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
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
它是我国恃定税收政策的产物。
在1985年初,国务院对我国税收政策、外贸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决定从l985年4月1日起对所有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口产品全面实行退税政策,以增强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支持出口创汇,同时还颁布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法规,自此,出口退税成为我国税收领域中一普遍而又独特的活动。
1988年1月开始实行全面彻底退税,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按核定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并对出口的应退税款一律由国家预算收入退付。
1991年开始实行外贸体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税政策不变,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
至此,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
实践证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于鼓励出口,扩大和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外向型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却趁机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它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且还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
客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税是以退税为前提的。
我国目前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
一般的退税是指由于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的错误,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造成多证或误征税收,而按规定把多证或误征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税收的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和按照税收管理制度规定批准的减免税的退税。
这种退税属于正常的退税,如果行为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这种退税的,属于一般的骗税。
由于税务机关根据原征税凭证能够对一般的退税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对一般的骗税只视为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偷税罪论处。
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门,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而不是因对纳税人多证、误征或减免税收等引起的退税,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比一般的骗税的危害性要大。
主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享受这种优惠。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
(l)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3)委托出口企业。
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
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
主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
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
但是动机并不影响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
常见的欺骗
l、行为人采取了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
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欺骗手段主要有:
串通有出口经营权
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
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关等项业务。
在外贺企业作出承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
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又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出口报关”业务。
串通国内不法生产
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
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串通境内外不法商人
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其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
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有时犯罪分子则通过各种手段,将境内套取的外汇非法汇至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交易。
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的差价中获得了巨额利益。
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
采取行贿或欺骗手段
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大体有四种,一是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伪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
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
三是利用海关口岸把关检查不严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瞒无货出口的事实真相。
四是购买少量货物或租用他人货物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
特别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货物,出境后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较低价值报关人境,一批货物往复多次使用、搞货物“旅行”。
这种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当前诈骗(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较常用的伎俩。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沿海地区的一些重要口岸,发现有少数海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不法分子,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相勾结,专门从事出租货物的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这种人通常被称为“货主”,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行为人必须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
如果不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而是通过伪造或者行贿等手段,借出口退税的名义,凭空骗取国家财产的,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为诈骗罪。
3、骗税行为必须是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实施。
如果不是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冒充出口企业,假报出口、伪造、变造或者骗取退税凭证,骗取退税款,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定诈骗罪。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根据本条规定,这个标准为一万元以上。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两罪同属危害税收犯罪,但在犯罪构成诸要件方面有着显著区别:
1、在犯罪客观方面
偷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对有些纳税人虽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数量上以少报多,在价格上以低报高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定罪处罚:(1)对纳税人骗取税款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2)纳税人骗取税款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对超过的部分,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可适用数罪并罚。
2、在犯罪主体方面
偷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偷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
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同为故意犯罪,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
偷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
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骗性是该罪的本质特征。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为目的,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搞假货物报关出口骗取货物出口报关单、内外勾结提供出口收汇单证等欺骗手段、非法组织虚假的出口退税凭证,在根本未交纳税款的情况下,从税务机关或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因此、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诈骗的行为。
近些年来、诈骗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多,诈骗的对象也越来越厂,如信用证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为了有效地惩治这些把罪行为,本法分别单独规定了罪名和法定刑。
按照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矩的惊则,凡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构成要件的,直接以骗取出口退税定罪处罚,不再以一般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编辑本段
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关法律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法释{1998}20号)
第一条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五
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第二篇: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马永顺律师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它是我国恃定税收政策的产物。在1985年初,国务院对我国税收政策、外贸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决定从l985年4月1日起对所有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口产品全面实行退税政策,以增强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支持出口创汇,同时还颁布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法规,自此,出口退税成为我国税收领域中一普遍而又独特的活动。1988年1月开始实行全面彻底退税,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按核定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并对出口的应退税款一律由国家预算收入退付。1991年开始实行外贸体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税政策不变,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至此,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于鼓励出口,扩大和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外向型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却趁机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它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且还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税是以退税为前提的。我国目前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一般的退税是指由于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的错误,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造成多证或误征税收,而按规定把多证或误征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税收的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和按照税收管理制度规定批准的减免税的退税。这种退税属于正常的退税,如果行为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这种退税的,属于一般的骗税。由于税务机关根据原征税凭证能够对一般的退税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对一般的骗税只视为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偷税罪论处。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门,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而不是因对纳税人多证、误征或减免税收等引起的退税,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比一般的骗税的危害性要大。
