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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小文档整理)

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小文档整理)



第一篇: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小文档网整理)

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1-12-21 09:47:46 点击数: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进一步放大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创新载体建设效应,发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培育和发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的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8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区。

第三条高新区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发展成为我省创新体制机制、聚集高层次人才和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承接产业转移和对外开放、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等领导和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新区归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新区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设立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筹建高新区,除符合《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有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突出,且园区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在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筹建)的各类园区内设立(筹建)高新区的,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设立(筹建)申请时,其上年度园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园区内工业投资总额的50%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园区内工业总产值的60%以上,研发经费(R&D)占园区内生产总值的2%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所在地的35%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所在地出口总额的20%以上。

(二)近两年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年均增长35%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年均增长30%以上,园区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35%以上,新产品产值年均增长25%以上。

(三)截至申请之日,园区内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100%。

(四)园区内建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机构。

(五)园区管委会有专人专职负责推进自主创新工作。

第七条申请筹建高新区的园区管委会要积极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注重从行政管理向推进自主创新转变,积极探索公司化运作机制,引进和培养服务创新创业的专业管理团队,增强园区在规划引导、招商引智等方面的能力。第三章审批程序及材料

第八条申请设立(筹建)高新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设立条件提出申请报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申报高新区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请示。

(二)设立(筹建)高新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三)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标注高新区四至范围坐标的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及完成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地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高新区四至范围的图件,证明园区规划管理由所在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材料。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可直接申请筹建高新区,具体申报条件、程序等参照本暂行办法有关条款。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高新区及区内企业组织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支持在高新区中设立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大型企业、战略投资者,以及省内各市县、企业等对其进行整体开发。

(二)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高新区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

(三)对已经认定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高新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高新区创办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工作关系,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争取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以及区内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六)对高新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机构,按照运行绩效择优支持。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高新区扩区参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省级开发区扩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高新区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安徽省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规范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储备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中提取的收入;

(二)省财政预算划拨收入;

(三)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剂收入;

(四)社会捐赠收入;

(五)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

(六)其他收入。

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的60%作为省级社保专项补助资金,40%作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补助资金。

第四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收缴和管理。

省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省级社保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社保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由有关企业按照规定缴入省国库指定科目,并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其中60%划拨到省级社保资金专户。

省财政预算划拨收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剂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和其他收入直接缴入或者划入省级社保资金专户。

第六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按照基金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在企业改组、改制中,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首先由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补充;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可动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收益不足的,可动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仍不足的,申请财政预算追加。

第七条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下列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时,由省级社保专项资金补充: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就业和再就业资金。

第八条申请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应当根据用款规模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一)使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使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应当报分管省长批准;

(三)使用额度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应当报省长批准;

(四)使用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报省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批准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使用额度和规定用途拨付资金。

第十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值增值。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除转存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外,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理财。

第十一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每年年终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省级社保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接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对违反规定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用于补助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其缴拨、申请、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关于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报材料

XXXXXX申报XXX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打造资源循环型、生态环保型示范XXXXXX的目标,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发展水平,基础设施日益完善,产业集聚成效明显,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已进入了快速健康发展的新时期。XXXXXX作为师宗对外开放的窗口、经济发展的龙头、科技进步的先导,对师宗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对照XXX科技厅制定的《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办法》相关条件与要求,XXXXXXXXX已具备认定为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本条件。现将我县XXXXXX高新技术产业情况汇报如下:

一、XXXXXX概况

XXX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批准成立XXXXXXXXX管理委员会,XXXXXX规划总面积48.15平方公里,分为“一园两片六个专业XXXXXX”,(一园:即XXXXXX,两片:即大同片区28.15平方公里、矣腊片区20平方公里,六个专业XXXXXX:即不锈钢产业园、煤化工产业园、生物产业园、交通物流产业园、建筑建材产业园、凤翔轻工业园。)2012年3月,XXXXXX被省委、省政府认定为“省级XXXXXX”;2013年1月,XXXXXX内的生物产业园被省政府认定为省级生物产业示范基地。XXXXXX是XXX市重点培养的5个销售收入超500亿元的XXXXXX之一,是全省“10+50”重点XXXXXX。

