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2005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200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 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五条 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 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 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
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二)预算编制依据
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
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其中,投入指标重点分析项目总投资和总成本;对产出指标,重点分析产量指标(整理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工程质量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主要说明项目的建设优势及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其他与预算有关但不能在表格中反映的事项。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按统一的预算表格计算和填制。预算表格主要包括: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总预算及分年度预算表,是汇总项目总投资和编制分年度投资预算的预算表格。(二)总预算汇总表,主要反映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投资总额,并列出了项目各个阶段投资金额的预算表格。
(三)工程施工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表,是对各单项工程预算的汇总,具体反映项目施工阶段投资额度的预算表格。
(四)直接费预算表、其他直接费预算表和间接费预算表,是对工程施工费预算表中内容细化说明的预算表格。
(五)人工费预算表、材料费预算表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预算表,是直接费具体说明的预算表格,各预算表中应包合各单项工程中设备安装、调试所发生的费用。
(六)设备购置费预算表,是针对项目各单项工程涉及到的设备购置价的预算汇总,不包括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的预算表格。
(七)前期工作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土地清查及项目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前期工作费的预算表格。
(八)竣工验收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的预算表格。
(九)拆迁补偿费预算表,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预算表格。
(十)业主管理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的预算表格。
(十一)不可预见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计因素等发生变化而增加费用的预算表格。
(十二)土地开整理项目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是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分年度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的项目按季分月用款计划表格。以上表格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二。
第九条 附件由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书、项目规划设计、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编制预算依据的预算标准等组成。
(一)项目申请书,是项目预算文件的重要补充文件。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性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申请的理由、项目总预算和项目预期成果等。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摘要书,是对项目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的简要摘录,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立项批准单位、项目背景、项目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项目投资规模、主要工程内容及费用构成、资金筹措、财务分析、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项目实施条件(含人员、资金和基础条件)结论及建议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四。
(三)项目规划设计
项目规划设计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规划设计。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是确定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图及主要技术措施等内容,合理组织施工的重要文件。(五)编制项目预算所依据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组成和项目划分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和支出预算。其中: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支出预算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一)工程施工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组成。
1.直接工程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话劳动和物化劳动,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组成。(1)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式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
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人工费按单项工程分别填表列报。公式为:人工费=工程量×定额人工费。
材料费,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用量。材料费按单项工程分别填表列报。公式为:材料费=工程量×定额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指使用工程机械进行施工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费预算价格按照地方最新颁布实施的定额标准进行计算。施工机械使用费按单项工程分别填表列报。公式为:工程机械使用费=工程量×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2)其他直接费,指工程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冬雨季施工期间为保证工程质量所需增加的费用。
施工辅助费,包括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和工程定位复测费等。其中: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指项目 在施工过程用于定位测量和复测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3)现场经费,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的费用。
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现场管理费,指现场管理人员为组织施工生产所发生的工资、办公费用、差旅交通费等费用。2.间接费用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组成。
(1)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内容包括:
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以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差旅交通费,指企业职工因工出差、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劳动力招募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办公费,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簿、会议、水、电等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指企业在施工期间按规定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及维修费用;
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工会经费,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保险费,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税金,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2)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短期贷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投标和承包工程发生的保函手续费等。
3.计划利润,指按照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公式为:计划利润=(直接工程费十间接费)×费率(3%)。
