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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篇: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年03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新区政府性资金和本级融资平台所筹措资金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政府融资资金;

(三)国土基金(资金);

(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

(五)政府存量资产收益;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主要用于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政府投资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重点投向公益领域、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引导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且具备建设条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节约能源、资源,推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龙华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新区监察、财政、建设、环保、规划国土、审计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建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概算指导施工图,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

(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合同履约担保制、建设监理制。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新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实际需要、建设时间和程序、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经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并建立择优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包括审批立项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和投资匡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单纯设备购置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投资匡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应当经过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咨询会。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申报立项时,项目单位应当向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可以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且较易实施的项目,经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用立项报告替代项目建议书。市政府、新区管委会会议纪要等文件确定要抓紧实施的项目,可以用立项报告替代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在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批复立项。批复立项时,优先考虑已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同时可根据投资额适当安排前期经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组织听证会或采用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获批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同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并在规定时间内送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相应文件的规定并达到要求的深度,主要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包括论证合理的建设规模、进行项目实施的多方案比较并提出最优方案和投资估算等。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初步设计的专业技术性审查,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的总体审查。项目总概算包括项目立项起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征(收)地的,征(收)地补偿资金不纳入项目总概算,但申报项目总概算时应提供经审核的征(收)地补偿测算报告。

第十六条 已批复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急需建设的项目,经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免做可行性研究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但初步设计应当补充论证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总概算经初步审查,按以下程序批复:

(一)1000万元以下的,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批复;

(二)1000万元至8000万元的,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批复;

(三)8000万元以上的,经新区管委会审议再报新区党工委审定后批复。

第十八条

项目总概算确定后,应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尚未进入实施阶段因客观原因确需突破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调整项目总概算送审,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超出幅度按以下程序批复:

(一)不超过10%且超出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批复;

(二)超过10%或超出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批复。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一年内多次出现预算超概算情况的,需向新区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审,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权限报批。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应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情况,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试行代建制。代建制的操作办法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必须依法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正式挂网进行施工招标前,应先取得新区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新区直属部门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制度。办事处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新区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将各款项拨付到办事处。工程建设资金具体支付办法由新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新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变更备案制度,具体的备案规定由新区审计部门另行制定。发生工程变更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预计累计发生的工程变更不会导致工程总造价突破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新区审计部门备案。新区财政部门凭新区审计部门的工程变更备案回执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进度报表同期支付工程变更款。

(二)预计累计发生的工程变更会导致工程总造价突破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次取得新区审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报批。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结果重新确认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规划、环评、消防、民防、水保等分项竣工验收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新区建设部门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由新区审计部门审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三十日内向新区财政部门报送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新区财政部门据此进行决算批复,并依据决算批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通过投资计划动态安排。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编制投资计划。下年度的投资计划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前编制完毕。

第二十九条

投资计划应当列出: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以及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类别、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以前年度累计安排投资、年度安排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和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性质分为续建、新开工和前期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前期工作经费。续建项目应当是以前年度已开工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投资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新开工项目应当是已核定概算、预计本年度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年内确定可开工的项目,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可在投资计划中安排适当的建设资金。同时,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可在投资计划中预留资金,用于年内安排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立项、本年度预计不能开工或本年度新增立项的项目。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可在投资计划中预留资金,用于年内给已立项的项目追加前期经费,或为当年新批复立项的项目安排前期经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ABC分类动态管理。A类项目为续建项目、B类项目为新开工项目、C类项目为前期项目。B类项目需跨年度建设的,在下一年度应转为A类。C类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可转为B类。切块管理的专项资金可直接列为A类项目。定额补助及资金申请报告已获批的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可直接列入B类项目,并安排相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征求意见后依次报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审定。投资计划一经审定,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情况下,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项目进度情况调整年度资金安排。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依次报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审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试行稽察制度和后评价制度。具体办法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向新区管委会报告一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新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论,对项目建设、评审、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管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区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或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将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时间和质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前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新区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由新区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后出具处理意见。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招标;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减建设内容;

