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2016年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项目大全

2016年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项目大全



第一篇:2016年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项目大全

关键词:依5%减按1.5%征收的项目

根据36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关键词:3%减按2%征收的项目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一般纳税人

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④销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风险提示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销售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该货物自己并没有使用过,一般是以经营为目的,主要是针对旧货经营单位。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

根据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风险提示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放弃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税。另外,以上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这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完全不同。关键词:按3%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 1.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目前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一般的征收率为3%(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除外)。2.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3.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5.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货物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6.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自来水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三条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7.一般纳税人供应非临床用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8.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也明确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9.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10.光伏发电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

根据《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11.营改增纳税人部分项目

根据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2)动漫企业开发动漫产品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风险提示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4.适用按3%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项目,除明文规定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关键词:按5%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 1.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发[1994]10号)第三条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2.营改增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根据36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可按下列规定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销售以前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4)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但值得提醒的是:对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地区来说,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其他地区来说,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营改增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根据36号文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按下列规定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篇: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

“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有哪些

2016-03-31 10:34:50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作者:王海涛【 大中小 】添加收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简易办法计税是征纳双方很头痛的事情,由此也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那么,对于增值税而言,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目前到底有哪些项目呢?为此,笔者对其进行了归类疏理,仅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依5%减按1.5%征收的项目

根据36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键词:3%减按2%征收的项目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

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④销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风险提示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该货物自己并没有使用过,一般是以经营为目的,主要是针对旧货经营单位。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

根据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风险提示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放弃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税。另外,以上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这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完全不同。

关键词:按3%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

1.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目前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一般的征收率为3%(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除外)。

2.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3.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

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5.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货物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6.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自来水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三条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7.一般纳税人供应非临床用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8.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也明确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9.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10.光伏发电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

根据《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

11.营改增纳税人部分项目

根据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动漫企业开发动漫产品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风险提示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适用按3%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项目,除明文规定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键词:按5%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

1.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发[1994]10号)第三条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

2.营改增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根据36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可按下列规定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以前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但值得提醒的是:对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地区来说,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其他地区来说,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营改增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根据36号文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按下列规定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篇:七类型的营改增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定稿)

七类型的“营改增”可按简易办法征增值税

核心提示:一些纳税人还不知道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目有哪些,结果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涉税风险。

“营改增”税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以来,已经运行将近3年,但在工作中,笔者发现,一些纳税人还不知道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目有哪些,结果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涉税风险。笔者归纳了可以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目,供读者参考。

一是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二是出租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动漫企业开发、转让动漫版权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和收派服务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是销售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对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又明确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由此可见,“营改增”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在按简易办法征收时,不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一律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六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是电信业通过卫星提供电信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文件明确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三、一般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其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四篇:房地产旧项目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问题

旧项目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是否需要备案

房地产旧项目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是否需要备案、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一、如符合可选择简易征收计算方法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暂不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

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不得抵扣。

第五篇:营改增调整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 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主要材料基价按表 1调整。表

1主要材料基价表 序号材料名称单位基价(元)1 柴油t 2990 2 汽油 t 3075 3 钢筋t 2560 4 水泥t 255 5 炸药t 5150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柴油发电

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

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

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其他内容和 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

内容和标准不变。(4)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台时费中不计折旧费,设备费除以1.17调整系数。(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并计取间接费、利润及税金。

自采砂石料按不含税金的单价参与工程费用计算。外购砂石料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价70元/m3 不变。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商品混凝土单价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基价 200元/m3不变。(7)未计价材料价格 建筑及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2.其他直接费计算标准不变。

3.间接费 按表2标准调整。表2 间接费费率表

序号 工程类别

计算基础

间 接 费 费 率(%)

枢纽工程

引水工程

河道工程

一 建筑工程

土方工程

直接费

8.5

5~6

4~5 2 石方工程

直接费

12.5

10.5~11.5

8.5~9.5 3 砂石备料工程(自采)