4.税金,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按照所套用的定额计取)。公式为:税金=(直接工程费十间接费)×税率。
(二)设备购置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中设计的设备所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价不参与费率计取而设备安装及调试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参与相应费率计取。
偿费等。
1.前期工作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清查费和项目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等。(1)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及报批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2)项目可行性研究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3)土地清查、勘察费,指土地开发整理对土地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评估及项目勘察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按照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4)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计算。公式为: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费率。
2.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算。公式为:竣工验收费=工程施工费×费率。
3.业主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预算标准编制费等。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计算(其中预算标准编制费费率为0.04%—0.15%)。公式为:业主管理费=(前期工作费十工程施工费十竣工验收费)×费率。
4.拆迁补偿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四)不可预见费,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计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3%计算。公式为:不可预见费=(前期工作费十工程施工费十竣工验收费)×费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具体组成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工程可划分为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一)土地平整工程,主要由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土石方运输和平整土地等组成。
(二)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对洪、涝、旱、渍、盐、碱等进行综合治理和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下,对水土资源、灌排渠系统及其建筑物等进行的建造。主要由排灌工程、喷滴灌工程、竖井工程、排灌电气工程组成。
1.排灌工程由支沟渠、田间排灌渠、地下排灌工程及排灌系统的其他工程组成。2.喷滴灌工程由喷灌工程、滴灌工程组成。(1)喷灌工程,指实现喷洒灌溉的工程设施。(2)滴灌工程,指采用滴灌技术的灌溉工程设施。
(3)排灌电气工程由配电设备及其他(包括小型变电站及配套建筑物)、线路架设、管线敷设组成。(三)田间道路:是农村道路网的延伸,沟通田块之间的联系。田间道路由田间道和生产路组成。1.田间道:主要为货物运输、作业机械向田间转移及为机器加油、加水、加种等生产操作过程服务。2.生产路:为人工田问作业和收获农产品服务。
(四)其他工程:是指农田生态防护林、水土保持工程等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1.农田生态防护林,指配置在农田上的防护林,其主要作用是降低害风的风速,改善农田小气候环境,为农作物生长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农作物获得丰产。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的依据、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为:(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六)《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1011—1013—2000);(七)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定额标准及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一般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编制。(一)了解工程地点、规模、类型、技术数据、工程施工方法等。(二)确定编制原则和依据。
(三)确定编制预算单价所采用的定额标准和有关数据。(四)编制各单项工程预算。(五)汇总总预算。(六)编制分年度投资预算
分年度投资预算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安排进行编制,按施工进度安排的单项工程分年度完成的工程量和相应的预算单价进行编制。(七)预算编制的复核与修订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由预算复核人员进行复核,修订后签署姓名并盖章。(八)编制预算说明。(九)预算打印、报送。
2.水土保持工程,指项目区为保持水土流失所采取的生态保持工程。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预算编制完成后,打印装订成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一般按以下方法进行编制。(一)按项目工程内容,选择、确定切合实际的预算定额标准。(二)确定工程量计算项目,计算工程量
根据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结合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按照相关预算定额的项目划分、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等规定,确定分项工程,计算其工程量。(三)编制项目预算
工程量计算并经复核无误后,应严格按照预算定额中有关子目的内容及顺序,认真填写预算表,使预算表中所列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定额编号、工程项目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单位基价等均与定额要求相符。具体方法为:
1.套用定额单价及编制补充、换算单价; 2.计算直接费(定额直接费); 3.进行工料分析;
4.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汇总工程施工费; 5.计算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汇总项目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地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 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五条 预算文件则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 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 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
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投资计划等。(二)预算编制依据
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
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其中,投入指标重点分析项目总投资和总成本;对产出指标,重点分析产量指标(整理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工程质量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主要说明项目的建设优势及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其他与预算有关但不能在表格中反映的事项。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按统一的预算表格计算和填制。预算表格主要包括:(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总预算及分预算表,是汇总反映项目总投资和分投资预算的预算表格。
(二)总预算汇总表,主要反映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投资总额,并列出了项目各个阶段投资金额的预算表格。
(三)工程施工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表,是对各单项工程预算的汇总,具体反映项目施工阶段投资额度的预算表格。
(四)直接费预算表、其他直接费预算表和间接费预算表,是对工程施工费预算表中内容细化说明的预算表格。
(五)人工费预算表、材料费预算表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预算表,是直接费具体说明的预算表格,各预算表中应包含各单项工程中设备安装、调试所发生的费用。
(六)设备购置费预算表,是针对项目各单项工程涉及到的设备购置价的预算汇总,不包括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的预算表格。
(七)前期工作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土地清查及项目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前期工作费的预算表格。
