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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63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63号)



第一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63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云国土资〔2007〕63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建〔2006〕65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现将有偿使用费征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要求

1、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应认真学习和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按照其中的规定,结合本辖区优势矿种、采矿权设置、开采矿种的实际情况,对征收额进行测算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计划(或实施方案),分批进行征收。

2、有效期内采矿权的有偿使用费分三年全面征收到位。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各州、市的有偿使用费征收额见附表1,列入2007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3、原则上2005年1月以后做过储量核实的矿山,2007年安排缴纳。其余矿山2007年进行储量核实工作,2008年和2009年缴纳有偿使用费。

(二)原则

1、有偿使用费征收应与强化采矿权监管相结合。凡新立、延续、变更和转让的采矿权,必须在领取新采矿许可证前缴纳有偿使用费。凡不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矿山企业,其采矿权不予延续和变更登记、不批准转让、不予通过年检。

2、有偿使用费征收应与资源整合工作相结合,对需要整合的矿区,由整合主体在整合完成后缴纳有偿使用费。

二、征收

(一)权限

1、由省国土资源厅发证、且2007年内未到期的采矿权,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征收。

①储量规模或开采规模为大、中型的矿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征收有偿使用费。

②储量规模和开采规模都为小型的矿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征收有偿使用费。2、2007年到期延续或变更、转让和新立的采矿权,由省国土资源厅征收。

(二)程序

1、征收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计算出应缴有偿使用费费额(计算表见附表3)。

2、通知采矿权人。

3、采矿权人领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4、采矿权人到指定的银行缴款。按《实施细则》缴入规定的科目。

5、采矿权人保存“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第四联,做为办理采矿权年检、延续、变更等的依据。

(三)分年度缴纳和减免

符合分年度缴纳和减免有偿使用费条件的企业,由矿山企业提出申请,受委托征收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三、储量核实的要求

为保证有偿使用费的顺利征收,须对已设置的采矿权范围内的保有资源储量进行核实,核实后的保有资源储量作为征收有偿使用费和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的依据。

(一)储量核实范围

2005年1月1日以后核实过资源储量或新探明的资源储量,并通过评审备案的,不再进行储量核实。其它矿山都必须进行储量核实,并通过评审备案。

(二)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权限

大、中型储量规模和大、中型开采规模的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和储量登记;保有储量和开采规模皆为小型的矿山,由州、市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和储量登记。

(三)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计算

1、按照《实施细则》,征收有偿使用费所依据的保有资源储量基准日为2006年6月30日。储量核实报告的保有资源储量基准日与此不相符合的,要按开采规模进行换算。2、2005年1月1日-2006年6月30日核实过储量的,且矿山生产未中断的,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计算:

核实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报告基准日到2006年6月的月份数×采矿证年开采规模÷12〕÷0、7 3、2006年7月1日以后核实储量的,且矿山生产未中断的,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计算:

核实的保有资源储量+〔2006年7月到储量核实报告基准日的月份数×采矿证年开采规模÷12〕÷0、7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开采矿种的问题

有偿使用费按照采矿证确定的开采矿种收取,有多个开采矿种的,应先分别计算各矿种的有偿使用费费额,按费额最高的一个矿种收取。

(二)共、伴生矿的问题

主要矿种共、伴生有其它矿种时,按主要矿种收取有偿使用费。除共、伴生的银和硫铁矿应按《办法》附件的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外,其它共、伴生矿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占用储量的问题

占用储量是指采矿证范围内(平面和标高)允许开采矿种的保有资源储量。范围内还有其它矿产资源时,不开采的不缴纳有偿使用费。

(四)有偿使用费与采矿权价款的问题

需收取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在采矿权价款评估时,应将有偿使用费计入成本支出纳入评估,避免有偿使用费与采矿权价款的重复收取。有偿使用费纳入采矿权价款评估的具体方法,省国土资源厅另行规定。

(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问题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采矿权,在发布采矿权招拍挂公告时,应说明成交价是否包含有偿使用费,不包含有偿使用费的,有偿使用费须另外按规定缴纳。

(六)没有费率标准矿种的问题

《办法》附件中没有费率标准的矿种,其有偿使用费费率比照地质条件和市场价格相类似的矿种征收。

五、其它要求

(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在2007年5月31日前将分批征收计划和2007年度缴纳有偿使用费的采矿权人一览表报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一览表格式见附表2。

(二)2007年度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表(附表3)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州、市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