直接费4 模板工程

直接费

9.5

7~8.5

6~7 5 混凝土浇筑工程

直接费

9.5

8.5~9.5

7~8.5 6 钢筋制安工程

直接费

5.5

钻孔灌浆工程

直接费

10.5

9.5~10.5

9.25 8 锚固工程

直接费

10.5

9.5~10.5

9.25 9 疏浚工程

直接费

7.25

7.25

6.25~7.25 10 掘进机施工隧洞工程(1)直接费

掘进机施工隧洞工程(2)直接费

6.25

6.25

6.25 12 其他工程

直接费

10.5

8.5~9.5

7.25 二 机电、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 人工费

4.利润 计算标准不变。5.税金

税金指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为11%。

自采砂石料税率为3%。6.其他

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暂不做调整。

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费率不做调整。

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变,材料费费率除以1.03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7调整系数。计算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设备费。

(三)概(估)算编制

前期工作阶段编制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应采用发布的不含税信息价格或市场调研的不含税价格。过渡阶段采用含税价格编制概(估)算文件时,项目审批前应按本办法调整概(估)算成果,其中材料价格可以采用将含税价格除以调整系数的方式调整为不含税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材料原价

(1)主要材料除以1.17调整系数,主要材料指水泥、钢筋、柴油、汽油、炸药、木材、引水管道、安装工程的电缆、轨道、钢板等未计价材料、其他占工程投资比例高的材料。(2)次要材料除以1.03调整系数。

(3)购买的砂、石料、土料暂按除以1.02调整系数。(4)商品混凝土除以1.03调整系数。2.运杂费

按原金额标准计算的运杂费除以1.03调整系数,按费率计算运杂费时费率乘以1.10调整系数。

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

(一)调整原则 1.工程单价(1)开发建设项目 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费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单价分析程式不变,税前工程单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设备安装费率暂不做调整。(2)生态建设工程

工程措施、林草措施费和封育治理措施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和封育治理措施单价分析程式不变,税前工程单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设备安装费率暂不做调整。2.有关费用

水土保持工程设备费,苗木、草、种子费和独立费用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二)费用构成

1.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开发建设项目和生态建设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费用构成与水总[2003]67号文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在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费用构成的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费(林草措施)和封育治理措施的税金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其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暂不做调整。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包装费、运输保险费、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和包装品回收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的价格计算。

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措施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2.3%,植物措施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0.55%~1.1%。生态建设工程:工程措施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1.7%~2.3%,林草措施、封育治理措施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1.1%。

3.施工用电、水、风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

开发建设项目: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生态建设工程:电价暂不做调整,或按当地不含增值税的实际价格计算。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开发建设项目: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生态建设工程:水价、风价均不做调整,或按当地不含增值税的实际价格计算。4.施工机械台时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基础价格计算。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7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5.砂石料单价

外购砂、碎石(砾石)、块石、料石等应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其最高限价按60元/m3 计取。自采砂石料单价应分解为原料开采、筛洗加工、成品骨料运输等工序,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6.混凝土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应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进行计算。7.其他直接费 计算标准不变。8.现场经费 计算标准不变。9.间接费

开发建设项目、生态建设工程间接费费率按表3标准调整。

表3 间接费费率表

序号 工程类别 计算基础 间接费率(%)一 开发建设项目

(一)工程措施 土石方工程 直接工程费 3.3~5.5 2 混凝土工程 直接工程费 4.3 3 基础处理工程直接工程费6.5 4 其他工程直接工程费4.4

(二)植物措施直接工程费3.3 二生态建设工程

(一)工程措施直接费5.5~7.6

(二)林草措施直接费5.5

(三)封育治理措施直接费4.4 10.利润计算标准不变。

11.税金税金按增值税税率11%计算。12.概算定额

概算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费(零星材料费)、其他机械使用费(其他机械费)暂不做调整。飞机播种林草定额中的飞机费用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