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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南县城区拆迁安置办法

安徽省阜南县城区拆迁安置办法



第一篇:安徽省阜南县城区拆迁安置办法

南政发〔2010〕14号

关于印发阜南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阜南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阜南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维护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用)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计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事务性工作。

县建设、财政、房产、物价、劳动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被征地所在地鹿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做好征地动员工作,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等问题。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实施征地行为。第四条 征地拆迁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偿、补助和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妨碍、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征地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申请征地单位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建设的需求,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对拟征地办理规划选址、勘测定界和征地等相关手续。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登记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并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确认。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评估及拆除工作。县户籍管理部门应对被调查的农业人口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核查报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跟踪服务及时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征地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四)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县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乡(镇)和村(社区)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公告和征地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报批前,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的意见。有明确意见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社区)内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由县国土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八)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土地。

(九)征地结束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涉及征收(用)农民承包土地的,及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第六条

征地告知后,在被征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或改变土地用途;(二)从事为增加补偿费或提高安置补偿标准为目的的种植行为;

(三)以有关的土地权益或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为标的进行的转让、抵押;(四)设立、变更租赁关系;

(五)其他为增加征地补偿费或提高安置补偿标准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抢栽、抢种、抢建及其它增加的经济投入,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地农户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当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各项补偿费用,超过公告期未领取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其限期领取,并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或委托鹿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代为支付。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用途应当公开,接受当事人查询和社会各界监督。禁止侵占、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第十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裁决。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 偿(补偿标准见附表一)。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辖区政府监督使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

(二)被征地农民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所有,直接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十四条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照每亩800元补偿:多年生农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范围,按原用地类型年产值逐年补偿。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交还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并增补一年年产值补偿费用,用以弥补土地恢复生产后造成的减产。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以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为准。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据实补偿。

没有合法批准手续,但确系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业户口,且属一户一宅的,可结合被拆迁安置人口,按人均45平方米给予补偿;人均不足45平方米的,据实补偿;人均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向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补偿资金的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是指辖区政府负责自建或购买多层、高层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方式。

第十九条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照阜阳市政府公布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建筑物重置价格(见附表三)的1.5倍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不再以其他方式安置。

第二十条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对合法及当地居民一户一宅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时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认定的可补偿建筑面积(附表二列举的地上附属物不计入建筑还原面积),拆一还一(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住房面积进行调换),在结算价款时按安置房直接成本价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各计各价,多退少补。被拆迁人按照1:1原则选择安置房达不到人均45平方米的,允许其按综合成本价购买至人均45平方米;超过人均4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原因(且被拆迁人别无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低于产权调换标准面积的,以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减去直接成本价的差价给予补贴;安置房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标准面积的,以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结算。

(二)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低保户,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也可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后申请租住廉租房解决住房需求。

第二十一条

对利用自有合法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实际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认定,但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除按规定补偿外,每平方米给予150元补助。对因拆迁造成停业损失和设备搬迁的可给予适当补贴。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按照附表三确定的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房屋装修及地上附属物按照附表二、四确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第二十四条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安置过渡期限以实际周转日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超出前款规定的过渡期限安置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安置之日止,按照原补助标准的2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交地的,按被拆除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户口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共有合法的房屋产权,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公示和确认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处理。

第五章

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

第二十七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之日前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当地政府审核确定。

第二十八条

农业人口安置数量按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已安置的不得重复计算。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第三十条

对被征地农民,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已安置和保障的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谎报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地补偿费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

(五)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标准根据阜阳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集体土地的,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实施的项目,按原批准方案执行。

附表:一

阜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地区 编号 区域 统一年产值(元/亩)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行政区域范围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阜南县 Ⅰ 鹿城镇 1500 7 15 33000 5 6 16500 Ⅱ 其他地区 1370 7 14 28770 5 5.5 14385

第二篇:武清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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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区开发建设,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城区规划建设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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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主管机关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建房证为依据;没有以上依据的,由街道、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共同认定。

拆迁平房住宅,在合法证件界定的四至范围内,只能有一处批准建设的合法主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六条 拆迁具有本街村常住户口的村民住宅,符合《武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分户立户。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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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

(四)还迁安置房地点、房型、面积、建筑结构、内装修标准等;

(五)搬迁期限;