近年来,在省属各委、厅,XXX市委、市政府及XXX委、县政府的关心重视下,XXXXXX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入驻企业数量逐渐增多,产业布局日趋清晰,整体建设和发展的速度较快,已成为XXX工业经济的重要支撑平台。2015年末,XXXXXX入驻企业56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户,占企业总户数的36%;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的企业28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0%;从事建材、冶金、化工等传统产业的企业28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0%。在入驻企业中,“新三版”挂牌上市企业1家、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8家,占XXXXXX企业数的14.3%;省级创新试点企业6家,占XXXXXX企业数的10.7%;省级科技型企业15家、优质种业基地1个、农业及中药材科技示范园6个;申请专利85件,其中发明专利14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71件,专利授权79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个、市级2个,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1个,薏仁产业战略联盟1个,普瑞众创空间1个。2015年,XXXXXX实现工业总产值104.3亿元,同比增1.3%,占全县工业总产值122.5亿元的85.14%;实现工业增加值17.5亿元,占全县工业增加值30.97亿元的56.5%;实现营业收入101.6亿元,实现利润总额5.89亿元,企业就业人数5100人。可见,XXXXXX已成为拉动县域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为师宗工业经济的发展搭建了较好的发展平台,起到了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XXXXXX建设情况

(一)管理机构日趋健全。XXXXXXXXX管理委员会属县委、政府派出的副处级机构,下设有“一室三局”,即:办公室、规划建设局、招商引资局、投资服务局,重点负责XXXXXX的统一开发、建设、管理、入园项目评审、招商、技术合作及政策落实等工作。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XXX成立了加快XXXXXX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XXXXXX开发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加强XXXXXX的组织领导,2013年成立了XXXXXX党工委,由一名县委常委兼任XXXXXX党工委书记。

(二)XXXXXX规划逐步完善。随着XXXXXX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部分项目建设落地与原总体规划有较大冲突,原版总规在排污、景观控制及相关技术指标控制上深度不够,缺乏现实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XXXXXX聘请云南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大同片区10.71平方公里的核心区域进行规划修编,聘请深圳市中开联咨询有限公司编制《XXXXXX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同时,按照“一XXXXXX一主业”、“一XXXXXX一特色”的发展要求,采取“区中区组团、园中园融合”的模式,规划建设了不锈钢产业园、煤化工产业园、生物产业园、交通物流产业园、建筑建材产业园、凤翔轻工业园等六大专业XXXXXX,初步实现了XXXXXX发展定位准确、空间规划科学、产业布局合理。2015年聘请西部规划设计院完成了惠风新区概念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现了XXXXXX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规划有机结合。

(三)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围绕提升XXXXXX发展承载能力,注重完善生产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抓好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排污等重要生产性基础设施,为项目入驻创造良好条件。

近年来,XXXXXX累计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共计14亿元。目前,XXXXXX投资5亿元打造占地面积5.15平方公里,集绿色、生态、环保、高效、节能的生物基因提取,特色农产品加工、服饰加工、礼品玩具、摩托车组装等为主的高新科技轻工业园。

为体现产城融合的发展理念,在XXXXXX的核心区规划建设占地1500亩的惠风新区,建设集信息、科技服务、金融、产品研发设计、科研楼、专家楼、餐饮、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XXXXXX配套服务中心,现已完成一期开发485亩土地的收储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投资3000余万元的凤翔轻工业园路网建设已基本完工,投资200余万元架设凤翔轻工业园输电线路,投资380万元的供水管网已进入招标程序。

