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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



第一篇: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4〕67号 【发布日期】2004-07-16 【生效日期】2004-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04〕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4年7月)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国土资函〔2004〕15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分解

(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此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清理项目的重点是去年以来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项目,电石、铁合金建设项目。此项工作要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结合进行,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项目用地清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提供新上项目审批情况。

(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此项工作要与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相结合,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负责。

(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主要检查自1999年以来每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此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负责。

(五)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此项工作要与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相结合,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负责。

(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此项工作要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相结合,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负责。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

治理整顿工作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查,在此基础上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等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督导、抽查、验收。治理整顿主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7月)。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上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各地及时将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上,集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于7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清理整顿报告。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7月至8月)。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作方案的规定要求,对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土地审批、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征地补偿安置、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等6个方面内容,结合有关专项检查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各类统计表格,逐级汇总有关数据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处理。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进行不定期的督导(具体调查统计表格由国土资源厅制定并另行下发)。

(三)督查整改阶段(2004年9月)。各地要针对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重大违法案件和问题进行处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里按照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要求,分别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开展专项抽查时,要对国办发明电〔2004〕20号部署的其他治理整顿工作情况一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综合报告。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10月)。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完成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全面总结,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情况,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项检查工作,原则上要求各地于10月10日前全部完成,并分别向各牵头部门提交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综合汇总各地情况,向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报告,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政策界限

(一)对于去年以来至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下发前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在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下发后发生的问题,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二)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依法、按规供地,特别要把好新上项目供地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于已决定停止建设的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建设以及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于已决定取消立项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于已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项目,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四、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由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保证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不散,工作力度不减,政策标准不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完成好深入开展的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各地要始终坚持从紧从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保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达到治理整顿目标。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福建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闽政办[2004]134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34号 【发布日期】2004-06-14 【生效日期】2004-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闽政办[2004]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精神,巩固前一阶段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福建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为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巩固前一阶段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依据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是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去年以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与深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在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基础上,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一)坚决贯彻。要坚决执行《紧急通知》六条要求,做好六个方面治理整顿,严格执行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等“三个暂停”的规定。

(二)搞好结合。各地要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前期进行的开发区清理、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六项内容与已经部署过的专项检查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搞好衔接。

(三)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住土地供给关,有效控制投资规模。在全面清理检查基础上,重点检查去年以来的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行为。

(四)明确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治理整顿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及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五)加强督查。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和本方案的安排,及时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业厅、建设厅、监察厅和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结合专项检查,适时对各设区市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

二、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基本内容

根据《紧急通知》要求,从现在开始,要集中半年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在全面清理检查基础上,重点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做到底数清楚、内容详实、不缺不漏。治理整顿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理检查2003年1月1日以来的全部用地审批情况,重点清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填写上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调查统计表》,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或分拆批地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二)清理检查2003年1月1日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重点清理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土地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三)检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情况,整顿占而不补、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等问题;

(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与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侵占或挪用使用费等问题;

(五)清理检查被征地农民集体补偿安置情况,整顿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和随意降低补偿标准等问题;

(六)清理检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第(一)、(二)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省发改委提供项目审批情况;第(三)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结合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一并进行;第(四)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负责;第(五)项工作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和省审计厅负责,结合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一并进行;第(六)项工作由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部署方案进行。

三、工作步骤与进度安排

(一)认真自查。自查由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进行,自查内容主要是检查2003年1月至2004年4月间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具体清查要求详见附件)。各设区市要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上,集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6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新上项目用地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汇总上报给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提交清理整顿报告并抄送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建设厅、监察厅和审计厅。

(二)全面督导。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和省审计厅对全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督导,督导以听取汇报为主要形式。对清理检查和整改工作措施不力的地方,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导。

(三)统筹抽查。除督导外,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还将对已经部署的其他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专项抽查,开展专项抽查时,将对以上六项治理整顿工作一并检查,形成检查结果综合报告。

(四)严格验收。对于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各设区市按原有部署确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牵头部门提交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治理整顿六项内容必须在9月中旬前完成汇总,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9月中旬起,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厅和省审计厅等部门对各设区市深入开展土地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四、政策界限

(一)对《紧急通知》下发后经清查发现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紧急通知》下发后发生顶风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

(二)经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五、工作要求

(一)从严要求,保证进度。始终坚持“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保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达到治理整顿目标。

(二)加强配合,搞好协调。这次治理整顿涉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要继续发挥已经形成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的优势,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完成好深入开展的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三)严格执法,查处案件。继续实行重大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公开曝光”的工作机制,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坚决执行中央政令,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附件: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调查统计表(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公告

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公告

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公告2007-02-02 23:04:2

5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特别是县城规划区内,通过强化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利益驱动,非法占用土地,私自买卖土地,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挠乱了土地市秩序,导致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

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现将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及重要制度,集中开展清理清查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依法查处县城规划区内及城乡结合部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原则是:突出重点,全面清查,处理到位。这次清查整顿的重点是城市规划区内及城乡结合部各类土地违法案件,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