(四)实施不合理工程变更;

(五)因主观故意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六)转移、挤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七)未按各环节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咨询、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出具与事实不符意见的,由新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提及的“以上”的均包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管〔2012〕2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龙华新区

2月8日讯(深圳报业集团特派记者 卢东勃)2月8日上午,深圳市城管局局长蒙敬杭率队到龙华新区调研新区城管工作。龙华新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王立新陪同调研,王立新在座谈会上说,城管工作是重中之重,力争三个月到半年内让新区的老百姓切实感受到身边环境的提升和变化,真正让老百姓感受到新区成立后带来的好处。龙华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黄海广,党工委委员、综合办主任黄启键陪同调研。

王立新:半年内让老百姓感受到身边环境的变化

座谈会上,王立新向蒙敬杭一行首先介绍龙华新区目前的基本情况及未来的总体规划。王立新说,民生工作是重中之重,接下来新区班子要积极研究和收集民生项目,着力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王立新强调要着重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力争三个月到半年内让新区的老百姓切实感受到身边环境的提升和变化,真正让老百姓感受到新区成立后带来的好处。

就如何做好城管工作,王立新还提出,龙华新区要花大力气和资金做好道路和门牌标示的建设工作,让行人和开车的人都能看得见,认得清。王立新还说,城管工作是重中之重,要大干快上,要把城管工作放在首位,全面开展民生建设工作,特别是环卫工作和绿化工作,接下来,城市管理、绿化、环卫、执法等工作要重点抓紧抓牢。

蒙敬杭: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配齐城管队伍

“做好城市管理工作首先是要把自己的地清扫干净。”深圳市城管局局长蒙敬杭在会上说。蒙敬杭强调,要加紧配齐新区的城管队伍,队伍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他还说,要高度重视环卫工作和绿化工作,龙华新区的地理位置特殊,搞绿化工作要超常规、先抓重点。

文章转自于深山异族网:

2011年10月27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宣布,将在宝安新增一个功能新区———龙华新区,新设的龙华新区包括观澜、大浪、龙华、民治四个街道。

据了解,龙华新区的设立,主要是对先前设立的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所取得成效的再实践,有利于发挥深圳作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优势,进一步拓展城市发展新空间,同时优化调整城市整体布局,从而推进特区一体化新一轮的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

另一方面,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公布的最新《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其中第15条中提到:中部发展轴由福田中心区通过广深港客运专线向南联系香港,向北经龙华中心、光明新城中心,联系东莞松山湖高新园区和莞城中心,构成莞-深-港区域性产业聚合发展走廊。重点推进深圳北站、广深港客运专线、深莞城际线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由此可见,怀抱深圳北站,紧邻福田中心区,同时处于莞-深-港中心区域的龙华新区,有着独特的区位优势,伴以同时拥有的产业规模突出、商贸服务业繁荣、文化创意业发达以及优美的生态环境,五大优势推动着新区发展的新格局。而所辖的四个街道同样拥有着自身的优势和特色产业,今日新区正式挂牌成立后,四街道也将同时扬帆开启新航程。

■新区总览

五大优势拼出发展新蓝图

龙华新区地处深圳市中北部,东临龙岗,西接宝安、南山、光明,南连福田,北至东莞。总面积175.58平方公里,2010年末常住人口137.9万人,其中户籍人口11.4万人。下辖观澜、大浪、龙华、民治等4个办事处、36个社区工作站和100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得天独厚地拥有着区位、产业、商贸、文化以及生态五个方面的发展优势。

区位优势明显

龙华新区距离福田中心区约15分钟车程、距离宝安国际机场约30分钟车程,辖区的深圳北站是华南地区当前建设占地最大、建筑面积最多、具有口岸功能的特大型综合交通枢纽。乘坐广深港铁路客运专线可20分钟抵达香港九龙、35分钟抵达广州、4小时抵达武汉。龙大高速公路、机荷高速公路、梅观高速公路、福龙快速路、布龙路、地铁4、5、6号线穿过辖区,与香港、东莞、广州等珠三角主要城市中心形成便捷的“半小时生活圈”。