(八)竣工验收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的预算表格。(九)拆迁补偿费预算表,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预算表格。
(十)业主管理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的预算表格。
(十一)不可预见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计因素等发生变化而增加费用的预算表格。(十二)土地开整理项目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是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分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的项目按季分月用款计划表格。
以上表格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二。
第九条 附件由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书、项目规划设计、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编制预算依据的预算标准等组成。
(一)项目申请书,是项目预算文件的重要补充文件。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性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申请的理由、项目总预算和项目预期成果等。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摘要书,是对项目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的简要摘录,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立项批准单位、项目背景、项目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项目投资规模、主要工程内容及费用构成、资金筹措、财务分析、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项目实施条件(含人员、资金及基础条件)结论及建议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四。(三)项目规划设计
项目规划设计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规划设计。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是确定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观场平面图及主要技术措施等内容,合理组织施工的重要文件。
(五)编制项目预算所依据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组成和项目划分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和支出预算。其中: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支出预算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
(一)工程施工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组成。
1、直接工程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组成。
(1)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
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人工费按单项工程分别填表列报。公式为:人工费=工程量×定额人工费。
材料费,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用量。材料费按单项工程分别填表列报。公式为:材料费=工程量×定额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指使用工程机械进行施工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费预算价格按照地方最新颁布实施的定额标准进行计算。施工机械使用费按单项工程分别填表列报。公式为:工程机械使用费=工程量×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
(2)其他直接费,指工程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冬雨季施工期间为保证工程质量所需增加的费用。
施工辅助费,包括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和工程定位复测费等。其中: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指项目在施工过程用于定位测量和复测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3)现场经费,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的费用。
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现场管理费,指现场管理人员为组织施工生产所发生的工资、办公费用、差旅交通费等费用。
2、间接费用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组成。(1)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内容包括:
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以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差旅交通费,指企业职工因工出差、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劳动力招募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办公费,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簿、会议、水、电等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指企业在施工期间按规定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及维修费用;
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工会经费,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保险费,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税金,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2)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短期贷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投标和承包工程发生的保函手续费等。
3、计划利润,指按照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公式为:计划利润=(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费率(3%)。
4、税金,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按照所套用的定额计取)。公式为: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税率。
(二)设备购置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中设计的设备所发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价不参与费率计取而设备安装及调试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参与相应费率计取。
(三)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等。
1、前期工作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清查费和项目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等。
(1)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及报批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2)项目可行性研究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3)土地清查,勘察费,指土地开发整理对土地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评估及项目勘察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按照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4)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5)工程监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公式为:工程监理费=工程施工费×费率(0.5%~1%)。
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计算。公式为: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费率。
2、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算。公式为:竣工验收费=工程施工费×费率。
3、业主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预算标准编制费等。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计算(其中预算标准编制费费率为0.04%~0.15%)。公式为:业主管理费=(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费率。
4、拆迁补偿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四)不可预见费,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计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3%计算。公式为:不可预见费=(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费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具体组成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工程可划分为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