(四)有偿使用费征收中出现的问题,各州、市要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对有效的征收方式、方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并报告。

附件:1.2007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计划 2.2007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一览表 3.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表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07年4月10日印制 打印:马唯光校对:李永祥共印30份

第二篇:昌国土资发〔2010〕 号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推行行政绩效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4号)和《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2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对政务目标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监督的要求,确定行政绩效管理的重点,采取有力的措施和方法,提升我局服务社会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保障政府重要工作,重点项目的落实,实现工作最佳绩效。

二、工作重点

我局行政绩效管理内容主要是以政府主要工作任务分解所承担的工作,立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从政策执行、行政效能等方面,重点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决定对下列工作进行绩效管理:

—1—

(一)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积极完成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考核任务。

(四)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身建设。

三、管理方式

(一)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由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推进。

(二)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结束后对各分局、科(室)贯彻执行上述重要工作开展督查,进行绩效评价,对工作不力的分局、科(室)提出整改意见。各分局、科(室)应对所承担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制定本部门的行政绩效评价体系,定期报告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交办事项、承担重点工作进展及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行政绩效管理的实施情况。

四、实施步骤

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2010年3月—4月)。认真领会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2— 落实责任,将细化任务分解到各处室,明晰工作步骤。

(二)组织实施、跟踪落实(2010年5月—11月)。按照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分解的任务,各分局、科(室)按照绩效管理目标逐项加以推进和落实。

(三)分析总结(2010年12月)。对全年的绩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总结,统计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工作中的突出部分和薄弱环节,对好的做法进一步规范、提炼,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指导今后的工作,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和完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是建设效能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将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成立了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行政绩效管理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方方面面,内容多,时间紧、任务重,为有效推进,各分局、科(室)要密切配合,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二)按时报送情况

行政绩效管理制度推行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各分局、科(室)要按时将行政绩效管理制度推行情况,以及牵头工作落实情况报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认真做好半年和总结,6月和11月底,要将贯彻落实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文字材料报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3—

(三)加强总结和提高

各分局、科(室)在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过程中,通过加强沟通和协调,不断完善工作方式。针对县人民政府行政绩效管理重点,以及当前我局绩效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要下功夫改进和完善,对于一些成功经验,可进一步提炼,形成指导性的意见在今后加以继续执行,提升绩效管理能力和水平。

—4—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推行行政成本

控制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4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29号)和《昌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县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昌财发„2010‟43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确保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顺利推进,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坚持经费保障与行政成本控制相结合、行政责任与加强监督相结合,重点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公务用车

—5— 购置和管理,以及会议、庆典、论坛和出国、出境、出省考察等内容,确保行政成本控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2010年实现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零增长;会议、庆典、论坛和出省考察经费压缩20%;楼堂馆所一律不新建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0年3月—4月)

1.成立领导机构。按照要求,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其中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室,具体负责我局的行政成本控制相关工作。

2.组织学习培训。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相关内容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准确把握实施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相关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确保开好头起好步。

3.制定控制措施。按照行政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并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填报工作。

(二)推进阶段(2010年5月—6月)

—6— 1.摸底调查。4月份完成2009年行政成本控制指标摸底调查和表格上报,同时完成行政成本控制实施方案制定和上报工作。

2.分类梳理。通过摸底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3.研究对策。针对控制工作中暴露出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三)整改阶段(2010年7月—8月)

1.阶段性总结。完成上半年行政成本控制工作数据统计和分析,形成上半年工作总结。

2.社会化监督。将上半年行政成本控制情况在相关媒体公开。

3.针对性整改。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四)深化阶段(2010年9月—10月)

加强制度建设,认真研究行政费用支出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五)总结阶段(2010年11月—12月)

对行政成本控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相关情况。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认真执行编制机构“三定”方案,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的协调约束机制,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实行行政编制数、实有

—7— 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

(二)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管理。严格遵循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执行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三)严格控制会议、庆典的数量、规模、规格和经费。严格执行会议报批制度,积极推广电子政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控制会议费用支出。

(四)严格控制出国、出境、出省考察。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出境报批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和经费;严格执行出省学习考察报备制度,规范经费审批报销手续。

(五)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办公楼维修改造。

(六)规范公务支出,做到该用的用好,该省的省好,降低公务运行成本。

—8—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推行行政行为

监督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4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29号)和《昌宁县监察局印发关于在全县行政绩观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昌监发„2010‟6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权利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的原则,防止行政行为失控,促使行政权利依法合理行使,规范有序运行;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人、财、物的审批、管理和使用等行政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行为监督机