产业优势突出

龙华新区是我市极为重要的电子信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服装产业集聚基地。辖区有各类工业企业70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800多家,生产领域涉及电子信息、医药制造、汽车、机械铸造、服装、卷烟等。总投资120亿元的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项目、深超光电国内首条低温多晶硅5代生产线、占地面积达146万平方米的深圳市服装产业基地等一批重大项目落户龙华。辖区内有观澜高新产业园、龙华清湖工业园、观澜大富工业园、大浪同富裕工业园等一批大型工业园区,有富士康、富士施乐、佳能、华润三九药业、致君制药、好日子卷烟等一大批知名企业,有英飞拓、稳健、力劲、新百丽、信隆等12家上市公司。2011年,辖区预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20亿元,完成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5764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额272亿元、进出口总额858.6亿美元、两税收入203.8亿元。其中,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是支柱产业,预计产值4600多亿元,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80%.商贸服务业繁荣

龙华新区是深圳中北部商贸中心,第三产业较为发达。在最密集的龙华商业中心10平方公里范围内,聚集了天虹商场、华润万家、大润发商场、岁宝百货、国美电器、苏宁电器等“中国连锁百强”企业的20多家大型零售卖场,其中天虹、大润发龙华店均为区域旗舰店,形成了辐射深圳中北部的核心商圈。辖区有已建、在建四星级以上酒店10家,其中五星级酒店4家。有内外资银行16家,共设立一级支行22个、营业网点66个。此外,依托深圳北站、龙华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和辖区完善的交通路网,成长起和记黄埔物流、华南国际物流、华通源公路货运中心一批骨干物流企业,物流业务覆盖到全市。2011年,辖区预计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5亿元。

文化创意产业发达

辖区内有国家5A级景区观澜湖高尔夫球会、观澜版画原创产业基地、永丰源国瓷、山水田园、红木家居文化博览园、深圳报业集团印刷中心、深圳广电集团龙华影视基地等一批文化创意项目。其中,“大浪杯新丝路国际大学生时尚节”将大浪“时尚硅谷”名片推向世

界,观澜版画原创产业基地、永丰源陶瓷产业园先后被国家文化部评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生态环境优美

羊台山森林公园海拔587米,有“深圳西部第一峰”之称,园内森林总覆盖面积则在98%以上,景色秀丽,“羊台叠翠”是深圳八景之一。龙华新区还有龙华公园、火车站中心公园、清湖城市公园等一批“城市氧吧”。先后获得“联合国绿色产业发展奖”、“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深圳市十佳低碳优秀范例”等殊荣。

此外,龙华新区公共配套设施也正在逐步完善中。辖区有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149个,大型文化艺术中心2个,各类体育场馆100多个,拥有医院7家、社康服务中心等各类卫生机构223个,其中龙华人民医院年门诊量达360多万人,为全市门诊量最大的医院。

■街道大观

八大特色描绘前进大轮廓

除了新区总体上的五大优势以外,龙华新区所辖的观澜、大浪、龙华、民治四个街道,还分别旗帜鲜明地拥有着自己的特色产业,观澜的人文和文化,大浪的时装和生态,龙华的基建和经济,民治的区位和交通,四个街道八大特点,描绘出新区发展的大轮廓。

观澜

人文历史文化之乡

观澜街道地处深圳市南北中轴线的北大门,是深圳通往东莞、惠州、汕头的重要交通枢纽。客家人聚居的观澜,素有“文化之乡”、“侨乡”、“革命老区”之称,观澜版画基地享誉海内外。人文特色和文化底蕴,是观澜的两张重要名片。