(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一种。

(一)“拆一还一”补偿安置方式是指按照被拆迁人平房(主房)、楼房(不含储藏室)建筑面积给予同等面积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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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住宅平房,还迁面积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不同档次优惠价格购买。还迁面积小于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返还被拆迁人。配房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楼房,按还迁楼房跨档购房最高价格确定评估基数,按还迁楼房楼层调剂系数计算原楼房价格,多退少补,原建筑面积内给予同等面积还房,原建筑面积至还迁接近档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储藏室及装修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本街村村民除享受“拆一还一”政策外,可以根据家庭人口和分户立户情况增购一定面积的还迁房。

还迁安置用房的房型及面积,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设定,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组合购房。被拆迁人购买还迁房确有困难的,拆迁人或拆迁人委托的公司可参照当年商品房市场价格回购。

市场价格由拆迁人根据还迁房屋所处区位提出,报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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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确定。

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证载为商住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商住楼房,首层按照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二层(含二层)以上按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十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住宅及其它房屋在主管机关房屋用途确认前改变用途为经营性房屋并延续使用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一纳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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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还迁安置房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临时过渡住处,拆迁人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还迁房屋之日止。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因拆迁房屋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申请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政发(2003)70号《武清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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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ngle.com/l/gj/721782.html

 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gj/721781.html

 海运提单的记载内容及主要条款分析 http://s.yingle.com/l/gj/721780.html

 进一步加强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理性选择 http://s.yingle.com/l/gj/721779.html

  一次索赔的预防 http://s.yingle.com/l/gj/721778.html 海运

价的4

http://s.yingle.com/l/gj/721777.html

  混合关税 http://s.yingle.com/l/gj/721776.html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yingle.com/l/gj/721775.html

 国际货运常用的单证

http://s.yingle.com/l/gj/721774.html

 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

http://s.yingle.com/l/gj/721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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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http://s.yingle.com/l/gj/721772.html

    关于运费追讨 http://s.yingle.com/l/gj/721771.html 无记名国债 http://s.yingle.com/l/gj/721770.html 国际结算的方式 http://s.yingle.com/l/gj/721769.html 前海注册公司

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l/gj/721768.html

  过境税 http://s.yingle.com/l/gj/721767.html 出口

税的会

http://s.yingle.com/l/gj/721766.html

 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义乌的现状及对策 http://s.yingle.com/l/gj/721765.html

 国际贸易结算中票据的涵义

http://s.yingle.com/l/gj/721764.html

 温州鞋企遭受非关税壁垒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http://s.yingle.com/l/gj/721763.html

 关税的基本纳税方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1762.html

 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包括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1761.html

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http://s.yingle.com/l/gj/721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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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http://s.yingle.com/l/gj/721759.html

 国际贸易巨额诈骗案仍无明晰结论 http://s.yingle.com/l/gj/721758.html

 汽车运输与物流术语中英文

http://s.yingle.com/l/gj/721757.html

 我国海运对外开放升级外航运占七成市场份额 http://s.yingle.com/l/gj/721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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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拆迁安置办法

德州农村合并拆迁办法

一、拆迁安置办法、补偿标准及安置楼房价格

(一)、拆迁安置办法:

1、货币补偿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有证私有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照本须知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有证私有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房产证所载面积或实际被拆除面积,实行楼房或平房正房1平方米置换安置楼房1平方米、偏房2平方米置换安置楼房1平方米的安置办法进行置换。安置楼房户型为76.1平方米、95.9平方米及123.9平方米三种。被拆除房屋可置换面积小于76.1平方米(含76.1平方米)的,安置76.1平方米户型一套;被拆除房屋可置换面积大于76.1平方米小于95.9平方米(含95.9平方米)的,安置95.9平方米户型一套;被拆除房屋可置换面积大于95.9平方米小于152.2平方米的,安置123.9平方米户型一套;被拆除房屋可置换面积大于152.2平方米(含152.2平方米)的,可选择其置换面积相近的两套安置楼房。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除房屋可置换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在享受安置价格的基础上优惠10%自费购买;被拆除房屋可置换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由拆迁人按照本须知的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货币补偿(按时签定协议及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按照本须知第二项规定给予奖励)。

(二)补偿标准(私房):

楼房每平方米补偿900元;正房每平方米补偿600元;

偏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简易房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敞棚每平方米补偿50元;院墙每米补偿200元;

门楼每个补偿200元;厕所每个补偿200元;

影背每个补偿200元;压力井每眼补偿50元;

