企业申报材料中载明的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以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记载的为准。物业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是指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程、管理、经济、财务专业。
(十二)本通知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是指专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即为应当持有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物业管理员及保洁、绿化、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部门的主管。
(十三)本通知规定的专业人员专职认定依据,是指专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持有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
(十四)本通知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劳动合同,是指专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相关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
(一)物业服务企业(含一级、二级、三级)的等级、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到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暂定)的等级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市房产局备案。
(二)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变更的,由市房产局负责初核,提出核定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厅核准、发证,申报企业将核准情况送市房产局备案。
(三)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原件一式贰份);
2、申请报告(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5、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书(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6、变更原因说明书(原件一份);
7、其他材料。
四、异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
(一)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即由本市房产局外其他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含顾问服务)的,应向市房产局申请资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
持有三级(暂定)资质的异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其资质不予备案。
(二)异地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备案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异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报表(原件一式贰份);
2、申请报告(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4、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5、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6、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书复印件;
7、在本市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8、其他材料。
(三)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其参加颁发证书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书面告知市房产局。
五、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
(一)已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暂定),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对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企业,申报资料应当与其按规定建立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用信息一致;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种行为之一。
(三)物业服务企业所聘物业服务人员、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因故解除与该企业劳动关系的,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向原资质审批机关备案,并修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应信用信息,以确保其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
六、其他
1、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服务的,市房产管理局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2、市房产局对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其资质证书。
3、物业服务企业被依法撤销资质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经理、项目经理等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贵港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六日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房„2011‟3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严格物业服务市场准入清出,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资质。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向我局申请,注册地在各县(市)的向属地县(市)建设局申请。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建设局在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工作的职能,有效发挥县(市)建设局在监督指导、协调物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我局将企业注册地在我市各县(市)
1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及变更等审批权限下放给各县(市)建设局负责,对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及变更等审批权限仍由我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一级、二级资质核定及变更的,由我局负责初审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三、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准暂定三级和三级资质需提供的要件
申请暂定三级资质需提供以下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提交原件一份,并提供资质申报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3、企业章程(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4、验资证明(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5、法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需提供职业资格(岗位)证书、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7、中级以上职称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需提供职称证书、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8、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需提供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9、物业服务企业对申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承诺,签署《承诺书》。
申请暂定三级资质转三级资质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除提供以上1、2、3、5、6、7、8、9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管理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及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核原件),企业注册地和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出具的评定意见表原件以及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四、注册地在我市各县(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变更办理流程
1、注册地在各县(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核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变更的,由各县(市)建设局负责受理、核定。
2、注册地在各县(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转三级资质核定的,要经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站办理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站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企业是否存在“十三种”行为进行审查后,报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审核,最后
报企业注册地县(市)建设局核定资质。
3、各县(市)建设局受理暂定三级资质、暂定三级资质转三级资质核定的,要严格按照窗口收件、业务科室初审、复核、建设局领导审批、窗口发证的工作流程和6个工作日审批时限进行审批。
五、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变更办理流程
1、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核定、三级(含定三级)资质变更的,由我局负责受理、核定。
2、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转三级资质核定的,要经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及企业注册地的区建设局(房管局)办理初审,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企业是否存在“十三种”行为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我局审批。
3、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二级、一级资质核定的,应到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和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办理初审,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企业是否存在“十三种”行为进行审查,出具物业服务项目和物业服务企业评定意见表,报送我局转报省住建厅审核。
六、外地进榕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0]83号)的精神,省外一、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含顾问项目)的,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资质备案。
注册地不在我市的省内一、二级及我市以外的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五城区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我局申请资质备案。物业管理项目在我市各县(市)的应向属地县(市)建设局申请资质备案。
七、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巡查惩处机制
实行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下放审批后,我局将加强对各县(市)建设局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和工作考核,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动态监管。
1、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要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三级资质证书实行每两年定期审验换证制度。要结合资质审验换证,与工商部门建立联合动态监管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约谈、黄牌警告等方式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
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资质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责令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或依法注销营业执照。
2、物业服务企业因违法违规被吊销资质证书或暂定三级资质期满后无物业管理项目被注销资质证书的,从吊销、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物业资质申报。我局将吊销、注销情况抄送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和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的清盘移交工作,并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业主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小区管理模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房地产 物业管理 资质 通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工商局,存档。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1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