人文历史源远流长

已有300多年历史的观澜舞麒麟是观澜客家人的民间活动项目,深受群众喜爱,每到重大节日,街道都要举办舞麒麟表演,2007年观澜舞麒麟被列为广东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已流传数百年之久的观澜客家山歌,是宝安区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于2008年被列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结集出版的《观澜百年客家山歌》一书,除收录1000多首山歌外,还全面介绍了观澜客家山歌的历史渊源、特征、传承谱系、代表作者、分类等内容,极具研究价值。观澜正在对具有260多年历史、曾经号称“小香港”的观澜古墟进行保护性开发。观澜“红楼”保护性搬迁已经完成,观澜古寺也已经完成修复工作。观澜河沿岸环境美化和观澜古墟综合性开发完成后,一幅岭南版的清明上河图将会呈现在深圳人的眼前。

文化名片享誉深圳

自2007年起,观澜版画基地连续五年被确定为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

分会场。截至目前有几十位国家、省、市级领导人前来参观考察;40多个国家和地区300多位画家入驻版画基地进行艺术创作;每月平均接待游客一万多人次;在这里制定出台了中国版画界第一个专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中国观澜版画基地公约》;特别是2011年第三届观澜国际版画双年展,得到了国内外艺术家的响应,有81个国家和地区1991位艺术家的3697件作品参展,是中国和世界范围有史以来参与艺术家最多、参与国家和地区最广的版画展。与此同时,观澜永丰源、观澜山水田园也相继成为了文博会分会场,而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和观澜红木家居艺术街,则是深圳以及全国体育文化和古典家具文化的代表之一。

大浪

自然生态时装之都

大浪街道地处深圳市中部综合组团和西部高新组团的结合部,位于郁郁葱葱的羊台山下,近年来大浪走上了建设“生态大浪、时尚硅谷”的征途,挖掘自然资源,发展时尚产业,是大浪今后将着重发展的两条特色路线。

富足的自然生态资源

大浪有着富足的自然生态资源:南有羊台山、北有泥坑山,中有茜坑水库等6座水库,绿化覆盖率达54.5%,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控制线内面积占总面积的52%.深圳八景之一的羊台山自然资源遭受人为破坏程度较低,是深圳市少有的原生态休闲度假胜地,也是全市重要的天然氧吧,为大浪发展休闲旅游经济及高端酒店商务业提供了有力支撑。目前大浪辖区内已建成14个社区公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21.8平方米,街道连续四年被评为“鹏城杯”市容环境卫生“十佳管理单位”、“宝安杯”市容环境竞赛第一名,并先后创建成“国家卫生镇”及“深圳市环境优美街道”。随着羊台山森林公园广场及观光游览区建设的顺利完成,集旅游、酒店、郊野休闲等低碳模式的生态经济链渐趋成型。

时尚的服装产业特色

2011年,大浪石凹片区城市发展单元规划试点全面启动,以服装基地为核心的3.76平方公里区域,被市政府列为全市“十二五”期间9个城市发展单元之一。坐落于大浪街道的深圳市服装集聚基地一期产业用地规划为108万平方米,基础设施及道路全部配套到位,预计到2013年底,引进的全部22家国内知名服装企业都将投产运营,年产值可超过百亿元。今年7月举办的深圳国际服交会上,首届“大浪杯”全国深圳女装设计大赛拉开帷幕,大运会期间,大浪举办了“深圳宝安大浪杯新丝路国际大学生时尚节”。目前,大浪辖区已逐步形成了以服装基地为核心,以百丽鞋业、红苹果家具等时尚生活产品生产为延伸的新型产业经济特色。

龙华

产业高地核心商圈

改革开放的30余年间,龙华街道从一个典型的农业小镇,发展成常住人口60多万、规模以上工业年产值2500多亿元的工业重镇,成为深圳极为重要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先进