l、行为人采取了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欺骗手段主要有:
(1)串通有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关等项业务。在外贺企业作出承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又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 “出口报关”业务。
(2)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串通境内外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其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有时犯罪分子则通过各种手段,将境内套取的外汇非法汇至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交易。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的差价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
(4)采取行贿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大体有四种,--是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伪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三是利用海关口岸把关检查不严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瞒无货出口的事实真相。四是购买少量货物或租用他人货物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特别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货物,出境后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较低价值报关人境,一批货物往复多次使用、搞货物“旅行”。这种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当前诈骗(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较常用的伎俩。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沿海地区的一些重要口岸,发现有少数海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不法分子,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相勾结,专门从事出租货物的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这种人通常被称为“货主”,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行为人必须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如果不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而是通过伪造或者行贿等手段,借出口退税的名义,凭空骗取国家财产的,则不构成本罪,应为诈骗罪。
3、骗税行为必须是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实施。如果不是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冒充出口企业,假报出口、伪造、变造或者骗取退税凭证,骗取退税款,则不能构成本罪,属于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定诈骗罪。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本条规定,这个标准为一万元以上。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享受这种优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l)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托出口企业。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但是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
(一)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两罪同属危害税收犯罪,但在犯罪构成诸要件方面有着显著区别:
1、在犯罪客观方面,偷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有些纳税人虽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数量上以少报多,在价格上以低报高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定罪处罚:(1)对纳税人骗取税款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2)纳税人骗取税款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对超过的部分,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可适用数罪并罚。
2、在犯罪主体方面,偷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偷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
3、在犯罪的主观方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同为故意犯罪,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偷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骗性是该罪的本质特征。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为目的,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搞假货物报关出口骗取货物出口报关单、内外勾结提供出口收汇单证等欺骗手段、非法组织虚假的出口退税凭证,在根本未交纳税款的情况下,从税务机关或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因此、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诈骗的行为。近些年来、诈骗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多,诈骗的对象也越来越厂,如信用证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为了有效地惩治这些把罪行为,本法分别单独规定了罪名和法定刑。按照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矩的惊则,凡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构成要件的,直接以骗取出口退税定罪处罚,不再以一般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门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四、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 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8.28 法释{1998} 20号)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 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 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 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5:
五
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第三篇: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定义: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 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 法释{1998} 20号)
第一条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 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 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 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五
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它是我国恃定税收政策的产物。在1985年初,国务院对我国税收政策、外贸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决定从l985年4月1日起对所有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口产品全面实行退税政策,以增强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支持出口创汇,同时还颁布了《出口产品退税审
批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法规,自此,出口退税成为我国税收领域中一普遍而又独特的活动。1988年1月开始实行全面彻底退税,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按核定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并对出口的应退税款一律由国家预算收入退付。1991年开始实行外贸体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税政策不变,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至此,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于鼓励出口,扩大和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外向型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却趁机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它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且还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
客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税是以退税为前提的。我国目前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一般的退税是指由于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的错误,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造成多征或误征税收,而按规定把多征或误征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税收的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和按照税收管理制度规定批准的减免税的退税。这种退税属于正常的退税,如果行为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这种退税的,属于一般的骗税。由于税务机关根据原征税凭证能够对一般的退税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对一般的骗税只视为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偷税罪论处。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门,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而不是因对纳税人多征、误征或减免税收等引起的退税,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比一般的骗税的危害性要大。
主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
享受这种优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l)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托出口企业。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
主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但是动机并不影响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
第四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
一、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马永顺律师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十
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1996年10月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
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
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
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如只
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
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
四种:
l、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
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
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