—9— 制;实事求是的原则,紧密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针对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以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认真查找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等功能,切实增强行政行为运行的透明度。

三、行政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行政行为的监督内容包括:一是各级部门下达的各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二是本系统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三是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履职情况;四是全系统各项制度及国土服务领域行业作风建设执行情况;五是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应该监督的内容。

四、实施步骤

按照《昌宁县监察局印发关于在全县行政绩观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昌监发„2010‟6号)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以为周期,分为排查、执行、评价、总结完善4个阶段实行循环管理。

(一)排查阶段(2010年3月1日—4月10日)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局党组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严格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二)执行阶段(2010年4月11日—4月30日)严格实施排查阶段制定的工作措施,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督和后期完善,有效规范行政行为。

(三)评价阶段(2010年5月1日—6月20日)

—10— 于每年6月20日前,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按时上报自查自纠情况。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0年6月21日—11月20日)总结一年来开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不足,完善措施,并确定下一年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注重分工协作。根据工作要求,局党组书记、局长为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第一责任人,其余班子成员为具体责任人,各分局、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作为2010重要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共同推动我局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落实,促进全县国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细化任务要求,实施目标管理。各分局、各科(室)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推进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要将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作为科室基本工作内容,列入目标管理。

(三)务实推进工作,统筹落实进度。各分局、各科(室)要做实做细准备工作,强化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大胆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突出重点,特别要做好国土惠民实事、国土系统重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等工作,以制度推动工作的落实,确保各项制度统筹有序推进。

—11—

(四)加大宣传力度,严格监督检查。全体干部职工要深入宣传、广泛发动、人人参与,形成推动制度落实的整体合力。要紧紧围绕阶段主题,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尤其要充分挖掘工作亮点,注重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不执行、不作为、乱作为、执行不力、推进不力,未能按照进度要求完成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科室和个人,将依照行政问责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通报。

—12—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推行行政能力

提升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4号)和《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29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制度创新为动力,提升效能为重点,效能监察为手段,积极推进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综合素质,规范行政行为,提升行政能力,转变工作作风,打造为民、务实、高效政府工作部门,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创建学习型机关。以职业道德建设为主线,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搞好服务、提高效率,建设政治坚定、务实高效、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机关为目标,紧扣“忠于祖国、服务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主题,围绕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县委、—13— 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学习培训。

1.抓好机关干部职工每月一次集中学习。2.开展“多读书、读好书、善读书”三读活动。

(二)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以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具体行政行为为核心,认真开展提高干部职工行政能力各项活动。

1.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2.规范自由裁量权。

3.加大公开力度、明确实施条件、依据和程序。

(三)实施重点工作目标倒逼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重点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倒逼管理。

1.开展2010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任务倒逼责任人管理。

2.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任务倒逼责任人管理。

(四)推行一线工作法。探索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新机制,强化全局的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1.组织开展各项基层调研工作,制定相关决策。

2.采集基层工作信息,深入基层现场办公,解决具体问题。

(五)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通过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机关监管能力、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实施步骤

推行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分为下列三个步骤。

—14—

(一)制定方案、宣传动员(2010年3月—4月)。根据县级实施方案制定我局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及时下发,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同时加强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扩大知晓度和参与面。

(二)组织实施、跟踪落实(2010年5月—11月)。根据我局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方案的部署,明确任务到各分局、科(室),落实责任到个人,逐项展开实施。

(三)分析总结、完善提高(2010年12月)。对我局提升行政能力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自评,总结成效、分析不足,研究提出不断提升行政能力的措施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

五、工作要求

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分局、科(室)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保证行政能力提升工作的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分局、科(室)负责人是本分局、科(室)行政能力提升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各项工作责任,确保我局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监督指导

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对各分局、科(室)推进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同时加强对行政能力提升制度推进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实施

—15— 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积极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借助网络、公告栏等平台,大力宣传行政能力提升各项措施,特别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改进服务提高效率的措施安排,要公开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工作目标、完成时限等内容,欢迎群众监督、评价进展情况,确保行政能力提升制度相关措施收到实效。

(四)按时上报情况

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要求每半年对全局所承担的重要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上报相关部门。

—16—

第三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清缴工作的通告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清缴工作的通告

云国土资„2012‟127号

云南省辖区范围内各采矿权人: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2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将我省现行征收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列为规定取消的253个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财综„2011‟127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对企业2012年2月1日前应缴未缴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属地国土资源部门在2012年10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并足额征收入库。

