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新办专家证细则
新办外国专家证所需材料
[2008-10-13]
(一)已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副联;
2、有效护照及工作签证复印件; 3、2吋免冠彩色照片3张;
4、聘用合同复印件;
5、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
6、已购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保险期限不得少于《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限;
7、随行家属须提供第2、3、5、6项材料,其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免第5项材料。
材料第4、5项如在办理来华工作许可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交。
(二)未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仅限经济技术类)的:
1、聘用单位申请报告(须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内容、申请期限);
2、《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申请表一式两份;
3、个人简历(包括学习和工作经历)中外文各一份;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5、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有效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7、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8、聘用合同; 9、2吋免冠彩色照片3张;
10、已购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保险期限不得少于《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限;
11、随行家属须提供第6、7、9、10项材料,其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免第7项材料。
(三)从境内其他单位转聘的:
1、聘用单位申请报告(须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内容、申请期限);
2、按外国专家类别填写经济技术类或文教类《外国专家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3、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关系证明原件;
4、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证复印件;
5、个人简历(包括学习和工作经历)中外文各一份;
6、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7、经济技术类聘用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文教类聘用单位须提供聘请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出具的审核同意件;
8、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9、聘用合同复印件;
10、2吋免冠彩色照片3张;
11、已购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保险期限不得少于《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限;
12、随行家属须提供第4、8、10、11项材料,其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免第8项材料。
第二篇:《外国专家证》……新办所需材料
新办《外国专家证》所需材料
(一)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1、聘请单位关于为XXX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函。请载明申请人及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一份申请;一张申请函;
2、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复印件及入境签证(z)签复印件,并加盖聘请单位公章(现场查验原件);
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及复印件;
5、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现场查验原件);
6、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现场查验原件,派出所出具);
7、申请人及随行家属2寸照片各两张(请将名字写在背面);
8、申请人及随行家属《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现场查验原件);
9、被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未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1、聘请单位关于为XXX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函。
请载明申请人及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一份申请;一张申请函;
2、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复印件及入境(Z)签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查验原件);
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现场查验原件);
5、申请人简历,载明申请人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
6、申请人最高学位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复印件及入境签证复印件(现场查验原件);
8、随行家属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复印件(结婚证或当地使领馆出具的相关证明;出生证明,若为翻译件,则要盖章);
9、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体检证明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境外人员体检检查记录检验证明;在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现场查验原件,派出所出具);
11、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2寸照片各两张(请将名字写在背面);
12、聘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是首次办理请提交“单位简介”;
13、被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已持有外国人工作证件
1、聘请单位关于为XXX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函。
请载明申请人及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一份申请;一张申请函;
2、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现场查验原件);
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现场查验原件);
5、已持有的外国人工作证件复印件及其发证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6、申请人简历,载明申请人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
7、申请人最高学位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复印件及入境签证复印件(现场查验原件);
9、随行家属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复印件(结婚证或当地使领馆出具的相关证明;出生证明,若为翻译件,需要盖章);
10、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境外人员体检检查记录检验证明;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现场查验原件,派出所出具);
12、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2寸照片各两张(请将名字写在背面);
13、聘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是首次办理请提交“单位简介”;
14、被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办外专证(已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者是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1、聘请单位关于为××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函。请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一个申请一张函;
2、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Z)签证,居留许可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5、申请人简历,载明申请人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
6、申请人最高学位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8、随行家属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复印件;(结婚证或当地使领馆出具的相关证明;出生证明);若有翻译件,则需盖章。
9、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境外人员体检检查记录检验证明;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11、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照片各二张2寸(请将姓名写在背面);
12、聘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
印件,税务登记证);若是单位首次办理请提交“单位简介”;
13、已持有的外国人工作证件复印件及其发证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就业许可证书或外专许可证复印件(查看原件)
注: 若有翻译件,则需加盖盖章。
14、被要求的其他材料;
15、保险相关文件。
第三篇:查验接种证细
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
实施细则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保证我省适龄儿童均能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规定的免费疫苗,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有效预防疫苗针对传染病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暴发、流行,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目的