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白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
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
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
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友票或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
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亏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需达到--定情节才能构成犯
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
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
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另外,依本条第3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栗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
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
目的,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
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虽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未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并非所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发票行为都应以犯罪论处。对于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根据本法第l3条
但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发票数额较小而又无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发票等其他情节的,虚开数额较小尚未造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后果的;图谋虚开但
尚未着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他人的威胁、要挟之下被迫为他人虚开但虚开数额不大的,等等,应不作为犯罪处理。
需要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
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有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即应认定为犯罪,否则不是犯罪。在无新的司法解释之前,这一标准可资参考。
(二)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本罪与偷税罪,二罪往行为方式上有些竞合之处、如涂改单据,伪造帐目等,尤其是行
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目的就是用来骗取(抵扣)国家税款,从实质上说是偷税。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二罪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关系,即“虚开”只不过是偷税的手段之一,它们之间呈牵连犯关系、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定罪量刑;但“虚开”行为又不完全包容于偷税罪之中,“虚开”有着它自己的一套相对独立而又比较复杂的行为过程,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去抵扣税款时,才与偷税罪发生关系。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成立并不
必然以抵扣税款的出现或实现为必然条件,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法定数额(即便是
没有抵扣),就可构成犯罪,“虚开”和“抵扣”,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两个选择性条件,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与偷税罪之间的竞合还是很有限的。从总的行为方式上看,二罪之间的区别也很
明显,偷税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使国家得不到应该得到的税款;而“虚开”是没有缴税
而伪装缴税,将国家已经得到的税款通过抵扣再骗回来。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主要应注意两种情况:
l、行为人伪造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后又将其虚开的情
况,应属于数罪,但因为行为人的前一行为与后一行为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因此
应视为牵连犯,而应以其中的一个重罪论处,即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罪论处,对于伪造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的其他发票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可作为一个从重的量刑情节对待。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后又以此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的情况下,存在着行为同时适用本罪与本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法
第201条偷税罪的可能。这属于一罪同时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本法第205条是特别法,第204条、第201条是普通法,应以本罪论处。
(四)区分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
罪与教唆犯罪及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界限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在拥有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开票方)与
需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受
票方)之间互相介绍、牵线搭桥,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的行为得以成立。介绍人属于中介人,是虚开的主体、对其应按本条的规定处
罚;教唆虚开是指唆使他人虚开的行为,教唆者既不在行为人之间牵线搭桥,也不具体教唆
犯罪方法,对教唆犯应按其在共间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传授虚开的方法和技巧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对其应按本法第295条的规定处罚。
四、处罚
l、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有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 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
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
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适用这一款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
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三个条件。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
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lO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
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无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
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
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
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
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17 法发〔1996〕30 号)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
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
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 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
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
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
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
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五
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第五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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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其构成如下: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都具有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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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减少、流失,但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款、抵扣税款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故意虚开。
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实施虚开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所谓虚开有两层含义:一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二是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虚开。
4.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造成税款流失。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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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犯罪数额多少是确定是否犯罪及决定其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刑法》对构成本罪的数额无明确限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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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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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可
得
利
益
损
失的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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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l/cs/677205.html 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l/cs/677204.html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书写格式http://s.yingle.com/l/cs/677203.html
2018 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营业税吗 http://s.yingle.com/l/cs/677202.html
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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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和委托加工的账务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l/cs/677200.html
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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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财务赔偿 http://s.yingle.com/l/cs/677198.html 不按规定(2018)申请审计、评估、鉴定会有什么后果 http://s.yingle.com/l/cs/677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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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编制具体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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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cs/677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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