(四)XXXXXX服务大幅优化。良好的要素服务是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师宗工业园不断加强协调服务,充分重视XXXXXX的软硬件环境建设。对建设项目采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运转程序,即建立“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对企业从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到生产运营全程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着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对投资客商办理“一卡一证一牌”,“一卡”即优惠政策卡和投资规模卡,明确优惠政策和收费项目;“一证”即客商证,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权益保障;“一牌”即保护牌,保护客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着力营造规范严明的法制环境,严肃处理向企业或项目业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集中整治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为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作为师宗美丽凤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XXXXXX把环境保护作为促进经济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不断地建立和完善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效率,加快工业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开展XXXXXX各道路沿线、沿河绿色亮化工程,美化XXXXXX环境,逐步建立节能型产业结构,加大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生产和推广,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单位产出能源、资源消耗率,全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目前,已建成垃圾和污水处理厂各1座,铺设30公里污水管网,实现了污水管网全覆盖。

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

(一)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突出。培育发展特色主导产业,是XXXXXX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按照“十二五”规划、XXXXXX总规和产业建设发展思路,明确重点发展生物医药、冶金、建材、化工及现代服务五项产业。同时,以发展消费带动型、技术引领型战略新兴产业为主线,丰富和拓展主导产业发展内涵,重点培育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物流和新能源四大新兴产业,逐步推进冶金、建材、化工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2015年末,XXXXXX主导产业实现工业产值95亿元,占XXXXXX工业总产值的91%,高新技术产业实现营业总收入41.35亿元,占XXXXXX营业总收入的40.7%。XXXXXX作为“创新师宗”建设的先导区、示范区,体现出了越来越强的引导、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

(1)以生物技术和绿色食品制造为核心的生物医药产业得到快速发展

师宗工业园依托师宗丰富的植物资源多样性、中药材品质优势及夯实的农业产业基础,大力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经过近九年来的发展,初步构建了以生物育种、绿色食品、中成药、天然药为主导,集成生物育种技术研发、生物基因提取,绿色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中药材种植及中药饮片生产、销售、服务和保健食品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等的生物医药产业体系。目前,生物产业园(大同片区)已入驻企业28户,占XXXXXX总户数的50%,入园企业基本涵盖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明确的生物技术的一、二级技术领域。2015年,XXXXXX生物医药产业实现工业产值12.57亿元,占XXXXXX工业总产值的12.06%,年均增幅达11%以上,高于同期经济增长水平,步入了快速发展期。

(2)以高效节能技术为重点的冶金建材化工业得到稳步发展

冶金、建材、煤化工业一直是师宗工业园重点发展的传统产业,为提高产业发展效率和质量,在壮大产业规模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产业效益的提升,师宗工业园大力鼓励和引导冶金、建材、煤化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大量采用高效节能技术,使企业效益有了大幅度提高。如云南金曲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应用师宗煤焦化有限公司回收的焦炉煤气代替电力,年节约电费180余万元;师宗东方红锌业有限公司利用电炉锌粉废渣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充分回收废渣中的有色金属,减少了排放,保护了生态环境,提高了效益。师宗煤焦化充分利用焦炉煤气制成甲醇,硫酸、粗苯等产品,通过高效节能技术的应用,企业成本进一步降低,实现了可持续发展。2015年,XXXXXX冶金、建材、煤化工企业实现工业产值81.93亿元,占XXXXXX工业总产值的78.55%。

(3)以现代物流、商贸旅游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强势崛起

借助师宗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交通优势,师宗工业园大力发展以现代物流、商贸旅游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引进了年吞吐量为1000万吨的战略装车点、锦龙物流、丰泰物流等实力较强的现代物流企业,结合师宗菌子山、凤凰谷等知名旅游景点,逐步壮大现代服务业的体量。2015年,XXXXXX现代服务业实现产值9.8亿元,占XXXXXX工业总产值的9.39%。

(二)产业布局合理,高新产业集聚发展。师宗工业园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生产布局要求,坚持“布局集中、用地节约、产业集聚”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形成“一园两片区”的产业空间布局,即矣腊工业片区和大同工业片区。矣腊工业片区重点发展煤化工、冶金、机械制造、建材及其他加工制造业;大同工业片区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物流等战略新兴产业。同时,XXXXXX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引导创新资源对生物产业XXXXXX进行重点倾斜,鼓励企业承担各类科技项目,推动集聚区企业组建战略联盟,形成交互式创新和交互式发展。通过几年来的发展,师宗工业园已形成以传统骨干企业为龙头,以生物医药企业为支撑,以现代服务业为补充,分工明确、功能集约、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科技水平不断提高,产业的集聚效应逐渐显现。