结果树每棵补偿50元。

对按本须知应予安置而放弃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由拆迁人在以上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楼房200元/平方米、平房正房120元/平方米、偏房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三)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电视转移费

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为6元/平方米;

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1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安置的,补助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期限为12个月。

第四篇: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介绍

201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经修改完善,于2010年10月29日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出台的一个重要文件,对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改出台《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背景和目

2005年8月,市政府制定出台了《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补偿安置办法》(赣市府46号令),自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土地保障作用,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市中心城区六大片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快速发展,46号令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主要反映在一是界定范围狭窄,只限于章江新区(即水南镇),其它镇(街办)、工业园和工业基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各不一样;二是国家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标准;三是随着六大片区建设的全面展开和纵深推进,各片区间执行的标准不一,不能公正公平地对被征地农村集体和村民实行同城同价;四是拆迁安置的“拆一返一”政策刺激了违章抢占房屋的行为;五是操作程序上存在欠缺。特别是对部分困难农户住房狭小与其他农户房屋富余的情况,在安置政策上差距太大,有失公平。为此,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在2009年7月23日召开的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上指出:征地拆迁是一个大难题,建议由市政府专题研究这个问题,出台系统的政策措施,做好当前征地拆迁和制止违章建筑等工作,着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一是要尽快出台落实市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全市一盘棋统筹考虑;二是要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为核心,探索新的征地拆迁安置模式。

2009年9月4日,《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式启动修改,历经调研、外出学习考察、五次不同范围的征求意见,“6易其稿”,最后形成《办法》审议稿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修改原则

为使《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修改的更加完善,市政府专门组织成立了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外地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领导小组确定了修改原则:①缩小地区差别,实行相对统一补偿标准的原则;②相对控制人均安置房屋面积的原则;③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严格执行省政府统一年产值和倍数标准的原则;④确保被拆迁人有基本住房、实行能安置住下、买的起,拆的动原则;⑤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起草工作中,向社会各阶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次征求意见,汇总修改;⑥政府重大政策社会风险评估的原则。草案在上报市政府审议之前,由章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进行了风险评估,基本上同意上报市政府审议;⑦严格土地管理原则。从严制止违章建筑的行为,以控制人均安置房屋面积,使违章建筑无利可图;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所有被征地农户取消宅基地安置,统一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公寓房安置。

三、《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主要内容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兼顾了章贡区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政策衔接,按省政府[2009]22号文件规定,对中心城区地域分类,尽量细化征地拆迁安置标准和方式。《办法》共8章53条,包括总则、征地拆迁补偿程序、征地补偿、拆迁补偿、返迁安置、奖励与补助、法律责任等7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和要求。《办法》主要修改内容有:

1.界定了适用的范围,由原仅限于章江新区范围拓宽为章贡区和开发区行政管辖的全部区域,同城同一政策。

2.明确了征地的主管部门为国土资源局,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属地管理,分别由章贡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3.强化了征地的法定程序。征地实施前必须进行公告,让被征地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申诉裁决权和知道裁决途径。4.确定了各区域各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

5.明确了承包土地流转后,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承包人与受让开发人之间土地和经营权益的分配原则。

6.调整了征地返迁预留地的比例,由46号令按征地总面积5—10%比例用于生活(住宅)生产用途的预留地,调整为按征收农用地、未利用土地的总面积(不包含集体建设用地)的4.8%的比例,安排给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并明确了预留的方式和方法。

7.明确预留地的管理、使用、处置严格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57号令)]。

8.界定了房屋补偿安置的认定方法和占用集体土地企业的征拆补偿办法,明确企业拆迁一律实行货币安置。

9.进一步明确房屋拆迁实行货币、房屋、宅基地三种安置方式和宅基地安置的区域范围。

10.界定了可以房屋安置的条件和人员范围。11.在房屋安置面积标准上有了较大的突破,实行居住保障底线和封顶的安置政策。人均35—60m2。超出人均60m2以上部分只给予按拆迁标准补偿,不予房屋安置和购房款补助,目的就是抑制村民的抢建行为,让抢建人无利可图。12.采取安置房购房款分三档次累计。主要考虑为保障弱势群体,人均安置房在35 m2以下的按300元/ m2标准购买安置房,35 m2至50 m2的按800元/ m2,50 m2至60 m2的按1400元/ m2。人均安置面积达最高标准选择的,增加购买价款,农户在选择房型时因考虑购买成本而会相应减少大面积的安置房屋。13.增加了违章建筑的自行拆除人工费补助,目的是鼓励违章建房自行拆除,减少拆除成本和加快拆迁工作实施。