(一)土地平整工程,主要由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土石方运输和平整土地等组成。
(二)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对洪、涝、旱、渍、盐、碱等进行综合治理和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下,对水土资源、灌排渠系统及其建筑物等进行的建造。主要由排灌工程、喷滴灌工程、竖井工程、排灌电气工程组成。
1、排灌工程由支沟渠、田间排灌渠、地下排灌工程及排灌系统的其他工程组成。
2、喷滴灌工程由喷灌工程、滴灌工程组成。(1)喷灌工程,指实现喷洒灌溉的工程设施。(2)滴灌工程,指采用滴灌技术的灌溉工程设施。
(3)排灌电气工程由配电设备及其他(包括小型变电站及配套建筑物)、线路架设、管线敷设组成。
(三)田间道路:是农村道路网的延伸,沟通田块之间的联系。田间道路由田间道和生产路组成。
1、田间道:主要为货物运输、作业机械向田间转移及为机器加油、加水、加种等生产操作过程服务。
2、生产路:为人工田间作业和收获农产品服务。
(四)其他工程:是指农田生态防护林,水土保持工程等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1、农田生态防护林,指配置在农田上的防护林,其主要作用是降低害风的风速,改善农田小气候环境,为农作物生长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农作物获得丰产。
2、水土保持工程,指项目区为保持水土流失所采取的生态保持工程。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项目预算编制的依据、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为:(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六)《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
(七)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定额标准及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一般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编制。(一)了解工程地点、规模、类型、技术数据、工程施工方法等。(二)确定编制原则和依据。
(三)确定编制预算单价所采用的定额标准和有关数据。(四)编制各单项工程预算。(五)汇总总预算。
(六)编制分投资预算。
分投资预算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安排进行编制,按施工进度安排的单项工程分完成的工程量和相应的预算单价进行编制。(七)预算编制的复核与修订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由预算复核人员进行复核,修订后签署姓名并盖章。
(八)编制预算说明。(九)预算打印、报送预算编制完成后,打印装订成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一般按以下方法进行编制。(一)按项目工程内容,选择、确定切合实际的预算定额标准。(二)确定工程量计算项目,计算工程量
根据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结合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按照相关预算定额的项目划分、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等规定,确定分项工程,计算其工程量。(三)编制项目预算
工程量计算并经复核无误后,应严格按照预算定额中有关子目的内容及顺序,认真填写预算表,使预算表中所列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定额编号、工程项目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单位基价等均与定额要求相符。具体方法为:
1、套用定额单价及编制补充、换算单价;
2、计算直接费(定额直接费);
3、进行工料分析;
4、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汇总工程施工费;
5、计算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汇总项目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地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封面格式
附件二:预算表格 附件三:项目申请书
附件四:可行性研究摘要书 附件一:封面格式
一、封面
××××项目预算书(一号黑体字)
项目承担单位:(三号宋体字)预算编制单位:(三号宋体字)编制日期: 年 月 日(三号宋体字)
二、扉页(签署页)××××项目预算书(二号黑体字)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负责人:(签章)(三号宋体字)复核人:(签章)(三号宋体字)编制人:(签章)(三号宋体字)编制日期: 年 月 日(三号宋体字)
附件二:预算表格
1、表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总预算及分预算表
2、表2总预算汇总表
3、表3工程施工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表
4、表3-1直接费预算表
5、表3-1-1人工费预算表
6、表3-1-2材料费预算表
7、表3-1-3施工机械使用费预算表
8、表3-2其他直接费预算表
9、表3-3现场经费预算表
10、表3-4间接费预算表
11、表4设备购置费预算表
12、表5-1前期工作费预算表
13、表5-2竣工验收费预算表
14、表5-3拆迁补偿费预算表
15、表5-4业主管理费
16、表6不可预见费预算表
17、表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
第三篇: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保障土地开发整理数量和质量,根 据《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开发与土地整理项目的验收,适用于办法。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按照“谁批准、谁验收”原则,由批准项目实施 的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同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核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条 申请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业主已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任务,并且自验合格;
(二)属于省、地(市)级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验收前必须经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
第五条 申请验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及附表。《项目实施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 整情况,项目建成后经营管理措施,项目建设管理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附表 包括《土地开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附件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附 件二)、《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附件三);(三)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可对比的项目现场影像资料;
(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财务资料和审计资料、效益分析报告、工程初验报告等;
(五)备查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合同、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图等。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质量;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要素规划设计标准与实施情况。 第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标准与规范进行验收:(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标准》(附件四);(二)项目规划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程序为:
(一)项目所在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初验,认为可以提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由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统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
(二)自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省国土资源厅每月一次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验收通知,提出验收工作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并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
(三)验收组对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面积、质量情况,编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报告》,提出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初步认定意见。经验收组成员签字后,当场向项目业主反馈验收初步结果,并提出初步整改意见;
