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软件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解答
问题1.: 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办理软件企业认定,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回答:
(一)、关于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在国税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2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申请认定标准?
回答: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3、企业年软件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软件总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硬件除外)、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和软件技术开发收入等。
4、企业自产软件年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的35%以上。
自产软件销售收入是指企业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包括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以及与软件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咨询收入(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企业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10%以上。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我省软件开发企业及其软件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软件产业属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直接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系列。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问题3.何为计算机软件产品?
回答: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申报企业有自主版权的、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稿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科技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软件产品目录”的软件产品。
2、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有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书;或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或软件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协议)等能够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
问题4.已获得软件企业资格认定的软件开发公司,在销售软件时向对方收取了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收取的这些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收取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5.进口软件是否可以抵扣? 回答: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且购入软件是为了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可以抵扣。
问题6.已获得软件企业资格认定的软件开发公司,在销售软件时向对方收取了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收取的这些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收取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7.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回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问题8.企业购进的软件可以按几年摊销? 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问题9.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能否全额扣除 ?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要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题10.软件企业委托其他公司生产软件产品,产品收回后再销售,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回答:《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非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不在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
问题11.可以用自行设计的计算机软件开具发票吗?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应使用统一开票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发开票软件;(2)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纳税人在提出使用申请时,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计算机发票。
问题:12.出口计算机软件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问题13:软件行业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有什么条件?如果软件公司即有交增值税的业务,又有交营业税的业务,这个应该怎么交税呢?发票怎么开呢? 回答:
1、软件开发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条件和其他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一样,只要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进项税金,和应纳税金,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人员,都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2、公司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应分开核算,分别申报。并根据销售收入性质不同分别到国、地税机关领取发票开具。
问题14.我公司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软件企业,并且2010年正在减半期。请问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能否享受15%减半,即7.5%的优惠税率?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您单位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享受时,只能按25%减半,即按12.5%的优惠税率征收。
第二篇: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相关政策,软件企业主要是通过办理以下五类认定与登记手续来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双软认定 软件产品登记(简称“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简称“企业认定”)合称为“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是指对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的制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登记有效期为5年。软件企业认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当年可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简称“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1)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l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2)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3)在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被认定为重点软件企业后,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未通过下一认定的,下一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三年内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分为四大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企业之间签订技术合同首先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之后即可按照地方的具体办法进行登记认定(上海地方由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经登记核定后的技术交易额(非合同总金额)可以凭登记证明由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营业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下简称研发费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三篇: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收入明细资料
(2)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应报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第四篇: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汇总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大全
一、增值税篇
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亦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优惠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14 优惠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①-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其中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①=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②-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②=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如果生产的是嵌入式软件,则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③。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您企业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特别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没有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是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
其他注意事项
/ 14 1.进项税额分摊: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是不能进行分摊的。
2.不征税收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软件服务
软件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办理条件】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 14
2.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3.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4.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 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
/ 14
二、企业所得税篇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
优惠政策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自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备案材料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花名册》(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以及汇算清缴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 6 / 14 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收入金额最大的合同;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政策
1、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2、经济特区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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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花名册》(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以及汇算清缴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收入金额最大的合同;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内容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4
2、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资格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 14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资格认定申请程序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 14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2.《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加计扣除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 14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 14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多项研发项目共用支出在项目间进行分摊的办法及证据资料,证据资料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等);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 14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补充留存备查资料: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进行技术转让时,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注: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请与当地税务局核实后处理。
/ 14
第五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安置人员清册原件及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