制造之都和区域核心商圈,同时重视基础民生设施建设,全面提升了城市档次。

民生基建提升城市档次

龙华街道市政基础设施一应俱全,在龙华广场东南在建的龙华文化艺术中心,是一处新的公益性综合文化活动场所,楼高5层,内设图书馆、影剧院、群艺馆和地下停车场,将于明年年初落成并投入使用。总投资近6000万元的龙华文化广场改造项目目前也完成了前期规划和设计工作,即将进入实施阶段,工程完工后,将为市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休闲娱乐场所。2011年9月15日,作为“宝安区十大民生工程”之一,龙华公园经过改造升级后正式开园,改造后的龙华公园分为龙廊、劳务工百米视窗、器材健身区等多个主题景区和服务休闲区,整体更突出文化、休闲、娱乐功能和园林化特色。此外,龙华街道高标准规划建设八条交通主干道和推进城市更新。通过绿化、美化、亮化,绿色生态区创建,景观特色路建设等工作,促使商业、美食、文化与城市环境融为一体,提高城市品位,打造龙华成时尚“消费之都”。

经济优势打造产业集群

电子信息产业是龙华街道的优势产业,结合富士康集团的“中心效应”,积极推进富士康集团“一个基地五个中心”建设,引导以富士康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链条下的172家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模式,实现支柱产业的高端化。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对富士康的成功升级转型评价道:“富士康加强研发、加快转型将使富士康在新的历史时期浴火重生,也将成为广东产业通过转型升级浴火重生的缩影。”2011年12月6日,国内首条、世界第二条低温多晶硅5代生产线在深超光电投产,促进了面板应用技术升级换代,填补了我国新型显示技术空白。好日子、富安娜、艾迪芙、长江等特色大型企业和烟草、床上用品、办公家具等优势传统产业通过技术改造,走高级化路子,着力构建“高端化、总部型、低碳化、集群化”的现代产业体系。2011年全街道预计实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635亿元,位居新区之首。

民治

区位优势交通枢纽

民治街道位于梅林关北,紧邻福田中心区腹地,是深圳市两个“特区一体化先行示范区”之一,拥有天然的区位优势。未来全国重要的区域性铁路客运枢纽———深圳北站坐落于此,深圳地铁4、5、6号线穿插而过,构筑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

区位优势明显

民治位于罗湖、福田、南山、龙岗、宝安五区的交接处,处于深圳中部发展轴的核心区段,这里距皇岗口岸仅15分钟车程,距宝安机场仅2 0分钟车程,距盐田港3 0分钟车程。同时,民治又处于梅林关口,紧邻深圳中心区。福龙路修通后,从深圳中心区到民治仅有5分钟车程。2010年11月2日,民治被市委市政府定为特区一体化先行示范区,借此契机民治加快了其产业的转型升级,岁宝百货、国安居、豪派特华美达酒店、皇家一号、水都酒店相继营业;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扎堆成行。牛栏前中小企业总部经济基地招商顺利,华南国际物流中心已完成扩建施工,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已

签约立项。127陈设艺术产业园顺利开园,并被列为今年第七届文博会分会场和“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民治的新兴产业发展成为深圳西部经济发展的又一个亮点。

交通四通八达

深圳北站距离深圳市中心9.3公里,距皇岗口岸12公里,与多条市政快速干道相连,实现了广深港、厦深等高铁与地铁4、5、6号线一站换乘,是深圳地区铁路中心客运站,也是深圳铁路“两主三辅”的客运格局最为核心的车站。它衔接京广深港客运专线、厦深铁路,并与长途汽车站、公交场站、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车辆停车场接驳,形成具有口岸功能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是全国重要的区域性铁路客运枢纽;也是当前建设占地最大、建筑面积最多、接驳功能最为齐全的一个具有口岸功能的特大型综合交通枢纽。300公里时速的高速列车来往于北京、武汉、广州、深圳、香港一线。从深圳北站出发,到香港只要15分钟,到广州只要25分钟,到武汉只要3个小时,到北京也仅仅需要8个小时。此外梅观高速、南坪快速、布龙路、梅龙路、新区大道、平南铁路也贯穿全境。

文/图:王晓涛 刘庚怀

第三篇: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

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 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 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 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 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 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