(四)验收组将验收初步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确认。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认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合格的,发给合格确认书;不合格的,应提出存在总是和明确的整改意见。项目业主应根据整改意见,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返工。返工工程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返工工程经验收仍不合格的,责成项目业主退回已下达的新增耕地补资金。市、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按规定设计要求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各类工程,都应当 全面验收,对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面积与质量,应当按照下列办法进行验收:
(一)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应以土地利用现状图、竣工图、土地权属界线为依据,对申请验收单位提供的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采取室内核算与现场核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
1、开发整理前各类土地面积,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报告所附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技术要求,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进行量算确定;
2、开发整理后各类土地面积,依据开发整理后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实地测绘确定;
3、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的测量、统计,应当遵循《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二)新增耕地质量的验收。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 程验收标准》,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综合质量和不同利用方式下的土地质量进行逐项评定。
第十条 新增耕地分为水田和旱地。根据新增耕地的质量等级,水田分 为三个等级,旱地分为两个等级。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增耕地的质量等级拨付补 助资金。
第十一条 经验收认定为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列入各级新增耕地 储备库。对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登记造册,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列入各级新增耕地储备库的新增耕地,由负责验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耕地减少量,确定进行相应地类变更的新增耕地面积,节余的新增耕地转入下一 的新增耕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时,将不合格的新增耕地申报或确认为合格,或擅自提高新增耕地的等级标准,骗取耕地开发补助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按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的自然条件分为:丘陵山地水平梯田、洲地开荒田、围垦新造田等。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按照耕地开发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工程验收主要采取 参与验收人员对新增耕地主要要素条件进行评分的办法,按得分多少评定工程相应的等级。总分为100分,水田按平均得分多少分为三个等级,平均得分在90-100分的评为一等地,平均得分在80-90分的评为二等地,平均得分在60-80分的评为三等地。旱地按平均 得分多少分为两个等级,平均得分在80-100分的评为一等地,平均得分在60-80分的评 为二等地。水田和旱地平均得分低于60分的均评为不合格,应按要求返工直至合格为止。(一)丘陵山地水平梯田水田工程标准 序号工程要素必要条件权重
1水源条件有山泉自流水源或电灌设施20 2灌溉水系引水渠10 过水断面5 3防旱能力3050天5 4坡度<25°15 5平整度单坡向设计5 斜坡度5 台面宽度>3米5 6田梗高度宽度符合要求5 7土层厚度>30厘米10 8土壤表土层>15厘米5 适合作物生长的质地10 9合计100〖BG)F〗 评分细则:
一、坡度
坡度在20-25°的,评分范围为0-5分;坡度在10-20°的,评分范围为5-10分;坡度在0-10°的,评分范围为10-15分。
二、台面宽度
台面宽度3-5米的,评分范围为0-3分;台面宽度5-10米的,评分范围为3-5分。
三、土层厚度
土层厚度<20厘米的,为0分;土层厚度20-30厘米的,评分范围为1-10分
四、表土层
表土层<15厘米的,为0分;表土层15-30厘米的,评分范围为1-5分;
五、土壤质地
砂质粘壤土-粘壤土,评分范围为8-10分;粘壤土壤质粘土,评分范围为6-8分;
砂壤土砂质粘壤土,评分范围为6-8分;壤质粘土粘土,评分范围为4-6分; 壤质粘土砂壤土,评分范围为4-6分;粘土重粘土,评分范围为1-3分;
砂土砂壤土,评分范围为1-3分。
〖HT3XBS〗洲地开荒田水田工程验收标准 序号工程要素必要条件权重 1防洪堤坝达到防兴标准20 2田块表土层>15厘米10 田块方型排列5 田埂高度宽度符合标准5 清除河卵石5 3排灌渠系渠道断面符合标准13 沟底坡降0、10、2%7 4防旱能力3050天10 5土层厚度>30厘米10 6土壤改良客土改沙每亩>40立方10 增施有机肥5 7合计100〖BG)F〗 评分细则:
一、表土层
表土层<15厘米的,为0分;表土层1530厘米的,评分范围为
二、沟底坡降
15分;沟底坡降0、1-0、2%,为7分;沟底坡降0、05-0、1%的,评分范围为4-6分;
沟底坡降0、2-0、25%的,评分范围为4-6发; 沟底坡降<0、05%、>0、25%的,评分范围为0-3分。
三、土层厚度
土层厚度<20厘米的,为0分;土层厚度20-30厘米的,评分范围为分。
四、土壤改良
客土改沙每亩<20立方的,评分范围为0-5分; 客土改沙每亩20-40立方的,评分范围为5-10分 〖HT3XBS〗(三)围垦新造田水田工程验收标准 序号工程要素必要条件权重 1堤坝防洪防潮防渗20 2田块配套机耕路10 田梗高度宽度符合要求5 3灌溉水源有淡水水源保证20 4灌溉水系田间灌排渠系完善10 5土层厚度>30厘米10 6土壤改良客土改良15 采取其他改良措施10 7合计100〖BG)F〗 评分细则:
1-10
一、土层厚度
土层厚度<20厘米的,为0分;
土层厚度20-30厘米的,评分范围为1-10分。
二、土壤改良
客土改良每亩<20立方的,评分范围为0-5分; 客土改良每亩20-30立方的,评分范围为5-10分; 客土改良每亩30-40立方的,评分范围为10-15分。〖HT3XBS〗(四)旱地评分标准 序号工程要素必要条件分值 1坡度<25°20 2平整度单坡向设计7 斜坡度8 台面宽度>2米5 3土层>30厘米20 4排水可及时排水,防止水土流失20 5质地符合农作生长需求20 6合计100〖BG)F〗 评分细则:
一、坡度
坡度在20-25°的,评分范围为0-5分;坡度在10-20°的,评分范围为分;
坡度在0-10°的,评分范围为10-20分。
5-10
二、台面宽度
台面宽度1-2米的,评分范围为0-3分;台面宽度2-5米的,评分范围为3-5分。
三、土层厚度
土层厚度<20厘米的,为0分;土层厚度20-30厘米的,评分范围为1-10分
四、质地
砂质粘壤土粘壤土,评分范围为15-20分;
粘壤土壤质粘土,砂壤土砂质粘壤土,评分范围为1015分; 壤质粘土粘土,壤质粘土砂壤土,评分范围为510分; 粘土重粘土,砂土砂壤土,评分范围为15分。
第四篇: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制,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行为,确保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工程监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全面履行监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监理要全面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并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
第二章 项目监理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技术规程等,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信息发布;
(三)负责监理单位申报、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指导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备案的初审、上报等管理工作,并对项目监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理单位
第八条 项目监理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经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的监理单位,方可承担项目监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监理单位申请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或具备相应监理能力;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和规定,自觉接受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方面的管理与监督;
(五)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初审
1.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登记备案公告后,申请登记备案的监理单位可向其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条件提供证明材料;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