14.为保障征地拆迁安置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修改中增设了拆迁配合奖励等几项奖励政策。

15.确定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征地拆迁,实施强制措施的主体和阻挠、破坏征地拆迁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对骗取、冒领、弄虚作假违法领取征地补偿安置款的追缴主体和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6.明确了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违反规定实施行为的责任追究。

17.征地、拆迁补偿实行动态标准,其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物价的变化,适时由市政府公告调整。

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综合改造

宅基地安置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释疑

目前,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赣州开发区)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面积有700多万平方米,这些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的综合改造势在必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备受市民关注,尤其是我市于去年出台的《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65号令)。

据了解,为确保相关单位有充足的时间宣传《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让群众充分了解新老政策差异,确保征地拆迁政策平稳过渡,促进中心城区建设整体推进,2010年12月24日,市政府召开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同意市政府第65号令延期至2011年6月1日起施行。3月2日,围绕《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就市民关心的相关问题,记者咨询了市有关部门的人员。

记者:征地标准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征地标准是参照江西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22号)精神,结合中心城区的实际制定的。

记者:征地补偿费由哪两部分组成?

答: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等费用归被征地农村村民或其他合法所有权人所有;被征地村民已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

记者:被征地农民拒领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由征地单位将征地补偿费用直接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地人,视同补偿到位。

记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答:因国家建设需要,集体土地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人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内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区位补偿、生产设施和附着物补偿、搬迁搬家费、过渡费及拆迁奖励,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货币安置购房补助。

记者:房屋被拆迁后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答: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货币安置和宅基地安置三种安置方式,但中心城区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不采用宅基地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方案确定的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留安置房屋购置款后,由拆迁单位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协议约定付款。

记者: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怎么认定?

答: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1)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宅基地文件注明的建筑面积内,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又未明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但征地方案公告后新建、扩建的住宅房屋面积不予认定。

记者:房屋安置怎么进行?

答:符合规定安置条件的,按照人均35至60平方米确定安置房屋面积:(1)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安置。

(2)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3)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安置。按照人均60平方米上限进行房屋安置后,剩余面积不再进行安置补助。

记者:货币补偿怎么进行?

答: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认定的住宅房屋实际面积,给予拆迁补偿,并按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购房补助。

记者:宅基地安置怎么进行?

答:宅基地安置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由被拆迁人在新农村规划建设点内统一自行建设,每户安置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返迁安置点的土地平整、基础“正负零”以及通水、通电、硬化道路等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统一按规划要求建设。

记者:怎么计算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款?

答:按标准,用累计进阶的方法计算购房款。如:以家庭人口为3人计,(1)如果被拆迁房屋面积为158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为158平方米,购房款为300×35×3+800×15×3+1400×8=78700元;(2)如果被拆迁房屋面积为200平方米,可以安置180平方米的房屋,剩余20平方米不安置房屋,购房款为300×35×3+800×15×3+1400×10×3=109500元。(○许建平记者朱俊兴 见习记者朱国操)

第五篇: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确保相关单位有充足的时间宣传《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65号令),让群众对新老政策差异充分吸收,确保征地拆迁政策平稳过渡,促进六大片区建设整体推进,2010年12月24日,市政府召开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同意市政府第六十五号令延期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征地、批地、占用土地或者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私下协商购地。

第五条 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程序

第六条 实施征地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以征地拆迁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办理入户或者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入户或者分户的除外。

第八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突击栽种果树、林木、花卉、农作物等,不得突击建设包括房屋在内的建(构)筑物。公告后突击栽种、建设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听证笔录在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时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交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由征地单位将征地补偿费用直接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地人,视同补偿到位。

第十三条 拆迁房屋前,拆迁单位应当将房屋拆迁方案报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房屋拆迁方案核准后应当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第十四条 拆迁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时间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被拆迁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到位后,由征地、拆迁单位收回被征地拆迁的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核减或者注销。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赣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上岗证》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的征地年产值、各类青苗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征收耕地(水田)、精养鱼塘、蔬菜基地、旱地、果园、茶园、油茶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根据不同地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产值标准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等费用归被征地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所有权人所有;被征地村民已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