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 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 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 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 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

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 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 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 开。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 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

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 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 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 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

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 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 《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 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 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 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 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 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

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 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 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 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 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 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

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 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 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 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 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

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 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 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

有必要,应在 4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 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 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 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 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 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 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 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

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 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 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 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 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

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 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 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 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 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 效率。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 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 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 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

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 2 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的 30 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 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 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 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 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 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 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 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 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 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 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 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 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 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

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

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

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 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 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 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 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 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

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 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 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 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

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 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 号令)同时废止。

第四篇: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编辑

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2014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核准程序、核准内容及效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予以废止。目录

1基本信息 2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 第三章 核准程序

▪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3解读 1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1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5月14日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二十六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同时废止。

解读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要求,发展改革委紧紧围绕“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的改革目标,全面贯彻“改进工作、规范自身、接受监督、提供服务”的总体要求,修订颁布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核准制的本质要求。实行核准制,是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基础上,由项目核准机关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和把关,主要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而项目的“内部性”条件,包括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为此,《办法》简化了项目申请报告的报送内容和项目核准机关的审查内容,审查项目的“外部性”条件,了解项目的“内部性”条件,将企业投资自主权“还权到位”。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行为。一是为更加醒目地体现对政府核准行为的约束,将《办法》的标题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修改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二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2013年本)》,明确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分工;三是突出强调项目核准机关仅对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进一步细化了审查的具体内容,并明确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核准审查条件,不得拖延办理时限;四是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各项环节和办事规则(包括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并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五是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对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条件、不遵守法定期限,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等情形。《办法》更加突出强调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监督。一是在立法目的中突出强调“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切实体现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寓管理于服务;二是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项目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以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建立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全面提高核准效率,并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同时,为增强可操作性,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环节要出具书面凭证,使项目单位可以根据书面凭证上的编号对核准过程和结果进行在线查询、在线监督;四是规定发展改革委将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以指导项目单位和有关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同时,要求项目核准机关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办法》着重强化了对投资活动的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一是要求项目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时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二是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三是要求项目核准机关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对违规开工建设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或者责令停止建设,并追究相关责任;四是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在申请核准、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五是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五篇:《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

2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平台上报区发改局。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的项目在申报计划时需提供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区发改局商区财政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意见,区发改局下达计划。

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按计划实施,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启动的,需及时向区发改局作出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区发改局在年中调整计划,区财政局相应调整资金安排。项目在下一次实施时,必须重新申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资金,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必须按如下规定程序报批:对计划总投资100 万元以下的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报建设单位分管副区长、区发改局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追加;其余项目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确定是否予以追加。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工程估算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发改局审批。

6设计审计意见单。需进行设计审计的项目在设计招标时应明确,设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设计审计意见修改或优化设计,造成浪费或费用增加的,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未列入设计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定招标标底;不设标底的,应当确定招标控制造价。

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造价应当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和货物的采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建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以上限额的项目,可按照我区相关规定委托参建单位,由区招标办负责实施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区发改局审批、核准。区发改局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文件由区招标办负责审核;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文件由区招标办初审,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十五日内,须交区招标办备案。未经区招标办初审的项目不予备案。

单项合同价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代建、施工等合同文本签订之后须报区招标办备案,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凭经备案的合同分别拨付资金和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合同内容价款约定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标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廉政合同备案制度。重大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交纳廉政保证金。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10元)以上且100 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报告申请,同意后予以调整;超过审核概算1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予以调整。上述经费调整后建设单位须向区财政局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核对并编制竣工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估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审计,估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区审计局组织抽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联合检查)。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后,区发改局组织初步设计会审的项目由区发改局组织竣工验收(联合检查),其余项目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联合检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联合检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实施方案评审、效能监察、廉政风险防控,同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结算、资金使用情况、市场化配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每月分别将项目形象进度情况和基建财务报表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对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暂停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交付使用后,区发改局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必须以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建成使用后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项目后评价。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改局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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