(三)科技龙头强劲,辐射带动效应明显。师宗工业园坚持以培育高科技龙头企业为突破口,辐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目前,XXXXXX已有高新技术企业8户,创新型试点企业6户,高企占XXXXXX企业数的14.3%,2016年正在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6户。通过对师宗东方红锌业有限公司的培育,辐射带动了师宗化工产业的发展,该公司自主研发的电炉锌粉废渣无害化处理工艺被省科技厅列为工业富民强县专项进行扶持;通过对云南普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培育,辐射和带动了师宗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使师宗建成了7万亩薏苡仁标准化种植基地、5000亩滇重楼标准化种植基地和3000亩半夏标准化种植基地等;通过对云南锦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培育,辐射带动了师宗的科技型企业纷纷开展与省外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和交流,至目前,全县已有6家企业成功与省外开展科技入滇对接,签约项目8个。

四、自主创新情况

(一)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显著增强。师宗工业园始终把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提升产业层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十二五”以来,师宗工业园共有5个项目被国家科技部列为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有4个项目被省科技厅列为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师宗东方红锌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云南普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被认定为省创新型试点企业,还有同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金色大地科技发等6家企业正在申请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政府的支持引导下,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形成了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民营企业参与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普遍增强。如云南普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依托师宗丰富的优质薏苡仁资源,与广西医科大学深入合作,成功开发出了“薏美人”熟化薏仁粉、苡仁精油、苡仁面膜等系列产品,先后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0项,“薏美人”产品年实现销售收入1.5亿元。

(二)科技创新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围绕推进自主创新能力建设,XXX率先出台了《中共XXX委

XXX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师发﹝2013﹞20号)和《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科技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师政办发﹝2014﹞83号)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创新创业、科技人员创造创业给予鼓励和奖励,使全县形成了鼓励创新、支持创新、崇尚创新的浓厚氛围。2015年,县级财政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专利申请等兑现科技奖补经费42.9万元,有13家企业获得奖励。2015年,县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754万元,占县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比例为1.4%,投入强度高于往年。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逐步提速。按照“高起点、高效率、集约化、大开发”的思路,师宗工业园把XXXXXX发展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加大以科技服务、专家楼为重点的惠风新区规划建设力度,推进企业技术中心、产品中试基地等培育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普瑞生物、锦润生物、海利实业、金色大地、东方红锌业5家企业建设专家工作站,其中,力争完成普瑞生物省级专家工作站建设,完成锦润生物、海利实业、金色大地、东方红4家企业市级专家工作站建设。目前,全县已建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个、市级2个,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师宗分中心1个,师宗中小企业(科技)服务中心1个。2016年,普瑞生物公司将围绕薏仁上、中、下游系列产品及师宗地方特色农产品组建创客空间,现已吸纳了13名大中专毕业生入驻普瑞科技楼,开展创业兴业。同时,依托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加强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整合各种资源,集成创新要素,集聚成果转化条件,促使科技成果向产业化方向快速转化。

(四)创新创业人才培引成效明显。以落实省委8号、9号文件为契机,加快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采取“外引”和“内培”相结合的方式,构建XXXXXX人才结构体系,形成以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为引领,本科生、大专生为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为基础的三级人才梯队。2015年末,XXXXXX从业人员5100人,其中,研发人员452人,千人拥有研发人员数88.6人;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有9人,千人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数1.8人;硕士以上学历有的1491人,千人拥有硕士发上学历的人员数292.3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3600人,千人拥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达705.8人。2016年,计划建设众创空间1个,2个专家站,柔性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11人。