三、2012年10月31日后,《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及其配套文件停止执行,并办理票据缴销等手续。

四、缴清2012年2月1日前应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矿山企业,由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山企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清缴审查表”,并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的矿山企业,均需凭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并经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清缴审查表”领取采矿许可证。2012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采矿权无需提交。

六、请各采矿权人务必于2012年10月31日以前到属地国土部门办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清缴手续。2012年10月31日清缴工作结束后,将对原征收使用的票据进行缴销,届时无法再补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不按期缴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所造成的后果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四篇:福建省国土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3〕507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50号令)和省政府《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2号令)的规定,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基本走上正轨。但是在征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出现了一些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不相符合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征收,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必须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主体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目前,全省大部分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但是也有少部分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有的由其他部门负责征收。有的甚至借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搭车收费等,严重扰乱了征管秩序。对此,必须明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主体,今后凡是由其他部门从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必须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委托。

二、必须按规定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

各级征收部门应严格按国务院150号令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时使用专用票据,对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由采矿权人按月或季申报,经征收机关确认后,采矿权人直接就地缴入金库;对未开设帐户的采矿权人,征收部门实行自收汇缴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

据”,严禁使用其他任何票据,征收部门实行自收汇缴的,一般应在当日缴入国库,特殊情况的应在三天内缴入国库。征收部门未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采矿权人有权拒缴。

同时各级征收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的管理,专用票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国土资源厅领取,所属县市区再向市局领取。各级征收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票据的领取、保管、缴销和日常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收据领用,实行缴旧领新,每年1月份对上一使用的票据进行缴销。年底前各级征收部门要对历年来使用的专用票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级缴销。

三、必须加大征收力度,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和省政府22号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大征收力度,对采矿权人据实计征。要建立采矿权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台帐制度,对能够采用台帐审核计征的采矿权人,不得采用包干收费。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的干扰,以及采矿权人瞒报漏报,做到应征尽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采取“一个窗口”收费及其他部门收费的监督检查,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能够足额分流入库。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项目和征管部门经费补助。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征管经费,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禁设立矿产资源补偿费过渡户

为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及时、全额、就地缴入金库,年底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过渡户和财政部门设立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财政专户或过渡户一律取消,余额全部缴入国库,并严禁新设立过渡户,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部缴入国库。

五、必须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各级征收部门要坚持财务管理的全面覆盖,做到全过程的核算与监管,要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建帐进行会计核算,对征费少无法单独设帐的单位,也必须按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规定设立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各级征管部门要按月对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编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六、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程序

从2004年开始,当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实行年初申报,年终审批,按当年先入库、第二年抵扣应缴数的办法执行。即每年1月底前,采矿权人提出本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并经县(市、区)、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当年12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采矿权人当年的实际情况进行减免审批,减缴额超过50%的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抵扣第二年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批文,应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

七、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的监督检查

各级征收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人员在具体的征收工作中必须向采矿权人公布收费文件。上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一是检查征收部门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是检查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被截留、坐支、挪用;三是检查是否有假借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名实行乱收费。对不依法征收、管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对有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第五篇:20120426新国土资办发[2012]18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国 土 厅 文件

新国土资办发[2012]18号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有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6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及《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6]87号)要求,我区制定了《自治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实施方案》,下发了《关于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6]436号),核定了矿山开采回采率,绝大部分矿山企业能按照要求编制储量年报,实现了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但仍存在储量年报编制质量差,可靠程度不高,编制时间滞后,影响矿补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现象。为促进矿山企业进一步提高回采率,切实维护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真正做到应收尽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的计征公式,使用回采率系数。

二、对新办矿山企业和尚未核定回采率的矿山,应及时提出核定矿山回采率申请,各级征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后通知矿山企业。

三、矿山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储量年报并未申请核定回采率的,当年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开采回采率系数按2取值计征,待矿山企业提交合格储量年报并核定回采率后予以清算。

四、为提高储量年报可靠程度及编制质量,各级征管部门应制定年报监管机制,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与储量年报编制单位不能为同一家)对辖区内不低于20%矿山进行实地测量,待矿山企业提交储量年报时,利用已实测的成果对储量年报进行抽查,委托实测及抽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补偿费返还经费中支付。

五、对检查出储量年报与实际相差较大,或发现确实存在编制单位提交报告弄虚作假的,要及时上报国土资源厅并建议吊销其从业资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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