史,面对现实的精神,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指挥部,县长任指挥长、主管土地工作的副书记、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公、检、法、国土、建设、城建、规划、纪检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抽一名主管领导任指挥部成员。各有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执法工作队,开展联合行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清查范围及处理办法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私搭乱建房屋、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8、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擅自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家其他土地收益金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费用。对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非法批准减免国家其他土地收益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0、涂改、伪造、倒卖土地证书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11、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

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行为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上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5、采取欺骗手段或未按规定批准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16、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17、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约定,闲置土地满二年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18、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19、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十六条、《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无效,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处以非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

20、未按《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及登记,并可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21、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批准文件无效。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在越权、非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予以拆除或没收,由此给土地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篇:《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国土资源部经商六部委同意后,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求及时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6月底前向我部提交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清理整顿报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经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同意,国土资源部近日就《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求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治理整顿,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就《紧急通知》中关于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要求,《实施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坚决贯彻,搞好结合,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各地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及时制定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并认真组织部署。

《实施方案》就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中的各项任务进行了分解。

“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由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项目审批情况。

“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结合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组织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进行。

“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

“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负责,按已有的部署进行。

“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负责,按已有的部署进行。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这项工作的时间进度。对“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要在今年6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清理整顿报告,并抄送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进行抽查。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原则要求各省(区、市)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并分别向各牵头部门提交报告,由国土资源部综合汇总向国务院报告。

《实施方案》规定,在省级政府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进行全面督导、统筹抽查、从严验收。

《实施方案》还对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中有关政策界限进行了明确。对《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门依照法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实施方案》还要求,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从严要求,保证进度;加强配合,搞好协调;严格执法,查处案件,坚决执行中央政令,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记者 汤小俊)

国土资源部网站 2004年05月20日

第五篇: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4〕74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苏政发〔2004〕74号 【发布日期】2004-07-29 【生效日期】2004-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苏政发〔2004〕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传染病。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宣传教育,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省艾滋病传播和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存在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危险。特别是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出入境人员和流动人口迅速增加,艾滋病传播的风险随之增大,防治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要坚持以正面教育、疏导为主,以村镇、社区、学校以及高危人群、流动人员集中的场所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点,掌握预防知识和方法,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宣传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重点,精心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督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并定期免费播放或刊登有关公益广告。卫生部门要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并为其他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农业部门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印适合农村的各类宣传材料,并结合开展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教育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各类高、中等学校教学计划,并落实教学课时向学生讲授;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外籍学生和出国留学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普及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并要求旅客集中的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摆放宣传教育材料,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音像作品。文化、工商部门要对娱乐服务场所加强管理,要求其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和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社会卫生宣传教育,鼓励和动员婚姻当事人主动进行婚前体检。公安、外经贸、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流动人员和出国劳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二、加大对高危行为的干预力度

积极开展对注射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的干预,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贩卖、吸食毒品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羁押、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协同卫生部门依法对羁押、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筛查和治疗,配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注射吸毒人员中开展美沙酮替代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要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防止经性传播艾滋病。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计划生育和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大力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采取适宜形式推广使用安全套,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允许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商业网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开展安全套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三、确保血液及其制品安全使用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单采血浆和非法行医等行为,保证血液及其制品的安全,杜绝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无偿献血,动员健康适龄人员自愿参加无偿献血,不断提高无偿献血率。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用血管理,严格执行用血制度,把好临床用血质量关,确保使用合法采供血机构提供的合格血液。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使用后毁形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四、进一步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

加强艾滋病监测网络建设,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危人员集中的场所建立监测哨点,制定规范,明确责任,广泛筛查感染者和患者。监测哨点要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具备必需的经费和条件,确保有效地发现感染者和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工作,大力开展高危人群的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认真落实疫情报告的规范要求,加强监测报告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疫情报告工作的督查,严肃查处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行为。

五、认真组织实施医疗救治

各地要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予以减免。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要研究确定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品种,省卫生厅、财政厅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辖市要指定一家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治疗,主要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鼓励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回乡接受治疗。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统一分配、调拨,并通过疾病预防控制网络逐级分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卫生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执行方案(试行)》,严格规范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使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分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六、积极开展关怀救助

根据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救助要求,切实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城镇艾滋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按规定差额享受;患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保障标准1.5倍的,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补助。已建立低保制度的农村地区,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尚未建立低保制度的农村地区,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由各省辖市研究确定。对农村已故艾滋病患者的孤老和孤儿实行“五保”供养,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接受义务教育。要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活动。要采取切实措施,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继续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

七、保障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

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药品(含抗病毒药品、检测试剂等)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专门监管场所建设、生活救助和患者救治的经费。省财政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用于省有关部门开展防治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高度关心防治人员身体健康,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对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给予一定津贴。通过建立基金、在公益性基金中设立专门项目、社会募捐、定点接受境内外捐赠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艾滋病防治经费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实行经费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做到防治目标到位、职责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主任、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要相应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艾滋病防治法制建设,规范防治行为,确保防治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要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经验,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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