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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范文大全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范文大全



第一篇: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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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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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2年04【来源】:国家税务总

月25日 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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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精神,现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答: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按照上一年有关数据指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能反映减免所得税额。因此,对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执行时间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字体:【大】【中】【小】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2010年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第四篇: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广大纳税人:

省局对小型微利企业涉及所得税优惠的申报表做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申报表(B类)》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网上申报后,不需再到办税大厅办理文书审批手续。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2)》修改说明

1.1、打开网上报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2)》报表,首先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您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

如果符合选择确定,不符合选择取消。选择确定后,报表上的“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复选框自动勾选上。

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2)》报表的第1行增加了“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复选框,对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系统提示时未选择“确定”的,在填报过程中可以再次勾选。

1.3、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增加了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公式为:如果10行累计>0并且10行累计<=100000则14行累计=10行累计×0.1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10行累计>100000并且10行累计<=300000则14行累计=10行累计×0.0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10行累计>300000则14行累计=0.00;

15行=本年上期报表的应补(退)税额+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1.4、按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企业,增加了第2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公式为:如果21行累计>0并且21行累计<=100000则25行累计=22行累计×0.1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21行累计>100000并且21行累计<=300000则25行累计=22行累计×0.0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21行累计>300000则25行累计=0.00。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2)》修改说明

2.1、打开网上报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2)》报表,首先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您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

如果符合选择确定,不符合选择取消。选择确定后,报表上的“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复选框自动勾选上。

2.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2)》报表的第1行增加了“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复选框,对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系统提示时未选择“确定”的,在填报过程中可以再次勾选。

2.3、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增加了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公式为:如果6行>0并且6行<=100000则12行=6行×0.1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6行>100000并且6行<=300000则12行=6行×0.0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6行>300000则12行=0.00;

13行=本年上期报表的应补(退)税额+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2.4、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增加了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公式为:如果9行>0并且9行<=100000则12行=9行×0.1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9行>100000并且9行<=300000则12行=9行×0.0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9行>300000则12行=0.00;

13行=本年上期报表的应补(退)税额+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2.5、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增加了第16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和第17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小微企业核减后)”。

公式为:如果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0并且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25000则16行=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0.6-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25000并且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75000则16行=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0.2-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75000则16行=0.00; 17行=15行-16行。

您对此次修改有何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第五篇:对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什么规定

http://www.teniu.cc/ 对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什么规定

问:对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采取按上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文章摘自:http://www.teniu.cc/shuis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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