征收承包期内的农业开发土地,现地类征地补偿费高于开发前原地类的,高出部分归现开发经营者所有,开发前原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现地类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开发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使用以及分配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安排给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预留用地。预留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预留地指标,预留用地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第四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拆迁合法住宅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第二十二条 拆迁有权机关批准建造的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补偿。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包括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区位补助两部分。

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宅基地文件注明的建筑面积内,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三)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又未明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但征地方案公告后新建、扩建的住宅房屋面积不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 村组集体房屋的拆迁按照有效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置换,不予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涉及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拆迁的,由拆迁单位依据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涉及企业拆迁和苗圃、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拆(搬)迁的,由拆迁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实际经营内容等进行认定、补偿,不予安置。

企业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设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的,给予企业生产厂房、生产设施设备补偿总额5%的搬迁损失费。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涉及坟墓迁移的,拆迁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标准给予补偿,无主坟墓由用地者适当处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临时用地协议或者批准文书上已经明确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应当无偿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五章 返迁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货币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等方式,但中心城区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不采用宅基地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方案确定的安置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留安置房屋购置款后,由拆迁单位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协议约定付款。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可以选择房屋安置、宅基地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三)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

(四)征地公告前依法婚娶、生育的人员;

(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户籍因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未安置的征地农转非居民;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选择房屋安置时可以增计一个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计算: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已婚夫妻未生育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结婚的;

(二)被征地农村夫妻只生育二个女儿或者一个子女,领取《纯女户证明》或者《独生子女证》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房屋安置、宅基地安置范围:

(一)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二)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五)征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六)征地公告发布后新迁入的人员;

(七)因征地拆迁已经被安置过的人员,但安置房屋被拆迁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房屋安置、宅基地安置以户为单位。被拆迁安置户以及家庭人口的认定以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土地延包证、常住人口户籍为依据,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数量,以被拆迁人户口簿上登记和实际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人数为准;

(二)夫妻双方和未婚子女分别立户的,按一户计算;

(三)一户多宅的拆迁户,不论是否同一批次拆迁,按一户计算;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人的,不能单立一户;

(五)征地公告后离婚的,按一户计算。

第三十三条 房屋安置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面积内进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安置房屋面积: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安置。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三)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安置。

第三十四条 安置房屋按照同期同类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建设。户型分为四室二厅(约14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100平方米)、二室一厅(约60平方米)四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根据确定的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有面积差异的,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的第二档结算价格相互结算。

第三十六条 安置房屋的选择以被拆迁人在规定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间内拆除房屋或者弃房的时间先后排序。排序情况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

第三十七条 安置房屋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三档累计结算安置房屋购房价款:35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和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档。

第三十八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的住宅房屋的实际面积给予购房补助。

第三十九条 祠堂、庙宇以及政府供养的“五保”人员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五保”人员的房屋拆迁后实行集中供养,购房补助款归供养单位所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区位补助以及其他奖励和补助归其本人所有。

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被拆迁的,实行货币安置。

第四十条 宅基地安置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由被拆迁人在新农村规划建设点内统一自行建设,每户安置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返迁安置点的土地平整、基础“正负零”以及通水、通电、硬化道路等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统一按规划要求建设。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人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与安置宅基地面积差按照以下方式结算:

(一)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与安置宅基地面积相等的,互不补偿;

(二)原住宅主房屋占地超出安置宅基地面积部分,由拆迁单位按照每平方米200元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三)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不足安置宅基地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每平方米200元补足差价。第六章 奖励与补助

第四十二条 被征地拆迁人在征地拆迁安置方案规定时间内配合征地拆迁的,给予配合房屋丈量奖、按时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奖、按时拆房或者弃房奖等。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征地拆迁的,不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被拆迁人人均居住面积低于35平方米、没有违章建筑和其他妨碍征地拆迁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征地拆迁的,给予无违章建筑奖励。

征地范围内违章建设的主体房屋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180元人工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拆迁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农具搬迁损失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征地拆迁按标准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由赣州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责令限期腾地拆迁。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腾地搬迁的,由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强制征地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拆迁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拆迁单位配合追回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安置的房屋。被征地拆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征地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分户、虚报安置人口、超标准补偿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侵占、挪用、截留拆迁补偿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以及奖励补助标准见附表1-10。因物价变化需要调整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6号令)、《关于印发章江新区返迁房屋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6]41号)以及有关章江新区的征地拆迁安置文件同时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在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发布征地公告但尚未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定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65号令)延期至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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