3.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将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汇总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审核和登记备案
1.省国土资源厅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3.省国土资源厅对公示无异议的监理单位予以备案,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监理单位申请备案登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受理并审核。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承担监理业务时,应签订联合监理协议书,共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不得承包所监理的项目工程,不得从事与本项目相关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监理机构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选派合适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具体负责监理项目工程的实施。
监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项目监理各项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于签定委托监理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告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 项目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权,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两年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或相关工程监理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由项目监理单位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文件和款项支付凭证,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须公正地处理和协调项目承担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三条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临时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理人员不得在政府机关、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施工设备供应和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与施工、设备供应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六章 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从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库中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预算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与内容;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应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费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取费标准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二)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三)按工程实施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
(五)协助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竣工自查自验,签署监理意见,并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六)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
(七)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基本程序、方法以及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监理单位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项目监理单位进行一次信誉评价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外,由省国土资源厅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质证书;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
(三)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四)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从事所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五)故意损害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
(六)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七)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项目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者,依法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备案;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四)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五)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六)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项目承担单位、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及有价证券,或接受上述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监理的消费活动。
第三十八条 项目监理人员渎职,与施工单位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国土资耕〔2000〕10号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做好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对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农荒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农用地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二)土地整理包括综合整理和单项整理。综合整理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单项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的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重点是耕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科学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条件,使土地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三)土地复垦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工程和其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
二、立项原则
(—)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必须在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城镇、村庄的土地整理,应符合城镇、村庄规划。
(二)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开发前土地权属无争议,开发整理后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三)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整理,与退耕还林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应做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五)坚持效益优先、同等条件下缴纳相关经费数量优先、易开发整理优先、集中连片优先、与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配套建设优先原则。
(六)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确定,以农地开发整理为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规划分别研究确定。
(七)土地复垦项目立项必须是****年一月一日国家颁布《土地复垦规定》执行之前的被破坏土地;该规定执行之后造成破坏的,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办理。
三、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分省立项项目和省补助项目,以立项项目为主。(一)省级开发整理立项规模