(五)自主创新成果大量涌现。“十二五”以来,XXXXXX企业共获专利授权137件,其中,发明专利20件,增速居全市全列;共拥有商标数46个,其中,5个产品获XXX名牌产品称号,3个商标获XXX著名商标,其中的“云师轴瓦”获省优商标。2015年,云南师宗金曲陶瓷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彩色喷墨印花瓷质外墙砖”两个系列(110×250,135×160)产品通过省重点新产品认定,至此,师宗共有省级重点新产品3个。2016年已有普瑞生物、海利实业、红盈食品3家企业的5个产品申请了重点新产品认定。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将评定为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以充分利用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快师宗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进程,对于加快XXX改革开放步伐、带动XXX市乃至周边县(市)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恳请各位领导、各位专家给予评审,谢谢!

第四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2月9日国家科委国科发明字0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高新技术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三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深化改革、对外开放的试验区,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区,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体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型社区。

第四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当地“科教兴国”的特区,实行扶持政策,推动开发区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区全国性的总体发展战略、建设规划及专项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指导开发区的综合配套改革;

(三)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进行协调指导;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

(五)受理和承办新建开发区的申报、审批工作,审定区域范围和面积。

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是当地开发区的领导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开发区的办区方向,落实国家关于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开发区迅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植政策;

(二)制定开发区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开发区综合改革,开发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建立有利于发展的开发区管理体制和动员各有关部门,支持开发区的建设。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对当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开发区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参与开发区的决策和领导;

(三)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定期进行复核;

(四)协助开发区引进人才和项目;

(五)办理新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申报工作。第八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开发区日常管理机构,可以行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授予的省市级规划、土地、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项目审批、外事审批等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

(二)健全开发区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

(三)拟定、实施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发展脑,并纳入当地总体规划;

(四)推进开发区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风险投资机制等;

(五)招商引资,吸引人才,办好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学园区、科技一条街等;

(六)建立完善的统计、信息系统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支撑服务体系。

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组建、管理和经营。

第十一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凡符合认定标准规定的企业,可以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经审查、认定为高新技松业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赋予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坚持高新技术的方向,增加科技投入,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扩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促进用高新技术武装传统产业。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导向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的、技工贸一体化的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竞争能力,面向国内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逐步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方针。不同经济成分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长期共存、平等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鼓励不同经济成分的高新技术企业相互入股、参股,依法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开发区内

外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中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经济联合组织。

第四章支撑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办好创业服务中心,建立有关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计算、测试、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等支撑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建立风险投资、证券交易、产权交易、资金融通、物资、技术、人才市场,房地产市场,租赁公司,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等市场机制。

第十八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建立符合国际舰的贸易、投资、标准、保险、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等业务体系。

第五章申报及考核

第十九条申请新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就所在城市的科技实力,工业基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基本投资环境和对外开放条件,以及开发区发展现状和前景等,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并附当地人民政府推进改革开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竞争机制下的动态管理。国家科委制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标准及办法》,对开发区进行定期考核。经考核,对各项工作成绩优秀的开发区,将给予表彰。对管理不善、发展缓慢的开发区,将责令

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的,将报请国务院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所在地应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有利于本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9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

2、跨部门、跨地区和跨级次的资产划转;

3、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5、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

6、对外捐赠。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经省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省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时需要处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以下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三)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

(四)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

(二)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

第八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授权所属下一级部门的审批权限,并将相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三)审批。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报省政府审批。

(四)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对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核准。

(五)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六)调账。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程序办理。主管部门应在年底将批复文件集中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须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以及固定资产产权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无偿转让

1、无偿转让协议;

2、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3、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售、置换

1、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

2、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3、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

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报损、报废资产情况的专题说明;

2、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3、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因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资料。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情况说明;

2、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4、其他相关资料。

(五)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以下方式上缴:

(一)对已经纳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其自行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上缴;

(二)对未纳入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厅将其增加为执收单位后,由其自行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上缴;

(三)行政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处置收入划解省国库,事业单位划解省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有关程序审批,可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维护等。行政单位的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事业单位的处置收入在使用时由其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检查制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由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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