(一)对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的儿童提供再次免疫接种机会,进一步提高学校和托幼机构儿童免疫水平,建立牢固的免疫屏障。
(二)防止托幼机构和学校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三、目标
(一)以县为单位,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率为100%,儿童查验率为100%;
(二)以县为单位,应补证儿童补证率≥95%;
(三)以县为单位,应补种儿童补种率≥95%。
四、查验对象与时间
(一)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查验对象为所有新报名入托、入学儿童,包括中途转学儿童和暂时借托、借读儿童。
(二)每年春季、秋季入学报名日开始查验。
五、查验疫苗种类及判断标准
(一)查验疫苗种类
儿童入托、入学必须查验的疫苗为国家免疫规划免费接种的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类疫苗(即麻疹疫苗、麻风疫苗或麻腮疫苗或麻风腮疫苗)、白破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和甲肝减毒活疫苗。随着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的起始时间、覆盖地区逐年纳入查验范围。
(二)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见《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判断标准对照表》(附表1)。
(三)补种原则
凡儿童入托、入学时预防接种证上登记的接种信息符合《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判断标准对照表》(见附表1)标准者不进行补种。未达到标准,则按照免疫程序补种未完成的剂次。具体原则如下:
1.卡介苗
仅查验漏种信息,不再补种。2.乙肝疫苗 查验对象不足3剂次,补足3剂次。3.脊灰疫苗
<4岁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足3剂次。≥4岁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足4剂次。
4.百白破疫苗和白破疫苗
<5岁儿童未完成3剂次,使用百白破疫苗补足3剂次;6岁儿童未完成4剂次,仅接种1剂次白破疫苗。满7岁不再补种。
5.麻疹类疫苗
未完成2剂次麻疹类疫苗接种(含强化免疫等)的儿童,应补足2剂次(第1、2剂间隔不少于1个月)。
6.流脑疫苗
<3岁儿童未完成2剂次A群流脑疫苗应补种完成2剂次(第1、2剂间隔不少于3个月)。≥3岁儿童不再补种A群流脑疫苗。
3~6岁儿童未完成1剂次、≥6岁儿童未完成2剂次A+C群流脑疫苗,仅补种1剂次(与上剂次间隔≥3年)。
7.甲肝疫苗
未完成甲肝减毒活疫苗1剂次的儿童应补种完成1剂次。
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但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
六、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查验预防接种证
《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由儿童所在托幼机构、学校负责。1.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托幼机构、小学及预防接种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2.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应将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工作纳入报名程序。在新生报名前,应向新生家长发放《致儿童家长的一封信》(见附件1),告知家长报名时需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
3.报名时,要指定专人负责查验工作,并将接种信息转录至《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表》(见附表2)。
依据《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判断标准对照表》(见附表1),对已完成全程接种的儿童,应将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健康档案。对于确实无接种证者,应当向家长索要儿童原接种单位出具的其他接种证明(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未接种。
未完成接种的儿童,学校应在辖区疾控中心或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导下,填写《补种通知单》(见附表3),包括接种单位相关信息及补种信息,发放给儿童家长,并督促及时携带《补种通知单》和《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指定接种点进行补种。定期督促儿童完成补证、补种。
查验完毕后,学校应将《儿童预防接种证》交还儿童家长保存。4.查验结束后,学校将《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表》(见附表2)转交辖区预防接种单位。
(二)补证和补种 补证和补种工作由托幼机构/小学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1.预防接种单位应积极与托幼机构、小学联系,协助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技术指导。
2.补种时,应将补种信息分别登记于《儿童预防接种证》、《补种通知单》(附表3)和学校转交的《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表》(见附表2)中。疫苗补种工作要早计划、早安排。
3.补种结束后,应汇总《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汇总表》(附表4),及时上报至辖区疾控中心。
七、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共同做好查验工作的动员和宣传工作。
(二)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托幼机构和小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和督导检查,做好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将该项工作列入考核指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补证、补种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补证、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和督导检查。
(四)托幼机构、小学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将《儿童预防接种证》档案纳入学籍管理。
(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后勤保障。协助开展人员培训,做好疫苗冷链及相关资料的准备;对辖区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工作专项督导。
(六)接种单位负责协助辖区托幼机构、小学开展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完成补种、补证和数据汇总,并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至辖区托幼机构和小学。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临时接种点。
八、进度安排
(一)每年3月初,安排部署辖区春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开展相关培训,实施查验各项工作。
(二)3-4月,开展补证、补种工作。
(三)5月30日前,将汇总查验数据逐级上报至同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省疾控中心。
(四)9月初,安排部署辖区秋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开展相关培训,实施查验各项工作。
(五)9-10月,开展补证、补种工作。
(六)11月30日前,汇总查验数据,并完成查验工作总结逐级上报至同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省疾控中心。
九、附表及附件
附表:
1、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判断标准对照表
2、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表
3、补种通知单
4、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汇总表
5、青海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汇总表 附件:
1、致儿童家长的一封信
第四篇:外国人专家证
一、外国专家的种类:
外国专家证由专家聘请单位向本市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应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规定,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后,方可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外国专家证分为经济技术和文教证两类。经济技术类发给在工商企业、事业部门从事经济、技术、管理、培训工作的外国专家。文教类发给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聘请外国专家证的条件:
1、在国营企业、政府机构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定协议,中外经贸合同来上海进行技术、管理及其他专业服务的外籍专业人员。
2、在外商投资企业
(1)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2)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3)我国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他业务专长;
(4)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中担任部门经理或同级以上职务;外国文教类专家属教育系统的应报市教委审核同意。
三、办理流程及申办资料: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须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外国专家证。(1)聘请单位的申办报告;
(2)聘请合同、董事会聘请决议或聘任书;(3)外国专家个人简历;
(4)外国专家个人学历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5)外国专家护照及有关签证复印件;(6)正确填写的《申办外国专家证申请表》;(7)外国专家本人近期小二寸照片两张;(8)市教委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证明;(9)上级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五篇:个人新办失业证社区证明
证 明
(仅限本人使用)
兹有XX社区居民 XX,现居住于XXXX。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有效期:拾天、限办理失业证使用)
XX
社区居民委员会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