1、土地开发项目。总建设规模不低于6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应相对集中连片,也可将一个水利工程联系在—起,片块不超过10片、单片面积不低于20公顷的土地作为一个项目申报。
2、农用地整理项目。以提高耕地质量为主的项目,总建设规模不低于30公顷,不超过800公顷,项目必须集中连片,片块不超过10片。
3、土地复垦项目。总建设规模不低于20公顷,不超过400公顷,应相对集中连片,单片不低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4、省补助项目一般是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情况给予土地开发整理的补助。总建设规模不低于60公顷。
对集中连片超过上限的可开发整理部分,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应予以说明,作为向国家申请立项的基础或作为省级土地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
国家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基础条件
所申报项目应已具有或正在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必须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这些配套设施准备建设,资金已落实,可以与土地开发整理配套完成;自然条件适宜项目实施。(三)净增耕地面积比例
土地开发项目、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分别不得低于项目总面积的60%、10%和40%。(四)资金配套
国家批准立项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部分,按省、地县配套资金出资比例分别为85%、15%。
省级批准立项的项目,按省、地县配套资金,出资比例分别为85%、15%。
四、立项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州、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一)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并从项目库中选择上报项目向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入地级项目库。
(二)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属各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基础上建立地级项目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向国土资源厅申报。
(三)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
达到向国家申报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申报。
(四)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和省的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耕地后备资源分布、项目入库情况、经费收缴数量、上省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因素,每年7月30日前,从省级项目库中筛拟实施的项目,下达项目任务书,要求当年选中项目的县(市、区)按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在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规划设计,并在9月30日前,经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经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作为省级正式立项,并纳入省土地开发整理实施项目库。
从省级项目储备库中推荐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项目,待国家通知进一步编制规划设计后,由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作出规划设计,逐级审查上报。
(五)在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计划批准后,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市)应拨付配套资金用于项目启动。省投资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投资计划分期拨付,其中20%待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
五、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加强以项目实施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部门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认真组织实施。(二)项目实施管理实行公告制、工程招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工程招标、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应具相应的资质。
项目实施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报项目批准单位备案,并按合同严格管理。
(三)项目资金管理按《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在项目实施后每半年向国土资源厅报告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包括计划、工作量完成情况、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步工作措施等)。国土资源厅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通报项目实施情况。
(五)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情况变化,局部需要修改设计,若不影响工程质量、工期、环境保护和增加投资,可在地州市指导下自行修改,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否则按项目申报程序报国土资源厅批准。
(六)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界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进行土地权属的调整,变更调查、登记等工作。
六、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项目计划完成或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或竣工验收。验收标准按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执行。
(二)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
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在此基础上由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初验,合格后写出初步验收报告,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国家立项项目,在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合格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自查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初验,合格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其中,国家补助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省补助项目可委托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三)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组织检查,确认完成项目计划的,批准下一计划实施,并按经费计划继续拨款;对竣工项目验收合格的,由批准立项单位颁发项目合格证书。
对优质工程以及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节约经费的项目,节约资金可适当用于奖励;对工程施工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快进度、提高质量、节省经费的当事人,由项目实施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对无特殊情况,因组织管理不当等造成工程延误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资金拨付,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四)省级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使用开垦费进行开发整理的,可按各地州市县区交纳开垦费的耕地面积,列入当地的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五)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要相应建立管护制度,不断提高土地质量。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依据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用于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滚动发展。
(六)项目申报单位从项目申请之时起,就应做好与项目有关档案管理工作,到项目竣工验收告—段落,立卷归档。但还应继续做好管护过程中的资料管理,不断完善。
七、附 则 (一)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印发的《云南省耕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二)凡列为省级和上报国家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地州市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